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精选9篇)
1.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 篇一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试题及答案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流通环节、生产能力环节)员考核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模拟试题
(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后面有参考答案的。
1.目前快速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农残检测仪,所指示的指标为()
A.酶抑制率 B.氧化值 C.电导率 D.致死率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产品、工序和工厂特异性,所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因以下特性也会不同()
A.加工人员能力 B.加工地点、工艺、配方、设备 C.方针目标 D.以上都是
3.在考虑食品的敏感人群时不考虑()
A.孕妇 B.婴儿 C.外国人 D.糖尿病人
4.对HACCP计划验证内容主要包括()
A.应有的关键控制点以及关键限值的科学性、适宜性、可操作性
B.监控方法与设备是否适宜、有效
C.纠正、纠正措施程序的适宜性及对不安全产品的控制
D.以上都是
5.更新评价活动的输入内容应包括()
A.沟通
B.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C.验证活动和管理评审的输出
D.以上都是
6.关键控制点的关键限值可以通过以下依据来确定()
A.科学刊物
B.法规性指标
C.专家及实验 D.所有答案都正确
7.清洗剂的残留是由()产生的A.加工过程 B.储藏
C.运输
D.初级生产
8.通常采取的消毒方法是()
A.冷冻 B.使用化学试剂 C.用水清洗 D.以上全是
9.内部沟通包括()方面
A.顾客 B.最高管理者 C.主管部门 D.供方和分包商
10.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规范的要求,细菌指标为()
A.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细菌总数<3个/L,游历余氯为0.05-0.3mg/L
B.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历余氯为0.05-0.3mg/L
C.细菌总数<100CFU/ml,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适用于加氯消毒)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稍水不应低于0.05mg/L
D.细菌总数<100个/ml,总大肠细菌总数<3个/L,游离余氯(适用于加氯消毒)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11.能产生肠毒素的是()
A.沙门氏菌
B.金黄色葡萄球菌
C.肉毒梭菌
D.大肠杆菌
12.某农工商集团拥有猪饲养场,并拥有屠宰分割生产线。其前提方案应选择的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应为()
A.GMP B.GMP+GAP C.GMP+GVP D.GMP+GVP+GAP
13.ISO22000标准适用于()
A.食品链某个环节的组织
B.食品链多个环节的组织
C.与食品链相关的组织
D.以上都是
14.危害分析的信息来源可以是()
A.观察的结果
B.来源于有关科学刊物的研究结果和法规性要求
C.实验数据和专家经验
D.以上都是
15.按照本标准的定义,控制措施可包括()
A.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和抽样方案
B.关键控制点、卫生控制、工艺控制和包装控制
C.关键控制点、卫生控制、卫生间设施的维护和虫害控制
D.关键控制点、虫害控制、水的卫生控制和交叉污染预防
16.下列()种因素中不可能产生化学危害
A.环境中的有机废物 B.兽用药品残留
C.诺沃克病毒
D.生长在谷物上的霉菌
17.对于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控制,是不正确的说法
A.一种危害可由不止一个关键控制点
B.由操作性前提方案
C.必须含有关键控制点
D.可以没有关键控制点
18.金属探测仪的通常用来检测是否含有()
A.铁 B.石子 C.塑料 D.玻璃
19.控制措施评价时,应考虑如下方面以对其分类()
A.根据使用的强度,控制措施对确定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效果、监视的可行性和控制措施的相对位置
B.控制措施失效后的后果、控制措施对确定食品安全危害的效果和控制措施的执行不确定程度
C.控制措施的执行不确定程度、监视的可行性和控制措施的相对位置
D.控制措施以往绩效、根据使用的强度,控制措施的相对位置和监视的可行性
20.验证是对下列哪个()要求以得到满足的认定
A.顾客要求
B.使用要求
C.规定要求
D.上级要求 参考答案 答:
