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销售确认书(共14篇)(共14篇)
1.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一
销售确认书
(凭卖方样品买卖)
公司为一方(以下简称卖
方)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双方授权代表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销售确认书,其条款如下:
1.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同意提供×××零备件,凭卖方样品买卖;
2.本销售确认书货款总金额为U.S.D.(大写:美元)为F.O.B.价,即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1)价格;
(2)货物从生产厂到达交货港的运输费;
(3)适合空运条件的包装费;
(4)买方委托卖方办理销售确认书所列货物由港空运至港。运输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支付。
3.公司于付款日期向银行开出现金支票。卖方收到现金支票后即开出如下单据:
(1)空运提单;
(2)商业发货票(运费、保险费及手续费等收据);
(3)装箱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装入箱内)。
4.本销售确认书的货物为空运包装,每个装箱两侧均用英文刷写下列标记:
公司净重(公斤)
标记:
长×宽×高:毫米×毫米×毫米
卸货港:
收货人:
发货人:
销售确认书号:
5.买卖双方各持英文销售确认书一份,至代表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2.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二
一、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1)的解释
(一)取消报酬的说法;把风险界定为损毁、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取消减值
收入确认的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那么什么是风险和报酬呢?对此,有学者解释说: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 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然而《买卖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风险是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等形成的损失,并不包括减值。另在商品买卖中一般都约定了商品价格,根据《买卖合同法》 规定,只要合同成立就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而不需要再去关注买卖标的物的价值增减;即使在商品买卖中,对于商品的价格没有约定,则《买卖合同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即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而对于逾期交付或提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法》也规定了处理原则,即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所以在会计准则中对标的物的价值增减做出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显得多余。
(二)明确只要交付实物,风险随之转移;取消转移所有权凭证的说法
怎么样判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呢?很多书籍解释说:判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这样的解释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这种解释和《买卖合同法》有不协调的地方。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同时《买卖合同法》也规定了“交付转移风险”原则, 即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且对于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法律规定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而对于使用权凭证等资料,《买卖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转移。
所以,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交付了标的物,主要风险就转移给对方,如果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所以,收入的确认条件(1)应该改为:商品已经交付或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购货方。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收入确认解析
商品销售方式多种多样,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等,虽然销售方式不同,但对收入的确认同样适用销售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它们收入确认的时点, 同样是满足五项条件的时点。
1.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因交款和提货是同时进行的,所以买受人交款时间也就是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此时销售方不能再作为本企业的商品核算, 应该确认收入。如果买受人交款后迟迟不提货,则按照《买卖合同法》规定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 灭失的风险。
2.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商品的风险就转移给受托方,此时不确认收入,而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因为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并不知道所发出的商品受托方能不能卖出,能卖出多少,即收入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而收到代销清单就意味着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所以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和其他方式销售的不同点仅在于收款方式的不同,按道理也应该和一般商品销售一样,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但由于此种结算方式适用的是企业与异地购货单位的商品销售结算,为保证使用的效力,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做了限制性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适用条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二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 《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 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正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使用范围的特殊性, 及使用条件的限制,企业在发出商品后, 在办理结算时有可能因为不符合使用条件而被银行拒绝,从而使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为此,需要企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才能确认收入,而不是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售出商品需安装检验,且安装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因为在商品的安装调试期间,虽然商品已交付,但货物实际还在销售方管理及控制下,销售交易还没完成,销售不能成立,所以不能确认收入。
5.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就同时满足了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条件及可计量性条件,因此在发出商品时就可确认收入。
6.实物已经交付,但质量存在问题,在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时,不确认收入,因为收入不能计量。
7.实物已经交付,但购买方有一定时间的退货权,在不能合理估计退货数量的情况下,在退货期内不确认收入,因为收入不能计量。相反,能够合理估计退货数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结论
