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监管

2024-06-28

金融市场监管(精选8篇)

1.金融市场监管 篇一

金融监管论文有关金融监管的论文 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摘要: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以来,中国金融服务业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服务为主体、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为补充、相对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从行业结构分析入手,对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和全球金融危机形势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展望,反思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讨论国际、国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研究未来的监管环境和监管理念,结合这些因素,对如何提升监管能力、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发展;现代金融;监管;服务业

一、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必须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区域金融合作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十年了,危机背景下凸显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德国发展研究院的Peter Wolff指出,OECD国家中影子银行的问题很严重,影子银行没有受到监管,这会对金融体系、银行体系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对公共债务、私有部门债务的质量产生影响。现在主要责任不是找出谁是罪魁祸首,而是依赖国际合作共同渡过危机。纵观近十年,亚洲新兴经济体的金融一体化程度日渐上升,亚洲金融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依赖程度下降,债券市场在整个亚洲金融市场的比重从1995年的21.1%上升到2008年的32.4%,股票市场的比重从20.7%上升到23.2%。亚洲债券市场有助于降低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降低对银行借贷的过度依赖,分散金融风险;对公有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投资提供更多渠道,提高宏观经济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地区合作可以促进地区和国家的债券市场发展,同时对监管政策进行协调,亚洲国家通过地区合作可以降低对美元的依赖程度和危机的传染效应。亚洲本币债券市场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如市场参与者数量很小、外汇管制、税收体系不同、监管框架不同、清算体系不同、缺乏衍生品、评级方法各异以及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地区合作有助于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储备库的建立或者过渡性监管机制的建立越来越重要,这些计划可能会成为全球新的金融体制的一种补充。而这次金融危机使得国际货币体系货币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最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美元霸权地位的衰落是一个趋势,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二是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超出了过去的想象,欧元要取代美元有很大难度;三是非洲法郎区没有形成统一的商品要素市场,虽然成立的比欧元要早,但是进展很困难;四是海湾地区的货币合作虽然有很多困难,但是经济基础和欧盟类似,加上海湾地区的特有优势,有可能使海元提前出现;五是亚洲货币合作中,日元或人民币都难以独立担当重任。所以,当前应从扩大区域货币互换着手,增加货币基金规模抵御外部金融危机,争取使人民币和日元成为亚洲国家的储备货币。地区合作有助于提高金融危机的抵御能力,其中汇率合作是地区合作的基本问题,应该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挟同干预市场等手段来实现双边或多边汇率稳定。同时,区域货币需要适度的政府干预,特别是联合干预机制,加强合作协商,来解决国际金融体系带来的问题。

二、中国金融服务体制的演变过程及金融监管现状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金融发展的明显特征是“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模式,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的建设与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起步的,相对应着金融服务监管理念的演变一直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每个时期演变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已。很多监管理念正是由于国际金融组织的倡导以及金融服务业发达国家的实践才逐渐渗透到其他国家的监管实践。金融服务监管理念演变的动因是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导致原来的监管理念不合适宜或者监管漏洞增多,而演变的目标和价值是为了抑制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维护国际和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国就金融监管体系而言,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和事业机构组成,并设置了除上述四部门之外,包括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委领导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是“,会议”并非法定监管机构,也无法律授权,与会主体各顾其利且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故而跟像是“搞平衡”,会议目的往往难以达到。因此,多头监管、自律组织弱化、法律配套措施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缺陷仍然是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顽疾,尤其是多头监管,一直以来并未得到较好解决,监管权力分散,既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金融业的自身特性需要独立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并减少市场风险。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然处于非常严重的状态。首先,信贷利差依然处于高位,股票市场微弱,对私人部门的贷款仍然非常少,但是政府贷款上升很快。其次,美国金融机构的资产减记预计为2.7万亿美元,实体经济的滑坡很严峻,可能比预计的要长。再次,新兴市场也出现大规模金融危机,并可能进一步扩大。最后,发达国家的实体经济衰退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不排除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这次危机是经济全球化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危机,从金融稳定角度看,这次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理念上的反思。第一,中央银行负责系统性风险应有一定监管权,我们的功能监管应从全局系统性角度监管整个体系,维护金融稳定。第二,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制度存在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的压力测试、大机构不能倒闭、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这些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可以用,但是在危机的时候不能应用。第三,今后全球金融监管的框架可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无限扩大监管面积,把所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对冲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银行纳入到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框架中来;另一种是回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的分业监管,限制创新。第四,金融危机一方面是由于美国过去长时间维持低利率政策,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如果没有过长时间的低利率,问题不会那么严重。因此,金融体系监管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要相互结合。第五,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要注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跨国银行、跨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这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协议只重视资本的监管和市场风险,忽视了综合监管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应该从单一指标向综合指标发展,避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第六,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和监管套利。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客观要求全球监管的合作,问题是如何协调英美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与欧洲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监管理念和思路,如何形成防范风险的监管体制。

三、加强中国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一)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二)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具体到中国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以行业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三)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产品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对监管的挑战在于:

一是使风险更易累积和扩大,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金融创新固有的杠杆性可以放大投资头寸,在发生风险时也就放大了风险;另一方面,从个体机构而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风险的作用,但对于市场整体而言,风险并未消失,而是不断在累积,且由于个体的暂时无风险而刺激个体机构不断地向市场注入风险资产,客观上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扩大,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在风险累积和扩大方面的负面作用。

二是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计算风险暴露,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为风险潜伏埋下隐患。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创新监管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五)金融立法的创新

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面对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中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中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做好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将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将那些不很完善的进行重新修订。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雷同,资金分散,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自身扩充资本金的能力较低,国际金融竞争实力较差,有必要进行银行合并重组。人民银行要研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制度办法,同时大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参与到合并重组中来,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的应对策略。

