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2024-08-22

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精选11篇)

1.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一

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规范

(2011-11-03 09:59:14)转载▼ 标签:

调查询问 行政处罚 送达回证 通知书 询问笔录

一、案卷封面

1、案件名称:当事人全称+违法行为表述+案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3、办案单位:填写办案机构名称全称

4、归档时间:装订完毕时间

5、归档号:不需办案单位填写,由市局档案室统一编写。

二、案卷材料目录(正卷、副卷)(正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正卷”二字)

三、立案审批表(页码起始页)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六、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案情需要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以制发的日期为序)

1、询问通知书;

2、查封(扣押、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3、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4、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

5、责令改正通知书;

6、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

7、听证通知书等。

七、送达回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2、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

3、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与其他法律文书对应);

4、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回执;

5、公告送达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张贴的公告。

八、听证笔录

九、证据材料

1、立案前初步调查获取的证据;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笔录二(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调查询问笔录三(其他被调查询问人的笔录,同一人的多份询问笔录按询问的时间顺序排列)、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当事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

9、鉴定结论(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报告、抽样取证记录等);

10、有关书证(包括帐册复印件、原始凭证及图片、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等);

11、有关物证(包括实物、现场照片、实物照片等);

12、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包括制作人、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等说明);

13、勘验笔录;

14、其他证据材料(与案件定性有关联,具有证明力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财物处理单据

1、转退还财物清单、当事人收回财物收据;

2、没收物品的处理记录(统一入库的,附入库单;销毁的,销毁记录及照片;拍卖或变卖的,按规定保存相应手续材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1、罚没款收据复印件(包括没收物品变价款收据);

2、移送(交)通知

3、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报告

4、案件回访表及案件处理中,形成的应该归档并可以公开的其他材料(副卷隔页:A4纸竖式居中“副卷”二字)

一、案源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监督检查报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各类审批表

1、有关事项审批表(包括暂扣、封存、解封、延长暂扣、先行处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

2、行政处罚建议书

3、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四、核审意见

1、法制部门案件核审表;

五、听证报告

六、其他材料

1、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2、处罚决定书发文草稿;

3、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页码编写要求:

1、正副卷页码序号从1开始,页号相连;

2、文书反面有文字的应该编写页号;

3、正副卷隔页纸不编号。

2.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二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适应了现代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但是, 由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制度制约、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个别人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等原因, 导致出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正确行使的情况, 往往也成为引发行政争议的重要诱因。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 我市卫生局制定了《余姚市常见卫生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规定》 (以下简称《裁量规定》) , 尝试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旨在约束卫生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取得了一定成效。

1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设定行政处罚时, 给行政执法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采用何种处罚形式和处罚幅度的裁量。一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所必需的。但是,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或滥用, 不仅背离了法治原则和社会公平正义之精神, 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 而且影响和谐社会构建。

我市卫生监督所共有9个分所, 48个一线卫生监督员, 监管着全市1.3万余家管理相对人, 每年行政处罚数约600家次。为了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罚款权, 真正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和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 避免“依人设罚, 依人施罚”, 杜绝目前常见的“态度罚”、“面子罚”等不当做法, 需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 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 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 减少其罚款的随意性。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 做到对有相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的人, 给予相同的处罚。这样, 既有利于执法人员的行风建设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 也便于取得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和配合。对于落实执法责任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裁量规定的内容与具体做法

2.1 裁量规定的内容

《裁量规定》是针对每一个存在自由裁量权限内容条款而制定的, 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等阶次的基础上, 具体量化相应的适用情形和标准, 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数额的规定。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条款繁多, 《裁量规定》仅对常见卫生违法行为罚款的幅度做了裁量规定, 因为目前常见的卫生法规对于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罚种类的规定已比较明确, 没有包含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裁量和确定采用何种行政处罚形式的裁量。对经常出现的卫生违法情形, 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自由裁量幅度较大, 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情形, 要先行规范, 尽快纳入法律秩序约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同时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规定对四明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卫生违法行为, 可以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但最低不得少于《裁量规定》罚款数量的一半和法律规定的低限。

2.2 裁量规定的原则

2.2.1 合法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幅度界限内存在, 因此, 我们只在法定范围内对较大幅度的罚款做了细化和缩小裁量幅度的规定。

