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避讳制度

2024-06-18

中国古代避讳制度(共7篇)(共7篇)

1.中国古代避讳制度 篇一

中国古代的军事制度

一、先秦兵制

先秦时期普遍实行征兵制。西周春秋时代,军事制度与宗族政治相辅相成。春秋晚期,随着宗族政治的逐渐崩溃,建立在宗族体制上的贵族军队也在不断分裂瓦解。郡县征兵的现象,在春秋时期已渐露端倪。征兵的对象扩大到郡县的编户齐民,使各国军队的数量空前增加。战国时代,为了适应频繁激烈的兼并战争,各国还建立了常备兵制度。常备兵以战争为专职,经过严格考选和训练。魏国的常备兵称为“武卒”,入选者可免除全家的赋税徭役。齐国的常备兵称为“技击”,斩获敌人一个首级给予黄金一锱(八两)的奖赏。秦国的常备兵称为“锐士”,立功者重赏,有过者受罚,赏罚严明。

二、秦汉军制

秦统一全国后,征兵制被推行到全国各地。当时以郡县为单位征兵,兵丁约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士兵基本上都是以徭役的形式征发而来的。秦代兵役制规定:男子到了二十三岁就要服兵役,一生中要当两次兵:一次参加警卫部队,叫做“正卒”,守卫都城咸阳,期限为一年;一次参加戍边部队,叫做“戍卒”,守卫边疆,期限也是一年。此外,还要在本县、本郡服兵役一个月,称为“更卒”。但由于秦代战争较为频繁,男子的兵役负担实际上比兵役制规定的负担要重。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等考古资料,不少男子在二十岁之前就已经当兵,参军的次数也不止三次,只要在当兵的年龄范围之内,随时都有可能被征调当兵。这种兵役制度体现了秦代“穷武极诈”的传统。

汉承秦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按照三年耕一年储的原则当兵,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为当兵年龄。在适龄期间,每年农闲都要接受军事训练。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一次在地方,称“正卒”;一次在边疆或京师,称“戍卒”或“卫士”。汉武帝时,加强宫廷禁卫军的力量。选择英勇善战的“六郡良家子”组成羽林、期门二军。另将羽林军中所养孤儿组成军队,称羽林孤儿。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将禁卫军分为八支,每支七百人,由八个校尉率领,八校尉为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这支军队后来成为西汉的主力军队。

三、魏晋南北朝军制

三国时出现了世兵制,父子相继为兵。世兵不属郡县,由军府统一管理,称作“士家”、“军户”。北朝时期军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西魏时宇文泰在大统九年(543)创立府兵制度。西魏末年府兵由六个柱国大将军率领,每个柱国下设两个大将军,每个大将军下又设两个开府将军,共二十四军。当时府兵不属郡县,只管打仗,不纳赋税。

四、隋唐军制

隋朝继续实行府兵制。隋文帝规定:府兵一面在州县落籍,耕种田地,“一与同民”;一方面仍保留军籍,轮番宿卫,从而使府兵制与均田制进一步结合起来。唐朝改进府兵制度。府兵制的组织机构大体沿袭隋朝,十二卫仍为最高领导机关。而基层组织则由隋时鹰扬府改为折冲府。全国共有折冲府640多个,其中关中地区就有261个,形成了内重外轻的军事布局。折冲府下又有团、旅、队、火等。府兵由均田农民中的丁壮充任,定期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不服役时则从事农耕,农闲则进行军事训练。府兵的征调要由中央兵部下发兵符,经与地方军政长官对勘相合以后,才能成行。遇有战事,则命将以出,战事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免除了将帅专兵之弊。唐代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寓兵于农”,兵农合一。从均田农民中点兵,兵源较为保证;资粮甲杖自备,把部分军需品转嫁于民,减少了封建国家的开支。第二,中央十二卫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在关中地区,京城地区拥兵二十六万,占全部兵力的3倍,形成朝廷“居重驭轻”之势。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有事“命将以出”,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难以吏兵跋扈。这些特点表明:府兵制有强化中央集权的性质。

唐朝中期,开始实行募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以农民受田为前提,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唐高宗至玄宗统治时期,土地兼并加剧,赋役滋重,大批农民破产或逃亡,均田制逐渐废弛。随着均田制的废弛,府兵制也逐渐破坏;逃亡农民自不待言,破产农民亦无法承担自备甲杖的负担,于是,兵源成了大问题。另一方面,府兵制本身流弊日增,此时府兵受到了种种奴役,也加速了府兵制的崩溃。开元十一年(723)卫士涣散,朝廷开始实行募兵制,后改称“彍骑”。开元二十五年(737),以募兵代府兵戍边,称“长征健儿”。天宝八年(749),各折冲府已无兵可调,朝廷只好下令停发鱼符敕书,府兵制正式废止。

五、宋元军制

宋代军制主要是募兵制。当时有四种部队:禁军、厢兵、蕃兵和乡兵。禁军是皇帝亲兵,驻守京师,兼备征讨,是正规军。厢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军,不能作战,只服杂役。蕃兵是招募的西北少数民族士兵,屯戍边疆。乡兵多为当地征发,用以防守地方。蒙古时期实行部落兵制,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全部当兵。元朝军队有四种:由蒙古人组建蒙古军和由最先归附的西北诸族组建探马赤军是元朝的主力部分。此外还有“汉军”和“南军”。

六、明清兵制

明代在军事上制定“卫所”制度。将全国军队编为卫所军和京卫军。卫所军的来源

有四:一从征;二归附;三谪发;四垛集。府县各卫归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司又归统于五军都督府。京都的卫军则为四十八卫军(后增到七十二卫)、三千营和神机营,合称“京军三大营”。五军都督府负责军队的训练与管理。有战事则由兵部秉皇帝之意征调,派将军统领出征;事成后各归本位。

八旗制度在建立初期,兼有军事、行政和生产三方面的职能,是与当时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入关后,满族统治阶级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其生产意义日趋缩小。以军事组织言,八旗军队与绿营兵构成清代统治工具。以行政机构言,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直至清末,凡八旗成员统称“旗人”,与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受清统治者役使。绿营兵是八旗兵的补充。清代军制,汉兵用绿旗,称绿营兵或流旗兵。兵种分马兵、步兵,沿江海之地又设水师。在京师简为巡捕营,隶属步军统领。在各省都有督检、抚检、提检等,检下设协,由副将统领;协下设营,由参将等分别统领,营下设汛,由千总、把总分别统领。绿营兵额,时有增减,一般在六十万人左右。

2.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篇二

科举制度是指朝廷允许普通人士和官员自愿向官府报名,然后经过分科考试,依照成绩从中选取人才和授给官职的一种制度。

科举制度是唐朝开始正式实行的,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一直紧紧伴随着中华文明史,结束于清朝光绪二十七年最后一科进士考试。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经历着几个时期:

隋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隋朝统一全国之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就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度代替以前的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

唐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完备时期。

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主要科目有明经、进士。

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大体有两种:

一种是朝廷所设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各地的州、县学馆的学生,当时称为生徒。他们在学校内考试合格之后便可以参加朝廷于尚书省举行的科举考试,也称为省试。