(六)加强补偿体系风险的控制 信贷金融体系中的银行家和代理人的补偿体系存在缺陷。其以“投机补偿”形式的道德风险为特点。存在于金融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管理人/银行家/交易人之间的典型代理问题由于后者的补偿方式而加剧。因为这些补偿大部分是以与短期利润挂钩的奖金形式发放的,同时也因为这些红利是单方面的(盈利状况好的时候为正值,而在回报差的时候几乎为零),管理者/银行家/交易人有强烈动机去冒比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更大的风险。解决投机补偿倾向的潜在方法有多种。其中可能的方法是,向职业经理人发放必须持有数年的受限制股票红利,以及累积奖金池制度———该奖金池奖金数量的多少与特定投资的中期回报的高低相挂钩。但是,即使不考虑在一个对金融业人才高度竞争的市场中如何改变补偿的问题,上面提到的解决方法能否完全产生效果也不明显。例如,在近期贝尔斯登危机的情况下,约30%的公司资产被作为受限制股票由员工持有。然而,这一补偿体系并没有防止贝尔斯登进行盲目投资和借贷,从而最终导致公司破产。也许,这是事实,因为个别补偿没有和个别投资/借款决策相关联。然而,在金融市场中,对银行家/交易人的补偿机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扭曲投资和借贷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七)注重证券化的发起和分配模式的监管

当前的证券化模式(发起和分配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因为它降低了发起人要求监督借款人信誉度的动机。在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链条中,其中的每一个中间人都在收取费用,最终信贷风险被转嫁到那些最不能理解它的群体身上。抵押经纪人、家庭资产评估师、发起抵押贷款并将其重新打包至MBSs的银行、将MBSs重新打包至CDOs,或者CDOs的CDOs,甚至将标的进行CDOs的三次证券化的投资银行、给这些不良金融工具作出AAA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所有上述中间人都在这一中介过程中收费而赚到收入,并将信贷风险沿着链条向下转移。

解决中介机构缺乏对借款人进行适度监督的动机的一个可能办法是,迫使发起银行和投资银行等中间商去承担一些信贷风险;这可能以在CDOs中某些部分的权益层级(eq-uity tranche()例如,CDO最低级的权益层级是指当潜在附属担保物价值减少时承担最初损失的证券)或者是某些MBSs的部分的形式,这些MBSs的发起使其亲自参与其中。但是,并不能明显的看出,这些方法会完全解决金融中介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事实上,尽管证券化过程意味着信贷风险从最初发起人和CDOs管理人向最终投资者的部分转移,但是事实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抵押贷款、MBSs和CDOs方面具有大量敞口风险。的确,在美国大约47%的主要银行资产都是与房地产有关的;对于较小的银行这一数字接近67%。“发起和分配”的证券化模式没有完全将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投资者。银行和券商(例如,贝尔斯登)在许多金融工具上仍然具有相当部分的信用风险。的确,如果这些信用风险完全被转移,这些银行和其他金融中间商将不会遭受目前已经发生的、并在将来也不得不承认的数以千亿美元的损失。参考文献:

[1]陈婷.金融服务项目创新分析[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2]吴雪亮.论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D].武汉:武汉大学,2005.[3]王曼怡.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纵横,2009,(2):60-62.

2.金融市场监管 篇二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1.在监管设置方面

当前, 我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情况。但是银监会把券商投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排除在衍生品交易范围之外, 显然是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加上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业务逐渐类似, 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变得复杂化, 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加强, 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发挥其经济作用, 容易形成监管歧视。

2.在监管覆盖方面

金融衍生品在市场上的特点是品种数量多、随意性和组合能力强。这些具有活跃性的特点造成市场上的衍生品更新速度过快, 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无法与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同步进行, 不能实现统一监管, 监管真空普遍存在。监管体制落后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 而且还加快了监管套利现象出现。

3.在监管手段方面

随着金融衍生品交易在市场上的扩大和发展, 使得会计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一模式滞后。表外业务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作用在于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资产负债程度及金融市场风险分布的透明度, 造成监管部门不能通过财务报表得到真实的经济信息。特别是对场外衍生品交易, 因缺少相关机构为其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价格, 造成其市场透明度更差。

4.在监管效率方面

杠杆性、虚拟性这些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使金融衍生品交易与一般商品交易具有许多区别, 主要表现为它是一个过程, 交易价格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变化。另外, 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较强的复制组合能力, 是近两年产生很多金融衍生品灾难的一大重要因素。监管者缺乏深入了解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对交易过程无法开展有效监管, 这种现象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信用风险评级机构的问题

目前, 会计、审计和法律事务所的运行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 不具备足够的独立反映企业财务和风险信息的能力, 经常发生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的现象。

2.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

相关部门在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方面只是进行了简单的规定, 可行的、有效的管理办法几乎未得到实施。例如,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称《暂行办法》) 虽然规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对金融衍生业务要承担监管和指导责任, 但是在内部控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不能有效地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进行监督。

3.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

金融衍生品业务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业务, 加上我国当前还在使用传统的财务会计框架, 实际上它大多数在经济交易上属于表外业务。两者存在的矛盾表明我国对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的监管缺乏经验。

4.国际监管经验不足的问题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性使得其具有跨国性的特征, 加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杠杆率和渗透性, 加大了其风险在金融市场蔓延过程中的系统性危害。由于外资银行监管缺乏母国的支持, 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与我国的市场发展不相符, 具体表现在监管的标准、内容、方法和分工等涉及国际合作的具体细节上没有详细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则等。

5.高级管理人才的问题

人才是提高管理效率的根本保障。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的监管人员缺乏衍生品交易商所使用的产品、策略、模型和内部控制系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1.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

(1) 完善法律制度。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市场的发展情况而制定。目前,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健全, 使得政府的外部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加快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如期货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所法等专门法律, 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性。

(2) 采取新的监管方式。粗放型监管向风险目标型监管转变, 是我国过去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 主要包括: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结合等。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的情况下, 我国应建立一套计算机信息系统, 把金融机构的信息输送到监管部门, 以便准确、及时地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3) 促进监管机构的合作。我国要想解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的监管歧视问题, 就要将国内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和管理经验结合到一起, 互相协调、合作, 或者从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中抽调相关人员, 成立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委员会, 进行有效监管。

2.开展社会监管

建立市场约束机制, 加强中介机构、新闻媒体、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管, 是开展社会监管的有效方式。

(1) 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 这些机构由于涉及的监管内容较广泛, 因此要不断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活动的审计监督, 以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还要提高市场参与者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以确保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2) 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管。随着新闻媒体影响力的增大, 其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只要市场参与者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提出相关建议, 都可借助于媒体转达给政府机关。另外, 制定规范措施来约束媒体的行为也是很有必要的, 这样可对随意猜测和恶意中伤等行为提起诉讼, 避免对投资者造成错误的引导。

