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预售资金监管

2024-06-12

长沙市预售资金监管(精选9篇)

1.长沙市预售资金监管 篇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免于监管担保书

(监管部门):

公司系我司全资或控股50%以上子公司,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已达到预售条件,现由我司担保申请该项目预售资金免于监管,如该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出现拖欠工程款、一房多卖、延期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取消预售资金免于监管的优惠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司承担连带责任。如该项目在开发建设中,出现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由我司筹措资金完善该项目建设,确保将已预售房屋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

特此担保。

母公司法人签字:

母公司盖章年月日

(该担保书在开发网预售资金监管专栏的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表格下载里下载)

2.长沙市预售资金监管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给出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并且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当中,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给出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进而造成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加强并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给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制度的模式, 以便使我国房地产市场趋势规范化。

一、预售资金管理的现状及缺漏

1. 资金监管主体地位不明确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 是为了将预售资金切实使用到房屋工程建设当中, 从表面上来看, 这种行为是商品房买卖双方交易的一种延续行为, 然而从实际来看, 这种行为是政府权利融入经济生活的一种体现。但是, 由于当前我国行政权利巨大, 在要求弱化政府权利的背景下, 把该项监管权交予其他组织 (工程监理机构、商业银行等) , 对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极为有利。与监理机构等组织相比, 政府监管存在明显的不足, 例如缺乏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等。

2. 商品房的预售监管不利

在一些城市与开发企业, 已经实行了预售商品房预先征收部分房款的方式, 从该方式自身而言并不存在任何的不妥, 然而在实际的过程中, 则出现了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为几点, 即:在法律程序上缺少保障;当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举措, 且监管力度不足。

3. 资金管理混乱

在我国有关法规中指出:预售资金应该用在相关工程建设中, 然而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范畴以及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假使房地产开发商把预售资金挪用到其他地方, 那么就将威胁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1. 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的风险性

商品房在预售的过程中, 还不存在实物, 开发商不能即时实行房屋交付行为。预售行为是远期交货的一种买卖行为, 因为在信息方面不是相互对称的, 其自身就隐藏了不足与缺陷, 换而言之, 就是商品房预售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

2. 商品房预售风险的不利影响

由于商品房预售的义务履行周期较长, 所标的物还未明确, 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而这风险将对商品房买方、房地产市场等带来不利影响, 同样将严重威胁到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例如房地产在预售阶段, 房屋没有建成, 购房者难以对买卖标的做出准确的判断, 并且购房者通过银行贷款或者是一次性付款的方式, 将全部的房款都给开发商, 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就无形地转嫁给了购房者。假使开发商一旦出现风险, 那么购房者的利益将受到损伤。

3. 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危害

在某种层面上来讲, 预售制定的实行使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门槛降低, 一些开发实力不足的企业进入该行业, 对房地产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破坏。假使房地产企业投资失利, 购房者与银行都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购房者可能无法如期收到房屋, 而银行作为开发商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那么必然会承担极大的金融风险。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制度的模式

1. 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及确立标准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 首先就必须对具体的主体加以明确, 使其真正地实现监管作用, 这种做法不但能够提升监管的效率, 同时还能缩减监管成本。然而, 从当前制度的评价与考察而言, 单一的主体进行监管是难以实现目标效果的, 所以, 应该采取多机构联合规制的模式。

2. 提高开发商准入门槛, 建立信用审查机制

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实行, 使得企业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门槛得以降低, 而部分资历、综合实力等各个方面较差的企业进入到房地产行业中, 进而使得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加大。为了能够有效降低风险, 保护购买者的利益, 应该将开发商的准入门槛提高, 并且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信用审查机制, 对开发商的信用进行有效的审查。

3. 逐步实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近些年来,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然而在投资融资渠道有限的状态下, 却面临着新问题。具体表现为开发商对预售款与银行贷款等有较强的依赖性。针对这种情况, 我国房地产行业应该学习国外先进国家的经营理念, 并且积极实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劵化, 以便确保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4. 统一预售款的收存方式

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 应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有效的、统一的管理, 以避免预售资金挪用风险的发生。因此, 对于预售款的收存方式, 必须进行规划化、统一化的管理。

四、结语

在新形势下,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一种销售手段, 是一种期房交易, 与购房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要想保证购房者的利益, 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那么就应该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作品欣赏

摘要:文章将阐述预售资金管理的现状及缺漏, 指出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并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制度的模式, 以便有效促进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周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探析——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04) .