二是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可以向所在的州、县官府报考。地方州、县逐级对他们进行考试,合格的人被送到京城长安参加尚书省的省试。这样的人叫做乡贡。凡是被举送参加省试的考生,可称举人。省试被录取称及第。第一名称状元或状头。

科举考试及第者只是取得做官的资格,尚不能直接得到官职,还须经过吏部的考试,才能被授予官职。

吏部的考试是在每年十月以后,次年的夏天来临之前,吏部便要按照“三注三唱”的程序公布考试人员所得到的官职,并经尚书、门下两省和皇帝批准之后,以皇帝的名义发给委任文书“告身”【古代授官的文凭】。

宋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朝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中小地主阶层逐渐扩大,想任职官吏的人在经济实力日益雄厚的同时,迫切地要求通过科举走上政治舞台。因此宋朝的科举制度与唐朝相比,有着显著的发展:

第一,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任用的范围。唐代录取进士及第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

则几人、十几人。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身,三等称同进士出身,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唐代录取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实际授予官职还须通过吏部考试一关。而宋朝一经录用便可任官,排名在前的即可得到高官。宋朝还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甚至僧道之人也可以参加科举。

第二,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由皇帝亲自殿试考选,考生一律成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

第三,从宋代开始,科举正式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糊名就是

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封密起来,誊录就是将考生的考卷另行抄一遍。这样

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都无从辨认,做到绝对的公平竞争。这些方法都被后来明清所继承。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改变了唐代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

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考中者任司法官员。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超过了以往历代。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

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

明代的科举制度在程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中乡试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解元(jiè-): 唐宋科举时乡试(州府举行的考试)的第一名。宋元以后用作对读书人的尊称,如明代唐伯虎,人称唐解元。】。中会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通过逐级考试,统治者可以从中挑选最有用的人才。

明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明太祖朱元璋采取刘基【刘基(1311-1375): 明初大臣。字伯温,浙江青田人。元末进士。曾任元朝官吏,后弃官隐居,著《郁离子》,揭露元末暴政。元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至应天(今江苏南京)劝朱元璋脱离韩林儿独树一帜,并参预机要,筹划用兵。明初任御史中丞兼太史令,封诚意伯。1371年被胡惟庸诬陷而遭免职,忧愤而死。善文章,与宋濂齐名,有《诚意伯文集》。】的意见,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作者只能按照宋代程、朱等几家的经义解释来回答,绝不允许抒发自己的见解。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现实。所以比唐宋诗文取士,更禁锢人们的思想,使科举制度完全服务于皇帝专制的需要,同时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

清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时期。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科举只是为汉官铺设的一条参加政权的阶梯。科举考试的内容,仍然采取明时的八股文,用以禁锢士大夫的思想。之后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

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严厉,但由于科举制度本身的弊端,舞弊越演越烈,成为历史进步的障碍,所以最终只有走上被消灭这条道路。

总体来说,科举制度的实行在古代是积极多于消极的。

从个人角度来说:

它的积极性体现,一个出生普通家庭的人想要进入朝廷,高榜题名,然后升官晋爵,光宗耀祖,飞黄腾达,全家富贵,一切的一切,都是依靠科举考试。

它的消极性体现,假使一个普通人士极度看重他的名望或是某些其他原因一心要成为官吏,便投住一生的心血埋头苦读,本可以开始其他路途发展的机会,但全都不去考虑,有些人还是到死的那天都不能高中,不能够成全他毕生的愿望,含恨而终。所以有的时候也不能一味地将科举视为殊死搏斗的政治战场,白白虚度大好光阴,渐渐加速社会的腐败。从社会角度来说:

它的积极性体现,开放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让他们明白考科举可以是一条很好的出路。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提高社会的行政效率。改变了封建社会前

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科举制度成为了选拔官吏唯一公正的客观依据,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读书,考试和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和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更加促进了文学的繁荣昌盛。

它的消极性体现,作为一项文官选拔制度,科举的直接结果是选拔了十万名以上的进士,及近百万名以上的举人。这庞大的群落,当然也会滋养不少贪官污吏或卑鄙的害群之马,做官位却不做其事,皇帝赋予父母官的政策等得不到实施。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应考者,使得许多知识分子不讲求实际学问,束缚了他们原本活跃的思想,对学术文化的发展没有推动作用,反而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直至最终清末科举制度严重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是导致近代中国自然科学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的科举制度这样一路走来,经历了不断的改革,不断的进步,至此古代的科举考试演变成现在的高考。其实现在的高考也有一些当时的科举制度历史存在,两者有着相似性,像当时采用糊名的方法来批阅试卷,现在的高考制度也是需要糊名的,这样可以杜绝徇私舞弊现象。像科举考试是选拔全国各地最好的人士,高考也是全国性的,这样有利于更多的精英荟萃,一山还有一山高的汇总。像当时都是选举考试第一名的,任职的官位就越高。现在的高考也是选取分数最高的就读最好的大学,以分数高低决定前途。其次现在的高考制度比古代的科举制度具有先进性,古代的科举制度要在学堂住上三天三夜,直到考试圆满结束。而现在的高考不必这样,只是需要两天时间分科考完四门课程。古代的科举制度只允许男子考,做官的更是堂堂男子汉,而现在的高考男女皆可考,废除了性别歧视制度。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为封建社会不同等级成员间的相互转变创造了条件,通过考试决定做官的机会,高中之后唯一的出路就是做官。而现在的高考是通过考试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感兴趣的专业就读,将来朝着自己的理想发展和最终获得求职的机会。古代的科举得了第一名之后就是状元,没有再高的学位,而现在的高考制度之后就是本科生,甚至继续考研究生,博士,博士后,步步高升。古代的科举制度在满清曾经出现舞弊案兴大狱,江南科场狱等混乱局面,手段阴险毒辣,令社会人士都人心惶惶。而现在的高考中也存在舞弊事件,但随着科技手段的运用以及惩罚手段的严厉性,所以概论已少之又少。

3.中国古代休假的制度 篇三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中心就春节法定节假日安排,以社会抽样调查和网上调查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是否包含除夕引起网友热议。

在忙碌的现代社会中,节假日很重要。那么如果时光倒流几千年,古代那些为朝廷工作的官员,他们的春节是如何放假的呢?

