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2025-01-14

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共8篇)(共8篇)

1.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篇一

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

李飞艺律师

“企业财富的一半甚至更多,与合同有关, 企业的利益,大多数是通过合同实现的。

 合同顺利的签订和履行,是企业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 一份好的合同,会让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而一份不好的合同,也有可能让企业处于破产边缘。

 如何正确签订和使用合同已成为摆在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面前的重要问题。

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要点  合同主体  合同形式  合同内容

一、审查合同主体

 合同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审查合同主体,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采取相应的对策,防止风险 的发生,这一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在并购、资产重组、投资等重大交易中,还需要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合同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

审查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号码、住址(如果是外地人,需要了解其在本地的住所)、联系电话等,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如果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能会因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审查其身份资料,最好将对方身份证复印留存  在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

审查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包含了企业的基本信息:注册资金及到位情况、企业属性(国有、集体、国有控制、私营)、企业性质(有限、股份、外资、合伙)、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年检情况;如果有必要,还可深入了解:股东出资及组成、章程、资产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企业、实地考察。

从企业的营业执照我们可以获得一定的信息,比如:如果对方注册资金比较少,而双方签订的合同标的数额特别大,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对方有没有实力签订这个合同以及有无能力履行合同。还有住所、办公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是否一致,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就要问个为什么?是因为从小的办公场所换到更大的场所,还是因为不诚信 故意变更经营场所。

另外还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许可的(如经营民有爆破用品)

 审查上述情况,主要目的是: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履行能力及商业信誉如何

例如:某些较大企业,其对采购部门往往会成立一个壳公司来从事这样的工作,这样是规避风险,其注册资金往往很少,也没有大额固定资产,更没有可产生盈利的设备或产品,因此,对这些企业要区别对待,如果吃不准,最好现款现货交易。

 另外需要注意:签约主体不等同于合同主体。 签约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约人是合同对方的代理人的,应注意核实其身份,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以确认该签约人的代理资格。必要时,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查验真伪。

二、确定合同形式

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等)。

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达成的合同有如下风险:

1、传真件:便于伪造,无盖章的原件

2、电子邮件:容易篡改

3、口头协议:空口无凭

上述形式还有不利于保存的缺点,发生纠纷后,在司法程序下,证明力弱,不能作为直接的证据使用,需要加以其他证据予佐证。

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形式方面应该要注意:(1)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如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重要的合同更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

(2)(3)涉及多页文本的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合同文本上无实际内容的,应注明“此页无补充”或“以下无正文”等说明,以防对方伪造或变更合同内容。

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中国有句古话“口说无凭;

其次,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的签订就是制订一项规则,也可以说双方为此设定了游戏规则,大家都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则。

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如有合同,配上业务员的职务,法院则可认定交易存在)

三、明确合同内容

即使合同主体完全合格,合同的合法性也并非万无一失,因为合同内容的某些约定仍可能触及相关强制性规定而不合法,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 合同内容应注意哪些问题? 

(一)合同名称

 合同名称应与合同内容、属性一致,不存在冲突,名称界定不准确,可能影响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判断。对于法律关系不好定义的,最好用《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这样的中性词进行命名,以免产生歧义。

(二)标的条款

 合同的标的有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合同标的即是合同交易的对象,合同是围绕标的物展开谈判,形成交易的规则,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需要注意:

 ①如果是买卖合同,应明确该标的物归谁所有。

 ②应使用标的的正式名称,而且在首次提到时要使用全称。 ③对标的进行描述时,必须明确、具体、详尽。

(三)质量条款  应注意的问题:

①在签订质量条款时,应当首先明确合同相对方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并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以及编号,约定质量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等。

(四)数量条款

 合同涉及数量条款时应注意:合同中涉及的数量必须清楚、准确,不能使用“大约”、“左右”等含糊的概念。

(五)合同价款 注意两点:

1、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2、明确付款的方式

注意:模凌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如:季付、收到货物后付款、验收合格后付款等这样的表述极易引发争议。

(六)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合同条款如果写“留置金、押金、保证金、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如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会给予支持。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应注意:

①应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履行起止日期,避免因履行期限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的具体地点。

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当的履行方式。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违约责任条款

 违约责任条款是十常重要的条款,如果你在合同中起草一个比较好的违约条款,则很有可能会限制对方违约行为的倾向。

 违约责任条款应注意:

①如果涉及到支付货款的,可以约定每逾期一日支付百分之几的违约金。

②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一份合同不能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如果两者都存在,只能选择其一。③违约责任应该和义务相适应。

④如果违约会导致损失的,应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或直接明确损失赔偿额。

⑤合同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约定数额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

(九)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此作出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可能会增大诉讼成本,更可能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降低了胜诉的几率,为企业带来损失。

 ◆防范要点:

①诉讼或者仲裁只能选择一种。一般情况下,建议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②如选择诉讼方式,一般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一般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诉讼管辖可选择,可选择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方应依法遵循对己方有利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③如果约定仲裁方式,要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地点应准确无误。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危险信号

1、住所突然变更,如比较好的经营场所换在较差的场所;

2、经常联系的业务员或业务经理离职,这也是一种危险信号,这可能是对方经营状况不好导致人员变动,还有直接一点的,在履行当中对方业务员签订的一些单据、收货单、发货单,在发生纠纷时对方有可能会直接说这个人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他们公司没有这个人,面对业务员变动,应及时将该业务员签订的单据进行结算由对方盖章确认。

3、发现对方付款不正常,如经常拖延,如对方给你的支票因为余额不足导致退票,这也是一种合同可能违约的危险信号。

4、经常找不到对方老总或财务人员,这也有可能是对方财务发生状况的一种表现,很有可能是因为躲债而经营找不到人。

5、对方突然以比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则很有可能是因为对方资金链断裂,争需资金回笼,而对方资金不足,也是产生合同违约的一个原因。

6、平时订单比较正常,对方突然下很大量的订单,数量超出了常理,这个情况也需要注意,对方有可能会利用你们之间的信誉关系,下一个很大量的订单,把你公司的产品 弄过去,但实际上对方根本没有付款能力,这也是一种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危险信号。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出现的危险信号,如果发生这些危险信号,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篇二

境外并购指一国公司基于某种目的, 通过收购另一国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股份, 对另一国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完全的控制权的行为。“一国公司”是指并购发出公司或者并购公司。“另一国公司”是被并购公司, 也叫目标公司。境外并购法律风险则是中国并购公司的境外并购行为因违反了并购企业所属国监管法律 (即我国法律) 和目标公司所在国监管法律 (即东道国法律) 等原因而导致预期权益得不到实现的可能性。[1]

