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9-30

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精选4篇)

1.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1996]3号 【发布日期】1996-02-0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波

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1996]3号)

各区和鄞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管理,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城区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配套费分为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

第三条 第三条 从1996年1月1日起,城区规划区大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10元计收,其中工矿企业技改项目及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计收;小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50元计收,其中工矿企业技改项目及财政安排的科、教、文、卫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免收小配套费。军事设施和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配套设施,免收大、小配套费。

村民住宅建设的大配套费按每平方米70元,小配套费按每平方米100元计收;集镇的公用设施配套费按70元计收。

高层建筑的配套费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体建筑最高高度进行分档收取。24米以下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标准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标准的40%收取。

配套费收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在当年1月1日前予以公布。

第四条 第四条 大、小配套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宁波市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控制。

第五条 第五条 大、小配套费分别按分工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不再纳入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房屋建筑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配套费。其中按分工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小配套项目投资,可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核减,包干使用。对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如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交纳配套费,但首次交纳不得少于60%,余款最迟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交清。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初步设计批准面积,经规划、计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交超过部分房屋的配套费。

第六条 第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在办妥有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经批准转为商品房出售的房屋,应按商品房标准补足大、小配套费。

第七条 第七条 临时建筑配套费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70元计收,其中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内用以过渡安置拆迁户的临时建筑和施工用房免收配套费。原违章建筑经批准为临时建筑的,按批准时标准补收临时建筑配套费;原临时建筑经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的,按批准时标准与原交纳的标准差额补交大小配套费;原违章建筑经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的,按批准时标准补收大、小配套费。

第八条 第八条 除第三条规定外,特殊情况需减免大配套费(小配套不得减免)的,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城乡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一次)进行审议,报经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批准。减免的大配套费实行先交纳后返还的方式。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配套费为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配套费总额1%比例收取由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管理费。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1996年7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大配套费50元,小配套费50元的标准增缴配套费。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篇二

XXX市城乡规划局:

我单位修建的XXX市XX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号还房位于XXX区XX号路,该建筑现已竣工。现已委托XX规划设计院作了竣工测量,实测总面积为290797.4平方米,占地面积81330.6平方米。

根据《XX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XX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文件中附件第二大条的第十三小条“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我单位特具申请,请贵局审核,准予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特此申请

附件:《XX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篇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理顺我区水、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市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改革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的管理,减轻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将现行部分涉及城市建设的单项收费予以取消,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项目包括:水源管理费、水资源增容费、燃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对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的、设计城市建设的专项收费仍由执收单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城市商品房平均房价10%的规定,为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我区按城区商品房平均价格2300元/m2的8.26%,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即按建筑面积(下同)190元/m2征收。其具体构成为:

1、水资源建设、增容费60元/m2 ;

2、燃气气源增容建设费20元/m2 ;

3、热源建设费50元/m2 ;

4、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10元/m2 ;

5、路灯设施建设费5元/m2 ;

6、消防设施建设费6元/m2 ;

7、公共环境设施建设费5元/m2 ;

8、中小学校舍建设费34元/m2。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及征管程序

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金州国土资源分局、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和金州区规划局按本通知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含个人)在办理工程规划手续时,依照批准项目建筑面积10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含个人)在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按9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时,区规划部门依照审批项目按190元/m2 一次性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型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减半征收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2.区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事项。

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减免申请,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会同监察局、区城建局、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资金,收入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与其他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气源、热源、排(污)水项目及其干线管网建设、路灯、消防、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中小学校舍建设。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

六、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需要明确的问题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4.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篇四

市老龄委《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3月3日

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我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64万,约占全市总人口的9.84%,预计到2000年,将占全市总人口的10%,在全省率先进入人口老龄化。20世纪的人口老龄化是对人类社会的一项重大挑战。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决议,确定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按照“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有社会”的主题,搞好国示老年人年活动,对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老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推动我市老事业的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老事业和老年人的关怀,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搞好今年国际老年人年的各项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着隆重、热烈、俭朴、求实的原则,在国际老年人年活动中,我市拟开展八项活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市老龄委负责。

一、拍摄《发展中的西安老龄事业》电视专题片。全面反映、总结我市老龄事业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及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龄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完成目标任务所将采取的措施。本片拟于今年3月底播出。

二、由市老龄委、西安晚报社和热心老龄事业的企业联合举办题为“人口老龄化对策”有奖征文比赛。以出资企业名称命名杯名。比赛设一至三等奖各10名。活动从今年3月开始,8月底结束。从5月1日起,西安日报摘要刊登部分参赛文章。获奖文章将汇集成册。老年节期间举行颁奖大会。

三、协调有关部门,修定1991年制定的“关于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意见”,使其在原优待内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年龄,增加优待项目,形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享受不同实惠的优待办法。

四、在国际老人节及陕西省老年节前后召开庆祝大会和游园联欢活动。为体现老少共融,游园联欢活动和演出由各年龄段人员共同参加。游园联欢会在各公园举行。内容包括游园’、文体表演、老年书法摄影展、医疗、法律咨询、老年病义诊及老年用品展销等。

五、举办老年节老年人运动会。运动会由市老龄委牵头,市

级各涉老部门共同参与联办,市老体协承办。比赛地点设在松园。

六、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春节前在全市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对寿星优待证的优待条款执行情况检查。

七、按照国际老年人年活动重点在基层的原则,5月召开全市农村创办养老基地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推广长安县、户县在创办农村养老基地方面的经验。

八、为总结推广社会兴办老年公寓方面的经验,6月召开我市社会兴办老年机构研讨会。

各新闻单位在国际老年八年期间要增加对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报道。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安排,并将安排及活动情况报市老龄委。

西安市老龄委员会

上一篇:操作主管的英文简历表格下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技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