唐朝:春节期间按单双号上朝、休假

古代官员过的新年,其实是指农历年,即正月初一。唐玄宗颁布的红头文件《假宁令》写道:“元正、冬至,各给假七日。”“元正”指的就是新年,意思是说,春节放假7天,冬至放假7天,一年里有这么两个“黄金周”。

事实上,到了唐朝后期,黄金周有3个,而且小黄金周并不比我们少。《唐会要》第82卷有一段专写节假调整,说唐德宗贞元年间,把寒食节的假期从3天调整到7天,加上春节7天、冬至7天,刚好3个黄金周。至于小黄金周,就更多了,中秋节、腊八节、夏至、唐太宗过生日……这些日子统统放假3天。另外还有21个只放一天假的传统节日,唐朝的法定假日之多,远超忙碌的现代人。

唐朝春节虽然也只放七天假,但是按“元正前后各三日”放的。也就是说,以大年初一为中心,初一之前放假三天,初一之后放假三天,加上初一,刚好七天假。

也不是所有的唐朝人都按照法定的春节假期休假。有的人可以提前休假,例如私塾先生和学生,一般腊月二十就能放假,正月二十才开课,放假整整一个月。有的人永远没有固定的休假,像农民,必要的时候,大年初一也要到庄稼地里挥汗。孟浩然有一首诗叫《田家元日》,田家就是农民,元日就是初一,这首诗里有两句:“桑野就耕父,荷锄随牧童。”说的就是大年初一那天,还能见到农民劳动。

某些唐朝官员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像样的春节假期,因为唐朝有两个规矩。第一,大年初一那天文武百官和高级地方官必须早早地上朝给皇帝拜年。这个规矩使得京官和高级地方官不能在初一当天跟家人团聚,而是要跟皇帝团聚,至少是先跟皇帝团聚,退了朝之后才能跟家人团聚。

第二个规矩就是,地方行政长官在春节期间严禁离开衙门回老家。这个规矩断绝了地方官在老家过年的可能性,他们要想跟家人团聚的话,地点只能定在单位。

唐朝有个很著名的田园派诗人韦应物,他写过一首《元日寄诸弟》,五言十二句的古风,大意是说:我自从做了市长之后,每年春节都没回去过。我在这个衙门里感到很冷清,也很无聊,什么时候才能与家人见面呢?

唐朝皇帝也写诗,唐德宗李括写过一首《元日退朝观军仗归营》,大意是大年初一那天等百官拜过年,他又阅了兵,一整天没有消停。唐德宗属于那种勤勉类型的皇帝,他在安史之乱以后登基,接手的是一个烂摊子,决心削夺拥兵自重的地方节度使的权力,连连用兵,忙得不可开交。他在任的时候,春节期间照样上朝,大臣叫屈,他说:那按单双号吧,单号上朝,双号休假。于是唐朝高层就出现了一个奇特现象:腊月二十八放年假,腊月二十九上班,大年三十继续放假,大年初一接着上班,初二又放假,初三又上班……

宋朝:地方公务员腊月二十收工,回家过年

宋代的春节叫元旦,专指正月初一。春节包括忙年、过年、闹年(春)三个时段,元宵也是“年”的一部分。

《水浒传》直接描写春节的场面不多,更钟情于元宵节。宋江在清风镇被刘高拿住,梁山集团攻打大名府,宋江、柴进等人在东京赏灯谋求招安,均发生在元宵夜。

在宋朝,春节放假7天(一般是大年初一前后各3天),元宵放假7天,加一块儿接近半个月。宋太祖其父腊月初七去世,由此形成惯例,前后共放假3天。宋仁宗其母腊月初十生日,放假3天。旋即,冬至来临,放假7天。随即,天庆节,放假7天。一个多月的春节长假诞生了。

如果你是地方公务员,还有项特殊福利,每年腊月二十“封印”,停止公务,回家过年省亲,与老婆娃儿老爸老妈联欢,只要在第二年正月二十那天赶回衙门“开印”办公就行。如果你是首都高级公务员,初一则不得休假,不能请假。先守岁,再打个小盹儿,凌晨就得穿戴整齐,顶风冒雪,披星戴月,往皇宫赶,开“正旦大朝会”:百官给皇帝拜年(朝贺),俗谓“排正仗”。朝会上,常有辽、高丽、西夏、于阗、回纥等地的外交官前来献礼。会后,皇帝赏赐每人一朵帽花,插在官帽上,你举办家宴时得戴着,喝屠苏酒、饮术汤,也得戴着。

除了陪皇帝开会和耍乐子,还得陪吃。年前冬至,皇家要设宴。初一办朝会,要吃正旦宴,规模宏大,允许臣僚带家属。普通的朝会之后,也安排吃喝,由皇宫“埋单”,叫“赐食”。赐食又称“廊餐”或“廊下餐”,宋代廊下餐最出名。《宋会要》记载,廊下餐宴席安排在左、右勤政门北的东、西两廊下,文官坐东廊,武官坐西廊,规矩少不得。

如果你是生活无忧的细民,则没这么辛苦。从正月初一开始,开封府“通知”允许关扑三天。关扑是商品交易时赌博的一种。举凡食物、蔬菜、鸡鸭鱼肉、水果、鲜花、木炭、绸缎、珠宝、化妆品、衣服鞋子、梳子、帽子、玩具各类百货,甚至酒楼的饭卡酒牌,都可以参加关扑。愿赌服输,你可能花费1万钱,还买不到一个柑橘。

正月期间,开封沿街搭起彩棚。享有自由时间的细民,在御街(皇宫正南的大街)一带,可以看灯会,欣赏歌舞百戏,遍地喧哗,声震十里。吞铁剑的、玩木偶的、演杂剧的、说书的、吐五色水儿的、炼丹的、弹琴吹箫的、驯猴的,甚至驯鱼的、驯蝴蝶的、驯蚂蚁的……那叫一个热闹,摩肩接踵,花团锦簇。

看来,锦时素年要写作锦时俗年。春节,热闹,世俗莫过如此。

明清:冬至、元旦、元宵节,一休就休一个月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在逐渐削减甚至取消“旬休”制后,全年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即春节、冬至和皇帝诞辰。加上元旦、元宵、中元(农历七月十五)等,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

政府消减假期的措施遭到了大多数官员的反对。帝王将相考虑到自己在臣民面前的声望,也只好接受“民意”,做了修改。后来在三个假日的基础上增添了寒假,并将春节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长至一个月。因此,新增的寒假可以看做是对丧失常规性假日和节庆假日的一个补偿。不过到了清朝,公务员的“黄金月”又回来了。冬至、元旦、元宵三个节假又以封印休长假的方式贯通,前后也有约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每至封印之日,官员们都会邀请同僚欢聚畅饮,“以酬一岁之劳”。

古代历代王朝只规定了官员的休假制度,对于其他阶层的群体没有什么规定。因为在中国古代还不可能出现关于阳光普照的休假制度,那时乡村中的农民、街市上的商人等阶层群体只能按照惯例放假。如街市上的商人一般在纪念某一行业或职业神祇的特殊假日放假。这些假日常常会举行盛大而热烈的庆祝活动。乡村中农民在春季和秋季都会有一定的假日,还有土地神的节日,就是人们常说的“社日”也会放假。

不过,他们依然没有固定的休假制度,因为他们是不属于国家体制之内的群体,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时间。

