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8篇)
1.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篇一
XX年1月16日——XX年2月8日期间我在xx县人民检查院实习这期间我学会了很多常识性和事务性的知识,增长了知识和经验;和犯罪分子进行了交流,了解了其中一些人的狡猾和一些人的无奈;更深刻的体会到法律程序的严格性和必然性。
说起来也很丢人,学法律两年了,不知道抓捕人还需要检察院的批准,学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文,总觉的自己学了很多东西,其实一到工作的岗位上什么都不会,能判断是什么罪行只是法律工作的第一步,还必须准备写大堆的材料,逮捕意见书,逮捕登记卡,每月报表,逮捕书,检察院认为要提请批捕公安局没有提请批捕的要询问批捕理由,检察院认为不该提请批捕的公安局在押的要求说明批捕理由。
实习第一天,为了不迟到给别人留下好影响我起了个大早,上路,注册,报道,检查长问我要选择什么科室的时候我说不知道因我真的不知道检察院有什么科室以及各科室是干什么的。最终被安排在了xx县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也就是以前的批捕科。我跟着才检察长认识了肖科长、张明住检察长和张辉几个志愿者。第一天的工作,科长让我自己看着学,看看案卷,一整天下来所有没有装订的没装订的只要是在办公室的案卷都被我看完了。发现xx县XX年死了很多人,不是杀人就是故意伤害、不是抢劫就是xx、不是盗窃就是赌博、案由一个比一个离奇,一个比一个可笑,一个比一个没道理,但我想大部分是真的,于是形成了检查院有鬼的理论,晚上渴的要死就是不敢一个人来办公室喝水。第二天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并进行装订,在学校时也学习过档案整理,但着实不知道从哪里下手,都说档案整理十个枯燥的事情,但“新官上任三把火”,检察长说这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性质有点像后勤,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目录表、审查逮捕提请书,审查逮捕登记卡,案件线索登记表,审查逮捕意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案卷依目录的顺序按照a4纸的大小排好顺序,打好页码,打好封皮,然后装订成册(装订要拿电钻打孔,线也有自己独特的穿法,觉得人很聪明)签字盖章,填好档案盒,将案件基本信息输入电脑存档,准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说起来很简单,但是做起来,就是一些繁琐而重复的工作。而且好像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是边整理边看,我发现在这些提请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大家犯案的动机千奇百怪,比如李某就因为前妻不让其看孩子便将前妻娘家人全杀了;在整理卷宗过程中,我也对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实习的第二天就在埋头苦干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二天,很是成功。
我实习的地方是县检察院,地方小,事情多,虽然分工不够明确,却也因此让我在短短的实习日子中学习更多的东西,收获无疑是巨大的。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无数次感觉自己犯下的错误可笑,不过最丢人的是一个盗窃案审查逮捕案件我拿蔡检办公室让签字,蔡检问我犯罪嫌疑人哪里人我说不知道我去拿材料看,蔡让我喊肖科长去他办公室,后来张明大哥说是该找肖科长签字的不是蔡检,才知道自己错的有点离谱。无数次向助检查官,志愿者们请教我遇到的问题,小到复印机打印机怎么用,怎么给复印机打印机装纸,公章怎么盖以及该盖到什么地方(有日期和中分的地方)也无数次抱怨重复的工作,无数次欣喜自己收获到的知识,感受是很多的,但是我不愿意空谈体会,20多天的实习生活不是每时每刻都有做不完的工作,比如指导道老师不在的时候我就不知道要干什么,因为怕干错了就成倒忙了。但只要公安局送来了案卷,我能自己独立完成提请逮捕登记卡和审查逮捕意见书,(内容差不多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的经过;公安认定的事实;
(二)、证实这一事实的证据:证据一:案件来源、证据二:被害人陈述、证据三:
1、辨认笔录(详见复印件)。
2、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详见复印件)3讯问笔录(详见复印件)、证据六:其他证据
1、到案说明(详见复印件)。
2、户籍证明(详见复印件)、证据七:犯罪嫌疑人供。
四、处理意见:最后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上意见)在科长和检察长批准逮捕后能填写逮捕意见书,跟公安机关要回回执,填提供法庭意见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会自己编织目录复印各种证据完成案卷的装订。
2.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篇二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实习,改革
一、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 为法治建设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和后备力量。尤其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竭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 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而高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面临找不到工作的尴尬局面, 供需之间出现严重脱节, 归根结底, 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现实需求之间出现了严重脱节, 表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四年的学习, 绝大部分学生尚没有培养起缜密的法律思维, 对司法实践缺乏应有的认知, 毕业之后, 面对司法案件依然无所适从。.
