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请表(精选10篇)
1.企业清算所得税申请表 篇一
外资企业注销清算征收预提所得税案例
2011年3月,某地国税局在为某外资企业办理注销清算时发现,该企业在注销清算返还境外投资方资本金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当征税的2008年以后的税后分配利润及资本金汇兑收益,主动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与此同时,曲阜、邹城、高新区国税局也在同一时间向市局反映所分管企业发现类似问题,在市、县两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深入了解、协调配合、同一调度,最终使企业补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139万元,为全面提高我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信息
1、泗水某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方为英属维尔京群岛EIIatan InternationaI Limited,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资金与2007年12月18日到位。经营范围为绿色农产品种植及提供相关旅游观光服务。2009年实现利润5690000.29 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422500.07元,税后净利润4267500.22元。2010年1-9月实现利润2711034.14 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77758.54元。税后净利润2033275.6元。清算前资产总额223350572.27元,清算后资产总额223596341.10元。
2、曲阜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日,投资方为英属维尔京群岛Ellatan International Limited,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2007年12月25日到位。2010年共缴纳企业所得税660312.19元。该公司2010年9月2日决议清算,至2011年1月17日清算完毕。清算后资产总额220026475.23元,负债300000元,资产净额219726475.23元(其中含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1408695.23元)。
3、邹城某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投资方为英属维尔京群岛Ellatan International Limited,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200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903949.06元,税后净利润8711847.18元。2010年1-3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756586.22元,税后净利润5769477.97元。均未分配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4、高新区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投资方为英属维尔京群岛Ellatan International Limited,外资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
二、具体案情
经调查发现,以上四户企业虽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不同,但均是由同一投资方即英属维尔京群岛Ellatan International Limited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相同。企业清算前2009和2010均实现收入,但未缴纳预提所得税。另外,由于投资方初始投资计价为美元,由于近几年来美元对人民币持续贬值,造成投资方事实上的美元收益,其收益源于在华投资行为,我们认为应视为来源于我国的收益,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三、办案过程
(一)多管齐下,详细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于2011年3月分别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接到企业申请后,国际税务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审核,经查询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发现,企业2009和2010存在盈利但并没有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款,立即暂停《税务证明》开具,联系税务管理分局深入企业,详细调查,并走访相关金融机构,全方位获得有关证据资料。
(二)集中座谈,统一调度
针对此项业务的特殊性,在全面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掌握大量数据资料的情况下,市局立即召集县区局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座谈,了解具体情况,对涉及政策问题认真探讨,就企业拟汇出资金是否折算美元计算溢价缴纳预提所得税寻求政策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汇报,为下一步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优化服务,耐心辅导
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主管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多次约谈,耐心讲解非居民所得税政策,使企业财务人员明确了自己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并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
四、案件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规定,企业共缴纳税款1139万元。
五、案情启示:
1、加强学习,拓宽视野,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税务管理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税务管理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扎实过硬的专业技能是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基础。
2、积极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辅导纳税人依法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控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在日常工作中,要多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做到有的放矢,做大限度的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高日常征管水平。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请表 篇二
中国税务报
一直以来,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纳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更是难点。
今年5月中旬,被期盼已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终于出台了,其中包含十三大点,众多小点,应该说比较复杂,需深入理解掌握。
为帮助企业准确解读,记者专访了在59号文制定过程中,参与讨论并提供重要建议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先生。
突破
“应该说此次59号文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不仅对我国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做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朱桉如是说,“例如,59号文中大概有80%的内容与美国的相关法规相似。”
谈到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朱桉总结道: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那么,与之前的政策相比,59号文存在哪些异同呢?
