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2024-10-05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共12篇)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篇一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

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在失业保险方面,其实并没有区分什么农民工失业保险与一般职工的失业保险,在具体的办理手续方面都是一样的。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工个人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的。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民工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篇二

一、文献回顾

今日中国的失地农民问题核心不仅是失地,更是自愿或被迫进城的问题。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由于城市经济不发达,农村是主要居民生存的范围。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将农民划分为了自耕农、佃农和雇农以及流民。自耕农失去农地所有权变为佃农,佃农失去土地使用权成为雇农,流民则没有农业劳动的机会。可见,失地农民问题是城市化的产物。失地农民特指一种处于过渡状态的边缘群体,即刚放弃耕地进入城市,却仍以农民作为自我认同或被社会制度判定为农民的城市居民。[3]现实中,部分农户愿意放弃农地产权接受征地,不过,被迫失去土地却是中国的本质。因为中国土地征收制度是农地非农化的唯一途径,带有行政强制性。一旦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农户只能被迫放弃农地。所以,无论农民意愿如何,征地过程都代表了一种强制性,农民只能被动接受。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失地农民多是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是中国独特制度环境的产物,国外现有的研究缺乏直接参考性,国内对失地农民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制度与农民权益的补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与退出权、失地农民的退出权与贫困化问题。[4]涉及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调查研究,调查失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就业途径和意愿、社会保障情况等。[5]第二类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探讨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与途径,[6]通过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解决其养老问题,探讨通过福利诱导型储蓄积累模式、[7]土地换保障模式[8]以及农民退休制度[9]等方式完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三类分析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职责。[10]

不过,对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现有研究中,主要存在两个改进空间。一方面,已有研究缺乏从被城市化的视角分析失地农民的养老困境,对失地农民的关注点更多在其农民身份上。与民工潮的主动型城市化和现实中存在大量农民愿意城市化相对应,失地农民的被动型城市化造成了失地农民在养老问题上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土地用途转换过程中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合理和退出权的丧失使得这种被强制性成为分析问题的关键。另一方面,现有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思路以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主,甚至将失地农民作为统筹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突破口。[11]虽然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最终方向,但在当前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需失衡的现实条件下,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压力,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仅倚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来解决,将不具备现实意义,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本文在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需严重失衡的背景下,从被城市化的视角出发,分析失地农民在收入、生活成本、文化习俗等方面面临的养老困局,在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探讨退出权、土地增益分享机制、房产养老等其他可行的对策,力求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镇新增居民养老问题的解决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二、被城市化的失地农民的养老困局

养老问题的实质是个人收入在其一生的平滑。2012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4.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6.63元。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虽然收入有较大差距,但其生活成本和养老费用也相应较低,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基本模式。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主动进城,因为身份的转变导致收入与养老成本的同时提高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但是,中国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的强制性城市化过程中,在养老问题上处于“旧者已去,新者未立”的空白期。在社会养老保险金巨大缺口的背景下,被城市化的强制性引发的种种问题使其陷入巨大的困境。

1.退出权缺乏下的养老成本提高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下,只有拥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够拥有土地,一旦失去土地,此人就不能拥有农村户口。土地城市化与人的城市化被硬性地捆绑在一起。无论农村居民是主动还是被动放弃土地,失去农地的农民都只能取得城市户口,被动性地进入城市谋生。这产生了失去农地、取得城市户籍但远未实现市民化的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没有保留农村户籍、进出城市化的自由,也没有退出城市、回到农村的自由。退出权不仅有助于合约的自我实现,解决搭便车问题,也是实现要素自由流通、经济主体自我选择的必要条件。农民的城镇化存在风险,是一个自我选择和淘汰的过程,必然有农户不能适应城市的生活,只能选择回到农村。退回农村不仅可以让农民恢复长期习惯的生活方式,而且具有生产效率,因为从事擅长的农业生产,符合分工理论,也能降低城市承担的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压力。同时,农村生活成本较低,农民倚靠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与家庭养老基本能够解决养老问题。城市中交通、食品、服装、娱乐等高昂的生活成本与养老成本给失地农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退出权的丧失构成了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制度障碍。

2.人力资本匮乏下的收入降低

人力资本的高低与农民城市化密切相关。在长期二元经济结构下,由于长期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我国城乡人力资本存在人力资本鸿沟。虽然农民进入城市后,人力资本会不断积累,逐步取得更高非农收入,但是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够实现与既有城市居民同等水平。失地农民必须在短时间内凭借既有的人力资本适应新的城市生活,人力资本的匮乏导致其进入城市后可能难以找到适合的非农工作,使得其收入水平相对乃至绝对下降。很多失地农民难以适应城市就业竞争压力,只能运用原有的农业生产技术谋生,回到农村或者开荒种地。一项针对2942户失地农户的调查显示,湖北、河南、江苏的调查户中存在收人水平下降的比例约有56%、83%、33%,福建、陕西、广西的调查户生活水平下降幅度约为17%、16%、5%。[12]人力资本匮乏下收入水平的下降增加了失地农民养老的难度。

3.土地强制征收下的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本,也是农民城市化中最重要的可能资金来源。《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政府垄断了农地用途转换的开发权,进一步剥夺农地集体所有权。由于土地征收行为的行政强制性,土地定价机制严重扭曲,虽然存在少量农户通过拆迁一夜暴富的现象,但更多时候,按照土地产值计算的补偿金不足以补偿失地农民的城市化成本,土地征收后的安置补助费用偏低。当前主流农地补偿方式是政府给予农户一次性资金补偿,农户不能参与农地未来升值的分配。温铁军等研究表明,在土地征用出让的过程中,如果以成本价为100,农民通常只得其中的5%~10%,村级集体经济得25%~30%,其余60%~70%为政府各部门所得。[1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中央强调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采用不保不征的原则,但目前一些地区目前并没有实现即征即保,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也通常低微。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为例,失地农民(女55岁,男60岁以上)每月只能领取233元的养老金,2009年在粮、油、穿、医等方面的平均消费只有2000元左右,生活艰难。[14]在高通胀预期下,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的缺失加大了失地农民未来养老的风险。

4.金融制度与配套服务的不健全

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各地政府对失地农民一般会提供安置房,但对安置房未来交易的产权过户有诸多的限制,增加了失地农民房产转让的交易成本,降低其变现能力,使得失地农民以房养老具有更难的操作性。金融配置制度的不健全减少了失地农民养老的途径。此外,养老问题虽然更多表现为金融问题,但养老的服务设施与服务质量也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地方政府在征地后安置失地农民时,出于对安置成本的考虑,失地农民的安置房多处于城郊或者偏远地区,生活配套设施并不齐全,失地农民也缺乏自主选择的权利。老年人行动能力不便,身体机能下降,医疗、交通和生活设施的缺乏,降低了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给其养老问题的解决增添了额外的不便。这些配置服务降低了居民养老生活质量,也降低了居民安置房的市场价值,难以以房养老。

5.身份强制转换下的认知失调

养老问题是城市化中市民化的重要内容。城市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生活方式以非人格化的市场交易为主,养老主要倚靠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城市生活方式与传统社会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被强制性城市化的进程中,失地农民不仅仅是身份的转换,更是生活方式与文化习俗的改变。鉴于被城市化的失地农民以中老年人居多,观念、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变革对老年人而言需要更大的成本。传统农业社会养儿防老向市场经济下资产养老的强制性过渡,导致失地农民在身份强制转换时认知失调,增加了其焦虑感,使得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更加复杂。

三、失地农民养老机制创新浅析

失地农民是中国快速城市化的产物,尤其以中老年人居多。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与人口的老龄化,失地农民养老陷入生活成本上升与收入水平下降的双重困境,问题会更加突出。打破二元经济结构,实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无差异覆盖是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基本前提,但是在当前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供需失衡的严峻现实面前,探索其他可行的措施,有助于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和中国梦的实现。

