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17篇)
1.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一
1、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和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
3、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4、工程量验收按实际量决算,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由施工方承担(增加项目除外) ;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
5、水路改造后进行打压试验,实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要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打压或未按国家标准打压,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因施工不当造成业主财物损坏, 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由于施工方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8、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在24小时内到场的由施工单位赔偿业主合同价的1%。
9、乙方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与乙方提供的预算书中所列的材料名称规格一致,且必须是正宗合格产品,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施工的,必须重新使用正宗合格产品进行返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本《补充条款》的内容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
甲方(业主) : 日 期:
乙方(施工方) : 日 期:
2.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二
关于默示条款制度的起源, 学界的说法不一, 但是通说都认为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 笔者在研究该项制度时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发现, 该项制度最早是在英国的判例“Cardiner v.Grey案”中被得以确定。此案中“法官为了否认自己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是在重新为当事人订立合同, 而是将这一行为标榜为在探寻当事人的某些暗含的、隐含的合意或者说是合同条款, 于是便产生了默示条款制度。”至此, 合同上的默示条款便产生了。
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任何时候都是民事法律最基本的使命, 尤其是在信奉“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的19世纪前后的英国, “意思自治”原则在英国合同法领域始终占据着统治地位, 法官是严守的司法信条“法院不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虽然此时合同上的默示条款制度已出现, 但是也只是法官以此审理案件的依据而已, 其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进入到20世纪以来, 意思自治原则开始出现衰落的现象, 经济的发展不断重视社会本位思想, 于是在这一时期合同默示条款制度的发展可谓进入了黄金时期, 合同的解释受到意思自治的限制程度不断减小, 英美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在这一时期正式形成一项确定的制度, 并不断得到越来越多国家认可。
二、默示条款的分类
默示条款制度的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 不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在合同中的明示条款予以确定的形式, 而且发展为将法律上的、习惯上的和事实上的规定纳入合同内容的判断过程当中, 于是便引出了下面我们要分析的“默示条款的分类问题”。
关于默示条款的分类, 按照学界通说, 默示条款可分为两种, 即推定默示条款和法定默示条款。笔者在此根据添加默示条款的依据将其分为三类:一、是法律上的默示条款;二、是事实上的默示条款;三、是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其中第一类就是法定默示条款, 第二、三类就是推定的默示条款, 笔者之所以这样分类是为了更好的分析问题。
(一) 法律上的默示条款
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来看法律上的默示条款分为判例法上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法律上的默示条款, 在合同条文中虽未明示, 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定义务。比如一份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 但卖方的此项义务是不言而喻的权利的瑕疵担保应当是合同的法定默示条款。有的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4条规定:“除非经排除或修改, 只要卖方系从事某种货物交易的商人, 他对于这种货物之伤销性的担保即为买卖合同中的默示担保”。从目前我国合同法的表述来看, 我国没有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默示条款制度的存在。
(二) 事实上的默示条款
事实上的默示条款实际上就是以合意方式确定的默示条款, 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 包括真实意图或者推定的意图, 从而确定默示条款的存在。
(三) 习惯上的默示条款
合同默示条款的存在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加以认定, 其根据是推定当事人都默示地同意按交易习惯履行义务。习惯上的默示条款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但要满足在特定的交易领域和地区成为普遍的为交易方所接受的做法这样一个条件。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交易规则。但只有那些存在于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同类交易中的交易规则才能成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三、默示条款效力问题
关于默示条款效力的问题, 合同明示条款与默示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是显而易见, 无论哪种形式默示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都与明示条款一样。“这种法律效力是内在的, 潜在的, 源于合同本身内在的规定性。”由默示条款产生的默示义务虽然不一定为当事人所知晓, 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
具体来说, 法律上的默示条款的效力要优于明示条款, 而事实上的和习惯上的默示条款效力是低于明示条款效力的。在目前法院一般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维护既有明示条款的效力。但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 法院有权排除某些明示条款的适用, 而补充相应的默示条款。
四、默示条款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默示条款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学界关于对合同法上是否存在默示条款却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笔者认为, 应当深入对英美法系国家合同默示条款制度的研究, 并对其加以适当借鉴和改造, 重点研究默示条款对合同解释的作用, 使其与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更好协调,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默示条款制度, 以更有效地解决中国的合同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16.
[2]杨圣坤.合同法上的默示条款制度研究[J].法治论丛, 2011.
3.《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解读 篇三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二: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大于风险。
解读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从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解读四: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關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规定上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
4.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四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提供材料确有质量问题的须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1.5工程承包采取方式: 甲方提供主材,部分附料。乙方包工及提供除前述之外的其余附料。
1.6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7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2.2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2.3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2.4施工期间甲方认为乙方施工人员因工艺水平、工作态度、品格等原因,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更换施工人员。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施工方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业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对甲方所提供材料检验而开始使用的;视为默认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合格;由此引发的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2 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A、材料进场 B、隐蔽工程C、水路、电路改造 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 E、细木工衬底工程 F、面板、木线、实木收口 G、底漆、面漆 H、墙、顶面基础处理 I、吊顶工程龙骨面板 J、各部位板块铺贴 K、工程中期验收 L、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以上分项工程未经甲方或监理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的由施工方负责。
3.3 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经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
3.4施工工艺标准执行<GB50327-2001>、工程验收标准执行<GB50210-2001>、环保标准执行<GB50325-2001>、同时执行《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高级标准执行DBJ/T01-27-2003(高级标准执行建设部110号令),未达到标准的施工方承担不达标项目的赔偿。
3.5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乙方在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施工和保修期间乙方工程施工人员所发生的所有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3.6乙方施工人员应认真施工,不得在甲方居室内吸烟、饮酒、吐痰、做饭,同时不得使用已安装好的如炊具、洁具以及其他设施、设备,并保持居室内的清洁和卫生。如由于施工人员过失,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损坏以及其他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成品保护,特别是对玻璃制品、陶瓷、已完成最后工序的油漆工程、木门等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成品保护不当引起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修补,恢复原状。如确实无法恢复必须原价赔偿或从工程款扣除。
3.7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违反的,施工方给予业主合同价1%的精神赔偿。
3.8墙顶面涂料的兑水率要严格控制在说明书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兑水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铲除原墙面并重新购买同样型号的涂料重刷,有关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3.9在进行设施、设备安装时,应经过甲方确认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后方可进行。如未经甲方确认,在安装后发生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损失。
3.10 工期为 天,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3%作为罚款。
3.11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不增加工程款,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所有增加项目须由业主和设计师审核。
3.12水路改造后进行打压试验,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打压,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3.13施工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当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检查施工人员未能持证操作的,可要求更换人员或拒绝付款;
