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共14篇)(共14篇)
1.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 严把屠宰场基础设施建设关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进一步完善屠宰场基础设施设备配套建设。
2 严把屠宰场生猪进场检疫关
生猪进场前必须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经申报点官方兽医查证验物符合下列规定的条件准于进场待宰。
(1) 必须持有省、州、县 (市) 、乡 (镇、街道办事处) 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B) 或省外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A票) ;
(2) 进场生猪必须经过预防注射疫苗后佩戴原产地免疫标识, 经临床检查健康的;
(3) 必须是来自非疫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的养殖场 (户) 所饲养的生猪。
符合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后的生猪由申报点官方兽医签发《进场待宰通知书》为证, 屠宰场管理人员凭证准予进场待宰。另外, 对疑似染疫的动物按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后确定是否屠宰, 不能屠宰的按照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相应处理。
3 严把宰前申报关
持《进场待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进场后, 在当日傍晚由屠宰场管理人员到检疫申报点处进行宰前申报, 申报点派出两名官方兽医到场现场进行宰前检疫, 经再次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无病后, 对准宰生猪做好标记, 出具《准宰通知书》, 次日清晨才能进行屠宰。
4 严把“疫肉精”检测关
根据贵州省农委《关于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疫肉精”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2]58号) 文件精神, 加强对屠宰场“瘦肉精”监测力度, 按2%的比例随机对进场生猪尿液进行“瘦肉精”抽检, 抽检结果为阴性的才能准予屠宰。
5 宰后实施肉品检疫, 严把出场关
宰后检疫是屠宰检疫中最重要的一关, 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补充。在宰前检疫中只能从临床感观检出染疫动物, 对于潜伏期或外观症状不明显的病害动物难以发现, 只有通过宰后检疫对头部、淋巴结、内脏和胴体的检查, 综合分析才能检出病害肉尸。经检验符合健康肉品标准的, 检疫人员在胴体上加盖印章, 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产品B) 票后准予进入流通环节销售。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监督屠宰场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6 严把宰后场地清洗消毒关
屠宰场每天屠宰完毕后要对屠宰场生产流水线和场地进行认真的清洗和消毒, 对载畜圈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毒, 防止极个别带病猪污染场地和圈舍。
7 强化监管, 督促整改抓落实
2.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定点屠宰;集中检疫;防范策略
对动物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因为肉制品产生的疫病传播,确保提供优质的动物产品。因此切实抓好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工作是对人民健康负责,是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1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作用
动物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关系着所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1.1 防控动物疫病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通过集中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的疫病,针对疫病进行及时的处理,防止疫病蔓延扩散。我国每年经过定点屠宰检疫出大量的染疫动物产品,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这样能够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了消费者饮食方面的安全。如果分散屠宰和检疫,就可能发生动物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传播,对污染源难以有效地进行控制与处理。
1.2 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过程中,对动物来源、质量要严格把关,并且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程标准和管理制度执行,可以对动物产品质量提供有有效保障。
1.3 追溯疫病,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动物的大量疫病都可以传染人类,轻则造成人体技能障碍,重则引起生命危险,通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以及早发现疫病,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阻止病害动物上市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对进入商场的动物产品要严格把关,对无检疫证明,没有佩戴合法畜禽标识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可以对产生疫病源头进行追溯。
1.4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甲型H1N1、禽流感、非典等造成人感染死亡事件都体现了开展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存在的问题
动物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但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还应该科学系统的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规范。不过,目前在定点屠宰检疫中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1 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在我国部分地区,对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一直不重视甚至不支持。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同时也是公益事业,应该是政府安排业务部门的任务。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偏远地区对检疫工作不够重视,对兽医部门不管不问,有关检疫的相关部门缺少相互间的沟通合作,工作相互推诿,导致检疫工作效率低下,从而伤害了检疫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2.2 缺乏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部分地区,群众缺乏安全意识,对动物产品质量要求不高,在购买动物产品时,不注意是否有检疫印章,只是片面地认为不腐烂、病死和变质的动物产品就可以,这样就促使了不法经营者的迅速产生。还有部分动物产品经营着,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法律,背后私下加工病害禽畜产品,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3 检疫设施、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是使用传统的检疫方法和工具,使用一把刀一把钩进行检疫,化验设施落手,一般的细菌和毒物分析都无法做到,导致有病毒不能诊断,有疫病不能监测,缺少必要的现代设施工具,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4 专业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我国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专业技能、知识与工作实际需求相差太远,大部分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导致工作水平低下,应该加强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5 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开展不平衡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进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一直没有建立定点屠宰场,导致私屠乱屠现象大量发生,致使动物产品不合格、质量差、问题多,严重影响了消费市场。
2.6 缺少健全的法律制度