二、我国公司境外并购的法律风险

(一) 我国境外并购立法滞后

我国没有专门的针对跨法域并购的法律体系, 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除《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外, 其余规定多以行政法规和暂行条例等形式, 这些规定为解决一时的问题而制定, 缺乏长远规划, 而且法律层次较低。

(二) 国内审批制度不完善

我国实行分级审批体制, 审批程序繁琐, 效率低;审核内容重复, 职能分散;审核内容不科学;事后监督不力。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重形式忽视实质, 没有防止逃税和资本外流的“禁止审批”规定, 往往只考虑境外投资项目能否为本国出口创汇, 不利于全球性经营战略。

(三) 东道国反垄断审查和竞争政策

境外并购可能导致垄断发生, 破坏东道国原有的竞争秩序。美国、英国根据反垄断法, 授权其反垄断管理当局对境外并购交易中是否存在垄断情形进行审核。[2]我国公司很少经历反垄断诉讼, 对反垄断相关的法律知识也缺乏深入了解。各国对于垄断认定的标准不同, 比如崇尚判例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判断垄断的违法性时相对更加灵活, 竞争往往会导致合法垄断。因而, 我国公司的境外并购活动可能被判定产生合法垄断, 更有甚者, 可能在反垄断制度苛刻的国家被判定为反垄断的目标。

(四) 境外并购域外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在境外并购前不了解目标公司国对企业生产的环境指标, 往往符合了我国的指标却不符合目标公司国的要求, 污水和废气的排放违反当地的环境法规。近年来, 发达国家对不遵守环境要求的公司的惩罚日益加重, 不仅包括民事处罚、行政处罚, 而且还涉及刑事处罚。我国公司往往因为忽视目标企业所在国有关环保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 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增加了并购成本。

三、我国公司境外并购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完善我国境外并购法律体系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境外并购的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符合国际管理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 加大宏观支持力度。适时出台《境外并购法》、《境外并购税收法》等法律, 对境外并购中涉及的税收、监管、资金融通、外汇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政府在境外并购中的角色也应该有新的定位, 除事前审批职能外, 应减少源于政府的不合理控制, 放松对境外并购的投资许可, 简化审批手续, 提高办事效率。[3]

(二) 降低反垄断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在并购前应该熟悉并购目标国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 按照该国法律办事, 同时结合自身特点, 选择恰当并购方式。[4]也要掌握相关国际规定, 遇到反垄断规制时, 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也可设立反垄断对等审查原则, 通过国家间博弈来保护我国公司的合法利益。

(三) 规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在境外并购前应深入了解当地的环境法, 生产工艺污染环境严重的公司尤其要注意。建议权威机关如环境部门出台《对外投资绿色指南》, 引导有意开展境外并购的公司做出明智的选择, 督促公司内部形成环境监管机制。

(四) 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支持

境外并购是复杂的投资活动, 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面临财务、运营、法律等多方面的风险。例如, 公司在境外并购中面临的法律不仅涉及本国法, 还涉及东道国法, 协定和国际条约, 这时就需要专业的涉外律师参与。成功的境外并购往往离不开优质的中介服务的支持, 我国应致力于发展一批高水平的中介机构组织, 扩大会计师、涉外律师队伍, 培育我国的投资银行, 为开展境外并购活动的公司提供信息服务、设计合适的并购方案、避免法律风险, 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境外成本, 提高并购成功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司境外并购活动越来越频繁。然而我国公司境外并购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 立法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 导致法律风险增加。只有做好充足而完备的准备, 公司的境外并购法律风险系数才会降低, 我国公司的跨国并购成功率才会随之提高。

关键词:境外并购,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韩莹.跨国并购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

[2]陈少华.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3]艾黎清, 金丽丽.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法学研究, 2011 (1) .

3.渔港环境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 篇三

关键词:渔港;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渔港作为渔业生产服务基地,一般依河流入海口而建。在春节生产、伏季休渔,台风季节和冬季停港期间,港内少则几十几百、多则几千条渔船停靠。大量渔船密密麻麻拥挤在一起,一般多为木质渔船,船上带有大量燃油、煤气罐、网具等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连锁反应,后果不堪设想。

1 环境风险事故识别

1.1 自然风险

主要为台风、风暴潮、地震、上游泄洪等自然灾害所产生。给工程施工期及营运期带来溃堤、风损、浪损、船舶被泄洪水冲走失踪等不可抗拒的风险。

1.2 火灾风险

渔船上船员生活经常用火,维修改造使用电焊,加之船上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空间狭小,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火灾,大量渔船拥挤不堪,首尾相连,造成火烧连营,危害极大。

1.3 溢油风险

渔港施工和营运期间,存在因管理、操作失误或者船只碰撞,船只沉没,维修拆解打捞等造成油品泄露的可能。油污难以清除,对港区水域造成油污染,波及周围海边休闲度假旅游区,水产养殖区,造成水产品食用安全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极大,后果极其严重。

2 环境风险事故分析

2.1 自然灾害分析

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毁灭性后果巨大。但自然灾害各具征兆。现代卫星遥感科学技术,已经能提前观测预报,给出了预防减灾的宝贵时间。

2.2 火灾风险分析

总结失火原因归纳为:

船员消防知识、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备不会使用;

柴油品质低劣,油气挥发严重,遇火花引爆;

电气焊违章操作,未留值班看护人员,死灰复燃;

私拉滥接电线、机舱电线老化短路,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转产生火花引爆油气;

主辅机高压油管破裂,喷到高温排气管引燃;

厨房煤气罐燃烧无人看管,小火引发火灾;

加油过程中违规操作引起的静电或遇到明火引燃油气;

船东、港区消防资金投入不足,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不能消灭初起火灾。

火灾影响最直接后果是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其次是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火灾的发生会对海洋水域环境带来较大影响,大量的焚烧灰飞及灰烬漂浮在海面,对海洋沉积物环境、海洋生物环境及渔业资源都有影响。

2.3 溢油风险分析

渔港工程在项目建设施工期间如有管理疏忽或操作失误会造成油品大量泄露事故。未来渔港营运期间会增加港池、航道区船舶通航密度,包括船舶航行过程、到港靠泊、锚地停泊等,存在潜在的通航交通安全隐患,船只相撞、船与码头碰撞等风险。其风险环节产生在水上运输过程、水上水下施工、渔船维修拆解、渔船加油、卸油过程中。由于事故导致油品大量泄漏会给海洋造成环境灾害风险。

