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2024-09-14

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精选10篇)

1.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篇一

一独办理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双方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人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婚育证明(区内村、镇两级证明);非本区户籍一方,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4、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父母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双方2寸合照2张;

6、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申请照顾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交还持有的证件。

2.再生育审批个人承诺书 篇二

我们夫妻承诺:《夫妻两生育申请表》(《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所填写的所有信息属实,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真实有效,自愿承担因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

1、承认取得的再生育证始终无效;

2、已生育的,承认是违法生育,并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承担社会抚养费按自由裁量最高倍数征收(包括个人年实际收入超出部分,按最高倍数加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3、承担纳入各类征信系统诚信体系黑名单的失信责任。

承诺人(手印):

年 月 日

3.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篇三

依据《宪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婚姻法》、《河北省计划生育审批程序》,制定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晚婚证:(领取结婚证一个月之内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

2、办理程序

(1)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2)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所在车间(工段),由计划生育宣传员开具结婚介绍信。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所在二级单位,由计划生育专干开具结婚介绍信。

(4)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晚婚证。二、一胎生育登记卡:(怀孕后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⑴男女达到法定婚龄,依法结婚领取结婚证的; ⑵婚后无子女的育龄妇女; ⑶夫妻没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二级单位计划生育专干出具:

①医院开具的已孕诊断证明及复兴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四项优生检测报告单;

②配偶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及本单位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信(男方无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开证明信)。

③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一人即可)、户口本等原件; ④夫妻合影二寸照片1张。

⑤填写《一胎生育登记卡申请表》一式两份。⑶公司计生办根据《河北省第一个子女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到复兴区计划生育法规科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⑷《一胎生育登记卡申请表》分别由二级单位计生办和公司计生办存档。三、二胎生育证:(怀孕前办理)

1、符合办理的条件: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者。

2、办理程序:

1、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同时填写《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一份(复兴区技术服务站领取)。

2、双方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查,张榜公布十日,经确认无异议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内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公司计生委。

3、公司计生委审批后报复兴区计生局审查。除报送《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外,还应当提交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并应根据不同申请理由,分别提交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①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病残有关病史资料或医学证明。

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交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和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③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经调查后出具的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④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应提交残疾者所在部队或民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属于“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应提交《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或成人伤残有关病史资料。

⑤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所属民族(壮族、满族除外)的证明。

⑥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应提交市级侨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婚育状况的证明。

⑦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应提交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原属离婚的,还需有与原配偶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

⑧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一般应为原件,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经区计生局审核无误后,有关证件应及时退还持有人,复印件上报。

公司计生办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及《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或《河北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计生办主任签字,并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随有关审批材料一并报区计生局审批。

4、公司计生办收到区计生局签发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应在十日内通过二级单位送达申请人。区计生局下达的《再生育子女批复》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存档。

5、《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持证人保存备查。当年持证未生育的,应在下年一月底前由公司计生办办理延签手续,并填写《上持证未生育夫妻名单》并存档。

6、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因婚姻状况变化、户口变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条例》规定且持证人尚未怀孕的,自不符合《条例》规定之日起《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由区计生局收回作废。

7、持《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生育子女死亡的,凭子女死亡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认定,可以重新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原《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予以收回。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办)符合办理的条件:

1、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2、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3、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4、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女方持四张小二寸夫妻合影照片、结婚证、一胎生育登记卡,到本单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报人双方单位分别审批。

2、由女方二级单位计生专干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申办人的结婚证、一胎生育登记卡,报公司计生办审批,由公司计生办到复兴区计生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三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分别由公司计生办、夫妻双方单位各存档一份。

4、如女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需先在《邯钢报》刊登《遗失声明》,再按照上述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五、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1、独生子女费: ⑴符合办理的条件: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男女职工。

⑵发放程序:

①二级单位计生专干为本单位女工办理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直接在厂部登记并输入微机(如是本厂双职工,男女享受待遇情况分别输入各车间帐内)。

②男职工享受待遇情况,要在接到女方单位盖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及女方单位未休育儿假(一年半)的证明信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费(自领证之日起)。

③二级单位以科室、车间为单位,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发放依据。由各单位基层宣传员填写《奖金发放明细表》,一式叁份,并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填写发放时间、发放金额,报计生专干逐一审核并签署意见。由计生专干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复核。现金逐级下发。如有漏发者,于下次补发。

