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精选12篇)
1.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篇一
回归自然的权利的论文
“每个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漫步于岸边,或徜徉于花园中,或站在山巅,人们能够同时感受到静谧与活力,身心的交融与振作。这种感官体验无论对个体或是对社会都有着深远的良好的影响。”
精神学家奥利弗萨克斯(Oliver Sacks)博士坚信一个基本理念:自然会平衡人类的生活。正如萨克斯博士一样,我们许多人都相信自然对人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理疗功效。这种功效不仅仅是在心理和情绪层面,而且包括人的身体和精神层面。热爱自然和生命是人类的天性,而自然对于健康和谐的生活的作用对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而言更加重要。
多年来,人们对身心健康的追求和对自然及人生目标的追求似乎背道而驰。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理查德洛夫(Richard Louv)在《森林里的最后一个孩童》一书中写道:亲近自然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由于儿童与自然越疏远,他们患肥胖症、注意力缺失症和忧郁症的几率就越高;“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在儿童中会造成长期而严重的后果。在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和霍华德弗朗金(Howard Frumpkin)的新著《城市蔓延与公众健康》中提到一个极“左”的论点,即我们建造城市的方式很可能就是许多慢性病的根源。
正如文化地理学家戈瑞温斯坦普内格(Geri Weinstein-Breunig)所说,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积极主动性的价值,但并没有认识到环境健康主动性对人体健康的反作用。这种主动性不仅与接触有害环境和传统的公共健 康活动相关,而且也与接触健康人群和自然给人体健康带来的积极效果相关。它开启社会服务和社会公正领域的发展,暴露出脆弱社会中貌似健康的经济和不可避免的衰落之间的鸿沟。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趋势都在逐步将自然环境视为一种人权、一种身份或是社会责任感的象征—不仅包括经济意义而且还有环境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与最新技术、可持续性设计和社会公正存在潜在联系。
基于这些研究结果以及其他研究资料,有人提出举办论坛来重塑自然、健康和设计之间的联系。其目的是鼓励景观设计、可持续性建筑设计和方针、城市规划、医学、公共卫生和环境心理学等领域间的交流,共同探索个人及社会健康事宜。此外,提出一个包括自然和健康的广义概念,这个概念不仅包括建筑环境和自然环境,而且包括身体健康、环境、经济、社会以及影响个人和社会的心理因素之间的联系。
景观设计师大卫坎普(David Kamp)联合非营利组织机构Meristem于3月30日在纽约医学研究院共同举办了一场名为“重建公众健康共享空间”的研讨会。公共健康共享空间是以自然为本的公共场所,目的是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这个理念来自于历史上所采用的“大众化”形式,它是一处面向公众开发的安全交流场所。
奥利弗萨克斯(Oliver Sacks)博士在开幕致词中谈到自然对人类的激励作用:它不仅具有独特的个性,还兼具深刻的`共性。与会演讲者分别围绕与主题相关的各种历史、理论、设计和国家政策展开论述,为几个工作会议作准备。演讲主题包括:大家长期关注的“有益健康”的论点以及它对城市公园设计的影响;亲近自然的设计和促进健康的理念;景观设计成为一项公众健康以及设计策略之一;绿色建筑和可持续性设计政策的引导;城市服务领域的发展和大型城市规划展示。两个总观点包括:
国家政策
《高效基础设施设计指导方针:公共优先权的最佳办法》再度涉及了城市道路横断面、停车区、人行道、绿化和景观美化、雨水排放管道、地下水管道和工程管线的设计。通过景观设计、土木工程和工程传输系统中不断采用的优化办法、指导方针将交通运输视为一个整体系统,实现密集都市环境中的高效运转。该指导方针是由希拉里布朗(Hillary Brown)构思,相信公共空间设计和纽约市设计与施工部门联合著作而成。景观设计公共花园为了营造更为丰富的体验,常常更加强调特殊人群需求。而这种照顾到特殊需求的公园又常常花费心思在普通大众的需求上。无论特殊人群还是普通人群,如何在一个既定的环境中让所有人感受花园带来的精彩和乐趣是景观设计面临的最大挑战。
设计师在构思花园设计方案的过程中,将关注重点转向有特殊需求的人群,于是一些元素和设施就具备了一定的限制性。健康人群和非健康人群构成整个社会。有些人受到严格限制(患脑瘫坐轮椅的人),有些人受到暂时的限制(如骨折)或由于自然衰老而受限制(如患有老年痴呆症或上了年纪的人),还有些人受到很少的限制(如婴幼儿)。空间景观设计并非只是针对残疾人,而是要面向所有人的设计。克里夫兰植物园中的伊丽莎白和诺娜埃文斯康复花园就是一座这样的花园。
通过讨论来共享知识与信息,演讲者和与会者认识到个人和团体对于健康的认知以及他们共同努力所取得的成效。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议程开展:
环境、社会和个人健康有着本质联系。
健康不仅关乎各个学科间的联系,而且包括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利益及优先权。
传统的保健方式必须结合创新体制,如通过公共机构的合作进行交叉管理,结合新兴技术、可持续性设计和社会公平等。
2.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篇二
(一) 自然状态
1.“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 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显而易见, 霍布斯所谓的“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然则霍布斯为何这样认为呢, 他有是如何论证自己观点的呢?深受马基雅维利思想的影响, 霍布斯坚持人性恶的观点。自然状态开始时是人人平等自由的状态, 然而人类自私、利己的天然本性中造成人与人之间的持续战争。在没有产生公共权威的情况下, 自然欲望无限扩张, 势必造成生死博斗, 每个人放纵自己的欲望, 势必导致权力的追逐。
2. 完全自由的状态。
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就是自由的、平等的、独立的、理性的、是自我裁决的完满状态;是一种还没有出现政府、法律还没有结成政治权力关系的社会状态, 即一种无政府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三点缺陷:“第一, 自然状态中人们缺少一种明确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第二, 自然状态中人们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 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公认的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 并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二) 自然权利
1. 生命权。
霍布斯就将自然权利定义为生命权, “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霍布斯认为自我保全有两层意思:一层就是要对我们自身的生命进行保全;二层是获得了可以维持生命的延续的可能。自我保全是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 自我保全不仅仅是保护生命本身, 只有获得了可以维持生命的生活时, 生命本身的延续才成为可能。
2. 自由权。