民国:春节不放假,发现不在岗,就可能下岗

追溯到民国初年,不论是除夕还是大年初一,政府各个机构都要正常上班。除夕时,若是发现有公务员不在岗,这个人可能就要下岗了。

1912年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宣布废除旧历改用国历(公历),并决定把公元1912年定为中华民国元年,把1月1日叫做“新年”。但是,因为民间习惯使用农历,仍然把农历正月初一当做传统“新年”,所以袁世凯上台以后,便把农历正月初一即传统“新年”改称“春节”。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又再次颁布命令,要求自192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国历,废除农历。为了雷厉风行贯彻这一命令,政府还规定机关、学校、商店不得在春节期间擅自放假,否则就要对相关负责人实行严厉的制裁和处罚。著名作家老舍,曾在北京一所小学做校长。春节时期,学校照常上课。大过年的,他只能抽出两个小时回家探望。母亲见他回来了,以为能陪她过年,哪知老舍说一会儿还得赶回学校。母亲一愣,叹口气说:“走吧!”老舍虽然心里难过,可还是要赶回学校。途中,他看见街上那么热闹,想起母亲在家那么冷清,泪水便迷了双眼。

可见,即使作为一校之长,老舍也没有宣布春节放假的权力。尽管政府企图用行政手段来制止民间过年,但是老百姓并不买账。于是,民间便出现了“禁令自禁令,过年自过年”的情景。

政府虽大力提倡国历,可公历新年,只有政府机关相互拜年,民间则冷冷清清。反观春节时民间却热闹异常,许多商人在春节时也关门谢客并贴上传统的春联。国历在民间也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社会日常生活还是沿用农历。各军政机关和学校对国历是“表面上尚能遵用”,而商业结算、发付工资等一般社会生活均沿用农历。

到了1918年,北洋政府也觉得这种违背民意的改革不太可取,终于开始允许春节放假了。

1928年张学良东北易帜,中国实现了名义上的大统一。统一之后的国民政府显然没能吸取北洋政府的教训,不仅重申春节不准放假,而且决定结束两种历法并行,欲彻底废除农历,以显示其“革命”的决心。

1934年的春节是2月14日,2月13日正在清华大学读书的季羡林在日记里写道:“明天是旧历年初一,今天晚上就是除夕。对于过年,我始终拥护,尤其是旧历年,因为这使我回忆到童年时美丽有诗意的过年的生活。”

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篇四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

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投献等强制手段夺取土地还相当严重,但随着官田制度的衰落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带来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由有身份性的官僚贵族地主扩大到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庶民地主的出现和发展是地主制经济充分发展的标志。在土地的经营方式上官私庄田契约租佃关系日益普遭,随着土地私有权的日益深化,佃户手中的使用权亦在向长期化方式发展,形成了永佃权,以及土地关系中资本主义萌芽新因素的渗入,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由超经济强制发展为经济强制。这些都是不同子前期、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的新特点。也是土地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

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奴隶社会

土地公有制为原始社会,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井田制背景:人们为了争夺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厮杀拼打,乱的不可收拾。此时,大禹已经建立起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中囯各時朞土地制度

1、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対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

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5.中国古代官场的回避制度 篇五

刘金祥

春秋战国之前我国的官吏职位是世袭的,即“世卿世禄”制,国家基本没有管理官员的制度和办法。秦朝建立以后逐步制定对官吏的任用法规,西汉景帝时探索实行回避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的使用首先在地域上开始加以限制。由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的特点,尤其是宗法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源远流长。《左传》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就是当时“国家”的真实面貌,加之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封闭性分散性,封建统治者实行“仕官避本籍”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自身统治,不避本籍所成的“州郡相党,人情比周”,“瞻徇之弊”,使中央的政令、法令的执行不受干扰和阻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效能,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使吏治得到相对澄清。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不断健全,至明清基本完善。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而且任期很短。在这套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官员回避制度在不同朝代其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地区回避,凡为官者不得在本地做官,即回避本籍。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唐朝规定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产的亦需回避。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北宋的这种制度被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二是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亲属回避制度在清朝时期比较完善。早在顺治时,就已作出亲族回避的规定:现任三品以上的京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父子、伯叔、兄弟不得共事,官位低者回避即调离另任。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补充规定,凡大学士之子弟,不得任内阁学士。这些规定,主要限定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范围。乾隆时,进一步扩大应回避的人员,即外姻亲属被列入主要对象:要求在京的各部院满汉堂司各官员,有外姻亲戚关系者,如母之父与兄弟、妻之父及兄弟、本人之女婿、嫡甥等,若在同一个衙门任职,官职低者回避。个别特殊的部门,如军机处,又制定该部门的回避规则。此外,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盐商人员,亦有回避之规定:不准他们入选户部司员;如祖孙、父子、嫡亲伯叔、兄弟中有盐商者,其相关的亲属不得在户部为官;如堂兄弟以下远近宗族,即使无运本股份投入,但与盐商系同宗同族,也应引为嫌疑而回避。户部掌全国钱粮、土地及税收等。盐业为国家财税之源,亦在户部的掌握之列。避盐商子弟在户部为官,是防止其亲属徇私舞弊,防患于未然。以上,为京官回避制。当然,并不是所有部门与相关的内外亲属皆需回避,对此也区别对待。三是科场回避,即主考官及同考官的子弟不得同入试场,后来回避对象扩大到五服之内及亲姑、姐妹之夫与子,母、妻之亲兄弟子侄等。科场回避制度发端于宋代,科举考试中的“别头”是最明显的例证。到了清代,朝廷规定凡乡试、会试主考、总裁和其他考官的子弟均不得入场。雍正继位后,下诏令要求考官子弟应回避者别试于内阁,或仍在考场而另编座号,再派大臣出题阅卷,相当于宋代的“别头”。乾隆以后,科考选人回避制度更加严厉,回避亲属范围非常大。四是诉讼回避,即主审官凡遇有亲属诉讼案件,或主审官与当事人素有仇隙,此案须更换他人去审。诉讼回避在古代称为“换推制”。诉讼回避立法首见于《唐六典》:“凡鞫狱官与被鞫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到了宋代,诉讼回避的范围更广,规定也更加细致。南宋时期,法律对于有应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还要科以杖一百的处罚。此外,对部分特殊身份的人如盐商人员,亦有回避之规定:不准他们入选户部司员;如祖孙、父子、嫡亲伯叔、兄弟中有盐商者,其相关的亲属不得在户部为官;如堂兄弟以下远近宗族,即使无运本股份投入,但与盐商系同宗同族,也应引为嫌疑而回避。户部掌全国钱粮、土地及税收等。盐业为国家财税之源,亦在户部的掌握之列。避盐商子弟在户部为官,是防止其亲属徇私舞弊,防患于未然。以上,为京官回避制。当然,并不是所有部门与相关的内外亲属皆需回避,对此也区别对待,作出了不需回避的政策性规定。

为了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明清政府规定候选官员向吏部投供验时,必须随缴履历亲供和同乡京官印结,如实填写原籍、祖籍、寄籍等情况,以及祖孙三代身份等等。官员领凭赴任后,所在督抚还得进行审核,“确查所指之省有无先行流寓、寄籍、置买田产,与本身父子胞兄弟、胞伯叔侄开设典铺,及各项经商贸易,及在各衙门协办钱刑等事,取具同乡官印结,声明是否顶替。”然后咨报吏部,“以凭核办”。违反回避规例,本人应该声明的而没有据实说明,或“故意掩饰,希图规避”等等,分别要受到革职、降级和罚俸等处分。有关主管官员若有“徇私瞻顾”,或“讳饰隐匿”、“扶同捏报”者,亦应受到革职、降调、降级留任等处分。