1.恢复自由退出权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制度保证

城市化是人口、资本和土地等多种要素集聚的过程,也是一个自我选择和淘汰的过程。只有各种要素的自愿参与、相互匹配,才能够使其在城市化进程中获得增益。在当前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下,中国城市化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丧失了退出城市化和被城市化后退出城市的自由退出权。在被城市化之后,必然有一部分失地农民无法承担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与养老成本。因为城市不仅需要承担失地农民农地收入损失,还需要为这部分失地农民提供长期的社会保障;然而,失地农民的养老成本本来可以自己承担;所以对于城市发展而言,这部分失地农民变成了负担。此时,给予失地农民自由退出权,恢复失地农民在异地农村安置的自由,[15]政府应该扭转城乡教育资源的现有差距,加大对农民人力资本特别是知识资本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民人力资本是避免大规模城市化导致城市贫民化、解决未来的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出路。

3.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关键

对于失地农民而言,生活成本的上升与收入的相对降低是其陷入养老困境的直接原因。人力资本的差异性导致失地农民收入降低,积累条件的差异性加重了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和养老压力。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至2011年8月,城市家庭资产平均为247.60万元,农村家庭资产平均仅为37.70万元。增加农村居民资产性收入是当务之急。鉴于土地是农民的主要资产,完善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机制就成为重中之重。首先,必须提高土地征收中的补偿金额,满足农户自愿接受征地的参与性约束条件,使得失地农民在其人力资本提升之前,能够满足养老资金需求。其次,农村土地价值的体现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收益的最大化。最后,养老资金需求的长期性要求构建土地增值收益长期分享机制,以便农民能够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分享持续的土地增值收益,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的收入流,实现土地养老。这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关键出路。

4.资产的市场流通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补充

资产养老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问题解决的主要模式,也是中国养老模式未来发展的方向。虽然目前反向抵押贷款受到中国传统家庭模式下代际契约、养老市场发展程度、房产产权、贬值风险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16]但是与城市居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相比,失地农民无论是被城市化前拥有的土地资本,还是被城市化后拥有的房产,在资产定价、资产抵押与市场流通上受到更多的制约,限制了失地农民养老资金的获取渠道。深化金融改革,拓展与失地农民相关的金融资产业务,有利于促进失地农民资产的市场流通,为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开拓更广阔的资金来源,形成有益的补充。

四、结论

城镇化是中国千古未有之大变局。新型城镇化是中国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城镇化道路的方向。鉴于中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如何构建面向新型城镇化的养老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从农村进入城市的新增城市居民养老问题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不仅关乎农民市民化过程,也关系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和长期发展。然而,长期二元结构下,城乡居民在人力资本、家庭财产、养老制度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失地农民市民化后的养老问题尤其困难。这要求我们努力制度创新,在改革中争取制度红利,打造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体系升级版和创新版。

通过对失地农民的分析,可以探索新型城镇化下新型养老体系。因为失地农民是中国新增城市人口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群,与未来新增城市居民面临相似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更是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需要解决养老问题的核心人群。强制性的城市化使得失地农民容易陷入贫困化陷阱,面临养老困境。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无差异覆盖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基本要求。第二,提高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提高其收入水平,是解决城市贫民化和养老危机的根本出路。第三,增加失地农民的资产性收入是关键出路,包括实现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流通,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构建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长期机制,以及完善金融制度,实现宅基地、安置房等资产的市场流通。第四,确保农民退出城市化的自由和退出城市的自由,让农民选择符合其偏好的生活方式和养老方式,能够降低城市的养老负担。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是打破现有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各种要素流动藩篱,实现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要素的价值最大化,并在金融市场上转化为长期的可持续的养老资金供给。新型城镇化明确提出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朝着这个方向迈出了新的一步。只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实施彻底的土地改革和户籍改革,实现土地和人口的城乡双向自由流动,才能在新型城镇化中真正解决以失地农民为核心的新增城市居民养老问题。

摘要:失地农民养老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解决的必然任务。失地农民是在大规模土地征收中出现的被城市化人群,以中老年人居多,既缺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也不享有农村的土地保障,体现了新增城市居民市民化中养老困境。在中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需严重失衡的背景下,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要求完善土地市场和金融制度,完善土地增值收益长期分享机制,让失地农民利用土地和房产收入扭转养老困局,并通过强化教育以提高农民人力资本,恢复农村居民退出城市化和退出城市的自由以降低农民养老风险。失地农民养老制度创新有助于完善新型城镇化下新增城市居民养老体系改革方案。

3.浅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 篇三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1992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征用政策逐步放开,城市规模不断地扩大,使得经济覆盖范围广,城市化进一步加快,导致了失地农民的产生。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土地补偿费用,暂时缓解生活困难,但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不断提高,加上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其面临着严峻的生活困难,因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失地农民养老问题,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失地农民老有所依,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仍存在一些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省市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也陆续颁布了试行办法和规定,但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很难对参保者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影响着失地农民的权益。

1.2 征地行为没有遵循土地市场交易规律 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为,而非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市场行为,并且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实际征地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土地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导致土地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缺口,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关费用补偿,对其生活安置进行补偿以及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相关费用补偿。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地区都存在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这一问题,而并不是某个地区的特殊现象。

1.3 就业培训与安置力度欠缺 失地农民就业影响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立。通过就业,失地农民可以转化为企业职工,就可以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轻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同时也可以提供家庭收入。但是目前许多基层政府只是根据当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失地农民就业却不管不问,也不进行任何就业形式的培训,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1.4 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不足 失地农民养老金缴费是由政府、集体、个人承担,如表1所示,对不同省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进行比较,发现政府缴纳的比例普遍比较低,导致个人缴纳比例偏高。同时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进行考虑,缴费标准比较高,导致家庭负担过重,因而无暇顾及养老保险。

表1 各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

数据来源:各省统计年鉴的数据和相关法规整理。

1.5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导致失地农民不信任,大多数失地农民倾向于一次性补偿或生活补偿费,而不是选择参保,不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最近新闻频繁曝出养老金缺口,加之养老金非法挪用的案例比比皆是,让失地农民觉得不安全。政府在养老金筹资、运行、监管缺乏透明度。总之,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推进和长久发展。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形成的原因

2.1 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国务院发布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但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格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征地前没有知情权,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征地后又没有监督权,这样的征地制度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2.2 土地所有权模糊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的补偿缺乏依据。失去法律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权模糊是失地农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2.3 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首先,失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失地农民生存在经济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村环境中,小农思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次,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达不到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注和了解很少,导致了参保率很低。最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导致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总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2.4 政府责任欠缺性 首先,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主要还是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使得失地农民无力承担养老费,影响着参保率。其次,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足,导致了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很难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缺乏有效监管,很难保障失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

3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集体和失地农民的责任,并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严格区分。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要遵循法律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建立一套协商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解决主要矛盾,提高征地效率。

3.2 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安置标准,并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其次,补偿安置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过程体现民主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失地农民监督,使补偿安置程序更加透明化。同时,在土地转让收益分配方面,应严格杜绝征地基层政府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最后,在补偿安置方式上,改变传统单一的方式,实现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三种方式有机结合。

3.3 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参保 首先,加大对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多方面的能力。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提高一次性补偿安置费,来增加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从而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最后,改变由原来以村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变为以户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提高了失地农民参保的覆盖面,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公平性。

3.4 加强失地农民养老金的筹资、给付和监管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宣传工作,改变原有的家庭养老思想,而提高参保的积极性。其次,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政府应该考虑失地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从而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或者缩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提高参保率。再次,政府应按照现有物价水平制定合理的失地农民养老金给付标准,并每隔一段时间适当调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减少通货膨胀给失地农民带来的市场风险。最后,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方便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谢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湖南农业科学,2012(17):137-139.

