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精选10篇)
1.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篇一
案例8——票据抗辩(人的抗辩)
1998年3月13日,澳柯玛销售公司与利津县物资公司签发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澳柯玛销售公司向利津物资公司供应澳柯玛系列产品,供货总值1亿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利津物资公司与利津中行签订了承兑契约,约定由利津中行对以利津物资公司为出票人,澳柯玛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20张,每张金额为5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兑申请人利津物资公司应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利津中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同日,利津物资公司、利津中行、澳柯玛销售公司及澳柯玛电器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澳柯玛销售公司和澳柯玛电器公司为利津中行与利津物资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利津物资公司违约,利津中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如保证人未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利津中行有权委托保证人的开户银行直接扣收其帐户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其他财产权利。协议签订后,利津中行如约对20张汇票进行了承兑。同年9月5日和9日10日,澳柯玛销售公司因未足额供货而将其中11张共计5500万元的汇票分两次退回给利津中行。之后于汇票到期日将其余的9张共计4500万元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利津中行提示付款,利津中行以“出票人利津物资公司未将票款交付我行,澳柯玛销售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付票款,同时将汇票扣留并出具了拒付证明。
分析: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应以票据本身的记载为准,而不能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和理由作为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原因关系、资金关系、预约关系是互相独立的,票据的基础关系不能作为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基础关系作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对抗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这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间,票据的基础关系则是一种票据抗辩的事由。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也就是说,在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票据基础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本案中,澳柯玛销售公司是利津县物资公司签发,利津中行承兑的20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但澳柯玛销售公司同时又与利津中行签订了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对利津中行与利津物资公司,为承兑以澳柯玛销售公司为收款人的此20张汇票而签订的承兑契约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利津中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或委托保证人的开户银行直接扣收其帐户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其他财产权利,从而在澳柯玛销售公司和利津中行间形成了关于此20张汇票的资金关系,澳柯玛销售公司将自己置于与出票人承担相同债务的一种连带债务人的地位上。出票人利津物资公司未按承兑契约规定足额交付票款,此时应由澳柯玛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澳柯玛销售公司向利津中行作付款提示时,利津中行可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澳柯玛销售公司以资金关系行使抗辩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另外,从另一角度讲,由于澳柯玛销售公司与利津中行在银行承兑保证协议中约定,被保证人利津物资公司违反承兑契约未足额交付票款时,利津中行可直接向澳柯玛销售公司追偿,并可直接扣收澳柯玛销售公司的财产权利,利津中行也可行使抵销权,而对澳柯玛销售公司提示的汇票予以扣留并拒付票款。
2.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篇二
知识点:保证责任
1.保证的责任范围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要把握三点内容: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要按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解释】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3.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①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④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释】注意“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规定。
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篇三
知识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一)产权登记范围和管辖 1.产权登记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3)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上述所称金融类企业,是指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2.产权登记管辖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管理机关为同级财政部门。
(二)产权登记内容和程序 1.产权占有登记
新设金融类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占有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2.产权变动登记。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办产权变动登记:(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2)组织形式、管理级次发生变动;(3)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4)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5)因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化的;(6)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3.产权注销登记。金融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注销登记:(1)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http:///(3)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4)主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三)产权登记监督管理
金融类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子公司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下级主管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编制并向上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4.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篇四
(1)剩余流量法(从实体现金流量的来源分析)
其中:
资本支出=净经营长期资产增加+折旧与摊销
(2)融资现金流量法(从实体现金流量的去向分析)
实体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债务现金流量
其中:
①债务现金流量
=税后利息-新借债务本金(或+偿还债务本金)
=税后利息-净债务增加
②股权现金流量=实体现金流量-债务现金流量
【扩展】
(1)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是负数,企业需要筹集现金,其来源有:
①出售金融资产;②借入新的债务;③发行新的股份。
(2)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是正数,它有5种使用途径:
①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注意,对企业而言,利息净现金流出是税后利息费用);②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本金,清偿部分债务;③向股东支付股利;④从股东处回购股票;⑤购买金融资产。
【知识点】权益净利率的驱动因素分解
利用连环替代法测定:
权益净利率
=净经营资产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率)×净财务杠杆
F=A+(A-B)×C
基数:F0=A0+(A0-B0)×C0(1)
A1+(A1-B0)×C0(2)
A1+(A1-B1)×C0(3)
A1+(A1-B1)×C1(4)
(2)-(1):
由于净经营资产净利率(A)变动对权益净利率的影响
(3)-(2):
由于税后利息率(B)变动对权益净利率的影响
(4)-(3):
由于净财务杠杆(C)变动对权益净利率的影响 【知识点】管理用财务分析体系
【知识点】改进分析体系的核心公式
改进分析体系的分析框架
【知识点】权益净利率的驱动因素分解
利用连环替代法测定:
权益净利率
=净经营资产净利率+(净经营资产净利率-税后利息率)×净财务杠杆
F=A+(A-B)×C
基数:F0=A0+(A0-B0)×C0(1)
A1+(A1-B0)×C0(2)
A1+(A1-B1)×C0(3)
A1+(A1-B1)×C1(4)
(2)-(1):
由于净经营资产净利率(A)变动对权益净利率的影响
(3)-(2):
由于税后利息率(B)变动对权益净利率的影响
(4)-(3):
由于净财务杠杆(C)变动对权益净利率的影响
5.一起学习注会税法第二章个知识点 篇五
知识点
一、增值税的概念、计税方法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那么计算增值税有几种方法哪?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法: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为加法和减法。