1.(A)2.(D)3.(C)4.(D)5.(D)6.(D)7.(A)8.(B)9.(B)10.(D)11.(B)12.(B)13.(D)14.(D)15.(D)16.(C)17.(C)18.(A)19.(A)20.(C)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生产苯甲酸钠的化工厂也可以按照ISO2200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2.基础设施的调整应考虑危害分析的结果和选定控制措施对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3.涉及食品安全人员的能力可以来源于相关工作技能和经验获得。
4.组织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时主要考虑实现能力,基础条件差一点没关系。
5.过程流程图必须包括源于外部的过程和分包方的工作。
6.外部沟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小组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
7.平板培养计数方法检测出来的菌落数并不能包括所检样品中全部的活菌数。
8.冷冻也是一种杀菌手段,与加热杀菌没有本质区别。
9.霉菌较大多数细菌对渗透压、盐和糖的耐受程度高。参考答案 答:
1.(√)2.(√)3.(√)4.(×)5.(×)6.(×)7.(√)8.(×)9.(√)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在危害评价时,应该考虑哪几个方面? 参考答案 答:
(1)危害的来源;
(2)危害发生的概率;(3)危害的性质;
(4)对健康影响的严重程度;
2.简述食品加工企业生产人员的健康控制要求? 参考答案 答:
(1)应达到食品卫生法规要求;
(2)岗位健康要求;
(3)定期体检;
(4)日常疾病的报告及控制;
(5)意外健康情况;
3.食品企业如何管理化学危险品? 参考答案 答:
(1)对化学危险品的分类,建立清单;
(2)对重点危险品是否有专库存放,由专人管理,必要时,相关地点是否上锁;
(3)出入库及领用记录;
(4)对化学危险品有明显的标识;
(5)配制使用要求;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如何管理突发事件? 参考答案 答:
1)识别和确定潜在事故;
2)在有关程序中规定紧急情况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办法;
3)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根据程序做出响应,事后分析原因,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
4)对应急程序进行演练,以判断和证实现有设施及程序的有效性;
5)对潜在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管理的情况,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2.请阐述对饮料生产组织的水的食品安全性进行控制的要点? 参考答案 答:
1)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和控制;
2)处理设备预防性维护并保持记录;
3)对生产用水的水质进行验证;
4)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日常检测,型式检验;
2.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 篇二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
电梯安全困局可以从两方面突围:
一是政府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要勇于探索、敢于担当,从认真调研做起,最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层自治、业主共同参与共治。具体采取的办法也可以多样化,比如政府补助一点资金,业主出一点钱,共同把这个电梯问题解决好。
二是既然人有人龄、楼有楼龄,电梯就有梯龄,小区老龄化如同人的老龄化问题一样。多年以来我们缺少顶层设计,比如电梯“养老金”问题,还有老旧小区法律上追溯的问题都要逐步建立起来。业委会也要建立一种新的模式。我们现在缺少电梯“养老金”,虽然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是没有明确分立出电梯的专项资金,这是可以尝试突破的。
深圳市政协委员卓睿:
政府在对电梯维保公司的无序竞争方面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就像食品安全,为什么香港的食品安全做得那么好?据我了解,香港只有一百来家蔬菜供应商,取得这个资质是不容易的,相应的责任也是非常重大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事故,除了民事和经济责任还有刑事责任。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让参与维保的企业得到比较合理甚至偏高一点的回报,相应也要增加他的责任。
深圳市住建局物业监管处副处长肖琳:
有关电梯问题,我们局在做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结合智慧社区建设和信息化的监管系统进行物业监管信息化的工作。我们把小区的设施设备,给排水、供电、消防、电梯等进行统一编码,教业主把自己的家底摸清楚,登记出来。之后可以和市场监督局一起把电梯管理的相关数据结合起来、互联互通,可以对维保公司和电梯公司做出优劣的判断,更好的监管,包括列入黑名单。这个工作做好可以解决诸多电梯难题。