[2]朱岩.城市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规划,2013,34(2):43-47.

[3]武心天.浅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2):98-100.

[4]李美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3(6):112-113.

[5]薛新东.我国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J].财政研究,2012(6):7-10.

作者简介:刘琳(1984-),女,讲师,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endprint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边缘弱势群体——失地农民。我国城乡贫富差距大,农村人口众多,农民生活水平低,因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显得尤为复杂。本文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加以分析,并针对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1992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征用政策逐步放开,城市规模不断地扩大,使得经济覆盖范围广,城市化进一步加快,导致了失地农民的产生。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土地补偿费用,暂时缓解生活困难,但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不断提高,加上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其面临着严峻的生活困难,因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失地农民养老问题,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失地农民老有所依,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仍存在一些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省市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也陆续颁布了试行办法和规定,但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很难对参保者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影响着失地农民的权益。

1.2 征地行为没有遵循土地市场交易规律 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为,而非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市场行为,并且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实际征地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土地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导致土地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缺口,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关费用补偿,对其生活安置进行补偿以及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相关费用补偿。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地区都存在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这一问题,而并不是某个地区的特殊现象。

1.3 就业培训与安置力度欠缺 失地农民就业影响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立。通过就业,失地农民可以转化为企业职工,就可以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轻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同时也可以提供家庭收入。但是目前许多基层政府只是根据当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失地农民就业却不管不问,也不进行任何就业形式的培训,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1.4 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不足 失地农民养老金缴费是由政府、集体、个人承担,如表1所示,对不同省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进行比较,发现政府缴纳的比例普遍比较低,导致个人缴纳比例偏高。同时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进行考虑,缴费标准比较高,导致家庭负担过重,因而无暇顾及养老保险。

表1 各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

数据来源:各省统计年鉴的数据和相关法规整理。

1.5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导致失地农民不信任,大多数失地农民倾向于一次性补偿或生活补偿费,而不是选择参保,不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最近新闻频繁曝出养老金缺口,加之养老金非法挪用的案例比比皆是,让失地农民觉得不安全。政府在养老金筹资、运行、监管缺乏透明度。总之,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推进和长久发展。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形成的原因

2.1 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国务院发布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但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格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征地前没有知情权,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征地后又没有监督权,这样的征地制度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2.2 土地所有权模糊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的补偿缺乏依据。失去法律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权模糊是失地农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2.3 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首先,失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失地农民生存在经济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村环境中,小农思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次,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达不到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注和了解很少,导致了参保率很低。最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导致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总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2.4 政府责任欠缺性 首先,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主要还是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使得失地农民无力承担养老费,影响着参保率。其次,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足,导致了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很难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缺乏有效监管,很难保障失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

3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集体和失地农民的责任,并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严格区分。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要遵循法律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建立一套协商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解决主要矛盾,提高征地效率。

3.2 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安置标准,并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其次,补偿安置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过程体现民主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失地农民监督,使补偿安置程序更加透明化。同时,在土地转让收益分配方面,应严格杜绝征地基层政府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最后,在补偿安置方式上,改变传统单一的方式,实现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三种方式有机结合。

3.3 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参保 首先,加大对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多方面的能力。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提高一次性补偿安置费,来增加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从而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最后,改变由原来以村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变为以户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提高了失地农民参保的覆盖面,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公平性。

3.4 加强失地农民养老金的筹资、给付和监管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宣传工作,改变原有的家庭养老思想,而提高参保的积极性。其次,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政府应该考虑失地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从而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或者缩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提高参保率。再次,政府应按照现有物价水平制定合理的失地农民养老金给付标准,并每隔一段时间适当调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减少通货膨胀给失地农民带来的市场风险。最后,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方便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谢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湖南农业科学,2012(17):137-139.

[2]朱岩.城市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规划,2013,34(2):43-47.

[3]武心天.浅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2):98-100.

[4]李美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3(6):112-113.

[5]薛新东.我国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J].财政研究,2012(6):7-10.

作者简介:刘琳(1984-),女,讲师,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endprint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农村土地不断被征用,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边缘弱势群体——失地农民。我国城乡贫富差距大,农村人口众多,农民生活水平低,因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显得尤为复杂。本文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加以分析,并针对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1992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征用政策逐步放开,城市规模不断地扩大,使得经济覆盖范围广,城市化进一步加快,导致了失地农民的产生。农民失去土地后,得到土地补偿费用,暂时缓解生活困难,但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成本不断提高,加上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其面临着严峻的生活困难,因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失地农民养老问题,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失地农民老有所依,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仍存在一些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省市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也陆续颁布了试行办法和规定,但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很难对参保者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影响着失地农民的权益。

1.2 征地行为没有遵循土地市场交易规律 政府统一征收土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为,而非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市场行为,并且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实际征地补偿低于法定标准。土地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导致土地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着缺口,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利益得不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对失地农民进行相关费用补偿,对其生活安置进行补偿以及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相关费用补偿。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就全国范围来看,大多数地区都存在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这一问题,而并不是某个地区的特殊现象。

1.3 就业培训与安置力度欠缺 失地农民就业影响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立。通过就业,失地农民可以转化为企业职工,就可以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轻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同时也可以提供家庭收入。但是目前许多基层政府只是根据当地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失地农民就业却不管不问,也不进行任何就业形式的培训,导致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1.4 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不足 失地农民养老金缴费是由政府、集体、个人承担,如表1所示,对不同省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进行比较,发现政府缴纳的比例普遍比较低,导致个人缴纳比例偏高。同时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缺乏对失地农民的经济状况进行考虑,缴费标准比较高,导致家庭负担过重,因而无暇顾及养老保险。

表1 各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

数据来源:各省统计年鉴的数据和相关法规整理。

1.5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导致失地农民不信任,大多数失地农民倾向于一次性补偿或生活补偿费,而不是选择参保,不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最近新闻频繁曝出养老金缺口,加之养老金非法挪用的案例比比皆是,让失地农民觉得不安全。政府在养老金筹资、运行、监管缺乏透明度。总之,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监管机制,不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推进和长久发展。

2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形成的原因

2.1 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性 2004年由国务院发布了《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但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政府强制性的征收农民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应的土地市场价格所带来的经济补偿。征地前没有知情权,征地中没有参与权,征地后又没有监督权,这样的征地制度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

2.2 土地所有权模糊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的补偿缺乏依据。失去法律的保护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失地农民权益的缺失。土地所有权模糊是失地农民利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2.3 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首先,失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失地农民生存在经济落后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村环境中,小农思想决定了失地农民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其次,失地农民自身文化程度,达不到现代化社会的需要,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注和了解很少,导致了参保率很低。最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低,没有专门的技术特长,导致失去土地后就业难度较大。总之,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失地农民参保不积极。

2.4 政府责任欠缺性 首先,失地农民养老金筹集主要还是来源于土地补偿金,使得失地农民无力承担养老费,影响着参保率。其次,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不足,导致了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偏低,很难保障其老年生活。再次,政府在整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并缺乏有效监管,很难保障失地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

3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集体和失地农民的责任,并将公益性征地和商业性征地严格区分。建立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要遵循法律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建立一套协商机制,从而有效地保证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解决主要矛盾,提高征地效率。

3.2 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安置标准,并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其次,补偿安置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过程体现民主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受失地农民监督,使补偿安置程序更加透明化。同时,在土地转让收益分配方面,应严格杜绝征地基层政府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最后,在补偿安置方式上,改变传统单一的方式,实现货币补偿、就业安置、社会保障三种方式有机结合。

3.3 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参保 首先,加大对失地农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失地农民多方面的能力。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提高一次性补偿安置费,来增加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从而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最后,改变由原来以村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变为以户为单位推算人均剩余土地和被征地农民的方法,提高了失地农民参保的覆盖面,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公平性。

3.4 加强失地农民养老金的筹资、给付和监管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宣传工作,改变原有的家庭养老思想,而提高参保的积极性。其次,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政府应该考虑失地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从而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或者缩短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提高参保率。再次,政府应按照现有物价水平制定合理的失地农民养老金给付标准,并每隔一段时间适当调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减少通货膨胀给失地农民带来的市场风险。最后,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方便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谢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湖南农业科学,2012(17):137-139.