2.间接法: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扣除上一道环节的已纳税款。该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适用广泛,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二)在间接法下,我们可以看出扣除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来看一下,由于扣除标准不同,有几种增值税类型: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C:消耗的生产资料,V:工资;M:剩余价值)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知识点
二、增值税类型与特点
1、生产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和折旧。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2、收入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相当于国民收入。
3、消费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所含的税款.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知识点
三、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的问题:
①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②进口货物。
③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修桥就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劳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知识点
四、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新增加)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银行的业务一般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
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⑥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知识点
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注意: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②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原因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税务管理机关不同,避免漏税)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投出去了)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
a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b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c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确认的进项税做进项税做转出处理。(来源——去向)
知识点
六、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仪器、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知识点
七、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一)免
1、再生水
2、污水处理劳务3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4、翻新轮胎
(二)即征即退
1、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三)即征即退50%
1、销售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删除“(4)农业合作社和(5)免税店”的政策
(3)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即出租),不征收增值税(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税目)。
(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新增加: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
知识点
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④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⑤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知识点
九、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
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提供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知识点十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纳税人在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知识点十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认定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①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B: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资格认定。
知识点十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①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发票管理:
(1)各类可抵扣票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②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补差)
③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④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4.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知识点
十四、税率
一、基本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二、低税率(列举法)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注意:1.农产品强调的是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新增加: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税率恢复为17%。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知识点
十五、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
2.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来水。依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
(2)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新增加)
知识点
十六、销售额的时间限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示: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计算是一致的,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但会对收到发票的纳税人产生影响:普通票,不可抵扣;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知识点
十七、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⑤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几种特殊销售行为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购买多件,价格优惠,相当于商业折扣。同票余额计税,不同票全额计税。
(金额栏分别注明,备注栏注明,不得扣除,今年增加)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全额计税。
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手续完备,余额计税。
(2)以旧换新: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知识点
十八、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7)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
A: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B: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具体在消费税中讲解)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1.价外费用和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换算的税率为货物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时不涉及换算的问题
知识点
十九、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大类: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考情分析]
考试时在审题时常看到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直接告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税额是多少,这时考生注意判断是否准予抵扣,如果不符合抵扣条件,有票也不可以抵。如果考题中说有多少比例用于不准抵扣的情况,请在计算进项税时直接用已知的税额乘以可以抵扣的比例即可!
②告诉购买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请注意题目中的条件,如果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如果是税务代开的发票可以抵扣。
③该部分在涉及进口环节取得的完税凭证的抵扣问题往往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结合起来考核,考生在正确计算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判断进口的货物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不要忘记把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进项税抵扣即可!
