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借款合同(9篇)
1.金融公司借款合同 篇一
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
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
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
第二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
2.金融公司借款合同 篇二
关键词: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 而一但被确认无效, 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 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 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 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 企业间资金拆借由来已久, 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市场化经济时代一直存在, 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 亦有快速发展之势。然而, 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 也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 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因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的意义和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 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 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 从而参与竞争, 求得发展。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 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 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 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 因此要进行改革。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 而一但被确认无效, 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 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 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 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
由于旧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界定很宽泛, 导致的后果只能是过多的干预, 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使得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 畏首畏尾, 得不到法律的最有效的保障。如前所述, 新合同法严格界定了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对此我们应当明确法律、法规的范畴, 对于一些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不在此列, 不属于合同法界定的无效合同范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审查的一方面是主体资格问题, 某些特殊行业, 在从事经营活动时, 必须取得相关资质, 或为某种许可;另一方面, 要对合同的内容、标的物进行审查, 是否为禁止流通物等。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为之的行为, 则是当然的无效。而新合同法并未对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出无效的界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二、维持借款合同效力的立法趋向
在我国《合同法》施行之前, 借款合同适用的是1981 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第七条规定,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于1993 年修订一次, 相应条款被修改为:“借款合同, 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借贷的几个司法解释, 包括前述最高院的批复 (法复〔1996〕15 号) 就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出台的, 是对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的解释。比如:“……明为联营, 实为借贷, 违法了有关金融法规, 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 (法经发〔1990〕27 号) 、“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的规定 (法发〔1996〕19 号) 等等,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新的《合同法》取代了旧的《经济合同法》, 已经改变了那种一直以来“认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无效”的观点, 进一步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法定范围, 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无效外,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司法解释 (即法释〔1999〕19 号《〈合同法〉解释 (一) 》) , 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009 年4 月,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司法解释 (即法释〔2009〕5 号《〈合同法〉解释 (二) 》) , 坚持从宽认定合同有效的态度, 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进一步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作出了限缩性解释, 将这里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 在细分强制性规定为取缔性或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之后, 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三、变相借款合法化的法制环境
1999 年新的《合同法》不再使用“借贷”的措辞, 而统一采用了“借款合同”的称谓。在《借款合同》一章中, 没有把借贷行为界定为金融业务, 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贷款方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机构。并且《合同法》还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 企业之间有些借贷行为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合法解决。
在此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当年的2 月9 日发布《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 号) 。其中明确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法理上并无不同, 企业作为合法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 只要意思表示真实, 不应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
2005 年2 月9 日, 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实际上就是一种质押担保性质的借款, 依附借贷法律关系而存在, 典当合同就是一种抵押借款合同。按规定, 从事融资活动, 必须遵从有关金融法规。典当商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 应视为非法机构。然而作为一种融资手段, 典当业的兴起, 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
典当行自复出以来, 其主管部门历经央行、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 仅属于部门规章, 层级和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自2000 年8 月, 典当行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 似乎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随之取消, 但本质上仍属金融业务范畴。目前《典当管理条例》已处在国务院的积极研制之中, 或许有望在明年出台。
2005 年, 我国修订通过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资企业法”, 均未限制公司的资金不可借贷给关系企业。另外, 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 我国税务机关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但未限制, 而且在依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 年4 月17 日发布《关于印发< 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 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6 号) , 其中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通知的部分条款虽然已被后来的国税发[2009]29 号文件予以废止, 但上述规定仍被保留, 至今有效。
2001 年11 月,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企业间借贷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 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第二,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第三, 既然民间借贷已经放开了, 再继续禁止企业间借贷, 对企业“不公平”。据介绍, 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则第12 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 也在考虑对企业间借贷是否有条件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