3.14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及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3.15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业主所购材料施工方认为可能造成环保超标的应及时提出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6业主委托监理人员负责竣工验收不超过2次,超过2次的每多验收一次业主扣罚施工方合同价的1%作为监理补偿,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天处罚合同价的1%。
3.17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预评价》计算表,对材料进行环保分析。业主提供的装修设备到达现场,施工单位经品质、数量验收即负责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或损坏或数量丢失的,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3.18业主委托的设计人员交底不超过1次,因施工方原因造成设计人员多次交底的;每多交一次底按合同价的1%作为设计人员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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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业主认可的图纸施工,如在细节尺寸上和设计图纸上不符合,业主可要求施工方返工,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完全负责。
第四条 材料供应
4.1施工方所供辅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泥、胶类、腻子粉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材质品牌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甲方进行核实。乙方应该向甲方出示材料的购买凭证(发票或者购物票据以及上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甲方有权向厂商或者经销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乙方提供的材料属假冒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部委标准、规定的产品,乙方必须及时更换为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或其他甲方认可的同等价位的合格产品,并按照合同约定材料市场价的双倍价格对甲方进行赔偿;如果乙方能提出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充分证明是由于供应商的责任,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要求赔偿的额度,乙方可以向材料供应商追究相应的责任。已经施工使用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重做,由此引发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4.3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擅自挪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使用过的包装和剩余材料,须甲方核对确认后才能作为垃圾清掉,否则按施工材料浪费从工程款中扣掉相应钱数。乙方无权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
4.4乙方必须至少提前3天书面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清单,乙方同时须提供大致精确(正、负差值小于 10%)的所需材料的数量,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造成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5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施工现场半成品、成品进行分区保存并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有义务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时收集,运送堆放在物业部门指定的场所。
4.6甲方提供材料运到楼下交货,由乙方负责搬运至楼上施工,搬运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第五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并以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果。
5.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5.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五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
5.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5.4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5.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5.6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到场的施工单位赔偿业主合同价的5%,施工单位同样承担保修期的保修。如果由于乙方施工或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报修,在甲方报修以后24小时内仍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的,甲方可自行解决,并且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涉及
水、电、燃气等危及人身安全或其他财产安全的事故,甲方可以先行处理,并由乙方事后支付甲方所花费的所有合理费用。
5.7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
5.8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并以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果,施工方必须进行家居装饰工程结束后的两项环保检测(甲醛、苯)。环保达标的业主承担费用,反之施工单位负责双倍赔偿。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6.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付款方式:开工支付30%;瓦工结束支付30%;油工结束支付30%;终期结束后1个月支付10%;清场发现问题不能修复的,业主可拒绝支付10%工程款。
6.2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及监理人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以工程实际发生数量为标准结算。
第七条 附则
7.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7.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7.3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7.4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7.5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7.6本《补充条款》的内容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
7.7工程中施工人员的所有工伤劳保问题均有工长承担,与业主无关。
7.8在未接到业主通知或未经业主同意施工人员在竣工后进入业主住宅的视为骚扰,无论何种原因,施工企业应承担业主合同价10%以上的精神赔偿责任。
7.9工程进行中,业主有权对原设计进行改动。在未接到业主书面申请时施工单位无权变动任何设计方案及材料品质。设计方案应包括效果图、平面图、天花图、节点图、制作尺寸详图。
7.10本工程业主只承担350度的电量和20吨水的供应,如有超出由工长承担费用;
进场时水表显示:
进场时电表显示:
甲方(业主): 乙方(施工方):
5.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五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7723号
原告:北京市强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鸿成,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杰,男,该公司职员,住址同单位。
原告北京市强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地装饰公司)诉被告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企业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地装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朱木军;被告精彩企业集团之委托代理人李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地装饰公司诉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西单大悦城九层的装修项目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08年1月5日签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86 966元;后原、被告协商增项2次,造价分别为170584元、21892元;工程总价敖为479442元。现工程早巳竣工,截止目前,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经过原告多次讨要,工程余款至今尚未支付。现要求被告精彩企业集团支付工程款279442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精彩企业集团辩称,原告强地装饰公司所述双方签订初始合同及我方付款情况属实。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二次增项事实。鉴于施工中我方为原告垫付民工工资19600元,故我方实际仅欠付原告工程款67366元。由于原告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故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我方无义务支付原告工程款。综上,我方不同意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5日,被告精彩企业集团(发包人、甲方)与原告强地装饰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乙方承包甲方精彩企业集团“大悦城室内装修项目”,工程地点在西单大悦城九层承包范围为清工加部分辅料,施工面积2392平方米,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本工程价款总计286966元,工程总工期为28天,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2月1日;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曹杨,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夏正林,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各自行使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该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工程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强地装饰公司即开始进驻西单大悦城九层进行施工。2008年2月3日,被告工程项目代表曹杨在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上签字,该汇总表载明施工增项金额共计170584元。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支
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0万元。2008年3月,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未经竣工验收即进驻使用。庭审中,原告述称,2008年3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二次增项施工,工程价款21 892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
另查,原告强地装饰公司于2002年6月22日取得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该证书载明原告资质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强地装饰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故其与被告精彩企业集团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履行合同期间,被告方的施工代表曹杨在施工增项计价汇总表上签字认可工程存在增项及增项工程价款,其行为应认定为法人行为,相应的民事后果和责任应由被告精彩企业集团承担。被告精彩企业集团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进驻使用,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强地装饰公司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理由正当,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二次增项的工程量21892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与支持。被告精彩企业集团称原告无装修资质,因而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等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所称在原告施工期间其为原告垫付民工工资19600元之事实,被告可另行主张,本案中被告未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认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强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二十五万七千五百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强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强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纳),被告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李源国
审判员魏新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6.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六