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 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 这决定了只有在专业实习中才能真正消化和吸收知识。以国际经济法为例, 学生普遍觉得这门课程难懂难学, 不好理解, 甚至觉得学了也没有多大的用处, 原因在于课本文字与社会现实离得太远, 用僵硬的文字去解释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 永远都是晦涩难懂的, 包括教师本身在内, 如果没有从业经验或者切身体会, 他的讲解也仅仅只能停留在照本宣科的层面, 他的知识也是死的, 是不自信的, 是接受不了实际检验的。相反, 用笔者已经毕业的一位学生的话来讲:“只有当我真正地看到大海, 看到汽笛鸣响的货轮, 真正成为外贸公司的职员时, 我才真正了解到什么是‘FOB’, 什么是‘CIF’。这句话让笔者和很多同行深感震动, 法学教育的失败不能简单的归结于老师能力或学生素质的问题, 我们已经竭力去探求课堂教学如何生动、全面, 如何适应职业需要, 但是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即专业实习, 这一环节是法学教育的关键, 书面的知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有生气,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成败与否的关键。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现状
(一) 专业实习时间过短, 达不到培养法律技能的目的
目前, 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都安排在第七学期, 为期一个月到二个月, 这一实习期显然过短, 一件民事案件的处理少则需要三个月, 多则半年;而刑事案件亦是如此。学生在一到二个月实习过程中, 根本无法全过程处理一宗案件, 实习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 专业实习不受重视, 往往流于形式
很多高校都并不从思想上重视法学的专业实习, 因为, 从浅表层面上看,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并不和实习有所联系, 相反, 考研率、司法考试通过率更多的能够体现教学效果, 由于, 现阶段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 因此, 书本上的东西成为学生能否通过的关键, 学校、教师和学生都把重点放在了课堂教学上, 专业实习则成了流于形式的东西。再加上很多高校将法学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 这一安排本来无可厚非, 因为参与实习的前提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冲突的是, 这一时间段恰逢学生毕业找工作、复习考研和复习司法考试的关键时期, 很多学生的注意力无法放在实习上, 对于实习, 只是敷衍了事。
(三)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不高
实习单位接受毕业生实习的积极性之所以不高,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实习单位从接受实习生上得不到足够的收益, 一方面, 学校实习经费紧张, 无法给实习单位支付足够的费用;另一方面, 也是更重要的, 学生实践能力差, 知识不牢靠, 在实习期间不能够很好的独立胜任分配的实习任务, 甚至由于实践经验的和处事能力的不足, 会给实习单位“越帮越忙”, 因此, 实习单位接待的热情不高, 指导老师怠于提供有效的积极地指导, 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学生的实习热情, 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四) 学生无法全过程的参与案件的处理, 实习效果不佳
法学专业的实习单位以法院和检察院为主, 实习单位往往采取把学生分配下去, 一位指导老师带一到多名学生的模式, 这样的实习模式会带来一个严重的不足, 就在于学生没有机会全过程的参与到一宗案件的完整处理, 无法全面地了解实践社会, 更无法深刻体会到课堂理论与实践社会所存在的差别。学生对其他部门的办案程序毫不了解, 对本部门的司法程序运作, 由于前述的时间有限, 往往也只是一知半解, 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实习目的无法实现。以检察院实习为例, 学生分别分配在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监督检察等等各个部门,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 并不变换岗位, 那么分在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学生只能对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 而对于审查、批捕、起诉等司法程序无所认知, 分在各个部门的实习学生都是如此。更有甚者, 有学生被分在非业务岗位, 专门负责捆扎案卷, 整理案卷, 这样就更是与实习初衷有所背离了。
三、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实习的改革
法学专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比如学生实习兴趣不高, 懈怠应付会导致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 指导老师不愿意带, 实习效果不佳, 实习目的难以实现, 从而又使得学生能力得不到培养, 学生从实习过程中无所收获, 学校和学生都不重视, 如此下去, 就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而无法自拔, 笔者认为, 要从这一怪圈中跳出来, 就必须对专业实习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建立起“全程式”的是法学专业实习模式。所谓“全程式”的法学专业实习模式, 是指让学生在充分有效的时间内, 全过程的了解实习单位各个职权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司法运作程序, 能够切身地认识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联系和差距的一套实习模式。笔者认为建立这套模式的关键有以下几个:
1.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
笔者在这里不提学生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 而是强调学生的人文情怀和综合素养, 是因为这才是学生在实践当中最缺乏的东西。很多大学生具备不少知识, 却不具备与人相处和沟通的能力, 不具备遇到问题沉着应对, 合理解决的能力, 不具备面对社会问题足够的兴趣、热心和洞察力。这样的学生在实习单位中, 不能准确领会指导老师、单位领导的意图, 不会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 创造最为有利的学习空间, 不能和其他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甚至有的学生不能够独立的书写司法文书, 错别字、病句满篇。因此, 应该从学生入校起, 就抓学生的素质教育, 不能功利仅仅开设和专业有关的课程, 应当增加选修课的种类和门次, 比如艺术赏析、心理学、伦理学、史学、哲学等等, 建议把大学语文作为必修课。
另外, 应当丰富化、合理化学生的评价标准, 鼓励有健康心态、创新思维的学生, 而不只是以单一的卷面成绩衡量学生, 要重视和尊重学生的差异和个性。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脱离了社会就失去了生机, 法律人应当具备广博丰富的知识、热情强大的内心、建立起博雅的人格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要靠积累的, 但也是最为重要的, 模式是死的, 人才是活的, 模式总有弊端和缺陷, 优秀全面的学生却能够扬长避短, 得到最大的收益。
2.变一次性终结性实习为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实习时间的有限性是实习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在临近毕业时期安排长时间的实习又不现实, 笔者建议把实习过程分散开来, 改变大多数院校的一次性终结性实习模式, 开展分阶段全过程实习, 这里的全过程指的是让实习与理论学习相结合, 贯穿法学本科教育的四年学习时间,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观察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一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刚刚接触到法律, 在学习一些基础课程的同时, 可以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观察、体会, 与法律从业人员交流、座谈, 书写心得笔记, 时间可以分散于课余时间或固定在每周一两天, 可以由教师推荐、学生自主联系, 也可以进行统一安排。
第二阶段:体会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二、三年级, 这个阶段主要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熟悉完整的司法程序, 了解实习单位各个部门的职能和运作, 体会司法实践与课堂理论的联系和差距。这一阶段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 使学生能够尽可能的到各个职权职能部门工作体会一定的时间。