[2]朱岩.城市失地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规划,2013,34(2):43-47.

[3]武心天.浅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2):98-100.

[4]李美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探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3(6):112-113.

[5]薛新东.我国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J].财政研究,2012(6):7-10.

4.失地农民的保险问题的调研 篇四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失地农民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给予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偿后,会安排他们农转非、招工、享受市民、工人的福利待遇,征地后的长远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农民一般能够接受,甚至受到农民欢迎。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建设带来了企业用工方式的变革,政府也无力把农民全部“塞”进企业。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完整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就目前情况来看,现有的补偿标准只是一个只保生活不保就业、不保发展的不完整的制度体系,长此以往,必然会使被征地农民成为新的城镇贫困群体。虽有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了不同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但针对失地农民这群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

1农民的安臵问题已经不再是农民的个体风险问题,而是一个影响深远的农民群体风险问题。个体风险可以通过家庭或社区的帮助来解决,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原因分析而群体风险却只能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化解。当前,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但都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制度体系。从各地建立的制度主要分为四种形式:(1)被征用土地以前加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储蓄积累式社会保险模式,基本原则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由于这项制度是在农村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制定的,无论是基金的缴纳,还是养老金的测算都低于城镇的生活保障水平。因此,这项制度并不适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制度保障。(2)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这项制度可以使被征地农民直接融入城镇居民之中,达到相应的生活水平。但实施这项制度却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15年,这就严重制约了年龄偏大、没有或较少有第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被纳入此项制度的可能。第二,此项制度缴纳的保费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负担2O%。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是集体经济,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纳入这项制度的可能。(3)参加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的营利性,这项保险只能覆盖有限的高收入群体,而缺乏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增长机制。(4)建立社区式的农民退休制度。少部分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建立了农民退休制度,但这项制度需要强大的集体财力作为后盾,在现阶段只有极少数乡村能够实行,而市场的风险也严重制约着这项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以上的四种形式,也仅仅是少部分地区所建立的保障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建立适合于被征地农民的、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三)被征地农民经济收入不稳定,生活水平呈现下降趋势。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主要以灵活就业为主。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种征地安臵补偿费,为一次性收入;二是固定工资收入,主要通过政府安臵、村办企业用工、征地企业用工、乡镇企业用工等方式获得就业岗位和固定工资收入;三是集体补助,极少部分条件好的村,对本村村民发放生活补助;四是自谋职业收入,这是被征地农民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五是少量房屋出租,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市区;六是被征地后“农转非”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这部分人群只占一部分;七是已经参加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在失地农民中不足1%;八是利用剩余土地经营农业收入。总之,对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最稳定的就业岗位,在其

他岗位的竞争上基本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呈现出“先高后低”特征,对大部分人群而言,在土地被征用之初,在一次性征地收入的支撑下,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生活水平出现很大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的被征地农民,生活逐步陷入贫困。

加速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当前,失地农民成为城镇劳动力的重要补充和城乡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失地农民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条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健全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使失地农民也能与城镇职工一样实现“不论你在那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降低缴费门槛,损害失地农民的合法

5.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篇五

【摘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要研究我国的农民问题, 必须结合土地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对城乡一体化设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进行了研究, 分析了我国城镇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及其养老状况, 以期为推动我失地农民养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促进新时期城镇一体化健康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养老

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虽然在逐年下降,但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和基础。我国有庞大的农业人口,农村人口数量虽然随着农村城镇化运动而逐年减少, 但在2011年仍占到全国人口总数的58.2%, 我国依旧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农业大国。要研究我国的农民问题, 必须结合土地问题进行研究。从古到今, 农民都是依附于土地的, 土地在承包到户之后就成为其最根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首先,土地具有基本的生产功能和生活保障功能, 通过耕种土地, 农民既能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活, 又能获得最直接的就业方式。其次, 土地具有养老功能和保障功能, 老年农民可以通过将土地转租来获得租金, 通过消费储蓄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再次, 土地还具有一定的保值和增值功能, 依托于市场经济和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获得更大的土地增值收益。

一、失地农民概念的界定

(一)失地农民产生的背景及其根源

我国是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我国难以改变人口增加和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国家制定了18亿亩耕地红线的高压线, 这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 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地方政府却在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 采用未批先用、巧立名目、擅自设立开发区和未经批准扩大开发区等多种违规手段, 违反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大肆侵占基本农田, 迫使农民丧失土地、侵害农民权益, 使其成为失地农民。[1]

(二)失地农民概念解说

农民失地主要指农村居民丧失家庭土地经营承包权, 这种土地承包权是依据《土地承包法》取得的农民合法权利。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失地农民的客观原因是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和城镇化运动对农民土地的征用, 主观原因是农民为了变更户口、转换职业、保险补偿和经济补偿而主动放弃对土地的经营承包权, 不管是由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失去土地经营承包权, 从广义上说都是失地农民。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失地农民, 即为了实现国家、机构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管理或者生产需求, 放弃土地经营承包权以及其他衍生物的农民。[2]

二、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我国城乡一体化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 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2010年10月28日, 我国新的社会保险法出台, 其中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政府努力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失地农民获得社会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新时期做好我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各地区对于失地农民的保险补偿和经济补偿因为诸多原因缺乏严格制度化的管理, 随意性比较强, 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近年来农民因为对保险补偿和经济补偿不满导致的上访量明显增加, 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的矛盾有逐渐激化的迹象, 在形成失地农民的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和补偿引发的各类恶性公共事件屡见不鲜, 甚至还产生如钉子户、自焚等流血事件和小规模的抗议事件。政府作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主体, 必须完善各项制度来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要安置好失地农民、培训好失地农民、保障好失地农民, 只有这样才能减缓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地方政府必须使其管理制度化, 把失地农民的管理纳入民政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去, 想失地农民之想, 急失地农民之急, 把安抚失地农民作为政府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才能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研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利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3]

首先,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工作是地方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在要求。地方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之前, 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召开听证会, 严格把关, 从源头上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作为从人治到法治过渡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 需要查漏补缺的领域还很多, 但立法机构一定要优先审议、表决和通过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法律。地方政府只有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无法推卸责任, 全心全意维护弱势群体, 为失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保证, 法律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光荣责任, 通过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稳定。养老保障就是失地农民最为迫切需求的基本权利, 地方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

其次,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工作是创建区域和谐社会及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 缺乏有效沟通, 缺乏长远规划, 与民争利,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但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不对等。失地农民所得价格与土地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额, 这种差额的产生一方面揭示了征地补偿机制非常不合理, 另一方面为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纠纷埋下了伏笔。最近几年, 失地农民因衣食无着而上访的案件每年都在万件以上,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困扰各级地方政府, 影响社会的稳定, 延缓经济的发展, 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次,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工作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观”等人性发展观的不断提出和深化, 地方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对失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加大支持的必要性。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原则, 首先, 地方政府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法律体系。其次, 地方政府要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 重视失地农民个人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最后, 地方政府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原则重新审视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和社会补偿的审核机制, 不能仅仅从征地机构自身的利益出发, 必须首要考虑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把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 一味要求失地农民克制, 或者仅仅采取临时性的措施追加失地农民补助, 这实际上对失地农民整体来说是不合理的, 本来是合法权益却变成了一种临时救助, 暗示了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政策方面的阙失。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分析

