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应(精选6篇)
1.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应 篇一
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被离婚”的法律应对 篇二
案例简介:2006年5月,李某(女)经人介绍和王某(男)相識恋爱,后在南京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1子。2008年初,李某突然接到一陌生女人电话,被告知王某已经和她离婚,并和该女子结婚。次日,李某至民政局查询,档案里记录:2007年12月,“李某”本人在区民政局与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区民政局颁发了离婚证。但是这份离婚证和离婚手续,李某从未见过,也未签字。经查,王某利用民政局审查上的漏洞,伙同他人假冒李某身份,骗取民政局颁发了离婚证,李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离婚”。
一、“被离婚”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起“被离婚”案,反映了婚姻登记的无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中的职责,在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本人是否共同当场依法提交了申请离婚登记所需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及自愿离婚登记声明书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只要申请人本人共同到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即应依法予以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审查上述材料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至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范围内。
由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删除了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以及弄虚作假、骗取的婚姻登记的条款,并删去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条款,仅规定了撤销婚姻,但本案的情况并不符合撤销婚姻规定的情形,因此,民政局并没有自行撤销离婚证书的职权。
对此类情况,“被离婚”一方的意思表示明显不真实,但是法律却并未明确规定受欺骗或受损害的一方的救济途径。当事人解决问题有二种途径:①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无效。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只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实质构成要件,针对结婚无效采取宣告无效制度,无论婚姻法或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对离婚无效的处理方式;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民政局依据虚假申请材料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发结婚证。笔者赞成第二种途径,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婚姻自由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行为;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颁发离婚证的行为应否撤销
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不严,导致依据错误身份证明发证,但是除胁迫婚姻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自行撤销颁发的离婚证,所以被告并非有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错误的,就可以撤销该行政行为,而依据正确的证据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该离婚证。
笔者认为,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颁发离婚证的行为是否违法及应否撤销,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1.婚姻登记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自愿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及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予以认可和证明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离婚登记的作用,在于推定了其所登记的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合法性,颁发给当事人离婚证,使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社会公信力,起到公示作用。离婚登记行为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权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及人身关系的变动,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申请和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载明的事项,而非取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
2.兼顾正义与秩序的平衡,限制撤销离婚登记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殊性。在离婚登记行政案件中,应兼顾正义与秩序的平衡,不可盲目予以撤销。因为当事人有可能在离婚登记后再婚产生新的社会关系,而法院在受理离婚登记案件后,经审查如认定离婚登记是违法的而予以撤销,势必造成法律上的重婚,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使婚姻登记机关丧失公信力,也损害现实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为了维护个案的正义而破坏社会秩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根据以上原则,本案的处理结果,根据法院实际审查情况和实际情形有不同处理结果:①如果法院经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尽到审查义务,当事人离婚申请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则维持离婚登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②如果法院经过对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发现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形式审查义务,申请人未依法提交法定全部材料,或虽尽形式审查义务,但实质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而准予离婚登记的,在被告未再婚的情形下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离婚登记。但在被告已再婚的情形下,法院则应当考虑到婚姻关系的不可逆转特殊性和维护现实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宜判决撤销离婚登记。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确认这一离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并不撤销让其效力得以存续,尊重后一婚姻的效力,维护现实的法律秩序,应为一种妥当的处理方式。这样判决即能使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后的登记中以此为鉴促进其依法行政,又能达到司法审查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
3.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篇三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女儿,名______。因____________,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
女儿__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到18岁由子女自己选着哪方。
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______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女方指定账户,女方暂定账户为是,开户行:______,账号:______。如有变化,可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男方。
男方每隔______个星期,可于周六周日接女儿一起生活,周日晚上______时前送回女方住处。
三、财产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与债务:除以上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与债务,各自承担。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
男方(签名):_________女方(签名):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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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 篇四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1女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一、因男方情感出轨、又既未对女方尽过责任,又没尽过养家的义务,男方迫不及待的由20________下半年对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因考虑孩子即将面临高考,承诺男方孩子高考完后离婚。男方_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字第113号。现因男方情感上出轨、因男方工作岗位提高后瞧不起女方、因女方不能满足男方性欲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双方婚生子女方单位稳定,收入稳定特给男方,但是由于男方从未对孩子付出感情,特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向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3500元人民币,另外读书相关资料费、医疗费、四季着装费、及其他不可控费用计每月1500直至________结婚成家结束。