④发放完毕后,《奖金发放明细表》由财务、计生、车间(工段)各留存一份。

2、奉献二胎奖励 ⑴符合办理的条件:

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双方。

⑵办理程序: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到二级单位填写《奉献二胎人员奖励申请、保证审批表》,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审批。

②二级单位计生专干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奉献二胎人员奖励申请、保证审批表》,到公司计生办报批并领取奉献二胎的《通知》。

③二级单位计生专干持《通知》到本单位财务科领取奖励发给申报人,并在申报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登记。

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①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职工退休证》及两证的复印件两份(印在A4纸上),到本单位计生办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保证审批表》。

②由计生专干填写《正式退休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情况登记表》,并分批将该表在本单位及邯钢各生活区进行至少为期十天的公示。

③公示后,对符合奖励的人员,由计生专干填写《正式退休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劳资科审核盖章,报本单位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签字,此表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起报公司计生委审批盖章。

④各单位计生专干持公司计生委审核后的《正式退休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情况登记表》及公司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通知单》经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后,到本单位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⑤由各单位计生专干通知受奖励人员到本单位计生办领取奖金。发放奖金的同时,在该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加盖计生专干的印章,注明已领取3000元的奖励。

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

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

由丢失证件本人持相关证件向本单位计生办提出书面声明,由二级单位计生办负责核实情况,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后,方可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

②《职工退休证》丢失的

由丢失证件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本单位劳资部门证明方可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③独生子女父母已死亡的

2003年10月1日《条例》实施以前死亡的职工不享受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及以后死亡的,由代办人出示相关证件及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该职工死亡时间证明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

④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独生子女已满18周岁的,按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领取证件后,按奖励发放程序办理。

⑤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按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领取证件后,可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六、保险理赔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的条件

凡通过公司计生办办理入的各类独生子女保险。

2、办理程序:

⑴被保险人出险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⑵投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保险人户口本复印件、保险本、医院诊断证明、药费总单据、药费使用清单、出险情况说明报二级单位计生办。

⑶二级单位计生办开具单位证明信后,报公司计生办审核。

4.办理再生育证一次性告知书 篇四

符合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申请办理《再生育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需经夫妻双方单位(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

6.第一个子女属违法生育的,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7.其他证明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材料: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方父母亲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属同一乡(镇、街道)的,不需出具婚育证明;父母户籍地与独生子女方不属同一乡镇的,由父母所在单位(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再生育的,应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鉴定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应提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不育症鉴定书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5)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应提供女方姐妹均同意只由女方按照规定生育的协议书,姐妹一方无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注明并代为签署意见。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应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所在地为外省(区、市)的,由其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通过人工辅助技术也无生育能力不育症证明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7)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应提供全部同胞兄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8)夫妻一方系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应提交本人及生育子女的身份证明、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近2年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5.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篇五

一、派出所户籍警当场办理的事项: 1.6周岁(含6周岁)以下出生入户; 2.办理常住人口信息登记; 3.迁出户口;

4.本市内同性质户口迁移的一站式办理;

5.办理居民身份证及居民身份证号码(错号、重号)的变更、更正; 6.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7.所内分户、合户;

8.更改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附加项信息; 9.16周岁以下居民更改姓名。

二、派出所户籍警审核、所长审批后当场办理的事项:

1.本区内户口迁移的一站式办理(包括:夫妻投靠迁入、部队随军家属迁入、父母投靠子女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购建房屋迁入、工作调动迁入、招聘录用迁入);

2.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原籍是我市户口的应届毕业生); 3.本区内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入户; 4.刑满释放人员恢复入户;

5.16周岁以上居民更改姓名或16周岁以下居民更改姓氏。

三、户籍警审核、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后当场办理的事项: 1.代理行使城关派出所、小坝派出所、陈袁滩派出所所长的审批权(补录户口、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除外)。

2.区外户口迁移:夫妻投靠落户、老人投靠子女落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原籍是我市户口、现户口在区外,申请落户本市的往届毕业生), 购建房屋落户、工作调动落户、招聘录用落户、随军家属落户、退伍转业落户材料的审批,办理准迁证,准予迁入。

3.出生入户。六岁以上出生入户,有出生医学证明的。

4.补录户口。常住人口系统户口信息丢失,补录户口信息,户口本、户籍档案齐全的。5.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