(一)单一的收入来源使农民在面对失地是无能为力

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是“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农村采取的养老保障模式还是原始的家庭养老,由于长期特殊的历史和政治原因, 城市和农村采用二元化的社会经济制度,城市一般具有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失业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但大多数农村不仅经济欠发达, 而且缺乏有效的农民失业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当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之后,就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仅靠微薄的补偿金无法保障正常的老年生活。农民依靠土地作为经济基础, 当失地农民无法通过务工形式为自己做养老储蓄, 就丧失了养老保障的基础,传统养老保障方式就会变得非常脆弱, 使失地农民陷入生活困难。

(二)脆弱的保障基础使失地农民养老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10月28日, 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但是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主要参照国家相关土地征用补偿办法, 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依据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没法充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困境。[4]

(三)失地养老基金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负责征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同时也负责管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这容易导致缺乏专业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 容易导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挪用和非法挤占, 容易滋生政府的寻租行为, 导致地方官员的腐败。一方面,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保值与增值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另一方面, 政府要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 通过及时拨付专项保障基金来补偿失地农民所得利益和土地价值的差额, 最终有效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养老保险资金匮乏使失地农民养老陷入困境

失地农民用于养老保险的征地补偿款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在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建设中, 一方面, 政府出资或者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来自于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截留,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个人缴付比例过高, 导致39.9 %的失地农民无力缴纳养老保险;另一方面, 养老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缺乏一定的强制性, 失地农民容易忽略长远的可持续生计问题, 而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仅占8.3%, 导致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可持续性差。随着大家庭的分崩离析, 家庭养老模式不断弱化社会化养老由于资金医乏产生困境, 使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可持续面临严峻的挑战。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的完善

养老保险关系到我国民生大计的实现, 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但是具体实施却不尽如人意。就目前执行状况而言, 由于农民参与热情较低, 导致一些农村己经停办相关业务。笔者认为, 农民消极态度的出现原因在于缺乏对相关信息和知识的了解, 政府应做好充分的引导工作, 并将商业保险制度融合其中, 用以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具体而言,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正视失地农民现状,解决其养老问题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给予失地农民养老信心。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源自于农村土地的支持。虽然失地农民获得了政府相应的补助, 但是对于缺乏其他生存技能的农民而言, 根本无法从社会中获得足够生存资本。农民为了城市的发展做出了牺牲, 政府应遵循公平原则, 以最优惠的条件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相关调查结果表明, 我国农村保险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资金医乏,政府采取相关的资金支持能够极大增强农民投保热情, 进而保障失地农民获得基本的社会生存资源。

创设失地养老基金,规范养老基金的管理。养老保险所关注的是投保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后,能否获得在社会生存中所需的资本。由于目前货币通膨状态严重, 保险所进行的未来受益资金能否满足投保人的生活需求未定。根据国际通行制度来看, 投保金额的基金管理者并不具备经营职能。而目前作为国家弱势群体的失地农民, 其基金管理与其他阶层投保人基金性质完全相同, 缺乏有效的运营方式, 可能会造成无法实现增值的问题。这种状况下, 应快速引入商业投资模式, 以保证获得较为稳定的增值。[5]

增强家庭养老观念, 不断丰富养老方式。我国历经五千年的文化传承, 其中以儒家思想为代表, 在基本的社会公民道德规范中, 赡养直系亲属老人是公民的基本达务。相关统计表明, 目前70 岁以上人群, 除基本养老金收益外, 其生活、起居、消费大多由子女或亲属承担, 从目前状况来看,“赡养”道德己经成为了国人文化传承中基本的责任伦理, 或者可理解为, 由责任而产生的行为是公民的非选择性行为, 由个人的思想和社会理念而促成。在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时, 采取家庭式养老的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中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同时, 可以不仅依靠亲属进行养老, 还可以由居民所居住社区承办类似业务, 通过志愿者与亲属的捐助, 帮助老人获得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二)完善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其政策执行

土地征用要依“法”而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能够保障农村土地的合理化征收。

因此, 需要加快制定征地用法, 以法律条文约束征地行为,这不仅是对农民的保护,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土地使用要有“章”可行。土地征收应对农民进行高额的补助, 完善的制度可以帮助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依然可以继续生存。要制定完善的制度与政策规范, 在对农民进行资金补偿后,对其就业予以政策的帮助,以保障农民获取足够生存资源。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而言, 失去土地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在这种状况下, 政府如果能够为其及解决就业问题, 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农民获得稳定收益后, 养老保险的投保就不会存在较高的难度。基于此, 笔者认为, 在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上, 还要充分认识到失地农民生活的现状, 增强其基本社会生存技能,比如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就业环境, 让失地农民循序向城镇工人转变, 进而使其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

(三)有效整合养老资源,搭建商业养老平台

引入保险精算工具, 进行定量分析。目前, 我国保险制度精算多来自于国外成型的保险系统, 因此商业保险通常具有较高的数据可靠性。但是, 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仍旧缺乏有效的精算手段, 缺少合理化的数据支撑, 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无法得到有效管理。在此状况下, 应对失地农民投保能力、政府补助金额、收益标准、汇率变化、现金购买力等信息进行严格的计算和预算, 以保障养老基金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行。

搭建商业养老平台, 进行新的尝试。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保险是在政府并不具备完全能力下, 为公民提供的福利制度, 来保障国民未来基本的生存能力。商业保险则与之不同,投保人所缴纳的资金, 由保险企业进行运营、投资、管理, 在获得有效收益后, 进行资金反馈。依据我国目前商业保险状况来看, 所要求缴纳金额为投保人年收益的20%以下, 而失地农民由于土地被政府征用所获高额赔偿, 以及所处城市工作的收入, 在经济收入上远高于一般农民, 因此, 完全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用。

在新形势下, 如何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 让失去土地的农民适应新的生活方式,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失地农民未来的生活乃至生存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状况进行适当的分析, 以期能够为我国失地农民养老提供相关借鉴。

参考文献

[1]韩俊.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2]黄建伟.失地农民的概念问题研究[J].调研世界.2009(4).[3]王顺喜.我国失地农民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国软科学.2009(4)

[4]潘光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

6.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篇六

一、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 体现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原则正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依托所在, 失地农民对于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必要的贡献, 不能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欠缺公平性, 而使失地农民无法公平受偿。当农民失去了赖以养老的土地之后, 各种矛盾凸显, 有悖于社会公平这一原则。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从长远角度来看,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这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二) 转变养老模式

在养老模式方面, 农民的家庭结构与自我养老意愿一般呈正比例相关, 即家庭结构越大, 农民的自我养老意愿越高, 相应的, 其社会养老需求即会越低。相反, 家庭结构越小, 农民的社会养老需要则会越强烈。基于我国老龄化趋势加剧、城镇化进程加快的现状,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必然成为重点。由此, 自我养老、社会养老、家庭养老这几种模式此消彼长。只有有效利用失地农民的养老资源, 构建起符合时代要求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并结合促就业、促创业的激励机制, 才能转变传统的养老模式, 真正解决农民养老的顾虑, 也为提高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铺设道路。

(三) 保证城镇化的推进

城镇化进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是在实现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在此过程中, 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由分散转为集中, 由劣势转为优势。而农业人才转为非农业城镇人口, 也是其中的内涵之一, 这也意味着在城市文明中人的生产、生活方式都会发生改变。