部分地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导致基层工作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现象普遍发生,在对于添加剂,注水肉等问题的查处时,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可以參考依照,这样不利于动物产品的统一安全管理。
3 加强创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策略
要加大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力度,促进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需要有效的措施对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中的问题予以解决。
3.1 加强相关执法体系建设
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执法体系,建立明确的权责,有效的监督机制。改善执法手段,完善动物检疫人员的教育机制,提升动物屠宰检疫硬件设备,提高执法装备、效率和水平。
3.2 建立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完善动物屠宰检疫申报管理制度,做好动物屠宰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创新屠宰检疫模式,推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标准制度,保障上市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3.3 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监督执法行为
要全面规范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行为,规范屠宰检疫操作、记录、无害化处理和证章标识的使用,坚决做到定点屠宰检疫出证和无害化处理的一致性,加强定点屠宰检疫的工作质量。
3.4 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体检疫的监督检查
要依法加强对动物入厂屠宰、加工、贮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应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做到行为与技术的监督,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强化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管理机制。
3.5 完善信息反馈与举报制度
支持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信箱等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拓展监督的多方面渠道,加强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执法信息交流,完善举报违法信息上报、公式和通告的制度,实现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监督网络化管理。
结束语
动物定点屠宰集中检疫能够保障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外来疫源的传入,减少环境污染。这项工作落实于做好,还需要政府、相关单位以及经营者等共同努力,真正的让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上安心放心的动物产品。
参考文献:
[1]刘文静,吕凤梅,定点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要点[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1(08).
[2]王万俊,浅谈定点屠宰场检疫[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1(03).
3.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篇三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检疫申报制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疫 情 报 告 制 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规定、程序上报。
2、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3、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4、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5、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6、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7、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消 毒 制 度
1、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2、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3、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4、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5、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6、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7、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8、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9、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无害化处理制度
1、检疫中发现的疫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各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4、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处理。
4.屠宰车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篇四
二〇一六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状
授 状: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
负责人签字:
接 状: 屠宰车间
负责人签字: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屠宰车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目 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部门规范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生产部屠宰车间主任要认真负起自身职责,发挥作用,协助部门经理共同搞好部门安全工作。
二、生产安全职责:
1.屠宰车间主任 为生产部屠宰车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基础设施、基础资料);
3.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4.协助生产部经理全面开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对生产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监督、检查屠宰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6.参与制定生产部《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组织实施本车间《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部门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上报生产部;
8.积极处理车间操作作业、施工作业、维修作业等与安全相冲突的问题; 9.参与生产部各类事件、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10.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
11.组织开展部门安全逃生、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2.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管理、培训与隐患排查治理; 13.对本责任状内容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培训。
三、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安全生产教育指标
1.新员工入厂第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率:100%;
2.屠宰车间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生产知情警示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贯、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知识以及事故案例培训教育等,屠宰车间员工全不少于12个课时/每人;