而对于变相的企业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个与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释, 2004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 号) 第6 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该解释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看来, 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央行也注意到了“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 采取了一些变通方式, 比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 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 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 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协调而发挥作用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一些取长补短、调剂余缺的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还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 降低交易成本, 拓宽融资渠道, 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那么,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可以放任不管吗?金融毕竟是国家的经济命脉, 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不能游走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前述国务院颁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至今有效, 但其性质是行政法, 属于公法, 不能直接当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据。尚且该办法, 已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企业之间借贷, 其借款对象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其贷用资金属于自有资金, 不是转手放贷。此贷非彼贷, 与金融业务中的借贷截然不同。
法律一向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公法多为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法律, 一般而言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无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 完全打破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自主安排。大量、经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无效, 必将灭杀市场活力, 浪费社会资源。如若非法经营, 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应制裁。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对如何适用第52 条第 (五) 项规定的规定, 解决了正确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大问题。我们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立法意志, 严惩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 也要防止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滥用, 不恰当地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 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 损害交易人的合理预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当属有效。
参考文献
[1]吴合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2]姜振颖.合同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3.个人借款公司担保借款合同 篇三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4、借款担保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4.1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4.2丙方以自已所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5.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资金;
5.6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6.1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2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3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4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4.公司内部借款合同 篇四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内部借款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内部借款合同1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确定借款月利率.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1—30天 0‰—0.05‰ 1‰
31—90天 0.02‰—0.10‰ 2‰
91-120天 0.05‰—0.20‰ 3‰
120天以上 0.10‰—0.50‰ 5‰
第七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借款合同2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_ _项目施工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佰__拾__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_5.5_,利息在借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三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__年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款方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贷款方有权在借款方在公司内部银行中账户划款或在工程款收取中冲抵,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减收利息。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情节严重的,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五条 其它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
借款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借款合同3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_____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合同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借款合同4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从_____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_____ 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合同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借款合同5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确定借款月利率。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130天 00.05 1
3190天 0.020.10 2
91-120天 0.050.20 3
120天以上 0.100.50 5
第七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内部借款合同6甲方(借款人):
乙方(付款人):
第一章、总则
甲方因业务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出借款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借款给甲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XX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二章、借款种类
第一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临时借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第三章、借款用途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下的借款,甲方只能用于经营所用的流动资金。
第四章、借款金额和期限
第三条、协议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自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__。
第五条、借款协议签订后,乙方将甲方的全部借款金额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五章、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
第六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资金占用费年费率为______%;