对所要转让的技术要写清名称、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特性等,一般采用具体的数字技术指标来说明。同时要说明该技术成果工业开发程度,比如是属于小试、中试的阶段性成果,还是可以直接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化成果。对于新设备,要写明×台/月产或×台/年产,以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对于新材料,要写明××件/月产,×××件/年产,以及材料的各种性能指标等;对于新工艺,要写明××kg/月产,×××t/年产,以及产品的技术指标等。撰写要实事求是、清楚、明了、实在。(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无论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大多数似一层“窗户纸”一点即破。未掌握它时很神秘,一旦知晓,似乎一文不值。鉴于此,转让方必须慎重防范,对入门费和技术使用费应采取先付款后再交情报资料,或者两者同时进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做法。在此条款中详细写明白,在违约条款中也应详细写明。(三)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关于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常常是各持一方: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按利润提成、按销售额提成、其它这五种支付方式中,转让方一般 优先选择一次总付,无条件的分期支付,按销售额提成这三种方式;而受让方一般优先选择利润提成,按销售额提成,分期支付这三种方式。因此,在约定此条款时,要协商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并写明经费数量,支付时间或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参阅前文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具体的保密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忌笼统书写。(五)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条款
为保护双方权益,此条款应写明如下内容: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②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③于原有基础上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④对于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申请专利,另一方应该对改进技术保密,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⑤双方共同对合作技术作出重大改进,专利申请归双方共有;⑥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转让方违约责任
①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②逾期两个月不办理有关标的物的移交手续,不提供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返还价款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④转让方违反合同保密义务使受让方遇受损失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⑤技术秘密达不到约定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受让方违约责任
①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或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约定责任。
④受让方违反合同保密义务使转让方遇受损失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7.论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规制 篇七
(一) 格式合同的含义
格式合同, 旧称标准合同, 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如保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 都是常见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 符合现代交易的简便、快速等要求, 适应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
需要说明的是, 在讨论格式合同的概念时, 应当将之与示范合同加以区别。示范合同, 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它只是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参考文件, 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 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 也可以增减条款, 因此它与格式合同有很大不同。
(二) 霸王条款的含义
霸王条款, 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常常限制消费者权利, 侵害民众利益。本文所论的霸王条款, 限定在格式合同中, 主要探讨格式合同下明显有损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所谓“霸王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成因分析
既然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我国现今社会的基本民事交易原则, 为何还能得以长期存在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呢?究其原因, 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 订立当事人的利益驱动
在格式合同这种特殊情形下, 订立方处于天然的有利地位, 其订立的合同不可避免得有失偏颇, 由此, 霸王条款便出现了。
(二) 基于垄断形成的强势地位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通过以上特点即可看出, 订立当事人拥有绝对强势的地位。
(三) “行规”陷阱
很多情况下, 受方或者说消费者其实并不清楚自己面对的是霸王条款, 而仅仅把它们当成一般性的条款, 甚至错误地认为本应如此, 这就是订立方为确保自身利益, 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而为受方设下的所谓“行规”陷阱。
三、典型案例的审判实践
霸王条款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 但大抵没有超出成因的衍生范围, 基本都可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得以佐证。但由于此类案件中合同条款合法与否的界限常常很模糊, 为审判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少障碍, 再加之类似案件的繁多和复杂, 因此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
2003年12月, 曹某将其房屋转让给朱女士, 转让价为52.5万元, 两人各支付中介费5000元。在签订由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时, 朱女士并没留意到合同中还存在“不平等条约”。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曹某再出售其房屋, 视为违约, 加倍退回定金 (赔偿的定金由朱女士与中介平分) ”。合同签订当日, 朱女士立即支付定金5.5万元和中介费5000元。
由于曹某的原因, 买卖没有成交, 曹某双倍退还了朱女士的定金11万元。朱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遭拒绝后, 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中介公司也在法庭上提起反诉, 要求法院判决朱女士把从曹某手中多拿到的定金55000元的一半支付给中介。
分析:
在本案中, 朱女士收回曹某退还的双倍定金, 符合合同规定。而中介在合同第七条中的条款则明显排除了朱女士合法收回定金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 因曹某违约, 中介公司未促成朱女士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 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收取报酬, 所以中介理应返还预收的居间费。中介房地产居间合同第七条格式条款, 明显限制了朱女士收取全额定金赔偿的权力, 故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 中介公司应返还朱女士居间费5000元, 对中介公司要求朱女士支付赔偿金22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当前房屋买卖交易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购房一方在与中介签订合同的时候, 应谨慎阅读合同内容, 以防霸王条款的出现。此类合同下, 可依照第四十条规定作为辨别原则, 以避免日后可能的问题, 保护购房人利益。
四、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 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 现代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进行, 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 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 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然而, 与此同时, 不少格式合同提供方却趁机订立不合理条款, 破坏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损害受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有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的审理过程将更趋于合理和顺利。而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非成熟阶段的不良产物, 也必然会被日益规范的法律法规所淘汰。
摘要:格式合同, 是合同类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所具有的多种优点, 如简洁、便利、可重复使用等而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合同订立方式中广泛占有一席之地。但是, 由于其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以及外在的种种原因, 一直以来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都在各行各业中盛行, 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年来, 因霸王条款引起的诉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这表明人们逐渐认识到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性和违法性并试图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目前, 我国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尚没有十分完整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仍可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审判实践,格式条款,规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
[2]何志:《合同法原理与审判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2年。
8.解读9大房房产合同条款 篇八
条款一: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购房者,下文同)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称霸原因该条款不区分具体情况,将不能签约的责任全部推给了购房者。
律师解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条款二: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称霸原因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律师解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三:若乙方违反合同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乙方欲购之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称霸原因该条款加重了购房者责任,单方扩大了售房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律师解霸在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在商品房买卖中,如果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买受人在催告以后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条款四:采用商业贷款的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办理所购房屋权属证书,并在房屋交付时提交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缴纳与办理产权相关的各项税费及委托代办费,每延期提交一日,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承诺于买受人付清办理产权证所需全部税费及代办费且买受人收齐全部所需资料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将买受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件办理完毕,每延期一日。买受人有权按照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收取违约金。买受人承诺在出卖人办理完毕产权证后二十日内完成抵押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若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抵押登记,每延期一日,买受人应按照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将房产证直接交押给银行并解除对买受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称霸原因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委托房产证代办费加重丁购房者的义务,并且缺乏相关依据;18个月的产权证办理时间过长,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
