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2024-09-20

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精选11篇)

1.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一

试论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提高

民主监督实效

摘 要:人民政协成立60年来,伴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推进和民主监督机制作用的不断加强,民主监督机制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发展过程,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实效

伴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推进,民主监督机制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以我自身的经历及多年来对政协工作的关注和不断思考,我认为,在看到我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已拥有的特点和优势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使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民主监督成为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急需强化其功能。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1]所以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提出一点粗浅的建议,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这个论断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对一些宏观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有真知灼见;二是社会联系广,信息量大,能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野宽阔,能比较客观地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是上达中央,下通各界,能够较好地打开民主渠道;五是亦“官”亦“民”,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好这些独特优势,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更贴近群众关心的热点,有助于提高监督水平,体现监督特色,取得监督实效。

建国六十多年的历程中,有过许多沉重的教训,也有过许多有益的经验,都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协加大民主监督力度,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形式、内容和机制,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制度规范和程序安排的相对原则性,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民主监督成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

民主监督的效能要能真正得到发挥,重要的是突破目前的一些观念束缚,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建设相配套,形成制度化轨道,才能保证民主监督规范、有序、有效地进行。因为制度才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为此,建立和健全一套适合实际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我们政协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实效的思考和建议

(一)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必要性

这是人民政协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不断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才能把政协的形象真正树立起来。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民主进程的加快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客观上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意识,做到自觉、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牢固树立“民本位”的执政理念,营造良好地社会监督环境。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我们现行的监督体制依然停留在过去那种过分强调自上而下的监督,忽视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行制约,以致出现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和误区,引发社会腐败现象。我们要建立的应该是一种客体的、超脱的监督机制,才能比较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公职人员行为失范。这正是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二)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1.建立权力授予政协民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拒腐从廉。在权力授予机制中引入政协民

主监督机制,是充分体现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是提高政协民主监督权威性和实效性的关键。把民主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保障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就是要把民主监督职能逐步在明晰的硬法框架下运作,使之行有所据,有法可依,真正具有约束力。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信息反馈制度、群众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制度和干部民主评议制度等,促进民主监督加快进入法制化程序。健全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结构。考虑在政协机构中设置一个常设性的机构——专门的民主监督委员会。通过这种权力制约模式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在知情环节上,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政协工作,在每年举行的政协全委会上,主要领导要对政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情况。

在沟通环节上,要建立民主监督的横向合作机制。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推进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把民主监督融合到权力监督中,将监督内容和社情民意提供给权力监督部门,从而有效地提升民主监督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必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使政协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优化民主监督的外部环境。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涉及重大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要与政协民主监督加强协作,相互支持,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社会影响。努力建立一种能将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民主监督体系整合在一起的协调体制和机制。

在反馈环节上,党政部门应尽快形成制度,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报送的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社情民意等,不论采纳与否,都应做到限期办理和答复。可通过会议办理、公开政务信息、调研督办、考核激励等办法,努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

于重大突发事件,如有关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社会反响较大的事件应同政协一起全程跟进,及时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否则会使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严重的损害,直接影响我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做法上,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从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提案等工作的重要性,这是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落实岗位责任制,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工作的主要途径。要坚持抓好四个步骤:一是抓住热点,精心选题;二是强化领导,精心组织;三是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四是跟踪调查,及时反馈。组织和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积极参与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政协及其专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丰富和充实监督载体。同时建立听证制度;使民主监督与群众的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民主监督情况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扩大公众参与度,在提案征集、社情民意反映交流互动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如开通汇集民情民智的“绿色通道”等,提高群众参与度,夯实民主监督的民意基础。利用媒体的社会监督优势,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沟通政协与党政、人大和群众等各方面在民主监督过程中的联系,从而强化民主监督的力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尽职、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合力。

6.要突破原有的行风评议和执法监督员的民主监督途径。对涉及某些方面的重大事件和突出问题,如民生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点问题重点监督。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贯彻实施,我们更应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机制,争取在一定的时间内改变过去那种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原则性监督多,针对具体问题监督少;申诉工作困难多,改进工作问题少的现象,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来自各个党派,各行各业的优势,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才能有效地落实“两个《意见》”。政协各级组织要努力营造宽松和谐、民主活跃的政治氛围,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各界人士讲真话、谏诤言、献良策,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在充分运用并不断完善已有的民主监督形式的同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

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的民主监督形式,走出一条切合实际的监督之路,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从而使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新的提升,影响力得到新的增强,社会的公信度得到提高,有效地促进政协工作的全面发展,确保各级政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目标实现。

参考文献:

[1]刘康.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中国特色[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8,(6):151-154.段援埃.关于多党合作制度框架内民主监督的几点思考[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5):38-40.辛刚国.关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程序缺陷的思考[J].中国政治,2010,(7):88-92.