第七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按月结算资金占用费,结算日为每月21日。
第八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结算资金占用费的基数为每年360天,从到款之日起,按照实际划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第九条、甲方必须在结算资金占用费日向乙方支付到期资金占用费或增加甲方的借款基数,甲方在偿还本金时,应结清资金占用费。
第十条、甲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可一次提前偿还全部借款,也可一次偿还部分借款,提前一次全部偿还借款本金时,应结清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甲方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时,应在到期日3日前与乙方续签借款协议,否则,按借款金额的___%进行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业务经理签字:
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签字:
财务主管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内部借款合同7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从_____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_____ 确定借款月利率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偿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管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管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管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5.公司银行借款合同 篇五
贷款人:_____
一、贷款金额:_____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_____个月。乙方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决定期限,贷款期满之前_____个月内确定。贷款起始日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由甲方自主安排。
四、贷款偿还: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_____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五、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到期为还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_____(盖章)贷款人:_____(盖章)
6.金融公司借款合同 篇六
一、相对于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的下降, 财务费用呈逆势增长
1. 营业总收入增长低于营业总成本增长。
据24家钢铁上市公司2012年中报, 除酒钢宏兴、太钢不锈、八一钢铁、新兴铸管4家上市公司外, 其他20家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同比均在下降 (见表1) 。
营业总收入的下降既与2012年上半年钢材价格总体呈下降态势相关联, 同时与其中多数钢铁上市公司钢材产量同比呈下降态势相关联。而且这20家钢铁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的降幅均大于营业总成本的降幅。
酒钢宏兴、太钢不锈3家钢铁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保持正增长, 与其生产规模扩大、较好的产品结构 (不锈钢业务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 相关联。新兴铸管则是非钢产业“反哺”钢铁主业的结果。八一钢铁营业总收入的小幅增加既与其生产规模扩大相关联, 又与新疆地区钢材价格降幅低于东中部地区相关联。酒钢宏兴、太钢不锈、八一钢铁、新兴铸管4家钢铁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的增幅均低于营业总成本的增幅。因此可判定24家钢铁上市公司均面临着高成本的经营压力。
2. 财务费用大幅度增长。
据表1可知, 除沙钢股份、新钢股份、安阳钢铁、凌钢股份外, 其余20家钢铁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均呈正增长, 完全区别于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呈同比下降的态势。这24家钢铁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同比增长34.01亿元, 增速达44.81%。宝钢股份、山东钢铁、马钢股份、武钢股份、华菱钢铁5家钢铁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绝对增量均超过3亿元;财务费用增速排在前列的是:宝钢股份同比增长655.73%、山东钢铁同比增长185.26%、酒钢宏兴同比增长110.41%, 马钢股份、本钢板材、韶钢松山、武钢股份、华菱钢铁5家上市公司同比增速超过70%。而同期24家钢铁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合计同比仅增长1.58亿元, 增速为2.33%, 管理费用合计同比增长6.48亿元, 增速为3.73%;24家钢铁上市公司营业利润合计亏损58.67亿元。这说明财务费用的大幅增长已成为“拉低”钢铁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钢铁上市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析
1. 从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的渠道看, 通过借款方式获得的现金占据了筹资现金流入量的绝对比重。
在24家钢铁上市公司中, 柳钢股份、华菱钢铁、凌钢股份、首钢股份、杭钢股份、三钢闽光、八一钢铁、本钢板材、新钢股份9家上市公司借款金额占筹资活动现金流入量的比重达到100% (见表2) 。
马钢股份、鞍钢股份等5家企业亦在98%以上, 武钢股份、包钢股份、酒钢宏兴、沙钢股份4家公司这一比重虽然低于80%, 但比重最低的武钢股份也达到了63.38%。这说明钢铁上市公司的筹资渠道还相对单一, 政府及金融系统需要在此方面给予钢铁上市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
据表2可知, 有19家企业借款资金同比上升, 鞍钢股份借款金额上升了237.70亿元, 增幅达165.17%;山东钢铁同比增加67.06亿元, 河北钢铁同比增加77.04亿元, 马钢股份同比增加91.83亿元。24家钢铁上市公司借款的现金流入量同比增加626.39亿元, 同比增幅达35.59%, 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将承担较高的财务费用, 而且因偿还债务而支付的现金需求量同样在增加。
2. 钢铁上市公司因偿债而支付的现金总量大幅增长。
从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的渠道看,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占据了筹资现金流出量的绝对比重。有22家公司偿债支付的现金量占筹资现金流出量的比重达80%以上, 其中酒钢宏兴、河北钢铁、宝钢股份、南钢股份、武钢股份、山东钢铁6家钢铁上市公司在90%以上, 华菱钢铁、凌钢股份、柳钢股份、韶钢松山、首钢股份、鞍钢股份、马钢股份7家钢铁上市公司在95%以上。
从偿债支付现金额的同比增长角度看, 24家钢铁上市公司用于偿债支付的现金同比增长967.41亿元, 增幅达61.73%, 而同期因借款而流入现金的增量仅为626.39亿元, 增幅仅为35.59%。其中有20家钢铁上市公司偿债支付现金额同比呈正增长, 华菱钢铁偿债支出额增加85.39亿元, 马钢股份偿债支出额增加141.18亿元, 宝钢股份偿债支出额增加218.17亿元, 鞍钢股份偿债支出额增加230.46亿元, 武钢股份、酒钢宏兴等9家公司偿债支出增加额亦在10亿元以上。酒钢宏兴、马钢股份、鞍钢股份因偿债而支付的现金增幅均超过100%。上述两个方面说明了多数钢铁上市公司在2012年上半年经历了一个偿债高峰。
对比钢铁上市公司在借款流入现金增量排名与偿债支付现金增量排名可发现二者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即在偿债支付现金增量排名较靠前的企业, 其借款流入现金增量排名亦较为靠前。鞍钢股份、马钢股份、山东钢铁、武钢股份、韶钢松山、酒钢宏兴6家钢铁上市公司在偿债支付现金增量排名中均进入前8名, 其在借款获得现金增量的排名中亦进入前8名;杭钢股份、三钢闽光、八一钢铁、南钢股份、本钢板材、新钢股份6家钢铁上市公司在偿债支付现金增量的排名中位居后六位, 其在借款获得现金增量排名中亦处于后六位。这一现象说明: (1) 多数钢铁上市的偿债规模决定了其借款规模; (2) 偿债规模与借款规模的同步增长, 表明多数钢铁上市公司短期借款期限甚至是比一年期还要短。
由于24家钢铁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量远低于其偿债支出, 同时多数钢铁上市公司在投资活动方面亦存在大量的现金支出, 因此可断定多数钢铁上市公司为支付到期的偿债金额只能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得以实现, 从而使这些公司的资金净流入量规模存在进一步缩小的可能性, 资金紧张的局面会进一步加剧。
3. 钢铁上市公司短期借款额度上升。
依据24家钢铁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信息可知, 2012年上半年短期借款增量合计达650.22亿元, 同比增幅达26.51% (见表3) 。
有20家公司短期借款同比正增长, 其中河北钢铁同比增加139.83亿元, 山东钢铁同比增加126.7亿元, 鞍钢股份同比增加87.08亿元, 武钢股份同比增加73.68亿元, 包钢股份同比增加58.77亿元。八一钢铁、杭钢股份、南钢股份、太钢不锈4家公司同比负增长。短期借款增幅超过100%的是包钢股份 (同比增加386.62%) 、山东钢铁 (同比增加305.27%) 、鞍钢股份 (同比增加114.65%) 、新兴铸管 (同比增加101.88%) 。结合钢铁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可发现:粗钢产量规模偏大的企业其短期借款增量规模同样较大。
2012年上半年24家钢铁上市公司长期借款合计减少239.06亿元, 同比减幅达25.54% (见表3) , 其中有16家钢铁上市公司长期借款同比负增长, 太钢不锈 (同比减少57.95亿元) 、华菱钢铁 (同比减少46.04亿元) 、鞍钢股份 (同比减少45.17亿元) 减少量位居前三位。多数钢铁上市公司长期借款的减少主要源于报告期内偿还借款所致。马钢股份、宝钢股份、酒钢宏兴、新钢股份、柳钢股份、新兴铸管6家公司同比正增长。由于短期借款偿付期限在一年以内, 因此短期借款通常能缓解借款企业某一时刻 (或者是较短时期内) 的资金紧张状况, 但不能缓解其长期资金紧张状况。多数钢铁上市公司短期借款的增加及长期借款的减少, 说明这些公司从银行获取长期贷款的条件进一步苛刻。如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量不能保持较大的一个规模, 短期借款的增加只会进一步增大钢铁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借款现金的大量流入与偿债现金的大量流出呈同步出现的状态, 则企业现金流量虽然在增加, 但其现金净流入额将有进一步“趋紧”的态势。