第三阶段:针对性实习, 安排在大学四年级, 这个阶段学生临近毕业, 有了一定的就业意向, 同时也完成了基本课程, 由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实习部门, 学校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一阶段学生有针对性地接受指导老师的专业指导, 完成实习任务, 书写具有一定水准的实习报告。
以上三个阶段, 随着学生认知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而一步一步加强实习深度, 第一阶段重在观察了解, 第二阶段重在体会认知, 第三阶段重在实际演练。
3.全程式式实习要还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至少全面完整地处理或协助处理过一件案件
3.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篇三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教学;创新
一、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现状
时代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现今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并且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并不能很好地衔接上。因此,对于高等教育而言,专业性的实习是提升人才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现今,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都设置了实习教学这一环节,以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步入社会后的工作能力,但是就当前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学生的实习教学现状而言,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中存在的不足
1.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不规范
对于实习教学而言,实习基地是根本。实习基地不仅能够让学生的实战能力得到培养和提升,还能让学生的创新能力得到培养,并且学生还可以通过实习基地接触到实际业务,为自己今后的工作奠定经验基础。因此,好的实习基地能让法学专业实习教学顺利有效地开展,同时保证其教学的质量。而现今很多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实习教学方案的制订中,并没有认真仔细地为学生选择实习基地,有的高校甚至是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基地,大部分学生没有实际找工作的经验,因此大多不会跟实习基地签订相关协议,所谓的实习变成有名无实。
2.实习教学方式不合理,教学时间不科学
对于法学专业而言,高校采取的实习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集中实习,也就是通过学校的统一安排,让学生集中在某一实习基地实习。第二种是分散实习,也就是让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基地与实习内容进行实习。这两种实习方式,后者相对来说更自由,并且大部分高校对于毕业实习往往都采用第二种实习方式。学生实习本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实习,一是认识实习,二是业务实习,三是毕业实习,而很多高校往往只有毕业实习。高校在安排实习时间时,更多地考虑到学生经过几年的学习,已经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并且也应该具备了一定的实习技能,因此更多是将其安排在第六或第七学期,实习周期大概一个月左右。但这时候正好是准备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的时候,也就是实习的时间与这些考试的时间出现了冲突,这就直接会使学生不能一心一意地实习。
3.专业实习的监管制度不规范
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学院,而由于近些年来高校的不断扩招,使得法学院的学生也成倍持续增长。但是现今所有的法学实习基地数量并没有快速增长,这就使实习基地不能同时满足所有法学院学生实习的要求。因此有很多高校都让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这无疑会使得实习的监管工作不好开展。由于实习基地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学校基本不会进行干预,因此学生实际上有没有去进行实习学校是无从查证的,尽管绝大多数高校都会要求学生在实习之后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但是交了实习报告也不能代表学生真正去实习过。所以对于实际的实习效果,学校是很难控制掌握的。再者,由于学校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学校老师不可能亲自到所有实习学生的实习基地去监督学生,导致有的学生利用漏洞不去实习而是去找工作或者就在家闲着。
三、创新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措施
1.强化专业实习的基地建设
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上,首先要选择恰当合适的实习基地,由于法学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一般不对口的单位不能让法学专业的学生真正学到技能,要选择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这样一些专业的与法学有关的企业单位进行实习。此外,要选择离学校相对较为近便的基地实习,这样不论是分散实习还是集中实习,学校老师都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管。此外,要选择一些业务性比较强的基地实习,例如律师事务所有大有小,企业承接的案子有多又少,因此要尽量选择一些高质量的单位进行实习。同时,高校要与实习基地加强相关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各种活动来加强实习基地高校法学院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最后,高校要建立相关的保证实习基地能够长期有效运行的相关机制。要从人力、资金等各方面都给予保障,要切实保障实习教学环节良好有效开展的各项条件。
2.制订科学合理的实习教学方式和内容
对于法学专业而言,高校采取的实习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集中实习,第二种是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包括三方面的实习,一是认识实习,二是业务实习,三是毕业实习。所以对于认识实习,应该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并且只进行一周左右的时间,由学校在第一学期带学生去实习基地认识和观摩。当然也可以将其设置成为四个学时左右的一门课程去实习。对于业务实习,学校可以灵活结合集中實习和分散实习,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后再分散实习,每个小组又属于集中实习,让每个小组在一个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每个小组都分配一名指导教师。业务实习可以安排在第四学期或者第五学期,最好是在第四学期末,这样学生还可以将暑假的两个月有效利用起来,业务实习的效果也就会更好。对于毕业实习而言,可以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让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基地。
3.制订科学规范的实习监管制度
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制订科学而规范的监管制度。首先在实习基地的选择上,要同时考虑到基地实习的可监管性,尽量选择相对近便的实习基地,学生应该定期向学校反映实习的相关情况,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实习或需要请假的,一定要告知学校。学校要制订相关的实习规则与实习安全制度等。其次要切实将实习的过程与效果纳入综合测评中,让学生自觉将实习当作一门较好完成的课程。同时,通过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多种方式来对学生的平时表现做出考核,强化对学生实习的监管。最后要加强学生实习过程的有效监管。要制订相关的制度,让老师积极主动地关注学生的实习情况与实习效果。
总之,对于法学专业而言,专业实习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及整体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是连接学校理论知识学习与社会实际工作学习之间的一架重要桥梁,因此高校必须要做好法学专业的实习教学环节。而在大多数高校中,都或多或少在实习教学环节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高校对于实习基地的选择与建设不慎重,使得实习教学不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有的高校则在实习方式与实习时间的安排上表现不合理;有的学校则在实习过程的监管上存在着较大问题。不论存在何种问题,都要对专业实习进行改革创新,要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教学方式、时间、内容上进行创新,同时还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王琦.法学专业实习的检讨和创新[J].教学研究,2014.