如物价上涨厉害男方应每年20%递增上述费用。(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后的再教育费、医疗费、找工作等其它各项需支出的费用由男方承担,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男方承担90%,女方承担10%。
(四)如果子女,将来结婚生子男方应承担所有费用。
(五)非监护方探视子女,探视自由。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如下:位于___房屋一套、家中家用电器若干、福特轿车一辆、股票若干及男方存折:___。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家中家用电器若干及男方存折:归双方婚生子女王烯所有,福特轿车一辆、股票若干因男方过错,归女方所有。
经协议选择谁,此人就享有在此房屋的居住权。五、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百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女方:日期:
男方:日期: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2男方: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认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个儿子(女儿),名____________。现在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______由____方抚养,随同____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元给____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____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元,____方应于每月的1——5日之间交到____手中或转入指定的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是应该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是男方(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__个月内付清。
(3)车: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归______方所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__个月内付清。
(4)生意:以_____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____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该付违约金____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男方)生活困难,男方(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对方。鉴于________方要求离婚的原因,_______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_______元。上述男方(女方)应该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3立协议人: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与女方______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
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本协议书范本为______地区民政局统一格式。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
5.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 篇五
男:,年龄:,国籍:,职业:,身份证号码:地址:
女:,年龄:,国籍:,职业:,身份证号:地址:
经协商,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第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在因为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离婚后抚养孩子的问题
(1)双方的婚生子女由_ _ _ _ _ _方抚养,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子女大学毕业前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平摊,非监护人在看到相关账单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非监护人在紧急情况下垫付的责任。
(三)子女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双方平等分担。
(4)非监护方探望子女的具体方式如下: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单项财产或份额价值超过人民币_ _ _ _ _元的)明细如下:
(2)一方持有并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笔财产或份额价值在人民币_ _ _ _ _元以上)未列入前款的,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享80%的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下:
以下财产属于该妇女:
以下财产属于男方:
其他特别协议:
(五)夫妻共同债务:
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依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或:本自愿离婚协议是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以上自愿离婚协议事项,双方保证认真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外部补偿金等。,延迟方应按日向提前方支付未付金额的6 ‰的延迟违约金。孩子的监护人阻止非监护人探视或者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人有权获得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为监护人违约发生时上一年度的总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的双方:
男:(签名)女:(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6.离婚房产赠与的法律适用解析 篇六
2005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某乙。2009年10月,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王某在婚前购买的一套面积为116平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属男方所有,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王某乙所有,由李某和女儿居住,离婚后男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双方进行了复婚登记。2014年12月,王某与李某再次离婚,并且王某明确表示撤销对王某乙的赠与。2015年1月,李某作为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将该住房归婚生女王某乙所有,王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法第186条亦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上述规定,赠与房屋等须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在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由于王某明确表示撤销赠与,依法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约定,将王某个人所有房屋无偿赠与女儿王某乙,是基于离婚进行财产处分的赠与行为,与普通的赠与合同存在区别,即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因素,也不排除为迅速离婚而作出重大让步的因素,如认可王某撤销赠与的效力,则损害了李某和王某乙的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因此,王某撤销赠与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意见
本案实体争议的焦点是王某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产生认识分歧的根本问题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条款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婚姻法》,而解决该问题首先就要明晰何谓离婚房产赠与这一前提基础。
(一)理论解读:离婚房产赠与的涵义