3.转岗人员必须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掌握岗位危险源及危险点,掌握防伤害能力及意识后,才可独立上岗;
4.按计划参加公司安全培训率达100%;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按计划实施屠宰车间安全培训完成率达100%; 6.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屠宰车间全员安全演练。
(二)安全生产检查指标
1.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所查出的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整改表》进行整改,并要求整改率达到100%;
2.每周配合生产部组织一次车间安全检查,对安检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整改,检查结果必须在检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到生产部安全员万江处; 3.特种设备检测率100%。
(三)安全事故管理指标 1.本车间安全事故为零; 2.火灾事故为零; 3.职业健康事故为零; 4.环保安全事故为零;
5.严格控制生产区外各类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死亡事故为零; 6.屠宰车间内重大危险源控制率100%。7.为安全生产提供资源及时率达100%。
8.现场各项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完好率100%。9.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全年控制在 0.7 万内。
四、管控说明
1.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具的管理。
3.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4.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宣传教育,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5.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安全生产奖罚标准:
1.全年(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未超出0.7万元的,对车间奖励0.5万元,未发生安全事故,对车间奖励0.4万元),其中,屠宰车间主任占比15%。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全年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超出0.7万元的,取消工伤事故奖励0.5万元。3.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轻微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5000元以内),取消安全事故奖励0.6万元,并对部门惩罚1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4.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5001-30000元以内),取消安全事故奖励0.4万元,并对部门惩罚3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5.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30000元以上),取消安全事故奖励0.4万元,并对部门惩罚6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6.以上事故(一般、重大)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事故的,给予屠宰车间主任降级处理。
7.对于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未按时上报的给予200元的惩罚。对于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一经查出给予1000元的惩罚。8.对于安全检查中检出的隐患,必须保证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如的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完成的,需在所要求完成日期前1天将原因反馈。如检查时既未完成又未反馈原因的则20元/项的惩罚,记入考核。
9.每月未组织开展日常性内部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未按时上报生产部安全员万江处,给予20元/次/项惩罚,计入考核。
10.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给予20元/次/人惩罚,计入考核。11.未按照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给予50元/次/惩罚,计入考核。12.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检测给予50元/次/项惩罚,计入考核。
13.新员工入厂第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率未达100%,给予20元/次/人惩罚,计入考核。
六、事故说明
1.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9-10级属于轻微事故。2.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6-8级属于一般事故。3.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3-5级属于重大事故。
4.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液氨泄漏等其它安全事故按实际损失金额评定。
七、附则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状双方各执一份。
5.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场(厂)检疫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屠宰场(厂)屠宰检疫监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驻场(厂)具体实施检疫。驻场(厂)官方兽医人员数量要与屠宰场(厂)检疫工作量相适应。
第三条
建立健全驻场(厂)官方兽医岗位责任制,严格考勤、考核工作。第四条
驻场(厂)官方兽医相片、执法证件编码等应上墙公示。
第五条
驻场(厂)官方兽医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驻场(厂)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必须按时到岗,着装整洁,并持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
6.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十一五”期间, 鹤庆县共屠宰生猪293 900头, 屠宰检疫率达100%;检出不合格生猪920头, 不合格生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案件24起,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5处, 罚款12 350元, 没收猪肉297.5 kg;生猪定点屠宰数量从1998年的不足20 000头增加到2010年的79 600头, 增加了390%。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 生猪定点屠宰这一“民心工程”已充分发挥效力, 对检出的病害猪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杜绝了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保证了肉食品质量安全, 有力地遏制了私屠滥宰行为的发生, 有效地规避了偷、逃税费的行为, 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促进了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介绍如下。
1 积极组织、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确保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 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 商务、畜牧、工商、地税、国税、广电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和稽查队驻县城定点屠宰场, 开展全县生猪屠宰、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稽查队由以上各单位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 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县商务局:负责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 牵头组织全县生猪屠宰及肉食品市场的执法、管理和检查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严格出具检疫证明, 配合其他部门参与生猪屠宰及肉食品市场日常管理和检查。每个定点屠宰场由畜牧部门派驻检疫组开展检疫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生猪及肉食品市场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查处未经检疫、无证照经营肉食品的违法行为, 协同其他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及肉食品市场的管理、检查工作。