2.4 溢油的中长期影响

进入海中的燃料油将严重影响工程所在海域的海洋环境,直接影响的是水质,进而是生态及底质环境。溢油事故如未得到及时处理,对渔业资源的中、长期影响主要是造成渔业资源种类、数量及组成的改变,从而使渔业资源长期逐渐减产,油品残留不但会影响周边水产养殖场和海水浴场等旅游度假区,还会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的水产品食用安全。这种影响在水域环境中可持续数年至十几年。渔船用油的跑、冒、滴、漏事故的积少成多则也会造成环境风险。

3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3.1 气象灾害预防措施

加强值班人员,密切注意收听天气预报,提早防范;

施工期间尽量避开台风季节,在台风到达之前施工船舶全部进入锚地避风;

工程完工后,应加强对岸堤稳定性和岸堤附近海底冲淤状况监测,及时掌握防浪堤工程海域稳定状况,及时维护修补加固;

台风和泄洪期间,加强防范措施,渔船首尾带好缆绳,并与码头牢固系缆;

密切与当地政府防灾抗灾指挥部建立联系,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大力争取人力物力支援,将损失减至最小。

3.2 火灾事故防范措施

鉴于火灾的破坏后果严重,为防范渔港内发生火灾,工程施工期与营运期应采取以下措施:

经常向广大渔民群众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普及培训防火知识和救火技能;

督导渔船及码头经营者备齐消防设备;

杜绝渔港内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进行电焊、气割以及其他形式的明火修船的现象;

经常检查电器、线路,严禁私自以铁丝铜丝替代保险丝,及时更换老化线路;

渔港内及渔船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加注燃油期间,严禁烟火。机舱内严禁吸烟;

严禁在排气管高温区烘烤衣物;

生活用火严加看管。

3.3 溢油风险防范措施

在渔港项目施工过程及营运中,为了防止船舶相互碰撞发生溢油污染风险事故。对船舶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港区船舶动态,合理安排工程船施工作业面;

施工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值班和了望,尤其是能见度不良时,加强值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施工船舶按国际信号灯正确显示施工信号,警告来船避让;

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泵、关闭所有油仓管系统的阀门、堵塞油舱通气孔,中断作业,防止溢油事故发生;

施工水域设置日夜警告标志,严禁其他无关船只进入。并提前、定时发布禁航公告;

营运期间加强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杜绝交通违章,防止撞船造成溢油;

如发生溢油,派船实行警戒或实行交通管制,监视溢油的扩散;

采取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如堵漏、驳油,驳船、拖浅、防火、灭火等措施;

对溢油的及时清除包括溢油的围控、回收、分散、固化、沉降、焚烧和生物降解等处理;

针对溢油的污染程度,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提出封闭海域、禁止捕捞和销售水产品的建议,防止误食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篇四

设立登记是指将企业设立的相关事项上报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由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的过程。

二、企业名称不适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法律风险: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如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相冲突,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相关权利人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并可依法追究该企业的侵权责任。

2、风险防范:为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应当事先进行商标查询。同时为有效保护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被他人以商标形式注册,建议在企业名称登记后及时将该企业字号在相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予以商标保护。

三、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要将出资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出资瑕疵种类:(1)出资评估不实,即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2)虚假出资,指出资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通过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出资的情形。(3)抽逃出资。指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

2、法律风险: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3、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应设置工作流程,严格按企业工作流程规范、审核,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以避免类似抽逃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经营范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经营范围分类。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2、法律风险: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尤其是许可经营项目,属非法经营,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可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将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风险防范:企业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有前置审批的许可经营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前置审批,在经营过程中不但要注意本企业经营不能超越经营范围,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约对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避免无效合同的产生及经济损失的发生。

通过梳理设立登记的工作流程中每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建立起必要的工作流程;按照法律规定获取登记所需的资料,使整个设立工作程序规范化、合法化。同时通过加强与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力求所报送的资料更加符合登记规定,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能得到更直接的指导和帮助,维护好出资人利益。

【拓展阅读】

最近有老板想要注册公司,就来问小编一些关于这方面的问题。

一、两种筹划方式

1、注册新公司

途径:找市面上的执照代办公司完成即可,花费元左右(不含注册地址费,注册地址费涨价严重,大约一年需要10000,如果带上记账费用,估计总共成本在15000到2万)

优势:自己申请,知根知底,花费较低

劣势:大部分银行对于公司成立年限有要求,至少需要等待3个月

适应人群:无企业的客户,未来需要经常融资的客户(公务员,事业单位,央企高管客户除外)

2、突击入股

途径:找市面上的执照代办公司完成即可,购买普通公司大约花费20000元左右(含地址费),具体的费用因为公司注册年限、经营范围不同而有差别

优势:目标明确,拿来即用

劣势:购入公司的过往情况需要调查清楚(因而大部分客户都找代办机构完成,如果工商信息变更不彻底,容易造成工商或者税务的异常,影响个人征信等其他公允信息采集异常情况)

企帮帮小编分享:注册公司指南

适应人群:有应急贷款需求的客户,希望立即拿到现金淘笋买二手房的客户

二、注册公司/入资公司主要的坑

1、公司名字不对

银行申请贷款有很多要求,最常见的是带“投资“字样的公司,银行是肯定不会介入的。

另外这几年实体经济经营很不容易,很多银行根据实体经济情况都设定了自己的风险偏好:支持类行业,关注类行业、谨慎受理类别的行业,还需要注意不要踩中这些谨慎受理行业的坑。

谨慎受理的行业很多,无法一一列出了,但共同的特点就是重资产、强周期行业,例如工程建筑、劳务外包,重型机械,煤矿、钢贸、冶金能类型的行业

目前银行重点扶持的是科技服务类型公司。

2、注册资金不足

很多朋友的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万,这类注册资金微小的公司其实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会有扣分的影响,因而需要注意注册资金不要太多,但也不能太少。

注册资金在100万-500万之间就是最优

注册资金1000万,有利于信用贷办理。

3、营业范围不合逻辑

(1)、职业相关度

如果你是受薪人士,那么注册的公司/入资的公司请一定和你从事的职业有相关性,因为这样才比较合理。

简单来说,如果你是做公关的,那就注册一个科技服务类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和传播;

(2)、有资金需求的行业

其实银行也知道,一家咨询公司、投资公司、或者培训公司其实是没有什么资金需求的。因此作为想申请经营贷的借款人来说,更需要避免这类”不缺钱“的公司。

还要避免一些行业容量特别小的行业,例如销售绿植、销售民俗礼品的公司等等

通常我们建议注册的公司大多是科技类的公司、贸易类的公司。

三、公司注意事项

按照以上注册公司指南,可以自己注册或者加入朋友的公司,在加朋友公司股东的时候可以占股20%,比较好点,如果自己买公司或者注册公司需要注意事项有那么呢?