更正出生日期。户口没有发生迁移,有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旧户口本、一代身份证或身份证编码表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6.某某医院支出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篇六

为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核算、监督职能,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确资金使用权限、职责和审批程序,根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医院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开支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2.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支出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避免支出的盲目性和随机性,确保医院有限的资金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过程中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3.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院在支出管理中,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4.凡报销的商品、工程、服务等款项在1000元以上的,须以转帐方式付款。

二、完善支出履行手续 各项支出的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等有关人员要在发票或有关凭证上签字,购置物品的需办理仓库验收入库手续,确保医院支出合法化、程序化。

三、借款审批制度

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借现金。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据,所在科室的第一负责人签字,财务科审核,经所属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要求及时报帐,自借款日起两个月必须还清所借款项,否则,财务科将从该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四、经常性支出审批程序

1.邮电通讯费:医院的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费通过银行划款的由办公室审签、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2.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同城不招待原则,确需招待的,工作餐需经分管院长签字批准、重要接待需经院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承办科室负责报销。招待时,须提供四单,即对方单位接待函或电话记录单、招待审批单、菜单、就餐发票。结算时,由接待科室负责人、院办公室主任、财务科科长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3.工资、卫生津贴:职工工资、卫生津贴的发放和调整,由人事科审签,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4.绩效工资:由核算办核算并编制发放表,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5.学费:职工经医院批准参加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的学习费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科教科签字,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6.差旅费:职工因公开会、培训、学习、联系工作等要严格执行医院请消假制度进行逐级审批。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经过逐级审批的出差审批单或会议(培训)通知,院级领导和科室第一负责人所附出差审批单或会议(培训)通知必须有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无经过逐级审批或未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财务科不予报销。出差的发票及其相关材料经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7.劳务费:医院出面外请专家劳务费支出由承办科室申请,主管部门签字,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8.医疗纠纷赔偿费:由科室申请,和谐办、医务科审签,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9.职工住院医药费补助开支:由医保办审签、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0.宣传费:广告、印刷等宣传费用,由办公室审签,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1.论文版面费:由主管部门和科教科审签,财务科审核,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2.车辆费用:由车辆的主管部门审签(办公室、医务科),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13.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排污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检测费、洗涤费等:由各主管部门审签,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4.零星维修用工:根据手续齐全的维修结算单和结算发票,承办科室申请,维修科室签字,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5.通过招标采购签订经济合同的药品、材料物资、设备款,由财务科按医院规定每月提出付款计划,经医院付款委员会集体讨论签字后,财务科根据付款委员会确定的付款金额对相关发票进行审核,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6.职工文体活动经费、职工(含在职、离退休)住院慰问以及在职职工(含直系亲属)离世慰问等相关费用,由工会审签,财务科审核,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7.离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和报刊杂志征订费用、离世抚恤等相关费用由人事科审签,财务科审核,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18.项目资金的支出:严格按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由项目经办科室书面提出申请,科教科签字,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审批。

五、对于基本建设支出、无合同约定的零时性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大额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1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须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具体支付需按程序进行审批。如需预付款时,最多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30%。付款时由承办科室根据工程进度(完成工作量)以及合同约定提出支付申请,同时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财务科审核,经管办登记,分管院长签字确认后,报纪委书记、分管财务副院长、院长签批后财务科方可付款。

六、各项支出要及时报账处理,每月1-25日的支出当月必须报账,25日后可以次月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七、行使审批权的各级负责人应按本规定的要求,逐级负责,层层把关。因把关不严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八、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7.申请审批程序 篇七

1、采购审批程序:

各区域申购物品报知楼面经理,楼面经理根据工作需求填写申请表,报店长审批后交至总经理审批,最后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采购;

2、出库审批程序:

各区域需要物品报知楼面经理,楼面经理签字后报店长审批,签字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3、报废程序:

各区域因自然损坏物品报知楼面经理,楼面经理检查落实后填写单据签字后报店长审批,签字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4、非正常营业单据:

作废单,退单,免唱单,先注明原因当班楼面经理签字确认,交至店长审批最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5、打折单据,由打折本人签字确认

6、入职程序:

当班经理向入职员工解说入职程序,公司概况,薪资标准,福利待遇,岗位职责及公司制度,入职员工填写好入职申请表,核实并确认入职信息完善无误,再由店长面试审核,最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7、离职程序:

员工工作满三个月方可办理正常离职程序,需提前10天填写离职申请,由当班经理核实离职信息完善无误后将离职申请交至店长再次审核离职信息及离职原因,最后交至总经理审批

8、请假程序:

需请假员工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三天以下的假交于当班经理核实后签字,再交至店长审批,三天以上的假由总经理审批

9、奖惩程序:

8.广告行政审批程序 篇八

1、不同的地区政策各有不同,但基本是分成设置审批与内容审批两个部分;

2、设置审批一般由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负责,一般要求你提供产权证明、结构图纸、设计画面、领表填写;

3、内容审批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领表,提供产权证明、营业执照、设计画面,及其他画面体现内容需要的证明文件。

审批项目名称:设置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设置户外广告)(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 003-1-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3-字项1-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1998年人民政府第18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1、申办人资质条件:在本区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本区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在本区进行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涉及发布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发布。(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九条)

2、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合法资格证明(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4)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5)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图(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2]159号,2002年5月9日第四条第(一)项);

(6)申请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由主管宣传的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7)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户外广告,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格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证明材料(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159号,2002年5月9日第四条第(二)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受理在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市容科科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本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区府的地位和性质,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依据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四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依据1998年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七条):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5)政府行政机关、建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6)风景名胜区和区、县以上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7)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8)烟草广告;

(9)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4、市政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审批户外广告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依据市规发[2001]79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第二条,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合发):

(1)落地式(落地的柱式等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屏、牌等)

①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原则上不得小于300米,30平方米—5平方米广告不得小于15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不得小于50米(广告集中展示区的广告媒体设置间距可以适当掌握)。在道路路口范围内应严格控制,确需设置的应结合周围环境统一考虑;

②不得延伸到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

③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

④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在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⑤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⑥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⑦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2)附着式(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结合)

①禁止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

②在平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在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在6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2米;在12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超过3米;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沿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③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④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应符合占路等管理规定;

⑤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

⑥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破坏城市景观,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⑦户外广告设施应与灯光和夜景照明相结合。

5、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制度。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京政管字[2000]113号《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

(1)道路范围包括: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公路一环、公路二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京沈高速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 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

①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②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

③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④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

⑤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⑥设置电子显示屏(牌);

⑦实物造型广告等。

6、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除上述第5条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依据京政管字[2000]113号《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

7、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设置意见后报市市政管委审批。

8、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依据京政管字[2000]113号《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款)。

9、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要求(依据市规发[2001]791号《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第三条):

(1)与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有具有建筑设计自制的设计部门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2)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3)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备案的,需经过备案,并符合生态、环保、结构、经济、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4)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10、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复审人员。

对不符和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复审人员。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复审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复审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审定人员。

对不符和复审标准的,复审后,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报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同意批准的,批转市容科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流程表。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不予批准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批转市容科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审批流程表。

时限:6个工作日

五、告知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对批准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批准文书。

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及申办材料。直接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负责填写审批流程表。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设置户外广告和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SZ003-2-2002(北京房山行审A类市政003—子项2—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在全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包括范围或地点、期限等)报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二)、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统一组织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在区范围内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由该主管机关向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申请(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向申办人出具行政审批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起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填写审批流程表,同时,向市容科科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不得妨碍市容观瞻(《北京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3、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社会秩序(依据《北京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4、凡在本区城、镇地区的商场、市场、餐馆不得在建筑物外强或门前设置临时性户外条幅、标语、标牌、实物造型及充气式的广告媒体,其临街的橱窗内外也不得张贴张挂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通告[1999]第1号《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第一条);

5、禁止在本市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各种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通告[1999]第3号《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第一条);

6、凡在本区城镇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交通护栏、灯杆、建筑工地、商场、市场、餐馆等不得设置户外条幅、标语、实物造型及充气式等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媒体,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玻璃内外也不得张贴、张挂经营性的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通告第5号《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第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和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并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转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备案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境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通过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告知申办人领取上述文书。

对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将理由、依据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填写审批流程表。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一、户外广告登记范围

下列情况应当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

二、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三、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制件)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发布非广告信息,应当提交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

四、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程序

(一)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

(二)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报有关登记所需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样式附后)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

