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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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3篇)

1.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法规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颁布日期】 2014-01-22【生效日期】 2014-01-2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水务局、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水务局、规划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局、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清醒认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事故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监管制度改革创新,狠抓已有制度的落实。着力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增强工作实效。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和先期处置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增强所有岗位、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关键岗位职工技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扎实到位。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带好头、作表率。

二、强化规划管理,将安全作为城市规划建设前置条件

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要对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对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关系城市安全生产的要素进行专项研究。要在城市防灾规划中完善城市用地风险评估和安全布局、防灾设施规划、应急通道和紧急避难场所规划,提高城市防灾能力。要将保障城市安全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新区、开发区等相关规划审查审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危险性项目选址和布局管理,合理划定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安全防护距离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配套安全防护设施布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会同人防、消防、交通等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安

全要求进行审查。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消除城市安全隐患。

三、强化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要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围标、串标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曝光。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指标纳入市场准入标准。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引导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四、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地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为重点,督促施工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治理深基坑工程、隧道支护结构、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部位和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易发事故防范措施,切实防止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继续深入开展以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

五、强化市政设施安全监管,保证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各地要认真开展油气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推进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特别是管龄超过15年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改造。地方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要落实燃气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经营、供应的安全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生活垃圾处理、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监管。36个大中城市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加快省级城市桥梁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窨井盖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督促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检查维护,认真排查垃圾处理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等配套设施,填埋场填埋气导排、防爆、灭火设施,焚烧厂管道、阀门等设备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合理控制游客容量,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分流,加强对客流集中、情况复杂区域的监控,完善应急预案。

六、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切实防范房屋使用安全事故

各地要重点组织检查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根本解决老旧住宅安全隐患相对突出的问题。创新维修资金使用机制,优化使用规则,简化使用程序,提高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效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电梯

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通道、地下空间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完善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

七、强化村镇建设安全监管,提高村镇建设工程安全水平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的指导,严格落实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对没有政府补助的农民自建住房,要研究建立农房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强乡镇政府的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员培训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考核及监管。

春节和两会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结合实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坚决制止盲目抢工期,及时排除市政设施故障隐患,严防发生安全事故;落实应急值守责任制,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备勤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2日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 2011-04-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一)认真组织编制试点项目规划。申请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认真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编制试点项目规划,必须组织民意调查和专家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农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试点项目规划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制订详细的试点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按规定组织听证,必须经2/3以上听证代表同意,方可实施试点项目建设。公示和听证材料要与试点项目规划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建新地块、安置地块,要按照国家、省的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在申报试点项目规划时,需提交与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旧区复垦耕地面积超出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如超出部分用于项目区外的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规定办理。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省的要求,认真做好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和挂钩周转指标归还工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拆旧建新,要遵循农村生产生活习惯,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三)强化检查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对各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数量。对项目区拆旧、建新无明显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对试点项目建新区已动工但拆旧工作无进展的,要撤销该试点项目,收回挂钩周转指标,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按违法用地处理。对未按规定完成项目拆旧复垦面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复垦任务。试点项目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不得再安排新的试点项目。各地要以土

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系统,切实加强试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

(四)严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纪律。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坚决扭转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纠正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等偏差,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和循环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推进试点项目、大拆大建和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扎实有效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认真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市、县两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土地整治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2015年阶段性目标。各地要通过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布局,落实土地整治保障措施。省级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模和重点区域布局,市、县规划要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范围和项目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参照省建立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工作平台,有序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引导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通过积聚资金、聚合项目、集中区域,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三)开展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项目建设。农田整治项目重点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不得安排农田整治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倾斜。要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和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零星分散、产能不高的基本农田改造成为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高标准农田,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继续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确保实现基本农田的“稳量、提质、增效”,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采取各种有

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农田整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农村土地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严格按照耕地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加快农村土地整治信息化建设和落实“一张图”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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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塔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及省属有关重点企业:

近期,在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最近生产、交通、建设等领域事故频发,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今年上半年,我省的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向好趋稳的态势,但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乃至根本好转,任务依然艰巨。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为期100天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停产停工整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加强监管。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监管“三落实”,从市县领导到企业负责人实现包矿包企责任到人,严盯死守,严密监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特种设备、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商贸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深查隐患,强力整治,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特别是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防治、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提升防范抵御瓦斯、水灾等事故灾害的能力。继续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降低事故总量。要强化制度、规范运行,着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建设,并将其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异地搬迁的绝不拖延。

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责任,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凡是有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威胁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要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高压态势,对二季度以来的“打非”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严防死灰复燃;依法严惩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瞒报谎报和逃匿等非法违法行为;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消除隐患、不留后患。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协调,着力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快道路运输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大型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确保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要加快我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能力。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通过典型引路,实现分批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部门间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和约谈工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条件,加强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化建设,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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