1、新注册一家公司,小编建议地址费续费一定提前谈好续费价格。每年的地址费都涨钱,让你欲罢不能,交费吧好冤,不交费换地址呢,也是一笔开销,欲罢不能

2、如果收购公司,一定要写份转让协议,防止以前的公司有诉讼和财务风险。部分收购的企业开户比较多,可能会是银行账户管理费。

5.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篇五

随着我国银行业商业化改革步伐的加快以及同业竞争的加剧,对于以负债经营为特征的银行来说,稳健运营、有序发展是其战略目标,而实现其目标的盈利水平和能力更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银行经营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而防范和处理这些风险最终都要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如果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和规范管理进行有效的分配和控制,那么就应审慎开展相关业务。

一、存款冒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1:

2007年6月2日,张某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将当日收到的8.5万元生意周转资金存入该存折,并为存折设臵密码。该存折背面印着的“客户须知”中载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2007年6月15日,张某到银行取钱时,突然发现存折上尚只存余额1.5万元了,通过查询,才发现在2007年6月10日,一人使用伪造的存折,以张某的名义在另一分理处用张某的密码诈取了其名下的7元存款。张某同时承认,自己曾在无意中将存折密码外泄过。2007年12月,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兑付被诈取走的7万元存款。法院认为:

1、从双方订立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的义务,而张某违反合同义务,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故张某对7万元存款被他人骗取应承担部分责任。

2、银行在凭存折履行支付义务时应对存折的真实性和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审查,或不能识别真伪就失去了履行存款合同义务的依据。本案中,银行支付张某名下存款时虽履行了对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等真实性的审查,但对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存折真伪未能识别,显然存在过错。银行方在存折上作“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是十分适当的,但存折上的“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不是对银行的免责条款。

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被骗存款中的80%,张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案例2:

2009年3月17日,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绿卡(储蓄卡)。2009年3月24日,刘某的账户在江西某邮政储蓄所被人用伪造的存折在柜面分两次支取计70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5元和20元,当冒领人准备第三次提取存款4800元时,被储蓄所工作人员识破是伪造的存折后,离开现场。刘某多次找邮储江苏阜宁支行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阜宁支行赔偿损失。阜宁辩称,原告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领,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且原告的存折设有密码,银行并无过错,故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阜宁支行向刘某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风险防范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因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的过错而不能识别伪造的存折,致刘某在真实存折并未丢失的情况下,真实存折所登载的债权数额减少,对此阜宁支行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支付原告刘某遭他人冒领的存款7035元。

案例3 2001年1月15日,王某凭身份证在某银行填写了“储蓄开户申请表”,并开立定期一本通账户,设定取款方式为凭密码支取。2002年2月,王某存入两笔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35000元和10000元。2002年4月10日上午,一位自称是王某的人以忘记取款密码为由,持存折和身份证前往银行要求更改密码,并填写了“储户更改账户资料申请书”。银行柜台人员在审查其身份后,根据银行密码挂失规定,当即为其办理了该存折的密码挂失手续,并于7天后为其办理了密码修改和两笔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手续。同日上午,王某发现存折和身份证被盗并查得定期存款45000元已经被人全部取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未能破案。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赔偿其被盗取的存款。

法院查明:“储蓄开户申请表”和“储蓄更改账户申请表”中的地址栏填写并不一致。

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开立定期存款、存入定期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储户应妥善保管存折,银行应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王某没有妥善保管存折和身份证,对此存在过错。银行在办理存折密码更改及提前支取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对申请更改密码人、取款人与身份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此,银行也存在过错。王某与银行对存款被冒领一事均有过错,判决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总结:关于存款冒领,各地法院倾向认为银行应是处于强者的地位,其经济、技术能力、对存款保护的主动权等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因此让存款人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不妥当,所以,银行应当承担比存款人更多的责任(一言以蔽之,即银行在业务中处于强势,在法院里处于弱势)。

补充:聂晓斌诉宾阳工行存款合同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首起由于银行卡及密码遗失引发的储蓄存款案件,明确要求银行负有对身份证件进行实质审核的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要旨

由于储户丧失对银行卡与密码的占有和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款人和银行对此均存在过错,存款人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存款人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简要案情

2000年12月3日,聂晓斌和张树全到广西宾阳县政府招待所与自称为胡志的人签订一份购销20吨电解铜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聂晓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宾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宾阳工行)开设一储蓄账户,存入购货资金备胡志查询,聂晓斌收货并验收后,告知胡志取款密码,并提供聂晓斌身份证复印件,胡志方可取款。签约当日聂晓斌在宾阳工行临浦分理处(以下简称临浦分理处)存入人民币100元,以自己名字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领取了通存通兑储蓄存折,签收了灵通卡和密码信封,账号为455710039120,牡丹灵通卡号为***2。聂晓斌返回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市分行古塔支行正大储蓄所办理异地转存,存入人民币253900元,转至临浦分理处账户,准备用来购买电解铜。同年12月18日,聂晓斌因协议到期,仍未见电解铜到货,即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其账户上的存款已被人领取。根据宾阳工行流水账显示,聂晓斌账户中的250000元存款被一个持“李建国”身份证的人使用牡丹灵通卡于同年12月6日在临浦分理处一次性领取。账户中余款3900元也于同日被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完。后经宾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调查,取款人“李建国”所用的身份证是假身份证。

聂晓斌在存款被冒领后,分别找宾阳工行及宾阳县公安局要求解决未果,遂于2001年7月31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宾阳工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利息和因此支付的往返费用4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宾阳工行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审核取款人身份证的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没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本案中,领款人“李建国”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聂晓斌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明显不一致,且领款人“李建国”领取250000元存款,也没有提前一天通知经办银行,“李建国”在冒领存款的存单记录中也没有登记有聂晓斌的身份证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宾阳工行的工作人员就轻率地将聂晓斌的250000元给“李建国”领走,宾阳工行具有明显的过错。宾阳工行提出其工作人员认为是表见代理和聂晓斌授权他人后才给他人领走,其没有过错,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宾阳工行应对本案250000元存款被冒领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聂晓斌对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和密码保管不善,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250000元被他人冒领负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聂晓斌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利息,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往返费用4000元,不予支持。判决:宾阳工行应赔偿聂晓斌人民币250000元×70%=175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从2000年12月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260元,聂晓斌负担1878元,被告负担4382元;其他诉讼费3756元,聂晓斌负担1126.8元,宾阳工行负担2629.2元。