五、申请户外广告变更登记手续

(一)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己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申领、填写《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样式附后);

2、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需要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原登记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六、申请户外广告注销登记手续

(一)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的情况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l、申请人申领、填写《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2、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和有关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七、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登记,由申请人到设置地工商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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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户外广告登记文件示范样本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填写示例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编 号:

制表机关:XX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 下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申 请 人 情 况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邮编:XX 营业执照号码:XX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码:京工商广字第 X X号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广告媒介:路牌

规 格:6×10

发布地点:天竺立交桥南侧路东

类 别:经营性户外广告

发布时间:1993年 7月 1日至 1995年 7月 1日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3、《户外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制件

4、广告合同

5、《场地使用协议》

图 样

以 下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填 写

受理日期:

核 准 登 记 事 项

单位名称:

广告媒介:

规 格:

发布地点:

类 别:

有效期: 盖 章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户外广告登字第 号

备 注:

说 明

一、单位名称填写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二、规格以M(米)为单位表示;

三、发布地点填写要详细具体;

四、类别填写经营性户外广告或广告主自设户外广告;

五、广告发布后报送彩色扩印照片二张备案。

2、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示例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编 号:

制表机关:XX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 目 原 登 记 事 项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单位名称 北京XX广告公司公司

广告媒介 路牌

规 格 6*l0

发布地点 竺立交桥南侧路东

类 别 经营性户外广告

有效期

1993年 7月 1日至1995年 7月 1日 1993年 7月 1日至1996年 7月 1日

申 请 变 更 理 由

因业务开展要求,申请户外广告发布时间延长一年

(盖章)年 月 日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①营业执照 ②广告经营许可证 ③变更的申请 ④原登记证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填 写

受理日期: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盖章 年 月 日

核 发 登 记 情 况

注销原登记证 户外广登字第 号

核发新登记证 户外广登字第 号

备 注

3、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编 号:

制表机关:XX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单位名称 北京XX广告公司

广告媒介 路牌

规 格 6×10

发布地点 竺立交桥南侧路东

类 别 经营性户外广告

有效期

1993年 7月 1日至 1995年 7月 1日

申 请 注 销 理 由

广告招商不力,三个月内未能发布,申请注销。

(盖章)年 月 日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①营业执照 ②广告经营许可证 ③变更的申请 ④原登记证

受理日期

注 销 登 记 意 见

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登字 第 号

4、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协议示例

协 议 书

甲方:北京XX公司

乙方:北京XX广告中心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旧办公楼、拐角楼楼顶经营商业广告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北京市XX区XX大街XX号的旧办公楼、拐角楼楼顶,东西长60.5米,南北长42米,和北京市XX区X X路X X号的东综合楼楼顶,东西长14米,南北长(西侧)10米,总计 126. 5米(以下简称楼顶),做为乙方经营商业广告的场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楼顶计租日期为政府批文批准之日计,楼顶租赁期限从广告正式发布之日到满3年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年XX万元,电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

在经营广告得到政府批准后一个半月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支付XX万元,年租金余额(即XX万元),从计租日期满半年后一周内一次付清。第2、3年租金每半年为一支付期,即在上次付款满半年后的第一周内,支付年租金的50%,余此类推。经营广告所发生的电费,乙方按实际发生的用电量于次月第一周内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负责为乙方提供向有关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楼顶图纸。

2、乙方报批完成后,负责向乙方提供广告安装和使用等的配合工作。

3、负责向乙方提供广告所需的用电量。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向甲方支付楼顶租金和电费。

2、乙方所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主要用于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标志和国内外知名的产品宣传。

3、负责经营广告的报批、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等的实施和费用。

4、确保经营广告的施工质量,因施工质量造成楼顶漏雨或结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全部承担因设计和施工质量引起的安全连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租金和时间向甲方支付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乙方承揽违反有关规定的商业广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本合同未执行天数的租金。

3、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力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每年合同额的50%。

第八条 约定事项

1、乙方同意在楼顶为甲方预留20M用于宣传甲方产品,只收取制作成本费;

2、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出租楼顶,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3、本合同期满后,由乙方投资的广告设施归乙方所有,但拆卸时不得损坏甲方楼顶防水工程和结构。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自本合同正式生效后2个月内,若乙方得不到政府的经营批文,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北方xx公司 乙方:北Xxx广告中心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户外广告合同示例