县国税、地税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销售等各项税收的征收工作, 依法查处偷税、逃税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 负责本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实施工作方案, 解决辖区内涉及生猪屠宰的矛盾纠纷。
生猪定点屠宰场:负责按相关规定屠宰生猪, 规范工艺技术和操作流程, 保证鲜肉质量, 为肉食品经营户提供良好服务, 参与市场管理。
其他相关单位:农贸市场、宾馆、饭店、肉食品加工企业及单位集体食堂,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对肉制品经营建立严格的采购登记制度, 确保货源渠道的合法和肉品质量安全、卫生;同时, 开展定点屠宰的乡镇政府须成立相应的组织, 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有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 明确领导组、办公室和稽查队的工作职责, 为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稽查队作为常设机构, 以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坚持不懈地把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2 严格把关、加强检疫、完善设施, 保证上市肉品的卫生质量
落实检疫工作的“个人负责、全程监管”责任制, 以检促防, 从而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是严把“入场关”。定点屠宰场实行登记准宰制度和“全进全出”制度, 严格执行入场待宰动物查验免疫标识和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否则不能进场待宰。二是严格屠宰检疫和肉品检验。要求检疫工作人员按照屠宰检疫的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严格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宰前逐头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屠宰过程中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 对胴体和内脏进行统一编号, 对照检查;检疫员须对检疫结果负责。开展点定屠宰以来, 鹤庆县未发生过1起肉品质量安全事件, 也没有发生1起因检疫不到位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加强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和肉尸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杜绝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进入流通领域, 确保“病害肉”不上市、“私宰肉”及“注水肉”不发生, 保证上市肉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配备必要的检疫设备, 改变落后的检验检疫状况, 用科学的检测方法提高检疫准确率。
3 突出稽查、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定点屠宰办公室下设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稽查队, 配备了车辆, 专职从事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全县定点屠宰场、鲜肉市场、肉制品加工户和饭店、学生食堂等单位的稽查工作。稽查队始终把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作为日常管理的主要工作来抓,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逃避检疫、偷逃税收和地下交易“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严格查处加工户、饭店、食堂购买“私宰肉”的行为;在稽查过程中, 坚持普遍查与重点查相结合、正常查与突击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 堵塞私屠滥宰猪肉的上市渠道, 督促屠宰场规范行为;同时, 设立群众举报电话, 积极鼓励消费者参与到监督工作中, 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几年来查办的案件大多由群众举报、并提供线索, 而圆满结案, 形成了部门努力、商户监督、群众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
4 领导重视、广泛宣传、相互监督,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级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宣传作用, 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屠宰管理、食品卫生等法律法规, 掀起宣传贯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热潮, 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对病害肉的识别能力 (群众在买肉时首先翻看肉皮上是否有检疫印章) , 自觉抵制私宰、未经检疫、无章、无证猪肉。利用电视台对私屠滥宰行为及病害肉进行曝光, 增强宣传力和宣传效果, 使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同时, 加强经营户的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经营户的食品安全意识, 鼓励经营户和消费者互相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5 小 结
7.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关键词:探讨;屠宰场;生猪;检疫;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12-1
1 目前的现状
目前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按照日屠宰数量派官方兽医开展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检疫证明、耳标齐全、生猪临床健康准予进场,反之,禁止未经检疫、未佩戴耳标、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进入定点屠宰场(厂)。这就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最少每个屠宰场入场需要派2人。这里还未计算实施同步检疫、盖章、出证人员,这就给本来经费和人员就不够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带来了困难,加重了责任,加上我们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又增添了“瘦肉精”抽检的工作任务,使得屠宰检疫监管工作更加繁重。
2 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们在屠宰场门口派官方兽医开展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使得屠宰企业门卫如同虚设,假如官方兽医有事情离开一会儿门口,碰巧生猪入场,查证验物工作谁来负责?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入场查证验物是官方兽医的职责,那么如何来体现生猪屠宰厂(场)是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如何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这些现实问题不解决就可能给官方兽医带来一定的责任隐患。
3 建议与措施
建议:一是由于目前商务部门已经把定点屠宰工作移交给农业部门管理,因此,建议农业部尽快修改完善生猪屠宰条例及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把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交给屠宰企业来完成。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进厂屠宰的生猪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并佩带畜禽标识;二是笔者建议应该改变目前的监管模式,让屠宰企业真正担负起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角色,承担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职责。