作者简介:丰晓萌,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9月,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4.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篇四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XX检察院。通过其信息网首页我了解到,该检察院院设有审查起诉部门、审查逮捕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等九个内设机构,每个机构还下设数个科室。这些令我对之前所了解的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有了更为直观、清晰的认识。
在进行了简单介绍后,我被分配到了审查逮捕部门的侦查监督科。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鉴于我对各方面工作都还不熟悉,负责人安排我今天负责一些相对简单的审查批捕材料的整理。这份工作看似简单,但由于资料的庞杂散乱,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细心谨慎才能避免错误的发生。稍不留神,就可能导致先前的整理要重头再来。因此,在进行整理之前,必须要对整理的对象及其次序有一个清楚的意识。其次,还要按部就班来完成,不能说随心所欲地进行,否则十分容易造成混乱与缺漏。再者,每完成一份档案的整理,都要依序再复查一遍,以确保万无一失。在整理过程中,我还是免不了地出了不少小差错,但都经过复查一一纠正过来了。
“小事成就大事,细节成就完美”。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
2.鉴于我对各方面工作都还不熟悉,科室的前辈安排我先从整理卷宗开始学起。说实话,刚开始的时候面对一堆杂乱无序的文件我常常会感觉到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后来发现做得多了自然就娴熟了,比如某个文件要放在什么位置,它的前后面分别应该是什么。其实,卷内繁杂的文件大致看来不外乎就那几大类,当那些都在我头脑中渐渐形成定位,效率自然也就跟着提高了。排序工作完成之后下一个步骤就是要给材料编页码,这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又是一项考验耐心和细心的活儿。正反两面有字的都要标,不能漏掉也不能重复,否则一个疏忽就会导致从头再来,白白浪费了大把时间和精力。
总而言之,“工作简单却不能小看,严谨细致是其不变的准则”,这就是我在这项工作中最深的体会。整理卷宗是帮助我们学习的很好的一种方式,通过整理卷宗就更加理解了法律的运行。有人说,看案卷就像在与一位最后的裁判者对话,能得知提供了以上证据的原被告将会得到一个怎样的判决结果。细心倾听,善于发掘,勤于思考,才能在这个看似乏味的工作中体会到其中的意义,认识到法律工作的真谛。不仅如此,通过阅卷我还发现,案件类型是五花八门,犯案人员鱼龙混杂,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罪恶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上演。这些犯案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更加触目惊心的是,其中还有不少的青少年涉嫌违法犯罪。我想,他们也许和其他同龄人一样有着灿烂的梦想和憧憬,也许只因为一时的冲动和邪念才走上了这条不归路,也许从小就经历了家庭的破碎而得不到亲人的关怀,也许是性格的孤僻和偏执才酿成了这些过错。总之我觉得,每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都难免犯错,我们并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过错就永远否定他,而需要给他多一点的机会和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这样当他以后重新踏上社会的时候才能真正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3.通过一段时间对科室前辈工作的观察和留意,我对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个流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首先,在收到请求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文件后,先进行简单的程序性审查,然后制作好讯问提纲,接着就是去看守所里提讯犯罪嫌疑。整理好讯问笔录后,再结合案卷材料对案情进行仔细的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相关审查,再通过犯罪“四个构成要件”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可否被判处刑罚,最后制作好审查逮捕意见书交侦查机关执行。审查逮捕意见书是很重要的,制作起来有点费事,其中最关键的是定性以及提出要说明的问题。做好这一部分需要熟悉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之后就是就审查逮捕意见书进行讨论,之后就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然后就是填写好法律文书,送达给执行机关执行。这样就完成了一个案子了。不要看我说的很轻松,这其中是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的,比如写意见书的时候要结合各项证据进行审查,审查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印证的则确定下来,不能印证的则是存疑证据,效力会产生影响。组织语言很重要,在我学习制作意见书的过程当中,深刻感觉到加强自身的语言组织能力的必要性。
4.今天,非常幸运地,科室的前辈带着我们到第一看守所去提讯犯罪嫌疑人。我们到达看守所后,先是在接待室以提讯证登记要提讯的犯罪嫌疑人。随后我们来到提审室,在犯罪嫌疑人还未被带到前,前辈就先将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记录纸、笔和印泥等准备妥当,他还提醒我,我们将要讯问的是一个涉嫌传销?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像这些搞传销的人都是有组织地、经受过训练进行活动的,而且多是些顽固而又狡猾的分子,让我别被她们伪装出来的表象蒙骗,并嘱咐我先在一旁观摩学习。不多久,犯罪嫌疑人在狱警的带领下就位。鉴于是第一次在看守所讯问室近距离接触犯罪嫌疑人,我内心不免带有些许紧张和兴奋。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始终表现出一副可怜的模样,她留下的眼泪也着实让我有过一丝不忍。在我坐在一旁观摩时,她还向我投来过求助般的目光,那一瞬间,我下意识的转移了视线,不忍直视。但在随后的问话中,前辈显然并没有将她的“可怜”放在眼里,严厉而不失条理的技巧性讯问让犯罪嫌疑人慢慢慌了神般地一点点开始吐露实情,也让我深刻体会到:提讯并不是随便问问就可以查清犯罪事实,它也需要方法和技巧,尤其是对那些经常作案的惯犯,他们或多或少都具备反侦查的能力,极难从他们的供述中得出案件真相,因此讯问时必须讲究技巧,灵活地运用证据,逐步揭穿其谎言,方能让真相水落石出。
随后,前辈将另一起简单的信用卡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交由我讯问。在犯罪嫌疑人还未被带到前,前辈耐心的鼓励我,让我别紧张,只要按照讯问提纲上的问题进行提问并记录下来即可。待犯罪嫌疑人被带入后,我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表明了身份,并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接着便按照讯问提纲上的问题进行讯问,并以书面语言记录其问答过程,最后由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让其签名摁指印。总的来说,整个过程都进行得比较顺利。
总结这次跟随提讯的经历,有几点也让我印象深刻:1.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顽固不化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场面沉默的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者改变;2.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在末尾签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的意见,并由其逐页在页码处及所有涂改处摁上指印。
提讯是检察人员为了进一步了解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的真实性和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活动,它是侦查监督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检察人员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都需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与巩固,从而寻找更新的突破点和更确凿的证据,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需要通过提讯进一步了解案件的遗漏,进而指导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同时,提讯也是检察院行使检查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它监督着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充分保障着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5.两个多月的实习生活只觉一眨眼就这么过去了,这段时间里,XX检察院带给我酸甜苦辣,付出和回报,工作的苦与累,挫折感与成就感,理论与实践的冲击等等。