聂晓斌与宾阳工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对双方的责任大小作出承担赔偿数额的处理是恰当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60元,其他诉讼费3756元,合计10016元,宾阳工行负担7011.20元,聂晓斌负担3004.80元。

宾阳工行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2002)桂民申字第42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1.聂晓斌向宾阳工行申办储蓄折卡合一牡丹灵通卡,应遵守该业务的有关章程及规定,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灵通卡和密码。由于聂晓斌的存款是被他人用其灵通卡和密码,分别在银行柜台及自动取款机领取,聂晓斌亦未能举证证实其灵通卡和密码从未丢失。因此,应确认聂晓斌从宾阳工行领回灵通卡和密码信封后,未尽妥善保管责任,丢失灵通卡和密码。聂晓斌称存款被他人冒领前,已剪断灵通卡和烧毁密码信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聂晓斌丢失灵通卡和密码,该行为给他人冒领其存款提供了便利和前提条件,具有重大过错。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2.聂晓斌丢失灵通卡和密码,又未向银行提出挂失,本应承担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全部责任。但是,宾阳工行在办理该笔250000元大额取款业务时,疏忽大意,未审核领款人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未尽应有的职责。故宾阳工行的行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判未分清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广西高院判决:

一、撤销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地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及宾阳县人民法院(2001)宾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宾阳工行赔偿聂晓斌人民币75000元。本案案件诉讼费共26292元,其中聂晓斌已预交10016元,宾阳工行已预交16276元。由聂晓斌负担1804元,由宾阳工行负担7888元。聂晓斌少交案件诉讼费8388元,直接付给宾阳工行。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聂晓斌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桂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判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聂晓斌与宾阳工行建立的储蓄存款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对于聂晓斌存款被他人冒领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聂晓斌存款被他人冒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一、关于聂晓斌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银行与储户建立存款关系后,银行交付给储户的存折和银行卡等即为合同成立的标志,亦是储户的权利凭证。随着电子信息化的发展,有关储户的信息内容被存储在银行卡中,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存款数额、取款密码等均存储于该银行卡中,电子信息记录等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任何人掌握银行卡及密码就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而直接通过银行提款机自动取款。因此,卡主丧失银行卡及密码实际上就丧失了对存款的保护,使存款随时处于被他人占有的境地。本案中,聂晓斌虽然提供了有关证言,证明其从未丧失过对银行卡及密码的占有,但事实上确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聂晓斌的银行卡和密码取走存款。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针对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储蓄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安全性所做的“储户密码是保密的、安全的”鉴定结论,排除提款人利用虚假银行卡和密码取款的可能。因此,聂晓斌关于其已将银行卡剪断、密码烧毁的举证不能对抗存款被持有其真实银行卡及密码的人冒领的事实。原再审判决关于聂晓斌对于银行卡和密码未尽妥善保管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聂晓斌对于存款被冒领明显负有过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负相应责任。

二、关于宾阳工行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是提款人到银行柜台要求一次性取款250000元,对于一次性提取现金50000元以上的存取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涉及50000元以上的大额取款业务,是作出明确的操作规定的,即要求取款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予以审核后方能支付。宾阳工行抗辩称,银发[1997]363号通知中所要求的银行审核,并未明确审核内容,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与存单、存折相一致,因此,银行在实际办理取款业务中,仅形式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予以登记,并不要求进一步审查取款人是否与存款人一致。而且,以灵通卡取款时,在银行电脑首页上并不直接显示卡主姓名(需由柜台人员继续操作,方能显示卡主姓名),无法直接审查取款人是否与存款人一致。此后,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在2000年12月14日作出银办函[2000]816号《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对银发[1997]363号通知中关于审核含义不清的问题予以了明确,即“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但该批复下发时,本案所涉存款冒领的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其不存在违规操作、疏于审查的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诚然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通知中对于银行办理大额取款业务时应审核什么内容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宾阳工行以审核指向不明,其已尽审核之责之说,却难以成立。审核一词应含审查、核实之义,审核所要做的基本工作就是要将提款人提交的资料与银行记载的存款资料相对照,一是审核存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对照提款人提交的取款凭证和密码是否真实,与银行记载的存款记录是否相符;二是审核提款人身份,即提款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是否与存款人本人相一致。这两项内容均应包含在审核范围之内。宾阳工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只审查了取款凭证和密码的真实性,遗漏了对提款人身份的核实,未完全尽到审核之责。银办函[2000]816号批复虽晚于本案存款冒领发生后作出,但并不能成为宾阳工行未尽审核之责的理由。宾阳工行对于存款被冒领亦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关于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

聂晓斌丧失对银行卡和密码的占有与宾阳工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共同构成存款被冒领的原因,但聂晓斌丧失银行卡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起始及主要原因,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宾阳工行。原再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聂晓斌对于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自负70%责任,宾阳工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聂晓斌要求宾阳工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桂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04]民一提字第3号)

补充案例4:

2002年8月28日,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一账户,并于同日向该账户存入人民币500万元,于同年9月28日存入700万元,于同年10月9日,分两笔存入800万元。同年12月9日,甲公司到银行存款,得知上述存款已经被他人以甲公司的名义分十次取走,共2000万元。甲公司遂于同年12月11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银行支付2000万元存款本息、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369000元左右)。同日,乙银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4日初步查明:“经刑科所鉴定,取款票据上的印鉴是伪造的,犯罪嫌疑人丙伪造票据骗取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涉嫌票据诈骗。”后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供称其以高额利息为饵,诱骗甲公司在乙银行存款2000万元,然后采用电脑喷涂、扫描等手段伪造汇票委托书、转账支票等凭证,分数次从乙银行骗取存款2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乙银行开户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存款合同关系,甲公司在乙银行存入款项后,乙银行负有全面履行并保证甲公司所存资金安全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乙银行应当履行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义务,但现甲公司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丙伪造票据从乙银行骗取,且经公安机关侦查,甲公司与该款被骗并无牵连,而乙银行也不能证明甲公司在存款过程中有过错,因此乙银行的付款义务不能免除。

一审高院判决:乙银行返还甲公司存款2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措施:

1、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办理业务。

2、审核储蓄卡、存折、票据、印鉴、取款人的身份证件、笔迹等,对资料有疑问的,应要求取款人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上门核对或向有关部门查询。