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科长林烁众:
作为电梯安全监管的负责单位,我感到非常欣慰,大家现在对电梯越来越关注。我也是一个小业主,我也要坐电梯,大家关注电梯肯定对电梯安全是促进的,我们深圳老旧电梯已经走出了可喜的一步,在2011年开始福田区政府出资做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补贴,201 3年罗湖区也是连续三年每年700万补贴,现在我们也有成功的案例,包括刚才的友谊大厦,还有罗湖区经常有电梯投诉,电梯故障不断的小区都已经开始或是完成了电梯改造、更新。
我分管电梯有一定的年限,也是感受很深,电梯的很多问题,特别是201 3年,在深圳有几大事故连续发生,包括4·17、4·24、5·15还有9月份宝安、12月份的福田的电梯事故,201 3年是集中爆发的一年,里面的原因很多种,有物业公司擅自去做电梯吊箱装修,造成电梯吊箱过重,平衡系数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就容易溜梯。溜梯是非常危险的。
我感觉电梯存在很多问题,其实里面主要有两个:我们买房子是主动的,我们成为电梯的业主是被动的,我们很多人会主动考察房屋的质量,但是电梯的配置怎么样,配了什么样的电梯,有没有消防梯,这些我们很多业主都不会关注,特别是在房价飞涨的这几年,大家只要能把房子买到了,配什么电梯有去关注过吗?但买到房子了自然而然变成业主了,接下来你就要操心电梯了。
我们的权利主张和业务承担也存在矛盾,我们现在电梯只要一有故障,一困人或是没有电梯用,我们很多小业主都会呱呱叫,但等到摊费用维修的时候钱却又掏不出来。而业主自筹资金未来会是一个主要的方向。我想接下来主要的工作就是分楼层建立筹资的标准。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曹阳:
今天的主题是电梯安全困局,这个主题非常好,因为深圳特区发展三十多年,最明显的是“一夜之间”出现了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城市,这里面的一个主要指标就是电梯。每个楼都有电梯,有的电梯也到三十年了,从机械设备的寿命期来说,三十年的时候无论如何都要重新进行更换,电梯更是如此。
电梯的问题显而易见,大家都清楚。近年深圳也出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事故——一名护士因为电梯故障而死亡,全国各地类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电梯安全问题确实是困扰着高层楼宇的业主以及政府、物业公司等。电梯的困局我个人的理解从这么几个方面要得到重视:
1、我认为广大业主对电梯的认识程度需要通过各种宣传进行提高。
2、物业公司是直接为业主服务的,对电梯保养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和提高,同时物业公司对电梯的保养还通过专业公司进行具体的操作,跟电梯公司的职责和关系协调也是要引起重视的。
3、政府要引起重视,有关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一个是设备主管部门,一个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这两个部门需要协作来对电梯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在电梯管理上要进行高层设计,从制度设计上去完善现有的电梯设备管理上的不足。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关于电梯的专项资金,如在医疗、卫生行业就有一个应急资金,电梯这种特殊的设备,出了意外的情况也应该有一个普惠性的措施在里面。
中航南光电梯公司总经理余光胜:
当今社会,电梯成为跟奶粉一样“关注度”的产品,我认为不是一天造成的,是这十几年快速发展过程中,整个行业无序竞争酿下的苦果。
电梯这个产品比较特殊,特殊在哪里?汽车从出厂开始已经是一个成型的产品,但电梯不是,电梯从厂里出来不是一个成品,而是一个散件,需要到楼宇去安装,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了它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而且这个产品只要在使用,就要不断地进行保养、维修,这样才能保证整部电梯的正常运行。这个过程就有多个环节——电梯的生产质量、安装公司的安装质量、维保公司的保养质量,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造成电梯的质量问题甚至导致人身伤害。
将这些环节独立来看,一是电梯的生产,制造电梯有专门的规范(源自于欧洲相关的标准),对电梯生产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在八九十年代制造电梯的时候,整个电梯质量是高于这个标准的。比如主机的叶轮设备在相关标准中要求叶轮的比例是1:40,现在的产品刚刚好达到,但过去的是1:60,超过了标准。原来一台电梯买来是七八十万,现在只要二三十万,整个的物价在上涨,电梯价格反而在下降,怎么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
二是安装,原来安装一台电梯要三个月,过程非常精密,现在的电梯安装一个月都不到,这个质量怎么保证?