XX广告公司户外路牌发布合同

甲方(发布方):北京XX广告公司 乙方(广告主):XX 集团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1998年 2月19日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路牌

二、广告位置:1、4、5、6、7、8、11、12、17、29、32、33、38、39、40、43、44、59、60

三、广告规格:6×10M

四、广告期限:自1998年2月至1999年2月,共计1年。实际发布时间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发布时间为准。

五、广告价格:

l、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l万元/块.19块。年合计19万元。

2、广告费的支付:第一期款:签定合同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计19万元。

六、双方责任:

l、甲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2、乙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甲方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不合格,稿样退回乙方修改。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创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乙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甲方不予顺延。

3、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款,及广告稿样经确认后(30)天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3天内,甲、乙、制作三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报告》上签章,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不及时验收,超过3日后,甲方视同乙方验收合格。

4、乙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l、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银行: 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6、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登字第 号

单位名称: 广告媒介: 规 格: 发布地点: 类 别: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户外广告登记证填写说明

一、()内填写所在地简称;

二、规格以m(米)为单位表示;

三、类别填写经营性户外广告或广告主自设户外广告。

西单地区户外广告审批程序

2004-06-25

一、办理顺序:

1、到区政府经济大厅领取区市政管委、区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表格。

2、持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规划科办理户外广告前置审批手续。

3、持所有资料到区市政管委、区工商局办理相应手续。

二、需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申请设置一般性户外广告(自设广告):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2)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5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物产权单位出据的房屋产权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单位统一设计的意见。

(5)设计安装安全保证书(由安装单位写)。

2、代理申请设置户外广告:

除提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除提交上述材料还需提交具有工程鉴定资格单位提高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及其单位资质证明。

三、审批周期:

自接到办理户外广告申请之日起(必须资料准备齐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包括初审、会审并签署相关意见),由报批单位取件。

1、初审:由经办人接件后,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初步审核意见,2、会审:由经办人于每周四将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主任、主管副主任共同审议,讨论通过后由主任签发,到综合科盖章。

四、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联系电话:66059091 联系人:魏建新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三、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向辖区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在证明、文件齐备后工商机关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下列重要路段、场所和特殊行业的户外广告直接到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①遥墙国际机场、经十东路、顺河高架路、绕城高速公路、其他高速公路济南段;②市属公交车体;③跨区(市)、县发布;④所有房地产项目及房地产经营者的形象户外广告

四、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济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市中区建设路85号802室)电话:8256956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00 表格下载: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户外广告审批流程图

初审 补正 不合格 材料后 初审合格 审批同意 审批 不同意

说明: 1,受理范围: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彩旗,条幅等广告的审批;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的审批.2,所需材料: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计图纸(A3彩色打印三份)及设计说明,自有广告载体的证明文件,设置公益广告的应提供各级政府或大企业党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3,办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准备材料

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备案

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报主管领导审批

审核报送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进行户外广告审批登记.填写《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一式三份

报送材料不完备和不符合标准,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

密云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法

密政发[2001]65号

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在以下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媒体须经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101国道密云段、新密顺路、密平路、密兴路(密云至兴隆)密云段、密溪路及其它主要道路;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

(三)旅游风景区;

(四)县城30平方公里规划区的其它地区。

二、在下列户外广告媒体上设置户外广告须经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立交桥、公共汽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广告;

(二)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三)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三、下列各类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媒体须经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设置高度超过7米落地式的广告媒体;

(二)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三)设置电子电子显示屏(牌);

(四)实物造型广告。

四、显示单位名称的招牌不得由单位随意自行设置,必须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在节日、宣传日、喜庆日及单位开业日等有庆祝意义的日期设置商业性宣传横幅、竖幅、布帐、充气实物形体,须在设立之前报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周。

六、鼓楼东西南北大街、新中街、新西路、新东路、滨河西路、公园街、行宫 街宫街、城后街、车站路、密溪路列为户外广告控制区,户外广告控制区内不得设置无光源广告媒体。

七、户外广告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理:

1、申请者设置户外广告前到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领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份。

2、申请者在递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时递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代理发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原件;

(2)户外广告设施彩色效果图(照片)一式三张;