为了保证监察职能的公正行使,中国古代还实行监察官任职回避制度。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宋以后回避制度趋向严格。唐代宰相杜佑之子杜从郁被任命为谏官左拾遗,遭到御使反对而改任他职。宋代规定,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若案件牵涉仇嫌,主管监察官亦应提出回避;否则,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加重处罚。清代规定,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者。回避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根本解决结党营私弄权的问题,但究其用意,仍应充分予以肯定,而且这一制度也十分值得我们加以借鉴,以避免官员的乡土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官员任用的回避制度虽然强化了中央集权,但却严重压抑了地方自治活力:贯彻了朝廷旨意,但并未考虑民权民心与百姓利益,因此它能减少瞒上却不能减少欺下,其弊端积重难返后导致严重后果。因为这种制度下官员完全对上负责,这就特别容易出现“酷吏”,而回避、轮换制下官员没有“兔子不吃窝边草”的限制,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为官一任,刮了地皮走人,“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甚至为了哗上取宠、显示政绩以求早日升迁,还会匿灾不报、冒歉为丰、苛征钱粮、虐民媚上。同时由于“流官”难以熟悉地方事务,增加了行政成本。所以,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民主思想日益东渐,有识之士开始对这一体制进行反思。梁启超说:中国自古以来只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戊戌维新派首先也激烈抨击封建的地方官僚政治制度。谭嗣同指出:“不得官于其乡五百里以内”的定制,使异地赴任的地方官在所辖之地因“疆域回隔,风俗攸殊”,“地非素习,人无旧识”,往往“视民如驿卒”,而民则“视官如路人”。1898年初,时已回国并代理湖南按察使,在湖南襄助推行新政的黄遵宪,发表演讲时将朝廷任命的地方官称作:“宴会之生客,逆旅之过客”,他们“入坐堂皇,出则呵道”,对百姓的疾难困苦毫不关心,百姓对其勤惰贤否亦不了解,官民相隔,主张分期组织各州县“品行端方,才识开敏”之绅,“咸集省中学习中国危亡之故,西方强盛之由,考政治之原本,讲办事之条理”,然后散归各地充任议员。

在中国古代,回避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从根本解决结党营私弄权的问题,但鉴于其避免官员形成乡土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最初用意,仍应充分予以肯定。不容否认,这一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6.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 篇六

[内容摘要]

官僚制度是古代历史上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中国古代封建官僚政治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笔者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深入思考,运用所学知识,从分析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形态入手,对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的产生背景、形成过程、主要表征、与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关系及其对后代社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揭示了我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史为鉴,可明得失。在提高政府创新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此课题的研究对于正确认识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史和社会史,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中国 封建官僚制度 背景 过程 影响

官僚制度作为古代历史上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它实行集权式的政治统治,官吏直接受权于君主,整个统治机构具有等级隶属、职责明确、分工细密等特点。在这样的古代国家中,官僚的行政管理控制着全社会。各种诏书律令的颁布,行政文书的运转使官僚制度得以发挥其功能。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国家性质的演变而不断变化发展,直到我国封建社会末期趋于终结。在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突出特点的中国皇权政治中,官僚政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一定的背景和根源。

一、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产生背景 官僚政治是一种特权政治,在中国,这种政治制度源远流长,古代贵族政治中其实已经孕育演生出官僚政治制度的若干因素。据史书记载:在贵族制度下,大夫或士以上才能称为官,庶民或奴隶出身的家臣是不在官的范围之内的。而官僚一词初见于《国语〃鲁语下》:“今吾子之教官僚。”其义为官奴。可见,中国古代的官僚由君主的家臣发展而来。因此说,这种政治制度是由封建贵族政治向帝国皇权政治转化的产物。

1、封建的经济基础是其孕育滋长的“温床”。

官僚政治是封建社会的一种政治形态。其产生的原因首先应当从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中去找寻。对封建制有全面决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这种自然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社会生产力不断提升,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特别是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封建的自然经济具有分散性,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它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以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广大、分散的私有小生产者无法团结起来代表自己的利益,客观上必须要有封建官僚阶层进行分派贡税、徭役的武断统治。这一切的变化都促使非集中的贵族政治形态向集中的专制官僚政治形态的转变,促使“分田制禄”的领主经济向“履田而税”,“佃田而租”的地主经济转变。随着这种转变,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秦朝便诞生了。秦虽只有短短十五年寿命,但它却开了中国封建专制官僚政治的先河。李斯“废分封,行郡县”的建议彻底地将领主经济和贵族政治的余孽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了专制官僚政治统治的时代。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其滋生的“助产婆”。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在中国历史发展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是在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冲击下,地主阶级的政治与血缘宗法势力进行长期的斗争中完成的。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富有生气、光彩夺目的年代。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变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以家族土地所有制代替宗族土地所有制,它的政治表现就是以君主集权制代替贵族制,从群雄争霸的战国时代到海内一统的秦汉,分封制的废除可以说是加强中央集权所走过的最重要的一步,但是,秦朝虽然废分封而行郡县,但是相权却难以制约,难怪会出现赵高指鹿为马的一幕;而西汉分封制与郡县制并行,中央集权一度削弱,而后的削藩和推恩等措施,又使集权加强;到了东汉,宦官和将军专权、地主豪强横行,中央集权又是岌岌可危,再到后来魏晋南北朝,战争和政权变更频繁,中央集权严重削弱。隋唐建立起来的三省六部制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唐末的藩镇割据却又大大削弱了了集权。宋通过剥夺统兵大将的兵权、任用文官做之州等措施再次加强了集权。元代统一以后,建立起了行省制度,经历了从早期的家长制贵族制到家国一体的官僚政治的发展历程。明朝废丞相,设三司和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强化的突出表现。清朝一方面,官僚制度继续沿着宋元以来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也给新的制度以深刻影响。至此,通过若干朝代的不断继承和改造,中央集权体制不断成熟,达到了时代顶峰,封建官僚制度也随着它的灭亡走到了末日。

在皇权不断加强及其合法性和神圣性得到承认的同时,它也成为官僚政治的权威来源和观念支柱。法制法规是官僚体制理性行政的命脉。在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体制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而各种对皇权的制约是相对的,包括宰相的权力也是由皇帝赋予的。但是,皇帝与宰相在政治体制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并非固定不变。随着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政治制度的调整和国家机器的完善,不同时期的君、相权力的实际行使情况各不相同。官僚机器对皇权的制约越来越大,原本属于皇帝侍从的人员成为了宰相之下制约皇权的官职。特别是后来的三省在制度上对皇权加以制约,以避免君主过于独裁造成的失误,是统治经验不断丰富、政治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是官僚政治发展成熟的必然要求。