律师懈霸按揭购房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共赢的一种商业模式,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是应该的,购房者不应为此再支付相应代价。
条款五: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卖力:会所、小区停车位、泳池、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各类球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及其它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在住宅区安装广告牌问题。如果购房者利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时就可以不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全部归开发商所有。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想在屋顶或其它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安装的广告牌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并且所收取广告费的主要部分归业委会所有,由业委会统一保管、使用,开发商只能收取小部分的管理费。
条款六:(有中介参与购房行为的情况)如果委托人与另一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2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房产卖方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卖方违约,委托人同意降卖方赔偿的定金的50%支付给中介,作为小介之服务费。
称霸原因此条款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居于可以取得报酬的有利地位。
律师解霸适用定金规则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力而不包括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条款七:如果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称霸原因这一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
律师解霸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财产没有处罚权。
条款八:如果业主违反公约中关于业主的义务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如果业主逾期不整改,物业公司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称霸原因该条款属于物业公司无依据单方制定的规则。
律师解霸业主在使用水、电、气方面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停水、停电、停气。如果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举措,业主可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条款九: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小区内不存在人身、则产保管及保险关系。
称霸原因该条款是物业管理公司为自己免责。
9.总包服务合同条款 篇九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提交已完工工程量月报表,由监理人、发包人于下月5日前审核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由总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签章后,进入发包人的付款程序。
2、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和时间:土建结顶所有预埋、预留工作完成支付合同价的5%,安装阶段:每月根据合同价支付当月完成工作量55%的进度款;完工通过初验付至合同价的80%;配合总包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竣工资料和完成相关土建总包单位工程备案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
3、通过联合负荷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三份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经中介机构审计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的14天内付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97%,余款3%转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即时扣除发包人垫付款等,且在形象进度完成后15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应即时扣除发包人垫付款、同一时段内发生的违约金等,且在形象进度完成后15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的编制、核对工作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清单、预算确认工作,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26.2工程款支付的其他条件:
26.2.1工程报表: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0日向发包人报送本月工程报表,报表内容应包含月度完成工程量产值、工程质量的抽查情况、材料供应情况、分包工程情况、当月分项工序的照片及录像记录资料、当月施工班组及民工清单、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加盖承包人财务章)、民工工商保险费缴纳清单及上一次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的有效凭证。该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给发包人。
10.广告采购条款合同 篇十
第一条 媒体采购投放事宜
付款方式:甲方在本次广告投放结束后____日内支付广告费。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链接发布需要的图文信息文件;
2、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符合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该文件本身并无瑕疵。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乙方是指定网站的合法所有者和经营者;
2、乙方保证指定网站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能够正常运行;
3、乙方保证将甲方提供的图文信息文件置于指定网页的指定位置;
4、乙方保证不包括且不通过乙方网站提供任何被认为或可能认为属于下述内容的材料:
a.中国的法律认为是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的内容;
b.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第四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另一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
2、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3、以上第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方案要求播放,乙方应予以加倍补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文字无异,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在本合同附件中另行约定。
甲方:
乙方:
11.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十一
【关键词】 金康’94合同;承租人;出租人;装卸时间;滞期费
0 引 言
金康(Gencon)合同是由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简称BIMCO)于1922年推出的,并在1976年和1994年经过BIMCO文件委员会的2次修改,目前最新的版本是金康’94。金康’94较多地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其中一些条款值得商榷。如果承租人直接使用金康’94合同,对其可能有不利之处。建议承租人在使用金康’94签订运输合同时,对原有条款作一定的修改,或加入附加条款,以保障自身利益。
1 Gencon ’94合同的装卸时间条款
1.1 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1.2 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1.3 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00之前(包括)递交,装卸时间从13:00起算;如通知书在中午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00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如未指定,则递交给第18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在卸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收货人;如未指定,则递交给第19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如船舶到达装卸港而无泊位,则船舶有权在到达后在办公时间内递交通知书,无论检疫与否,无论清关与否,且如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均准备完毕,如已靠泊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一样,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开始计算。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该条款因变化较大,且较多地保护船方利益,因而在实践中争议颇多。
2 修改建议
在较多保护船方利益的金康’94合同中,没有中断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款,因此如果出现装卸时间的延误,只要不是出租人故意或过失,装卸时间就要一直计算下去。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广泛免责条款,比如Stemmor租约格式下的第5条款:由于下列任何原因之一造成的时间损失,不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战争,叛乱,骚乱,内乱,造反,政治动乱,疫病,检疫,暴动,强制移泊,资方停工,矿工、技术工人、驳船工人、拖船工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涉及部分或全部该批货物加工、搬运、交付、装卸等工作的人员停工,发生于矿场、收货人工厂或码头的意外,山崩,洪水,发生在内河、运河或铁路上的霜冻,或者承租人所能控制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加入这类广泛免责条款可以将强制移泊、港口拥挤、承租人违约等情况下的时间损失转移给出租人,即停算装卸时间。但是,杨良宜[3]指出,当一项免责条款广泛到几乎成为某一方的声明时,合约就不再是合约了。所以在实际签约的时候,承租人应当注意灵活措辞,否则可能遭到出租方的拒绝。
对于装卸时间的起算,金康’94仅给出很短的通知时间:如备妥通知书在中午12:00之前(包括12:00)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3:00起算;如通知书在12:00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00起算。一些合同甚至加上以下条款:包括白天黑夜周日假日全部时间,船长在船舶靠港前以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递交备妥通知书,不管靠泊与否,不管清关与否,不管检疫与否,不管在港内与否。这对承租人非常不利。
承租人可修改此条款以延长通知时间,建议把备妥通知书递交的时间范围缩小到工作时间内。
当承租人占据绝对优势的时候,也可以参照必和必拓租约格式的第10和第11条,使承租人有充分时间作装卸准备。以卸货港递交备妥通知书条款第11条为例:通知书必须在船舶抵港,完成检疫,各方面都备妥以后才能递交;在卸货港装卸时间必须要备妥通知书递交并且承租人接受才能开始起算;船舶等待作业泊位时间和备妥时间(包括清关和检疫)或者任何在靠泊前、递交备妥通知书后船舶延误造成的时间损失都不计算在装卸时间或者滞期内,除非是承租人直接导致的原因。此条款在实务中并不通用,尤其是压港情况严重或者是去一些船舶所有人不熟悉的港口时。
金康’94装卸时间条款的最后部分规定,当检查之后发现船舶并未备妥,已经起算的装卸时间应当停止,直到船舶备妥为止。例如,船舶到达装卸港口后因发现底舱不清洁而未能通过联检。出租人在船舶实际上并未备妥的情况下就递交备妥通知书,而如果此时正逢港口拥挤,船舶就只能在港口外锚地待泊。对于出租人而言,此时不用备妥船舶,因为装卸时间已经起算,只需要到港后清洁备妥即可。这对承租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对承租人更不利的是,如果船舶在锚地待泊时间过长,有可能因装卸时间用完而进入滞期。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船舶到港后即使检查不合格,出租人也不必迅速清洁备妥,因为清洁备妥的时间只会中断装卸时间,而滞期时间却是连续不断地计算下去的,并不影响出租人在清洁船舱的这段时间计收滞期费。如果此时恰值航运市场不景气,承租人将蒙受巨大损失。建议承租人修改这一条款,具体修改方法可以参照1973年Norgrain标准租约格式第17(b)条文的有关条款:如船舶不允许进港,待泊时间将计入装卸时间。如船舶进港后,未通过检查,而通过检查只需要4 h以下(包括星期天与节假日),则此短暂的时间不计算在装货时间内,亦不去全盘否定较早递交的通知书有效性。但如果该船通过检查需要4 h以上,则整个在港外等待泊位的时间全部不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3 结 论
合同并不是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在谈判过程中,承租人不应将重点局限在运费率上,简单认为那是合同的关键。事实上,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没有经过修改的金康 租约甚至可能让承租人付出比运费还要高昂的代价,例如巨额的滞期费。
承租人可以按照如下原则修改条款:首要条款超越一般条款;手写条款超越印刷条款;附加条款超越格式条款。例如,当合同中有有利于出租人的条款时,承租人可以在最后加入相反的附加条款超越原有条款。
总而言之,承租人在以金康’94作为合同范本时,要化被动为主动,灵活运用金康’94合同。
参考文献:
[1] 杨宏杰.浅谈《金康九四》中装卸条款的变化[J].水运管理,2001,23(1):22-24.
[2] 宋彬,陆祎.关于强制移泊时责任承担的应对措施问题[J].珠江水运,2009(10):76-77,81.
[3]杨良宜.程租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111-113.