(3)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

(4)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物安全证明材料。

3、经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初审后发放《户外广告审批表》三份,由申请者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直接由县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审批单位联合审批。

4、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综合其他单位的审批意见后确定是否准予设立,准予设立的在确定设置地点、期限后发给申请者《户外广告审批表》、《户外广告准制证》各一份。

(二)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高层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电子显示屏(牌)、大型户外广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到县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领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一份;

2、申请者在递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时递交本办法第六条第2项规定的材料;

3、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根据递交的材料会同其它审批初审单位确定意见。

八、户外广告管理措施

(一)拆除城区内所有单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及单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但字迹画面污染或损坏模糊不清的广告牌。单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设施、画面完好的广告牌可以设置到设置期限界满,设置期限界满后不再予以延期。

(二)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现有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媒体及单位名称标牌的检查力度,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对于设计制作未达到标准或广告宣传有错误的应限期改正或予以强制拆除。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户外广告主、代理发布单位,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予以处罚。

(三)依据整体设计方案制作户外广告媒体,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一次制作安装完毕。商业户外广告媒体在招商待做商业广告过程中不得空转户外广告媒体版面,必须在空置版面上发布公益广告或宣传标语。凡整体设计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未一次制作安装完毕,或者空置户外广告媒体版面,由县城管监察大队依法予以处罚。

(四)乡镇政府所在地、公路沿线、旅游风景区及其他城区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路政、工商管理所进行检查监督。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店及其他经营者在不属于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类户外广告内设置户外广告、单位招牌的,必须由有广告代理发布权的广告公司代理发布。

(六)任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占用国家空间资源,利用城市公共用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立户外广告媒体均须依法、有偿使用。利用市政公共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制作广告媒体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所有单位实行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使用权,利用单位公有或个人所有的建筑物、场地等户外广告阵地设立户外广告媒体,阵地所有者在不超过广告费20%的幅度内收取广告场地占用费。

(七)凡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应有采用电脑喷绘及有光源的户外广告媒体。

(八)广告主自设户外广告、广告公司代理发布户外广告,在户外广告制作前必须先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按批准的方案制作,按指定的地点设置。

九、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一)落地式广告媒体不得延伸至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以内的空间,坡屋顶、屋顶造型物的建筑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媒体。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遮挡绿化效果,不得破坏城市景观,不得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上或者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灯箱式广告媒体:

1、在一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媒体高度为1.5米。

2、在二层或三层的建筑物上,媒体高度为2米。

(五)在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建筑面部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作为广告媒体,其他形式的广告媒体包括灯箱、广告牌等一律不许设置。

(六)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设置与墙体成直角的广告,媒体的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6米,媒体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媒体的高度不低于4米。

(七)落地式的广告媒体必须有固定位置且采用喷绘,外打射灯或内打灯,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间距为: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媒体原则上不得少于300米。

十、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而未取得的,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由县规划局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三)房屋安全监察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弄虚作假,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出具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的,由市政管委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擅自发作商业性广告的,由市政管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侵占绿地或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法处罚。

(六)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樗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县交巡大队依法予以处罚。

(七)未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在我县人事经营或者发布内容不真实、不健康户外广告的,由工商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阎良区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及《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收费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设置规划允许范围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具有宣传作用的广告,广告牌或具有广告内容的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包括为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办法由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设置审批。

四、阎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阎良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五、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

2、现场勘验、审查批准。

3、收取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4、竣工验收,签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六、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设置申请。

2、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经营资质证明。

3、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设置效果图。

七、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在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后,由区市容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设置规定不予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

八、设置到期或需要变更户外广告设置主体资格,改变设置地点及发布内容的,应向区市容局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按照前第五条重新审请。

九、对违反本办法,未经主管机关审批,擅自设立户外广告,或在设置期满后不办理延期设置审批手续,以及擅自变更广告设置主体,改变设置地点的,一律视同违法设置。将按《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之规定,严肃查处。

十、本办法由阎良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2006年4月15日 户外广告审批的一些介绍

一、户外广告登记范围

下列情况应当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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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Post By:2005-1-18 10:53:00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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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制件)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申请发布非广告信息,应当提交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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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程序

(一)向发布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提出)。

(二)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报有关登记所需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样式附后)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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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户外广告变更登记手续

(一)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己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

1、申请人申领、填写《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样式附后);

2、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需要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原登记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六、申请户外广告注销登记手续