首先,我想谈的是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经常听人说毕业实习只是走一个过场,只需做一些简单的文字工作,根本无法学到任何有用的东西。我想这样敷衍必然收效甚微,对单位对自己都有弊无利。所以我很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明确目标,平时认真积累经验,也许进步不是质的飞跃,但点滴经验都是极为宝贵的。
大学生要成才,不应自我封闭在大学这座象牙塔里,而应在社会这个广阔天地里自我历练,真正在认识自我、完善自我、认识社会、服务社会的社会实践中成长为社会英才。
其次,在这次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足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也深深感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也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性。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所学的书本上的知识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这也使我更加明确了要从实践中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书本上的知识的重要性,要使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发挥良好的指导作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次实习虽然短暂,但却非常充实,也为我日后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是我人生中的一段重要的经历: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运用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协助各位老师办案,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为我的人生又增添了一笔宝贵的财富。真的非常荣幸这次能有机会到XX检察院作毕业实习,衷心感谢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大力支持,以及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耐心指导与帮助。
6.在工作中要始终注意保守秘密。在实习期间,科室的前辈常常告诫我,在办公中接触到的文件多是秘密级甚至机密级的,其内容都必须严格保密,绝不能私自随意与无关人员谈论工作内容。另外,作废的文件资料必须用碎纸机处理。在制作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当天未能完成的,仍要在离开前将卷宗放回到科室的卷宗存放处。毕竟犯罪嫌疑人此时的罪行并未确定,我们的工作只是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而已。保守秘密不仅是正常工作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5.我的暑假实习报告——检察院 篇五
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校总以为自己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法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习很多知识、道理。
6.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篇六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与配套机制
(一) 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范围设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修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试行) 》的相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笔者认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 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羁押期已满, 但案件尚需继续查证、审查的; (4)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5) 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 (6) 故意伤害 (轻伤) 、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7)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8) 在押人员系70岁以上老年人; (9) 在押人员系残疾人; (10) 其他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在审查逮捕案件当中有时会出现“风险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在逃, 但由于不能取得犯罪嫌疑人本人口供, 现有证据虽可以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但存在些许风险, 在犯罪嫌疑逮捕归案后, 仍应督促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对不需要羁押的, 应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配套设想
新刑诉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何时审查、如何审查值得探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 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该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范之一。但此外, 《规则》作出更多规定。因而, 笔者认为, 《规则》可就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范围、期限、方式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任务主要是在公安机关身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 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 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该条仍可以继续使用, 若要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可增加关于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三) 侦查监督科职能变更后的人员装备配套设想
在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每年要审查逮捕案件四百余件, 涉案人数多达五六百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的审查逮捕案件期限为不变期间七天。若要实现审查逮捕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两手抓且两手都硬的局面, 建议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人手至少8人, 并配备电脑等基本设备。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侦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与挑战
(一) 执法理念方面