[2]周帆.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之探析[D].山东大学, 2011.

3.黄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三

甲方: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 乙方: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丙方:(合作银行)丁方:(开发企业)

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设立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事宜取得一致意见,根据《黄石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黄房管文[2017]57号)等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基本情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 坐落位臵:

二、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管理

1、丁方在丙方开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为: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该监管账户的使用范围仅限本项目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收存、1

拨付和使用;该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乙方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应当协助丁方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部存入丁方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3、丁方应当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对应的其在丙方设立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丁方使用监管资金时,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用款事项等相关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设计费、监理费和法定税费等。甲方审核批准后,由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内容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给丁方或与丁方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4、丙方凭甲方签署的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用途、收款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拨款,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5、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由甲方与丙方共同进行审核,甲方负责审核重点监管资金是否已蓄满等,丙方根据甲方签署的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拨款。

6、丙方每个工作日将前一日账户交易明细信息(通过邮件发送电子版,应当包含监管账户累计收款金额、累计付款金额及余额)发送甲方;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银行对账单(纸质 2

版)报送甲方。

7、项目预售过程中,公积金贷款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丁方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的,应当与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并将原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

8、丁方承诺所提供的资金监管相关资料真实确定。由于丁方提供资料不真实造成拨付资金错误或延误的,丁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9、协议四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全面履行协议约定,因一方违反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完全、充分履行协议;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仍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调的,可向黄石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协议须经四方签字盖章,自甲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至甲方通知相关方撤销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之日为止。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年 月 年 月日

4.长沙市预售资金监管 篇四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

甲方:(建设银行)乙方:(房地产开发商)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职责,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作为甲、乙、丙三方已签订的浙房杭州市预监()号《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乙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甲方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乙方应将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相关情况告知贷款银行和购房人。对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的购房款、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划转入上述资金账户内,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和用款申请拨付资金。乙方和丙方对各自提供的支付结算证明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甲方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

五、甲、乙、丙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与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封闭管理协议等法律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已签订的法律性文件的约定为准。乙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封闭管理协议)的约定同步归还在甲方获得的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具体操作按照已签署的法律性文件执行。

六、甲方未履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

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可利用所拥有的网络平台为乙方提供便捷的监管账户查询服务或按月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明细和账户余额。甲方履行本条款即视为甲方已履行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的义务。

八、甲方对乙方、丙方或购房人所提交的材料仅负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不承担责任。

九、对因丙方未认真审核,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乙、丙双方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监管义务不超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范围。

十一、甲方在依据既有收费标准收取监管账户相关支付结算费用的同时,按本监管项目预算清册总额130%的%比例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工程资金监管费。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5.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样板) 篇五

甲方(开发商)

乙方(金融机构):

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兴建项目预售款的监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路,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号为号,兴建房地产项目,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拟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预售申请,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预售款之监管机构,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之工程监理机构。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同意:

1、本项目预售楼款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在乙方须设立专门帐户。

2、同意为《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中的乙方(即本项目的预售款监管机构),共同履行《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本项目的预售款专门帐户,帐户名称:。

3、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丙方根据本项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划款,未经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直接向甲方划拨工程款。

三、本项目预售款的监管期限,从预售款进入在乙方设立的专门帐户起至本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止,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四、乙方和丙方监管不当,造成购房人损失的,应当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1

六、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一份,具同样法律效力,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6.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书 篇六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监管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乙方)

甲方经批准,在区号地块项目(第批预售套)预测面积为平方米,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为申请预售,特委托乙方作为监管单位,对预售款进行监督。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商品房管理部门对银行的要求,应甲方所托,对上述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

为保证预售款用于预售项目,确保商品房如期交付,保护购房者利益。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预售款监管单位。

二、经批准预售后,乙方为甲方开列专户(或沿用原账户),专门用于本项目预售款的收

入和支出。

三、甲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本项目的预售款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保证按月提供本项目预售情况清单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根据具体情况,乙方

可提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如明细账页等)

五、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可应甲方要求向客户提供本项目资金的运转情况。

六、本协议不构成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承诺或担保。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年月日

7.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篇七

甲方:(金融机构)乙方:(开发商)丙方:(工程监理机构)

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证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套,预计售楼款约为万元,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邀丙方作为此项目的监理机构。

二、甲方依照《关于加强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北建房[200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的通知》(北建房[2007]50号)的规定,负责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甲方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四、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作为该项目全部商品房预售款的存款帐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等)由承购人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帐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或转作他用。