(3) 加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监管。由于投资人、债权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关系十分密切, 因此可使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者的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在制定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 还应培育和扶持独立的民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 借此引导和规范中小投资者的监管行为, 以更好地发挥这种监管作用。

3.强化内部控制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进行内部控制, 这是使外部监管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条件, 因而要不断强化参与者的内部控制。

(1) 提高重视程度。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增强他们对内控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了解。

(2) 完善评价制度。实施内部评价制度, 是保障金融衍生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市场参与者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定期评价的方式, 对现行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开展科学评价, 让金融衍生品的风险与企业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

(3) 部门职能独立。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管理、操作和结算十分复杂, 因此应明确规定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的职能和权限, 避免出现责任纠纷。

(4) 防止职责重叠交叉。职责重叠交叉带来的结果是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效果不大, 要避免这一情况发生, 不能让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营销由一人同时兼任。另外, 风险计量、监测、控制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或营销, 也不能由一人兼任。

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公开披露建议》, 参与金融衍生品活动的机构要对财务报表的用户做出相应活动的计划安排, 并拟定一份可详细反映所有活动的报告。这样不仅可从质和量两方面提供金融衍生品活动的相关内容, 而且还可提供机构内部风险均衡和管理措施的相关信息。

5.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目前, 金融衍生品市场已逐渐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市场。如果我国仍然采取过时的监管方式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 肯定不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 这就需要与国际市场上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才能实行有效监管。我国应更多地参与国际合作项目, 加强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建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 监督世界各地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还应进行国内监管体制改革, 根据国内市场的需要, 采取国际市场上先进的管理方式, 缩短与国际监管的差距, 提高监管质量。

6.培养风险管理人才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 具有技术性强、复杂程度高的特点。这就要求风险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市场参与者应大力培养风险管理专业人才, 如聘请国内外专家举办讲座、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风险管理人才等。同时还应不断提高监管者的综合素质, 如在招聘新职员时, 监管机构除了注重他们的技术外, 还要把他们的行为能力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

3.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探析 篇三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衍生产品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144-02

1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对于衍生金融产品国际上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本文借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9年3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三点: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价值有连动效应,即其价值随利率、证券价格、汇率、利率的指数、信用等级和信用指数等类似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②对初始净投资的要求低,特别是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其净投资非常少。③在未来进行结算。

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金融远期是指交易双方在将来特定日期到来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资产的金融合约。金融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在遵守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以公开竞价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交易标准数量的某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合约。金融期权也称为金融选择权,是指合约的买方首先支付一定金额以取得在特定日期或者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某一金融产品的权利的一种合约。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支付款项的金融合约。

2 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004年中国银监会正是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提供了一般的监管原则与基本规范,但总体来说监管层次比较低,因此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缺乏有效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近年来场外交易的规模不断的加大,已经超过了场内交易,但是场外交易对金融衍生业务的信用要求很高,因此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是我国目前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不够,主要表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只有《暂行办法》中第13条的规定涉及到该方面的监管,即“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產品的风险特征,确定能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这个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问题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很难形成对企业的约束,因而很难保证交易的安全。

2.2 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过去我国银监会主要采用限制准入、规定业务交易规模等简单的管理办法来监管金融机构,在《暂行办法》中改变了原有的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是提高监管强度的体现,但是《暂行办法》没有对如何建立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如何监管作进一步的要求,因此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同时《暂时办法》也规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金融衍生业务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说明我国的监管制度还不能很好的监管我国的金融机构。

2.3 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缺少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这个可以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知晓。我国《暂行办法》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作了以下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报表项目以及业务规模等”。但是我国使用的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框架,金融衍生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属于表外项目,这样使披露的信息难以反映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不利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

2.4 缺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高级人才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创新的行业,监管者必须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我国现行的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缺少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的专门人才,同时也缺少评估衍生金融产品的模型、策略和相关内部控制系统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完成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

3.1 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产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多种金融形式的金融机构,因此采用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监管的要求,必须要采用统一的监管模式,才能完善我国的监管机制。所谓统一的监管模式是指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在政府监督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金融产品从现货、期货到衍生品的统一市场监管机构,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可以担当此重任。由证监会通过立法对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来加强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的监督。

3.2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是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外部监管发挥作用的基础,外部监管无论多么的强大,还是需要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才能真正做好监管工作。现在我国金融机构基本都建立了一定的内部控制机制,但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市场参与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不强,公司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职责界限不清,严重影响了内部控制发挥作用。因此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改进,提高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

3.3 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资产负债表之外的业务,因此只看资产负债表难以了解参与者所面临的风险,从而加大了因信息不对称产生重大亏损的概率,更加不利于政府的外部监管。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对衍生产品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金融衍生品活动的机构向金融衍生产品的购买者提供能清晰反映其全部活动的报告,从质和量两方面提供金融衍生产品活动的范围、性质、相关风险及其对收入的影响,而且还要提供机构内部风险衡、运用风险管理系统计算的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 苏畅.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9.

[2] 姚静.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

4.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论文 篇四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1.1 美国次贷危机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分“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它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的。次级贷款,指的就是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的住房贷款。

2001年至2004年,美联储实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风靡一时。2005年至2006年,随着美联储17次加息,美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出现降温迹象,但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也并未因此而停住脚步。放贷机构为了竞争,不断放松放款条件,一些贷款机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且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而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成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空前活跃的重要推动力,但也埋下了危机的种子。与此同时,次级抵押贷款被证券化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次级抵押贷款证券,被美国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全世界,危机发生,全球就为美国的次级债买单。

在进行次级抵押贷款时,放款机构和借款者都认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者进行抵押再融资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借款人很难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即使能卖出,房屋的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程度。这时,危机就发生了。危机一旦发生,就必然引起对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悲观预期,这就会冲击贷款市场的资金链,进而波及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会因为房屋所有者止损的心理而继续下降。两重因素的叠加形成马太效应,出现恶性循环,使得危机愈演愈烈。