动物检疫遵循的是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实行企业负责制,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官方兽医接到报告以后对该批报检生猪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查验“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手续,符合要求进入下一个环节;四是对屠宰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工作,一经发现,对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拒不改正依据规定处理;五是官方兽医的工作职责就是监管屠宰企业是否按照农业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去做,做不到位,报检不予受理,企业不得屠宰生猪;六是屠宰企业要做好完善生猪入场以后的各项登记记录,便予追溯,报检时一并交官方兽医核查,确保入场生猪手续完备齐全;七是屠宰企业在完成“瘦肉精”自检前,将需要自检的样品随机抽两份交官方兽医进行科学抽检;八是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生猪产品流向、肉品卫生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措施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利采取下列措施:一是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三是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是对生猪、生猪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五是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六是对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和处理。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措施二: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罚:一是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是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是未按规定报告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彻底解决好生猪入场前的查证验物关,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落实屠宰企业是生产第一责任人,屠宰企业也才能真正负起责任,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企业的各项制度才能贯彻执行,确保符合要求健康生猪入场,确保带病生豬不入场,是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在屠宰场发生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不足的现实问题,使我们的动物卫生监督与屠宰企业监管工作做到无缝衔接。
8.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6、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县商贸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各一份。
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
为,杜绝注水猪肉、病死猪肉上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峡江县生猪定点
屠宰厂特签订如下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1、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制度,没有
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
2、建立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的肉品,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
3、病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
4、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5、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县商贸办管理办公室(盖章)
代表签名:
年月日生猪定点屠宰厂(盖章)代表签名:
年
9.绿色猪肉屠宰制度 篇九
一、绿色食品活体生猪的检验
1、绿色食品活体生猪运抵本屠宰场时,屠宰场管理员必须查验绿色食品猪养殖基地出运屠宰联系单、检疫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绿色食品活体生猪专用圈养栏。活体生猪临时圈养栏环境条件应符合《NY/T473-2001绿色动活卫生准则》附录A要求。
2、绿色食品活体生猪进入专栏后,屠宰场检疫人员必须及时对绿色食品活体猪进行逐头检验,采集尿样进检验。
3、经检验、检疫人员在检查、检验为合格后填写允许屠宰登记表,安排适时屠宰。
二、绿色食品活体生猪屠宰
1、绿色食品生猪屠宰,屠宰场设绿色食品专用屠宰线进行屠宰,专用屠宰线必须符合由《NY/T473-2001绿色动活卫生准则》附录D要求,由专线屠宰工作人员实行屠宰。
2、绿色食品猪在屠宰时,使用绿色生猪专用屠宰刀(工)具、专用水龙头、专用水管等。
3、绿色食品猪在屠宰工艺流程上,按规定程序进行采集胴体、脏器各种样本,进行检(化)验。
三、绿色食品猪肉分割
1、绿色食品猪胴体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分割,胴体、肉品分割操作室必须建有纱门、纱窗,设施完备,做到定期消毒。胴体、肉品分割操作室应符合《GB2707-1994 猪肉卫生标准》条件。
2、绿色食品猪胴体经检验合格后进行分割,在分割过程严防污染,工作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穿戴,做好分割刀具保洁,应严格按照《SSOP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严防在分割过程的污染。
3、绿色食品猪肉品分割成瘦肉(精肉)、条排、肥瘦五花肉三类为绿色猪肉。猪头、猪爪、胴骨、脏器不作绿色食品。
《NY/T 843-2009绿色食品 肉及肉制品准则》
四、包装储运档案管理
1、绿色食品猪肉在包装时,做到随割、随包装,分割与包装前后间隔时间在一小时之内完成,以免污染。
2、产品计量包装,用325克×8/箱,325克小盒装上贴绿色食品标识,装箱时使用XXXXXXXX公司专用纸质箱,标注产品批次等。
3、运输车或其它贮运设备,做到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在运输途中有专人管理,随时检查贮运包装情况,防产品运输过程二次污染。确保绿色食品猪肉质量。
4、屠宰场将屠宰当天所宰、割的活体出场联系单、检疫、检验证、化验单、各类登记表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10.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省屠宰办陈光祥主任就宣传周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他指出, 各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精心组织, 紧扣宣传周主题, 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大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的能力。
会上,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参会的170家行业企业, 向社会公开承诺, 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依法诚信经营, 自觉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做到“六不”:不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不屠宰病害、病死畜禽, 不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不提供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物质的场所, 不出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不出借、转让屠宰许可证等标识。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代表行业发言, 表示严守承诺, 履行责任, 依法经营, 保证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放心的禽类产品, 为吉林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省畜牧业管理局鲁俊副局长到会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 保障肉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新阶段, 新形势, 新任务, 新要求, 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以“活动周”为载体, 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尤其是职责划转期间要严格监管, 严加规范;广大畜禽屠宰企业切实履行承诺, 依法诚信经营, 自觉履行责任, 确保出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全省人民长期稳定吃上“放心肉”。