在实务操作中会计人员应该以准则为准绳,但如果准则的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或准则的适用更多的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则规定失去了意义。因此从可操作角度出发,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应该更多的体现客观性,会计人员采用什么方式,什么时候、什么条件才确定为权利发生进而确定收入,应该是根据客观条件判断。因此,根据上述研究,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是如下:
1.商品已经交付或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可计量性,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摘要: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做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理论化,在实践中,收入的确认往往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一些主客观因素做判断,企业可能会因为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偏差,而不能准确确认收入,但同时企业也可能会为满足某种不当需求,有意不准确确认收入,操纵利润。笔者结合多年的会计实务工作及会计理论研究,并结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原则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疑义,做出了具操作性解释,并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条件对一些特殊方式销售的收入确认作了解析,说明销售方式可以多样,但收入确认条件是共性的。
3.制定商务政策,达成销售目标 篇三
制定商务政策的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一般来说,品牌厂家需要通过商务政策来平衡利益最大化和渠道可持续发展两方面需求。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导致诸多问题。如制定明显倾向于有实力经销商的商务政策,会使其他经销商很难成长起来,或干脆退网终止合作,长期来看,不符合企业的战略需要。这就要求商务政策的制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二、合情合理合法原则:合情即合乎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包括市场竞争格局、消费者习惯、商业“潜规则”等诸多因素;合理是指商务政策要符合商业逻辑;合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指商务政策关联各方权利义务要平等;公正指厂家对待各经销商在态度上要一视同仁;公开指商务政策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便于有关各方进行监督,提高公信力。
制定商务政策的方法与流程
为了提高决策的质量,并有效地控制决策的时间及成本,一般是将讨论会与德尔菲决策法相结合。一般企业的讨论会上,由于参会者观点不同,常常发生争执,把握不当可能影响人际关系。有些人出于避免矛盾、敬畏权威等原因,不肯完全坦率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也有些人出于自尊心,不愿意当众承认自己观点错误或不完善。德尔菲法就是一种可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的决策方法。它的一般流程是这样:
1.组成讨论小组。按课题所需要的业务范围,确定参与者。参与者的多少,可根据预测课题的大小和涉及面的宽窄而定,一般不超过20人。
2.向所有参与者提出所要分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并附上有关这个问题的所有背景材料,同时请参与者提出还需要什么材料。然后,由参与者做书面答复。
3.各个参与者根据材料,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说明自己是怎样得出结论的。
4.将各位参与者第一次意见汇总,列成图表,进行对比,再分发给各位参与者,修改自己的意见和判断。也可以把各位参与者的意见加以整理,或请身份更高的专家加以评论,然后把这些意见再分送给各位参与者,以便他们参考后修改自己的意见。
5.将所有的修改意见收集起来,汇总,再次分发给各位参与者,以便做第二次修改。逐轮收集意见并为专家反馈信息是德尔菲法的主要环节。收集意见和信息反馈一般要经过三四轮,直到每个参与者不再改变自己的意见为止。
一、决策的内部交流阶段:1.首先收集厂家内部与各经销商对上一年度商务政策的意见,在厂家内部各部门之间用德尔菲法进行两轮意见收集。目的是让各部门了解到其他部门的需求,并在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阐述各自部门利益的重要性,以便平衡和取舍。
2.由负责制定商务政策的小组召开讨论会。会前各成员应充分了解之前收集到的各种材料,通过德尔菲法后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根据争论焦点的重要程度,召开针对争议的专题讨论会,或直接由有关领导进行决断。
3.形成以定性描述为主的商务政策意见稿。
二、决策的外部交流阶段:1.将意见稿发往各经销商,征询各经销商的意见。意见征询共进行三轮左右。由于各经销商不属于同一个利益团体,不可能指望他们的意见达成一致,主要目的是充分沟通,收集经销商的意见,同时淡化厂家与经销商的博弈对立关系,增加与经销商之间的对话机会,淡化厂商矛盾。
2.根据收集到的意见,由商务政策制定小组确定最终的定性意见,再以此为依据,落实有关定量参数,形成商务政策初稿。
3.将初稿发往各经销商,同时拜访意见较大的经销商,积极地进行沟通与安抚工作,收集一二轮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商务政策,形成最终方案。
4.召开经销商大会,借此机会对众多有一定不满情绪的经销商进行沟通、安抚工作。经销商大会后发布正式的商务政策文件。
达成销售目标的商务政策内容
一、将经销商分档,给予不同的销售任务:为了保证公平,鼓励有实力的经销商展开良性竞争,同时保护实力较弱的经销商得到正常的发展,企业应对经销商进行分档管理,同一档次内的执行一致的管理方法和评价口径。同时,经销商分档在操作上有较强的灵活性,通過调整个别经销商的分档,化解一些经销商对商务政策的不满。
分档方式大概有以下两类:1.依据经营规模:对实力相近的经销商进行统一的考评口径,保持经销商之间合理的竞争性;2.依据市场环境:根据所处市场的成熟程度和开发的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考评原则,促使不同地区经销商实现各自的市场目标。同时,两个分档方式可以进行矩阵组合,对于新加盟的经销商可以予以一定的保护。
二、进货激励政策:厂家可以将备货决定权交给经销商,这样次年一旦销售不畅,经销商也没有投诉厂家压库的理由。如果厂家主动给经销商一个大的备货计划,一旦次年销售不畅,经销商就会抱怨满腹。这种情况下,厂家可采用激励的方式,根据进货量设定阶梯式递进的进货折扣、进货返利、搭送配件等优惠条件,或对进货大户给予一定仓储补贴或其他支持政策。
三、销售激励政策:1.月/季度奖励,根据每月/季度的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返利、补贴、折扣等。2.广告与物流奖励:以某汽车企业为例,广告与物流奖励分为四个季度返回。完成销售计划的季度当期可以获得补贴金额或用于下季度进货,不能完成销售计划的季度则顺延到年终。如果整体销售计划完成80%以上,则可以获得剩余广告补贴;如果整体销售计划完成率低于80%,剩余补贴金额将相应减少。3.金融支持:为经销商解决银行贷款的回购担保,提供贷款利息补贴,还可以对开展分期付款销售的经销商给予资金补助。4.特殊情况应对机制:商务政策应当为经销商保留在特殊情况下打破常规政策限制、向厂家申请临时优惠条件的权利。比如,有行政干预的大批量采购,经销商单方面无法承担优惠价格等。
4.销售计划:如何制定销售计划 篇四
1、销售目标:是否要求老客户增加订货量或定货品种;是否向新客户提出订货单。
2、行政目标:是否需要收回帐款;是否有投诉或咨询需要处理;是否需要传达公司新政策。(二)、客户的选择:
1、选择客户依据:应选择那些在同行里受到尊重、拥有垄断实力、服务水准最佳、销售额稳定、市场拓展能力强、有稳定顾客群的客户。
2、客户等级划分的依据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规模、人员素质、仓储能力、运输能力、内部管理及组织机构及销售网络的覆盖范围,对客户进行等级划分。再根据公司政策、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目标客户,其作则列为后序名单或顺序名单。
3、M、A、N法则一般可以将准客户划分为三级:A级---最近交易的可能性最大;B级---有交易的可能性,但还需要时间;C级--依现状尚难判断。判断A级客户的M、A、N法则如下:M(MONEY):即对方是否有钱,或能否向第三者筹措资金。事先要了解对方的经济实力,不要贸然行为。A(AUTHORITY):即你所极力说服的对象是否有购买的决定权,如果没有决定权,最终你将是白费口舌。在销售介绍的成功过程中,能否准确掌握真正的购买决定者是成功的一个关键。N(NEED):即需要,如果对方不需要这种商品,即便有钱有权,你任何鼓动也无效。不过“需要”弹性很大。一般讲,需求是可以创造的,普通的业务员是去适应需求,而专业的业务员职责不在于只顾客需要与否,而在于刺激和创造出顾客的需求,从专业角度来判断用户,应考虑用户的用电运行是否可靠,在运行环节是否存在漏洞,如何整改来满足用户的高可靠运行,从而开发出其内心深处的消费欲望。(三)、行动计划的制定:每个业务员都管理和控制着一个销售区域。为了达到公司制定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必须谨慎考虑并计划行程,具体步骤如下:
1、客户分类:可以依据客户的重要性和增长潜能分成A、B、C、D四级:A级客户:应安排在第一个星期出访,相应的,每日里也应该将重要的客户安排在上午拜访,以利用最佳的脑力和体力,销售工作计划《销售计划:如何制定销售计划》。B级客户:多是安排在第二星期出访,出于其数目较“A”级客户多,每家的拜访次数会相应减少;C、D级客户:应安排在第三个星期出访。每四个星期应将你的精力集中于客户服务(维修、技术与操作),货品陈列收帐和计划下个月的工作方面。当然,销售员也可以据实情安排ABCD客户拜访计划,如每日、每周拜访客户中既有A、B级客户,以有C、D级客户,但无论怎样安排销售人员,应当明确知道,首期就拜访A级和B级客户,可以使自己及早掌握所需用负责的区域内部分营业额。由此,也可以帮助你提高信心和勇气,面对未来的挑战。
2、出访频率及形式:作为销售员,身负完成公司的销售指标的任务,所以显而易见,销售员的销售重点应集中于那些“销出”迅速,账款回笼及时的客户。因此,销售员必须以定点巡回的方式反复多次地出访这类客户,以连续不断客户服务达成我们销售目标的实现。在激烈竞争的商场中,更要求销售员特别应保持极高频率和足够数量的拜访次数,以期用稳定的营业额连续的专业客户服务令竞争对手难以介入我们拥有的客户和市场。
3、增加出访比率:每日出访客户的多少,会因业务员选择的客户等级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权威资料统计,很多业务员每日花在真正销售呈献的时间不会超过2小时。按照良好的计划工作可以避免在区域内因纵横交错的拜访而导致出访时间不够充分。因此,谨慎而周详的计划每日的工作可以增加出访次数,也可以确保每次出记访更有实效。最理想的是每日的出访行程都预先订下,且保证每次出访安排都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四)、制定行动计划的注意事项:我们都知道在推销之前,要制定一份销售计划制定计划会使你心有成竹,但是说面对不同的顾客时只用同一份计划就可以,而是要因人而异。所以在制定计划之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有某些特别的提案。你要想把商品顺利地推销出去,就得在每次访问的时候准备好特别的销售计划。换句话说,你面对准顾客的时候,必须有个“针对他而计划好的某些特别的提案。”
2、你不能光靠普通的商品说明。你打算向准顾客施展的说明,必须是因人而异的说明完全符合各个准顾客特性的说明。这就是说,你必须具备?quot;访问那个人的特殊理由“。即要清楚以下问题:⑴、我要向他说(诉求)什么?⑵、我要说服他做什么?⑶、我打算采取什么”方法“促其实现?⑷、怎样准备”访问的理由“,这些”访问理由"必须内容都不一样。也许,你认为这是相当难的事,事实上,只要你决心写出来,做这个作业你只需花费15分钟。别小看了这个作业。它会点燃你的斗志,使你不断产生各种销售计划。当你准备好这份特别销售计划后,就要接见你的顾客了,这时你要给自己二分钟的时间,在脑子里想一下下这些事情:
1、要提醒自己销售的目的,即帮助人们对他们所购买的产品感到满意,并对他们自己的购买抉择感到是一种明智之举。
5.销售计划的制定 篇五
销售计划的制定( )销售计划的制定2010-07-02 09:39尽管有再多的疑问和矛盾,销售计划在经过反反复复的开会与讨论后,基本模式已初步出来,由于大家都没有销售经验,不管是销售计划的制定还是提点,大家都有很多的疑问和矛盾,销售计划的制定,销售工作计划《销售计划的制定》。最后大家一致确定采取团队合作的销售模式来进行,只是我们都是不成熟的,方案和计划会遇到什么样的冲突和矛盾,凭我们的能力很多是我们无法预见的,担心的是这种销售模式在进行不久之后矛盾层出不穷时,我该怎么办?该如何去面对和解决。我们的计划能不能按时完成这是我最担心的,单靠卖水处理设备的利润是非常微薄的,但无论是直饮水工程还是污水处理工程都不是那么容易跟下来的,所以我们电子商务部该有压力感了。
6.区域销售策略制定误区 篇六
区域市场发展面临的典型难题
无论是全国性品牌还是区域性品牌,无论是在一线城市市场还是在乡镇市场,竞争对手越来越多、操作手法越来越同质、销售起量越来越慢、营销费用越来越高都是大家普遍反映的问题。具体区分开来,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况:
1.全国性品牌在一些区域投入费用很高,但是销售状况一直不佳
作为全国性品牌,最不愿意的就是出现长短腿市场。L企业是一家全国性的民营企业,他的老板面对市场经营现状,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在其经营的20个省区内,有9个区域处于亏损状态。这些区域的费效比高达50%以上,销售却一直不见好转。区域市场如此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整个企业的利润和效益,企业高管和区域经理都头痛不已。
2.全国性品牌在个别发展成熟的市场增长缓慢,如何找到下一轮的生意增长突破口
全国性品牌在个别成熟市场增长缓慢,似乎应该覆盖的渠道和门店都做了,推广也做了,但是对于销量的提升还是效果不明显。面对消费者和行业规模的发展趋势,明知市场有机会,但是却苦于寻找不到合适的生意增长突破口。
3.全国性品牌在潜力大的市场处于中游位置徘徊,如何抓住市场机会、获得份额的进一步增长
追赶品牌面对强势品牌进攻,一边是各种新奇的手段成效欠佳,一边又担心防守上顾此失彼,暴露缺陷,让直接竞争对手和其他的虎视眈眈者钻了空子,就这样徘徊在中游位置,期待抓住市场机会,但是又不确定该如何做才能实现攻防合一,将机会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4.区域性品牌如何维持区域优势,如何成功将竞争优势扩展到其他市场
区域性品牌在强势区域内,销售基础好、品牌影响力强、经销商和零售终端的配合度高,整个市场处在强势发展区域。可是一旦跨出了强势区域,就面临着天时、地利、人和微弱的形式。区域品牌要想发展,必定是在巩固现有强势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扩张,而成功经验的难复制,天时、地利、人和因素的难整合,就成了突破发展的障碍。
面对区域生意提升的困难,很多企业尝试了很多也失败了很多,“贡献”出大量的试错成本,降低了投资回报率,又错失了提升的机会。
制定区域生意提升策略的误区
解决问题,要想使用正确的方法,一击见效,首先要知道错误的做法是什么。优识公司在为客户服务的多年的营销实战中,总结出以下几个比较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将表面现象当成突破发展瓶颈的症结所在
“**品牌的推广力度强,每月的渠道和消费者促销形式多样且频繁,所以销量提升快。我们的就差在这里了”。“公司的品牌不行,没投广告,所以消费者不认产品,不好卖”。“公司政策不对头,不适合我们这个市场”。“公司费用不够用啊,要多些投入”。“利润太低,经销商不配合”。区域生意提升效果不好,总会有许许多多的理由和原因。于是,区域经理就开始,要么追加费用投入,要么加大推广力度,要么调整政策,但是最终还是效果欠佳,而相应的试错成本反倒增加了不少。
小张头痛,于是开了些治头痛的药,吃了一阵子有些好转。不久,又腿疼,又做了些理疗,没什么好转。最后,医生说,病因是神经系统的问题。有时候,我们看到的表象并不是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如果在和对手进行差距对比的时候,只针对“推广不行”“费用力度不够”“产品不好卖”这些表层问题来调整,只能缓解一时,短期内得到小幅的提升。但是如果找不到根本症结所在,也只能是一次又一次交上不断尝试的学费。
7.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七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
(一) 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该种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的金额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中, 不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 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 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在合同协议期间内, 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 冲减财务费用。其中, 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实利率, 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及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 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三)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账务处理
[例1]2007年1月1日, 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售大型设备一套, 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00万元, 该售价为产品当时公允的市场售价, 分别于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收款10000万元。该套设备的成本为15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要求编制2007年企业对该交易的账务处理。从交易条件上看, 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不具有融资性质。账务处理如下:
(1) 2007年1月1日:
(2) 2007年7月1日, 乙公司正常付款:
(3) 2007年12月31日, 乙公司正常付款:
[例2]2007年1月1日, 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售大型设备一套, 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00万元, 分5年于每年末分期收款, 每年收取4000万元。该设备的成本为15000万元, 若购买方在销售当日支付货款, 只须付16000万元即可。企业经计算得出实际利率为7.93%, 不考虑相关税费。从交易条件上判断, 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
第一步:计算2007年至2011年每年末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额。2007年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16000=4000 (万元) 2007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20000-4000) ×7.93%=16000×7.93%=1268.8 (万元)
2008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6000+1268.8-4000) ×7.93%=13268.8×7.93%=1052.22 (万元)
2009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3268.8+1052.22-4000) ×7.93%=10321.02×7.93%=818.46 (万元)
2010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0321.02+818.46-4000) ×7.93%=566.16 (万元)
2011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4000-1268.8-1052.22-818.46-566.16=294.36 (万元)
第二步:编制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1) 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2) 2007年12月31日:
(3) 2008年12月31日:
(4) 2009年12月31日:
(5) 2010年12月31日:
(6) 2011年12月31日: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处理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纳税义务方面基本上一致, 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
(一) 税法相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到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表明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两种类型, 增值税的纳税处理是一致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有可能不一致。但企业选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收入的方法应保持一致性, 不得随意变更。
(二) 纳税处理
[例3]承接例2, 假如考虑相关的税费因素, 则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 、增值税的纳税处理: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为此在销售日期不涉及增值税义务, 当收款时才发生纳税义务。为此, 在每年年末收款时, 需开票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会计和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 导致会计核算确认时间性差异, 具体处理如下:
2007年1月1日的会计处理, 由于此时会计上确认了16000万元的收入, 税法上并不确认收入, 为此导致以下时间性差异
每年年末税法根据合同收款规定确认收入4000万元, 而会计上不能再确认收入, 为此需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每年年末实现的融资收益, 税法并不承认, 因此无需纳税, 则每年年末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
2007年12月31日=1268.8×25%=317.2 (万元)
2008年12月31日=1052.22×25%=263.06 (万元)
2009年12月31日=818.46×25%=204.61 (万元)
2010年12月31日=566.16×25%=141.54 (万元)
2011年12月31日=294.36×25%=73.59 (万元)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参考文献
8.2010年销售计划制定攻略 篇八
2010年销售计划制定攻略-3( )周六和周日每日目标为:周大:7820(65167*12%)取整为8000元;张三:13034(65167*20%)取整为13000元;李四:10426(65167*16%)取整为11000元;王五:7168(65167*11%)取整为7200元;赵六:5212(65167*8%)取整为5200元;钱七:7168(65167*11%)取整为7200元;田八:9774(65167*15%)取整为9800元;江九:5212(65167*8%)取整为5200元;如果店铺的平均单价为3000元,那周大在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至少销售2件货品,星期六和星期日则至少4件,任务分解到这一步,店员的销售做起来就非常简单了,基本上一个顾客就搞定一天的目标了,其他几个人依此类推也可算出每天要销售的件数;目标分解的好处就是将员工的压力,通过方法分解,转化成动力,如果只看到90万(897950元)的目标,会觉得太不可思议,但真正分解下来,发现每人每天只需要做一两个顾客就可以搞定,自然没有多大压力了;记者采访一个马拉松冠军,原以为他会说自己训练多么辛苦等话,可他却说,这次我跑得很轻松,没想到竟然跑第一了,在比赛前,我提前开车将赛道走了一圈,沿途记下了一些标志性的东西,比如:“红房子”、“电力局”、“湖泊”、“小山”等地方,当一起跑,我就在心里想,我要向“红房子”跑去,过了“红房子”,我知道我下一站是“电力局”,跑过“电力局”,我心里的下一个目标就是“湖泊”,当很多人已经快撑不住的时候,我知道我再努力一点就到了,就这样,我第一个到达了终点,我很幸运;一年的销售目标的达成就如同跑马拉松,将偌大的目标分成若干个小目标,再将这些小目标转化为行为目标(每天成交几个顾客),自然就会将压力大化小、小化无了;有人会问了,我做为一个店长,那么忙,那有时间去参照上月员工的销售占比来分配每天的销售任务呢?作为一个店长,每月月底都要提前计划好下周的工作,其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员工每天的销售任务,如果这一点也都没时间做,只能说你是在瞎忙,或者只能算是戴着店长帽子的杂工而已;据我所知,很多公司做过这么一个尝试,让高销店铺的店长和加盟商一起参与订货,一来通过她们对市场的敏感度,找出一些重点款,为来年生产做好准备,二来让他为自己店铺负责,做出更高的业绩提升,结果呢,没听说一个公司是成功的,原因在哪里?在目标分解上,作为一名店长,你店铺今年的任务是多少?要完成这个任务需要卖掉多少件产品?上一年的产销率是多少?今年每个大类分别要订多少款多少件?等等,没有人教她们分解这些步骤,她们的订货就只能算是市场敏感度而已,其订出来的数据也仅仅是凭感觉,失败也就在所难免了;其实店长订货不是不可行,大家想一想,有些加盟商的订货就是由店长来完成的,店长订货前需要算一算上年的销售件数、产销率、大类销售占比等等内容,具体如何操作在服装经销售商前几期“下一季该订多少货”中有详细讲解,这里就不再赘述;销售计划人人会做,但能将计划分解成行为(每天成交几个顾客)的人却不多,做营销如同行军打仗,正所谓“谋定而后动”,不光要谋“打哪里”,更要谋“怎么打”,马谡那样的领导虽不多,张飞那样的领导却不在少数,当然计划做得再细,销售人员不得力也是不行的,完善的计划加上一批批专业的销售团队,任务自然不成问题;“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9.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九