3、人才择优选拔原则是其存活的“营养源”。

古代中国的政治是专制政治,但是,统治者还是需要一定的社会阶层做自己的统治工具。中央集权制度确立后,地主阶级不断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镇压农民的反抗。这就需要有一个载体来满足他们的政治需求,这个载体就是官僚集团。前面说过,最初的官僚集团主要是“臣仆用事”,可是,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中央为控制地方,统治者越来越重视对地方官员的任用和监督,也越来越重用无血缘关系的士人和近臣,逐渐形成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政治体系。这是古代官僚制国家统治与古代非官僚制国家统治在政治上存在的重大差别。而中国古代的知识阶层,为了自己的生存,积极地对政治加以干预。而统治者也需要有一批维护自己统治的知识分子,二者之间的相互需要一方面产生了统治者控制知识阶层的企图,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知识阶层靠拢统治者的愿望。不过,双方缺乏一个有力的制度作为维系的保障。多元化选官制度的推行,把知识阶层最大限度地吸收到官僚集团之中,从而使在歧路上徘徊的古代中国知识阶层与专制阶层最大限度地合流,并源源不断地被充到官僚机构中来,从而形成了庞大的官僚集团。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世卿制的衰败,官僚制逐步兴起,出现了许多新的选官方法,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荐举、学校、游说自荐、招贤、军功等途径取得了任官资格,有的还受到重用,以至在战国时游说纵横之士遍布天下,其中被擢为大臣、声名卓著的有荀况、商鞅、张仪、苏秦、李斯等人。这些士都是以自己的才能和取得的业绩博取到重用的,并在此基础上奠定了官僚制度。此外,以功授官也是这一时期选拔人才的重要制度之一。因为“功”比较容易看到,以此为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功在军事上最好表现,各国多以军功提拔人才为将领。后演变为军功入仕制度。当时,在官僚制度中还有世官的遗存,且这种荫子制度也是比较普遍的。隋朝时,开创了科举制的先河,这种以追求公平竞争为特点的考试录用方式,以“依资序迁”为准绳的官僚选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僚队伍可以吸收各阶层的优秀人才,使官僚队伍得到不断流动和更新,防止官僚的世族化、贵族化,同时,也使官僚政治建立在子一个更深更广的土壤之上。

4、独一无二的政治文化背景是伴其成长的“摇篮”。

春秋战国时期,各种阶层,各种政治势力在各种领域用各种形式进行着反复的较量,这种局面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学说纷纷问世,形成了“文吏”和“学士”这样两个主要的社会群体。文吏群体的发达与国家机器官僚制化,呈现为同一过程;学士群体的发达也不仅与战国“百家争鸣”的辉煌文化,而且与其时与此后的政治变迁息息相关。就整个中国古代史而言,王朝以学士为官僚的主要来源,以儒学为正统意识形态,也构成了其独一无二的政治特点,构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官僚政治形态。因此,忽略了政治的文化方面,就无法透彻理解传统古代官僚政治的发展与变迁。

任何一个新政权建立以后,它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用它自认为各种合理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政权的合法性。在这一点上,周的统治者继承了殷商的做法,利用神权为自己的统治服务,提出了“敬德保民”这一思想,愚昧了被统治者,强化了自己的统治。这种天道观念对后世专制官僚政治的形成与强化有很大的影响。但官僚政治者并不会自己去将这些东西拿过来作为自己统治的法律思想,毕竟它们是贵族政治这种自身所取代的政治形态下的产物,自己去拿过来似乎在面子上过不去。于是,儒家便充当了这个中介者的身份。但是,“替天行道”的工作是纷繁复杂的,皇帝一个人又怎么做的了呢?而这时贵族已经被众多的官僚所取代,众多的官僚显然是皇帝得力的助手。但是,这里有遇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天道观念只是解决了皇帝统治的合法性,而并没有证明众多的官僚们也具有管理人民的权力,也就是说这种专制官僚政治的统治秩序还并没有取得像天子或帝王那样先天的存在依据。儒家学说的集大成者——董仲舒的出现使之得到了圆满解决。他说:皇帝选拔一些官员帮助他管理国家,就如同“天之分岁之变”一般正常,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一通所谓的正统理论最大的作用就在于将皇权和专制官僚政治的统治合理化和天意化,让被统治者觉得这是上天的安排,是理所当然的,只有安于现状,才能有安定幸福的生活。后来,其思想被儒家所继承并完善。事实已经证明:那些旨在维护专制官僚政治制度的儒学正是中国封建官僚制度得以长期存活的“摇篮”。

二、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过程

1、萌芽阶段

中国古代政治具有早熟性。三代政治社会中已经初步具备官僚制度的早期发展模式,尽管它们与后代官僚制度差异明显,但商周政治体制的若干制度因素,其实已经开了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的先声。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专制官僚政治开始形成的时期,当然这个形成的过程在各个诸侯国的进程是不一致的。特别是战国时期,各个封建国家为了巩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扫除旧贵族残余势力的羁绊,进行激烈的兼并战争,都加强了国家机器,初步形成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建立了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官僚政府。正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使早期官僚制度渐渐脱离了贵族政治的纠缠。在贵族政治下,行政机构混溶于血缘家族,政治活动与非政治活动交杂在一起,官吏职能交叉,分工不明。官僚制所要求的是“职分而民不慢,次定而序不乱”,“群臣守职,百官有长”,反对“兼官”和“越职”。因此,在官僚制度下,行政、监察、财政、军事、考绩管理等部门日益专门化。

用家臣管理国事,是官僚制度的开始。这种制度始于春秋初年,从齐、晋、秦等国首先建立并发展起来,到战国时期便成为各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官僚制度是贵族制度的对立物,它和贵族世袭制度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官僚是由君主随时任命并可随时撤换,甚至处死;官僚领取傣禄而无封地;君主授予官僚的权力,用印、符、节等作为信物,授予这类信物就有权,一旦收回就失去了权力。

从春秋开始,建立在宗法分封制基础上的周王朝开始崩溃,各诸侯国成为一个个独立的政权。到战国初年,大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在更加剧烈地进行,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以皇帝为核心,以三公九卿为主体的新型封建官制,这种新型官制在中国官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就整个封建社会的官僚制度而言,都有是秦朝官僚制度的继承发展和完善。由于官僚制度的趋向是皇帝任用亲信随从以取代和驾空庞大的官僚机构。皇帝相信的是身边的仆从,而不是正常的决策行政系统。针对相位即外朝亦即正常的行政办事机构,常采取两种方法以制约其行政职能:一是架空,二是分权。因此,秦汉时代建立的丞相,魏晋时代就被尚书取代;魏晋后期更是出现了中书省,取代了尚书;东晋时代出项了门下省,取代了中书省;明代的内阁、清代的军机处,同样是内朝挑战外朝的例子。

2、形成阶段

秦汉是官僚政治制度全面展开的时期,这一时期官僚政治的各个要素都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

秦帝国的建立是专制官僚政治最终形成的标志。秦始皇在掌握了统一国家的最高权力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君主专制制度神圣化、绝对化。定名号、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焚书坑儒、以吏为师等都是具体的表现。到了汉代,官僚机构大体沿袭秦制,不过更加充实,并有新的体制上的变化。汉从初期的崇“黄老之学”到后来武帝时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不能不说是专制官僚政治不断学习和完善的过程。

