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精选7篇)
1.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 篇一
职工探亲假的天数: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注意:休探亲假的条件首先是在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休探亲假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管理规定 篇二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一年一次,两地相隔500公里以上的假期15天,300~500公里的假期12天,200~300公里的假期10天,200公里以内的无假期;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未婚员工一年一次,已婚员工每4年一次,两地相隔500公里以上的假期15天,300~500公里的假期12天,200~300公里的假期10天,200公里以内的无假期。探望的父母包括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周末、法定节假日以及路程时间包含在探亲假中,不再单独计算。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享受探亲假:在试用期及见习期的员工;递交辞职报告但尚未离职的员工;当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员工;当年因公司放假或本人申请调休与家属团聚达到或超过探亲假假期的员工。
综合管理部
3.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 篇三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3、探亲假: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4、病假: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后每增加1年为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经鉴定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延长医疗期,总计不得低于24月(即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5、年休假:
①享受条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③年休假天数特别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上述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⑤如何享受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二、假期待遇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假期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正常出勤的70%支付。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病假工资: 连续休假在6月以内的病假工资: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
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
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
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
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连续休假在6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
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
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3、年休假工资:
① 休假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② 未休年假:
㈠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㈢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
(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③约定优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4.关于驻外员工探亲假期的规定 篇四
随着公司业务和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委派的驻外人员也日趋增加。为避免驻外员工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而影响人员的稳定,为使驻外员工保持旺盛的工作精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业务的长期、有效发展,公司秉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驻外员工探亲假期的规定,为驻外员工提供与家人团聚,加深亲情,缓冲压力的机会。
有关驻外员工探亲假期的规定如下:
1、驻外员工一年可享受2次(含春节一次)探亲假。
2、探亲假期内使用的交通工具除片区总负责人外,其他员工原则上均使用火车或汽车。(如乘飞机需片区总负责人批准。)
3、费用报销方式:在规定范围内交通费用全额报销。若乘坐飞机,费用按火车或汽车的费用报支。
4、探亲期内可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其余时间按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探亲期内员工工资补贴:探亲期间不享受出差补贴,只领取基本工资。
5、探亲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与各片区统一安排方可离岗休假。
5.职工探亲费用报销规定 篇五
为规范学院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工作,根据皖政(1981)98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人薪发(1994)11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的通知》)和财行(2006)97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探亲费用的人员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含采用人事代理的人员)。见习(试用)期内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费报销待遇。
二、探亲费用报销标准
1、探亲费用包括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其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未婚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在同一市)职工的探亲费。可以每学年报销一次;职工凭正式(电脑出具的清楚标注有日期)车票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参照职工出差标准执行,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及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不予报销。
2、已婚职工的探亲费。已婚职工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用,但探亲费用在本人月职务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津贴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探亲费用报销程序
1、职工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凭证,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2、学院人事处每年9月份集中审核、备案;
3、院长审批。
四、几点说明
1、学院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每年均安排有寒暑假期,职工可在此假期内从事探亲活动,故不再享受探亲公假。
2、探亲目的地为分居的配偶、不共同生活的父母居住地。
6.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 篇六
我腰间盘突出从2008年1月16号开始休息,到2008年12月31号为止,共累计休息了123个工作日,,其中4月.整月休息了,10.11.
12月份和2009年1月份四个月是连续休息的,我从2009年2月1号开始工作了,我想问一下,我的医疗期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怎么计算?我单位劳资科说:要从我这次休息结束的日期往回倒数到去年的同期,共12个月内我的病假是不是够6个月了,也就是说,从2009年2月1号往回到2008年的2月1号,这样计算合理吗??这样算的话我12个月累计病假够6个月了,就给我发放劳保工资了,要是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
1月16号一年累计病假就不够6个月。我认为我从2008年1月16号到2009年1月16号的一年内我没够6月,从2009年1月17号开始我再休病假的话应再从新累计病假的,我的想法是不是合法?如我一年内没休息到6个月,我上班还要有试用期吗?单位要我三个月的试用期,他们就要从今年的8月份往回数到去年的8月一整年累计我的病假,这样合理吗?我认为只有在我医疗期到了我再上班的话要开复工证明才可以有试用期的,他们的累计方法是否正确?我的三个月试用期是合理?医疗期共有几个?每个间隔多少天?我很渴望有老师可以告诉我!我的工龄34年了,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我没办法,请老师指教,很是感激不尽!!再次谢谢您!!!鞠躬!!!
另,请问老师:两次医疗期的间隔时间该是多少时间???谢谢您!!再次谢谢!!
7.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 篇七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新政发[1981]18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报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家劳动总局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以(81)劳总险字41号文批复同意,现正式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具体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探亲条件、对象:
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与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
第三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过去,按规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满八年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 1 假次,但在本规定下达后,所在单位准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假期工资:
(一)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费补贴)发给假期工资。
(二)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计发假期工资,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计件工资平均数计发假期工资。
(三)实行分成工资制单位的职工,亦按前项计件工资的计算办法计发假期工资,从企业留成部分内支付。
(四)实行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请假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数计发假期工资。
第五条 往返路费
(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或在新疆连续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职工,探亲需连续乘火车在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硬席卧铺费。
第六条 几个具体问题:
(一)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待转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个享受。
(二)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实行休假制度的,应尽量由军队干部一方探亲;如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当年不能利用休假探亲时,地方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如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过亲,但地方职工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四)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当年不能探亲,而其探亲对象又不享受探亲待遇的,经职工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但对产假后团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资应照发,所在单位应子报销往返路费。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又同时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七)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二)各单位对职工探亲假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三)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答复处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应视这些单位的经济情况而定,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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