12.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与规制 篇十二
一、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
所谓快递合同霸王条款, 主要是指快递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 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通过对国内品牌影响力排名前十的快递公司所提供的快递服务合同进行梳理、分析, 笔者认为可以将快递合同中霸王条款按免责、违约、理赔三方面进行归类。
(一) 关于免责条款
1. 快递合同中快递详情单条款规定:
快递公司规定一旦消费者在寄件详情单上签字, 便默认接受和遵守其制定的快递合同各项条款。
快递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 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在实践中, 快递公司业务员很少履行这一义务, 而仅仅是要求托运人尽快填写快递详情单了事, 在这种情况下, 托运人完全可能被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绑架, 面临不对等的损失风险和成本负担。因此, 在快递公司未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时, 快递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2. 快递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
快递公司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 对快递延误、遗失造成的间接或非主体性损失不负责任。
关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界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但快递公司利用绝对的话语权与所谓最终解释权单方面曲解“不可抗力”概念、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的行为, 使诸如因暴力分拣而致货物损坏丢失、经营管理不当而致货物延期的违约行为都变身成为不可抗力情形。此外, 如果是因为航班延误、火车晚点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损害, 符合合同免责条款情形, 快递公司即使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作为联系托运人与实际承运方的纽带, 快递公司应承担先行代赔给付或协助理赔义务。
(二) 关于违约条款
1. 快递合同中知情权条款规定:
快递公司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性质, 物品数量及重量等, 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所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快递公司有权在为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开封检查交寄物品。
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快递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 当面封装。快递企业有权利, 也有义务对非信函类物品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而是需要在托运人见证之下验视, 但现有的快递公司却认为自己拥有“绝对的检查权”, 有权私自开箱检查, 于是这种缺乏监督机制的查验制度, 不仅不能有力地维护快递运输的秩序与安全, 反而为不法份子侵占、偷盗贵重快件提供了可趁之机。
2. 快递合同中责任条款规定:快递公司对快递货物延时,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就合同条款本身而言, 这样的规定明显减免了快递公司自己的主要责任, 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该条款属无效条款。其次, 就快递延期事实而言, 快递公司应该构成了实际违约, 理应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国《快递服务》标准附录明确规定快递延误可以作为索赔因素并规定了赔偿原则。同时将快递快速、安全的送达收件人, 是快递业务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 是快递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是快递托运人的合法权利, 更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因此, 快递延期不赔条款无论从法理、法律以及行业规范都没有依据, 实属霸王条款。
(三) 关于理赔条款
1. 快递合同中理赔条款规定:
请于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查询和索赔, 并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通知承运人, 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 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票。计算方式为按货物运费2-5倍赔偿或者计重赔偿。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快递纠纷索赔并不属于民法规定的特殊情形, 理应适用普通诉讼两年时效。即从快递损害发生开始到之后的两年期限内, 快递用户都有权对快递公司提起诉讼, 而快递公司单方制订的限制性期限无效, 不能作为索赔诉讼时效的依据。对索赔额的变相限制单方面的降低了快递公司违约的成本, 致使快递公司内部违规操作、不法侵占现象更加严重。如消费者托运一件价值3000元的皮衣, 重量3千克, 快递费就几十块, 如果在快递的过程中严重损坏或遗失, 无论按那种赔付方式, 挽回的经济损失也是杯水车薪。
2. 快递合同中关于保价的条款:
若寄件人进行了保价, 一旦托寄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 寄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保价本身应该说是一项很好的抗风险措施, 但到目前为止快递市场上保价费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收费混乱现象广泛存在;其次国内很多快递公司为扩大经营网络而采用加盟模式, 不少快递加盟点将保价费私自截留, 没有上缴保险公司, 这种将收取保价费变为创收的手段的行为, 背离了保价的初衷, 改变了保费性质;此外当货损价值超过保价限额, 快递公司应该在快递合同赔偿限额内继续对快递用户进行赔偿, 而不能适用霸王条款中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规制
(一) 强化行业准入机制与监督制度
《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所拟订的合同文本须参照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范本, 我们可以在《国内快递服务合同》范本制定阶段启用严格的听证制度, 集思广益以求该范本能最大限度保证消费者权利, 预防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同时, 在审核颁照时应该着重审核快递公司的管理软件与环境、员工适岗认证、快递合同规范情况等快递行业规模与质量的基本方面, 从源头上遏制霸王服务与霸王条款。全面建立和合理利用针对快递公司的评星定级制度, 利用这一平台强调快递合同的重要性使快递公司主动检视自身快递合同, 主动取缔其中霸王条款;并发挥其奖励与提示功能, 对表现突出的快递企业和区域在市场准入、税收、评价等方面进行奖励, 对表现落后的快递企业, 及时将问题反馈, 与快递申诉制度相互配合, 敦促与协助快递企业取缔霸王条款、主动协调解决业务纠纷、合理赔偿消费者损失, 使这一评价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
(二) 建立先行赔付与保证金制度
快递行业先行赔付就是指在快递纠纷产生、消费者权益遭受实际侵害, 而在合理时限内得不到解决与赔付, 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 然后再由快递市场主办单位对快递企业进行追偿。国家邮政局作为我国快递市场主办单位应该组织或协调专门机构或部门构建先行赔付体系, 而快递协会作为国家邮政局下设的从事研究、组织、服务快递市场的专门组织有能力、有必要承担这一职责。而这一制度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赔付保证基金的建立与先行赔付操作流程的梳理, 我们认为首先在快递行业应该推行严格会员制, 强化快递协会的职能, 在国家邮政局的领导监督下, 由各省快递协会组织各会员公司签署会员诚信责任书后交纳一定数额保证资金建立先行赔付基金并进行统一管理。国家邮政部门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 以此保证金作为快递协会进行调查、勘责、评估经费和代快递公司先行赔付资金, 最后再由快递协会与快递公司结算清偿。
(三) 合理利用小额诉讼程序
围绕快递合同中霸王条款和行业潜规则的纠纷, 最终最公正的解决途径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快递纠纷小而杂的特点同我国司法资源的稀缺和诉讼成本的走高的矛盾显著, 即便是运用简易程序也同样显得奢侈。近年在我国部分地区试点的小额诉讼程序则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与途径。该程序属于一种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的新型司法程序, 其最大亮点是一审终审制, 拥有立案、审理、执行时间短, 诉讼费用低, 执行力较强的突出特点, 选择小额诉讼不但可以跳过狭隘的合同、行业潜规则, 直接运用法律法规实现诉求, 同时可以将大量举证责任转移到快递公司, 减轻消费者举证压力。实现了动用公力救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 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
(四) 引入快递公益诉讼与集团诉讼制度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快递作为现代生活必不可少的消费行业, 与广大消费者联系紧密, 而合同霸王条款的长期存在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将公益诉讼引入快递业十分必要。在快递业公益诉讼中最适宜原告主体资格的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消费者可以将自己案件的资料证据提交消费者协会, 由消费者协会备案, 由消费者协会定期针对影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数量多的快递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要求修改或取缔该公司的霸王条款, 停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并对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样, 针对影响广泛、顽固的快递霸王条款, 也可以考虑运用集团诉讼手段进行维权和规制。在快递纠纷之中, 消费者的信息缺乏是最大的弱点之一。而集团诉讼可以集中案件和证据, 有效地运用法律资源, 保证公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应充分发挥其信息平台作用, 收集整理快递消费者集中投诉问题, 协调遭遇类似的消费者联系, 提供相应的法律专业技术, 支持广大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
摘要:文章围绕快递霸王条款和快递消费者维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 建立听证制度、市场准入机制, 完善快递协会职能、评星定级制度, 增设先行赔付、小额诉讼与公益诉讼程序等以期达到规制快递合同中霸王条款、减少快递消费者维权成本的目的。
关键词:快递合同,霸王条款,评析与规制,先行赔付,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赵晓琦.法律与经济学视角下的格式合同[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35) .
[2]姚淑媛, 车庆华“.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及路径选择[J].河北学刊, 2008-3第28卷第2期.