失地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 能否享受到应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 是判断转变成效的一个关键点, 也是判断城镇化是否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条件。土地资源是我国城镇化推进的重要载体, 成功的城镇化进程应当能够更好地提升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水平, 为失地农民提供充实的物质基础, 这二者是互相促进的, 为了城镇化而抛弃失地农民的做法只能算是舍本逐末。

(四) 促进城乡和谐

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途径, 也是城乡和谐共进、统筹发展的需要。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衍生出城乡二元养老保障体制, 即使在一些农村地区建立起了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养老模式, 但由于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 这种模式也只是处于停滞的状态。另外, 还有一些地区开始推行农民商业养老保险, 以此作为农民养老保障的一种过渡模式。要想实现我国城乡共进共富, 必然要求构建起一套系统而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这也是实现国家大局稳定的前提基础。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建议措施

(一) 明确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

当前, 失地农民群体面临着就业难、子女就学难、城市边缘生活苦难等问题, 这些会影响失地农民的生存状态。因此, 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 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应当由政府牵头, 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即以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作为目标, 实现城乡社保的对接, 健全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项目, 进而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具体到养老方面, 可以先行设计出一套针对失地农民的可行方案, 循序渐进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体系构建, 并逐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 使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几乎等同的养老保障标准。在资金筹措方面, 应当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费用中支出一部分用于购买养老保险, 同时, 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也要从经营土地的收益中支付一部分, 用于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 建立失地农民权益长效补偿机制

建立起针对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补偿机制, 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及养老问题的可靠基础。首先, 要在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的同时, 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在确定征地补偿费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考虑到农民的弱势特征、社会安定因素、最大限度降低经济发展成本等因素。其次, 改革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当明确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之间的区别, 积极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以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 避免非公益性质的征地行为剥夺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再次, 创新农地流转制度。要合理培育农村土地市场, 发展农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 进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三) 建立和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

目前, 我国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的政策, 导向性较强。而将失地农民从原来的农业生产转移到其它产业中去, 是包含着多环节的系统性工作, 牵涉到农业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 以及妇联、共青团等多个部门。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 应当以就业作为养老的基础, 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及转移, 促进其有效就业及创业。

1. 加强教育培训指导。

高素质的劳动力水平是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契机。随着就业岗位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社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的不断提升, 当前经济市场呈现出新的形势, 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地农民的自身素质及技能水平, 才能增强其岗位竞争力。针对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匮乏和就业渠道狭窄等特征, 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教育培训, 并配合不同行业、岗位的需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来选择适宜的培训方法及项目。

2. 充分利用当地的教育培训资源。

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健全针对进入城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机制。第一, 针对失地农民重点开展职业技能方面的就业培训, 建立起县、乡、村三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 以促进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或者自我创业。第二, 将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到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体系之中,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专款专用以促进教育培训机制的发展。第三, 针对农村剩余人口开展对应的培训, 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很可能在明天变成失地农民, 这些教育培训应当与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及贫困学生补贴等政策相挂钩,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让农村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真正适应城镇化需求。第四, 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 让乡职业教育中心、党校、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机构, 作为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基地。

3. 鼓励失地农民自我创业。

要引导失地农民破除“要、靠、等”的思想, 提高自谋职业与自我创业的意识。在加强对失地农民开展教育培训的同时, 培训内容也要有所侧重, 需要结合农民个人的兴趣、爱好及特长, 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需求, 同时要注重提升农民的竞争和自觉意识。在开展工作时, 可以针对有创业想法的农民建立起以乡镇和街道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 取消不合理的限制及门槛, 为失地农民自我创业扫清障碍。另外, 失地农民创业, 还应当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例如农村信用社为创业的失地农民发放小额贷款、给予创业者一定的税费优惠等。

(四) 实行“土地换养老型”保障

土地换养老型保障, 即指在征地过程中强化养老保障的目的, 以将部分补偿款用于养老保障, 来取代向农民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的做法, 由此把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纳入到整个社会养老保障的体系内。在实际操作中, 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失地农民设立专项账户, 对于符合标准的农民, 将其相应的征地补偿费列入账户中, 为其设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此依据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进行操作, 当失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 按月发放养老金。在此期间, 依照相关部门与失地农民签订的协议来处理各事项。土地换养老的方式, 由政府监管, 将失地农民的部分征地补偿费直接用于养老保障, 由此提高了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为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问题做出了规划。

(五) 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作为两个重要的风险防范与转移机制, 不可偏废其一。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 更应当发挥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功效。基于我国失地农民当前的特殊处境以及越来越壮大的人群数量, 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适度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将其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来共同攻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这一难题。在此过程中, 要积极体现出商业保险在经济发展中“稳定器”的角色, 发挥其专业技术成熟、市场运作经验丰富等特征, 进而探索新的途径以辅助政府更好地处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事宜。

(六) 发挥社会组织对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 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 其在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发挥着纽带作用。社会组织与其它机构、公众之间存在着广泛的联系, 有机会获得各方面的捐赠。这些款项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用于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项目, 资金专款专用, 以支持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其次, 社会组织可以将失地农民更好地组织在一起, 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多个养老机构, 以此缓解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 并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 实现多元化的养老模式。

三、结语

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构建意义重大。建立和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应当以覆盖面广、保障力度高、操作便捷、效率高、成本低等作为目标。这是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各种矛盾的基础所在, 也是人心所向。只有打破当前的城乡二元养老保障格局, 消除失地农民群体对于养老的后顾之忧, 才能扫除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路程上的障碍。而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 必然会牵涉到法律法规、政策落实、资金划拨等问题, 还要考虑到劳动力再就业及创业的情况, 因而这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系统性工程。

在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下, 通过明确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失地农民权益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和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实行“土地换养老型”保障、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以及发挥社会组织对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等措施, 有利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构建起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推动我国城镇化及城乡同步小康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英泽, 刘秀清.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4)

[2]张媛媛, 贺利军.城市化过程中对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家, 2010 (2)

[3]潘诚, 张鸿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再思考[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 (1)

7.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篇七

关键词:失地农民;多层次;养老保险

一、失地农民

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按照农民失地前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即失地前通过土地获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重要程度,可将失地农民分为三类。

1、完全依赖型

农民的收入主要都是依靠土地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当失地后,意味着全部收入来源的终结,日常生产生活难以维持。

2、部分依赖型

土地收入占农民总收入中的一部分,与前一种相比,其重要程度要低于前者。这种类型的农民在失地后虽然生活质量也会显著下降,但是依然可以维持正常生活。

3、几乎不依赖型

这种农民在未失地前就不重视土地收入,土地收入仅占其总收入中很少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已脱离土地,进城务工或在农村从事与土地无关的工作的农民中。失地对其造成的“创伤”几乎为零。

二、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目前河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分为:

1、精算型

其缴费标准为12R×[(1.025)m-1]/0.025×(1.025)m-1,其中R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m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规定为18年,对于男超过60岁,女超过55岁的参保人每超过一岁,缴费年限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是5年。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养老金待遇应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而定,达到领取年龄时,年龄每相差一岁按缴费时的领取标准增加25%。该类型目前适用于石家庄,唐山,保定等8个城市。

2、低保型

其缴费标准为:筹资额=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缴费年限与精算型相同,但享受待遇为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该类型适用于秦皇岛市与廊坊市。

三、河北省失地农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

1、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程度,保障宽度和运作深度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整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具有统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的实施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也是后续商业养老保险实施和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和规范的前提。所以它的普及程度,实施力度和发展深度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政府支持力度