三是维保,原来的维保价格是1 000元、1500元、2000元每月,现在是200元、300元每月,这样的恶性竞争让电梯的维保质量在不断下降。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彻底来解决的,否则电梯安全困局还将持续。
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常务副会长曾滔:
关于电梯首付责任,我有一些不同的观点:怎么把电梯行业乱象导致的问题由另外一个行业(物业管理行业)完全承担,这不公平。也就是说“你给我一台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又给了我并不怎么规范的维保市场,这怎么能让物业管理企业去承担首要责任”。
物业公司到底能不能承担这个责任?深圳超过85%的物业企业都是小企业,众所周知物业企业都是轻资产,大部分资金投入在人员的工资和公共部位的开支,换句话说没有多少固定资产。如果电梯发生事故导致巨额的赔偿,物业服务企业可不可以宣布破产?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宣布破产这个赔偿又找谁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广群:
对一个小区而言,导致电梯安全的困局可能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是有的小区目前还没有业委会,师出无名,遇到电梯问题如果没有业委会、没有业主的组织怎么推动这个事情?靠单个的业主是不可能的。除了业主的组织,还有相关的责任主体,如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在里面的作用怎么发挥怎么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二是资金的问题,这也是最关键的问题,电梯要维修、更换谁来出钱?提到钱本来应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虽然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要一次性缴存物业总价的2%,但很多小区都没有这笔钱。这就可能涉及到我们要维权,要通过一些途径来解决。
我认为可以从下述做到突破:
1、权责和主体一定要界定清楚,电梯涉及的方方面面非常多,有设计制造单位、采购单位、业主、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所有的这些相关方实际上在法律框架都是民事合同关系,而如果仅仅作为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很麻烦。如果出了问题,要一项一项处理,一项一项履行责任是很难的,那应该怎么办呢?首先要推动立法的完善,将相关问题一一明确,但目前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这个事情可能要靠媒体朋友和社会力量一起推动。
3.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 篇三
关键词: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 监管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8-0000-00
“食品安全”这一概念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提出以来,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监管者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食品不安全事件的危害的影响是深远的,因此要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1 深圳市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深圳特区建立三十多年来,饮食业蓬勃兴起,餐厅、酒楼等饮食企业不断增多,各种风味特色,各种经营形式,各种组织结构的餐饮企业星罗棋布。据不完全统计,深圳市有可容纳100人以上就餐的餐厅、酒楼、宾馆等餐饮单位就达5000余家,另外营业面积不足50平方米或加工场所小于经营场所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小餐馆更是遍布市区的各个角落。
深圳市相关机构和部门在加强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比如相继出台和修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罗湖万象城和龙岗星河cocopark);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举办“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及其发挥”会议等等,在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解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私屠滥宰、食品非法添加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然而调查发现,目前深圳市餐饮服务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許可审查不严、餐饮企业分级管理推行力度不足、监督执法力度小、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不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以下探讨。
2 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
2.1 加大餐饮业许可审查力度
深圳市餐饮业一般可分为饮品店、小吃店、快餐店、食堂、餐馆等类型,在餐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以后重新开业前,要对其进行食品安全许可审查,通过审查并且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营业。食品安全许可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经营场所要求、食品卫生设施要求和公共卫生设施要求。对不同类型的餐饮企业,审查的侧重点应有所区别。审查程序按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资料接收、申请受理和任务分派、现场核查、审核、审批来执行。对不符合要求,以及不达标的企业,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从源头上杜绝食品不安全情况的发生。
2.2 推进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
为了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其中,食品安全量化分为3个等级,即A(优秀)、B(良好)、C(一般),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形象表示。等级评定由属地监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卫生、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专间管理、餐具消毒、食品留样和检验运输等。同时,依照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餐饮服务单位所具备的社会影响,对其采用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风险的高低,将餐饮服务单位划分为三大类,即Ⅰ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Ⅲ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量化评级,该餐饮单位也将没有等级牌,包括:自《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布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检查项目的不合格项数超过一定数量。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不满三个月的,公示牌上标明“待评定”字样,而有其他几种情形之一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公示牌上标明“整改中”字样。
通过推进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能够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2.3 基于HACCP组织食品安全培训
餐饮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几种培训或者就地培训。食品安全培训的重点是对卫生习惯和技能进行培训,一方面要传授餐饮安全的理论知识,采用HACCP原理整理食品安全培训内容。另一方面要让受训者亲身实践,并对实践效果进行考核。
选择正确合适的培训方法,才能实现理想的培训效果,比如培训如何正确清洗餐饮具,与其给受训者讲很多认真清洗的知识以及操作步骤,不如让他们现场操作,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对于各类有害食品原料的识别,与其用图片识别,不如用真实物品识别,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受训者的识别能力,另外,在培训过程中,还可以安排一些知识问答、操作竞赛等环节,激发受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要避免采取单纯说教的方式进行培训,在培训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是让受训者始终对培训保持很高的积极性和配合精神,尽可能地使教与学双方互动,使培训取得良好地效果。一旦现实情况与计划中的假定情况出现偏差,则应该根据现实情况重新调整计划。
培训效果评估可以通过对受训人员进行培训满意度调查来进行,主要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来了解各受训人员对培训工作的意见,评估受训人员在培训中取得的进步,以改进以后的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1]姜桂根.广州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政府监测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2]刘亚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误区与突破[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03).