13.加盟合作条款、合同 篇十三
一、加盟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工商、税务证件/手续齐全;
2、具备品牌意识,有长远的发展眼光;
3、了解并认同鑫银泰科技公司的品牌、企业文化、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的理念;
4、有一定的金融机具和广宣产品的设计、制造或营销方面的经验(3年以上),具备较强的品牌经营意识,有共同发展的信心;
5、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稳定的金融机具和广宣产品安全生产的场地、设备和技术能力;
6、在企业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誉,能配合公司总体经营管理,及时反馈当地市场信息;
7、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满足公司短期批量加工定单的正常生产。
二、加盟流程
1、加盟申请:留言或电话联系我司市场部相关主管人员,互相沟通以了解对方基本情况。有意加盟者按照要求向我司提交加盟申请,提供有价值的资格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初步确认资格后,在2日内发出邀请函(电);
3、正式洽谈:与总部进一步洽谈合作具体事宜,条件允许安排上门互访,亲自考察面谈,落实加盟方式;
4、合同确定:签订“加盟协议书”,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保证金及其数额。其中应确定订单/服务分配额度与代工报酬额度,以及总部给予加盟商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支持(如需要的话);
5、培训:培训学习所合作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技术、制造工艺标准/规范方面的知识,使加盟商确实达到订单/服务分配额度的消化能力;
6、试生产:按总部需求试生产产品,双方共同验收,确定合格后继续履行相应合同内容。产品不合格的总部给予技术再培训和返工的机会,所生产产品验收合格后继续履行相应合同内容。在产品试制过程中重复出现不合格者解除加盟关系,终止合同;
7、生产制作:按客户和总部需求生产合格产品,配送到总部或指定交货地。生产过程中重复出现不合格者按约给予处罚,严重的按约解除加盟关系,终止合同;
8、总部对加盟商的后续支持: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共享专利技术和其它技术资料,代理购置生产设备、产品主材等。
三、加盟支持
1、品牌支持:鑫银泰科技公司自成立(2002年)以来,持续为国内金融行业(主要是几大国有银行)提供配套产品,发展迅速、影响辐射全国,已在相关领域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并不断地进行市场推广和开发,保有和增加加盟商的订单额度;
2、技术支持:为加盟伙伴提供一套完整的运作方案,其中包括辅助设计、生产制造、测试验收、包装运输等系统过程。总部定期派人到加盟区域进行回访、解决问题,并针对新课程开设培训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为加盟伙伴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不定期派员进行巡访、指导;
3、人才支持:提供全方位的工作人员培训;
4、形象支持:提供“鑫银泰”统一的VI设计、统一的标志、及广告模版,实施全程跟踪及专业指导。
寻求合作
一、合作商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工商、税务证件/手续齐全;
2、了解鑫银泰科技公司的品牌和经营的理念,有意代理销售鑫银泰品牌产品;
3、有一定的金融机具和广宣产品的设计、制造或营销方面的经验,具备较强的品牌经营意识,有共同发展的信心;
4、有能力拓展区域市场,能快速发展分销渠道并完成预定销售计划;
5、有基本的物流工作能力,或与正规物流公司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6、在企业所在地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誉,能配合公司总体经营管理,及时反馈当地市场信息;
二、合作流程
1、合作申请:留言或电话联系我司市场部相关主管人员,互相沟通以了解对方基本情况。有意合作者按照要求向我司提交合作申请,提供有价值的资格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初步确认资格后,在2日内发出邀请函(电);
3、正式洽谈:与总部进一步洽谈合作具体事宜,条件允许安排上门互访,亲自考察面谈,落实合作方式;
4、合同确定:签订“合作协议书”,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保证金及其数额。其中应确定品牌代理的细则,以及总部给予合作商的人才、技术和设备支持(如需要的话);
5、培训:培训学习所合作产品的工作原理、应用技术、制造工艺标准/规范、营销与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
6、总部对合作商的后续支持: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共享专利技术和其它技术资料。
三、合作支持
1、品牌支持:鑫银泰科技公司自成立(2002年)以来,持续为国内金融行业(主要是几大国有银行)提供配套产品,发展迅速、影响辐射全国,已在相关领域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并不断地进行市场推广和开发,保有和增加合作商的订单额度;
2、技术支持:为合作伙伴提供一套完整的运作方案,其中包括辅助设计、生产制造、测试验收、包装运输等系统过程。总部定期派人到合作区域进行回访、解决问题,并针对新课程开设培训等。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为合作伙伴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不定期派员进行巡访、指导;
3、人才支持:提供全方位的工作人员培训;
4、形象支持:提供“鑫银泰”统一的VI设计、统一的标志、及广告模版,实施全程跟踪及专业指导。
加盟合作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能够更快更好地扩展市场和顺利地共同发展和获利并达到互通信息网,信息资源共享,经甲方研究讨论,同意乙方加盟甲方经营体系。为甲方在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地级、县级市)______________镇(街道、路)开设分部(连锁店)。为了能使甲乙双方顺利开展工作,按甲方委托范围帮助甲方推销产品或为甲方顾客提供优质、市郊、快速、的服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定出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和合法服务机构,保证依照本合同及________规定应向乙方发放有关奖金及兑现对应的奖励。
2、乙方保证其是对本部及所经营服务范围有深入了解和良好认识的人员,属自愿加盟本部和长期按本部要求合法开展甲方服务范围内的业务。乙方保证其已是年满18周岁,其资格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专职从事经营本部业务的合法中国公民,并非全日制学生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兼职或经营活动的人员,并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乙方保证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劳动规定和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甲方管理,保证按时缴交管理费及各项应缴的费用。
二、设立分部(连锁店)的条件及名称
1、有临街门面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铺面,并具有直拨电话。
2、分部(连锁店)经营场所内外装潢及办公用品等,其所需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3、加盟连锁店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加盟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由甲方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价格开票、收款,统一培训、统一工作服、统一门面装修等,实行由乙方独立经营,具体地址由乙方选定,并负责开发及拓展市场,合同签订后_____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使用甲方商号作合法经营之加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以收款收据为准。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月起每个月向甲方上缴管理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于每月_______日前付清。
2、乙方人员属甲方管理,乙方如需要聘职员,要按照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经营合同期满,乙方招入的人员自行终止合同,甲方不安排工作。乙方对营业人员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按时发放工资补贴。
3、甲方所牵涉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4、乙方所牵涉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乙方人员必须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5、宣传资料的印刷及报纸广告等费用按数平均分摊支付。
6、各连锁店、加盟店之间合作产生的营利殷实_______分成计算。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姓名的营业执照并负责帮乙方设计统一的装修模式。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人员合法权益,落实经营自主权,支持经营者行使职权,抵制各种乱摊派、乱收费等。
4、甲方在职责范围内努力帮助,协调解决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为乙方顺利经营创造条件。甲方同意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经营理念及各种辅导,但其中的商业秘密、经营技术、知识产权等,乙方必须保密,不得提供乙方以外任何第三者使用或参照,否则将按违约处理。
5、甲方负责提供一整套完善的经营方法以及对乙方的营业员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并派人员指导和协助乙方开展业务及拓展市场。
6、甲方负责定期组织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
7、甲方负责营造良好企业氛围,打造优良品牌,建立诚信经营的口碑。
8、甲方负责将各分店、加盟店的信息互通和统一收集分类整理及发布。
9、甲方负责对乙方及其它各分店、加盟店以及连锁店网点进行辅导、扶助、检查、监督、管理和协调。
10、甲方负责对分店、加盟店及连锁网点反馈的市场信息及时做出一切符合实际的区域性运作,调整方案和新的经营方向、方式、内容。并不断完善内部经营策划机制、管理机制、培训机制、跟踪服务机制。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______守则及甲方公布的营运细则等。
3、乙方应按时缴交各项应缴的税款、工商费、公司管理费等。
4、按甲方顾客的要求,送货到户或上门提供服务,与甲方顾客保持密切联系。
5、帮助甲方的忠实顾客申请成为公司优惠顾客(会员),并定时跟进服务这些顾客。
6、向甲方反映顾客的要求和意见:帮助甲方进行市场调查、搜集有关资料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以完善经营项目及改善提高服务质量和调整经营策略等。
7、向甲方反映顾客等方面的经验,提供给甲方参考使用,以达到同业分享的目的。
8、协助甲方建立并提高企业信誉。
9、乙方要求维护甲方利益,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做任何决定或签署任何条约,如的确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批准或授权。
10、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以确保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如发生因工伤亡、火灾、盗窃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人员负责。
11、乙方需经常对连锁网点进行组织、管理、培训、辅助、激励并及时地向总部汇报他们的业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难题。
五、业绩分成奖励及分红方法
1、由甲、乙方共同合作产生的营业利润如招生、租房、人才推荐家居清洁、搬家等为五五分成,买卖房、请保姆、婚姻介绍等为各收各方的。
2、其它新代理业务的利润分成双方协商另定,其他新增经营服务业务的分成按总部最新公布的为准。其它奖励见_____________奖励计划。
3、按多劳多得的原则,乙方帮甲方成功发展加盟商按总部规定其所交加盟费的百分之四十提成。
4、根据加盟商的级别可获得其间接发展加盟商提成,按加盟店每月所交管理费的___%-___%的提成(具体按总部所定并公布的_____________奖励计划为准,如有变动按总部最新公布的为准执行)。
5、到达一定级别的加盟商(见《_____________奖励计划》)可参与总部分红。
六、合同期限及其变更、解除
1、本合同期限为:自双方签定约之日起壹年,如本约期满后双方仍需要继续合作,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并在本合同期满前壹个月内另行签订新合同。逾期三个月未续约的合同自动解除。
2、甲方对在合作过程中不按规定违法违规经营或不服从甲方管理,不遵守甲方守则及营运细则或故意拖交拒交管理费以及破坏甲方企事业信誉并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者,经查实后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再进行协商,其达成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方随即取消乙方分部(连锁店)内所有的甲方企事业标识和取回产品样板等,并登报声明取消乙方分部(连锁店)的经营资格及业绩分红奖励等。
5、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予以高允许,但乙方要与甲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务,交回甲方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资料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必须与甲方做好配合并在当地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并依法经营,服从总部的安排和领导,明确职责,了解总部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彻底熟悉本部的经营范围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有触犯法律,一切责任由乙方当事人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约。