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整个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政策的导向和支持力度是整个经济社会的航标和指示灯。政府给予更多的补贴和优惠政策,不仅夯实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物质基础,同时有政府做支撑,也保证了整个体系运作的强制性与畅通性。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召集金融保险人士对该制度不断深入探讨与研究,不断深化发展,可以确实落实建立该体系的初衷。可以通过精确的模型分析,从量上对失地农民进行分类,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3、失地农民自身风险认知度和参保意识

失地农民对失地后导致收入来源减少而引起的养老问题重要性与迫切性的认识,以及对养老保险作用的认识非常重要,若是期望未来生活稳定,有所保障,且认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以获得更高的效用,则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构建与推行是顺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倘若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程度低,不知道它是什么、可以干什么,或者知道,但觉得不可信,纵使养老保险有好处千种万种也无的放矢。

4、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成熟度与险种的多样化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程度和险种的多样化可以丰富整个供给市场,使保险供给市场更具针对性,提高商业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成交量,使之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有利于整个保险市场上升一个新的高度。

四、针对不同类型失地农民所采取的不同养老保险措施

若对所有失地农民均实行无差异,一刀切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以“表面的公平”替代了“实际的公平”。对于第一种失地农民而言,可能是杯水车薪,而对于第三种失地农民而言,可能成为额外获利的一种途径,从根本上讲违背了保险的本质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也违背了政府单独开设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目的和初衷,同时还会造成失地农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引发失地农民内部、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等社会问题。1、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农民在失地后成为典型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户”的“三无”农民,失地农民本就已是社会特殊而又处于尴尬地位的弱势群体,而这类失地农民又是全部失地农民中处于最底层的一类人,失地对其造成的伤害无疑是致命打击。

对于这类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设定应具有特点:(1)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最低。本身这类失地农民后失地的重创已经很大,若缴纳较高保费,对失地农民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2)社会养老保险补偿的程度最高。(3)政府对其重视程度最高,政府对这类失地农民中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更加关注,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的人群,应该给予就业培训及工作岗位优先获取的优惠措施。(4)这部分群体也可以适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给予保费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额的补贴。也可以进一步的根据每个、每户失地农民的经济情况继续细分进行差异化处理,对处于不同经济状况的失地农民分等级进行经济补偿与支持。

2、对于第二类失地农民,其受失地的影响较第一类较轻但不能忽视。这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设置应具有特点:(1)社会养老保险保费缴纳应选择中等或偏低标准。(2)社会养老保险补偿的程度中等或偏高。(3)政府可适当给予政策支持,在就业培训和岗位选择机会上后于第一类但先与第三类。(4)鼓励这类失地农民大力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险补偿不足、不到位的情况,政府也应适当给予保费补贴。

3、第三类失地农民无疑是这一场“社会进程变革”中的幸运儿,自身受失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小,反而在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中可能受益。从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角度,依据保险的本质与原则,基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初衷与目的,这类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具有特点:(1)社会养老保险保费正常。(2)社会养老保险给付标准正常。(3)政府是否给予适当补贴可以视情况而定,若给予优惠,力度不宜过大。(4)可适当加强对这部分群体的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凭借其现有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自愿购买商业保险。(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世利.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合理权益保障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2(10)

[2] 耿永志,刘秀艳.如何处理与农民工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J].社会保障研究,2010(3)

[3] 黄智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研究综述[J].南方农村,2007(3)

8.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篇八

《暂时办法》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

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

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

9.个人如何办理医院保险 篇九

新参保者可携带有关证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符合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可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1、申报:带齐以下材料到个体参保申报柜台领取并填写参保申请表。

(1)一张1寸彩色免冠近照

(2)身份证原件(新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近期缴纳的养老保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查询单

2、体检:体检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组织,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个人自理。

3、缴费:体检合格后,务必在指定时间到光大银行缴费。

4、办卡:无市医保卡人员请于缴纳医保费后次月20日-30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缴费发票、一张1寸彩色免冠近照、12元工本费到医保中心综合科办理医疗保险IC卡。

缴费须知:

1.个体参保在职人员,每年6月1-20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医保卡到光大银行缴费。

2.个体参保退休人员,每年12月1-20日(周六、周日除外),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医保卡到光大银行缴80元商保费。

说明: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续保、转移、退休医保、变更手续,请于每月1-20日办理。

注意事项

10.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篇十

一、城郊失地农民养老的现实困境

1、征地制度存在缺陷,经济供养不足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4~6倍,加起来最高也就16倍,即使是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补偿倍数,不过就是由原来最高不超过20倍提高到30倍。这么低的补偿标准按照目前人均消费标准,维持不了几年的生活。南昌市城郊地区由于征用土地的时间先后不同,地理位置不一,在土地征用的一次性补偿费的发放上也各不相同。根据调查,南昌市城郊地区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为11000元至18000元不等,由于村集体的截留,发放给农民手中的补偿款只有几千元,这么低的一次性“买断式”补偿,根本满足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因此,政府规定,对于城郊地区60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实行养老补贴,具体办法是政府每月发放120元,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发放,30元至60元不等,这样老年人每月就有200元左右的收入,可是对于日常开支,这只能是杯水车薪。

2、失地又失业,“三无”农民就业安置困难

城郊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群体,养老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关键在于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否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大部分失地农民的一个普遍特点,就是文化素质偏低,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就占有61.66%。随着市场经济对就业模式转变的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于绝大多数城郊失地农民来说,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劳动技能缺乏,失去土地就意味着生活失去保障。在城市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许多失地农民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从调查的情况看,对失地后收入状况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农民达到48.84%。在南昌市城郊地区,由于大学城的形成,部分农民因难以“抢占”学校店面自主经营而只能选择在学校里打扫卫生或者当保安来维持生计,另一部分群体,由于缺乏生存技能,对安置补偿费不能有效利用,坐吃山空,生活难以维持,养老则更不充足。

您的文化程度如何?

3、家庭养老日益淡化,精神生活难以满足

费孝通先生指出:“假如父母老时,仍然掌握一部分土地,但无力耕种,儿子将代他们耕种,这意味着实际上儿子必须为父母出一份劳力。”这说明家庭养老在农民养老安老方面长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用,许多农民外出打工,加之自从计划生育以来,我国的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独生子女式家庭和纯老年人家庭大量增加,父母与子女代际分离倾向明显,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尤其是子女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更加淡化,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难以满足。在走访调查后我们发现,80.48%的农民最为接受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然而实际只有43.90%的老年人依靠家庭养老,相当一部分人都采取自己存钱养老的无奈之举。在精神生活方面,由于许多子女外出打工,不少老年人感到孤独、失落,尤其是丧偶的独自生活的老年人更是如此。在笔者的访谈对象中,位于在南昌城郊光明村的刘奶奶谈了自己的感受:“村里有时会组织女老年人跳舞来娱乐娱乐,但大多数的老人每天只能聊聊天或看看电视,男老年人基本上没有什么娱乐活动,希望村里面能组织开展一下。”

4、养老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实际作用不大

城郊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来看效果并不显著。地方政府往往对此热情不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工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许多地方政府对于这一地区的养老很少宣传甚至从未宣传。调查显示,关于“政府相关部门是否有开展有关今后怎么养老的宣传活动?”这一问题中,63.34%的受访者选择了“不了解”。理论上来说,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失地农民不但应该转变为城市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管理体系,享受城里人的待遇,而且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因为这个过程中这类群体牺牲最多,贡献最大。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大部分的征地都是实行“一刀切”的征地方式,最多给农民一个市民户口,但是没有市民的任何待遇,尤其是社会保险问题,所以城郊地区的失地农民没有被包含在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大多数农民仍然沿用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于没有资本、没有技术、没有社会关系的失地农民来说,不断增加的生活开支只能增加对未来的恐惧和不安。我们在调查中发现,65.15%的农民对未来的养老存在担忧的情绪。