2.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二

关键词:部属高校,物资采购,招标

0 引言

我国于2003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的施行正是为了规范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制度。我国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办学体制属于由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政府财政拨款预算管理的公立公办高校,部属高校的各项招标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畴。对于教育行业采购人员来说,在该法约束下,尽快健全部属高校物资采购招标制度,与国际接轨,是急待解决的最重要的课题。

1 政府采购机制下高校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初期存在的问题

高校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是高校采购工作改革的一个新生事物。新的招标采购方式实行初期,高校物资采购招标实际工作中一般会存在以下问题:

(1)设备采购计划管理不完备,招标审批备案程序不完善,采用自行招标的院校无主管部门审批或多头审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备案。(2)对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影响了招标制度的三公原则。(3)招标信息发布不规范,招标方式混乱,除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外,还有采用议标或“明招暗议”的方式。(4)评标方法的选择上,定性分析还比较多,定量化方法用得较少且定量化方法存在着许多不足。(5)评标过程比较烦琐,并且也存在招标采购的“形式主义”,一些专业化的设备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也硬性规定必须招标,虚耗人力物力,造成不良影响,增加了成本。

2 我校政府采购与招标制度的建设与实践

2.1 我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主体机构

我校的物资招标采购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招标采购管理方式。在物资采购这一部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对于一些常规设备仪器和教学科研专用设备的采购由资产设备处负责,对于学生的被褥、生活用煤等具有一次性特点的用品采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由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目前处于新校区建设阶段,需要大量的工程物资,这些工程物资的采购由规划建设处负责,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在物资采购这一块最为有特色的部分是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存在招标办这一部门,它其实就是扮演招标代理的角色,对上述三个不同方面的采购活动进行招标代理,有效的防治了采购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及运作不规范的现象。从学校层面在学校校长办公会领导下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招标工作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招标办对学校的具体招标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具体的技术和商务部分由职能部门(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把关。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及特殊事项需报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机构设置见图1。

2.2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物资采购招标的具体实施程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一套完整的物资采购招标管理程序,具体物资采购招标方案的实施程序见图2。

例如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根据教学需求要采购一批笔记本计算机,首先用户根据需求到相应的部门去立项申请(教学经费到教务处进行立项,科研经费到科技处进行立项,学科建设经费到学科建设处立项,行政设备经费到资产设备处进行立项),采购一批计算机属于教学经费,到教务处进行立项,教务处同意后根据预算资金划拨经费,并交由资产设备处分级执行采购,有以下几个等级:十万元以下的不需要进行招标可以直接采购、十万元以上的根据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由招标办进行招标、其中,有些教师提出特殊要求的设备或者是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设备则根据需求进行采购、最后一种是可以申请免招标的。经济管理学院需求的这批计算机预算在十万元以上,选择了公开招标的形式,最终执行完整套采购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参与采购的各个单位都是分开的,有效的避免了部分高校存在的采购程序不透明的现象。

2.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物资采购招标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过近几年不断的实践,我校的招标管理方式已经处于部属高校的领先行列,但也存在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2.3.1 评标专家相对固定,评标专家库不完善根据招标需要,组织建立自己的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但评标专家相对固定,评标专家库建设不完善,校内专家较多,聘请校外专家较少,这与国家的招投标法不相符,也是高校内部自行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2.3.2 评标方法以定性为主,定量评标方法运用很少在评标这一部分定性的部分太多,人为因素占很大部分,这是出现许多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何把定性的决定指标定量化,就成了解决这些症结的关键。

3 完善部属高校物资招标机制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专属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机构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操作性强的招标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专属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机构(如我校的招标办),在工作中坚持按制度办事。

3.2 构建多种招标方式,规范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在部属高校进行的物资采购中,并不是每次采购都适合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以国家法律规范为依据,积极构建多模式招标行为。高校的招标工作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上制定严密规范的招标程序。规范的招标程序是招标工作成功的程序保证(如我校的招标工作流程)。

3.3 建立招标采购监督审计制度,完善招标项目审批备案程序

招标活动的全过程都接受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事前对采购计划的制定进行初步审计,审查采购预算的合理性;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商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制定和评标方法的选择、开标、评标、合同签订等都由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全程参与。对重大项目须由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开标评标。重大项目的招标结果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努力营造信息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招标环境,严肃招标工作纪律,预防职务腐败。

3.4 做好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

一是为校内专家做评标工作方面的培训,二是可通过与其他高校或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有校内和校外评标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对专家库实行开放式管理,对不能公平公正的进行评标和技术能力较弱的评委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办在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的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到达后,发现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3.5 加强评标办法的研究,适时使用定量评标方法

部属高校根据自行招标项目的内容,应认真研究评标办法,建立起针对不同物资的评标办法,适时引入定量评价指标,尽可能的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进行科学规范的评标活动。

参考文献

[1]左益,周进.高效招投标过程监督对策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11):73-75.

3.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监督机制探析 篇三

一、当前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分散收支制度下监督难全面

国库集中支付涉及的基础法规包括:《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预算会计制度(包括国库会计制度)等,这些法规制度都是建立在分散收支制度基础之上的,而“收支分散”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区分。存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个核算体系,使得预算外资金脱离于国库集中支付监督。预算内外资金的区分既不利于国家宏观财政政策的制定,也有可能造成预算内资金的流失;另外,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单一账户,只通过商业银行的专户收支,脱离了人民银行国库的监督,而依靠商业银行对其进行支出监管是不现实的;而且,由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国家单一账户,还会造成人民银行统计的财政收支信息失真。