五、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预售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六、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 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时,乙方应同时向北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专用帐户的证明(并附送原件以作校对)。

七、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甲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投资额证明。

八、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投资额证明,结合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用款额度,并按工程进度拔付资金。

九、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房款,必须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十、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原签订《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三方一致书面同意并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专用帐户取消监控手续,其专用帐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方可解除监督管理。

十一、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帐户开户行:。

十二、本协议于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一份送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8.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2010年11月19日 累计点击次数: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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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环境保护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补助为主,包括以奖代补、以奖促治,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拨付、绩效考核等六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在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组织对外公示,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避免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重复支持,对筛选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评审专家库由市环保局、市采购办共同管理、共同抽取。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额度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

(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生态市建设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湘江流域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环境敏感点的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区域的环境治理项目。

(三)城乡环境污染整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应用;各类废弃物的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五)涉及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生态建设等研究课题。

(六)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七)民众环保自治创建。

(八)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总投资额4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100-400万元以内的,给予总投资额3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400-800万元以内的,给予总投资额20%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15%以内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单位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2、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3、建设项目申报的,必须已获得相应的环境影响批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文件。简要概述项目情况,环境效益、总投资、申请资金等。

2、长沙市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4、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建设项目需要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万元以内或总投资100万元以内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建设性方案,其项目建设性方案应由具有类别相一致(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乙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50-200万元以内或总投资1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300-8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类别相一致(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乙级资质或乙级以上的单位编制。

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8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具有类别相一致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格式,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纸质一式3份,其中1份报送市财政局、2份报送市环保局。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双面印刷,由区、县(市)分项目统一装订成册。

各地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将项目所有材料报送齐全,逾期不予受理任何申报材料。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原则上不直接接受项目单位自行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公开申报、分批审核、分批公示、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由项目实施地所在财政局、环保局初审后,联合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申报。

各区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受理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初审内容从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查看原件,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减少该区、县(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数量。

第十二条区、县(市)财政、环保部门向市级申报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管理处室和监察支队对申报单位的合法性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审后,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织环保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可行性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

市环保局各业务处室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项目的准备情况在市级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环保局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会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实行公示制度,在《长沙晚报》和相关网站上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过后,无公示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在市政府领导最终批示到达后5个工作日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按工程进度审核把关。

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将当年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取得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等管理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方案检查监督实施进度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并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滥用和挪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试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按长环发〔2009〕18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及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执行验收。

对于不按批准项目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者项目完成后不及时申请验收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及时递交延期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专项资金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可优先该区县(市)环保部门提出净结余资金安排建议,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审定;资金安排建议不合理的,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暂停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变相重复申报);

(二)已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连续申报的单位但其主要环境效益下降,且有环境违法记录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的。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弄虚作假骗取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同时由同级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十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操作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篇九

编号:

字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甲方对乙方项目专户资金具有监控权,使用专户资金须经甲方专管员审核确认与该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约定付款计划相符并签批后方可支取。对符合条件的开支项目,甲方要予以及时审批支付,不得无故拖办。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效时限从本协议签订时起该开发项目预售的第一笔房款起至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时止。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所需资料。

(一)乙方支用土建、施工工程款时,需提供有施工单位付款申请,监理公司同意支付意见,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二)乙方支用购建材或设备款时,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要有乙方采购材料的条款,并需提供与工程进度实用数相符的采购材料清单,乙方支款凭证等附件,甲方才能支付。

(三)乙方使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报建费及缴纳税费时,支款凭证中收款单位及用途必须与预售项目所支费用内容相符。

(四)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相关支付财务票据。

第六条 双方责任事项

(一)乙方应将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 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二)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本协议项目的预售款回笼和使用情况、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供项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最新投资计划情况;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预售款收款凭证、预售款收支明细帐、银行帐等财务资料,并向甲方提供现场审查有关资料的便利,同时,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将上述资料根据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提供该局监督检查或备案。

(三)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甲方应为其公司向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实出具前次预售款监管情况证明(收支账款说明)。

(四)乙方在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如需要甲方配合出具相关存款证明,甲方应在核实预售款确已存入监管专户中后,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乙方未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同时在乙方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六)乙方如出现有向甲方提供虚假支款证明套取专户资金等情况,甲方有权提请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乙方 采取相应的行政查处措施,乙方应当立即自筹资金返还套取的资金,在所套取的资金未返还前,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于监管账户中已有资金的一切支取行为。

(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注销监管账户,在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注销其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以《XX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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