新刑诉法该条的修改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 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 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侦查监督科干警要在思想上重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随着犯罪率不断上升, 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 对于确实已经认罪悔罪,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无羁押必要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尤其是对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可以减少看守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 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 办案实践方面
开展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存在两种基本情形:一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申请进行审查, 二是依职权进行审查。无论是哪种情形, 都应当设立书面卷宗材料, 作为审查逮捕案件卷宗的组成部分。书面卷宗材料应包括受理申请的证明材料、开展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报告等基本内容。同时要与公安机关、监所科以及公诉科加强沟通联系, 构建起切实有效而且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 确保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 在此基础上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 机制创新方面
注意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已有的工作机制相结合, 注重办案方式方法, 整合社会资源, 使审查机制工作取得最大的效益。1.与刑事和解相结合。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 在充分考虑被害人意见的前提下, 积极促成当事双方之间的刑事和解。2.与化解矛盾相结合。坚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息诉罢访促和谐的有效举措, 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效结合起来, 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3.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
(四) 侦监改革与队伍建设方面
为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办案中进行有关司法文书的改革, 即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上均注明具体的逮捕理由和事实, 尤其是羁押必要性事实。侦查监督干警要定期组织讨论学习新刑诉法, 将相关理论知识掌握牢靠, 改变“一捕了之”工作理念, 不断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新方法新途径。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方面的探索
7.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篇七
关键词: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据;调研报告
1.问题的提出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间共接办涉嫌强奸罪案件16起,本文以此类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检察机关对上述案件的案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总结该地区这一年度内强奸罪案件呈现的基本特征、行为特点与证据特点,力求在此基础之上探究强奸罪案件多发的深层原因和预防方式。
2.案件基本特点
A.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基本情况
a.年龄层次
6起案件22名犯罪嫌疑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3起)平均年龄为24.8岁。其中,未成年人5名(15~17岁),占总数的22.7%,18~40岁的14人,占总数的63.6%,40岁以上3人(42~46岁),占总数的13.6%。由此可见,中青年阶层,尤其是24岁左右的青年,仍是此类犯罪的主要年龄阶段。这一阶段正是心理和生理的发育和不断成熟期,欲望的增长又没有合理途径宣泄和排解,没有正确的思想引导,令其迷失,理性渐渐湮没在急需发泄的欲望之中。
16起案件共涉及被害人18人,平均年龄21.8岁。其中,未成年人7人,占总数的38.9%,包括未满14周岁幼女2人;18~30岁9人,占总数的50%;30~40岁2人,占总数的11.1%。由于年轻女性处于生理的黄金阶段,更有魅力,并且年轻女性生活交际广泛,夜生活等相应更加丰富,因此这一年龄段的被害者更多。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不小,被害人平均年龄偏低,因其阅历浅,思想单纯,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目标。
b.教育背景和职业分布
身份是一个人在社会上所具有的特定资格和人身状况,不仅包括临时取得的资格,也包括长期或终身取得的资格,当今社会,人的职业角色是识别一个人身份的最显著标志。[2]从身份认定分析可以看出某个群体在此类案件中的分布比例,乃至发现一定的犯罪成因。
22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6人,初中文化9人,中专文化2人,高中文化3人,大专文化2人。其中,仅受过义务制教育的15人,占总数的68.2%,大学文化程度占比例不足10%,样本中未见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随着义务制教育的推行,文盲半文盲已经较为少见了,但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总体依然偏低。从职业划分学生2人,无业9人,农民7人(多来自郊区、外县或外省),司机、服务人员等职业4人,由此可见,无较固定居所和工作的人数为16人,占总数的72.7%。
反观被害人一方,18名被害人受教育程度多数集中在初中文化,职业类型分散较广,多见于学生、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茶秀、足浴等商业场所),此类人群外形多青春靓丽,性格活泼易于结交,未见其他明显特征。
c.心理特点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大致有误解[3]、试探、临时起意、侥幸、私下解决、预谋等几种情况,在样本案件中,试探、侥幸心理尤为凸现,犯罪嫌疑人通常哄骗或借助酒精的作用,向被害人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或者反抗不明显的时候,会利用适当的身体优势逼迫被害人就范。
16起案件中,25%的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没有选择立即报警,甚至有2名被害人在之后又因犯罪嫌疑人哄骗再次遭到伤害。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多数处于一种无知、轻信的状态,因与对方相识而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往往会因为被害人一时疏忽就“引狼入室”了。[4]
B.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熟人作案的比例比较高
16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曾经存在男女朋友或通奸关系的有4起,双方存在同学、同事、老乡关系的4起,因工作、朋友介绍、娱乐活动等原因案发前以相识的4起,上述三种情况占案件总数的75%。陌生人临时起意的仅有2起。[5]此外,还有因纠纷等偶发因素实施报复行为的1起,经预谋抢劫过程中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1起。
由此可见,陌生人作案并不多见,反而熟人作案的比例比较高。深究原因,新城区是西安市的老城区之一,人口密度大,临时起意的强奸缺乏适合的作案环境。而选择熟识的人作为目标,首先容易取得对方信任,以便造成一定的机会,再者对被害人心理会造成微妙影响,被害人往往因害怕有损名声而可能倾向于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C.作案手段:从手段上看,对被害人多以哄骗以及身体压制、言语威胁等轻微暴力手段和其他非暴力手段为主,严重暴力手段并不常见
由于级别管辖的限制,由基层检察院经手的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没有采用严重暴力手段,不存在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经统计,持凶器胁迫或殴打被害人的强奸案件有4起,占案件总数的25%,利用身体优势压制被害人并以言语哄骗或威胁的有11起,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8.8%。[6]这些案件由于暴力手段较轻,除挣扎或拉扯过程中造成的瘀伤外,被害人身体未检出其他明显伤情。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中利用醉酒作为实施强奸辅助手段的有5起,占案件总数的31.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本身是同事关系或经朋友介绍认识,在舞厅、KTV、餐馆等地方被劝酒、灌酒,有的被害人甚至自己主动饮酒,而导致头脑不清醒,被犯罪嫌疑人带至酒店或隐蔽地点实施强奸。