二是支出的范围不统一。理想的做法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纳入集中收支的范围,而实际上各地都有一部分财政资金未纳入集中收支的范围,并且未纳入的部分各地也不统一。这样,一方面使得各地政府对各预算单位的管理不统一,不能很好地调动已纳入集中收支的预算单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有些预算单位纳入集中收支,有些没有,使得政府没有办法对各预算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由于各地的做法不一致,各种支出的核算口径不一致,使得中央政府无法正确掌握各种支出信息,不利于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二)国库间接支付模式下监督易出现缺位

我国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库间接支付模式,另一种是国库直接支付模式。国库间接支付模式是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模式。在国库间接支付模式下,易产生三个问题:一是会增大财政资金运用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营,有可能会遇到资金运转不灵、甚至于破产的市场风险,这严重威胁着财政资金的安全。二是各地政府对单一账户代理银行的选择加剧了银行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为了争取政府这一大客户,用尽各种手段进行竞争,影响了金融业的正常运营。三是削弱了人民银行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国库间接支付模式下,商业银行垫付在前,国库清算在后,商业银行作为向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寻利者,既无权监督财政审核是否合法合规,也无意监督预算部门的申请是否合理,造成事实上的国库监督缺位。

(三)技术水平偏低使监督手段匮乏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监督涉及海量交易信息,必须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处理系统来实现有效监督。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是各部门的管理系统不完善,许多地方甚至未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资金支付也主要借助于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或支付系统,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银行尚未构建全面的共享机制,部门之间信息掌握不对称,无法为监督提供较为完整的国库直接支付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库管理制度的推广,造成监督手段匮乏。二是缺乏财政收支的过程化控制监督。在现行制度下,由于控制范围不全面,控制过程不完整,控制信息不及时、准确,收支透明度不高,难以对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的控制。

二、完善集中支付监督机制的思考

(一)为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的收缴方式、预算执行机制等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集中收支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及时按新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以满足改革后的需要,从而避免改革的做法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产生矛盾。财政资金应当不再区分预算内外,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纳入预算内,并都通过设置在人民银行的单一账户进行收支,从而使国库收支真实反映所有的财政收支,使所有的财政收支都纳入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范围。

(二)推进国库直接支付模式,规范单一账户设置

国库直接支付模式下,资金支付效率高,国库监督职能易发挥,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应全力推广这种模式。同时应设置单一账户的备案制度,加强对单一账户的管理工作,其开立、变更、撤销必须在国库部门备案,并由国库部门负责对其的监督检查。

(三)提升国库集中支付监督的技术水平

一是要采取先进的资金支付方法。新的国库支付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在运行机制、主体职责、操作流程等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采用了包括国库直接支付和国库授权支付在内的新做法,改变了资金收缴的方式,也新增了诸如用款计划等操作内容,其中有不少工作不适于手工操作,需要凭借网络和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建立独立的专用资金支付系统。二是通过建立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共享机制,使许多操作通过网络和专门系统完成,缩短空间距离,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构建收支过程化控制。结合参与方管理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给各主体合理授权,为预算执行提供各方面的信息,随时监督和调控部门信息。

4.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四

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12〕26号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制订了《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9〕63号)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促进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

—1— 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上款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和本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

本市各级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督考核的原则)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市财政局制定对市采购中心进行考核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区(县)财政局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制定本区(县)采购中心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五条(考核范围)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范围应包括: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2—

(二)采购范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五)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采购价格、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七)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可以将其他有关事项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考核方式)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与专项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定期与专项考核)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每年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进行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的工作总结报告,二月份报送定期考核自查报告,三月份由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程序进行。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应当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制定专项考核的方案,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定性与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擅自制定政

—3— 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具体表现为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文件。具体表现为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

(四)政府采购方式。具体表现为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情形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

(五)政府采购程序。具体表现为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是否依法进行资格预审,信息公告的形式、招标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六)询问与质疑处理。具体表现为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作出质疑答复。

(七)政府采购文件保存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是否依法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工作岗位设臵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职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制定采购流程。

(九)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4—

(十)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十一)采购人的评价。具体表现为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完成采购项目,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参与合同的验收,以及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十二)供应商的评价。具体表现为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为供应商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及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十三)评审专家的评价。具体表现为是否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环境等,是否充分保障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评审权、表决权等),以及评审专家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二)采购金额增长率

采购金额增长率=(本完成的采购金额-上完成的采购金额)÷上完成的采购金额×100%

(三)采购批次增长率

采购批次增长率=(本完成的采购批次-上完成的采购批次)÷上完成的采购批次×100%

(四)资金节约率

—5—

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

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有效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市财政局根据本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表,确定考核的范围、因素和分值。

第九条(自查与核查)

集中采购机构应于每月开始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政府采购统计快报;于当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季度报表;于当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和统计分析。政府采购快报和统计信息报表作为考核的基础性资料。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季度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考核程序)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考核小组,并确定一名考核小组组长。

(二)制定考核要求和考核表。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范围、内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自查。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 —6— 核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和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四)收集相关资料。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可以根据考核要求对原始资料进行复制。

(五)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对集中采购机构自查报告及附录的资料、考核小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根据采购人、供应商的反馈意见进行独自评分。

(六)汇总及报告。考核小组组长统计各成员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确定综合评分。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和实际考核情况,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的期间、考核的范围、考核的项目、定性与定量考核的综合评分、考核的结果,并附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以及财政部门自行收集的相关资料。

(七)公布考核结果。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作出正式考核报告。

市财政局应将考核结果报送上海市人民政府。区(县)财政局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八)整改。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整改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综合评定)