2.2.2 过罚相当原则。

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人的违法持续时间、违法数量 (产品数或人员数) 、违法危害性 (虽属同一条款, 但也予以适当区别) 、违法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违法人的主观程度 (故意或过失) 、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违法行为的重复性等, 予以区别规定, 使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当。既不能畸轻畸重, 显失公正, 也不能放任自流, 徇私舞弊。

2.2.3 公开性原则。

在建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 制定的《裁量规定》对外公布, 允许公众查询。

2.2.4 公正、公平原则。

对同类情况必须相同对待, 不同情况必须区别对待。各卫生监督分所在执行卫生行政处罚时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 适用的法律依据、罚款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坚决制止单纯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 视当事人的亲疏、背景论罚, 凭执法人员的好恶、心境论罚等随意处罚、执法不公的现象。

2.2.5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在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惩戒的同时, 其主要功能在于纠正违法行为, 维护法律秩序, 这是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立法本意。《裁量规定》特别强调,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对违法行为“可以”罚款而不是“应当”罚款的, 对轻微的违法行为第一次检查发现时不予罚款, 而是责令其限期改进, 只在第二次检查发现仍存在相同违法事实的, 再给予处罚。此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是在法律允许下的“首次不罚制”, 这也与和谐社会建设原则相适应。把实施处罚的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过程,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3 把握两个环节

一是梳理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是整个工作的基础。我们对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行政罚款的条目, 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理清所有的自由裁量权条款, 重点理清那些涉及面广、应用频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裁量幅度较大的条款, 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和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包括行政处罚分级查办审批制度、行政处罚合议和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案卷审核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等, 这是整个工作的保障。

3 取得的效果与下一步打算

3.1 工作成效

一是实施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裁量规定》限制了执法人员在罚款幅度上的随意性, 防止自由裁量权运用显失公平, 或者滥用职权, 实施三年来, 管理相对人申诉的案件明显减少, 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二是便于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由于《裁量规定》涵盖了日常卫生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卫生违法行为, 较详细地规定了具体违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多少罚款, 执法人员只要对照规定量罚, 实际操作性较强。三是便于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若不按规定处罚或量罚不当, 可比照《裁量规定》并按照配套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四是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便于取得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实现了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和谐, 管理相对人对卫生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大为提高。

3.2 下一步打算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虽然《裁量规定》执行三年来也修改了多次, 但有关内容和制度完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主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的执法条款数量繁多, 违法行为情形多样, 在《裁量规定》的细化上还不能完全到位, 难以做到恰如其分;违法持续时间取证较难, 易被管理相对人蒙骗, 最后导致罚款裁量合理性上出现问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充实, 特别是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 以真正达到实施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的目的。

参考文献

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 篇三

裁量权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四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

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十一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使裁量权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第十四条

省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统一遵守本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4.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四

一、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文书应当打印或使用黑色水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2、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3、文书规定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编注。做到一案一号。

4、文书中注明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5、文书中要求填写执法证件号码的,必须要填全号。

6、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代签或机打。

7、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4)当事人名称应前后一致。

8、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对笔录审阅无误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无误”,并在该句话右下角签上名字和日期,空白的地方可以用斜线划去。(如有续页,则每页都要签名);

9、交通部规范中案由: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省厅规范中案由: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的“案由” 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例如:xxx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部或厅规范填写案由,案由前后保持一致。

10、文书中的执法地点: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11、文书中的执法时间: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12、文书中的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和当事人基本情况:要如实填写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要详细;证件号码和联系电话要准确。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联系地址与身份证要一致;

如不一致为了减少执法成本,当事人可以到居住街道居委会开暂住证明。

13、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如:执法地点:滁州市天长西路商之都58号南50米。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喻遵平、王晓军,执法证号3423110074、3423110073.王晓军于2010年7月5日9时45分现场摄像(或拍照),光盘号20100705,车号:皖C01258。喻遵平于2010年7月7日11时截图。当事人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字。)

二、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一)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笔录

1、主要内容:

(1)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客观、真实地描述执法现场的情况,不能作主观推想和猜测。(如:2010年7月5日上午9时45分,滁州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滁州市天长西路商之都58号南50米路面稽查检查时发现,王军驾驶的道路运输证号码为xxxx皖C01258小型货车,前往蚌埠市运货,车上载有60箱雪碧。经现场检查,王军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驾驶员货物从业资格证件。)后面不加XX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货物运输案。