会议要求, “肉品安全活动周”启动后, 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将按照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尚德守法,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要求, 在6月10日~20日期间, 统一使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标志, 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加大部门的监管力度,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营造社会关注安全氛围, 确保活动周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11.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本报记者 苗静 实习生 杨园美 文/图
核心提示:
还有十几天就是春节了,很多市民已经开始置办年货。一些人瞅准了这个时机,打起了猪肉的主意。1月18日,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在赵二街查处了两个现场杀猪卖肉的摊点。虽然他们都自称是自己家吃不了的猪肉才拿出来卖,但是,执法人员表示,他们这是打着“自宰自食”旗号设点私宰,是不允许的。
[读者报料]
有人在路边现宰现卖猪肉
“赵二街有人卖现场宰杀的猪肉,还不止一家。有一家就在路边支个锅宰杀,杀完就卖,有一周的时间了。还有一家在附近院子里宰杀。他们杀猪的工具很不卫生,猪肉没有经过检疫就出售了,这样的肉吃着能放心吗?”1月17日,一位读者来电说,希望有关部门能管管这种私屠乱宰的现象。
[现场直击]
现场一:养狗的小院成了屠宰场
1月18日上午9时30分许,赵佗公园南面,中华北大街东侧的空地上摆着一个案子,上面放着半片猪肉、两个猪头,还有一些猪下水。案子旁边竖着一个红色的牌子,上面写着“肉市”。案子后面,一个中年妇女正在向围拢过来想买肉的人介绍价钱。
“这半片是昨天晚上杀的,想要刚杀的得等一会儿。你要是不信就去看看,就在后院呢。”记者提出想买刚杀的猪,这个中年妇女扭过头去,指了指东边十来米外的一个院子。她说,他们昨天开始在这儿卖,光昨天就卖了4头猪,都是自己家养的猪。
记者随即走进了中年妇女所指的那个院子。院子有三四十平方米,西北角支着一个大锅,锅里的水已经烧开了,正呼呼冒着热气。
院子的南墙外面,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车斗上装着4头猪。两位杀猪师傅把一头猪赶进院子里,用电棒电死后,抬起来放到杀猪案子上。放血、充气以后,又把猪抬起来,扔进大锅里。
几分钟后,这两位师傅将褪了毛的猪从锅里抬到杀猪案子上。
“这猪都是从平山运过来的,都是自己家养的。怎么养不了?一家养十头二十头都不成问题!”一位师傅边说边将割下的猪头、下水等在大锅里涮了涮,先后送到卖肉摊上。另一位师傅则把半片猪扛在肩上,出了院子。
稍后,他们用笤帚把大锅里的猪毛扫出来,又用同一把笤帚把地上的猪毛扫到一起,用铁锹铲起,扔到墙头外面。
此时已是10时许了,这两位师傅马不停蹄地又开始杀第二头猪。
现场二:路边屠宰引来多人围观
从杀猪的小院出来,向北走不了多远,就到了赵佗路。刚走到路口,就听到了猪的叫声。循声而去,在赵佗路路北的赵二街小区门口,一口热气腾腾的大锅很是引人注目。3位杀猪师傅正给锅里的猪褪毛。大锅周围的地面已是血迹斑斑,而旁边的农用三轮车上,卧着三四头猪,在寒风中不停地叫着。卖肉的案子就在路边。记者在此停留的十几分钟内,不时有过路的居民和行人围过来观看,其中还有几个十来岁的孩子。
赵二街小区的一位居民说,他们在这儿杀猪有好几天了,到这儿来买猪肉的人还不少呢。“这些杀猪和卖肉的人有健康证吗?这些猪有问题吗?猪肉经过检疫了吗?真不明白这种环境下屠宰的猪肉为什么还有人买。”而一位过路的老先生看了看农用三轮车上的猪说,这几头猪应该没问题,就算送去检疫,也能通过。“亲眼看着杀的,肯定没注水,又新鲜、便宜,买这种猪肉也挺好的。”
现场三:郊县农民到市里卖猪肉
11时许,记者返回赵佗公园南面的“肉市”时,发现这里不知何时又多了一个卖肉摊,案子上摆着两个半片的猪肉,以及一些下水。摊子后面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我们是从灵寿过来的,自己家养的猪,吃不了剩下的,舍不得扔,就拉到市里来卖了。”卖肉的两个人说。
[部门查处]
现场宰杀售卖属于“设点私宰”
1月18日中午12时许,接到记者的举报,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定点办)的执法人员来到了赵二街这两处屠宰现场。
在赵佗公园南面的“肉市”,卖肉的几个人对执法人员说:“我们都是居民,快过年了,我们3家人联合从平山买了几头猪,委托一位曾经卖过猪肉的师傅来宰杀,自己家吃不了的,就拿到这儿来卖个钱。昨天才开始在这儿卖的。我们不知道这样做不对啊!”
经执法人员检查,他们从平山拉来的活猪经过了动检部门的产地检疫。但是很明显,其猪肉没有经过宰后检验。
“他们设点屠宰,屠宰量还不小,而且宰完就卖,明显不是自宰自食,而是以销售为目的。这属于设点私宰。”执法人员责令在此卖肉、在小院里屠宰的几个人,把案子上正在售卖的猪肉都收回了屋里,并拆掉屠宰用的大锅。执法人员对这些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这些人也认识到了这样做是不允许的,并保证不再设点私自屠宰。
赵二街小区门口的露天屠宰,也是该村几户村民合伙从县里买来生猪,聘请一位屠宰师傅来宰杀,现场售卖,也声称不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他们出具了动检票据,但并不是当天的,而是前一天的。新华区动检站的工作人员与市定点办的执法人员一起,令其收摊、拆锅,并对这些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自宰自食的猪肉检疫后才可出售
执法人员史先生介绍,根据他们的执法经验,可以看出灵寿的两位农民卖的肉确实是自己家剩下的。“这是两户,每家拉了半片猪肉来卖,而且都不完整,他们留了猪头、前膀及一些下水,剩下的才拉来卖。但这些肉没经过检疫,是不能卖的。”史先生说,像这种情况,只要猪肉经过检疫,可以到农村集市上流通,但不鼓励。
[特别提醒]
买猪肉一定要看验讫印章
石家庄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的工作人员介绍,只有经过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猪肉才是放心肉。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加盖验讫印章后,才会放行出场。认为现场宰杀的猪肉新鲜、放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现场宰杀的条件非常简陋,很不卫生。猪身上可以传染给人类的疾病有十几种,单凭肉眼是根本看不出来的,必须经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检测才能判定。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到正规的市场购买猪肉,一定要向卖肉者索要动检票据,查看猪肉上是否有验讫印章。这也从另外一方面打击了私屠乱宰行为。
市定点办的王世新主任表示,今年猪肉的价格虽然有些高,但供应量很充足,质量也有保证,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一旦发现设点私宰的现象,广大市民可以拨打83859169进行举报。
[部门观点]
“自宰自食”与“设点私宰”性质不同
石家庄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世新说,“自宰自食”与“设点私宰”两种情况性质不同,要区分清楚。
按照有关规定,屠宰生猪必须到定点屠宰场,但是,春节前的这段时间情况比较特殊。
春节前是生猪集中出栏、集中屠宰的特殊时期。目前,石家庄市(包括各县)的生猪屠宰量约为每天4000头,而到了春节前10天,会达到每天几万头。特别是西部山区,几乎每家每户都会在年底杀猪,以备过年时用,这就是自宰自食。如果这些猪都到定点屠宰场去宰杀,是不现实的。因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像上述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很多农民自己家养的猪或者买来的生猪一家人吃不完,就会拿到集市上卖掉,也有的农民为了增加一些收入,自己只留下很少的一部分,其余都卖掉。市定点办刚查处的那两位灵寿农民,就属于这种情况。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情况以及春节这个特殊时期,市定点办也允许这些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的猪肉上市出售,但前提是必须经过动检部门的检疫,必须到正规的农村集市上出售。
为了保证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猪肉的质量,近几年,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会深入到集市上,对猪肉进行补检。但是,因为这些农民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健康证,所以对于自宰自食剩余部分的猪肉上市销售,原则上是不鼓励的。
春节前夕也不能“设点私宰”
今年猪肉的价格高,现在又是春节前猪肉集中上市的时间,有些人就打着“自宰自食”的旗号,设点私宰,这是不允许的。“设点”是指宰杀量大,形成规模,不限于一头两头。这明显不是自宰自食,而是以销售和赢利为目的的。这种情况,即使经过动检部门的检疫,也是不允许出售的。
1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篇十二
【发布单位】国内贸易部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02月18日
【文号】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第二章 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生猪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
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四)负责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人员。第三章 定点屠宰厂(场)的确定
第十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等规定。