财政部门根据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7— 良好和优秀。

综合评定得分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能适应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不能完成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工作;由于代理工作失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或给政府采购带来不良影响的。

综合评定得分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合格表现为基本能够完成采购代理的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较好的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服务。

综合评定得分76分以上89分以下的为良好。良好表现为能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部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较为规范,较好地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

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优秀表现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内部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完善,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规范合理,很好地完成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很高;受到采购人、供应商的一致好评。

第十二条(对违法行为的考核认定)

集中采购机构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当的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考核表彰)

财政部门对于综合评定优良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整改情况报告)

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8— 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考核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拒不按照财政部门建议进行整改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9〕63号)予以废止。

5.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五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做好省局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梳理风险、排查隐患,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重点

以国家和我省医疗机构药品组团联盟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依职责范围重点对经营、使用过程实施全覆盖检查。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中选药品使用环节监管

重点对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开展中选药品使用环节检查,主要是检查涉及中选药品相关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供货企业资质是否有效,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检查验收;票、账、货是否一致,购销存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药品是否能够追溯;是否按照要求保管、使用药品,药房环境、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包装标示的温度等要求储存药品;包装破损、受到污染的药品、过期药品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等情况。

(二)做好中选药品相关抽检工作及不良反应监测

按照市局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抽检要侧重于对中选药品的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药品依法进行处置。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大对中选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力度,对聚集性信号及时开展调查处置。督促中选药品持有人按照药物警戒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药物警戒体系,主动收集上报、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三)加强追溯体系建设

督促中选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合参与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的建设并及时通过追溯系统上传追溯信息,实现中选药品使用环节可追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科学安排。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可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各所要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专项检查与其他药品安全相关检查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二)落实责任,及时上报。

各所要将专项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在检查中强化问题导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中选药品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对检查中发现的中选药品质量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

6.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篇六

学界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种模式。其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至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换言之,在特定范畴内即使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进行管理。但必须强调的是,著作权人(非会员)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拒绝管理的通知后,必须停止对作品的管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北欧的6个国家以外,也只有俄罗斯和津巴布韦实行了该制度。丹麦于1970年加入北欧版权委员会,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应用于文学艺术领域,后来扩展到视觉艺术领域、电台及电视转播等方面。在此种制度下,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都将自动受到该制度的保护,非会员与会员一样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分配费用,但是可以抽取1/3的收入设立特殊基金,作为开展主要活动的储备。此外,费用的领取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会作为特殊基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授权后可以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为私人目的复制录音和音像作品等领域进行延伸管理。受托组织自收到著作权人拒绝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个月期内将权利人提供的清单上的作品或权利从与所有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中剔除,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还必须转付以往从使用者那里收到的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联邦行政机关和媒体的监督,有义务按照规定每年提供自己活动情况的报告。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及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呈现出新的特征,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甚至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反,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合法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机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指出,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海量授权,这是导致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海量作者”的“海量许可”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作者的著作权行使有一半会落空。”第二,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实践证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使用者因不能找到非会员而无法支付报酬的问题,实现对“孤儿作品”的有效保护,减少“被迫”侵权的状况,更好地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人只能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诉讼对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履行了缴纳使用费义务的使用者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样以来必定会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改善著作权侵权方面泛诉和滥诉的状况,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1909年,关于美国著作权法的国会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对作者私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目的还应当考虑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立法目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质也与这一精神相契合,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来平衡其与使用者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已初具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建立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目前已有文著协、音著协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趋势。以音著协为例,1992年成立至今经历了20年的风雨历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目前使用的DIVA资料管理系统是该领域世界最权威的数据库系统,为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第二,“一揽子许可”的出现体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存在的必要性。2009年上海世博会,音著协对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主要涵盖许可的对象、权利范围、地域范围、时间期限、涉及的使用费和著作权纠纷解决6个方面的内容。在使用者缴纳使用费后,由音著协代为解决因作品的使用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际上是对非会员间接实行延伸管理。针对歌厅对作品的使用,音集协也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承诺解决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一揽子许可”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的需求,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延伸性集体管理方式在我国是可行的。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

草案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被社会公众广泛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著作权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后,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

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是促进授权,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所有著作权权利都适合通过集体管理来运作,只有存在大量作品需要频繁授权的领域才适宜。文字作品的复制权、汇编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音乐音像领域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这些权利涉及众多的作者和使用者,事前取得单一授权难度较大,可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反,电影作品的投入巨大,考虑到其制作者数量的有限性和制作机构的专业性,不适合采用此种方式,将权利由权利人自己掌握更为合理。

第二,制定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一致的配套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表示,集体管理能否延伸根本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贯彻此条款,还需要一个细则规制。首先,实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授权,并且该组织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代表性,谨防管理者滥用权力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借鉴北欧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管理费的收取以及使用费的收取、发放等相应配套细则。对于非会员而言,使用费的收取、发放应与会员的标准保持一致。但管理费的收取可以略高于会员,因为对于非会员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此外,费用的领取也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可以参照丹麦的做法,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此部分费用投资于支持著作权事业发展的特殊管理基金。再次,法律应充分保障使用者的权利,保证其在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后使用作品的,即使该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无论何时,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非会员拒绝使用其作品的书面通知和需要删除作品或权利的清单后,必须在若干日内无条件地撤销对该作品的使用许可,及时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发布公告。