在古典社会制约论者那里, “自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和范畴, 几乎每一个契约论者都对“自由”的概念及内涵进行过探讨。霍布斯认为:自由, 按照其确切的含义说来, 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 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卢梭认为, 人的自然本性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设置了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标准, 由此形成对自由权的限制是必要的。
3. 财产权。
财产权问题一直是很多古典契约论者所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格劳秀斯曾经论述过财产权的起源和演进问题;霍布斯认为, 财产权并非自然权利;卢梭指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 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但是, 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系统地论证财产权问题的最为典型的思想家却是洛克。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缺乏一个公共的社会权威, 就会导致每个人都按自己的欲求争夺权力, 进而造成人与人是狼的状态。因此, 洛克所谓的财产权只能进入政治社会才能其实得到充分的保证。
4. 其它形态的自然权利。
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是自然权利的基本内容, 除此之外, 还有从基本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杰斐逊提出了以“积极自由”为核心内涵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针对自然状态缺乏有效管理这一特点, 洛克提出了给予了个人执行权、惩罚权、同意权、抵抗权的自然权利。
二、社会契约:从自然权利到公民权利
(一) 社会契约订立之根本原因
维护和保障自然权利。从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 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很难其实保证自然权利的有效性。自然权利作为一种天赋的、根本性的权利, 必须得到最大程度的重视与保护, 这也是古典社会契约论者思想学说的基本出发点。仅凭自然法的存在就能够真正达到维护和保障自然权利的目的, 在这些思想家看来是难以奏效的。
(二) 权利的转让问题
霍布斯认为, 每个人都应该同意把其全部权力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以产生主权者, 每一个人通过社会契约一次性地将自己的自然权利全部无条件地转让。由此可以看出, 霍布斯的契约论内容转让全部权利, 其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因此, 卢梭的契约充分显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三) 社会契约的达成
霍布斯认为契约缔结契约产生主权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 即订立契约的当事人是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与个人, 是人人之间订立信约而成;第二个阶段是对代表者的授权, 即公共权威的形成———利维坦的诞生。霍布斯指出, 这个主权者是缔结契约的第三方, 而不是缔结契约的当事人。公共的权威, 即主权者不受契约的制约, 也不存在是否同意契约内容的问题。而订立契约的双方实际就是服从主权者的臣民, 人们让渡自己的一切权利就是交给了这样一个第三者。由此可以看出, 公意赋予了主权者以相当大的权威与合法性。在卢梭看来, 政府就是人民意志的代表, 是人民的公仆。
综上所诉, 我们探讨了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一些思想内容, 包括社会契约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订立的根本原因、权利转让的方式等等, 通过社会契约的缔结, 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伴随着政治社会和国家的产生, 人们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也相应的转变为公民权利。简而言之, 公民权利的形成是由社会契约促成的。
参考文献
3.法与权利何以是自然的 篇三
法是权威者的命令,还是“神”的命令?正当权利(right)是权力赋予的,还是自然赋予的?正义来源于实存法(positive law),还是自然法?这是两个互相对立的观念,各自都有很长的历史。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许比生活于小型社会的古人更易迷惑,因为小社会的秩序是自愿选择、自然形成的,而大社会的秩序里却往往渗入了强制的因素。古人也许比我们更明白地意识到:人类有规则的社会生活独立于并先在于任何政治权威的出现。
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直到十七世纪,有一批思想家,他们的理论被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在持续两千年的岁月里,他们思索着人的天性、人的理性、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帮助我们理解法何以是自然法;权利何以是自然、天赋权利;自然法秩序中的自明真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
一、自然法关于人的天性
自然法不是自然科学中所说的自然规律,虽然两者在英文里基本上是同一语词(natural law和law of nature)。自然规律是描述性的,属于事实领域的知识;而自然法是规范性的,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属于道德领域的知识。但与后来休谟告诉我们的常识有所不同的是,自然法理论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是从“是”(事实)里推出“应当”(规范价值)的,我们是靠考察我们作为人所具有的自然本性来认识什么是善,以及我们应当做什么的。
比如,亚里士多德观察到同类物种的种子总是成长为同一的成熟型态,不同动物的卵子在出生之前就展现出了成熟时的有机体,蝌蚪总是变成青蛙,而不是乌龟。因此,他总结出来:自然界有一种秩序,引导植物和动物的生长以达到一个目的,即它们的成熟状态。蝌蚪的目的就是生长成为成熟的青蛙。不同的物种有不同的天性、特点与能力。一只好松鼠,就是一只健康而且平衡能力良好、知道如何觅食和贮存食物的松鼠。同样,一个好木匠就是手艺好的木匠,好琴师就是通过不断练习、演奏起来轻松自如的琴师。万物都有自己的目的,人也不例外,人应该努力实现自己的目的,使自己变得优秀。在古希腊,美德(virtue)一词意味着优秀(excellence),优秀是过和不及之间的适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天性就是追求快乐、福气和兴旺。这也就是应当,就是终极善〔2〕。
圣托马斯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也是从人的自然倾向中推出善来的。他认为人们自然倾向于的事物,应当被认为是善。首先,人和低等动物身上有一些一样的自然倾向。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法律应该予以承认;人具有异性相吸、生儿育女的倾向;人和不少动物一样,喜欢过群居生活,因而他具有避免伤害一起生活的人的自然倾向;人也和动物一样,可以通过生理感官去了解世界,并通过吸收外界的营养来使自己生理成熟。不过,人有一种有关知识和理解力的理性能力是动物所不具备的,即人有寻求了解有关上帝的真理的自然倾向,亦即一种避免无知的欲望。所有这些自然倾向就是善,就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而自然法又是永恒法中人所参与的一部分。理性的善的命令也是自然的,就像自我保存的本能和性本能一样。“每个人的理性都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举。” 顺应人本性的自然倾向也就是人的道德责任。那些不合理的、反社会的、犯罪的行为在托马斯看来并不是人的正常本性的表现,而是对人的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正像自我保护是自然本性,而某些人在某种情况下的自杀冲动则是病态偏离〔3〕。