第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定。待宰间要设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和运载生猪的车辆冲洗设施。圈舍应当设有通风、饮水、淋浴等设施。其地面要求不渗水、易清洗。圈舍容量,一般不小于日宰量的1倍。屠宰间的生猪屠宰设备,要有麻电器、吊轨、挂钩、内脏整理操作台、烫池、以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的专用器具。
急宰间的出入口必须设有消毒池。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肉,必须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第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并持有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第十七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仪器,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
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章 屠宰和检验
第十九条 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经生猪产
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应当实施宰前停食、饮水、淋浴、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的工艺流程。
生猪在临宰前应当断食休息,临宰时应当予以淋浴。生猪麻电后,应当呈昏迷状态,不得致死。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浸烫脱毛要按照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火温和时间,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脱毛要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副产品加工应当在不同加工区域进行,防止交叉污染。整修应当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整修后的片猪肉应当进行分等。
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病猪必须分开屠宰。第二十二条 肉品检验内容包括: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二)有害腺体;(三)屠宰加工质量;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五)有害物质;
(六)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第二十三条 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肉品检验必须和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厂(场)方要进行登记,并接受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肉品检验合格后,厂(场)方要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查不合格的,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对市、县、乡、镇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活动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屠宰监督执法检查证》。
《屠宰监督执法检查证》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
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刁难、阻挠。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序,依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整顿;
(二)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三)《条例》规定幅度内的罚款;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三十八条 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条例》和本办法另作规定。
13.对生猪屠宰管理存在问题的探讨 篇十三
1 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守法意识差, 执法难度大
在平时工作中, 最大的难题是执法工作难度大。由于生猪商贩、肉品销售商贩普遍文化素质较低, 对《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识不清楚, 守法意识差, 在利益驱使下, 依法经营意识不强, 存在着逃避检疫, 私屠滥宰, 偷漏税费, 不支持执法查处, 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管和处理置若罔闻, 甚至存在各种刁难、辱骂、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以上这种不良现象的存在, 直接影响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查处力度。
1.2 屠宰配套设施不达标
某些镇区的屠宰场存在着屠宰规模小, 动物防疫条件与配套设施比较简陋, 厂房简陋、设备陈旧、屠宰操作不规范、污水排放不达标等问题。达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要求。特别是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 未经过处理的污水排放到外界, 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其次是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完善,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不彻底, 给当地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 同时给动物防疫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给动物疾病的流行与传播提供了可能。屠宰场没有设置专门的宰前检疫通道、疑似病猪隔离栏、检疫工作室。检疫设备配备落后, 仅靠肉眼检疫, 给肉品安全带来隐患。这种局面的存在既不利于集中财力物力加强屠宰场建设, 也不利于提高肉品质量, 更不利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3 消毒措施不规范
屠宰场是传播病原体的发源地, 认真做好屠宰场的消毒工作不但可以有效遏制病原传播, 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而且对于提高肉食品质量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个别屠宰场检疫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 对运输车辆、及工作场所不能进行认真消毒。生猪定点屠宰场大门口设置消毒池不符合规范, 人员、屠宰设备工具、车间、运载车辆没有按规定清洗消毒, 消毒登记不完善。同时有些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科学配药和进行消毒, 达不到消毒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有个别检疫人员不按照药物的有效浓度配制, 而以估计量进行配制, 用药浓度不准确, 或高或低, 导致出现达不到消毒效果的现象。
2 对屠宰检疫建议与对策
2.1 搞好宣传, 提高法律意识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应利用各种形式,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专题宣传活动, 着重宣传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广泛宣传, 消除对检疫工作认识上的误区和侥幸心理, 提高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以及履行屠宰检疫义务的自觉性, 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行为, 建立起生产者、经商户、执法部门、消费者共同配合与监督, 形成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网络,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 提高认识, 建立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畜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环节, 是动物防疫法规赋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权力, 它既关系到广大农民增收和畜牧经济发展, 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 要围绕屠宰检疫这个核心, 制定完整配套的检疫规范制度。包括动物进场把关制度、待宰动物观察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过错纠正制、屠宰企业承诺制、生猪商贩承诺制等制度。同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认真搞好屠宰检疫工作。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 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 为更好开展检疫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2.3 规范消毒措施与环节