1.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到2007年爆发,至今已经经历了4次大的冲击波。第一波冲击始于2007年8月份。当时危机开始集中显现,大批与次级住房贷款有关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迫进入“降息周期”。第二波冲击始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花旗、美林、瑞银等全球著名金融机构因次级贷款出现巨额亏损,市场流动性压力骤增,美联储和一些西方国家银行被迫联手干预。第三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3月份,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濒临破产,美联储紧急向其注资,并大幅降息75个基本点。第四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7月。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和美国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陷入困境。美联储拟注资250亿美元。第五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的破产最终引爆全球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监管缺失是本次危机的直接原因。金融监管缺失使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监管松弛和内部管理松弛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监管松弛表现为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缺乏及时全面掌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动向和真实信息的有效制度安排及措施手段,缺乏对有关从业人员行为的有效约束,奖罚不明,渠道不畅。金融监管松弛的例子有很多。2008年12月15日,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麦道夫一直向其客户承诺每月约1%的投资回报,无论大环境如何他从未亏过。据估算,投资者们损失可能高达500亿美元。受害者名单却越拉越长,既有来自美国、欧洲和亚洲众多银行和机构的投资者,也有为数不少的对冲基金,学校、慈善基金,甚至还有许多和他同为犹太裔的富翁。全球多家著名金融机构损失惨重。随着越来越多的案情细节浮出水面,美国公众的情绪从震惊演变为愤怒——在麦道夫涉嫌欺诈的二十年时间里,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金融作家Gunther Karger已经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总检察长投诉,要求调查该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和其他委员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职责。震惊全球的麦道夫案**还未平息,美国又一起“大规模商业欺诈案”浮出水面。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以涉嫌“大规模商业欺诈”指控得州的亿万富翁、斯坦福金融集团的董事长艾伦·斯坦福及其旗下3家企业欺诈80亿美元。多年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曾发现美国得州大亨斯坦福集团涉及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即将发生大问题的信号,但监管机构每次都让该公司缴相对小额罚款了事。近期,英国版麦道夫—一名外汇交易商涉嫌欺诈4000万英镑被捕。这是英国第一次因信贷紧缩而引发的大型案件。金融监管缺失状况从上述典型案例可见一班。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相当庞杂,本文主要从家监管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阐述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3.1 金融监管目标要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金融安全,在更学术的层面上被称之为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其配置资源、分散风险以及清算支付的功能,而其在出现各种冲击以及结构性变化时,依然能够发挥其基本功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00多年前,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货币经济是经济的第一推动力金额维持推动力。没有金融就没有现代经济。它的状况如何,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的未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是现代银行经营的三个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现代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应注重兼顾协调,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综合管理来实现三者的要求。在金融实践中,金融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始终把安全性摆在首位,这是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这次席卷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业的警示。

3.2 金融监管主体要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型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中央银抓们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驶管理只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进行。近年来,一些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

在监管机构分离,渐趋专业化的同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从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来看,微观层面上金融机构的稳健并不足以确保这个歌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交叉发展也使得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监管效力被不断削弱。所有这些,都要求对监管体系进行重新调整。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整合,将其纳入到同意的体系当中,或者在保持专业监管机构独立的情况下,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3.3 依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范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金融活动,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为了对金融机构监管,每个国家都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环境制定出了一系列兼容监管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就西方国家而言,其金融监管依据是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协议和核心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稳定金融体系具有很大作用,成为全球通用的银行监管文献。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那个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需要。2004年6月,在经过长达6年的的制定期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巴塞尔协议火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反引发了现代景荣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应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银行的经营活动面临的诸多风险提供了风险敏感性更强的监管框架;为金融业管理金融风险设定了资本标准;鼓励商业银行在防控风险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资本金收益。在这一系列措施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资本要求不仅仅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挂钩,而且还与其他实质性风险联系起来(比如支柱1下面的操作风险以及支柱2下面的利率风险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界的“游戏规则。目前,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随着新资本协议在美国等十国集团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该行列。该协议将在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约束,、以及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健经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3.4 对金融创新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造就了大量新的金融业务:可变利率存单、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交易等。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速膨胀,金融期权、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派生型、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型使金融监管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高风险化。

二战以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大量非金融机构。目前,非金融机构在发达国际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现在机构类型日趋多样化,发展迅猛,并且其资产和负债规模所占的比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日益拓宽,在金融创新、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因此,从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高风险考虑,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影响和货币供给方面考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应不得不重视和加强对对金融创新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3.5 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其他合作,提升防范国际

金融危机的能力

国家和区域性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一是完善国际监管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增强金融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二是国家和区域性监管机构在遵循一致性原则基础上制定规章以及其他措施;三是监管机构加强同金融市场所有层面的协调和合作,其中包括跨国境的资本流动;四是监管者和其它相关当局应当在防范危机、加强管理和应对措施上加强合作;五是发展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积极探讨必要十一的增加呢国际或作与协调的途径和方法,运用国际资源提升防范过金融危机的能力,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欧盟建议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2009年2月25日

[2]2009年2月27日,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著名电视主持人罗伯特·佩斯顿(Robert peston)的专访

[3]《通力合作共度时艰》胡锦涛15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上的讲话 2008年11月15日

[4]《金融理论研究》主编:王国刚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年4月

5.金融市场监管 篇五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 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

第六条 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八条 农贸市场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5、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9、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0、市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现象;

11、市场内是否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违法行为;

12、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九条 农贸市场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6、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7、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农贸市场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履行抄告义务,由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相应管理部门。如相应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函后

提出联合、综合、协助管理等配合请求,出函单位应按监管职能予以配合。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件,履行职责时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 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十四条 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取消评优、调离巡查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玩忽职守;

2、包庇纵容违法经营行为;

3、不遵守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粗暴执法,有损队伍形象的;

4、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处罚,越权处罚;

5、因主观过失、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及时或者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证照方可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位内整洁卫生。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

1、市场内划行规市,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不得触地销售,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市场主办方必须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达到文明规范的管理标准。

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

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等病媒防治工作。

5、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剐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市场交易大厅内肉制品区、蔬菜区摊位隔板 上方需张贴的创建宣传标语内容

一、文明始于足下,创建从我做起;

二、文明创建共参与,文明成果同受益;

三、文明源于一点一滴,和谐始于一言一行;