3、妥善保存相关证据,避免诉讼被动。

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银行是提供金融产品有偿服务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银行有保护客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当然,并非客户在银行所受到的任何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均需银行负责,如果银行对上列损害没有过错,即银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2004年7月30日上午9点,天降大雨,李某到甲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准备离开时在营业大厅里摔倒,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李某的损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当时银行营业大厅的花岗岩地板上有大量积水,导致其滑倒,要求银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在本案中,银行将事故发生日的录像资料销毁,但提供了当时的现场照片,照片显示甲银行在大厅中设有“小心地滑”的标志,同时还提供了银行内部规章制度,证明其是按制度要求销毁过期的录像资料,并无恶意,有正当理由。)

一审:甲银行在营业大厅内铺设花岗岩地板,并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及施工,同时,大厅中以设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因此,已尽到谨慎的安全义务,判决驳回李某起诉。

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维持原判。防范措施:

1、经营场所所使用的建筑和与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达到有关的安全标准,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梦验收合格。

2、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做好电梯等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银行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狡猾,应当明确警示“小心地滑”等。

4、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银行应当进行积极救助,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三、抵押贷款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

1998年7月,A房产公司向B银行借款1.1亿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A房产公司以其正在建设的大厦写字楼和商住楼为1.1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合同生效后,B银行向该公司发放了贷款,但A房产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2000年5月,C建筑公司以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房产公司偿付其拖欠的大厦写字楼和商住楼的工程款。C公司胜诉后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便查封了上述房产。

2001年2月,B银行以案外人身份对法院的查封行为提出异议,并主张对上述房产拥有合法抵押权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之规定,C建筑公司对大厦享有优先受偿权。

防范措施:

1、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应要求发包人具有相当的资金,并要求发包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2、为保证专款专用,银行应将贷款划入专门账户实施监督,款项巨大的,发包人取款时必须逐笔提出申请并提交用款证明,承包人的工程款也应由银行直接拨付,避免拖欠。

3、如果发包人以竣工后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做好贷前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出具工程款已完全结清的证明。

4、银行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要求发包人将售房所得款项存入专门账户并进行控制,以保证其能足额清偿贷款。

5、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或者申请仲裁,银行因积极参与诉讼或仲裁。

其他案例:

1、出具证明瑕疵的法律风险

原告李某2009年4月17日在被告濮阳市某银行办理了定期半年存款20万元,到期日为2009年10月17日。2009年7月14日,李某为了出国留学需要,在银行办理了该笔存款自动转存半年的业务,即到期日为2010年4月17日。同时银行为其出具了个人存款证明,该证明有效期自2009年7月14日至2010年1月14日止。李某遂将自己申请出国留学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日本某大学后,不久却被审查机构告知其留学材料中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系伪造,遭到对方拒签。经过查对,李某发现,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并未显示该笔存款自动转存的信息,记录的仍是转存前的到期日,与存款证明的有效期前后矛盾。出国留学的计划成了泡影,无奈之下李某状告银行赔偿其赴日消除不良记录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35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濮阳市某银行的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李某申请留学拒签,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遂判决被告濮阳市某银行赔偿原告李某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32736元。

2、征信系统录入失误的法律风险

原告陈某于2000年9月30日在被告某银行一营业所借款8万元,期限一年。2001年1月16日,陈某提前将本息还给该营业所主任王某,王某向陈某出具了贷款收回凭证,但未退还原始借据。同年4月,王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处刑罚,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确认了王某收取陈某8万元本息未入账的事实,但某银行没有及时核销陈某此笔借款。2007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各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时,发现陈某在某银行尚有8万元到期贷款未还,便将此记录载入了陈某的个人信用报告。2009年6月,陈某申请按揭贷款时才发现此问题。11月2日,陈某向某银行申请删除该不良信用记录。某银行向陈某出具了《关于陈某同志不良征信记录的情况说明》,但未向人民银行反映情况予以纠正。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银行立即删除错误记录并赔偿其名誉损失。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银行在三个月内通过个人信用异议处理程序更改陈某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8000元。3、2009年5月,王某因购买房屋向A银行申请房贷,却被告知其个人信息显示,已经贷款135万元,故不能再次贷款。王某到资信公司查询个人信用记录,记录显示B银行已发放王先生住房贷款135万元。经王某调查发现,B银行将贷款人李某的身份证号码输错一位,将李某的贷款信息错误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遂于同年7月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诉称,B银行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不仅恶意使用个人信用资料且从中获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其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获得的非法收益5286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因该银行工作失误而使自己多支付的贷款加急费400元。

B银行辩称,本银行与案外人李某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并非冒用王某信息获利,且已及时更正错误。因王某个人信用报告和消费者信用报告都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对他的影响范围极小,并未侵犯其隐私权,其个人信用也未因此受损,更未影响到他的贷款行为,不存在精神损失。因此,银行既无主观过错,更无违法或不当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上海某银行输错主贷人身份证号码,导致他人贷款记录出现在王某的信用报告中。对此该银行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银行抗辩不存在冒用王某信息的理由,予以采信,王某要求银行赔偿非法收益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称因银行失误,导致申请贷款受阻,而支付了贷款加急费,该损失可予支持。虽银行在发现错误后及时更正,但其失误确实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和生活困扰,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支持。审理中,因银行自愿补偿王某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于法不悖,依法予以认可。

4、信某诉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如果存单属实,且金融机构只能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来抗辩存单,应当认定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2、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原因:1、2、3、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借款人信誉、市场变化等原因)。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款审查存在漏洞。

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重发放、轻管理)部分信贷人员人为形成信贷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6.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篇六

关于举办《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技巧

及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的通知

【课程背景】

员工是公司的财富, 但同时又可能对公司造成潜在的威胁和危险。“请神不易,送神亦难”,比较突出地表现了当前员工管理中的问题,很多企业需要的人才招不到,问题员工又辞退不了,或者辞退起来非常麻烦,如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学习与培训,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甚了解,处理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官司缠身,付出更多的时间与更大的经济代价,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课程目的】 本课程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新规定,详细介绍员工入职登记、在职、离职管理各个环节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和涉及的主要劳动法律险,使企业将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渗透到员工日常管理中,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法制的规范下更为严谨,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课程特色】 结合最新《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讲解、现场答疑、经验交流与互动研讨等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管理者有效预防与应对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能力。

【主讲内容】

★招聘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招聘员工时面试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技巧。

★什么是录用条件?