5、生活成本提高,生活水平下降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农村、农民仍然是关乎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中之重。对于经过2000多年封建社会影响的中国农民,作为“命根子”的土地,不仅仅是一种心灵安慰,更是一种收入来源保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失地后,仅有11.87%的城郊失地农民从事他业或出租房屋获得稳定收入,其他相当一部分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就业渠道也较为单一,企业务工成为首选。农民因缺乏在城市生活的基本技能,从事的多是一些脏累差的工作,40.95%的被调查农民坦言收入较失地前明显下降。此外,城郊失地农民现在日常生活所需的粮食、蔬菜等物质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由于挨近城区,物价和消费水平节节攀高,使得农民的实际收入降低,而且食品消费支出在总收入中的支出增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

二、城郊失地农民养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1、土地产权制度不够明晰,城乡二元体制难以打破

产权是一个完整的系列,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权主体归谁。《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就使得土地既可以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也可以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导致所有权主体混乱。这种制度由于监管不严,就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严重损害农民权益。此外,在我国的二元经济体制下,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事实。城郊与城市之间所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屏障是城郊居民很难真正转变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严格的户籍制度已逐步放宽,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趋势开始加强,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机制来保障农民的一些权益,养老保障就更无从谈起。城郊失地农民在这方面更是显得突出,他们虽然已经不再是农民,但是却没有城市居民的待遇,也没有在思想观念以及行为习惯上完成转变。相比城市国营企业职工所享受的各种养老待遇,他们只能靠节衣缩食安度晚年,这种城乡的福利制度的差异是导致城市郊区养老问题的重要原因。

2、政府行为缺少监督,失地农民权益难以保障

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地方政府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经营者,拥有话语权,本应属于卖方的农民则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的地位。目前我国社会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及政府单纯将经济指标作为政绩考核标准,导致各地政府在政策制定上过于偏重经济建设,而忽略民生问题。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各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只是单纯依照中央文件,并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一次性给予土地补偿款,直接买断失地农民的经济保障。同时,政府扮演的土地市场竞争的调节者,演变为土地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其行为更是缺少监督,这使得少数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化公为私,巧取豪夺,往往出现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谋牟利的现象,致使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缺失。

3、农民养老观念淡薄,缺少社会保险知识

虽然城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是多方面原因的共同结果,但是农民自身养老观念淡薄,缺少社会保险知识也是使他们的养老保障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的重要原因。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缺少关注他们养老问题的主观能动性,当被问及“是否有主动向政府了解被征地后的养老问题?”,88.54%的人回答“没有”,这么高的比例不得不说农民的养老观念确实淡薄。而对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知识,知道的人少之又少。在“您对国家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政策了解吗?”这一问题的回答上,17.84%的人回答“没有听说过”,30.45%的人回答“不知道,但是很想了解”,回答“知道”的人只有30.45%。而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被调查者中知道的人仅仅只有2.39%。这说明城郊失地农民很少去主动了解社会保险知识,对养老保险仅仅停留在知道但不了解的水平上。但是不了解法律和现行政策,就很难用法律来保护老年人的权益,让人们自觉地执行法律和维护法律则更是难上加难。

您听说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吗?

4、社会结构开始转型,社区建设却难与时俱进

经济加速发展,社会转型不断加快,多渠道解决养老问题势在必行。城市郊区作为联系城乡的桥梁和枢纽,是一个关系城乡有序发展的重要地带,通过社区建设,以促进城乡发展对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非常重要。在社区的主持管理之下,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娱活动,选派经过培训的志愿者进入老年人家庭,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这是一种将老年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然而我们在走访中发现,城郊社区建设根本不及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美好愿望在资金的短缺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城郊居民很容易满足简单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行政人员也逐渐习惯了管理社区。总之,落后的社区文化建设加剧了城郊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积累,它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符合物质文明而亟待发展。

三、城郊失地农民养老的可取路径分析

1、改革现有征地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有悖于城市化的宗旨,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要求。理论上,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专门合理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土地征用制度方面,应该制定明确的土地征用补偿法,使补偿透明合理,防止出现漏洞或冲突,严格限制土地征用的范围;在征用主体方面,要转变政府不合理的角色定位,杜绝在征地过程中,开发商与政府官员所形成的“共生”现象,防止为村干部暗箱操作、挪用公款的腐败行为提供可趁之机;对于城郊失地农民自身,在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对评估、安置过程要勇于监督、敢于监督,彻底改变一些地方村务不公开透明、村级财务混乱的现状,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2、建立就业培训机制,促进城郊失地农民再就业

就业问题是城郊失地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农民最好的基本生活保障。当前,征地安置政策缺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地纷纷采取征地时“一刀切”的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方式。但由于失地农民自身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缺乏正确的择业观以及就业渠道狭窄等,在再就业当中明显处于劣势,自谋职业十分困难。因此,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仅要给予失地农民货币补偿,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农民再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首先,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是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核心;其次,加强城郊失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其教育文化水平。对失地农民进行文化素质的教育,不仅能够增加其就业机会,而且有利于他们融入城市生活;最后,积极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失地农民灵活就业、自主创业。

3、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多形式养老齐头并进

当前中国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家庭越来越小型化,使得城郊失地农民同样面临和城市人一样的“空巢老人”的家庭困境,因此在积极发挥社区养老的同时,仍然要发挥好家庭养老的作用。一方面,构建家庭养老的激励机制,调动家庭养老的积极性。可以考虑给有老人的家庭提供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包括在住房或子女读书方面给予政策帮助或者积极推动“孝子家庭”、“五好家庭”的评选活动,注重尊老、爱老优良社会风气的塑造;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区养老。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如建老年公寓、敬老院等,使家庭养老一部分向社会转移。这既能克服家庭养老的困难,又能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通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形式,可以使老年人真正感觉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4、建立城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11.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篇十一

经办部门: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信息更正核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如有错漏,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四)、申办参保信息打印、咨询、查询须知

1、打印:凭户主《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每年的7月份打印上一年度的参保资料。

2、咨询、查询: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或劳动保障所办理。

(五)、注意事项

12.保定市在职职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篇十二

一、办理机构: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办理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678号。

三、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全天

四、咨询电话:0312—203256

1五、办理时限:内

六、申办对象资格:在本市辖区内的城镇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申办材料:

1、生育女职工怀孕后90日内由单位医保负责人到生育科领取《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审批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2、企业女职工出院后60日内单位医保专管员到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结算手续。

八、办理程序:

1、生育女职工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提出申请的单位发《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审批表》。

3、女职工怀孕后90日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于每月10日前持女职工身份证、生育证、结婚证、医保证、医保卡、诊断证明或围产保健手

册(复印第3、4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生育科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后60日内持《保定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出生证明、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医保证、医保卡、准生证办理报销手续。(医保证、医保卡、准生证、出生证明需原件和复印件)。

4、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怀孕后90日内由单位医保专管员于每月10日前持身份证、生育证、结婚证、医保证、医保卡、诊断证明或围产保健手册(复印第3、4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手续,生育后60日内持《保定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出生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医保证、医保卡、准生证、医院级别证明办理报销手续。(医保证、医保卡、准生证、出生证明需原件和复印件)。

5、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后90日内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于每月10日前到生育科领取《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审批表》,并持男职工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医保证、医保卡、其配偶的身份证、诊断证明或围产保健手册(复印第3、4页)、无工作单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后60日内持《保定市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出生证明、家属无工作证明原件、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医保证、医保卡、准生证办理报销手续。(医保证、医保卡、准生证、出生证明需原件和复印件)。

6、医疗保险经办构对单位上报的证件审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生育保险审批手续。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本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 0.3%,其它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比例为0.6%。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十、办理依据:根据《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保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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