四、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

五、管住脏、乱、差,留下真、善、美

六、树文明新风,创文明市场,建文明城市

七、守法诚信经营共创文明市场

八、市场是我家,文明建设靠大家

九、你我多一份自觉,市场多一份亮丽

十、细微之处见公德 举手之间显文明 十一、一点一滴文明心 一言一行和谐情

十二、把文明留下 把垃圾带走

十三、废物不乱扔 举止显文明

十四、墙上不留痕 心中不留憾

6.金融市场监管 篇六

一、课程名称

(一)中文名称:金融法规与金融监管

(二)英文名称: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二、课程性质

任意性选修课

三、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程,让学生重点掌握金融法的概念、原则、体系、金融法调整机制、金融法主体、金融法客体等金融法的基本理论,使学生能够掌握最新的金融法律以及金融法规内容;使学生了解商业银行、证券、基金、信托、融资租赁、保险等金融经营规则法律制度。使学生掌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监管法律制度以及《巴赛尔协议Ⅲ等金融监管的国际规则等内容。使学生掌握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和公开市场操作法律制度。

四、课程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

(一)教学原则

本课程教学围绕“培养学生学习能力、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一中心,努力实行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二)教学方法

综合运用课堂讲授与自学、课堂随机提问、课后作业及模拟法庭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组织语言回答问题的能力以及敏锐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尽可能运用多媒体教学,传达丰富的信息,另外试着采用以班级为单位,分成若干小组,分角色模拟起诉等实践教学活动。

五、课程总学时

36学时

六、课程教学内容要点及建议学时分配

第一编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融法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 了解金融法的概念和特点以及调整的对象、金融活动的社会控制,把握金融法的功能与作用、金融法律体系以及金融法律调整机制等,并将其能够准确、熟练地运用到以后各章的学习之中。教学重点

金融法的功能与作用 教学难点

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 建议学时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金融的社会控制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

(一)金融的概念

(二)金融市场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二、金融活动的社会控制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金融法的概念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原则

(二)促进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功能与作用

一、金融法的功能

二、金融法的作用

(一)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法

(二)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与金融法

第四节 金融法的体系

一、金融法的主体组织法

二、金融法客体保护法

三、金融经营规制法

(一)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

(二)政策性银行经营规制法

(三)证券经营规制法

(四)保险经营规制法

(五)信托经营规制法

(六)外汇经营规制法

(七)票据经营规制法

(八)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

(九)金融衍生品经营规制法

四、金融监管法

五、金融调控法

第五节 金融法调整机制

一、金融法的创建机制

二、金融法的实现机制

三、金融法的耦合机制 思考题

1.试论金融法的概念和它所体现的经济法特征。2.如何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法的体系? 3.如何理解金融市场与金融法的关系?

第二章 金融法主体

教学目的

掌握金融法的主体的涵义、体系结构;了解金融法消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分类;并掌握金融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金融管理主体等相关的知识。教学重点

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 教学难点

金融经营主体 建议学时

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金融法主体

一、金融法主体的涵义

二、金融法主体体系结构

第二节 金融消费主体

一、金融消费主体的概念

二、金融消费主体的特征

三、金融消费主体的分类

四、金融消费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金融经营主体

一、金融经营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政策性银行组织规则

(一)政策性银行的法律特征

(二)政策性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政策性银行体系

三、商业银行组织规则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组织形式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

(四)商业银行的变更

(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四、外资银行的组织规则

(一)外资银行的概念与分类

(二)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

(三)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

(四)外资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五、保险公司组织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三)保险公司的变更

(四)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保险公司的终止及清算

六、证券经营主体组织规则

(一)证券公司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三)证券服务机构

七、信托公司组织规则

(一)信托公司的性质和组织形式

(二)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信托公司的设立

(四)信托公司的变更与解散

八、金融租赁公司组织规则

(一)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和组织机构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三)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

(四)金融租赁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九、财务公司组织规则

(一)财务公司的概念

(二)财务公司的主要任务和义务范围

(三)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四)财务公司的变更

(五)财务公司的整顿、接管及解散

第四节 金融管理主体

一、金融管理主体的概念

二、中央银行的法定组织形式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地位、职能与职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五、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机构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思考题 1.如何理解金融法主体的特点

2.为什么说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性质?

3.试分析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联系与区别?

4.为什么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要比一般工商企业严格?

第三章 金融法客体

教学目的

了解金融法客体的涵义和特点、分类等;掌握货币、外汇和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等内容。教学重点

金融法客体的分类 教学难点

外汇交易 建议学时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金融法客体概述

一、金融法客体的涵义和特点

二、金融法客体的分类

第二节 货 币

一、货币概述

二、人民币

三、货币发行权和人民币管理

四、人民币的发行

(一)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二)人民币发行程序

五、残损人民币的管理和人民币的保护

(一)残损人民币的管理

(二)人民币的保护

第三节 外 汇

一、外汇的涵义

二、外汇的分类

三、结汇、售汇、付汇

四、外汇市场

(一)外汇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汇市场的种类

(三)外汇市场的参与者

五、外汇交易

(一)即期外汇交易

(二)远期外汇交易

(三)择期外汇交易

(四)掉期外汇交易

(五)外汇期货交易

(六)外汇期权交易

(七)套汇交易与套利交易

第四节 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

一、资本证券

(一)资本证券的涵义

(二)资本证券的分类

二、货币证券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银行卡 思考题

1.如何理解金融法客体的特点?

2.为什么要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人民币的垄断发行权? 3.为什么说外汇是金融法最重要的客体? 4.试比较资本证券与货币证券的异同。

第二编 金融经营规则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

教学目的

掌握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商业银行的概念、经营规则及业务范围等基础知识;了解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存款制度和贷款制度以及票据制度,还有银行卡制度、担保制度、电子银行支付规则等相关内容。教学重点

电子银行支付规则 教学难点

商业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建议学时

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概念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账户和银行客户

(一)银行账户

(二)银行客户

二、商业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种类

第三节 存款制度

一、存款法律关系

(一)存款及其分类

(二)存款合同

(三)存款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二、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储蓄存款制度

四、单位存款制度

第四节 贷款制度

一、贷款法律制度概述

二、贷款的原则与规则

(一)贷款的原则

(二)贷款的规则

三、贷款法律关系

(一)贷款法律关系概述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节 票据制度

一、汇票结算基本规则

(一)出票

(二)背书

(三)承兑

(四)保证

(五)付款

(六)追索权

二、本票结算基本规则

三、支票结算基本规则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银行卡制度

一、银行卡的种类

二、我国办理信用卡的业务程序

三、银行卡法律关系

四、银行卡风险的防范

(一)恶意透支的风险

(二)持卡人的信用风险

(三)不法分子冒用、诈骗的风险

(四)特约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风险

(五)持卡人保管和使用不当的风险

第七节 担保制度

一、担保和担保法

二、担保的方式

三、担保的设立及其效力

四、担保的具体形式

第八节 电子银行支付规则

一、电子银行

二、电子银行的支付——电子货币

三、电子资金划拨规则

(一)电子资金划拨的概念与特征

(二)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适用的规则

(三)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当事人

(四)电子资金划拨程序

(五)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承担

(六)错误支付命令的损失承担

(七)电子资金划拨的违约责任 思考题

1.试述商业银行的创新性业务的法律制度 2.试论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

3.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信用卡有何风险?如何防范?