3、发展阶段

东汉至魏晋,官僚政治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特殊的新阶段。豪强大族利用由经济实力而形成的文化优势,利用官僚政治发展的不完备、不成熟,利用官僚政治制度中的某些环节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少数民族内迁,入主中原,民族融合,战争频繁;南方政权更迭频繁,门阀势力当道。这个时期中央集权是衰落的,但是在衰落之中却酝酿着进一步的集权。这种集权始终依托于当时最有势力的集团或者阶层,总是要依靠他们来进行统治,让他们担任宰相和高官;皇帝总是要和当时最有势力、最有影响的贵族集团或豪强大族联姻,以加强皇权和他们的联系。

4、成熟阶段

隋唐及宋元时期是官僚制度的成熟及强化时期。在隋唐以后,官僚政治体制重大变化之一是中央决策、立法群体的扩大化和制度化。皇帝虽然是决策和行政的最高负责人,但其决策都是建立在集体讨论、决议的基础之上的。变化之二是在行政权力扩大的同时,国家对行政的监察也逐步加强。变化之三是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唐宋虽然属于过渡,但为后代官僚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规划了基本的构架和运行模式。而其核心内容则为政府机构按职能分工而不断加以调整,这种不断地调整成为唐宋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例如唐朝时的“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此时的“科举制”,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还深刻改变了古代中国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科举制度确立后,知识阶层作为统治者的成员之一,丧失了自主权,更丧失了与专制君主平等对话的资格。就以中国历史上的君臣关系变化为例,宋代以前,三公坐而论道,大臣在皇帝面前可以坐着议政;到了宋代,三公群卿只能在皇帝面前站着议政;明清时期,大臣不但不许坐着,站着也不行,只得跪着奏事。这样,从中央集权到君主集权,封建官僚政治日益成熟。宋朝官僚政治制度从体制上看,最重要的变革是军政和行政的分离,财政使司的设立以及宰相被定位为行政首脑,而包括枢密使、副使在内的宰执则构成中央决策群体。

5、终结时期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的终结时期。一方面,官僚制度继续沿着宋元以来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满族以少数民族成为统治者,也给新的制度以深刻影响,注入了新的活力。唐宋以后官僚政治体制重大变化之一就是行政权的扩大和分化。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疆土辽阔的大国,大一统又是历代统治者的首要政治理想和目标,那么就需要一个庞大有效的行政系统,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财税到军事,层层叠叠的机构设臵,大大小小的官员,各种利益交织其中,各种力量盘根错节,形成一个巨大的生态系统。任何一个系统,都有其内在的生命周期和惰性。当一个政治系统中既得利益集团逐渐沉淀其中,形成巨大的寄生于系统上的食利集团时,这个系统就会变得效率低下,逐渐偏离原来的目标和功能。当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已经不能完成自我纠偏时,大的动荡就不可避免了——反抗、暴动等各种形式的革命就会爆发,外部力量会摧毁这个系统,并重新组建一个新的系统来行使必须的管理功能。中国古代许多朝代的政治新政、变法与改革,都可以看作是一种系统内部自发的自上而下的修复行为,是为了避免系统被颠覆所做的努力。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产生、形成及演变主要受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这三个条件的制约,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是其变化的决定因素,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则是其变化的直接因素。

三、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主要表征

中国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性缺陷在于:家天下的皇帝制度下,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是一元集权的结构。皇帝在这个结构的最上端,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其下行政官员的官僚机构也是在皇帝的领导下,因而无法形成建立在权力分立基础上的多元权力结构。

1、以皇权为核心,由专职官吏组成。

在整个封建社会,官僚制度终究是建立在一个至高无上的王权基础上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皇权的权威和统治阶级的利益。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机构、职官的设臵,官吏管理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巩固皇权这个核心。皇帝之下的官僚和各种机关,都不过是为皇权服务的工具。在初期,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他们逐渐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管理集团,演变成为国家行政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官僚集团内部,按等级严格划分官职。

古代官僚制度不仅是一种行政管理体制,它还反映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官僚制度下的各级官僚本身虽然不是一个阶级,但他们附属于国家机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国家机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本身具有强烈的阶级属性。官僚制的设官分职,运行方向等无不体现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在官僚等级制度下,官吏除了不能世袭之外,还可能随时受到升迁或罢免。例如:在隋唐时期的官僚机构中,官品最高的是所谓的“三师”与“三公”。三师即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即太尉、司徒、司空。三师与三公都是名位高而无实权的虚职,不臵僚属。宰相是从贵族制度时期君主的家臣发展而为君主专制时期的最高执政官的,在官僚机构中地位最为重要。

3、封建官僚按官阶高低享有特权,特权成为官僚制度的核心。古代官僚制中的官僚权力的拥有,是社会等级的标志。政权力的等级隶属往往体现着人身关系的依附。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封号爵位的世袭性占有,也有力地促进着官僚对政治权力世袭化的渴望。官僚的世袭化、贵族化倾向广泛存在于古代官僚制国家中。但是,封建时代的古代官僚制国家中皇权是唯一的正统权威,官僚政治权力直接来源于皇权,官职一般是非世袭的,权力也往往只是及身而止。

四、中国封建官僚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综观中国古代历史长河,封建官僚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发展与变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世界古代官僚制政治体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及强盛时期,它都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对维护地主阶级封建统治,促进封建社会向前发展都曾起过巨大的作用,主要起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对后世影响深远。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其消极作用也越来越大,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造成了生产力的停滞,这是中国长期滞留于封建社会的政治原因。同时,由于官僚政治具有明显的特权性和严密的等级性,造成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现象,多次导致爆发农民战争。再者,长期实行官僚制度,“官本位”意识使一些人产生了权力的异位,正是在这种落后的封建意识支配下,一些人为谋官、保官、升官,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弄虚作假,甚至不顾人格,丧尽廉耻。这些消极影响至今还在我们的社会当中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以史为鉴,可明得失。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①《左传》 ②《韩非子》

③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④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198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⑤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2版。

⑥朱瑞熙、张其凡:《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⑦孔令纪、曲万法等:《中国历代官制》,齐鲁书社出版发行,2003年3月第三版。

7.中国古代避讳制度 篇七

摘要:通过对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即萌芽、确立形成时期(战国、秦汉)、逐步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完备(隋唐)、逐步完善(宋元)、集大成时期(明清)的阐述,以及对这些时期的考核方式进行总结分析,得出了一些经验教训用于借鉴,对当前的官员考核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启迪。关键词: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借鉴

一、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概述

考核,古代称之为考课,也称考绩、考查,是对在职官员政绩和功过的考核,通过考核分出优劣,加以奖惩。考核是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选贤任能、赏善罚恶、奖勤罚懒、评价官员品行、政绩和年劳的重要制度措施,也是历代统治集团约束内部成员的基本手段。

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历史悠久,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考核对象扩大化、考核管理机构统一化、考核标准兼容化、考核方式多样化。古代官员考核制度从产生、发展到完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历代统治者集中王权、巩固自己的统治提供了保障;但它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再加上封建帝制的腐败,往往只能空有其表,最终随着王朝的覆灭而灭亡。因此,我们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它,它虽然存在诸多弊端,但也有好的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官员考核制度