十七世纪的霍布斯与洛克同样用人的天性需要来解释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与“自然法”。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与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某些情感:对死亡的强烈恐惧;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想通过组织起来的劳动而得到物品的欲望。由于上述情感在自然状态中无法满足,于是产生了“自然法”,以满足上述需要〔4〕。
天性之为天性,就在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洛克解释人为什么平等的理由就是人都是全知全能的上帝造的,属于同一物种,有同样的器官和同样的能力。这种人的同一自然本性就是他们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原因。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里把这种天性上的同一写得非常生动:“难道犹太人没有眼睛吗?难道犹太人没有五官四肢,没有知觉,没有感情,没有血气吗?他不是吃着同样的食物,同样的武器可以伤害他,同样的医药可以疗治他,冬天同样会冷,夏天同样会热,就像一个基督徒一样吗?你们要是用刀剑刺我们,我们不是也会出血吗?你们要是搔我们的痒,我们不是也会笑起来的吗?你们要是用毒药谋害我们,我们不是也会死吗?那么要是你们欺侮我们,难道我们不会复仇吗?要是在别的地方我们都跟你们一样,那么在这一点上也是彼此相同的。”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所谓自然权利所保障的,就是人的天性自然的需要。生命与财产的自保,不受强制的自由,就是人的天性,人的自然需要。而当一个人孤独生活时,无所谓权利不权利,只有与他人结成社会,为了使他人尊重,这些天性的需要就变成了权利。天赋、自然的东西就是生来就有的东西,好比我的眼睛,不是谁给我的,是我生来就有的,我自己不会伤害自己的眼睛,但因为与他人结成社会,就要求别人尊重我自然拥有的东西。
当然,争议马上就会出现。什么是人的天性?贪婪是不是人的天性?攻击性、侵略性、以强凌弱、以众欺寡是不是人的天性?人以强力压迫对方以获得自我优越和自我肯定是不是人的天性?凭什么照上面那样解读天性与自然?柏拉图笔下的卡里克利斯不是说弱肉强食才符合自然法则吗?斯拉雪麦格不是说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吗?亚里士多德不是也认为奴隶制符合自然吗?霍布斯不是认为人对人是狼,充满了仇恨吗?弗洛伊德所分析的杀父娶母剧中儿子与父亲不是有天然的敌视吗?尼采的权力意志不是体现出非使一个人处于奴役状态,方能满足“自我”对权力的意志吗?凭什么自然法理论可以仅将天性往人的本性中的“积极”的方面靠,而故意省略另一面?
我的回答是:以上所说,确实是人的天性。
所谓天性,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无法人为改变、根除的东西,我们可暂时压抑住某种天性的表现形式,甚至将自然欲望压抑到“潜意识”中去,只是由于我们有另一种更基本、更强烈的自然倾向的缘故。我们可能由于自保的天性而压抑住我们的攻击性、侵略性,由于喜爱社交的天性而压抑住我们的权力意志。但天性之为天性,就在于只要条件许可,它就会顽强地冒出头来,所以有“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或“男人有钱就变坏”之说。任何社会制度,都并不会创造或根除人的天性,它只是决定如何掌握人的天性,决定着人的天性能否表现出来或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今天,人们不是借着恐怖片、动作游戏、体育竞技活动以宣泄着自己暴力的天性或权力意志吗?所以,我认为贪婪、好斗、侵犯性、权力意志等可以统称为人的反社会性天性。它们确实是人的天性,不管这些词有着如何的贬义,社会对它的评价如何。
那么,问题就是,为什么有些天性就成为自然权利,有些天性就要被压抑呢?自然法理论有充分的思想资源回答这一问题。
二、自然法关于人的理性
野兽、鱼、鸟互相残杀,古希腊诗人说那是因为它们不知道法律。法律是众神之首宙斯赐给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人性如果是可以变为天使的,人就不需要自然法;人性如果是没有理性的,人就不会敬畏和遵守自然法。
人和动物拥有许多共同的天性,但我们也有完全独特的地方,理性就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的能力。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两种理性: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是我们认知事实真理的能力,例如数学和几何学;后者是引导我们进行选择和行动的理性。亚里士多德和圣托马斯都认为,无论在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中,都有某些原则是不证自明的。例如在思辨理性中,“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逻辑同一律和数学与几何学公理〔5〕。
圣托马斯把法律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反映的是上帝对宇宙的总体计划,只有上帝自己才知道永恒法是什么。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启示给人类的语录。人法是人所制定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那么,什么是自然法呢?虽然凡人无力知道永恒法的整体,却可以凭靠上帝赋予其的理性能力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阿奎那把这种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部分称为自然法。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他确信,上帝赋予我们的理性能力使我们能分清道义上的善良与邪恶。因此“趋善避恶”是自然法中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它是不证自明的〔6〕。
圣托马斯是十三世纪中叶的人。要真正了解自然法,我们还要回到古希腊罗马的历史以及斯多葛派的学说那里去。
公元前330年,亚历山大在规划一个由他统治的希腊人与波斯人组成的帝国。在这个帝国中,希腊人与波斯人被鼓励互相通婚并平等地服兵役。虽然亚里士多德建议亚历山大作为领袖去对待希腊人,作为主子去对待波斯人,但亚历山大拒绝了这个提议,因为他相信在一个包括了希腊人与波斯人的帝国中,必须有一套对两者都适用的法。作为一个希腊人,亚历山大让波斯人相信,这套法律体现了某种高于希腊人意志与意愿的东西,并因此可以使希腊人与波斯人同样受到约束,此即承认波斯人与希腊人共同具有分辨善恶之理性禀赋。如其后的普鲁塔克所写的:“人们不应该生活于诸多的城邦共和国中,并为不同的法律体制所隔离,而应该视所有人为与自己一样的公民。应该只有一种生活和一个秩序(宇宙),在一个共同的法律下,人们如同觅食于同一草甸的羊群。”〔7〕
所有人,不分国别与种族,都有着相同的分辨善恶的理性禀赋,这是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自然法之所以是普世性的,能被所有人认识和接受,对所有人都有效,就在于每一个人都具有(或至少是潜在地具有,只要经启蒙就能具有的)相同的理性能力。