★企业如何撰写《录用通知书》,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从员工报到、办理入职手续到上岗,其流程该如何优化?

★什么时候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员工需签署的文件有哪些? ★基层员工、中层员工、高层员工胜任力管理需要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有效评估?

★如何界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岗位?

★员工在试用期中,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的记录,应记录什么内容?保存哪些证据?

★办理试用期解除手续有哪些环节,要注意哪些细节?

★新招聘员工和试用期中常出现哪些问题?如何进行事前风险防范?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哪些风险及如何防范?

★如何做好考勤管理,降低企业加班工资支付的经济风险?

★如何做好调岗调薪风险控制?

★如何防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合理使用劳务派遣,节约劳动力成本须注意哪些问题?

★员工离职有哪些形式,需如何区别对待及做好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离职员工管理中的高风险有哪些及如何防范?

★跳槽员工管理中有哪些常见法律风险与控制技巧?

★辞退员工中有哪些常见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

★如何正确运用“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在离职管理中如何运用与控制?

【主讲嘉宾】梁伟权 — 国内知名劳资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在线首席顾问、中国总裁培训网金牌讲师具有丰富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及劳动法务实战经验的企业劳动法律顾问, 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诉讼及劳动法律研究工作。能准确把握各类疑难劳动法律关系,并提供解决方案。言辞犀利又不失诙谐幽默的主线风格,营造轻松的授课环境,旨在培养提高HR精英的管理素质,为中国企业管理层、决策层提供更为优化的系统性员工管理方案,从根本上减少、预防企业的劳资纠纷,促进企业与员工和谐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以抓专业的角度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入选《中国知名专家学者辞典》、《中国骄傲〃共和国功勋专家》、《中国当代人力资源》、《感动中国--时代杰出新闻人物》、《东方之子》及《辉煌三十年—中国改革功勋先锋人物》。

接受过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珠江经济广播电台、花都电台和《每日经济新闻》、《广州日报》、《新快报》、《赢未来》、《人力资源》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最近《应对劳动争议爆发期》一文发表在《南风窗》杂志2009年第5期;较全面的总结了我国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对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参与协调的想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与指导作用,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参加对象】

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主管及专员;工会负责人、政府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讲座时间】

11月10日(星期四)上午 9:30—12:00下午13:30—16:30

【讲座费用】

75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午餐费)

【主办单位】广州市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讲座地点】广州开发区西区青年路98号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上课当天请在3楼课室指引查看培训课室)

【报名咨询电话】

袁老师、邵老师:82224797毛老师、梁老师:82086232陈老师、黎老师:82218222王老师、陈老师:8200180

3传真:82074423

【报名方式】

1、请详细填写报名回执传真至我中心;

2、请在开课前十个工作日将培训费用打入我中心帐号。

单位名称:广州市萝岗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开 户 行:工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帐号:***97363、或直接到我中心(广州开发区青年路98号)一楼报名处缴费报名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报名回执

《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讲座回执

注:

1、此表可复印,并将表中的内容填写完整,填妥后请传真至:82074423;

2、请务必正确填写手机号码,我们将在开班前通知培训事宜;

7.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篇七

1 一般资料

我院是省卫生厅直属三级甲等医院, 综合ICU床位22张, 年收治病人1 000余例。科室护理人员63人, 护士15人, 护师44人, 主管护师3人, 副主任护师1人;学历:本科以上45人, 专科18人。

2 危险因素识别及防范

2.1 危重病人护理风险因素识别

护理风险识别是分析、识别护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 是护理管理的第一步[3]。根据ICU病人病情特点, 结合护理工作中的观察总结, ICU危重病人护理风险因素及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压疮的风险:病人病情严重、自主活动受限、病情需要的约束制动、各种原因的低营养摄入、排泄失禁, 翻身频率难以保证。 (2) 管道滑脱的风险:管道多而复杂、病人躁动、固定不当、搬运病人时保护不到位、管道交接记录不详尽。 (3) 误吸的风险:意识不清、病人吞咽功能差、床头抬高不到位、胃肠减压无效、非经口进食。 (4) 深静脉血栓 (VTE) 的风险:被动体位、制动、年龄、活动受限、药物影响、医源性损伤、肢体功能锻炼的效果评价。 (5) 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风险:性别、会阴护理不到位、尿管留置必要性评估、长期卧床、尿管材料、留置操作无菌观念不强。

2.2 危重病人护理风险管理

2.2.1 压疮的风险管理

压疮是显著的健康问题, 通常发生在严重的疾病和护理依赖高的背景下[4]。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 增加经济负担, 增大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而且会加重病情, 延长康复时间。严重时可因继发感染引起败血症而危及生命[5]。通过科学的管理, 多数压疮是可以避免的。根据医院建立压疮风险管理体系, 实行三级压疮上报管理。采用Norton评分量表对所有入ICU病人进行压疮评分, 并进行每日评估, Norton≤14分及时告知护士长及压疮小组组长, 采取防范措施并由专人上报护理部, 床头悬挂压疮或高危压疮标识。床头交接班以及组长交班时应特别指明, 加强局部皮肤的保护, 将压疮的风险降到最低。

2.2.2 管道的风险管理

对于危重病人, 有些管道是维持生命的必备条件, 一旦滑脱对病人的损害是致命的。为此, 将所有管道依据对不同病人的不同影响分为高危、中危、低危管道, 予以不同颜色标识, 使医护人员对于管道的危险程度一目了然。每日评估非计划拔管的评分表, 分析影响管道安全的各项因素, 如年龄、意识、情绪、活动度、管道种类、疼痛、沟通, 找到影响管道安全的主要因素并加以防范。对于评分较高的高危管道病人床头交接、组长间交接时重点交接, 重点防护。基于管道固定的重要地位, 将所有的管道实行双固定。严格执行转运病人流程和翻身流程, 切实做好管道保护, 做到人动管动。掌握约束的指证, 适当约束。及时与医生沟通, 了解拔管指证, 避免延时带管引起的病人不适。所有管道的种类长度数量详细记录交接。同时对所有带有管道的病人健康教育, 做好沟通。杜绝和减少脱管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2.2.3 误吸的风险管理