【新增加】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⑤1-4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知识点
二十、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也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理解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知识点二
十一、进口货物征税
一、征税范围: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
1.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例如:在国外已纳的任何税额)
(2)进口环节在海关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海关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知识点二
十二、进口货物征税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知识点二
十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免税和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适用的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详见教材)
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但12种货物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适用的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拨调的货物。
不免税不退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等。
知识点二
十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知识点二
十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及应退税额的计算
1、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2、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生产企业
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减第四步=免抵税额。
知识点二
十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一)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知识点二
十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基本联分为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其他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省级批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注意不得领购的情形。(详见教材)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略)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分清不得作为进行税额抵扣和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详见教材
知识点二
十八、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2011注会经济法时间总结 篇六
一、经济法教材中的有关5年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7、《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9、《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有5年,5年期满后,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0、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5年。
11、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同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12、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调阅。
1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4、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1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6、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二、教材中6个月的汇总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若该法定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时中止时效的进行。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6、股份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己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8、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9、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1、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1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
13、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14、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6、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7、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18、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20、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23、“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25、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6、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7、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末、半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28、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9、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0、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31、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4、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5、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6、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7、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返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该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38、《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39、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0、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经济法中有关3年的总结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管。
5、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以上5%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韵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上述所称的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
8、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
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这里所述的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2)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10、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11、合作企业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12、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14、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15、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九条对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规定有相应处罚,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16、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7、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8、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最近3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9、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0、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1、股票上市的条件中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2、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中公司虽近3年连续亏损;.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内未能恢复盈利的要终止上市。
23、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述第(7)项规定的文件。
25、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26、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该事项包括:(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7、《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目前每届任期3年。
28、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9、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规定,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个条件:具有与其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30、外汇呆账是指债务人逾期来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外汇资金。
31、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银行的分支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2、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
33、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4、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35、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36、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3年的,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或按规定申领。
37、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38、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9、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经济法中有关20个交易日的总结