亚历山大的这一政策理念,预示了斯多葛学派体系化的自然法思想,并为罗马的法学家所吸收。在芝诺那里,神、理性、自然、法几乎是同一个含义。自然就是遍及宇宙的统治原则,也即神。这种统治原则在本质上具有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神圣的理性处处寓于所有人的头脑中,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在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因此,不应该有正义体系不同的城邦国家。后来西塞罗写道:“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法律,又在雅典另立一项法律,也不会是今天一种法律,而明天又是一种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要遵守它,而且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8〕
在西塞罗时代,可以说有三种不同的法律:第一种是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市民法”;第二种是“万民法”,对所有国家适用,用于商业交往的普遍法,即某条被罗马人遵守的特殊规则和惯例,只要是其他国家共同采用就编入万民法;第三种是一个理论上的“自然法”,即不是一系列可在法庭上实施的实存的法律,而是“一种看待事务的方式”,用罗马法学家的话说,它是“由共同的人性对人类颁布的,是理性对人类需求和本能的回应”,用早期基督徒的话说,它是“刻在人心中的法律”。
加尔文教派法学家伯雷曼奎将自然法定义为“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是人类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性方能得以发现和通晓的一种法律”〔9〕。
我们现在可以来回答第一节中提出的问题:
我们之所以要压抑人的某些“幽暗”的反社会性的天性,是因为社会生活的需要,是为了一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平等和谐地共存。自然法既要理解人的天性,又要理解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们自愿组成社会,是因为人们发现,完全凭自己的努力是无力实现他所珍视的价值的。为了发展他追求幸福的天性,他就需要与别人结合成社会,互相交换产品,追求某些共同利益。因此,他也需要其他人充分意识和尊重他对自由、安全与和平的欲求,即尊重他的自然权利。
人类又自有一种自然赋予的,可以说与生俱来的遗传性能力,使个人可以在自我之外来看自己,设计自己,将社会规则内化于心,形成“超我”(super ego)的理性能力。没有这种能力,人就会完全像动物一样,在大鱼吃小鱼的非理性本能中茫然失措,从而导致人对人是狼,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权利行为的源泉,是社会性规则或法的源泉。孩童虽然还没有具备这种理性能力,还不是社会化的存在,但只要他在社会关系中长大成人,他就必然具备这种理性能力。虽然我们不敢保障人的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被冲动与欲望淹没,但即使是一个罪犯,也不会把杀人与吃菜同等看待。动物则不具备这种理性能力。另外,社会规则为了保障人的权利(也就是正当欲求),必须施加其他人以义务,恶性侵犯、恶意攻击不被允许。因此法要约束人的天性恶性膨胀,维护社会规则。在一个小型的熟人社会里,规则就是法。虽然由于人们的理性能力和情感联系,法往往不必以强制力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借助于社会舆论的力量,或通过人的自我约束和调整来达到和谐,但决不是没有法。只不过在一个与陌生人发生往来的大社会里,由于无法保证每一个人的理性不被欲望淹没,法要借助强制力的形式表现出来,以维护社会规则,使一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能够和谐共处。但强制性的“法”的力量也是很有限的,它是“叫声比咬声大”(bark louder than bite),即“法不责众”的意思包含着如下含义:仅有强制力的“法”,不尊重理性规则的“法”是不能责众,也经常是无力责众的。
所以,权利本来就是人的天赋自然的需要,因为与他人结合成社会的缘故,为了使他人尊重,把这些天赋需要变成了权利,从而施加他人的义务(不得恶意攻击、侵犯、抢掠的义务)。如果没有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根本不会有任何人类共同体。有没有可能存在着一个完全没有权利,人人都只有义务的共同体?例如,我们是否可以设想出一个人人都自愿献身给共同体的事业理想,只尽义务不要求权利的社会?我们会发现,即使是这样一个共同体,每个成员为履行献身理想的义务,他也需要一些必须的起码的东西。例如他总还需要食物和休息以保持健康(否则怎么献身理想?),其他成员就要尊重他获得这些食物和休息的权利;他要想为这个理想做出贡献,他就必须享有不被滥杀的权利;如果他想在履行义务时不被阻拦,像在获得食物与休息上不被阻拦一样,他就必须享有某些不被无理干涉的自由权。可见,一个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社会是不可思议的,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不依据权利原则对待一个人,就等于完全否认同他一起生活的任何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即使是一个并非出于理想而只是被强迫变成的奴隶,他也必有某种基本权利。
但事实上,没有人会自愿地成为奴隶,他们之所以成为奴隶,也许是被欺骗或被欺诈,也许是被强迫所为。人们之所以会自愿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人和人之间有共同利益(common good);第二,单凭自己无力实现这个共同利益。好比说男人认为有小孩是个good,女人也认为有小孩是个good,但非男女结合在一起,单个实现不了这个common good。一个村子的人之所以自愿聚居在一起,是因为存在着单凭独个家庭实现不了的共同利益,例如修水利的需要和抵抗外来强盗的需要。没有上述两个并存的条件,人并不会完全自愿地组成什么大社会,除非是强制。明白这一点,就不难理解葛剑雄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论证的中国历史上分裂的时间为何长于统一的时间。只是由于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和深化,人们需要和他人发生商业往来的市场半径扩大了,他们才会自愿地追求越来越大的联合体。
然而人性的需要是目的,社会的结合是手段。在历史发展中的许多时期,社会的和外在强制性权威不仅与人性中的反社会性行为相冲突(这是人性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常常与人的基本权利、人性中最有价值(如追求真善美)的东西相冲突,社会或外在强制性权威不是保障个人权利,反而侵犯个人权利;不是促进了人性中最有价值的一面,反而是压制了这些最有价值的方面。人也许是具有无限的可塑性,但他们必依据本性来塑造自身。人经常忍耐,为自保的天性压抑别的天性,但历史发展中的反抗与变革告诉我们:如果人生活于其中的强制社会环境有违人性的发展与心智健康的需要,人就不得不反抗与变革,以创造一些更符合人性需要的社会环境。
三、自然法关于政治权力
早期基督教是在最穷苦的一群人中传播的,所以他们实际上对现世的制度持有相当强烈的拒斥态度,认为这个世界是不可救药的,末日的审判终会到来,国家并不具备什么道德上的价值。此世的制度不过是上帝之城降临前的过渡性安排,因此,政教分离的原则就非常重要:“上帝的事情归上帝,凯撒的事情归凯撒。”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里区分了两种城:一种是短暂之城、世俗之城和人之城,另一种则是永恒之城、天国之城和神之城。前者是国王和国家的领土,是政治权威和政治服从的领域。国王只是人,国家不是绝对的,它们都不具有任何神圣的性质,而是可以被某种外在的力量所评价、批判和矫正的,不论它多么伟大庄严,它都是臣服于一个更高的精神力量的。这个更高的精神力量位于上帝之城。没有任何君主和政制可以逃避正义的审视和批判。
其实,早于耶稣诞生一百年,信奉自然法的西塞罗就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难道暴君制定的法律也是正义的吗?例如,一条规定独裁者不通过审判就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他想处死的无辜公民的法律,能认为是正义的吗?政治团体实施的一些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不配称为法律,而只能被称为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可能制定的规则。”〔10〕