据朱桉介绍,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 号文件(以下简称“207 号文”)是“两法合并”前涉及重组税务处理的重要文件之一。而59号文与207号文都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处理并以成本作为相关的计税基础,新旧政策的一致性,使企业不产生相应的应税所得或损失。
大家知道,207号文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而59号文对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则予以了具体说明,还对跨境重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此外,207号文没有对支付对价的形式予以限制,而根据59号文的规定,支付对价形式的不同将直接影响重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重组。因此在新的政策下,支付对价的形式显得十分重要。
新意
朱桉认为,59号文提出的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有两个:一是特殊重组,二是计税基础。
在特殊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对此,朱桉解释道:在有些情况下,重组相关的收益可在10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这些政策其实就是给了企业在重组税务成本上的一个递延或达到类似“分期付款”的效果,从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提供优惠的税务待遇。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地出现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之所以之前整合较慢,重组方式少及税务成本不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而59号文的出台,其实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开道”。当然,59号文也有望促使一些在国内有多处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而采取整合措施。
在59号文中,“计税基础”概念被提出并强调,这使得企业的相关纳税行为更加明晰、准确、规范,也有助于企业增强税基意识,提高企业税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推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当然,这给目前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相关数据的准备和记录工作。
应对
政策的创新之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少隐性的利益,但同时也暗含着相关的风险,企业需要充分把握,认真应对。
对于适用免税重组条件的企业,如果企业选择特殊重组,要特别注意自身的重组活动必须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且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以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如果要证明自己适用特殊性重组规定,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相应的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提出具体的资料要求。朱桉认为企业可以根据通知中适用特殊性重组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在进行资料准备时注意下列方面:重组类型界定、重组完成日、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和当事人、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和合理商业目的说明、经济业务的作价、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等。
计税基础的提出,要求企业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准确分析并计算 企业并购重组前后的“计税基础”,且养成习惯随时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后59号文发布之前这段时间已经发生相关业务的企业,要追溯处理,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否则日后一旦被查到资料缺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朱桉强调,企业在做税收筹划中,存在风险最大、最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思想上要足够的重视,二是应事前提早做准备。
疑义
关于59号文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及有待完善之处,朱桉逐一分析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适用特殊重组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然而由于相关判例及政策指引的缺乏将使“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变得较为困难。
其次,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而75%的比例可能有些偏高,一些行业的相关行为可能会受到影响。
再次,适用特殊重组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是经营的连续性,实际操作中可能较难把握。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根据市场条件的改变而做出调整。然而,目前尚不确定由于经营需要或市场需求(如产品提升、科技更新、客户需求变更等)导致的经营活动变化是否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改变。
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请表 篇三
清算审核应当准备的资料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清算工作中的实际需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报表: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两份);
2、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一式两份):(1)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2)扣除项目汇总申报表;
(3)清算项目成本费用明细申报表;
(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5)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6)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7)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8)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9)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10)利息支出明细申报表。
(1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12)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
二、清算基本材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书面申请。(应清算的情况)(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预售帐款总账复印件、成本归集表、土地成本分摊计算表、税金统计表、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等。
三、清算相关资料
(1)开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纸;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施工图批准书;
(5)工程概况及备案意见,如竣工备案表(符合清算规程可清算第一规定的项目提供);
(6)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分户面积对照表;
(7)房地产购销合同统计表(经房管局实测的项目取实际测量面积);
(8)普通住宅的确认方法;
(9)单位和个人拆迁合同、拆迁名单、支付给被拆迁人的凭证;
(10)利息支付的凭据及贷款合同;
(11)代收费用的金额和证明材料;
(12)自用房、人防设施、车库、其他配套设施的相关证明资料;
(13)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必须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并将工作底稿附列报送;
(1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的其他资料。
4.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鉴证报告 篇四
(参考文本)
××鉴字[200 ] ××号
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提供的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
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和减免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规定;(4)计税、纳税符合税法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后附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加计扣除)鉴证表》及相关内容、数据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的鉴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各种减免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以及大连市税务机关贯彻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各项减免措施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的。1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抽查原始凭证、实地察看、评价收入和成本内部控制制度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 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加计扣除)鉴证表》及相关内容、数据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各种减免的措施和规定)和原则编制而来的,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减免项目)减免政策适用依据、条件,经我们鉴证确认,贵公司××企业所得税××(具体减免项目)减免所得税额元,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或退税时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附送资料:
1、报告附件1:《鉴证报告说明》;
2、报告附件2:《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加计扣除)鉴证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中国注册税务师:
5.企业所得税核定申请书 篇五
xxxxxxxx税务局:
兹有xxxxxxxx公司,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经营范围:xxxxxxxxxx。因公司一直没有建立健全的账务管理制度,账务岗位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一般的员工对账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准确核算,但能准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收入,特向贵局申请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望给予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xxxxx公司
6.企业清算所得税申请表 篇六
税务机关强调:对于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超过一千万元大户、高利润特殊行业、生产制造等企业如果申请2015年核定征收的,企业须对照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条件,提出有效申请理由,并对申请报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为此,上海金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代理企业拟制申请资料参考格式并出具建议书。为了保证能够顺利申请,请提供以下格式基本情况。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申请报告(请按实书写)
金山区税务局第**税务所:
上海****公司于*****年*月成立,法人:***,户籍:***市**区,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经济性质为******,现有人员:****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2014年的销售额***,(增值税或营业税)缴纳情况***,增值税税负率****,利润率****,预计2015年销售额****,增值税税负率**,利润率**,预计各类税收金额各多少***。(基本同核定行业利润一致,过高不予批准。)
一、当前财务核算状况
目前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记账。会计:***,文化程度:***,手机号码***,出纳:***,文化程度:***,手机号码***,均具有会计上岗证但无会计职称(有会计职称的按实填写),是否兼职会计。
1.账簿设置情况:公司历年来账务制度不完整情况:如无存货盘点制度、无成本管理员、预估成本入账等。
2.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收入类科目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能按时准确核算和进行纳税申报收入总额。
3.成本费用核算情况:成本类科目设置不齐,存在时间性差异等造成成本核算方面困难的,根据企业情况说明哪些费用支出未取得正规发票,例举 2-3个例子,金额各多少?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对企业设置的账簿、凭证装订保管不完整情况。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能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各类纳税申报、无欠税、能按时编制、上报财务会计报表。
二、规范核算整改措施
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制度承诺:一是健全财务结构,充实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二是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三是加强办税员力量,掌握所得税法规定,不断努力逐步过渡到查账征收。
上海*******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出具建议书需要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 3、2014财务报表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
一、表二)以上资料各一式二份,加盖公司公章。
《征收办法》就行业应税所得率作了幅度规定: 农、林、牧、渔业行业