屠宰场消毒工作是屠宰检疫工作中重要且必需的环节, 其措施得当与否是预防和控制屠宰场内动物疫病发生的关键。因此要充分重视消毒工作, 本着彻底消毒的原则, 根据屠宰场的特点建立科学的消毒方案, 规范大门消毒池设置, 坚持“现用现配、喷洒够量、定期更替和消毒前彻底清洗”的4大原则, 并结合实际不断改进和完善消毒制度。消毒范围应包括屠宰车间、候宰栏、急宰间的场地、墙裙, 屠宰工具、容具, 粪便、排泄物、垫料以及进入屠宰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等。同时在消毒药物的选择上, 要选用广谱、高效、低毒、不损害被消毒物品、不会在畜禽及其产品中残留、在消毒环境中比较稳定、不易失去作用、使用方便和价廉易得的消毒药。
2.4 开展屠宰场检疫规范化建设
在屠宰检疫资源整合, 规范屠宰场建设的基础上, 加强屠宰检疫的规范化建设, 做到宰前检疫凭两证两标进场, 查证验物合格, 并且对每批次生猪抽检尿液样本, 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待宰。实行宰后检疫与屠宰现场同步进行, 按规定项目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做好屠宰检疫台账记录。再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积极更新或配备屠宰检疫工作所需具备的检疫场所、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检疫设施以及无害处理设施, 为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2.5 狠抓队伍建设, 提高检疫人员整体素质
首先要建立岗位培训制度, 不断进行再教育。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检疫员集中培训外, 检疫分所还应积极健全相应的培训学习制度。此外, 对参加本专业深造的, 单位给予报销学费, 以鼓励检疫人员知识更新。再者建立健全检疫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 屠宰检疫实行分所长负责制, 检疫员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并环环相扣, 疏而不漏。
2.6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14.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篇十四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国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实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点屠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立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待宰间、屠宰间和必要的手工屠宰工具;
(二)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污水污物处理的基本设施;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点)检查登记制度。屠宰进厂(场、点)的生猪,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八条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应当依法实施申报检疫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场上发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生猪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一)生猪的健康状况;
(二)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三)有无有害腺体;
(四)有无有害物质;
(五)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二十一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需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中注明,并在猪胴体加盖专用检验标志,销售时应当明示消费者。
检验合格的分割产品、副产品应当包装,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点)。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生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合格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产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在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前,应当通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和从事生猪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点)或者未能及时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冷藏或者其他保证质量的措施予以储存。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产地、进厂(场、点)时间、数量、供货者、屠宰和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出厂(场、点)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屠宰的生猪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鲜片肉应当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生猪产品应当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进入市场、超市销售的冷鲜生猪分割肉品,经营过程不得脱离冷链环境。
第二十九条 偏远地区小型屠宰点的生猪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
第三十条 省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生猪肉品进入省内市场销售,应当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证明: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产品标识、品牌商标和运输车辆资料;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批次肉品违禁物检验报告。
备案销售的肉品纳入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应当于歇业、停业前10天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歇业、停业超过180天重新开业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重新开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和停业5天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启动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确保市场供应。
第三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章、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肉品销售登记备案等情况,并根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冒用、伪造、出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小型生猪屠宰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所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是指以额外增加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重量及改善其外观为目的,强迫生猪非自然、非自主地饮水取食;或者采用外力的方式,向生猪或者生猪产品填塞、灌注、注射水分或者其他物质;或者在生猪产品冷冻时掺水或者掺入其他物质一起冻结。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牛、羊等其他动物实行定点屠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屠宰场人员培训制度11-13
屠宰管理09-03
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制度01-01
屠宰厂管理制度06-18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12-16
生猪屠宰场存在的问题08-19
屠宰场项目可行性报告11-23
关于屠宰场实时视频监控系统09-20
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度工作总结01-09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