a)如乙方发生非法经营,或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约,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
b)如乙方泄漏甲方的经营技术、知识产权等商业机密,经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拾万元以上的经济赔偿,并要承担以上的法律责任。
c)乙方在合同期间要按时上缴管理给甲方,如超过一个月不上缴管理费,则要加罚交纳金___%,依此类推,如超过半年不上缴管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并扣除其有关的奖励金及分红等。
d)乙方在自主经营的情况下,不得与无“三证”的集体、个体、私人联营,不得为以上人员提供证明证件经营,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人员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乙方不得销售、陈列、代理任何违反法规的商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和作出有损甲方声誉的事情,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乙方必须给予甲方___元人民币的赔偿,并要承担其法律责任。
f)乙方不得将甲方商标授权给他人或转买给他人,否则追究乙方的侵权行为,并依法给予甲方___元人民币的赔偿。
2、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若不按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和经营指导或不按《______奖励计划》支付乙方应得奖金及兑现对应的奖励。乙方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和向甲方追偿投资损失及应得的收入的双倍赔偿。
八、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撤消授权,并按照以上条约加以追究及处罚。
九、诉讼管辖如因履行体合约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确实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由本合约签订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起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涂改无效。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14.施工合同维修保修条款 篇十四
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2.2.1 2.1.1 2.1.2 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2 装修工程为贰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电梯为叁年。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外保温保修期五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日期以集中交付时间为准。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3.1 维修时限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合同附件5: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保修时限的相关要求。
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
4.4.1 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4.1.1 4.2 4.2.1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 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5.1 维修通知方式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以下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承包人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络方式,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合同附件5: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5.1.2 5.1.3 5.1.4 6.6.1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书面信件(以发包人书面信件记录为准):
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
合同附件5: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
合同附件5: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总额的3%(应扣除保修费用);满2年后一个月内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后,发包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承包人工程结算款总额的2%(应扣除保修费用)。保修金不计利息。
9.9.1 其他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 9.5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 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施工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施工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可追究总包及分包保修违约责任。
9.7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发包人:(盖章)
15.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十五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企业的法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制定的免责款项, 广义上说可以完全免除或者限制法人的责任, 狭义上说就是完全免除责任。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主要是由一方的企业法人或者机构制作, 虽有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监督, 但是合同不是合作双方商议的结果, 因此会出现危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尤其是其中的免责条款会维护制定方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处于绝对市场经济地位优势的一方会制定“霸王条款”, 处于弱势的一方不得不接受, 要么继续合作, 要么走人。如土地管理条款, 可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作不平等的分配。在这种情形下, 强者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 而弱者不得不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 只能顺从无法抗争。在现代法制社会中, 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公平和正义, 因此必须进行完善, 通过法律或者相关手段来规范格式合同的制定, 这就是民商法规制的依据。
二、民商法规制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有效途径
( 一) 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任意性条款规制的途径
强制性条款规制顾名思义就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强制执行,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不依赖人的意志。强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民法方面, 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 统辖所有民商事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合同法在内。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事宜除遵守法律的明确规定外, 还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包括民法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对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诚实守信原则等。免责条款属于民事行为, 同时有自身的特殊性, 它是免除当事人一方的责任, 民法应当让其在遵循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础上, 增加生效的难度和成本, 从而为维护另一方的利益筑起一道防线, 这事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中的民法方面, 也是途径之一。另一方面是合同法。合同法可以直接决定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可以对合同免责条款中造成一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条款作出规定, 宣布无效, 对免责条款进行直接规制。
强制性条款的规制用于人们可以直接预见到的不公平现象, 而对于疏漏或者不可预见的部分, 就要采取任意性条款规制。任意性条款具备与生俱来的弹性, 各国都非常重视任意性条款的作用, 甚至通过立法增强任意性条款的强制性,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相辅相成, 维护法律的平衡。强制性条款规制的途径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以及价值, 任意性条款的规制则减缓了法律的刚性, 弥补了漏洞和缺失的部分, 二者的结合确保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平和正义, 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 二) 条文性规制与概括性规制的途径
条文性的规制就是在法律上作出取舍, 用条文明确规制合同中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内容, 虽是清晰明确, 但也难免挂一漏万, 不可能将所有的内容均用条文加以规制, 这也是法律的有限性。为了克服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概括性规制应运而生, 对难以细化的部分或者无须条文规定的内容, 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将合同的内容纳入法律管制的范围。条文规制和概括性规制二者也是相互补充, 一个是细致明文规定, 一个是笼统、概括、模糊, 但最终的目的都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制。因合同关系中免责条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条款性规制不可能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中就达到目的, 而概括性规制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不针对个别合同而是对所有合同加以规制, 如: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规定将合同的免责条款纳入了所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范围, 内容广泛, 能对所有条款进行制约, 要求人们不能损害他人以及社会的利益。对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必须采取多角度、多途径、多层次的方式, 才能确保达到整体法律的完善。
三、结论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出现像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提高合同交易的效率, 一方面弱者在交易中丧失谈判的能力, 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民法的精神就是维护公平、伸张正义, 为了更好地趋利避害, 就要花费大力气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 综合运用法律、规制、监督等各种手段, 匡扶公平正义的科学理念, 让所有社会成员享受效率、和公平。
参考文献
16.合同法案例:装修合同条款 篇十六
(一)无目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但这种劳动关系的稳定是与用人单位及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人员流动率的降低相伴生的,而这种流动率的降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过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使得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难以推行,同时也将大幅降低人员流动率,妨碍了人才的流入,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进而间接影响劳动者收入的增加和职业的发展。
其次,对于已就业的劳动者来说,一定程度的流动率既能刺激其努力工作创造绩效,又能促使其保持持续学习和自我提高的压力,这对于劳动者自身及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而过低的人员流动率在解除员工后顾之忧的同时,也扼杀了其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