第五章 证券经营规制法

教学目的

在让学生掌握证券法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理解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以及证券上市,证券交易的内容;再重点了解不正当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等相关内容。教学重点

证券交易 教学难点

证券上市 建议学时

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二、证券法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三)证券发行的环节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募集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二)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条件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四、其他证券的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

(二)基金证券的发行

五、证券发行的审核

第三节 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概述

二、承销团及主承销商

三、证券承销合同

(一)证券承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证券承销合同的条款

四、证券承销的特别义务

(一)禁止事前预留义务

(二)发行文件核查义务

(三)承销情况备案义务

(四)其他义务

第四节 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一)股票上市的程序

(二)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第五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二、证券交易市场

三、证券交易方式

四、证券集中交易的步骤

(一)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二)申报委托指令

(三)竞价与成交

(四)清算与成交

(五)等价过户

第六节 不正当证券交易的禁止

一、限制的证券交易行为

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二)禁止操纵市场

(三)禁止虚假陈述

(四)禁止欺诈客户

(五)其他禁止行为 思考题

1.试分析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的区别和联系 2.不正当证券交易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与特点、分类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概念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概况;了解证券投资基金主体和基金财产、基金的募集和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等相关的内容 教学重点

基金的运作 教学难点

基金信息的披露 建议学时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与特点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分类

(一)按组织形态分类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分类

(三)按投资对象分类

(四)按投资风险和收益分类

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概念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概况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三节 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概念与构成

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四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申请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设立的审查

五、基金募集相关规则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份额的交易

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节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运作

二、基金信息的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经济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思考题

1.如何认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2.为什么要求节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应当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3.基金管理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第七章 金融信托经营规制法

教学目的

使学生掌握信托法的概念和特征、分类;了解信托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财产的概念等内容;让学生了解证券发行信托的概念、发行公司信托的意义、存款贷款信托和收益债券发行信托以及基金信托等内容。教学重点

证券发行信托 教学难点

存贷款信托 建议学时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发展概念和特征

二、信托的分类

三、信托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四、信托法律关系

第二节 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第三节 证券发行信托

一、证券发行信托概述

二、发行公司债信托的意义

三、发行公司债信托业务的程序

(一)发行人向信托公司提出申请

(二)信托公司审核发行人的情况

(三)签订发行公司债信托契约

(四)信托财产的交付

(五)信托公司协助下发行公司债

(六)发行公司偿还理性并到期支付本金

第四节 存款贷款信托

一、存款信托

(一)存款信托的概念

(二)存款信托的种类

(三)存款信托与一般银行存款的区别

(四)存款信托业务处理程序

二、贷款信托

(一)贷款信托的概念

(二)贷款信托的种类

(三)贷款信托的特点

(四)贷款信托的程序

第五节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一、收益债券发行信托的概念

二、收益债券发行信托的意义

三、收益债券发行信托的程序

第六节 基金信托

思考题

1.试论信托的概念特征 2.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我国现行《信托法》存在哪些缺陷?

第八章 融资租赁经营规制法

教学目的

使学生掌握融资租赁的定义法律特征、主要形式;理解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融资租赁的法定程序。教学重点

融资租赁合同 教学难点

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建议学时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一)直接租赁

(二)转租赁

(三)售后回租

(四)杠杆租赁

(五)销售式租赁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合同说明性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租赁设备的交货、验货及其质量保证

(五)租赁设备维修、保养及其有关费用

(六)租赁期限

(七)租金

(八)租赁设备的灭失及损毁处理

(九)租赁设备的保险

(十)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

(十一)担保

(十二)租赁保证金

(十三)租赁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

第三节 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供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定程序

一、选择租赁设备阶段

二、委托租赁阶段

三、谈判阶段

四、签订合同阶段

五、购入设备阶段

六、支付租金阶段

七、租赁期满后的设备处理阶段 思考题

1.金融租赁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 2.试论金融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3.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第三编 金融监管法

第九章 银行业监管法

教学目的

让了解银行监管的概念、银行监管的体制、原则以及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将立法的内容;使学生掌握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教学重点

银行业监管措施 教学难点

银行业监管措施 建议学时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法概述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二、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

三、银行业监管体制

四、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效力原则

第二节 监管机构

一、银行业监管机构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

三、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相应行政规章、命令的制定和发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监管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宏观管理

第三节 监管措施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一般监督措施

(二)接管、重组和撤销

二、其他政府机构的监管措施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二)国家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三)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管 思考题

1.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何种类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2.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宗旨的角度来谈论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十章 证券业监管法

教学目的

掌握我国证券业监管的概念、监管的对象和体制、监管的必要性;了解我国政府监管以及证券业自律监管的相关内容。教学重点

证券业监管的对象和体制、监管的必要性 教学难点

证券业自律监管 建议学时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证券业监管概述

一、证券业监管的概念和目标

二、证券业监管的对象和体制

三、证券业监管的必要性

四、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政府监管

一、中国证监会的机构设置

二、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三、执法措施

四、权利保障和制约

(一)权利保障

(二)权利制约

第三节 证券业自律监管

一、证券业自律监管概述

二、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

(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二)证券业协会的章程和机构

(三)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四)证券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

(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四)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五)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六)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思考题

1.试论证券业监管的必要性

2.试论政府监管权利保障和权利制约的关系

第十一章 信托业监管法

教学目的

掌握我国信托业监管法的概念、立法模式、信托业的监管管理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规则,使学生了解信托业务经营规则、经营范围等内容。教学重点

信托业的监管管理内容 教学难点

信托业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建议学时 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信托业监管法概述