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都认为永恒法、自然法高于人之法。圣奥古斯丁认为,世俗的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规定明显与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圣托马斯的观点是:为了使政府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命令就必须服从理性的某种要求。一种非正义的、不合理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只是对法律的歪曲。如果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其规定的东西都与神法相背离,那么抵制的权利就变成了一种真正的不服从的义务:“绝不能遵守这种法律,因为——我们应当服从的是上帝而不是人。”〔11〕
事实上,是霍布斯而不是洛克第一次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源泉确立在被治者的自然权利上,权力来自于同意。自然权利这个词大约最先被霍布斯使用,以后一而再再而三地有了无比光荣的历史。霍布斯本人,则首先是不信任人的理性的能力,把人完全看做自私自利、不可合作、寻衅好斗之人;其次是不信偶像之外的神,于是便有了最高的绝对权力——“利维坦”这个“人间上帝”。在他看来,法律不可能是非正义的,每个人在契约中已把全部的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了国王,所以人民自己实际上便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没人会使自己受委屈。但不管如何,霍布斯表明了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而不是相反。
历史上,社会规模有大小之分。在有大社会之前,先有小社会。规则在小社会里可以是自愿选择、自然形成的。规则与社会同时存在。没有规则就没有社会,就如同没有马走日、象走田等规则,就没有中国象棋的游戏活动。乡土村庄一般是基于家族性的自给自足性较强的社会,规模不大,市场半径小,人和人非常熟悉、亲密,人们对人际交往规则熟稔于心,“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朱苏力根据富勒的八条“自然法程序审视”原则将乡土社会说成“法治”社会是言之成理的〔12〕。这样的小社会之被纳入大社会,一般出于两种情况:一是被强制性地拉入一个大共同体中;二是出于安全性保护性需要,即由于惧怕扫荡性、劫掠性的流寇或其他欺诈而自愿投靠一个大共同体以寻求庇护。最初,大社会的政府是通过宣布、解释、推行一些先在的正义规则来获得合法性权威,并运用自己掌握的强制性力量在这些方面有效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大共同体的法律条文里既包含了这些先在正义规则,也包含了新权威自己的立法。根据韦伯关于合法性权威三种类型(理性与法的权威、传统的权威、卡里斯马权威)的说法,也可以说,这种大共同体的权威里既包括了韦伯的三种合法性权威类型,也包括了单纯的暴力压迫奴役因素。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是独立于并先在于政治权力的,权利、法和社会同时存在。政府合法性基础来自于遵守先在的正义制度并履行其应尽的职能,权力因有效保护权利而获得正当的合法性权威,权利因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而获得有效保护。因此,如果权力不是保护权利而是侵犯权利,它就是不正当的。权利与正当本为同一个词。
我们知道,自然法理论一般都有一个神学的根基。他们认为正义和法,在其终极的意义上,是存在于人之外,位于人之上的。一个人不能造出法来以适应自己的意志,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使非正义的东西变成正义的。一个好国王或公正的人是指其行为符合正义和法这两种客观标准的人,而不是使这两种标准服务于个人的意志。在这个神学背景中,人和神是有樊篱的,两维世界不可并为一维,此世与彼岸绝不可混淆。自然法的真理绝非人可以创造或完全把握,人的理性可以寻找它 ,理解它,发现它,解释它,但不可能发明它,创造它(或用哈耶克的话说“理性建构”它)。人永远只是在走向上帝的途中,而不要妄想去取代上帝。我们应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即“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洛克说:“因为所有人都是一个全能全知的创造者的创造物,是一个有无上权威的天主的仆人,上帝通过命令把人置于人间,以完成上帝的事业,成为上帝的工具。人被制成有同样的器官和能力,共享同一个自然的社区,人们共有一个天主,所以一个人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仆人,另一个人的工具。自然法教育我们,所有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一个人不能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受教于自然法,只能求教于(consult)自然法。”〔13〕而休谟说:“宇宙的秩序证明有一个全能的心灵;那就是说,这个心灵的意志是恒常伴随着每一个生物和存在物的服从的。”〔14〕 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看来,法的秩序中有一些自明的原则,绝对的命令对人的心智开放,要求人无条件服从。但这些自明真理自中世纪以来基本上是依靠神的存在来提供本体论保障的。可是,在一个无神的时代,自然法秩序中的自明真理的建立还有可能吗?如何可能?
总之,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的天性、处境和相互关系之中,它以一种简单的、永恒的、不言自明的原则反映了人类的普通良心。而公共权力不应该用强权来推行客观价值规范,否则就违背了政教分离原则,违背了信仰自由原则。但这并不等于信仰和道德价值规范就是主观的、私人的了。没有了价值规范的公共性、客观性、真理性,没有了公共哲学、公共伦理和公共正义,人们也许会“逃避自由”,重投一位穿着皇帝的新衣的暴君怀抱,希特勒治下的德国就是一个例子。
注释:
〔1〕〔6〕David M. Adams: Philosophical Problems In The Law,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0, p.46 And p.51.
〔2〕〔3〕〔5〕Barbara Mackinnon, Ethics: Theor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1995, p.82 And p.84 And p.83.
〔4〕〔8〕〔9〕〔10〕〔1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4、 14、43、15、28页。
〔7〕W.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2~33页。
〔12〕朱苏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2页。
〔13〕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Ⅱ6 ( Readings In Social & Political Phylosophy,ed. By Robert M. Stewar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p.14).
4.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篇四
个人的位置--霍布斯与洛克自然权利观的比较
“自然权利”是霍布斯和洛克(也是整个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理论的一大创见,二者在构建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过程中,均以个人为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在对人性的初始分析中,二者就有了不同的趋向:霍布斯的逻辑一贯的.论证将个人由自然状态送入“利维坦”中,而洛克的折中与调和却为个人营造了一个“有限政府”.