(2)“上述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只能选一项。(3)“当事人(见证人)”只能选一项。(二)立案审批表

1、简要案情:简要地叙述案件的事实和经过,以及初步调查掌握的情况。并指明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如:2010年7月5日上午9时45分,滁州市运管处执法人员在滁州市天长西路商之都58号南50米路面稽查检查时发现,王军驾驶的道路运输证号码为xxxx皖C01258小型货车,前往蚌埠市运货,车上载有60箱雪碧。经现场检查,王军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驾驶员货物从业资格证件。认为王军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货物运输,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9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调查机构意见:提出要求立案的请示,签章和日期。(如:要求立案,请法制部门审查)

6、法制机构意见: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签章和日期。(如:建议立案调查,请领导批示。)

7、单位负责人意见:审批,决定是否给予批准立案。

(三)询问笔录

1、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

2、询问记录内容: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记录。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

3、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情况。

(四)勘验检查笔录

1、天气情况:当时的天气情况,应写明“雨、雪、雾、阴、晴”中具体的一种天气情况。

2、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

应当客观真实地填写勘验现场发现的问题及勘验结论,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勘验结束后,应将勘验结果表明。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一联随案件材料一起移交行政案件受理中心

1、当事人应当签署“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的意见并手签姓名和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

2、作出退还决定的应在“备注”栏:当事人签“上述物品完好,现已退还”签名及接收时间和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六)、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第一联随案件材料一起移交行政案件受理中心

1、车辆有异常情况的,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2、在七日内持本凭证到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案件受理中心接受处理。

(七)调查报告

1、案件调查情况: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的全部过程。(从轻、从重在调查情节中体现)

2、处理机构意见: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八)责令改正通知书

1、违法事实表述要简明、清晰,一般要注明违法时间、违法地点。

2、责令改正事项及依据(如:皖M80283滁州市驾驶员王某某无故拒载乘客,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在营运中不得无故拒载客车)

3、可以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可将改正结果注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下方;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写出明确的责令整改期限;

4、责令改正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

(九)、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1、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罚款处罚的应当写明罚款金额。(如: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理由和依据:做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原文,具体到条、款、项、目。(如: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当事人可以向其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单位的名称应具体到部门。(如: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法制科)

(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

1、“送达单位”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滁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2、“送达地点”应明确具体街道、门牌号、表述准确、规范;(如:滁州市琅琊西路88号行政案件受理中心)

送达回证空白部分应作划线处理,包括备注栏;

“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3、送达文书:填写送达文书的名称。(如: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当事人陈述申辩书

1、调查复核情况:填写经复核违法事实。(如:经复核,王军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承办人意见: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王军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货物运输,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妥否,请批示。)

需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当填写“建议报案件会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

3、单位负责人意见:由负责人明确写明“同意承办人意见”或者写明同意作出处理决定的全部内容。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出席人签名:应由全体出席人本人签名,体现集体负责制。

2、讨论情况:

首先“案件简介”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

其次“讨论记录”栏中要明确每个人的意见;

集体讨论记录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要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致。

(十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1、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的叙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法律依据: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定的全称、具体条款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全称、具体到条、款、项、目。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3、缴纳罚款银行: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如:农行皖东支行)。

(十三)、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填写解除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具体时间。根据强制措施解除的情形。(如: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完毕)

(十四)、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报告

1、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种类、数额,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2、执行情况:

应当根据案件终结的具体情况写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如:当事人于2010年7月8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5、“处理机构结案意见”由处理部门写明具体意见并由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填写日期;(建议结案)

6、“法制工作部门审查意见”由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写明具体审查意见并由法制部门的负责人签名、填写日期;(同意处理结果意见)

7、“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由负责人填写意见和签名。(同意结案)

三、卷宗管理规范 一、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三、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1)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2)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四、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笔录 4.立案审批表; 5.询问笔录;

6、勘验笔录;

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8、调查报告;

9、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10、当事人陈述申辩书;

11、从轻(减轻)交通行政处罚申请书

12、交通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3、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14、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通知书;