1、增发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可转换公司债券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2016注会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七
三、案例分析题 1、2014年3月,甲企业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企业订购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企业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企业应于2014年4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4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企业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企业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4年3月31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4月12日通知甲企业: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约买卖合同。甲企业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准备将该设备提存,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企业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并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成立保证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 <5>、甲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三、案例分析题
1、【正确答案】 甲企业可以将设备提存。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题中,乙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设备,则债务人就可以将设备提存。(2分)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甲企业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甲企业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额并赔偿损失。(2分)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①如果甲企业同意解除合同,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所以尚未交付的设备就不用再交付。
②如果甲企业同意解除合同,应当向乙公司返还100万预付款。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预付款不是定金,没有担保的性质。所以,此时甲应当返还乙公司100万预付款。(2分)
【该题针对“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甲企业与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丙公司与债权人甲企业。(2分)【该题针对“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甲企业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甲企业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分)【该题针对“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五章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4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正确答案】 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该题针对“合伙人的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该题针对“合伙人的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该题针对“合伙人的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合伙人甲、乙、丁、庚应承担清偿责任;
①甲为普通合伙人,当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乙为普通合伙人,当A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丁为有限合伙人,应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④庚为普通合伙人,庚入伙后,应对入伙前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是题目要求中“假设”的提问方式,注意题目问题(4)中的“如果”二字,此时大家应该仅仅考虑案例中10月份之前的业务,此时丙还没有退伙,但其是有限合伙人,只要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其有限责任就已经承担完毕,而丁虽然也是有限合伙人,但其在8月份退伙时已经取回了退伙财产,依照规定,应以丁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六章
三、案例分析题
1、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06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2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14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1%的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直到同年3月15日,D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2)2014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3)2014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014年5月15日,A公司董事张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了D一人有限公司,虽然经营业务与A公司无关,但与B企业和C企业多次发生交易。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A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张某设立D一人有限公司,与B企业和C企业多次发生交易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正确答案】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1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该题针对“股东大会”知识点进行考核】
2【正确答案】 A公司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本题中,董事会决议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该题针对“股东大会”知识点进行考核】
3【正确答案】 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该题针对“股东大会”知识点进行考核】 4【正确答案】 张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没有限制;其次,张某没有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中董事张某与公司股东进行交易符合法律规定。【该题针对“股东大会”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七章
三、案例分析题
1、A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于2010年6月4日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1)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6%、5.5%、10.2%。
(2)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6.88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7.65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7.10元。
(3)A公司2009年报告显示,因A公司当时暂无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而沉淀大量闲置资金,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效用,与B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进行财务性投资,该协议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
(4)A公司曾为其控股股东C公司的银行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于2009年5月5日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要求:根据有关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并简述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A公司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事实是否会对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构成障碍?并说明理由。
1、【正确答案】(1)A公司最近3个会计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最近3个会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A公司最近3个会计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6.77%,是符合规定的。
(2)A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本题A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高于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是符合规定的。
(3)A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财务性投资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本题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存在委托理财的事实,是不符合规定的。
(4)A公司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事实不会对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构成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得增发股票。本题A公司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已超过了12个月,因此,不会构成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障碍。
【该题针对“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八章
三、案例分析题
1、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
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
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东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哪个行为不能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1、【正确答案】 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
③行为可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和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行为不能撤销。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2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②行为不能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在2013年2月提前清偿于2013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管理人如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题针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该题针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该题针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该题针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该题针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九章