第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7.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七

一、领导重视, 健全制度, 是强化招生管理的关键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促使了人才培养规模的持续增长, 高校各层次类型的招生人数这些年来已达到空前的扩张。有资料显示, 2006年全国高校的招生人数已达到540万之余, 与1998年相比整整扩增了4—5倍, 显然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已经从精英化教育逐渐过渡到了大众化教育阶段, 因此全国高校招生工作的影响力, 无疑已经辐射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和层面, 并日益牵动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高校管理层的每一根“神经”;为了营造招生工作的健康氛围, 各校都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招生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 出台《本科生招生工作章程》、《本科招生工作人员守则》、《文艺、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和管理办法》, 以及研究生、远程教育、成教生等多项涉及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从而使各校的招生管理工作和相应的执法监察工作, 进入了有章可循的良性轨道, 并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供考核, 检查的工作机制。

例如在《保送生工作实施细则》中, 学校对招收保送生的每个关键工作环节均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做什么, 应该怎样做, 都有具体的操作程序。从选择什么样的重点中学开展保送工作, 到保送生进校后的综合素质跟踪调查, 都有明确规范的程序步骤。事实证明, 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越认真、越到位, 就越能确保高素质人才的选拔和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学校的招生录取任务, 提高学校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声誉。因此我们认为:招生管理要上水平, 强化制度约束, 健全管理机构, 完善工作机制, 是保障招生任务顺利完成的关键, 也是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精神, 各高等院校普遍已形成以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小组为核心的招生管理、监督体系。招生领导小组对全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方位领导;监督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包括从高考阅卷到最后录取完毕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学校招生部门作为具体职能单位, 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及其有关规定, 努力完成各项招生计划, 及时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监督组汇报工作进展, 自觉地接受检查督促, 确保招生工作紧张有序、公平、公正、健康顺利地运行。

二、加强招生队伍建设, 提高素质, 是落实监督的重要基础

在严格管理制度, 规范招生程序的同时, 高校要针对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要求, 认真做好招生人员的上岗教育和学习培训, 使监督关口前移。在招生队伍组建方面, 须选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 并进行严格训练和管理, 才能有效地优化招生队伍, 从而实现从源头上、制度上确保国家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招生队伍本身的优秀素质就是抗拒腐败的有效屏障。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不断筛选, 更新招生人员, 实行动态管理, 以保持招生队伍廉洁自律的素质优势, 这是我们在招生监督工作中最有效的防范措施, 而招生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恰恰反映出一个学校的风格和水准。因此, 学校务必要求承担招生任务的同志不仅要有热情的服务精神, 更要有维护考生权益的正直品格, 慎独、自重、自律, 用人格力量取信于社会。每年我们的招生老师难免要碰到那些想给钱给物的, 想盛情款待的, 也有要求违规照顾的考生家长和他们转托的相关社会关系。面对各种“热情招待”、“给好处”的不正常现象, 学校参加招生的老师能否坚持原则, 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骚扰?折射的是一流高校教师为人师表的应有风范, 赢得的是人民群众的赞扬和信任, 维护的是学校之品牌, 树立的是学校的良好社会形象, 这对于一所著名高校来说, 无疑是对其办学理念、精神风貌的最好展示, 这也从客观上体现出学校在高起点、高水准、高层次上办学的风格。因此, 每一位进入招生队伍的老师都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刚性原则, 这不仅是招收优质生源的保证, 也是保障考生权益、维护学校社会信誉的基本职责。

俗话说:“水清沙自洁, 官贤弊自绝”, 尤其是我们的高校干部更应具备“其身正, 不令而行”的风范, 各级领导若不能以身作则, 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 不正之风就会乘虚而入, 人民群众所盼望、信任的“阳光工程”就难以为续, 当然也就无法真正体现出我们的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

三、坚持校务公开, 不搞暗箱操作, 是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

招生工作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窗口, 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招生工作的环境与状况极其复杂, 必须高度重视, 才能加强监督。高校招生工作, 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 为现代化建设事业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也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起点和核心环节, 因此, 能否创造一个健康、公正、透明的招生环境, 是对招生部门及其队伍的严峻考验。

目前, 社会上对高校招生是否公正, 总是心存疑虑。而从招生部门的工作角度讲, 最大的压力就是要抵制关系网的干扰。有的考生家长为使子女能上大学, 不惜一切代价通关系、找门路, 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助长了不良风气的蔓延。有些家长认为, 谁不找关系谁吃亏, 迫于无奈, 只好硬着头皮随大流东寻西找通关系, 这有意无意间的非理性之举, 成为催育招生腐败的温床, 而种种不良现象的存在, 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高校招生的“纯洁”性。