作 者:李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00刊 名: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年,卷(期):21(1)分类号:B504关键词:自然法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个人主义
5.大自然的权利读后感 篇五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读后感
原创: Nelson 不知道不关心不了解
说来挺巧,今天一天都和“辛普森案”离不开干系,上午写了外国刑法学作业,分析若“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会怎么样,下午又写辛普森“梦之队”辩护律师成员德肖维茨所著《你的权利从哪里来》的读后感,看来这一天都要跟辛普森“杠到底了”.当然,我的读后感可不是关于辛普森的。我记得我的两个舍友上一次法理学讨论的题目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问题,正好两个舍友拿到的问题一个支持、一个反对。上次写费孝通的《乡土中国》读后感的时候说到“你挥舞拳头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这句话便来自于《你的权利从哪里来》这本书,我便想换一个角度,从理论层面来分析,同性婚姻的权利到底从何而来。
我之前一直以为权利就是制定在法律中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种,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但是直到2016年初,湖南的一对同性伴侣因登记结婚遭拒,起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不作为,获法院立案受理,随后败诉的中国“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我才认识到,权利的来源,可能并不是成文法。换句说法,我们权利一部分规定在了实定法中,另一部分则没有被实定法所包含,更有甚者,实定法可能在侵害着我们的这一部分权利。
那么同性婚姻的权利到底从何而来?德肖维茨给了我们四种理论基础。
第一,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造物主。
具体点说,就是美国《独立宣言》指出的:“上帝是我们权利的源泉。”“某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为权利的来源并非政府,也非人民的同意,而是来自造物主的赋予。”在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中,有一项权利叫做“追求幸福的权利”,我认为这便是同性婚姻权利在“造物主赋予权利”下的理论来源。既然造物主赋予了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且造物主又告诉我们我们人人生而平等,那么我们就可以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和自己的同性伴侣结婚。
但是这种理论是有缺陷的,权利来源于“造物主”的说法在当时的美国站得住脚,但是到了现在,在美国的领域之外,在不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之中,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造物主”是否存在,没有人知道,并没有证据证明“造物主”以一致的声音对人类说话,而且即使没有造物主,某些权利也应当存在。由此说来,同性婚姻的权利,不来源于“造物主”,人类享有的一切的权利,可以说都不来自于“造物主”.第二,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自然。
这个概念有点模糊,我把它说清楚一点,就是来源于“自然法则”.这种理论和第一种“造物主”理论关系极为密切,上帝是所有权利的源泉,上帝创造的宇宙法则或人性,依照逻辑推理,权利应该源自“自然”与“自然上帝”.按照这种说法,“自然是善”,“凡存在必正当”,那么既然同性恋存在,这就说吗自然法则之下衍生出了同性恋,同性恋就有其合理之处,由此同性婚姻的权利就来源于自然。
同样的,这种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按照我们的经验来看,这种“存在必正当”的说法让人很难去接受,因为许多“存在”都无法让人觉得“正当”,比如奴隶制度,种族屠杀等。那么显然,同性婚姻的权利也不来源于自然,人类享有的一切权利都不来源于自然。
以上两种权利来源的理论实际上都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法律虚构物,用以满足外在与永恒权利来源的既有需要,是一种善意的虚构。再多的需要也无法将它们转变为事实。这两种权利来源理论既可以用于善意,可以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也可以被人所操纵用于恶意的目的,成为迫害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
这两种权利来源理论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所代表的权利,都是永恒不变的。“造物主”或者“自然”赋予的权利一旦确定,就是永恒。但实际上世界是在不断发展的,权利也因时空不同而不断发展变化,并不是一成不变。在某个时期贵族统治奴隶是一项合法权利,可是随着不断的发展,奴隶制度就变成非法。在某个时期同性恋可能没有婚姻的权利,但到了另外一个时期,同性婚姻便有了理论基础。所以“造物主”和“自然”都不是权利的来源。
第三,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法律。
这便是我最初对权利来源的认识。这种说法的本质含义就是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制定法律的人,可这样问题就来了,如果制定法律的人决定不需要给同性以婚姻的权利呢?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美国现在同性婚姻早已合法化,但是在合法化以前,美国的法律是没有赋予同性情侣以结婚的权利的,杰斐逊草拟的立法甚至将同性性行为入罪化。
同性婚姻的权利表面上看是来自于实体法的赋予,但是本质上,实体法只是作为国家对于这种权利认可或者不认可的态度,只是法律制定者的一种价值取向。不同于“造物主”或者“自然”理论,法律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能够随着社会时空的不断变迁而变化。也真是因为这种特点,实体法在某个时期是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在另外一个时期又是侵害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所以法律并不完全是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也不是人类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唯一来源。
第四,同性婚姻的权利来源于人类的经验,来源于不断的争取。
这种理论在于权利是我们从历史的错误中学到的,为了避免重蹈过去的不义而产生的。权利并不是从上而下,从统治者的法律或者说造物者、自然赋予的,而是自下而上,建立在灾难、错误以及人类独有的从错误中学习以免再次犯错的能力上。
这种权利的来源,德肖维茨称为“培养的权利”,顾名思义,就是权利是一步步培养出来的,培养的过程便是不断吸取经验,检验不正义的历史、归纳经验的教训,并以这些教训为基础来倡导权利,进而构建理论。
这种理论弥补了前三种理论的缺陷。这种权利不是法律的虚构物,是从实践经验中产生的,目的为善的权利。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跟随人类的历史经验不断更新,直接源于人类的权利,可以直接防止恶行、不义再度发生。
西方国家在最初都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甚至在20世纪,同性性行为被当作重刑而判以监禁。现在,西方社会认为这只是私人的合意行为,不应该使刑事体系关心的事项,这些过时的法律也早已被废除。这种改变并非来源于上帝心意的改变或者是自然的变化,而是人性的变化,是对同性恋与同性恋的经验随实践变迁的结果。