15、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4、送达回证;

15、交通行政警示教育备案表; 16.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7、等其他有关材料; 18.备考表。

五、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 ”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 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七、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 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八、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九、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法制科移交,进行归档。

5.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五

1 存在的意义

1.1 立法目的

为了便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对现今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范围和幅度内,针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做出适当处理的权力,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够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很多问题,维护畜牧业的健康运行。

1.2 存在意义

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更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对<<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宏观规定的有利补充。其正确行使,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执法活动中体现公平公正性,有利于提高畜牧业发展的法制化进程,维护行政相对人员在进行相关社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有利于提升执法者的社会形象。

2 常见的问题

2.1 恒定自由裁量权

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范围进行量化或次化的恒定规定。如:初次违法,再次违法等,根据违法次数不同处罚不同等等。

2.2 对模糊的法律概念解释不准确

当现有法律、法规等不能明确、具体的做出规定,只作宏观、原则性指导时,我们对模糊法律概念的解释必须符合所属法律等文件的精神,必须符合现今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否则就容易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一是内涵任意缩小或扩大;二是解释前后出现不一致;三是解释已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内容相违背。

3 如何加以控制

3.1 合法性要求

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应当遵守以下要求:行政主体法定明确;法律依据(自由裁量权)明确存在;作出的行政行为遵守法律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明确且正确。

3.2 合理性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等方面内,应当符合立法意图、精神和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作出的行政行为合理、适当,应根据不同的行为和危害程度,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3.3 加强本专业业务学习和为民服务意识

对于当前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复杂的问题和新事物层出不穷,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还要有好的思想,不断加强为民服务的意识,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6.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六

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更好地服务于畜牧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需要以政府名义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下列程序制定:、年初上报当年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计划; 2、指定相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初稿;、报局长审查,根据局会议研究意见再次修改; 4、将局长会议通过稿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按文件制定规程提交政府审议通过。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及时限、以县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局必须在发布施行之日起1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在10 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在颁布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30日内,由县局将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内容如下:(l)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2)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3)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4)对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意见和建议;(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范围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报县局法规处复核,主要复核主体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经县局复核后,报县局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复核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不得作出。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必须做到主体正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县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范围及时限

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局属各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0 日内报县局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由县局法规处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行政处罚情况报县局备案。

7.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七

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检验我单位执行•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简称“一个标准四项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效果,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193号)和•XXXS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地税发„2012‟75号要求,我单位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首先成立了以XXX局长任组长,XXX同志任副组长,机关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其次召开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193号)和•XXXSX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入推

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地税发„2012‟75号文件规定,明确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查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就自查内容、方法、步骤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以此次自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执法水平,防范执法风险。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近期重要工作,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具体负责,完善工作落实机制,搞好统筹协调,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查工作

(一)行政处罚落实了预先法律审核制度。通过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预先审核率达到了百分之百。通过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要求报送法规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体现了裁量标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体现了裁量标准。

(三)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到了同案同罚。高于或者低于•裁量标准‣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经过了预先审核机构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等四项配套制度是得到

了贯彻落实。

(五)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结果一致,罚款及时足额上缴了国库。

(六)没有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存在只补税不罚款的情况。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保管和处理了查封、扣押物品。

(八)结案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符合•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若干规范‣的要求。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近多年来的实践过程中,有个别单位、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下几种错误认识:一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法规机构审核处罚案件是行政处罚工作的一道必经法律程序,不经法规机构审核,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二是认为法律预先审核程序影响了执法效率,而没有认识到法律预先审核带来的执法质量的提高,更没有认识到法律预先审核可以有效的过滤执法风险;三是认为行政处罚预先审核是法制部门揽权的一种表现,严重消弱了基层单位执法的独立性;四是基层法制部门人员配备本来就不足,实行法制机构预先审核只会平添法制人员的工作量,从而使案件审核质量不高,进而使制度流于形式;五是认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线执法人员面对复杂情况时随机应变的最好武器,只

有一线执法人员才最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仅仅从理论上依一定标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几个等级是无法完全涵盖现实复杂情况的,从而为一线人员的执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由于他们长期在基层工作,工作经验必要丰富,但是法制理论素养很是欠缺,存在遇到棘手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把握不准、理解不到位等问题;二是基层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足,迫于繁重的工作压力,也不能做到对法制知识的实时更新,存在法律预先审核质量不高的问题;三是基层单位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相当大一部分是税收方面的行家里手,但对法律知之甚少,领导签发的监督力度不大。