如每年高考填写志愿, 不少考生及家长在向我们高校老师进行咨询时, 就会流露出种种不放心、不信任的提问。所以, 如果让“关系网”的公关得逞, 就势必会影响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录取, 就必然会影响人们对高校、对和谐社会的满意度、以及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信任感。因此, 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这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和危害, 唯有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侵扰, 弘扬正气, 才能真正净化我们招生工作的环境。结合学校推行的校务公开, 高校在招生中向社会实使“四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招生计划公开, 政策规定公开, 录取程序公开, 录取结果公开, 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并公布举报电话。凡举报信件, 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几年来, 各高校正在不断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尤其是网上招生方式的全面实施, 在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的基础上, 完全采用计算机调档、投档, 既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又消除了录取过程中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在招生程序上, 学校坚持做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延录取, 不准用机动性调节计划“钓鱼”, 决不允许用这些机动计划为学校或部门搞“捐赠”, 从而杜绝了非正常招生现象。在与此相配套的硬件措施上, 各高校在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由保卫部门实施安全保障、保密措施, 请纪委监察部门同志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从而避免了外界干扰, 确保录取工作的圆满完成。

由于考生和家长对招生录取结果非常关注, 所以录取工作结束后, 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录取结果, 已成为各高校优化招生服务的惯例;显然, 这不断提高的工作透明度和日益强化的群众监督力度, 正在不断增强高校招生工作的可信度和亲和力, 并使其经得起历史岁月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认可。

四、坚持原则, 确保生源质量, 是招生监督工作的落脚点

在招生监督过程中, 还必须及时处理和回复来信来访, 不回避学校招生录取中的各种矛盾。对每一项“举报”和每一封“群众来信”, 都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核实或查处。我们认为坚持公开、公正, 维护教育公平, 就是确保优质生源的生命线, 更是高校招生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于个别考生弄虚作假、材料不实等引起的不合理、不公平录取, 一经发现, 敦促招生职能部门立即纠正, 是招生监督部门的第一要务。对具体负责人, 还要承担失职责任, 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和已录学生应进行违纪和退学处理。绝不能因为出现任何方面的说情干扰而例外。

随着国家招生制度的完善和招生管理工作科学化程度的提高, 招生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将会越来越小, 但招生监督工作的任务并未因此而得以减少。做好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操作性较强的监督管理制度,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体系, 是高校招生事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只有不断加强高校招生录取中的执纪、执法工作, 全力维护好国家人才选拔事业的良好声誉, 我们才能真正树立好中国高等院校健康发展的社会形象, 推动全国高校统一招生工作的不断创新和科学合理的发展步伐。

摘要:本文从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的高度, 阐述了加强招生工作中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 提出了为高校招生工作建章立制, 严把招生人口关的措施和操作程序, 在理论和实践的不同程度上对我国高校推进“阳光工程”, 确保优质生源的优化选拔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周济.扎实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在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教育报2007-1-9.

[2]周济.在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周济.2007年“两会”期间《教育部长谈教育热点问题, “教育公平”是最重要的社会公平》.2007-04-16.

8.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八

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实行管办分离的有关要求,2004年xx区政府采购中心从区财政局整体剥离挂靠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并对办公车辆的维修、加油和保险进行日常管理。采购中心坚持以政府采购法为准绳,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为目的,以节约财政资金,追求最佳

采购效果,发挥资金效益最大化为抓手,牢固树立依法采购、廉政采购、和谐采购理念,努力创建一流的专业化队伍,走规范化、标准化采购之路。通过几年的实践摸索,逐步树立了以采购效益为核心的工作理念,建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体系,在依法采购、节约财政资金、遏制腐败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全区年政府采购规模由1000余万元扩大到现在年采购规模7600余万元,仅2008年就为区级财政节约财政资金1600余万元。

2007年9月,xx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市级政府采购试点单位,承接市级重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近一年半时间完成市级采购项目120个,为市级财政节约财政资金7657.81万元,相当于一个经济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的年纳税额。市级大型和重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率都达到30%以上,高于xx省10%的平均水平。特别是近年来承担了绝大部分市级难点项目的采购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突破性地进展,使此类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由原先几乎为零达到现在的9.95%,为此类领域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主要做法是:

一、走专业化、标准化之路,打造制度完善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中心在工作中以规范操作为前提,制度建设为根本,把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采购作为操作目标,不断在细节上下功夫,注重建章建制,在实际操作中重点突出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注重基础工作的落实,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了招标流程、岗位职责、标书编制、档案管理、内部监督和审核、工作程序管理、廉政纪律等各项制度。

实现标准化管理。在招投标管理上实行项目负责制,从项目的登记、执行、监督及归档,均制定了完整的操作流程,环环相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使招标过程中的每一具体环节都做到依法依规,有工作轨迹,杜绝随意操作。

打造一流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创新型工作,既要有政政策层面的知识,还要有商业层面、技术层面、市场服务层面的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此该中心把学习放在首位,开展了“三看三比”活动。即:看工作态度,比工作成效;看团队意识,比协作配合;看社会形象,比服务质量,极大地调动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如对“《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展》布展设计与施工项目”进行招标时,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项目小组的同志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夜以继日地探讨、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三天时间只睡八个小时按时完成招标全套方案的制订工作。

二、树立先进的政府采购工作理念,创新招标方法,追求政府采购效果的最佳化

采购中心始终要求把实现最佳的采购效果放在首位,树立讲求绩效的政府采购工作理念,不做为完成任务而简单走程序的事情,在实际操作中,该中心在招标程序启动之前,通过前期对项目进行仔细调查分析,准备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与采购办探讨研究,为其选择最佳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提供决策依据。如在一些项目的采购过程中,都会建议采购办直接采取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通过市场调研,对项目进行量化分析,科学的核定实际价格,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将成交价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为达到最佳的采购效果,该中心工作人员大量分析各种典型案例,在招标方法上引进国际招标的先进经验,结合政府采购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的招标方案,打破各个行业的各种“潜规则”,杜绝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实现真正意义上充分、有效的竞争,从而达到政府采购项目获取市场低价的目的。如在路灯的采购中,预算每盏800元,经过招标最终以每盏198元中标,并且中标产品为国际一流品牌。