(一)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的情况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l、申请人申领、填写《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2、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原登记证和有关证明文件;

3、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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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登记,由申请人到设置地工商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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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户外广告登记文件示范样本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填写示例

户 外 广 告 登 记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编 号:

制表机关:XX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 下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申 请 人 情 况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邮编:XX 营业执照号码:XX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码:京工商广字第 X X号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申 请 登 记 事 项

广告媒介:路牌 规 格:6×10

发布地点:天竺立交桥南侧路东 类 别:经营性户外广告

发布时间:1993年 7月 1日至 1995年 7月提 交 证 明 文 件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有效复制件

3、《户外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制件

4、广告合同

5、《场地使用协议》

日 1 图 样

以 下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填 写

受理日期:

核 准 登 记 事 项

单位名称: 广告媒介: 规 格: 发布地点: 类 别: 有效期: 盖 章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户外广告登字第 号 备 注:

说 明

一、单位名称填写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一致;

二、规格以M(米)为单位表示;

三、发布地点填写要详细具体;

四、类别填写经营性户外广告或广告主自设户外广告;

五、广告发布后报送彩色扩印照片二张备案。

2、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示例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编 号:

制表机关:XX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 目 原 登 记 事 项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单位名称 北京XX广告公司公司 广告媒介 路牌 规 格 6*l0 发布地点 竺立交桥南侧路东 类 别 经营性户外广告 有效期

1993年 7月 1日至1995年 7月 1日 1993年 7月 1日至1996年 7月 1日 申 请 变 更 理 由

因业务开展要求,申请户外广告发布时间延长一年(盖章)年 月 日

提 供 证 明 文

①营业执照 ②广告经营许可证 ③变更的申请 ④原登记证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填 写

受理日期: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盖章 年 月 日

核 发 登 记 情 况

注销原登记证 户外广登字第 号

核发新登记证 户外广登字第 号

备 注

3、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户外广告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北京XX公司 地 址:XX区XX路XX号 编 号:

制表机关:XX工商行政管理局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单位名称 北京XX广告公司 广告媒介 路牌 规 格 6×10

发布地点 竺立交桥南侧路东 类 别 经营性户外广告 有效期

1993年 7月 1日至 1995年 7月 1日 申 请 注 销 理 由

广告招商不力,三个月内未能发布,申请注销。(盖章)年 月 日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①营业执照 ②广告经营许可证 ③变更的申请 ④原登记证

受理日期 注 销 登 记 意 见

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 户外广登字 第 号

4、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协议示例

协 议 书

甲方:北京XX公司

乙方:北京XX广告中心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旧办公楼、拐角楼楼顶经营商业广告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北京市XX区XX大街XX号的旧办公楼、拐角楼楼顶,东西长60.5米,南北长42米,和北京市XX区X X路X X号的东综合楼楼顶,东西长14米,南北长(西侧)10米,总计 126. 5米(以下简称楼顶),做为乙方经营商业广告的场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楼顶计租日期为政府批文批准之日计,楼顶租赁期限从广告正式发布之日到满3年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年XX万元,电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9.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篇九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邻里走访,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后,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10.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流程 篇十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落实便民惠民、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岛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规定,特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流程规范如下

办理条件: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已纳入WIS管理系正常婚嫁户口待落待迁人员可实行委托办理、青岛市内的除外)

办理要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审核:

(一)夫妻双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

(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夫妻双方和现有子女);

(六)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开具的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鉴定意见书;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不育症证明、收养证;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双方户口簿上注明少数民族;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单位证明、户口簿;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省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的外海、远洋捕捞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证明、渔业船员服务簿、户口簿;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父母的《烈士证》和《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伤残军人证和《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经地市级劳动保障局的

劳动力鉴定为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一方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子女超过18岁的应具体核实;另一方未育的婚姻情况证明;

10.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双方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非婚生育看实际随哪一方,子女超过18岁的应具体核实;

1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男方将户籍迁至女方家庭(最迟应在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并户的户口簿、赡养公证书、村级证明、村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实地调查报告;

1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村级证明、群众证明、实地调查报告;

1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村级证明、户口簿;

14.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村级证明、户口簿。

办理程序:

1.双方当事人申请,填写申请书。

2.镇(街)对申请人提出的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镇(街)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及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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