当越来越多身边的同性恋者“出柜”,我们也看到他们成为优秀的老师、军人等社会精英,亦或是同普通人一样过着安稳的生活,成为你的朋友,老师或同事。在他们被伤害或者被杀死时也会为他们哭泣。迫害我们认识并欣赏的人,或者冷眼旁观他人对他们进行迫害,绝非易事。
这种经验便是同性婚姻权利来源的基础,而年轻一辈要比老一辈更能接受同性婚姻,是因为他们有较多与同性恋同学、教室、同事与朋友相处的经验。很快人们就会了解,在婚姻领域对同性伴侣进行差别对待是错误的,而这种经验,这种来自于错误的认识所吸取的经验,正是同性婚姻权利的来源。
当然我认为仅仅靠经验是不足以推动权利的保障,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便是不断的为权利而斗争。最能维护权利的方式,便是主动而持续地为权利辩护。
一个很好的例子便是美国的南北战争使黑人的权利逐步得到了保障,使黑奴制度逐步瓦解。我认为同性婚姻的权利也正是来源于这种持续的辩护与斗争,没有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人们很难认识到这种权利需要被保障,很难察觉这种权利被侵害是不义的,是错误的。
仅仅通过人们的观察到的,和同性恋接触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不断的斗争与辩护,获得更多的关注,就像南北战争那样,不通过自己的斗争,要到猴年马月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呢?几乎每一种新承认的权利都是基于人类经验到或观察到的恶行而创造的。通过不断的辩护与斗争,才能让这种恶性不断暴露出来,才能不断培养人们检验不正义的历史、归纳经验的教训。“这个动态过程会持续到人类经验结束为止。”
综上所述,我认为同性婚姻的权利便来源于人类的经验,特别是“不义”的经验。并且这种经验来源于不断的争取,不断的斗争。同性婚姻还没有合法化,同性情侣还没有取得婚姻权利的原因,也正是人们缺少这一种经验,缺少这样的一种辩护与斗争。当然权利不是一蹴而就的,权利获得的过程道阻且长。由于人类及人类组成的政府总是不断在其他人类身上施加新的恶行,因此我们必须持续构建新的权利。
6.《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读后感 篇六
企业班第三组 原国旗
选择读《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方面是学校有读后感的作业;另一方面是领军同学们组织了个读书会,会长制定了严格的“会规”(每月交一篇读书笔记),所以可以一稿两用。但要读此书是极具挑战性的一项任务,从九月份的第一天便开始行动,直到九月二十六号,才艰难地读完了全书,坦率地讲,对书中的数学模型及推理过程基本上未做深入研究,绝大多数的数学公式早已记不起来了,所以本着借鉴分析角度、结合生活实例,力争“知其然”,不深究“所以然”。
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分析取得了重大进展,相较于传统经济学主要是批评和修正了其一些不现实的假定,比如: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为零的假定;完全界定的私有产权等。此书分上下两篇,主要聚焦于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经济学模型的诸多变量中的产权功能和制度内涵两个变量。归结为学术派别的话是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
对产权及其重要性的初步认识,可以从小时候亲身经历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说起。记事起,村子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大家伙一起劳作,被划分成了若干个生产队,孩提时代最喜欢夏收和秋收,生产队的大大小小、男女老少都在农场上忙碌着,夏收主要是收小麦,秋收主要是小米和玉米,但热闹一过去后,令人印象很深的便是粮食的紧缺了,饿肚子在我小时候不是经常的事,但确实发生过,特别是快到了季节交替时(新的粮食分配未到位时),一个四合院(两层楼房和角楼)里住着十几户人家,经常会有人敲开邻居家的门,借上点米或面,等自家粮食分配到位后再归还。但在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偷着立下“生死状”,再到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地还是那些地,人还是那些人,产权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产权学派,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研究,着重探讨了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罗纳德.H.科斯(Ronald H.Coase)是新经济学代表人物,1991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书中分享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文中的主要思想被总结成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提出的论点是具有颠覆性的,它揭示了传统教条的错误,提出了“权利界定”和“权利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即庇古认为的外部性,由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在自己的活动中对旁观者的福利产生了一种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这种有利影响带来的利益(或者说收益)或不利影响带来的损失(或者说成本),都不是生产者或消费者本人所获得或承担的,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这类问题时,往往考虑应该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办法无外乎要么要求A向B赔偿损失,要么向A课税,或者干脆要A停止工作。这些办法都不尽如人意,因为其结果尽管可能使B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A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的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
上述观点,真的是超出了我本人的认知范围。科斯为了阐述他的命题,举了在两块相邻的地上,因养牛人的牛跑到农场主的地上去吃农作物而引起纠纷的例子。他得出的结论是:因为在对有权利的最初明确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更进一步讲,即便存在完全竞争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
书的下篇主要是新制度学派在将制度纳入经济模型后的分析进展,其基本思想是: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着重讨论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其中尤以舒尔茨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为代表,他将提供不同服务的制度进行了富有经验意义的归纳:(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和个人收入流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
7.大自然的秘密的读后感 篇七
这篇课文讲了作者和几个朋友在向导的带领下去海边看海龟,作者把一只小海龟救到海里去后,一大群海龟就从巢里鱼贯而出,结果这群海龟就被许多海鸟吃掉了。原来,最先出来的那只小海龟是龟群中的“侦察兵”,一旦遇到危险,它便会返回龟巢。如今,巢中的海龟得到了错误的信息,便以为外面很安全,所以后来才会被海鸟们吃掉。