3.对证据情况的统计分析
A.犯罪嫌疑人的否认与辩解
經过统计,16起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自愿认罪,前后供述基本一致的6件,占全部案件的37.5%,主动承认犯罪行为的比例较低。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的2人[7],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致,主要表现为供述初期不承认,或者最后又翻供。这里并不排除犯罪嫌疑人因突然、激动或者酒精刺激记忆不清。
笔者在归纳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解理由时发现:“恋爱关系”、“半推半就”、“你情我愿”是这几个辩解理由最为常见。两人过往有恋爱关系、被害人不激烈反抗、酒精催化作用等问题都会使犯罪嫌疑人认识错误,觉得自己并没有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强奸行为。
另外,除早有预谋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事后往往心理上充满恐惧感,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此时会选择逃跑或者在供述中讲问题引入其他轨迹。
B.强奸罪的证据类型
强奸案件的证据类型比较固定,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生物物证鉴定(DNA)。其中只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是所有案件都能够取得的证据。
有8起即50%的案件出具了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阴道、内裤处提取的精斑或胎儿与犯罪嫌疑人的基因一致。4起即25%的案件有伤情鉴定结论书,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受伤情况。所有案件都提供有“医院诊断病历”,证实被害人处女膜破损情况以及初步的伤情检验。
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接触时间相对较长,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形体、面貌、口音、年龄、衣着、身体上的标记,甚至身体上的特殊气味都会有所认识。因此,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往往较为具体、详细、全面。但如果被害人遭受暴力殴打或侮辱等行为的强烈刺激,可能会导致记忆的偏差。
案发现场往往留有双方的对抗痕迹、精斑、毛发、指纹、脚印等犯罪证据,及时、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能为证实犯罪、寻找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但由于某些被害人报案不及时或其他原因,经营者有时在侦查人员赶到之前就已经将现场打扫干净,破坏了证据的主要来源,对破案造成一定的困难。
C.缺失的证人
几乎所有的强奸案件都有证人证言,但多为事后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及的事件概况、酒店或招待所工作人员对于当事双方来去时的情形描述,而真正有目击证人证实其目睹强奸行为经过的案件为0起。案件审查起诉中可以依托的证据主要还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物证痕迹检验以及生物鉴定结论等。
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性行为本身的私密性,强奸案件一般有其特殊的时空范围,犯罪嫌疑人多会选取容易掩盖犯罪行为的夜晚、隐蔽性较好的家中、酒店或者招待所等地点实施犯罪行为,以至于案发过程往往是“一对一的战争”,没有其他人能够对案发当时的情况作出客观说明,致使事发经过和当事者双方的主观心态难以认定。
D.犯罪嫌疑人供述VS被害人陈述
通过对16起案件审查报告的研读,笔者发现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之前存在矛盾和疑点,包括带至案发现场的方式、暴力强制的方式、反抗程度等方面。被害人有时会存在夸张性的描述记不清,也有一些人对细节问题的描述前后矛盾,最后归结于“当时脑子一片空白,记不清楚了。”[8]因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事件的起因和犯罪过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会产生质的不同,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认定事实的情况究竟如何。
强奸犯罪多发生在夜间,加之案发现场封闭偏僻的特殊性,制约了被害人的感知能力,会影响被害人的感知、识别能力,致使被害人陈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被害人也可能因为案发时精神紧张、惊恐甚至昏厥,产生记忆混乱、中断或错觉;也有的被害人出于强烈憎恶,会在陈述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夸大其词。[9]而犯罪嫌疑人为了替自己开脱罪责,有时会将问题推向被害人,或者隐瞒篡改一些细节。这些都为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障碍。
4.强奸案件多发原因
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反映出,文化教育仍旧比较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女性的权益。犯罪者多缺乏必要的文化修养,自我控制能力较差,不顾及行为后果。其对法律一知半解,有的甚至对自己的行为最终会导致怎样的社会危害,将会受到什么处罚一无所知。犯罪者在自身欲望累积时,不能寻求更适合的方式发泄,而是不顾后果的急于宣泄情绪,理性的缺失使其堕入罪恶的牢笼。
经济建设的光环下,要看到精神文化生活的缺乏。在温饱已基本解决的今天,生存压力已经不是威胁人们的首要问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健康的精神文化消遣的需要日渐凸显。犯罪嫌疑人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不再上学也不工作,经常纠结在一起打架惹事,终日流连于黑网吧、迪厅之类的不良场所,还有个别被害人也是因为与犯罪嫌疑人在娱乐场所吃饭喝酒,只顾一时兴起通宵疯闹,随之放松警惕,才被对方带到酒店导致一辈子的伤痛。[10]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情况,反映出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目前,我国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领域,大家往往羞于谈论性问题,“谈性色变”的状态使很多人无法面对正常生理需求。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往往会导致性犯罪或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保护和沟通不足。父母可能工作较忙,无暇照顾家庭,一些孩子被寄养在亲戚邻居家,有的孩子甚至独守门户。由于缺少与亲人的沟通和交流,成长环境缺乏亲情和关爱,行为矫正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从而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心理反应,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某些青少年则缺乏对世事的认识,缺失自我保护能力,客观上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熟人强奸案件”多发缘于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性别文化影响。在案件的审查期间,反映出一些男性的性行为逻辑——只要不明显反抗,那就是愿意,我就可以继续。由于社会性别文化对女性的消极影响,有些女性在被侵害后因为怕惹事、怕没脸见人等原因,不敢报案,甚至受制于犯罪嫌疑人,又反过来强化了男性惯有的强势思维。
5.警钟长鸣
A.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预防性犯罪必须: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改变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加强良好的理想、道德教育,培养健全型人格,提高人们的自我控制能力,指导人们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处理较为复杂的家庭、社会关系。不断完善各项精神文明设施建设,比如增设图书馆、培训中心,不断丰富群众精神娱乐方式,弘扬中国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规范行为,有效降低犯罪率。