离婚房产赠与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婚姻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离婚房产赠与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的同时对个人所有房产或夫妻共同房产进行赠与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理论研讨不能规避这一问题。具体而言,离婚房产赠与是指夫妻一方以离婚为目的,将其个人房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归属其所有的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或第三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从定义上看,离婚房产赠与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兼具离婚财产分割与赠与的双重属性,有着鲜明的身份特征,而这种鲜明的身份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离婚房产赠与协议基于身份关系的变动而生效。我国《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将赠与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详细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告生效,赠与人就应当实施赠与行为,除非赠与人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其中更明确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可以撤销的,赠与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所以,撤销制度本身就可以证明赠与合同生效的节点是双方达成合意。但是在离婚房产赠与中,赠与人无偿赠与则不单单是纯粹的赠与,这种赠与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双方以离婚为目的,即这种赠与可以视为将解除婚姻关系作为赠与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1]依据《合同法》第45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离婚房产赠与条款生效的时间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本案中,王某初次离婚登记完成时,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其所签订的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的协议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虽然王某与李某之后后经过了复婚和再次离婚的过程,但之前签订的赠与协议已经生效,而且双方在复婚和再次离婚时对该赠与协议所涉及的房产没有作出其他约定,房产赠与协议继续有效。
2.离婚房产赠与协议具有“有偿性”。离婚房产赠与虽然与赠与合同一样,都属于财产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财产赠与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赠与合同为一方纯获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单务合同。虽然赠与人无偿赠与也是有原因的,赠与人往往是为了获得其他更为隐性的利益,但这种“有偿”非基于合同本身,也不能够成为合同的基础,只能算是赠与人的赠与动机。然而,在离婚房产赠与中,赠与人并不是纯粹的无偿赠与,一方赠与房产的目的或是为缓和矛盾尽快获取婚姻关系的解除,或是对离婚后子女抚养一方的财产补偿,或是对婚姻感情的补偿等,不论是何种目的婚姻双方都需要各自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一方并不单纯只享有权利,也需要履行与对方离婚的义务并且承担离婚的法律后果。[2]本案中,王某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赠与人往往出于缓和双方矛盾,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而作出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也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受赠方王某乙的监护人李某需要与王某履行法定离婚手续并抚养王某乙,才能获得房产。因此,离婚房产赠与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赠与相区别,不能不加区别地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实践操作:离婚房产赠与的法律适用
由于离婚房产赠与协议的身份性质,产生了以上两种争议,即离婚房产赠与协议到底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还是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不同的法律适用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
首先,本案离婚房产赠与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排除适用的是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对此学界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仅指纯粹的身份关系协议,而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协议则不被《合同法》所排除。另一种理解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样应当包括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协议,即离婚房产赠与等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为恰当,离婚房产赠与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是对身份关系的变更,其所作出的财产协议仅仅是变更身份关系的附加条件,应认定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婚姻法》。只有《婚姻法》没有特殊规定才可参考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本案中,王某赠与房产的条款是其与李某所签订的一揽子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离婚协议中身份关系的解除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若《婚姻法》对离婚房产赠与条款有规定时,则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的规定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认可了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双方都应依照协议内容分割财产,不得随意反悔,除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6条对夫妻间房产赠与进行了明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又将赠与问题引致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赋予赠与人除特殊情形以外的任意撤销权,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所应适用的司法解释。
1.赠与人在离婚之前通过签订协议书直接作出房产赠与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赠与人实施赠与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赠与人赠与房产的相对人是第三人,则是普通的赠与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涉及适用《婚姻法》的问题;若赠与人赠与房产的相对人是婚姻另一方,则应当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明文规定,引致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这两种离婚房产赠与情形中,是否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则需要看其所作出的赠与是否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即主要看赠与发生之后,受益方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3]例如,若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念及昔日感情将其个人财产给予李某,后离婚,则王某应当享有任意撤销权;若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将个人房产赠与李某,同时约定如果离婚则由李某抚养婚生子女,后双方协议离婚,则王某与李某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王某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签订的包含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一揽子离婚协议中含有房产赠与内容的赠与。由于赠与协议包含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中,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不可分割,是双方离婚时对各自财产以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直接认可协议的拘束效力,在无可变更、可撤销等特殊情况下,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协议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仅约定了将房产赠与给婚生子女,还约定了由李某独自抚养婚生子女等离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揽子的离婚协议,王某不能撤销该赠与,应当积极配合李某进行房产权属变更。
总之,司法人员应当首先判断房产赠与是否属于以身份变更为基础的离婚房产赠与,若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则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反之,则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赠与人的赠与属于离婚房产赠与的,还应考虑房产赠与的发生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还是在离婚时发生的,根据赠与协议签订的目的、背景,分析其是否需要对方给付一定的道德义务,若是在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包含房产赠与的条款或是赠与房产的基础需要对方履行道德义务,则赠与人则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注释:
[1]参见田韶华:《夫妻间赠与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2014年第2期。
[2]参见吕春娟:《离婚协议中赠与方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载《天津法学》2012年第4期(总第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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