销售提升培训之十一制定完善的销售计划( )本资料节选于《成功人士99个销售细节》要让商品销售出去,不能忽视的步骤就是把销售计划制定好,销售提升培训之十一制定完善的销售计划。制定计划能对以后的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打无准备之仗在军事战斗中,要想取胜,必须做到知己知彼,也就是说不打无准备之仗,做销售同样如此。在销售前,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这样才不会疲于应付。目标制定了,就要马上行动。要想实现心中的目标,就要制定具体的计划。制定计划,是实现远大的发展目标的前提。销售员必须要做到长计划、细步骤、精安排,在执营销售计划书时,销售员必须要以严谨的态度对自己的计划负责,定期评估并随时督促自己尽全力来控制计划的进度,以实现销售计划的目标,这样才能真正搞好销售工作。多尔弗平均每星期要花上半天的时间用来做计划,每天要花一个多小时的时间来做销售的准备工作,在没有做好计划和准备工作之前,他绝不会出门去拜访客户和做销售业务。不要以为这是浪费时间,正是因为有了完善的计划与准备,才能使他能一直保持高额的销售业绩。一次,一位新来的销售员请教多尔弗:“多尔弗先生,您是怎样成为汽车行业最顶尖的销售员呢?”“因为我会给自己定下远大的目标,并且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多尔弗回答。“是什么方案呢?”“我会将年度的计划和目标细分到每周和每天里。比如说今年定的目标是3840万美元,我会把它按12个月分成12等份,这样每个月完成320万美元就好了。然后再用星期来分320万除以4,这下子我就不用做320万元的业绩了,只要每个星期做80万元就行了。”“80万美元还是太大,怎么办?”“我会把它再细分下去,把它分成七等份,分出来的数就是每天需要完成的签单目标。目标要定得够大才足以令我兴奋,接着再把目标分成一小块一小块的,这样它就会确实可行。”做任何工作都要做充分的准备。同样,在昨天就应该计划好今天要做的事情,这个月底就应该计划好下个月要做的所有事情,今年年底就应该计划好明年要做的所有事情,并在明年的时候付诸行动把它全部完成。在定立目标计划时一定要合理,切忌流于形式。在设定计划时一定要具体可行,要把目标细分到每周、每天,要让自己在每时每刻都知道自己应该去做哪些事。目标高并不是问题,只要有健全的计划,再高的目标都会变成“现实”。换句话说,目标必须安排在行动的计划里。那么,为了完成这个业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呢?多尔弗的做法会让销售员觉得达成目标会很容易。根据以往的业绩,当定立了每个月收入8000元的时候,究竟要完成多少交易呢?这就需要根据公司的收入习惯定下一个标准。比方说每笔交易的大小收入不同,如果每笔交易能赚取2000元佣金,一个月做成四笔生意就能赚到8000元。做成四笔生意,要投入多少时间呢?以一位新销售员来说,每做成一笔生意,一定要接触四位有诚意的客户。如何找到一位有诚意的客户呢?首先,要认识四位客户,根据经验,四位肯见面的客户中一定有一位有诚意。我们的方式是要做成一笔生意,便要抓住四位有诚意的客户,为了抓到四位有诚意的客户,我们至少要抓住16位肯见面的客户。如何认识16位客户呢?根据经验,如果单凭拨电话的方法,当拨出25个电话的时候,便会有一位客户肯见面,销售工作计划《销售提升培训之十一制定完善的销售计划》。要找到16位肯见面的客户,便成为每天的行动目标。凡是成功的人都是能立即行动的人。还犹豫什么?请马上行动起来!做好两种形式的计划早晨的时间是决定销售胜负的关键时候,销售员要仔细研究制定如何才能尽早出发的行动计划。在做计划之前,让我们看一下“世界首席销售员”斋藤竹之助62-72岁时的一天生活安排。(1)早晨5点钟睁开眼后,他就立刻开始一天的工作。(2)首先是看书,思考销售方案,制定当天的销售行动计划。(3)6点30分往客户家中挂电话,以便最后确定拜访时间。(4)7点钟吃早饭,与妻子商谈工作。(5)8点钟到公司去上班。(6)9点钟乘坐他最喜爱的卡迪拉克轿车出去销售。(7)下午6点钟下班回家。(8)晚上8点钟开始读书、反省、整理客户资料,并安排新方案。(9)11点钟准时就寝。斋藤竹之助先生的成功是因为他每天都有周密的计划,而且严格按计划实施,从早到晚一刻不停地工作。要知道,他是在57岁走投无路时才进入销售界--朝日生命保险公司的。而他仅用5年时间就从负债累累,一跃成为日本首席销售员。在70岁时被美国的“百万美元销售员”俱乐部吸收为会员,而后成为俱乐部的终身会员。在72岁高龄时成为世界首席销售员,这一切都是由他那雷打不动的优点带来的。完善的销售计划分为两种:为销售而制定的作战计划和提供给客户作为参考的计划。第一种计划,销售员的行动计划,也叫作战计划。如何制定作战计划,方法很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设定目标,确立销售观。确定销售观念或信条,而且要使其具体化,将总目标分解细化,使其成为指导各部分业务工作的方针和努力的方向。(2)进行预测。不管销售员的主观意向如何,实际上是被客观环境所包围的。如果忽略了对客观环境的分析预测,销售计划则只是沙上建塔,空中造楼。(3)设想销售计划。销售计划是根据销售员“主观意向”和所处的客观环境而加以确定的,为了实现销售目标,必须突破客观环境的限制。为此,必须有一个决定用何种手段和如何实现销售目标的计划体系。第二种计划,为客户提供参考的计划书。它产生的作用非常大,若是这种计划制定得很好,可以说销售就成功了一半。销售员在制定销售计划时,总要考虑到以下两件事:一个是通常销售中所具有的共同点;另一个就是因销售对象不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一般来说,销售员在工作时所使用的都是本公司编制的商品手册。公司的商品手册中,概括说明了所经营商品的主要特征,是适用于所有客户、所有销售员的共同语言编写的。由于千篇一律,大家都使用它,所以,不仅对销售起不到多大的用处,而且容globrand.com易使客户感到厌烦。因此,应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自己编写相应的文件。以公司印发的商品手册为基础,反复研究、设想,假如自己是客户,将会怎样想,应该为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最佳参考计划。这样就能做到因人而异,正中下怀。当客户是某家公司时,就要以公司的商品手册为参考,依照这家公司的规模来编写计划。无论对方拥有一百名、还是一千名职工,无论对方的财会人员怎样反复审查、研究销售员提供的计划书,都使其感到:的确编得非常好。要制定出具有如此效力的计划来,销售员有必要进行一番有关财经知识的学习。当客户认为编制的计划切实可行时,销售员可以从这家公司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职员的角度来考虑,制定一份供其在公司内部讨论时使用的会议草案、提案附上。许多销售员都是由于忽略了这一点,以至于再三催促,总也得不到回音。因为担负具体工作的职员,往往不能完整地将销售员的原意转达给上司,所以导致销售不能正常进行。销售员如果把计划做的非常细致,一旦第一次销售获得成功,第二次再稿时只需在计划书上加入客户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职务级别等即可。在客户中,有些人甚至比销售员更为精通商品知识。现在要靠说谎、故弄玄虚欺骗客户是行不通的。而编写合情合理并能使客户同意的计划,就成为销售要点。依靠独创精神,无论什么样的销售计划都能制定出来。另外,客户常常希望得知签定合同与不签定合同之间的区别,到底有什么利害得失。因此,就要编制一份囊括这两种情况的比较分析表。
10.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十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特点, 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进行了重新界定,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文件中, 文件强调了以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作为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标准, 改变了过去因资产发生用途改变或内部转移也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的作法。相对原税法对视同销售的确认范围而言, 新税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比原税法要小些。如, 原企业所得税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也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确认, 新税法实施后将资产用于在建工程不再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无论是在确认原则上还是在确认范围上都有一定的差别, 原税法视同销售的客体一般仅包括自制或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自制的固定资产, 而新税法视同销售的客体泛指资产 (既包括自制又包括外购资产) , 二者是有差别的。这将引起视同销售收入在核算上和涉税处理上的变化, 下面对此作一些具体的探讨。
一、新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原税法的区别以及对核算的影响
1.新税法确定的视同销售收入范围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 除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资产处置,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相关的资产计税基础延续计算。①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改变资产的用途 (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上述二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结合; 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原税法确定的视同销售收入范围
财税字[1996]079号文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 (在税收实务中委托加工产品也视同自制产品) 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3.新旧税法的主要差别