B.大力加强性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政府应该联合妇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社区、妇女儿童保护民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化的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指导女性掌握基本自救技能,学习应对措施、自救渠道,鼓励女性勇于揭露犯罪。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事业,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付出努力。
C.加强监管,防微杜浙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络、音像制品、娱乐场所、旅社等的监管,对传播淫秽物品,色情视频,黄色信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对卖淫嫖娼的现象要坚决打击取缔。净化大众传播媒体,杜绝色情渲染。娱乐场所、酒店旅社也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登记制度,杜绝未成年人进入。
D.注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结合
加大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投入,组织专家学者走进校园,在学校开设关于性知识、性教育的课程,消除性知识教育在未成年人中的“真空”,同时开设一些关于安全意识的课程,教育孩子必要的保护意识和社会常识。家庭教育也应与学校教育联合起来,关爱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和心理变化,为孩子构筑坚固的堡垒。
E.各司法、执法机关要加大对强奸犯罪的打击力度
只有将侦查、逮捕、提起公诉、审判各环节工作有机起来,对此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提高重视,着力突破证据种类单一、取证艰难等棘手问题,不断融合借鉴新的学术理论支持,大力惩治强奸犯罪,才能形成刑法震慑力和指引性作用,确保社会安宁,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泽.性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莫洪宪主编.刑事被害救濟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西新检刑诉审[2011]278号
[4]西新检刑诉审[2011]385号
[5]西新检刑诉审[2011]176号
[6]案件来源:西新检刑诉审[2011]66号
[7]西新检刑诉审[2011]385号
[8]西新检刑诉审[2011]279号
[9]陈为钢,张少林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人民检察出版社.2008
8.法学系检察院的实习报告 篇八
法学系自2005年开设以来, 一直重视专业课程建设, 先后制订修改3个版本的教学计划。经过多年的运行使用, 逐渐总结出了适合本专业培养特色的理论课程体系。但实践教学一直是薄弱环节。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 在修改教学计划的过程中加大了实践教学环节所占比例。
二、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 实践教学手段单一, 未能做到循序渐进
按照目前的教学计划, 实践教学分为日常教学和集中实践二个阶段。集中实践阶段主要分布在第六学期的专业见习和第八学期的毕业实习和论文写作及答辩, 形式单调。而日常教学中的实践手段又比较匮乏, 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 “先理论后实践”的教学模式容易导致专业理论和司法实践相互脱节
学生在见习或实习前对医院和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 贸然进入该系统中见习或实习, 需要较长时间的熟悉适应过程, 难以达到教学培养计划中的预期效果。
(三) 缺乏常规教学中实践教学手段的应用
新生入学阶段是法学理念和法治思维启蒙的关键时期, 缺少对此阶段实践活动的正确引导。二、三年级是法学专业课学习的黄金时期, 目前缺乏该阶段实践教学内容的总体设计方案。
三、实践教学的创新性改革思路
法与医结合,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告诉我们, 三本院校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要想在人才激烈竞争的社会被社会认可, 必须打造出自身的办学特色。强化办学理念、完善教学手段是工作的重心,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工作的中心。
(一) 以普法宣传为契机, 树立学生的专业方向和使命感
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为契机举办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除了在校内宣扬法治精神外, 还可以走向校外, 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问题。这样不但能够锻炼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 与法学早期司法实践的办学理念相契合, 还可以实现服务社会的职能。
(二) 打造法学专业精品课程, 作为实践教学领域改革的试点工程
随着科技的发展, 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技术逐渐为现代大学所普遍采用。可以挑选一批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专业实践课程, 建立法学专业精品课程, 以校园网络为媒介进行推广, 将实践教学改革的最新进展在网络课堂中传播开。通过法学精品课程的设立,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带动其他课程的改革步伐。
(三) 通过模拟法庭在常规教学中的运用, 改善实践教学形式单一的现状
在新修订的教学计划中, 很多专业理论课加入了案例式、讨论启发式、法律诊所式教学手段。很多纯理论课程搬到了模拟法庭中进行展示。积极组织学生进行参与, 模仿庭审过程, 使学生在仿真的状态下, 熟悉司法审判的实践过程, 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 依托实践教学基地, 进行庭审观摩活动, 通过实案了解诉讼程序, 加强专业理论深化过程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实践教学环节的有力保障。我系目前与市内五家法院、检察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可以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 邀请法官、检察官到我院开展法治讲座, 定期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典型案例。
(五) 利用社会资源加深学科认识和社会认识
1.以学术交流为平台, 加强院校之间的横向联系, 为师生提供学习和交流机会。我系聘请的母体院校教师和外请教师均为具有多年授课和实践经验的资深教师。今后应当加强自有教师的培养锻炼, 实现“以老带新”的梯队建设和教师资源共享, 通过与兄弟院校的联谊活动, 搭建师生互相交流的平台。2.联络周边狱政管理部门, 通过组织学生对监狱的参观学习, 了解我国狱政管理的基本知识。我院地处滨海新区, 毗邻两所监狱, 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使我们能够近距离了解狱政部门的管理制度。学生可以以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 通过与司法干警和服刑人员的交流, 加强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六) 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
1.组建一只法学专业辩论队。以法学领域当中的热点问题, 特别是社会上的新问题、新情况为辩论对象。在班级之间、院校之间组织辩论比赛。2.创建法学专业期刊。在全院范围内征集师生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一名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角度进行更深一层次的法理探讨。重点培养学生从理论到实践, 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过程。
参考文献
[1]姜纪元.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之探析[J].大连大学学报, 2008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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