最后。对求职者来说,较高的劳动力流动率意味着较多的就业机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劳动关系固化,导致劳动力市场流动率的降低和就业机会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其就业得到了保障;而对于求职者尤其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如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缺乏就业竞争力的弱势劳动者来说,就业机会大幅减少。
(二)事实劳动关东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试用期工资
在当前管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大批录用新员工并通过压低其试用期工资,以达到廉价使用劳动力的目的。为制止这种现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款,除对试用期期限和约定次数作了限定之外,该法第二十条还将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试用期工资的下限,并且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这种规定在对上述不法现象起一定限制作用的同时,对其它守法企业及部分老员工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是对于用人单位的影响。由于技能、经验及环境等原因,试用期内所创造的绩效相对于老员工要低。如果试用期工资被迫提高到一定水平,再加上试用期的培训成本,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员工的实际支出就与老员工接近或相当,而得到的却是低于甚至远低于老员工的同期工作绩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阶段
管理科学与管理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组织,要想得到有效的治理,有两个原则必须贯彻:
其一是赏罚分明。通过各种奖赏手段对有利于组织绩效和有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进行正强化,同时运用一些惩罚手段对危害组织绩效和妨碍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进行负强化。
其二是实现人岗匹配。用人单位组织架构的变革、新区域的拓展、旧业务的萎缩和新业务的开拓等,都需要安排合适的员工去充实新的岗位,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是有益的。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阶段
(一)劳动者辞职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指用人单位没有过错而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则这种主动辞职不属于违约解除,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违反此规定未提前通知或虽提前通知但不够规定天数即擅自离职的行为,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有效举证这种离职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否则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被动辞职。劳动者被动辞职在很多国家被称为推定解雇,因为这种辞职虽然在形式上由劳动者提出,但实质上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的一些情形,并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被动辞职的情形规定相对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了明显的扩大,劳动者很容易在这里找到辞职的理由并要求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与赔偿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而《劳动合同法》则取消了对于非高薪劳动者(工资在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者)经济赔偿的上限规定,但对于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赔偿则设定了双重上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金的标准以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龄和月平均工资作为两个基本参数,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上限,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七条则规定赔偿金的标准为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这种“倒挂”将产生两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它使应获得用人单位经济补偿或赔偿的高薪离职员工心理上产生一种不公平感,有可能导致在其离职前后产生有损单位利益或影响员工关系的言行。其次,当用人单位欲以不能胜任解除或违法解除高工龄“次高薪”员工的劳动合同之前,可以通过加薪使其近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参数之一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将“次高薪”升级为高薪,从而适用高薪员工的双重限制规定,达到降低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数额的目的。
法律条文本身并不会直接给劳动者带来任何实际利益,劳动关系相关各方都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和调整自己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又将对其他各方的利益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立法者必须提高这方面的预见性,才能在规制方法的选择和具体条文的制订上趋向于合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7.英文合同条款常用句 篇十七
商务谈判成功后,双方签合同是必须的。而合同条款有哪些有哪些要求呢?
1.We are satisfied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ontract for the most part, but we feel that your terms of payment are too severe.我们对该合同大部分条款感到满意,但是你们的付款条款太刻苛
2.We would like to have another discussion of these conditions in the afternoon before there are finally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在合同最终签订之前,我们想在下午就这些条款进行其它的讨论
3.Before signing the contract this afternoon, I think we better go over few final details.在今天下午签订合同之前,我想们最好重温一下最后的细节
4.We’d better draw up a rough draft to the contract then talk it over in detail at our next meeting.我们最好先就合同拟定一个草案,在下次会议中我们再确定细节
5.This is a copy of our specimen contract in which the general sales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ntained.这是我们一份包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的合同样本
6.We hope that you won’t object to our inserting such a clause in the agreement.我们希望你们不介意在协议中加入这一条款
7.If any other clause in this contract is in conflict with the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 the supplementary conditions should be taken as final and binding.若合同中任一条款与附加条款冲突,则附属条款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8.We think it is necessary to include a force majeure clause in this contract.我们认为合同中加入不可抗力条款很有必要
9.After studying your draft contract we found it necessary to make a few changes.研究过贵司起草的合同,我们发现有必要做一些修改
10.Since both of us are in agreement on all the terms shall we sign the contract now?
既然我们双方均同意所有条款,那我们现在就签合同?
11.We think your draw contract needs some modification.我们认为贵司起草的合同需做一些修改。
12.Any modification alteration to the contract shall be made with the consent of both parties.合同的任何更改变更均应得到双方许可才行
13.No changes can be made on this contract without mutual consent.不经双方同意,合同不能做任何更改
14.We must make it clear in the contract that you are obliged to complete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 within the contractual time of
shipment.我们必须确认你方必须在合同装运期内完成货物装运
15.If the shipment can not be made within three month as stipulated, the contract will become void.如果不能在规定的三个月内出货,则合同视为无效
合同条款常用句(2)
1.This agreement is made both in Chinese and English.The two versions of agreement
shall have equal status in law.这份协议为中英文模本,两种语言的协议应在法律上同等效力
2.This agreement is drawn up separately in Chinese and in English.Each part hold one original and one duplicate of each language.The two languages are of the same effect.该协议分别用中文和英文拟定,每一方各执每一语言正副本各一份,两种语言法律效力相同
3.Both versions of this contract are equally authentic.这份合同的译本同等可信
4.Any amendment of the contract shall come to force only after the written agreement is signed by both of us.合同的任何修改需我们双方书面同意,5.The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soon as it signed by both parties.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6.This agreement will remain valid for one year and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 the date of signing.协议自签字之日起一年期有效
7.We’d like to make the contract to be valid for two year at the beginning.我们要使合同从开始到两年有效
8.I think we better make some changes in the wording of this sentence.我认为我们最好在这句上做些文字修改
9.Isn’t it better to word it in this way?
用这种方式概括岂不是更好
10.I’d like to replace this phrase with “after the date of delivery”.我想用“自交付之日起”替换该句
11.If neither party considers it is necessary to extend the contract the proposing party may take the initiative to conduct negotiation with the other party one month prior to its expiration.如果两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在合同到期时续约,那么有意向的一方可以主动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续约商议
12.In case of breach of any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by one party, the other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by giving notice in writing to its opposite
party.一旦一方违背了既定的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并书面通知反对方
13.If you fail to make th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如果你们在合同规定时期迟于10周交货,我们有权取消合同
14.If both parties do not agree to renew the contract at its expiration, it will automatically become void.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时不再更新,则合同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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