一、信托业监管法的概念

二、信托业监管法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信托业的监督管理主体

一、政府监管

(一)政府监管主体

(二)我国信托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

三、市场监管

第三节 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内容

一、信托业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一)信托公司的形式

(二)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信托公司的设立程序

(四)信托公司的变更、终止

二、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界定

(一)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禁止性规定

三、信托业务经营规则

(一)遵循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二)谨慎管理信托财产,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三)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四)信息披露规则

(五)信托管理连续性规则

(六)合理收取报酬规则

(七)保密规则

四、监督管理规则

(一)信托公司的管理规则

(二)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思考题

1.我国信托业的政府监管主体有哪些? 2.如何完善我国信托业监管法? 3.举例说明我国信托管理的必要性

第十二章 金融监管的国际规则

教学目的

使学生掌握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巴赛尔协议》的制定及其规则的主要内容;还要让学生重点把握《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目标和原则以及在我国适用问题。教学重点

《新资本协议》实施的主要措施 教学难点

《巴赛尔协议Ⅲ》在我国适用的问题 建议学时

3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一、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

二、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第二节 《巴赛尔协议》的制定及其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巴赛尔协议》的产生

二、《巴赛尔协议》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组成

(二)资产风险加权计算

(三)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第三节 《新资本协议》确定的规则

一、《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及范围

二、《新资本协议》结构的三大支柱

(一)最低资本要求

(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三)信息披露

第四节 《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和原则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范围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方法

(一)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三)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四)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

(五)市场约束

四、我国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沟通合作,降低《新资本协议》实施成本

(五)强化《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基础工作

第五节 《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规定及在我国的使用问题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规定

二、《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的适用

三、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四)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五)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第六节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意义

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

(二)获准经营的范围和结构

(三)审慎管理和要求

(四)银行业持续监管的方法

(五)信息要求

(六)监管人员的正当期限

(七)跨国银行业监管 思考题

1.什么是《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2.试论《巴赛尔协议Ⅲ》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3.《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七、实践教学环节要求

《金融法规与金融监管》涉及的法律和制度较多,综合运用难度较大。在教学实践中,要十分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为中心,在讲解完每一章后,都布置一系列思考题,包括期末考试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加以训练。训练尤其注重提高分析能力和归纳能力,引导学生去思考为目的。有时采取以班级为单位,分组进行诉讼演练以及法庭旁听。这样,就有效地实现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应用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的转变。

(一)练习作业:见各章教学内容

(二)课堂讨论:见各章教学内容

(三)法庭旁听。

(四)条件允许组织模拟法庭。

(五)调研:利用假期进行社会调查,从课堂学习到走向社会,将学生们所学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然后再回到课堂。可供选择的题目有:

(1)***地区金融法执行现状调查研究(2)***地区金融诈骗的现状及其法律监督研究(3)***地区产品信托业监管及其法律监督调查研究(4)***地区证券经营规制法执行状况调查研究

八、教材、主要参考书和推荐教学网站

(一)教材

徐孟洲著《金融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此教材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选修课系列教材。

(二)主要参考书目 1.郭田勇编《金融监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

2.刘东旭,赵红梅主编,《金融法规概论》,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2011年版。

3.丁建臣,柴艳茹著,《金融监管案例教程》,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4.丁建臣,李言赋,赵霜茁:《金融监管教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丁建臣,付东升,朗俊义 编,《金融监管典型案例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三)推荐教学网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法律法规http://.3.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http://course.jingpinke.com.九、课程考试与评估

(一)考核目标

本课程考试在考核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注重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经济法学相关知识分析经济案件,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能力考核要求由低到高分为“识记”、“领会”、“综合应用”三个层次。

(二)评估方式

7.金融市场监管 篇七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监管

近年来,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十分迅速, 交易规模, 产品种类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成为金融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诞生, 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 会加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 给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对于还处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 监管的作用更加重要。

一、金融衍生品定义及其特点

(1) 金融衍生品。所谓金融衍生品, 是指由金融基础工具 (如股票和债券) 衍生出来的各种金融合约及其各种组合形式的总称, 主要由期权、期货、远期合约和互换交易构成。

(2) 金融衍生品的优缺点

优点: (1) 转移风险。 (2) 调控价格水平。 (3) 提高资产管理质量。 (4) 形成权威性价格的功能。

缺点: (1) 高风险性。 (2) 高杠杆性。 (3) 引起过度投机。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1) 监管主体比较分散, 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交易所股票和债券衍生品市场、及商品衍生品市场由证监会管理;场外利率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监管, 基金和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管理, 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由银监会管辖, 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管理。这些众多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 势必影响监管的效力。由于部门分割, 重复监管, 监管空白等问题也一定存在。

(2)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我国衍生品监管政出多门, 有很多相关执法部门都可以管到, 而针对衍生品立法相对滞后。每个监管机构都可以管到, 又都管不到, 每个部门只是针对某个具体的衍生品设立的规章, 法规等, 缺少一个统一的法律。而衍生品的特性是投机性强, 风险高, 杠杆高, 破坏性特别大。因此更显得立法的重要性。

(3) 行业自律作用不大。目前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 有两个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行业自律组织缺少有效的授权, 因此作用发挥不出来。

(4) 缺少有效的应急系统。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体系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是成功运作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平台。但是当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 监管机构应一该有相应的挽救措施, 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 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因此, 在监管的同时应有一套有效的应急系统。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金融衍生产品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等功能, 是对冲风险的好手段。但同时金融衍生品又具有自身的缺点, 由于其高杠杆, 交易不当或滥用时, 将会给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发展初期, 品种不多, 结构不完善, 这就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1) 统一监管体系。目前,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多个部门管理, 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都可以监管各自领域的衍生品业务。由于部门是分割, 可能形成许多监管的真空, 而在另一方面可能形成重复的监管。因此, 有必要改变目前多头监管的现状, 实行统一监管的模式。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自我监管的指导, 积极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制度, 借鉴国际上采取的企业自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门监管的三级风险管理模式。

(2) 完善法律法规。中国在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法规方面, 没有专门针对衍生品市场的法律, 虽然, 如《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已经制定, 但是都是涉及少部分的衍生品, 不系统, 使金融监管的严密性不足。所以应加强立法工作, 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 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对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十分重要, 行业自律组织是我国三级监管中的中观管理, 自律在监管中起基础性作用。对我国的衍生品监管起重要的补充作用。

(4)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各金融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品可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在这个基础上, 建立衍生品的风险预警机制, 还应当提前制定风险发生后的援救预案。还应当密切关注偶发事件, 防止偶发事件演变成大事件, 最终形成不可挽回的大灾难。

(5)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资本市场, 衍生品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 但在结构、规模、次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结构单一, 仍以银行、公募基金、券商这类投资主体为主, 其他类型的资金进入市场仍然有障碍。二是总体规模相对较小。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操作方面更规范, 风险承受能力强。而个人投资者, 监管起来难度大, 而且风险承受力弱。

(6) 强化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严格约束和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竞争和交易:建立严格的交易主体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奖惩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真实性、及时性和透明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 形成有效的监控。

参考文献

[1]成思危.积极慎重地发展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J].经济界, 2007 (01) 5-9.