我觉得作者要顺从大自然的法则,海龟们自己有自己的生存之道,不然早就灭绝了。
人类经常会自以为是,比如:草原上,狼经常捕杀羊群,人们以为羊群会被吃光,就大力捕杀狼,结果羊群成倍成倍地增多,草原上的草很快被吃光,羊群也难逃死亡。
8.大自然的语言读后感 篇八
此外,文章语言准确、严谨,体现了说明文语言的科学性。如第三段中“古代流传下来的许多农谚就包含了丰富的物候知识”一句中的“许多”一词说数量,有范围,不一概而论,措词严谨。在说明物候现象的时候,先分说“植物”和“动物”,再概说“生物”,用词处处都经过推敲。在说明影响物候现象的四个因素时列出了精确的数字,举出了确切的例子,并把例子加以比较,如“大连纬度在北京以南约一度,但是在大连,连翘和榆叶梅的盛开都比北京要迟一个星期。”同时还使用了下定义的说明方法,如“秋冬之交,天气晴朗的空中,在一定高度上气温反比低处高。这叫逆温层。”
开头一段将大自然一年四季的物候景观写得生动形象,这是一种描写的方法,给读者展现了一幅四季风景画。“大地”“苏醒”是拟人的笔法,再用“冰雪融化,草木萌发,各种花次第开放”两个结构相同的四字句配以一个长句,具体描述大地的“苏醒”,给人带来一片扑面而来的春色。“次第”用得非常典雅。燕子是“翩然归来”,活泼伶俐的小燕子的形象一下子就浮现在眼前。变黄的树叶在秋风中是“簌簌”地落下来,有声有色,让人如闻其声,如见其景。此外,“北雁南飞”“田间草际”“销声匿迹”“衰草连天”“风雪载途”等词语,典雅、简练、生动,富有表现力,如一个个电影镜头。“迎接风雪载途的寒冬”又是拟人的手法,把大自然写活了,为下文用另一个拟人“大自然的语言”作准备。最后,作者用“年年如是,周而复始”八个字概括这一段的四季更替情况,极其简洁。总之,作者在第一段运用的优美词语,美不胜收,令人目不暇接,以这些优美词语为主,又构成一幅幅生动形象的画面,简直像一篇写景散文的开头。第二段的“草木荣枯,候鸟去来”和“花香鸟语,草长莺飞”两组词,一句四字,极其概括、雅致,文气扑面。这一段更让人注意的是拟人手法的运用:“杏花开了,就好像大自然在传语要赶快耕地”“桃花开了,又好像在暗示要赶快种谷子”“布谷鸟开始唱歌,劳动人民懂得它在唱什么……”三句话中“传语”“暗示”“唱歌”把大自然中无比丰富的物候写活了,它们似乎都有人的思想感情,似乎都在为农民操心,惟恐他们误了农事,这种手法大大加强了说明的生动性,增强了文章的可读性。
9.大自然的启示读后感 篇九
人类自古以来就想象鸟儿一样飞上蓝天,终于在19发明了飞机。可是,在飞行速度不断提高经
常会发生机翼因剧烈抖动而破碎,造成机毁人亡的惨祸。科学家最终发现,其实蜻蜓早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原来,每只蜻蜓的翅膀末端都有一块比周围略重一点的关键。春秋战国时期,鲁国人鲁班因为被带锯齿的小草划伤而发明了锯子。英国伟大的物理学家牛顿从苹果落地得到启示,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这些都是大自然给人类的启示。
被小草划伤的人不止鲁班一人,看见苹果从树上落地也不止牛顿一人,而单单他们受到了启示。所以,我们要经常开动脑筋,要注重知识的积累。
10.《大自然的秘密》读后感 篇十
这是个令人发省的故事,讲述了一群旅游者和一位生物学家向导在实地观察太平洋绿龟是怎样离巢的。可是,当一只幼龟从巢中伸出脑袋时,却被凶狠的老鹰逮个正着。当老鹰正准备享受这美味幼龟时,向导在同伴们的劝告中,极其不情愿地抱起幼龟,将它送到大海。可是,就因为这样,成千上万的幼龟被错误地引向大海,导致一大群食肉鸟蜂拥而上,饱餐一顿幼龟。这时,他们才明白,自己是多么的愚蠢。
这个事实残酷地告诉我们:我们都是万物之灵,可是在做一切事情是都太想当然了,以至于差点破坏了生态平衡。难道我们在做每一件事时都不能仔细地去钻研钻研吗?向导心里明白,老鹰刁去幼龟,这是自然之道,这是维持生态平衡最最基本的法则―弱肉强食。弱小的,难免要被强大的吃掉。况且才损失一个,总比吃得都要遭受灭顶之灾好吧?这付出的代价真是巨大。而且,只要当时听从向导的话,就不会再破坏自然界的规律。往往当我们自作聪明时,就会好心办坏事。我们都根据脑袋里自己的想法处理大自然的事情。其实,你完全可以袖手旁观。大自然的主宰者永远不是人类,而是它本身的自然规律。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大自然中的动物都有躲避灾难的本能,人类要遵守大自然的规律与动物们共同生存,不要人为地破坏改变环境,不要让人类干涉动物的行动。不要替动物安排什么。
11.大自然的秘密读后感作文 篇十一
这篇文章主要讲了作者和七个旅行同伴及一个生物学家向导去南太平洋加拉巴哥岛,他们发现了一个龟巢,于是,一只幼龟从巢里出来,正当它要被吃掉,我们把它放向大海里,原来那只龟是“侦察兵”,所以巢里的龟得到错误的消息,结果,数十只幼龟被食肉鸟吃掉的故事。
读了这篇文章,我明白大自然中的动物都有躲避灾难的本能,人类要遵守大自然的规律,不能违抗这个规律,是我们人类破坏了动物的生存环境,所以我们要保护动物生存的环境,我们人类也不能破坏动物的行踪,更不能伤害到动物,比如:天天打猎,捕杀动物,这样会引起巨大的灭绝,我们人类不能代替动物做一些事情,可能帮了倒忙,也有可能造成错误,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人,他有一只蚕,这个人就想让让它快点变成蝴蝶,于是,这个人就把它的外皮剪破了,虽然蝴蝶出来了但是他飞不起来。
人是万物之灵,然而,当人自作聪明时,一切都可能走向反面。
12.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000字 篇十二
当公民的权利索道不法行为的侵害,对于这样一种恣意的行为本身来说,就是对发理念的对抗。正如公民对五的所有权被人所侵害或剥夺时,就是通过否认所有权,同时否认所有权理念本身,进而否认公民人格的根本生存条件。
作者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命题上,进行了一些实质上的证明:1、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3、主张权利对国民有重要性。他沿着为权利而斗争之个人动机的各个阶段追寻斗争的足迹:私法领域上的个人,公法或国家机关层面上的社会秩序要求,全民族的利益与生存,从小到大、从具体至抽象,让国民切身地从较低或浅层的眼光中分析开来,产生共鸣感之后,进而引导去理解作为社会中的国民不应对权利产生漠视,相反的是要不断地斗争,只有不断地斗争才能让法走得更远,这也是社会秩序稳定与民族生存的关键。
事实上,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那样: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方法,完全放弃权力,就是精神上的自杀。所有为权利而斗争,事实上就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存条件,更是将为权利而斗争的境界从每个人的具体利益保护提升至精神生活的层面中去。
因为只有是一个处于社会中的人,必然地就要处于一种权利状态(按照天赋人权思想,自然法则,人是生出来就拥有了一些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对于这样的权利状态,我们将面临的就是选择,此时,你将作出如何的选择就意味着你对于权利表明态度,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沉默也是一种选择,当然你还可以选择斗争!
在作者那里,他认为权利被侵害将会以精神上的痛和身体上的痛苦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不管谁先谁后,这两种痛苦是无法通过时间来冲淡的,因为当你对权利被侵害后选择漠视或是沉默对待,你就会因为自己所做出的选择后给与了这样的痛苦状态一个长时间的存续时期。但是作者在论述为权利而斗争这个命题是时候,采取了一个“温和式”的分析方向,首先将读者引入一个情景当中去,只有结合你自己的心理状态与面临选择是会如何表明态度这些因素,去深刻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在整个引导你的过程中,作者无论是通过心理的暗示亦或是正面的昭示,事实上,在最后你只有一个路径选择,那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否则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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