收稿日期:2015-03-29
作者简介:刘燕舞(1977—),女,河南南阳人,大专,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食品工程,食品安全。
4.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推荐) 篇四
【发布日期】1999-05-14 【生效日期】1999-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深圳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第五条 第五条 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
第七条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第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第十条 第十条 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深圳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或核查,并取得销售许可的产品。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或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章 燃气储配和瓶装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燃气储存、输配设施及灌装设备,须指定专人维护,建立设备运行和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修。灌装所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避雷设施及设备静电接地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泄漏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劳动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必须提前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劳动部门的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必须实施充装前后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卡式炉气罐是一次性充装罐,其储存的介质为液化丁烷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储存和输配燃气的压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装。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对已充装的钢瓶经检查合格后须贴上充装合格证。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出充装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槽车司机、押运员上岗证。槽车司机须有三年以上相关车型驾驶经验。
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驾驶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必须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户进行钢瓶灌装,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是合格的耐油橡胶管。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门,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与减压阀及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章 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管理燃气由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有熟悉管网供气技术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当地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臭味、压力等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地供气。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入户分支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备及燃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公共福利及商业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对燃气管网及设施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防止管网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坏。应定期对管网进行维修保养。定期进行埋地管网的检漏工作。巡查人员应配备燃气检漏检修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巡查及维修保养档案。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户内的有关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户内的管道、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测试检查。
外观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应包括:
1、管道及设备的完好状况;
2、燃器具及连接软管的完好状况。
3、是否存在管道及设备埋墙暗设和私自改装、加装等安全隐患。
4、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安装规程的要求。
5、检查管道有无松动和燃气渗漏。
6、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常识进行检查,接受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咨询。
测试检查周期为3年一次。检查内容除外观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1、对户内管道系统按有关技术标准一次气密试验;
2、对用户调压系统进行使用工况下的压力检测,要求在稳定使用和关闭的状况下调压器出口压力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测试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物价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掌握本辖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护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物业管理辖区内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气。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多层建筑,应使用管道气。严禁管道气与瓶装气混合使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埋墙或暗设。严禁明火检漏。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软管必须采用合格的耐油橡胶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和门,灶前旋塞阀与燃器具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软管与灶前旋塞阀及燃气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系统上的公共阀门,消防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正常的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确因需要拆除、迁移管道供气设施的,必须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共场所燃气管道及各种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严禁向燃气管道及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开挖沟渠、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及设施。对有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 抢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燃器具泄漏或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能阻止或减轻燃气泄漏或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设立现场警戒区、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禁止烟火等。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抢修部门,设立24小时抢修值班,配备通讯设备、抢修器材、车辆、专职人员,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接到抢修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不间断地作业,直到修复完毕。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供气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林木,市政设施和其他构筑物,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用具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燃气事故不包括利用燃气进行犯罪或自杀所造成的事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执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住宅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5.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五
文号:深财行规〔2011〕6号[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培训教育、宣传推广、政策引导、风险管理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总控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按照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在经费规模内,合理安排经费使用项目。
(二)统一管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部门均可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进行项目申报。