[2]李智勇, 刘任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探讨[J].中国软科学, 2009 (10) :55-59.

8.金融市场监管 篇八

关键词:离岸金融;运行模式;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4-0112-02

收稿日期:2012-12-22

作者简介:王亮(198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律硕士,为证券法及国际经济法研究。

离岸金融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发展变化,如今已成为国际金融领域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离岸金融是金融市场不断拓展的结果,也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岸金融无论对于整个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还是对于我国的金融投资领域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在中国,离岸金融的业务试点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尤其是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都涉及并亟须离岸金融政策的进一步改革。中国要想在世界金融领域拥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建立自己的国际金融中心,而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站在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如何进一步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离岸金融及其法律规制

对于离岸金融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如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离岸金融是银行或其他机构对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从非居民借入货币和向非居民提供贷款。此种观点侧重于界定离岸资金的来源和离岸资金的用途。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如我国著名国际金融法学者韩龙教授认为,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该国在岸货币金融循环系统之外而形成的、主要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活动。

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是一组相对的概念,离岸金融较之在岸金融有其独有的特征。首先,离岸金融具有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该国在岸货币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性质。其次,离岸金融通常是非居民之间以离岸货币所从事的金融交易,资金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即所谓“两头在岸”。最后,离岸金融市场要想更多地吸引到大批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大量地国际资金,就必须在存款准备金、利率、税收等方面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优待。

由于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因此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和规制也有其独有的特点。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制度的限制和对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管。相对于在岸金融,虽然各国普遍对离岸金融的准入限制较少,但是各国也都制定了相关准入规则并授权有关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而对于离岸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制定符合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法律和政策的管理制度,所有该地区的离岸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循该项管理制度。除此之外,离岸金融市场还要受到其他方面如离岸货币发行国、投资者母国、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离岸市场统一监管机构等的规制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岸金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性金融。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根据相关规定,离岸金融的试点业务包括吸收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币存款;发放对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贷款;办理对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买卖、汇兑和国际结算;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拆借;组织和参与境外国际银团贷款:代理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证券买卖等业务。

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起始于特区深圳。1989年5月,招商银行率先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等都相继取得了相关牌照开展离岸银行业务。在1989年到1998年的首次试点阶段,离岸银行业务的相关管理规章及法律制度逐渐确立和健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爆发对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产生了致命性的打击。由于盲目的扩张以及经营管理当中不当的操作,离岸金融业务的高度风险性暴露无遗,离岸资产质量也随之极度恶化。因此,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被监管部门全面叫停。进入新世纪,在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在全球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潮流中,吸收国际资本发展本国经济成为一种趋势。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恢复离岸银行业务,同时允许交通银行上海总部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2006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天津滨海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至此离岸金融市场在我国重新开启,更为全面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也成了我国金融领域进一步发展和改革的目标。

三、我国离岸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离岸金融在我国出现以来,离岸金融市场经历了从试点到停办再到重新开办的过程。在这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离岸金融给我国整个金融领域以及金融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视野,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性使得国家对离岸市场的监管变得更加复杂。离岸金融不同于在岸金融以及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所在地国、货币发行国和资金提供者的母国分别根据属地原则、货币主权原则以及属人原则对离岸金融交易主张管辖和监管。这便使得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问题变得错综复杂。

其次,离岸金融的监管模式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刚刚开始进行离岸银行业务试点时采用的是有限渗透的内外业务分离性市场模式。这种模式下银行可以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金融账户的头寸不足。由此造成的结果便是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甚至反过来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催化剂。

再次,对离岸金融经营和风险的监管容易出现漏洞。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的利率和汇率制度都处于相对稳定的计划体制中。在这样的环境下,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缺乏对利率和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的清楚认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使得我国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银行忽视风险,盲目追求账面利润,以致在国际金融海啸中难堪一击。

最后,离岸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也使得我国离岸金融的发展承受一定的阻力。由于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处于试点阶段,因此,一方面对于离岸金融的专门立法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彻底落实,浮于表面。

以上的种种问题都时刻提醒我们要发展和扩大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在制度上和法律监管方面下工夫,将立法和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到实处。

四、我国离岸金融的运行模式和法律监管措施

根据国际上的主流学说,离岸金融市场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内外混合型模式、内外分离型模式和避税型模式。其中内外分离型是当今世界上离岸金融市场的主要运行模式。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实现法律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和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来看,内外业务分离型运行模式对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最为有益。首先,内外业务分离型模式对国内金融实力和经济水平的要求不是十分苛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之金融行业比发达国家起步晚,自身的实力不足以与金融强国抗衡,选择此种模式对我国有效地吸收国际资本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十分有利。其次,对于我国国际金融人才的匮乏和金融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的现状,选择内外分离型运行模式也符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最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法律体系还不足以面对内外混合型离岸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冲击。所以现阶段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对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律监督较为适宜。

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还必须高度重视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通过对内外分离型运行模式的选择和确立并与之相结合,做到立法先行,并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

做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監管,首先要明确其运行模式即内外分离型模式,为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其次,对于离岸金融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对离岸金融经营管理的监管、对离岸金融风险的监管以及对离岸金融税收征管制度的监管上。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完善与离岸金融业务直接相关的专门立法以及对已有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在适当的时机考虑出台一部专门的离岸金融法也不失为一种有力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有效方式。

伴随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立法和法律监管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一定会在不远的将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国际性离岸金融中心。并通过这些国际离岸金融中心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本支持和现代化金融服务,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取得新的辉煌和成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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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龙.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韩龙.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J.奥林.戈莱比.国际金融市场(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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