多数钢铁上市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还表现在应付票据增加上。24家钢铁上市公司中有15家应收票据呈正增长, 应付票据的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新开银行承兑票据增加所致。绝对增量排在前列的企业是河北钢铁 (同比增长84.86亿元) 、华菱钢铁 (同比增长32.44亿元) 、鞍钢股份 (同比增长28.71亿元) 、酒钢宏兴 (同比增长24.35亿元) 、太钢不锈 (同比增长17.34亿元) 、宝钢股份 (同比增长13.81亿元) 、新兴铸管 (同比增长13.68亿元) 。应收票据同比增幅超过50%的是太钢不锈 (同比增284.18%) 、柳钢股份 (同比增277.99%) 、华菱钢铁 (同比增90.37%) 、酒钢宏兴 (同比增75.45%) 、河北钢铁 (同比增277.99%) 、宝钢股份 (同比增65.40%) 、新兴铸管 (同比增58.28%) 、八一钢铁 (同比增55.94%) 。应收票据的增加虽然可以缓解开票企业一时的资金紧张状况, 但毕竟要在6个月内向银行偿还这部分资金, 因此应收票据的增加将加大开票公司半年后的资金支付压力。
据表3可知, 八一钢铁、杭钢股份、南钢股份、太钢不锈4家钢铁上市公司短期借款呈负增长, 其中杭钢股份、南钢股份、太钢不锈的应收票据同样呈负增长, 而八一钢铁应收票据的增量仅为1.79亿元。安阳钢铁、首钢股份、三钢闽光、沙钢股份4家钢铁上市公司短期借款的绝对增量均保持较低水平, 其应收票据增量或为负值或持平;与此相对应, 多数应收账款绝对增量较大的上市公司, 其应收票据绝对增量亦较大, 这一现象说明短期借款与应收票据存在一定的相关度, 即钢铁上市公司在资金紧张之时, 通常通过增加短期借款、应收票据的方式来缓解眼前的资金压力。
7.担保公司借款合同 篇七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 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 ,开户行: ,帐号: 。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样本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样本。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3)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4)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5)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6)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样本文章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样本出自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408587.html,请保留此链接!。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址:
联系电话: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地址:联系电话: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表达保证人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担保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编号为_________的购房合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_____%,执行年利率为_____%。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贷款人将对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公告,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本款所述基准利率以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计收罚息:
(1)按照万分之_____(大写)的日利率计收罚息。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 (大写)计收罚息。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或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入开立在贷款人处的指定账户内,账号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第_____种还款方式。
1、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法。
2、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_____日。
3、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_____日。
4、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
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
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 (定日/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
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每月还款金额=————————————————————————————
(1+月利率)借款月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借款月数
(3)其他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金额参照还款计划表。
(三)、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当期及逾期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划收金额。
贷款人不划收的,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四)、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款约定支付补偿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___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三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进行扣收。
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买卖双方就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在通知后可直接向保证人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 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物处置费、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如抵押人要将抵押物出租的,须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
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售或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若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若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无过错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账户直接划收上述保险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违 约 责 任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3、4款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 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 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六个月。
(4) 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 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6) 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
(7)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8) 保证人未履行第十三条第6款的约定义务。
(9)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事 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费用,采用下述方式承担:
(一)由签约方约定由 承担 费用。
(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以 方式承担费用。
(三)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 费用。
1、保险、评估费用。
2、保险、评估、登记、公证费用。
3、保险、评估、登记、公证、鉴定、鉴证费用。
4、其他 费用。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诉讼。
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其他管辖方式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或抵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_____份,登记部门_____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 提示
贷款人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可向贷款人进行征询。
贷款人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8.小贷公司借款合同 篇八
贷款人(甲方):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家庭住址
保证人(丙方1):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家庭住址
保证人(丙方2):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家庭住址
乙方向甲方借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及保证人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借款及担保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付款方式和计息、4.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年利率为﹪。