三、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

面对很多品牌厂家、行业在招标中设置各种障碍阻止其他厂商进入,从而保护在各自领域中高额垄断利润的市场 “潜规则”,采购中心始终坚持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力求取得政府采购的社会效果和廉政效果。如通过举行专家论证会和对社会征询等多种形式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条款,清除排他性因素,为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扩大了政府采购在社会上的正面影响,公平竞争平台的搭建,为有些厂家进入以前从未涉及的行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也激发了供应商到政府采购中心参与投标的积极性,致使目前大量供应商

都将能否在采购中心组织的招标中中标作为其综合实力的体现。该做法也逐步改变了有些行业和厂商的营销模式,由以前拉关系、走门路转变为通过公平竞争实现销售,也达到了政府采购规范市场、净化市场的作用,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四、完善工作监督机制,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在反商业贿赂的工作中,采购中心对内

9.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 篇九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经济与社会发展。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仍程度不同地在许多地方存在,而且近年来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1、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矛盾和冲突的问题。这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特别突出,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等等。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之后,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亦属此类问题。

3、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的问题。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从现实情况看,在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领域中此类问题特别突出。此外还存在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含义模糊和有争议的规章条款拒绝履行职责加以解释,致使相对人无所适从的现象。

4、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此类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情况下显得特别突出。例如,发生在四川省某县的曾轰动全国的彩虹驱蚊药片包装盒打假案就因执法程序问题而发生很大争执。在交通违章处罚、食品卫生处罚、城市规划执法中,随意性大的问题特别突出。

5、野蛮执法、滥用职权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比较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问题。据报载,某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0余名执法人员在处理违章悬挂户外广告行为时,冲入违章企业的办公场所挥舞铁棒大打出手,造成该企业数名员工伤害的严重后果,就是近期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6、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的问题。其表现形式甚多,例如,在中央三令五申坚决整顿“三乱”的背景下,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便改换方式,凭借手中行政权力强行向行政相对人大量“划”款“借”物或收取保证金、押金,并长期占用不退还、不付利息;又如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以各种借口将确认、盖章、验照、答询等许多本职工作,冠冕堂皇地变成有偿服务项目,并强迫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等等。

7、执法队伍、手段和经验不适应客观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不足、设备技术落后,与社会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等等,这是目前许多行政执法领域都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计算机产业、金融证券业和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行政管理需求陡增的领域,行政执法者的知识、经验不足和手段落后的问题尤为突出。

8、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跨地区执法困难的问题。此问题在水利行政、环保行政、工商行政等领域特别突出。跨行政区域执法往往受阻,执法协调非常困难。

二、存在突出问题的原因分析

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大致有两个层面的原因:一类在执法环节本身;另一类在执法监督环节中,这类原因尤为关键。

1、从执法环节来看,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由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即行政执法不仅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主体多、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而且执法程序富有弹性,执法结果不够稳定,同时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等等,因此执法的困难较多、纠纷较多、容易失误,不易得到相对人很高很一致的评价。

其二,制度、政策方面的缺陷和弊端对行政执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部门利益驱动,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等等。

其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对行政执法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政治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人事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执法人员缺乏物质、安全等方面的有力保障,存在后顾之忧等等。

10.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十

(一) 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内涵

民防行政执法监督, 指的是享有监督权的民防监督机关对民防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和督促, 并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民防部门来讲, 要规范其行政执法, 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只有内外监督相辅相成, 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 保证权力的规范运行。

(二) 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对民防行政执法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

外部监督即民防部门作为政府的直属部门, 作为一个行政机构, 应当受到来自行政机构以外的监督。民防行政部门应当受到的外部监督包括来自权利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民防行政执法两大内部监督部门是法制处和监察审计室。政府法制处负责对该行政区划内民防执法规章制度的拟定、民防部门执法行动的监督与协调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等, 监察审计室则负责对民防部门执法工作的经济审计和行政监察。在民防工作内部中, 除了具体的法制处和监察审计室两个专职部门外, 同级人民政府也对民防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监督功能。

(三) 民防行政执法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是整体性工作, 包括人民防空部门或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拟定应急预案;民防目标受灾, 民防部门不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害源头或者不及时报告;民防部门擅自挪用工程建设款, 但尚未构成犯罪等等。另一方面的法律责任表现在对具体工作人员的处分上, 民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如未构成犯罪, 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

要对民防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改进提出建议,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当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

在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政策中, 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提出了总的要求。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六条规定, 必须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强化, 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自觉接受来自权力机关、政协及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以及来自社会的全方位监督。《决定》也对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提出要求, 同时要“与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同时, 也强调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 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在强调监督主体之外, 还有关于行政规章备案制度, 以积极解决行政规章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则在更加具体的层次上, 对层级监督的新机制以及行政补偿和赔偿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在第五十一条中对民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等违法、失职行为做出了规定, 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若构成犯罪, 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突出地在第五十一条, 对民防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也明确了民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该法规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