(三)事权划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严格用于市本级事权支出,申报单位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与部门预算重复,不得用于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项目管理原则。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定项目计划及临时项目。
(二)审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发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申报指引。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审。
(三)编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计划。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验收。
(五)汇总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经费的安排和管理。
(二)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三)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四)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市安委办有关指引申报项目,申报资料必须齐全、真实。
(二)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四)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等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有关专项活动。包括检查、督查、整治以及与之相关的方案拟制、聘请专家、审查、论证和验收等。
2.组织对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置、执法、监察等。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包括:聘请专家参与较大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以及市领导交办的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国务院和省调查组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用于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2.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广活动。
3.引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4.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宣传培训。
(三)用于城市风险评估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分级、监管、监控。
2.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重大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工作。
3.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转接、交办与跟踪。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用于引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2.开展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推广工作,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4.引导企业改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五)用于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安全生产相关规划编制、课题研究。
2.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
(六)用于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
(七)用于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向市安委办提交申报资料,提出项目申请。申报资料须包括:项目内容、申请资金规模、申报理由、拟完成时间、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
(二)市安委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委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四)市安委办会同市财政委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市安委会审定。
(五)市财政委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计划及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安委办提出下一项目申请,市安委办应于项目申报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须于审核年底前完成。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安委办申请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时完成且未获准延时的,或验收不通过的,市安委办将撤销该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变更或中止项目时,申报单位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委办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验收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市安委办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汇总向市安委会专题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委。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能按时完成申报项目且申请延时未获批准的。
(二)经批准延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项目的。
(三)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第十四条 临时项目管理。
(一)临时项目是指在项目计划编制之后,在本办法经费使用范围内,由国家、省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临时指定的项目。
(二)临时项目经费总额不超过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总额的15%。
(三)临时项目由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审定,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市财政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截留、挪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6.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 篇六
近日学习杜邦安全管理理念中的“审核与观察”、“工作安全分析”、“安全会议”,使我受到了启迪,开拓了思维,获益匪浅,下面就我对本次学习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在决策层下达开工之前,任何员工不允许进入一个新的或重建的生产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安全,才能开工。其目的就是提高我们所有层面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认识。通过上述举措,就是让我的下属和我的员工感受到我对安全的重视,并且落实在了工作实践中。要让我的下属和我的员工知道“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防止的”。因为所有事故都是发生在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过程中,只要我们重视安全生产,这些事故一定是可以防止的。杜邦公司在50年代推出工作外安全方案,是因为杜邦的领导们觉得8小时以外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们意识到,员工在8小时以外受伤对公司本身的影响,实际上和员工在8小时以内受伤是没有太大区别的。因此,他们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变成了24小时的要求。杜邦员工无论在上班时还是在下班后都要注意安全,安全理念是杜邦公司核心价值的体现。杜邦将“安全”与“家庭观念”相结合,使“安全”不只是一个名词或一句口号,它不仅与我们的工作相联,同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相近,“决不能有一丝的侥幸、大意。”把对安全的重视从工作场所拓展到家居环境,比如上下楼梯必须扶扶手,就是杜邦的基本安全管理,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家庭的重视,产生文化上的共鸣。
你工作忙,不忙安全,忙什么?这是杜邦公司一位负责人的话,这一番话就能很好的体现出杜邦对安全的重视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在生产中也常有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执行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检查等)殊不知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工作是其它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对公司、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经过学习讨论,我深刻意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杜邦认为:96%以上的事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假如我们只强调投入,消除所有工艺上的隐患,而不解决员工行为,也只能解决4%的事故隐患。不抓人的因素,就不可能实现零事故。
杜邦非常重视行为安全管理,在行为安全管理上,杜邦强调了十要素:一是要有管理层承诺,二是要有切实可行的政策,三是要有综合性的安全组织,四是要有安全目标,五是要有直线管理责任,六是要有严格的标准,七是要有双向沟通,八是要有有效的检查,就是要有专业安全人员,十是要有持续性的培训。
“杜邦”理念将安全管理分为三个方面:技术方面、设备方面、人员方面。“杜邦”安全管理工作理念同样适用于油漆行业的工作。在技术方面,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和岗前培训,让员工知道操作规范,同时了解危险隐患的所在,怎样预防和消除隐患,发生危险应该如何处理。在设备方面,我们有设备管理人员,从控制事故源入手,从根本上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在人员方面,首先从新员工入手,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员工明确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同时,公司制定了安全承诺责任书,安全禁令,岗位责任制等对安全工作做了进一步要求。这些培训和要求基本上涉及了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通过本次的学习,我深刻意识到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工作是所有工作的前提,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深圳技术部