三、案例分析题 1、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B公司向A公司购买木材150立方米,每立方米3000元;(2)交货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交货地点为A公司仓库;(3)B公司于提货当日以汇票付款;(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A公司当即在该合同上盖章,B公司答应将合同带回公司盖章。
2010年3月2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来到A公司提货,验货无误后,交给A公司一张D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但未经D银行承兑。B公司对此的解释是资金暂时周转不开,但是已经请C公司为该汇票提供保证。该汇票有C公司符合规定的签章,并注明“如果双方的合同出现纠纷,本公司不承担责任”。A公司了解C公司的实力,经与C公司联系情况属实,接受了该汇票。
2010年3月30日,A公司持B公司给付的汇票向D银行提示承兑被拒绝,理由是B公司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A公司找到B公司,要求支付票款被拒绝,B公司的理由是,A公司卖出的木材有一部分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且A公司拒绝调换。A公司又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表示,本公司提供保证的条件是双方的合同不出现纠纷,所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银行作为付款人基于票据法是否可以拒绝承兑该汇票?说明理由。<2>、B公司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正确答案】 D银行可以拒绝承兑该汇票。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可以决定是否承兑,付款人通常基于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而有义务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时进行承兑,但是,付款人的这一义务仅仅是民法上的义务。如果其拒绝承兑,仍然在票据法上发生拒绝承兑的法律效果,即遵循“承兑自由原则”。本题中,B公司签发的汇票D银行可以拒绝承兑。【该题针对“票据抗辩概述、物的抗辩”知识点进行考核】
【正确答案】 B公司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合法。根据规定,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抗辩。本题中,B与A公司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A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B可以以此进行抗辩。【该题针对“票据抗辩概述、物的抗辩”知识点进行考核】
8.注会会计师《经济法》教材变化 篇八
一、有关教材变动的预测
1.8月27日,国家新修订了《合伙企业法》和《破产法》,这两部法律均从年7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在2007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应该会有所体现。
2.20注会经济法教材第四章“公司法”和第七章“证券法”在内容上仅写进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部法律,对于证监会发布的一些新的法规没 有涉及,使得这两章内容还不够丰富,考试难度相对以往也下降了不少。编写者对这两章应该是“意犹未尽”,在2007年可能会引入一些证监会的文件,主要包 括: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另外,还有可能涉及国务院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部委联合修订了关于外资并购的具体规章,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章很可能会影响教材第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内容。
4.除了以上几章之外的其他章节,每年都会有小幅的调整,但整体而言,对大家提前以2006年教材来学习没有太多的影响。
二、预习内容
1.本课程的内容按照其重要性排列,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非常重要的内容,考生必须要掌握的`。包括:第四章公司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合同法(总则)、第十二章票据法。
第二层次:为次重要的内容。包括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九章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第三层次:为非重点章。包括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会计法。
2.学习的内容主要是2006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以及2006年基础学习班课件、练习中心。
各章节主要的学习内容如下: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内容预计变化不大,可以全部学习。
第二章企业法:本章第三节预计有很大变化,先不用学习这部分的课件和教材,目前可以简单看一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法律原文。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本章内容预计变化不大,可以全部学习。
第四章公司法:本章原有内容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另外可以简单看一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第一节的六预计有变化,先不用学习这部分的课件和教材,可以简单看一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他的地方现在可以学习。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本章内容预计有很大的变化,先不用学习这章的教材和课件,可以看一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律原文。
第七章证券法:本章有可能会增加一些法规,原有的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先学习06年的教材和课件,有精力的话,浏览一下2006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三个法规的原文。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本章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本章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
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本章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本章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本章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
第十四章会计法:本章内容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可以全部学习。
三、参考法律、法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9.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篇九
知识点: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
一、财务报表层次总体应对措施
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可能包括: 1.向项目组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
2.指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3.提供更多的督导。
4.在选择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融入更多的不可预见的因素。5.对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范围作出总体修改。
二、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的思路和实施要点 1.思路
(1)范围:对某些以前未测试过的低于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或风险较小的账户余额和认定实施实质性程序;(2)时间:调整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使被审计单位不可预期;
(3)选样:采取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使当期抽取的测试样本与以前有所不同;(4)地点:选取不同的地点实施审计程序,或预先不告知被审计单位所选定的测试地点。2.实施要点
(1)注册会计师需要与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事先沟通,要求实施具有不可预见性的审计证据,但不能告诉其具体内容。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明确提出这一要求;
(2)虽然对于不可预见性程度没有量化的规定,但项目组可根据对舞弊风险的评估等确定具有不可预见性的审计程序;
(3)项目合伙人需要安排项目组成员有效地实施具有不可预见性的审计程序,但同时要避免使项目组成员处于困难境地。
三、总体应对措施对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审计方案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及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对拟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审计方案具有重大影响。
总体审计方案包括实质性方案和综合性方案。实质性方案指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综合性方案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将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
财考网
10.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抗辩 篇十
在战略变革中对人的行为的掌控是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因此,要保证战略变革的实现需要从变革的支持者、抵制者两个方面入手做好工作,克服变革的阻力,以保证战略变革的实现。
1.变革的支持者推进战略变革的步骤。
(1)高级管理层是变革的战略家,他们应当对将要进行的变革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决定应该做什么。变革的支持者应当极力拥护高级管理层关于战略变革的决策。
(2)指定一个代理人来掌握变革。高级管理层通常有三种作用:①如果变革激化了代理人和企业中的利益团体之间的矛盾,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代理人;②审议和监控变革的进程;③签署和批准变革,并保证将它们公开。
(3)变革代理人必须贏得关键部门管理人员的支持,因为变革需要后者在他们的部门中介绍和执行这些变革。变革的支持者应当提供建议和信息以及不再接受旧模式的依据。
(4)变革代理人应督促各部门管理人员立即行动起来,并给予后者必要的支持。部门管理人员应保证变革在其管理的领域有效地执行。
成功的变革不仅仅来自上述内容。中级和低级的管理人员是变革的接受者和新的方法的执行者,又是变革代理人,有着各自的责任领域。他们必须保证某个部分的变革的成功实施。
2.变革受到抵制的原因与实施障碍
变革受到抵制的原因可能是变革会对人们的境遇产生重要的影响:
(1)生理变化。这是由工作模式、工作地点的变化造成的;
(2)环境变化。如建立新的关系,按照新的规则工作(这种新规则包括学习新的工作方式)等。
(3)心理变化:
①迷失方向,例如,当变革涉及到设定一种新的角色或者新的关系时,会产生心理变化;
②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无安全感。
③无助。如果看到外力引起的变动难以抗拒,个人会感到无助。
3.克服变革阻力的策略
在处理变革的阻力时,管理层应当考虑变革的三个方面:变革的节奏、变革的管理方式和变革的范围。
【知识点】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从公司战略角度分析企业的外部环境,是要把握环境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利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机会,避开环境可能带来的威胁,这是企业谋求生存发展的首要问题。
企业的外部环境可以从宏观环境、产业环境和竞争环境三个层面展开。
宏观环境分析
【知识点】政治和法律因素(Political factors)
一般来说,一些政治因素对企业行为有直接影响,而法律规定会间接影响企业的活动。
1.政治和法律因素分析包括以下方面:
(1)政局稳定状况;
(2)政府行为;
(3)路线方针政策;
(4)各政治利益集团;
(5)法律规定;
(6)国际政治法律因素。
政治环境分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所在地区和国家的政局稳定状况。
(2)政府行为对企业的影响。
(3)执政党所持的态度和推行的基本政策(例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进出口限制等),以及这些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各政治利益集团对企业活动产生的影响。一方面,这些集团通过议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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