三、民防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监督机制

要解决这个问题, 重点在于, 要为行政执法监督系统的有序运行创造条件。现在整体看来, 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如下:民防监管部门缺少相应的独立地位, 权威性不足;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 监管责任未理顺, 这也导致了监管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影响监督效率。另外, 还存在监督执法手段过于单一、简单, 监督执法装备匮乏等问题。面对民防监督执法以上诸多问题, 要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统一, 就有必要建立并完善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机制。

(二) 国家权力机关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人民防空外部监督中是最具有权威性的, 但是人大对民防工作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人大对民防工作的监督并未发挥应有的效力。民防工作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作, 有必要建立向人大直接汇报制度, 并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可执行的法规设计。这种机制既可以保证民防部门重点工作得到人大的充分讨论和合理建议, 能够巩固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又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 有必要提高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条、第23条第2款以及第24条对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纠正或撤销本级和下级政府部门的决定或对法律法规的批示, 并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有给出监察决定的权力。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 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是放在党风廉政建设上, 对具体民防行政行为的监督很有限, 这个方面有待改进。

(四) 建立并加强社会监督, 构建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

民防办的工作有其特殊性, 一般来说和平时期往往人们会对其工作缺乏重视, 但一旦战争爆发, 如果在和平时期的工作没有很好的建立起基础, 就会对这个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 必须要有战略的眼光来加强民防的建设。但在建设中, 由于该项工作具有一定的军事化目的, 因此, 有一定的封闭性要求, 但这不是民防部门逃避社会监督的盾牌。民防办作为政府部门, 要求其政府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下具有公平性、透明性, 让权力在阳光中运行。

四、完善民防行政执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一) 理顺民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这是从民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角度考虑的制度建设, 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程序和形式等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体系。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能应包含:一是对民防工作各方面合法性的监督, 包括民防部门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性, 防空部门出台的民防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民防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形式和文书合法性, 民防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审批合法性, 行政复议工作合法性、诉讼工作合法性等。二是其他情况的监督: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 人民防空法律宣传、工作宣传以及民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 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 建立民防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资格认证制度

良好制度的运行, 需要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因此, 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资格认证制度是民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理顺执法监督机制的基础。

具体来说, 民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能够做到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和具体内容熟悉, 有民防工作经验者优先。

同时, 要对民防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执法监督人员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考试, 取得主体认证资格。

(三) 建立民防办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主动争取人大监督

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民防办作为政府的直属机构, 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级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民防部门的工作报告, 掌握民防办的工作情况, 对其行使监督权。民防办作为政府的直属部门, 需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 这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 民防部门每年需就有关民防及地下空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执行情况、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情况、群众防空组织 (民防专业队伍) 的建立和完善、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以及民房特种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级的重要指示精神等问题, 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汇报, 使民防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四) 建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

我国已出台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 我们有必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精神, 结合民防部门的工作实践, 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比如说, 民防行政执法效能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行政执法听证机制等。通过这些机制的建设, 既可以使民众熟悉和了解民防办工作的特点和价值, 也可以用一种独特的方式让民防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王卫星.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 (1) .

11.论完善高校集中采购监督机制 篇十一

今年来,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高新路街道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积极开拓创新,结合工作实际,推行村级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将廉政档案建设延伸到社区(村),建立以社区(村)干部廉政档案为依托、以廉政鉴定为手段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社区、村干部廉政档案,进一步规范干部权力的运行,对街道5个社区、3个村104名社区、村的两委干部,各村民组党小组长、村民组长全部建立了廉政档案。

一、加强廉政档案管理

建立廉政档案是加强廉政鉴定的前提和保障。为使廉政鉴定有据可依、高效优质运作,街道纪工委负责建立和管理社区(村)干部的廉政档案,配备了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为确保廉政档案客观祥实、整齐规范,对建档材料实行了“四统一”。一是统一填表内容。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宅基地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个人及家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等内容;二是统一案卷式样。统一规定了廉政档案案卷内容、格式和标准,统一印制了《高新路街道社区(村)干部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下一步将把廉政档案内容输入电脑,对廉政档案实行微机管理;三是统一来源渠道。明确规定入档材料必须由本人亲笔如实填写,有关事项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社区、村党支部审核,最后经街道纪工委和有关职能站所审查,确认无误方可入档;四是统一管理。从档案的存放、档案的保密及档案的登记都作了明确规定。严把廉政档案使用关,加强对廉政档案的动态管理,廉政档案将随着建档对象的变动而调整。

二、充分发挥廉政档案鉴定作用

发挥廉政档案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鉴定的作用,凡是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拟列为后备干部的对象,发展党员,党工委、办事处表彰和推荐上级表彰的人选、因公出国(境)的干部等,由纪工委会同派出所、信访、计生、重点办等部门,分别对其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执行纪律要求、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举报控告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然后经纪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廉政鉴定意见;未经纪工委提供廉政鉴定意见的,不得提交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拟定上述对象进行考察之前,将对象名单函告纪工委进行廉政鉴定,纪工委一般在一周内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提供廉政鉴定意见。

三、真正发挥廉政档案监督把关作用

一是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注意掌握干部配偶经商的情况,子女出国读书、就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对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如购房、建房、购车、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宴请等情况,做到了事前打招呼、事中加强监督,注意防范。二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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