7.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 篇七
据了解, “海外预检验”即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海外分支机构在国外原产地, 对试点进口食品按照我国标准进行预检验, 并对检验合格产品出具《产地检验验证报告》。
与传统的首次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 需实施“现场查验、抽样检测、标签检验、综合评定”的相比, 经过海外预检验的进口食品仅需在口岸核查货物信息与预检情况一致即可放行, 货物通关时间可大幅缩短一半以上。
深圳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2015 年2 月以来, 该模式率先在进口葡萄酒上进行试点, 平均为进口企业节省高达90% 的通关时间及仓储成本, 实现所有检验检疫流程最快一天内完成。
海外预检验模式是深圳检验检疫局以“预防在先、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国际共治”为原则, 探索口岸检验制度改革的一次新尝试。该模式有效地将实验室检测前置到货物原产地, 更加突出海外源头管理, 并通过搭建食品安全溯源平台, 对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产品信息进行溯源查询, 实现进口食品追溯有效、风险可控。
8.深圳居住证求解人口管理难题 篇八
居住证拟从“A、B”到“长、短”
早在2007年1月 19日召开的深圳市政法工作会上,相关领导强调要抓紧落实推行居住证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居住证暂行办法草案》,确保2007年上半年在盐田区开始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全市推广。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说,《居住证条例草案》已经多次修改,最新一稿规定,居住证分A、B两类。其中A类是由来深人员自愿办理。该证“含金量”高,持证者可以在深圳享受一系列待遇和服务,对该证设置的功用涉及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租房等,将来还会延伸到工商、税务、银行等方方面面。如果没有A证,办理以上事项会被拒。B类为在深圳短期逗留人员办理,居住期达到30天就需要办理,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可以延续。此证功能单一,只是记录来深人员的信息,不可享受A证所享受的待遇和服务。
“现在不能讲叫什么A、B证,而叫长、短期证,因为叫A、B证有歧视之嫌,”深圳市公安局一警官向《小康》记者透露:“原计划4月份深圳居住证进行试点,看来恐怕要在5月左右进行了”。
他解释说,居住证牵扯到社保、医疗、公交等,科技含量高,工程巨大。将来,居住证,属于万能证,租房可以用,上地铁上公交还可以刷卡,为了解决相关问题,春节前,由市政府牵头,把相关部门集中起来进行协商了。但是,实施的时间表,始终没有出来。
究竟哪些人可以办到长期证,长期证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该工作人员回答说,在深圳务工、投资、自主创业、有合法住所、有海外人才居住证者等6类人,才可以办理长期证。
常年在深圳摆摊卖菜的农民,不可以办理长期证,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的才能办理,同时务工人员是指常年在工厂里工作的。拿到长期证后,孩子可以在深圳上学,但也不可能和有户口的深圳居民的孩子绝对平等。这位工作人员补充。
户籍和流动人口比例倒挂难题
“深圳是世界上暂住人口最多的城市,”一位不愿暴露姓名的深圳市公安局警官向记者透露:“深圳的暂住人口已经超过千万,这还是警方可以掌握的数字!”
据调查,深圳市的户籍人口,只有近200万,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处于“严重倒挂”状态。
这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极大关注。深圳市政协委员裘一民指出,深圳面临三大问题:即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环境逐步恶化,人口素质偏低。
按照深圳警方的说法,巨大的流动人口流量,还给深圳治安帶来巨大压力。早在1984年深圳就采用了暂住证制度,对非户籍人口实施管理。而随着人口流动和人户分离现象的日益普遍,暂住证制度的实施阻力越来越大。特别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办证率直线降至50%以下,暂住证作为社会统计、规划和管理之人口学依据的功能已丧失殆尽。
2006年8月,深圳出台了旨在控制人口的“1+5”文件。但遗憾的是,“1+5”文件仍然沿袭了暂住证制度的老路。它并没有对暂住证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的反思,而是将人口管理的失控归因于该制度贯彻得不够彻底。
以居住证代替暂住证,是深圳对于外来人口管理的最新对策。
换汤不换药?
自从深圳实行居住证的说法出台,就引起强烈反响。
持有深圳户口的李先生说:“如果没有暂住证,也没有居住证,政府用什么方法掌握人口动态进行管理呢!”
“居住证啊,听说要办理了,可是俺只能得到B证(长短证的最新提法,他还不知道),有啥用啊”,江西井冈山的赵师傅在深圳罗湖区某学校附近,边卖水果边讲述了他的故事:“7年前我来深圳时花了300块钱办暂住证,马上又要办居住证。”年近50的赵师傅,在深圳漂泊了5年,却没有找到一份相对固定的工作,摆小摊每月的收入在2000左右,自然买不起房子也办不了A证或者长证。
“认为大量流动人口的涌入,给深圳城市管理和服务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他希望靠一纸居住证,就解决深圳的社会治安问题。而居住证直接排挤出门的就是最弱势的民工,显然这是把民工当作了假想敌人。”山东临沂籍的深圳某广告公司职员李小姐认为:“深圳居住证制度与此前的暂住证制度,还有一字之差,其实换汤不换药,而且加重了流动人口经济负担,有歧视流动人口的嫌疑,依然还是‘我的地盘我做主’”。
在深圳工作5年的广告公司员工李先生认为:“这项制度,还是没有惠及深圳的最下层民众,他们的养老、医保等待遇依然无法解决”。他还说:“2001是中国户口改革年,但之后,改革的步伐就像个小女人踯躅不前,无论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还是实行居住证制度,字里行间的核心就是一个管字,透出的是一种浓厚的对外来人口的歧视气息,却找不到外来人口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充分的尊重。居住证唯一的作用就是用来区别延续城市户口与农村人口的出身性歧视制度”。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才亮认为,为搞好治安实行某种有针对性的制度,这本身就是“有罪推定”理念的产物,更是本位主义和本位利益主义的体现。假如实施,这就是一种隔离政策,歧视政策。平等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政府政策不能差别化对待公民,否则必定有违公平公正与社会正义。
“居住证背后,掩藏的差别才是问题的实质。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法以最高权威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普遍平等权,但因为A、B证(长、短证)造成人与人的差别的标签化,显然与宪法的要旨相悖”,深圳的法律工作者胡先生在罗湖区某律师事务所告诉记者。
户籍改革是根本出路
长期从事中国农村问题及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研究的学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忠法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与方向,是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都阳说,改革的配套性如何,决定了改革的成效。由于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以其他配套措施的改革为前提,因此,简单地从户籍制度本身入手,采取城乡一体化的办法并不能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消除户籍的含金量,通过配套改革剥离户口的福利含义,消除迁移过程中的非常规动机,将其还原于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
他认为,西方有些发达国家的社会安全号码制度,很值得研究借鉴——每个公民,都有一个终生不变的社会安全号码。这个号码动态记载个人的身份资料、教育阅历、供职变更、家庭情况、财产情况、纳税报告、信用记录、违规违章违法记录等,好像是一个活的个人档案资料库,然后全国联网,在社会生活的各种场合发挥作用。由于这个号码是不能伪造的,记载的内容是不可抹掉的,因此,人们通常会非常谨慎地对待有可能违规的问题,不愿留下不良记录。在美国,不仅本国常住人口,其他居住相当一段时间的外国暂住人口,也要办理社会安全号码,很快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管理体系当中。这样,任何人都不可能对政府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等机构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
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实施“A、B证”,还是“长、短证”,深圳对于外来人口更平等、更有效的管理,更有赖于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而在中国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大量农民进入城市时,期待着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也有同样的速度。
9.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或者具有健康、环境危害,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前款规定的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臵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与登记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安全标签、包装及安全技术说明书实施符合性检验。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臵的监督管理,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的审批、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和储存,下同)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危险度评估,并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文件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文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监管机构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复、更换;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或者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原材料和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等。
