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运车辆超员问题的处理办法

2024-10-28

关于客运车辆超员问题的处理办法

1.关于客运车辆超员问题的处理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为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促进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省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了《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健全组织

超限车辆追踪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多部门、多机构的职责,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厅研究确定,全省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作由省厅治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在运管局设立省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办公室,并在省厅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孔卫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健全组织,落实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 分工负责

《办法》对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做出了规定,交通各级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努力做到职责明晰、责任到位、机制顺畅、标准高效。与此同时,认真梳理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1 执法规范和执法标准。要严肃执法纪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三、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

全省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时间截止到2008年6月31日。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立健全具体办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这项工作的意义、目标、措施、步骤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积极争取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的联系沟通,将联合执法向追踪处理工作延伸。继续加强与运输业户、厂矿企业的沟通交流,走访调研,提供服务,为超限追踪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至10月底。主要任务是: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作。省厅拟于6月1日开始在枣庄、济宁两市进行试点,并于7月中下旬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各市也可选择条件较好的县(市、区)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工作模式,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从2008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主要任务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12月10日前,各市要对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 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厅道路运输局(传真:0531-82973572、Email-ygj923456@163.com)。在此期间,省厅将组织督导组赴各市调查了解情况,并对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就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

第四阶段为坚持与提高阶段,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主要任务是:将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办法坚持好,落实好,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特点,对追踪处理工作的内容、措施和办法等进行调整、完善和提高,使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工作成为我省治超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促进全省超限运输形势的根本好转发挥积极的作用。

超限车辆追踪处理办法

为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促进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 3 法(试行)》和《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

超限车辆追踪处理是指:交通执法检查发现超限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后,将其有关信息、违法事实等抄告交通相关职能机构以及公安、工商等部门,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加处罚的一种强化措施,其目的是形成处罚联动态势,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超限现象的再度发生。

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政府关于治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超限车辆追踪处理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正面引导、加强自律、严格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超限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和经营者依法实行处罚,建立追踪处理机制,源头上引导和规范车辆装载行为,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诚信与健康发展。到今年年底,基本建立超限追踪处理机制,对超限车辆全面实施追踪处理,为控制我省货运车辆超限率在5%以下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主要内容和处理标准

(一)建立“黑名单”公布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交通执法机构查处的超限车辆及其所属企业和驾驶人员,一律记录在案,并按月在交通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公布。

(二)建立超限车辆不良记录档案,加强超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年内累计5次超限10%-50%、3次超限50%-100%的车辆,进行书面警告。

2、年内4次超限50%-80%、2次超限在80%-100%的车辆,从第二年度起责令按季进行二级维护,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3、1次超限100%以上的车辆,暂扣《道路运输证》,责令立即进行二级维护,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经确认符合技术等级要求后方可返还《道路运输证》,准其继续运营。

(三)对屡次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依法裁量处罚。年内第一次超限运输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处罚,第二次比照按超限率提高一个档次处罚,第三次比照超限率提高两个档次处罚,四次及以上的,按最高档次处罚。

(四)建立超限车辆驾驶员100分处罚制度。对营业性驾驶员建立执业行为考核档案,进行100分制动态考核。

1、比照省厅《关于调整超限车辆处罚标准的通知》(2007鲁交体法10号)规定的处罚档次,以20%(含20%)超限率计5分为第一档次,之后每提高一个档次累计追加5分。

2、处罚记录为40分的驾驶员,责令停业培训学习3天,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3、处罚记录满60分的驾驶员,暂时收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责令停业培训学习一周,经考试合格返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可继续执业。

4、年内处罚记录满100分的,收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如继续执业需重新培训考试。

5、因超限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驾驶员,缴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年内不得重新报考。

6、年内处罚记录不足40分的驾驶员,于次年度清0。

(五)建立运输企业(业户)、货运站场违法经营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培育企业的良好形象。

1、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30%的企业,对其出具书面警告通知书。

2、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50%的企业,不得提升其信誉等级。

3、年内企业所属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车辆数80%或因超限造成较大伤亡事故的企业,视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责令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扩大经营范围,不予新增车辆许可。

(六)对于外省(市、区)超限车辆,将超限车辆、人员等情况抄告相关省市交通部门处理。其中同一企业的车辆在我省超限10辆次以上的,不予许可在我省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对于我省超限车辆同时有超载、擅自改装等情形的,抄告公安、工商等部门处理。

三、追踪处理机制

交通执法机构在依据相关规定对超限运输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后,填制《追踪处理通知单》(附件1),启动追踪处理与信息反馈机制。

实施追踪处理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本辖区的车辆抄告同级运管机构处理,辖区以外的车辆按各自系统报上级抄告或分办处理。外省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车辆由同级治超办抄告或汇总上报处理(超限车辆追踪处理流程图 见附件2)。各有关机构(单位)职责如下: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超限车辆不良记录档案,加强超限车辆的技术管理;建立超限车辆驾驶员不良行为100分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建立企业(业户)违法经营档案,严格质量信誉考核,引导企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不断扩大源头管理覆盖面,加强源头监管,严禁超限车辆出场(厂)、出站(港)。

2、交通稽查、路政机构:负责路面执法检查,实施现场处罚;建立超限车辆登记、抄告制度,履行好登记抄告职责。

3、厅信息中心:整合运政、路政、稽查、源头管理、规费征收等交通执法机构数据库,设计网络架构,制定业务流程,搭建统一的信息收集、处理、发布平台,为实施追踪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其他机构或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追踪处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面整合交通各执法机构查处超限运输及追踪处理情况的数据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具有录入、分办、处理、汇总、查询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嵌入内部制约与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车辆超限追踪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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