新税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以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为原则;而原税法不仅考虑资产的所有权属是否改变, 而且还考虑了资产的特定用途的改变。如原税法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性机构也作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而新税法对此不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新税法与原税法在视同销售确认范围的主要差别是, 原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仅指自制产品, 而新税法泛指资产, 就其客体涵盖的内容而言要比原税法涵盖的内容多。
4.会计核算及产生的影响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上一直不作为收入核算, 而按成本转账, 因视同销售而发生和支付的增值税或消费税一并记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账户。这是因为视同销售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因为将自制产品 (新税法指资产) 用于视同销售而增加现金流量, 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但是, 由于新旧税法对于视同销售内容和范围的变化, 对原有视同销售核算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要正确地核算企业的视同销售业务, 应从以下几点着眼:
(1) 区分新旧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差别, 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如新税法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现行会计核算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分配给股东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按产品售价借记“应付股息”,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从略) ,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和转销库存。这与一般产品销售的处理是一致的。同理, 新税法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的视同销售也适应上述核算办法。但应注意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用于股息分配在确认视同销售价格上的区别。
(2) 原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仅指自已生产的产品, 新税法的视同销售包括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这就使得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比原来涉及的内容和科目要多。如, 原来税法并未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则纳入视同销售范围。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 原企业所得税法未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新税法则要求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新税法虽然规定了将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也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但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 企业发生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行为, 仍可采用成本转账的作法, 因其视同销售收入是按购入时的成本价格确认的, 一般情况下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不会增加企业 的收入和税赋。
例如, 某企业将外购的大米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 (假定该企业属于食品加工企业, 大米属于生产食品的原料) , 发给管理人员100袋, 价款8 000元, 车间管理人员50袋, 价款4 000元, 生产工人200袋, 价款16 000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8 000
制造费用 4 000
生产成本 1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 000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28 000
贷:原材料 28 000
这里应引起注意的是, 在新税法下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在正常情况下是一致的。原税法确认视同销售的货物一般是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没有当月同类货物售价或近期同类货物售价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 而新税法将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是按购入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这一点在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应引起关注。
二、新税法视同销售收入的涉税处理
新税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内容和范围都有所不同, 因而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会不同, 作为纳税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销售价格的确定
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价格确定的角度讲, 如果企业用于视同销售的自制资产为新试制的产品, 没有同类同期销售价格, 其视同销售收入价格如何确定文件没有作出规定, 会造成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无所适从, 纳税人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价格和收入金额。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情况下的视同销售价格及时给予明确。另外, 属于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要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一般而言, 购入价格仅指发票上列示的价格, 而会计核算的资产成本一般包括相关税费, 称之为购入成本, 购入成本通常情况下要大于购入价格, 如果将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 按购入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的计算依据, 而以购入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 则该项视同销售业务会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使国家税款流失。纳税人将外购资产购入时的价格作为视同销售成本扣除, 如果外购资产购入年限已久, 则原购入价格资料不易查找, 购入成本与购入价格的差额无法处理, 会给纳税人的核算和纳税调整增加难度。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下文对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改为按购入时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这样便于纳税人操作。
2.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限
11.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十一
目标是一个人前进的方向,方向是指引人走向成功的必要因素。近期公司组织学习了《销售人员如何制定目标》,让我们深刻感悟到了制定目标尤其是制定科学有效的目标对我们职业生涯的重要性。
在强调执行力的今天,大家貌似都在忙忙碌碌。其实,在忙碌的背后,我们应该认真的想一想,我们在忙什么?为什么忙?真应该忙吗?其实我们仔细回想一下,发现好多人的绝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消耗在没有确立攻关目标上,呈现出一幅碌碌无为的现象。而有目标、有计划的项目回报率却很高。所以,制定科学有效的目标非常重要。
那么什么样的目标算是科学有效的目标呢?我们在 《销售人员如何制定目标》这一课件中深刻的体会到了。