8.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并与省、市细化裁量标准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结果应当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三、工作步骤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计生服务站负责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科室、服务站及计生办全面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1、细化标准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我局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梳理并制作目录,细化、量化处罚标准,经局自由裁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

进一步完善本局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听证制度、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

3、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通过本局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政府网站、局办事窗口等各种渠道,将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程序、制度、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4、自查评估,沟通反馈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自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进行积极整改,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促进提高。

四、目标要求

9.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九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9-01-17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008年12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四条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五条第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体规则

第六条第六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

区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已经制定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参与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制定,并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第八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明确的、具体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条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报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

第四章 监督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照法定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该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容,纳入绩效考评的范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予以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实施;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和其他行政责任的追究,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0.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十

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全县经济社会赶超进位、跨越发展,根据县纠风办《关于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落实方案》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县委十五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卫生执法理念,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卫生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现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卫生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卫生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形成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良好习惯。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对近两年来行政执法主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时应特别注意,凡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县卫生局名义作出并实施,不得以局内设机构或其他单位名义作出并实施。坚决杜绝临时机构、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执法。

(二)清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省、市、县关于执法证件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

(三)梳理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局机关各股办、县卫生监督所要对本股办、本单位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全面梳理,梳理出本股办、本单位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

(四)清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做到格式统一、表达清楚、用语规范。严格按照省市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关要求,认真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五)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一是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本股办、本单位执法职责和人员配置,将职责分解到具体的执法科室或个人,并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卫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责明细化,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通过局网站、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三是要建立健全有关受理、解释、告知、限时办结、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制度。

(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卫生行政审批、卫生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卫生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对正常营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例行检查,不准中断其正常营业;有效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频次,避免交叉检查,重复执法,能合并的检查项目应合并,能联合实施的尽可能联合进行。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

(七)改进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作风。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敷衍塞责、态度傲慢、言行粗暴等现象;杜绝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等现象;杜绝多头执法、多次执法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在执法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印发《卫生局开展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作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把本方案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

(二)清理规范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将清理规范结果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局政秘股,并通过卫生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考评阶段(2016年3月21日至3月30日)。县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县卫生监督所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四)迎接检查考评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政法委和县政府法制室组成检查组将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执法案卷评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关系卫生系统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把清理规范工作与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把方案上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县局成立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秘股,具体负责活动日常性工作。

3、严格考评,落实责任。县局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2016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第2篇

为贯彻落实《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目标,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以实施“母亲安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四个行动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个规划”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覆盖城镇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16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5/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1‰和13‰以下。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12‰以下,逐步缩小城镇、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二)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全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9.99%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8%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3)提高妇女儿童系统管理水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16年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2020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

(4)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6年为基数下降1/6。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6)提升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7)提高中老年妇女保健服务水平。重视更年期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城镇老年妇女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降低人工流产率,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

(9)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

(10)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到2020年,儿童严重多发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以内,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0%以上。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

(11)降低妇女常见病发病率,妇女常见病筛查3年覆盖率2016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

(12)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13)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提高儿童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管理水平。2020年儿童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14)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率得到降低。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各达到9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100%以上。

(1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镇为单位2020年达到95%以上。

(1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预防妇女精神疾病的发生,降低致残率,提高妇女卫生保健知识普及率。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

(18)提高母乳喂养率。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2016年达到40%以上,2020年达到55%以上。(19)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农村和城镇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2016年分别降低到13%和5%以下,2020年降低到10%和3%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6%以下,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6年为基数下降25%。

(21)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孕产期妇女贫血患病率以2016年为基数下降30%。

(22)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降低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5.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23)保障妇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24)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2016年,全县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覆盖率达到96%以上,2020年,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逐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25)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妇女基本生育费用社会承担。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孕产期基本保健服务)个人零负担。

(26)提高妇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率2016年达到98%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2016年达到98%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

(2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率,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28)优化妇女生活环境。2020年,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29)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2020年达到95%以上;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0)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建立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孤儿基本保障水平。