(五)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门店的布局定点和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验收合格。
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加油
站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持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批准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道路、水路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我市存在周边安全距离不足问题的现有加油站,在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其周边安全距离按符
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核定。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出厂销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公告,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的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以及使用量、使用方式等,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定期的专家检查制度,确保发现隐患和整治隐患。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在车间、仓库等场所设臵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臵每三年进行一
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以要求被检查企业对其生产、储存装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有关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以及容易出现泄漏的管道、闸、阀门、法兰、弯头等重要部位设臵相应的通讯、报警装臵,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设臵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核准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核查登记。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企业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臵醒目的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检验。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臵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遗弃或者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众发现无主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通知就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单位予以暂存;需要进行专业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专业处理的,交由前款规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本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装臵;
(二)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非剧毒的不设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批发,以及危险化学品零售门店的,申请人应当向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非剧毒的设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批发,以及加油站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再报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非法生产或者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三)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 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以及其他临时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凭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
个人不得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使用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得遗弃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情况确需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具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使用单位转让,并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关于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得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并向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凭交通运输部门的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接受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申报人员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险特性以及包装物、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臵应当设臵准确、起闭灵活。
第三十四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危险化学品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臵醒目的标志。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以及运输经营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购买单位资格有关情况的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路线和有关情况通知沿线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应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禁止通过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有关信息、化学品标识及组成信息、化学品物理和化学性质、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信息、化学品危险性数据及现场暴露信息、化学品安全生产、运输、使用信息和化学品应急处臵信息等。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环保、质检、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演练。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质检、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道路、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押运人员、驾驶员或者船员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处臵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
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与其生产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本企业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未及时公告,或者未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向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储存企业安全许可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臵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臵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臵通讯、报警装臵,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臵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七)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八)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九)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向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的;
(十一)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转让剧毒化学品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或者未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销售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
单位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委托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或者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或者农药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火药、炸药、弹药、化学推进剂、火工品等的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监察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推荐阅读:
深圳医疗安全管理制度09-20
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06-18
深圳初级安全主任试题10-05
深圳消防安全知识培训01-07
深圳市安全主任专业06-29
深圳市交通安全07-05
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07-08
深圳大学管理策划11-19
安全生产标准化深圳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