适合自己的目标才是好目标。每个人所处的行业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不同,能力不同,所以制定目标也不尽相同。要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状况、单位情况、自己的职位职责和自己的能力制定目标,才能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目标。
在我们的身边,有很多的销售人员盲目的生搬硬套销售目标、销售方式,每天忙忙碌碌起早贪黑,可是却没有任何的突破。所以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目标,必须客观而正确地认识自我,认清自己的能力,仔细分析自己的职责,认真学习了解企业以及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且要了解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信息。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制定出有效目标,从而促进我们在销售的过程中不断地前进,创造出优异的销售业绩。
一个好的目标必须要切合实际。作为一名销售人员面向的是消费者和市场,制定科学有效的目标一定要符合产品受众的消费习惯、消费需求以及市场规律。
消费者形形色色,职业、文化程度、经济收入、社会阶层的差异,在购买时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作为一名合格的销售人员一定要认真分析,总结规律,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因人制宜地把握其消费习惯以及需求点针对有实效性的目标,才能够最大程度上促成销售交易,提高自己业绩,提高自己的销售能力。
作为一名销售人员,制定目标时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注重目标实效,精而不乱。制定一天5个有效的销售目标要比制定一天20个普通销售目标要强的多。要成交量不要拜访量,每天精读五本书要比每天浏览20本书什么也没记住要强的多。这就是许多销售人员忙忙碌碌的一天天反而不如那些轻松“玩”的销售人员业绩好的原因。有些时候付出不一定和收入成正比的,所以,制定目标时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制定有效的销售目标。
好的销售目标一定要活。人是活的,市场是在变化的,社会是在进步的,所以,制定销售目标一定要有远见性,而且要细化目标,时常根据阶段性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记录、仔细分析,必要的时候根据市场变化矫正目标。客户资源是销售人员的生命线。作为一名销售人员一定要注重培养自己经营自己的客户资源。在制定目标时一定要注意通过销售和售后维系老客户,培养忠实消费群体,并且不要忽视潜在的客户。只有与客户建立起长期持续发展的关系,才能抓住未来的客户。销售不是一念之间的事,想要做好销售需要先搞好与客户的关系。需要与客户双方不断增进了解、不断磨合长期的过程。
业绩是一点点增长上去的,所以制定目标时一定要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细化目标。今天需要完成多少任务,实际完成了多少,完成的质量如何等等。这些细小的问题都是长期目标的重要部分,完成得不好,长期目标肯定不会如期实现。阶段性目标施行过程中如果跟总目标出现偏差还好及时纠正,不至于对总目标造成无法挽救的局面。满目夸大、空洞无物的目标,不仅不会让我们产生积极的心态,鞭策我们,分清轻重缓急,把握重点。反而会让我们迷失自己,分不清轻重缓急,丧失信心,整天忙碌焦灼反而业绩一塌糊涂。路是一步步走出来的,远处的路况我们不知道什么情况,当务之急是要一步步把脚下走好,这样才能够持续地走下去,走的更远,所以,制定科学有效的目标一定要细化目标,要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相结合,这样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整个总是处于不断变化、进步中的,市场也是随着时间变化着的,我们也是随着年龄增长不断变化的,对于经常在市场一线的摸爬滚打的销售人员来说,若想把握变幻莫测的市场,抓住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就需要时时刻刻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所以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好工作记录分析工作,以便于和目标想对照,及时完善销售目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销售业绩,让自己持续地进步成长,稳步地达到公司要求和自己的销售目标。
12.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十二
我们是一家连锁超市公司,每到重大节日,公司都将向有关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发售一些代金购物“取货券”,主要是想锁定消费者来本超市购物消费。请问:这种先收款,还未发货,也没有提货单的代金券,在发售“取货券”时是否就要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
答:消费者(或单位集中)交付货币资金而取得你们公司的“取货券”,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代金券或“取货券”就是一份提货单,无非没标明具体货物罢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你们公司应在发售“取货券”,取得现金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十三
一、新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是指商品所有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如商品发生减值、发生毁损的可能性;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 如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 均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如果商品出售后, 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出售商品可以实施控制, 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 销售不能成立, 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销售商品时, 售价通常已经决定, 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 也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 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出售中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 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 买方也承诺付款, 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在销售商品时, 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 则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 (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 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 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二、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为提供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 财税文件
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 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视同销售实现, 一律征收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制定采取了相互协调的原则, 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面取得了基本吻合, 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新准则与新税法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 代销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新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视同销售实现, 一律征收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新准则以收到代销清单时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而新税法则以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代销商品收入确认差异的处理, 应遵照新税法的规定, 又要符合新准则“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收入确认条件。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部分货款的, 在确认收入时, 计算出已收到部分货款占全部货款的比率, 用这一比率乘以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已收货款比率=已收货款÷全部货款×100%