3%-10% 制造业
5%-15%
原:7%-20%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原:7%-20% 交通运输业
7%-15%
原:10% 建筑业
8%-20%
原:10%-20% 饮食业
8%-25%
原:10%-20% 娱乐业
15%-30%
原:20%-40% 其他行业
10%-30%
7.清算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
8.强制清算申请书3篇 篇八
(578字)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于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xx,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xx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940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出资证明书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申请人的股东资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工商查询单1份
证明第三人由铜陵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4.合作开发合同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约定,被申请人经营期限为5年;合资期满,至少一方不同意续办时,合资企业解散。
5.被申请人公司章程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合资期限为5年;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终止和清算,15日内成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6.关于清算铜陵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函1份
证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被申请人开展清算的意思表示。
提交人:
9.企业清算所得税申请表 篇九
发布时间:2010-03-10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审批效能,优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进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套文件,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以下简称桂国税发〔2009〕6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416号)进行了归纳整理,并根据我局工作实际情况作一些补充规定,现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事先备案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送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见桂国税发〔2009〕68号附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事先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其中,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告知行政救济权利。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纳税人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场地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营业务情况;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名称;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申请免税的应注明对应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中的序号;是否同时经营非减免税项目;能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非减免税项目所得;采用的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分摊期间费用比例。
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调整。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纳税人应于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名称,对应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中的序号、类别、项目;减免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否同时经营非减免税项目;能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非减免税项目所得;采用的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分摊期间费用比例。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调整。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
纳税人应于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名称;减免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否同时经营非减免税项目;能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非减免税项目所得;采用的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分摊期间费用比例。
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调整。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一年一报备,企业年内转让多项技术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报备。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技术转让或出口合同副本;
3.境内技术转让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收入凭证及账务处理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1.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期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补充备案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年度购置专用设备的有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当年的季度预缴期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但以前年度有留抵投资额尚未抵免的,可以在季度预期时计算抵免。
1.备案申请报告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桂国税发〔2009〕68号附件2);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专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是否有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 5.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专用设备认定证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除外);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三、第六、第八、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
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农村信用社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银监会批准设立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备案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核算材料;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综合利用的名称、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名称、所利用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中的类别和序号、享受减计优惠的产品的账载销售收入额和税收确认销售收入额、减计10%的优惠金额。是否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能否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七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包括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等内容;
(2)说明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理由的证明材料;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享受外购软件缩短摊销年限的优惠政策,应在购买软件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软件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外购软件的记账凭证、明细账等账务处理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六条。
支付人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支付利息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
1.代办备案手续委托书; 2.贷款合同; 3.支付利息通知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动漫企业
相关规定:《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第三条第十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动漫企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报报告;
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5.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动漫企业名单文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报报告;
2.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对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或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3.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转制企业名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不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汇算清缴时应附报的备案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未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三)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纳税人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备案申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4.与残疾人员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安置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证明;
5.支付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有关凭证;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备案申请报告;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的会计核算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等。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地方企业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第九条、第十九条、广西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北部湾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文件复印件; 有关优惠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或: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或: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4.涉及新办企业条件的(桂政发〔2008〕61号第九条第(三)项),应提供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凭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
5.涉及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核的,应提供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批由市局负责);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审核确认的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汇算清缴时应附报的证明资料: 1.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2.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
1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申请报告 篇十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芙蓉区局:
我公司即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1万元。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9号203房。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公司主要经营门卫、巡逻、非武装押运、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安全检查等。
由于我公司开办期间2011未达到盈利,各项费用及成本超过了收入,其亏损额度为人民币16629.69元。2012虽有所好转但仍然属于亏损,经事务所核定调整后2012盈利所得为人民币37949.97元,故在此申请弥补亏损。
以上所述均系事实,附事务所2011和2012鉴证报告,请予以核实并批准!
湖南省国泰君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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