4.2 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4.3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以转账方式将款划入乙方账户。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偿还借款本金。
第六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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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按照贷款人要
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账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账务情况、借款人使用情况的查检查和监督。
6.2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付息还本。
6.3本合同下,如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贷
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七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
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7.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保证人保证责任
8.1 本合同所担保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办理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形成的债权。
8.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采取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自借、贷及保证人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及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以起诉方式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贷款人签字(公章):借款人签字(公章):
日年月
保证人(签字):保证人(签字):
日年月
9.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 篇九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1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ⅰ:
保证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转账凭证及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第二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2.1 借款利率为月息.2.2 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还本。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第四条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a.现金;b转账支付)
如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转账支付,出借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银行账号中: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付款行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据。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还款计划表履行还款义务。
单位:元
期数 还款日期 还款本金 还款利息 还本息合计 剩余本金
指定还款户名: 开户行: 还款银行卡号:
5.2 借款人归还最后一期本息时,应在保证人ⅰ见证下进行,否则,保证人ⅰ有权扣除借款人履约保证金。
保证条款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ⅰ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ⅱ自愿为保证人ⅰ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条款
第九条 担保约定
9.1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保证人ⅰ对出借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ⅰ承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经出借人本人亲自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保证人ⅱ自愿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导致保证人ⅰ承担保证责任时向保证人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保证人ⅱ追偿。
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变更本合同约定事项,如私自续期或终止合同等,保证人ⅰ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0.1 出借人保证自己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0.2在约定的期限内(7天)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证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0.4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10.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10.6 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10.7借款人、保证人ⅱ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8借款人、保证人ⅱ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9借款人、保证人ⅱ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证人ⅱ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1 合同各方均服从保证人ⅰ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并按约定向保证人ⅰ支付担保、咨询服务费与履约保证金。
10.12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ⅰ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证人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
第十一条 转让
11.1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11.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证人ⅱ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1出借人未依约出借款项的,出借人应按当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经济损失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14.2 出借人在借款期满之前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但月息调整为.保证人ⅰ另行为借款人匹配资金。
14.3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不足整月按整月计息。
14.4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含本金及利息),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证人ⅰ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差旅费。
14.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逾期付款(含本金和利息)两次,经保证人ⅰ书面同意,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14.6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借款而导致保证人ⅰ代偿的,除借款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借款人还应向保证人ⅰ支付代偿金额5%的违约金,该代偿金额按原借款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偿还全部代偿金额及违约金、催收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止。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15.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经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并由借款人出具《收据》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15.2借款人如果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保证人ⅰ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能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5.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保证人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7.1 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展期协议、催收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且含义认识一致。
17.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ⅱ(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2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Ⅰ:
保证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1.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转账凭证及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第二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2.1 借款利率为月息。
2.2 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还本。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A、现金;B转账支付)。
如双方约定收款方式为转账支付,出借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银行账号中: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付款行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据。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还款计划表履行还款义务。
单位:元
期数 还款日期 还款本金 还款利息 还本息合计 剩余本金
指定还款户名: 开户行: 还款银行卡号:
5.2 借款人归还最后一期本息时,应在保证人Ⅰ见证下进行,否则,保证人Ⅰ有权扣除借款人履约保证金。
保证条款
保证人Ⅰ、保证人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Ⅰ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Ⅱ自愿为保证人Ⅰ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条款
第九条 担保约定
9.1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时,保证人Ⅰ对出借人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Ⅰ承诺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经出借人本人亲自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应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保证人Ⅱ自愿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导致保证人Ⅰ承担保证责任时向保证人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Ⅰ向出借人代偿后,可向保证人Ⅱ追偿。
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经保证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变更本合同约定事项,如私自续期或终止合同等,保证人Ⅰ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0.1 出借人保证自己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10.2在约定的期限内(7天)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在保证人Ⅰ的见证下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证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10.4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10.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10.6 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10.7 借款人、保证人Ⅱ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10.8 借款人、保证人Ⅱ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10.9借款人、保证人Ⅱ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证人Ⅱ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1 合同各方均服从保证人Ⅰ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并按约定向保证人Ⅰ支付担保、咨询服务费与履约保证金。
10.12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Ⅰ可代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权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证人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和解、执行、代为接受执行款项)。
第十一条 转让
11.1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11.2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证人Ⅱ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1 出借人未依约出借款项的,出借人应按当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经济损失由出借人全额弥补。
14.2 出借人在借款期满之前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但月息调整为。保证人Ⅰ另行为借款人匹配资金。
14.3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不足整月按整月计息。
14.4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含本金及利息),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证人Ⅰ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费,造成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差旅费。
14.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逾期付款(含本金和利息)两次,经保证人Ⅰ书面同意,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14.6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借款而导致保证人Ⅰ代偿的,除借款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借款人还应向保证人Ⅰ支付代偿金额5%的违约金,该代偿金额按原借款利率上浮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偿还全部代偿金额及违约金、催收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止。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15.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经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中,并由借款人出具《收据》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15.2 借款人如果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保证人Ⅰ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能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5.3 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保证人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7.1 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展期协议、催收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且含义认识一致。
17.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3借款人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4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丙方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____%。
第四条:(如乙方提前还款,应据实按月结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甲方委托丙方代转本息。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X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共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5出资方(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
企业法人:_______
地址:_______
投资管理方(丙方)_______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_______
企业法人: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地址: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_______‰,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执行。
地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_______,开户行:_______,帐号:_______。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地址:联系电话: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⑴、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⑵、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⑶、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⑷、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⑸、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⑹、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址:
联系电话: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地址:联系电话: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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