应摊代销商品成本=全部代销商品成本×已收货款比率
例1:某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甲公司代销A商品一批, 该批商品销售价款为100000元, 增值税17000元, 成本为80000元, 代销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率为2%, 交付代销清单时支付;该企业在收到代销清单前收到货款80000元, 剩余款项在交付代销清单时以银行存款结清。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
2、会计分录。
(1) 发出代销商品时
(2) 收到部分货款时
(3) 结转销售成本
(4) 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5) 结转销售成本
如果该批代销商品的款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结清, 会计分录为:
(1) 交付代销清单以银行存款结清款项时
(2) 结转销售成本
例2:沿用例1资料, 如果该企业超过180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 在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时
(2) 结转销售成本
上述处理方法是遵照税法优先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 该企业应加强代销商品的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甲公司清交货款, 或者调换、退回商品。
(二) 视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收入。会计核算将视同销售商品按销售价计算应交增值税, 不确认收入。
14.制定销售确认书 篇十四
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是在营业税收入确认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包括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以及对外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确认四种情况。笔者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总结。
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开发的产品只要符合已将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已开始投入使用或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其中一个条件即视为已经完工产品。在销售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
地产预售合同》,因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收入确认的方法也不同。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
认收入的实现。
这里的“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一般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提
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于实际
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
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
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
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时,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
认收入的实现。
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一般都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在开发期内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开发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计算其实际计税成本和实际毛利额,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计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确定,但一般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但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均不
低于3%。
【例】某房产开发公司,2009年计划在县城开发建设15栋商品楼,2008年12月份已预售250套,收取价款45000000元,计划在2009年10月末竣工交付使用,则这批预售房在竣工前每月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毛利额为45000000×5%÷10=225000(元)。完工时假设该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率12%,应记入2009
年10月份当期的毛利额为45000000×12%-225000×10=3150000(元)。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按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其方法和顺序如下: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但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例如:某房产开发企业将新开发的写字楼10个标准间向A钢铁公司进行投资,开发成本38000000元,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20%,则这10个标准间应确认的收入为38000000×(1+20%)÷(1-
5%)=48000000(元)。
对外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的确认
企业将新建开发产品对外出租时,采取直接收款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分期付款的为合同约定付款日当天。
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在开发产
品交付承租人使用日确认预收租金收入的实现。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
以不设置账簿。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要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同时还要按《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房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格以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均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格以内并由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不视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一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二是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预售的房产开发产品在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还须出具已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毛利额与
【制定销售确认书】推荐阅读:
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制定07-29
销售计划:销售经理如何制定销售计划07-06
浅谈销售工作计划如何制定09-21
制度制定原则08-01
如何制定工作目标06-21
企业标准制定流程08-08
促销方案如何制定08-14
有效目标的制定08-23
班规制定使民主09-07
家庭学习计划制定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