危重病人的营养摄入一般需要靠鼻饲喂养。对于高危病人, 误吸所致气道阻塞和肺部感染是病人病情加重的重要因素。将直接导致恢复时间的增加及住院时间的延长[6]。有效半卧位在预防反流误吸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有无床头抬高禁忌证的病人均给予抬高床头30°~45°, 设计床头抬高标识, 使护理人员对床头抬高的角度一目了然, 减少目测带来的不精确。建立床头抬高自测表, 同时实行护士长—组长—组员督促体系, 提高床头抬高的依从性。加强学习, 使所有护理人员认识到床头抬高的重要意义。所有翻身吸痰搬运病人等可能引起病人咳嗽的活动都要停止肠内营养。所有肠内营养病人每班填写肠内营养记录单, 记录病人管道种类 (胃管、鼻肠管、造瘘管) 、长度、营养液种类、营养液量、残留情况。常规4h回抽营养管道1次, 班班交接肠内营养病人腹胀情况, 评估残留, 及时处理。对于胃残留较多、胃瘫病人, 应与医生沟通, 留置鼻肠管。误吸重在预防, 医务人员必须在作好预防的同时, 加强健康教育[7]。

2.2.4 VTE的风险管理

在ICU收治的各种危重病人中VTE是严重并发症, 临床高度重视[8]。降低VTE的发病率是ICU护士的责任, 早期预见和积极有效的干预对改善病人的预后具有重要的意义[9]。每日填写危重病人深静脉血栓的危险评分, 并根据危险性高低结合病人病情采取对应措施, 观察有无危险评分下降趋势。同时每日评估病人活动能力, 我科按照多数病人情况分为安全协助, 部分协助, 完全自理。建立肢体功能锻炼完成情况的自查登记表, 及时有效的进行肢体功能锻炼。对无明显禁忌证病人应用间歇式充气加压装置或者梯度压力弹力袜来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

2.2.5 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风险管理

留置导尿管引起的伴随性尿路感染是医源性感染中最常见的一种。对于应用导尿管引起伴随性感染的治疗, 单纯依赖抗生素, 彻底治愈尿路感染是比较困难的。因此预防十分重要, 全面认识应用导尿管引起伴随性感染, 应引起各科医护人员的重视[10]。建立泌尿系感染的危险评分, 每日评估, 对于评分较高的泌尿系感染高风险病人重点管理。每班交接观察尿液的颜色性质量, 及时发现感染迹象。留置导尿管的病人每日会阴擦洗2次, 每周更换尿袋, 保持尿管通畅。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病人2h夹闭尿管1次, 每日评估留置导尿管的必要性, 与医生沟通, 及时拔除导尿管。

2.3 评价方法

比较风险管理实施前和实施后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压疮发生率 (%) =压疮发生例数÷住院病人总例数。深静脉血栓发生率 (%) =深静脉血栓发生例数÷住院病人总例数。泌尿道插管相关泌尿道感染发病率 (‰) =尿道插管病人中泌尿道感染人数÷住院病人尿道插管总日数。管道滑脱率 (‰) =管道滑脱例数÷住院病人留置管道总日数。误吸发生率 (‰) =误吸例数÷住院病人总日数。数据采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

3 结果

通过加强危重病人的护理风险, 风险管理实施后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低于实施前。见表1。减少了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 从而提升了护理服务质量, 减少了病人的痛苦和住院费用。

4 讨论

4.1 强化学习危险因素识别

加强业务学习, 使护理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护理风险因素评估的重要性, 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从而使护理工作者对护理风险的识别有章可依。组织护理人员进行风险管理知识学习、讨论, 并制订相应的护理工作流程, 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了解风险管理的目的和作用。

4.2 建立健全危重病人风险管理制度

提出相对完善的护理风险管理。每日由护理人员对分管病人进行对应的风险评估, 科室组织每月进行护理安全质量控制, 结合我院每月护理部检查和每周护士长夜查房情况反馈将潜在的护理风险和由此导致的护理不良事件总结, 召开科室护理安全会议, 结合病人实际病情由科室人员讨论分析不良事件的原因和护理风险因素, 分析此类事件的风险因素评估是否到位, 总结经验教训, 制订防范措施, 并在下一月将该类风险因素重点排查, 正确评估风险因素采取适合的防范措施, 从而减少和规避护理风险。护理人员只有做好风险管理才能在工作中有效地避免风险, 保证护理安全[11]。

摘要:[目的]探讨重症监护室 (ICU) 危重病人护理风险因素评估和护理风险管理, 降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方法]识别和评估ICU危重病人的护理风险因素, 制订和完善危重病人护理风险防范制度, 比较风险管理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情况。[结果]风险管理实施后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低于实施前。[结论]加强对临床危重病人的护理风险管理可减少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

8.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 篇八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资金融通活动,具有隐蔽、无序等特性。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特别是大规模的民间借贷活动虽然一方面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随着资金流动日趋频繁、规模日趋扩大,这种大规模无序的资金流动也在积累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对区域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

一、目前民间借贷立法现状

些学者认为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保护,属于“灰色金融”或者“黑色金融”。但是这一观点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目前。我国虽然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但一些部门法从不同角度分别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调整,并非无法可依。具体来看:

1.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例如《宪法》、《物权法》确认了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获益的权利。《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承认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明确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汽车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

2.民间借贷行为需规范、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限制了高利贷行为;我国《刑法》对于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非法集资行为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公司法》则限制公司向其高管人员借款。《外汇管理条例》严禁国际热钱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入民间借贷领域。

3.部分法律则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否定”

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对包括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在内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要予以取缔。这成为认定民间借贷行为非法的最主要依据。《贷款通則》第61条也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

我国相关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而且由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政出多门”、立法技术欠缺等原因,立法协调性较差,一些法律规范内容相互冲突。二是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判断标准模糊,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执法裁量权过大。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三是部分法律制度缺失,严重制约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例如我国缺少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迫切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缺位,金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民间借贷发展缺乏诚信环境。

4.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

首先,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

其次,利率偏高,加重企业经营负担。据有媒体爆料,2012年全国各地民间借贷利率普遍在年利25%左右,最高已超过100%,高出央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3~8倍。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场销售不佳、自身经营存在问题等因素均会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二、针对现有问题的防范路径

1.法律规范不能自相矛盾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2.加强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而从现实的层面上讲,借贷参与者一定不要被表面所迷惑。从很多报道中我们也看到:一些看似很亲密的人,甚至的亲戚、朋友因为“借贷”后期出现了问题,导致大家不欢而散。这就告诉我们即便是再要好的人,也要走正规程序,不能感情用事,对己对他都不利。也从侧面防范了借贷风险的发生。

3.提升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4.促进金融和民间“融合”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5.市场需谨慎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三、总结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引发金融风险。构筑明确合理的政策框架,逐步推进民间融资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是促使其规范、合法、健康发展的根本之策。

参考文献:

[1]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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