(31)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32)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3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34)优化儿童成长的生态环境。2020年,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减少污染源,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母婴安全

1.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和儿童健康指导,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

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并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

3.严格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里指导和健康教育,引导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严格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

4.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建立报告和干预制度,做好高危登记、专案管理、监测随访。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模拟演练、病例讨论及评审。

5.定期开展产科质量评估,加强产科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落实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加强对严重影响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因素的干预与控制。

6.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妇幼保健水平。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网络,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和绿色通道。提高农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和死亡率。

7.加强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监测网络建设。

(二)防治出生缺陷

8.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1)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目标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2)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强化婚前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和咨询指导,规范婚检项目,争取政府支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服务质量。

(3)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

(4)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和膳食指导,指导城镇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落实农村育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预防神经管缺陷。

(5)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9.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有序推进产前筛查服务,加强重大体表畸形和唐氏综合症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10.加强三级防治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

(1)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网络,进一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2)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3)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现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

11.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规范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12.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妇女常见疾病的普查普治力度。规范妇女常见疾病检查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筛查质量和治疗率。在现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促进妇女常见病筛查和早诊早治率。完善妇女医疗保障,把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纳入重大疾病报销范围。13.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建立并完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协同工作机制,将其纳入医疗保健机构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免费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加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提高目标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强化采供血质量控制,保证血液安全。

(四)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

14.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

15.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完善免疫服务形式。强化流动儿童、偏远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持高接种率水平。

16.全面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建立大病统筹基金,扩大新农合、城镇医保覆盖范围,将新生儿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范围,促进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

17.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新生儿窒息复苏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降低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窒息和肺炎等疾病的死亡率。

18.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19.积极参与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医疗急救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为受伤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心理康复等救助服务。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

20.加强对铅、镉等重金属污染危害儿童健康的监测和救治。

(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21.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预防、常见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服务。根据国家政策,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22.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

23.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指导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24.指导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改善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六)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25.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儿和巨大儿的发生。

26.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加强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干预,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27.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

28.建立健全覆盖城镇、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针对妇女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和相关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29.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完善流动妇女儿童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九)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30.建立完善全县妇幼卫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妇幼卫生相关数据实行网络直报,对妇幼卫生发展主要指标进行动态监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职能。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镇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镇应当依据“两个规划”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加强对“两个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积极贯彻落实。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两个规划”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计划,责任包保到位,切实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着力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监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两个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动态分析工作,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对不能通过监测获取数据的指标,应当定期组织专项调查。加强对“两个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和信息管理,定期通报“两个规划”目标进展和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项任务。2016年组织中期评估,系统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两个规划”实施进展,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两个规划”实施的建议措施,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第3篇

为进一步净化城乡环境,提高全县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以城带乡,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创建工作,优化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昌盛新。根据全国爱卫会《2016年-2016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完善卫生基础设施、优化农村发展环境、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质量管理,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的新,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奋斗目标

从2016年起到2016年底,经过全县上下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一是把我县县城建成国家卫生县城,全面提升县城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精心打造最佳投资和人居环境;二是全县力争建成1个国家卫生镇、3-4个省级卫生镇,实现市级卫生镇全覆盖,建成1个国家卫生村、3-5个省级卫生村、6-15个市级卫生村、30-50个县级卫生村。

三、主要任务

(一)、各镇政府:

1.以清理“三堆”、治理“三乱”、美化“三口”为重点,研究制定环卫管理办法,街道、村组实行领导和干部包抓,明确责任,签定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保持镇容镇貌、村容村貌干净整洁。

2.对镇区街道及村组的乱堆乱放、乱摆乱停、乱写乱挂、明锅亮灶等影响镇容村貌的问题要集中进行清理,保证镇容村貌干净卫生,整齐有序。

3.增加车辆停靠场点,对三轮车、机动车加强管理,严禁乱停乱放,保证交通畅通。4.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增加公厕和垃圾箱、果皮箱点,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5.抓好镇区过境公路两侧垃圾、柴草的清理,拆除违章建筑,保持道路两旁干净卫生。

(二)、旅游区管委会:

1.对旅游区各景点、各接待单位环境卫生进行治理,保持接待环境干净整洁。

2.对旅游区主干街道、法汤路、槐汤路、河营路入口处生活垃圾、白色垃圾、建筑垃圾进行清理,铲除卫生死角。

3.清理旅游区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等,做到划行归市,管理有序。

4.对各类机动车辆进行整治,严禁违章运行和随意停放,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三)、各主要部门、单位: 县城监办:

1.落实市容卫生门前“四包”制度,抓好县城各路、街、巷日常监督管理和卫生清扫保洁,对沿街的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进行治理。2.加强对已建成公厕的改造和管理,确保达到国卫标准。

3.对县城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白天无暴露垃圾,杜绝夜晚垃圾乱堆现象。

4.对流动摊贩加强管理,彻底根治首善街中段和渭阳路、荣华路的交通堵塞问题。5.对县城东西两端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整治,拆除乱搭乱建,杜绝垃圾沿路堆放、乱倒问题。

6.强化市容监管,取缔乱摆摊点,整治出店、占道经营,彻底解决马路市场问题;规范管理车辆停放,划线定位,整齐摆放;综合整治县城“牛皮癣”,清理野广告;规范县城市容秩序管理。

7.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管理,按规定处理好进场垃圾。

8.新建公厕9座、垃圾中转站2个、环卫车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建筑垃圾倾倒场1个。

9.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维修更换破损果皮箱、垃圾箱。县住建局:

1.加强对沿街建筑工地管理,粉刷美化工地围墙,严禁建筑材料侵占路面,完善防护措施,加强工地内食堂、厕所卫生的管理,做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2.加强城区绿地草坪的管护,保持清爽干净,对城区行道树进行修剪、刷白,达到整齐美观。

3.加强对张载广场、中心广场、城西广场的管理力度,完善各种环卫设施,确保广场内干净卫生、设施齐全整洁。

4.强化市场日常管理,做到经营场所干净卫生,划行归市,摆放有序,完善“三防”设施,规范经营行为。

5.对已建成的绿化池、绿化带、广场绿地进行综合整治,做到修剪整齐,无杂草、垃圾,干净整洁。

6.对“三街九路”及主要街道、人行道地砖、道沿石破损及黄土裸露路段进行修补和铺设,确保路面平整美观。

7.新建、改建专业的饮食、蔬菜市场,并规范经营。8.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1个,并投入使用。县药监局:

1.全面落实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及查验登记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大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以及对定型包装食品标识不全或无标识的整治力度,确保老百姓的饮食安全。

2.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3.加大对保洁设施不完善、餐具消毒不到位、使用一次性筷子及塑料袋套碗的处罚力度,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县工商局:

1.加强对全县,特别是公路沿线废旧物资回收站的管理工作,做到进场、入室,环境整洁。

2.抓好城区各门店、饮食摊点、食品企业证照、卫生的检查工作,要求营业者做到衣帽整洁,亮证经营,三证齐全。县公安局:

1.认真组织实施“畅通工程”,做到道路畅通,车辆停放有序,坚决治理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2、加强对全县,特别是公路沿线废旧物资回收站的管理工作,做到进场、入室,环境整洁。

县交通运输局:

1.加强对客运站的环境卫生管理,做到站内车辆摆放有序,场地干净整洁。2.加强客运班车管理,做到车进站、人进站,严禁站外停车拉客。

3.加强对站内公厕、垃圾的管理,做到公厕有专人管理,厕内干净无异味,站内有符合标准的密闭式垃圾台,并及时清运。

4.组织公路沿线各镇做好主干公路两边乱堆乱放和违章建筑的拆除清理工作。县广电局:

1.在电视台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2.对音像、图书市场及文化娱乐场所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处“六害”行为,做到依法经营,健康卫生。

3.加强对县城网吧的管理,做到管理规范。县卫生局:

1.加强对各宾馆、饭店、理发店、澡堂等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证件齐全,服务人员衣帽整洁,门店内外及个人干净卫生,服务人员体检率100%,持证率100%。2.抓好县城区的健康教育和禁烟工作,要求城区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3.抓好城区各大医院的环境卫生、健康教育及资料整理工作,并在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和制度。

4.加强对全县饮用水的监测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放心。县爱卫办:

抓好各承担任务部门、单位组织协调及检查督导工作。县环保局:

1.对县城区及周围的污染加大监测和治理力度。2.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首善镇政府:

1.抓好县城区周围村容村貌卫生整治,特别要集中治理好首善街西段、平阳街西段新庄村、西宝南线红东段、三寨段、任白庄村段、眉齐路王家庄村段城乡结合部及城区各背街小巷村民的垃圾乱倒、柴草、粪土乱堆的现象。

2.抓好县城东各背街小巷“三堆”清理、卫生保洁和野广告的清洗工作。

3.组织抓好荣华路中段、南段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的治理工作,做到摊点摆放整齐,周围干净卫生。

4.抓好城区单位、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资料整理工作,做到单位、社区内干净整洁,合理绿化,三防设施齐全,无暴露垃圾。

5.拆除公路沿线的残垣断壁,治理出店、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现象。县水利局:

1.抓好全县境内河道、湖泊、水面等水上区域的卫生整治工作。2.加快对县城区老管网的改造,使集中供水覆盖率达到95%以上。县粮食局:

完善粮库灭鼠防鼠设施。县教体局:

1.在全县中小学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

2.抓好全县中小学校内外的环境卫生和学生灶的管理工作,做到证件齐全,三防设施完善,饭菜干净卫生,校内外环境整洁。电力局、电信公司、广电网络传媒支公司:

1.对县城区各街道空中线路进行整修,禁止乱拉乱接,确保杆线整齐。2.及时清理电杆、配电箱等附着在设施上的野广告,确保设施整洁干净。城区所有部门和单位:

动员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完成所包路段的环境卫生整治任务,努力搞好本单位的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确保单位内外卫生干净整洁。同时,对本单位出租的门面房要加强管理,检查落实门前“四包”责任,督促业主搞好门前卫生和野广告清理。

四、方法步骤

(一)、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阶段。(2016年元月-2016年5月)开展宣传动员,使全县上下明确创卫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工作原则,调整创建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在全县迅速形成齐抓共管的创卫工作格局。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全面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各项目标任务,并分别邀请省、市爱卫办对我县创卫工作进行调研、指导、考核,同时向省爱卫办提出创国卫申请,高标准迎接国家爱卫会的考核、验收。第三阶段:申请验收阶段。(2016年1月-2016年12月)

针对省、市调研考核中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巩固成果,完善资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迎接国家爱卫办的暗访和命名。

(二)、创建卫生镇村工作。

根据目前我县各镇实际,结合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定具体创建目标。创建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每年3月1日-3月31日)。召开创建卫生镇、卫生村动员大会,采取办板报、发放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努力形成全民参与创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每年4月1日-10月15日)。按照卫生镇、卫生村创建任务,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净化城乡环境,对镇区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农村“三堆”进行集中整治,建设完善垃圾台、场、卫生厕所等硬件设施。第三阶段:自查自纠(每年10月1日-10月30日)。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承担的任务,按标准逐项对照自查,查缺补漏,限期整改和完善,并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做好创建工作总结和资料汇总,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要依照《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将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在资金、人员上予以保障,要结合国家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创建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发扬爱国卫生传统,开展义务劳动日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工会会员、团员青年、妇女投入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中来,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人员的作用。教体局要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全面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各镇要加强城乡居民文明知识、健康知识、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教育,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听取社会民众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形成服从大局齐参与、人人动手搞整治的良好氛围。

3、部门合作。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提升达标工作,城监办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提升达标工作,工商局负责城镇农贸市场整治达标工作,环保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提升达标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业局负责农村改厕普及推广工作,水利局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及水质卫生提升达标工作,卫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达标工作。

4、典型引路。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过程中,各镇、各部门要以省、市级卫生镇村和卫生先进单位为榜样,积极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卫生创建这个活动载体,积极推动村镇、单位在整治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及时树立一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示范典型。

11.新华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 篇十一

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一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前后一致。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因素,对违法当事人是否需要处罚、如何处罚进行综合裁量。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违法数额较大的;

(五)违法当事人主观态度恶劣,拒绝、逃避调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分别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或标准。

第十四条 适用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违法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一般按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的中间值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低于中间值处罚;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处罚。

第十五条 适用罚款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违法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低于中间值处罚;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处罚。

第十六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处罚。

第十七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因徇私舞弊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司法局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裁量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报送省厅备案。

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司法局委托授权,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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