战国时期,各国都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考核制度。秦国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的措施在当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秦始皇采用了韩非子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政治主张,也就是说,国君只要把官吏管理好了,老百姓也就管理好了。秦灭六国以后,继续沿用原来的制度,并把它推行全国。秦朝实行一年一考,三年一次总评定的办法。除了每年定期的地方对中央的上计制度外,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并按照考核的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汉朝对官员考核,主要是考核其政绩,所谓“政绩”,即官员的政治能力所要达到的效果。汉朝承袭秦朝的考核制度,实行一年一考。考核由尚书负责,交皇帝批准。此外尚书考核列卿,御史中丞考核刺史,丞相、三公、刺史考核郡国守相,郡国守相考核县令长、丞、尉,县令长考核乡三老。在横向上实行分级负责,纵向上实行层层考核。另外各级官员由本门负责人事工作的功曹负责考核,交由该管府主要长官核准。除此之外,中央政府还按照职能对各级官府实行单项考核,并由列卿负责,有时由列卿的副职分赴各地进行考核。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考核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考核制度逐渐形成定期、有内容、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较为完善的考核体系。魏晋南北朝在尚书台设考公郎为专职的中央考核官员。魏晋时,由于战争纷纷,正常的考核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百司。东晋南朝,官员的考核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北魏孝文帝改革后,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并与官员任用相结合,按年月暂定任用后,年资成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魏晋南北朝还形成了与门阀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并将中央朝官纳入考核体系,并制定考课法,改变了过去偏重地方考课的倾向。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考核标准包括官员的品行、政绩和年劳;在中央和地方分置相应的考核管理机构。中央通过设置“考功曹”,对文武长官的考核进行管理;中央开府长官和州郡县长官设置有功曹,对本府官员进行管理。在考核制度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在考核等第的划分沿用汉制九等法。

从魏晋到隋,官员任期出现较大变动,考核年限逐渐由“三年一考”转向“一年一考”。魏晋南北朝时期通过自上而下的巡行制度,遣使四方,纠弹、考课、黜陟地方官。上计制度和巡行制度既是考核信息收集的手段,也是考核制度的重要方式。

(三)隋唐时期的官员考核制度 隋朝加强中央集权,剥夺地方官员自辟僚属权,将天下百官及其僚属的考课收归尚书考功曹(司)统一管理,从而实现长官考课和属吏考课管理机构的一体化。

隋唐时期,官员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备,并且由尚书省吏部考公司具体掌握官员的考课。宰相等高级官员的考核,则由皇帝掌握。从唐初制定的考课法来看,其考课的范围很广,包括所有在任各部门、各地区文武职事官及九品以上的流外官,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考核,称之为“小考”。每隔四年(有的三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唐朝政府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对各级官员实行全面考核。以流内官来说,就有“四善”、“二十七最”的说法,可见其考核之细。唐代考课由下而上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由中央各官署和地方长官对所属官员进行考核。应考人如对所定等第不服允许申诉;第二步,是报尚书省复考。复考中如发现等第评定不当,掌考官可以驳回或改定。复试结果须奏报皇帝,其考状则由吏部存档,以作为官吏升降任免依据。

(四)宋元时期的官员考核制度 宋代考绩的种类,一种是“磨勘”,指审核、推究。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汇总百官的功绩和过错用于考核,类似唐朝的校考。另一种是“历纸”,即考状,类似于政绩档案。由百司长官在平时记录,把部属的成绩作为衡量考核的依据,类似于唐朝的司考。在京的朝官由审官院负责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官员由考课院负责审核。开国初期沿袭唐制的“四善”而分列为三个等级: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理者为中,临事弛慢者为下。考绩过后,也有奖惩。

元代官员考核由吏部掌管。对官员的考核也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考核机构也非常完备。主要考核办法为“五事三等考课升殿法”。户口增、田野阔、诉讼减、盗贼息、赋役平,为考课“五事”。考课结果为“三等”:凡五事全备者为上选,三事成者为中选,五事具不举者黜。为保证考课质量又规定御史台要严格检核。由于元朝“官”、“吏”并用,因而考核也分职官、吏官两类。其考核主要采用计年法,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根据职务规定其任职期限。

(五)明清时期的官员考核制度

明代之考课,由吏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河南道御史及吏部考公司郎中负责。明代对官员的考核分“考满”、“考察”两种。“考满”三年一次。两年叫“初考”,六年叫“再考”,九年叫“通考”。按照所任职责考核升降。考核名目有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九年之内,有两考称职,一考平常算“称职”;有两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两考平常一考称职或者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都算“平常”;有两考平常,一考不称职者算“不称职”。“考察”分八法:即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考京官叫“京察”,考外官叫“大计”。四品以上的京官自己鉴定,由皇上裁决;五品以下老、病者致仕(退休),浮燥、不及者降调,罢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官为民。对于外官,州、县官按目统计成绩上报知府,府每年考察一次,上报布政司,第三年由巡抚巡按通核各官事状,造册报送,最后由中央考功部门作结论,这就是“大计”。

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考满与考察制度。由各部(衙)门的长官评定,视该人是否称职以后,分别决定去官或留职,以表示奖惩。一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为算。考察者每三年考绩一次,凡天下官吏都要参加,执行国家黜陟的规章。清代考核官员名义上由吏部负责,但实际上考察大权分散于各级长官手中,吏部仅负责办理手续而已。

三、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纵观历代的考核,我们都能发现德才兼备是我国古代考核官员的基本原则。对不熟悉业务、能力不足的官员进行黜陟,道德品质不好的官员更是进行惩处。这对现今的官员选拔有很大的影响。

(二)考核程序和考核方式的规范化。我国古代的官员考核制度创造出了很多对于现今仍有很大影响的考核程序和方法,包括考核对象范围的确定、考核管理机构的统一、考核运行机制的系统化、具体的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的核定等等。这些考核程序的宝贵经验和具体做法对现今都很有价值。

(三)建立完善的官员考核法规体系。在我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中,考核法规一直都是作为考核官员的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考核法规的制订和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考核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而且有助于增强考核的权威性。我们在建立官员考核制度,增强官员合理合法使用手中权力的过程中,更需要借鉴这一宝贵经验,不断完善官员考核的法律法规。

(四)构建有效的官员考核监督机制。为了防止官员徇私舞弊,争取公平公正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的积极作用,很多朝代都很重视考核监察机制的构建。如皇帝亲自参与考核、派遣高级官员对考核工作或地方官员进行监督、魏晋的侍御史课第曹参与考课的过程,対涉及官员的经济政绩的监察,建立和完善了“勾检”等。都对当今的考核监察机制的建立有借鉴意义。

(五)奖勤惩懒、奖廉惩贪、赏罚分明。历代贤明的君主和良臣对官员的清廉和腐败、勤奋和懒惰都制订了不同程度的奖惩办法。一是将清廉与否作为考核官员的重要原则之一,二是采取加官进爵。精神鼓励等方式,激励官员上进。同时又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惩办贪官污吏。这些举措有利于官员行政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现今依旧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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