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书(精选8篇)
1.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书 篇一
(20XX)安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XX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B,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
申请人XX市XX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XX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C和公证工作人员D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XXX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XX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XX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2.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书 篇二
一、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业务范围, 有保全证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定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 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 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保全证据公证的办证程序, 这些规定赋予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征收保全公证的权力, 也是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法律基础。
二、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三、房屋征收保全证据的种类归属
保全证据是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 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 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根据保全的证据的不同形式, 保全证据公证通常可以分为: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公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软件的保全公证;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公证等。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了两类行为, 一类是公证机构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的行为;另一类是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行为。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在实践运作中是应申请人的申请, 公证处派员会同申请人聘请的专业测绘人员及相关人员一起来到现场, 对待征收的房屋入户进行现场勘测, 由专业勘测人员现场制作草图, 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 相关人员在场见证, 并全程拍摄记录整个行为过程的一项公证活动, 由此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应是对这整个现场勘测取证行为过程及待征收房屋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既证明现场勘测行为的真实性, 描述整个行为过程, 又证明日后勘测人员依据在现场勘测制作的平面草图的基础上出具的《勘测报告书》的真实性。
四、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须有2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 由二人共同办理, 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九条规定符合证据保全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 (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 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
据此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其中至少一人是公证员, 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这样才能确保被保全的证据在诉讼或者使用时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2、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审查范围。
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修订) 》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申请人应提供的下列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许可证、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安置实施方案;拟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必须提交产权证或产权审核情况表;无产权证房屋应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产权证房屋的使用人情况;被征收人或房屋使用人的身份证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函;测绘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资格证书, 测绘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件等资信材料。
公证机构对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只是对整个征收项目某一环节或某一阶段进行公证, 并不意味着公证机构对其他环节可以完全忽略不计, 需要指出的是, 对以上材料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 而非实质审查, 这也就是说, 公证员仅需对相应材料的责任部门作出的结论进行形式审查, 而不必对结论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内容的真实性应由提交的相关部门负责。
3、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具体操作上应当严密谨慎一丝不苟, 制作《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现场工作记录》应详尽具体, 在场人员要签名予以确认, 并以声像形式对全过程进行现场拍摄录像, 制作光盘存档。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九条规定对房屋进行勘测的, 应当制作勘测记录, 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 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 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具体操作即公证机构对现场勘测行为的真实性及待征收房屋的现状做忠实记录、描述。
4、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应当以要素式公证书方式出具《公证书》, 在证词上遣词造句必须严密, 应当将勘测报告书及现场工作记录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一并出具。
对未入户的保全证据则只是保全行为, 可以为其出具公证书, 证词内容表述为因上述房屋大门紧闭, 公证员及相关人员无法进入屋内, 致使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勘测、拍摄。应当将现场工作记录作为该公证书的附件一并出具。
5、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对强制拆除房屋中物品的清点必须精确、保管必须妥善, 才能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 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 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 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 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 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 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 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 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 并对物品挂签标码, 丢失损坏的, 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 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 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 办理提存。
6、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应由申请人负责, 公证员在履行职务时, 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保全证据现场的局面, 防止矛盾激化。
遇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他人阻挠、妨害公证员按规定执行职务, 而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 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公证员有权终止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已经开始取证的, 可以暂时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秩序后视情况继续或者终止。必须告知申请人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后未经有关权力机关批准不得强制拆除该房屋。
五、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风险防范
公证员在办理房屋征收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应明确告知申请人, 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 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 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
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互有冲突、矛盾, 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准确运用法律依据, 这也是办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风险。199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3条明确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从这条规定来看, 无产权纠纷不是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而司法部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事项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公证处不予受理。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效力显然《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二者的规定亦相矛盾。那么对于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当事人能否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六、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拓展前景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 房地产市场高温不下, 房屋征收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也不断增加, 这对公证行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相对于其他公证事项而言, 具有更强的政策性、时限性、复杂性, 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较大。办好此类公证, 维护依法征收的正面社会效应, 这对消除不利社会影响, 产生很大的积极作用。在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活动过程中大部分都能得到群众及社会团体的配合, 有的被征收人更主动要求征收人申办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这充分表明社会对公证机构的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有着客观需求, 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的实际社会作用为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附加了一定程度的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 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保全证据的权力, 除此之外, 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保全证据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实践中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法制办称拟将出台全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部分提法、条款已不适合眼下和谐建设的社会需要, 那么《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也亟待修订以适应时下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也期待实务运作过程中有规范的法律依托, 我们一定要尽工作职能给当事人提供一条简捷、高效的权利保障途径, 更好地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来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保护, 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社会诚信建设, 因此, 在此意义上讲, 公证员所发挥的社会效果远远超出其职责本身, 房屋征收保全证据公证在和谐发展的时代背景下, 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胜明, 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赵大程, 段正坤主编.公证程序规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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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咏梅.征收、拆迁与公证.中国公证, 2010 (9)
3.保全证据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篇三
一、保全证据公证管辖方面问题——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能否突破区域管辖
法律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这是基于对该公证事项申请、受理、出证、证明材料提交的方便快捷以及配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而设定的。但在公证实务中,特别是在办理网络保全证据公证当中,由于网络具有无限延伸性、跨地域性,会出现由于某种原因而超越公证区域管辖范围的情况。不同地域的公证人员都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发现同一侵权行为,这也为不具有管辖权、超越管辖权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提供了现实可能。笔者认为,《公证法》中对于公证执业区域管辖进行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考虑各地公证机构的水平和发展的不均衡性,为了防止公证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为了维持稳定的公证行业秩序。这种区域管辖的规定并不能等同于诉讼法上对于证据效力的认定,所以并不足以影响公证证据本身的证据效力。既然现行的公证区域管辖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网络保全证据公证自身的特点,那么公证行业就应当摒弃传统的管辖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打破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中区域管辖的限制。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系统对此类保全证据公证书的效力认定存在分歧,公证部门需要加强与其他公证书使用部门的沟通、协商,以提高保全证据的采信率,从而减少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证据公证中合法性问题的把握——能否采用秘密方法
合法性要求是保全证据公证必须具备的。在公证实践中,证据保全方法合法性方面容易引起争议的,主要是手段的秘密性问题。例如,能否采用偷拍、偷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也未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应该区别于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且侵害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前者为合法,而后者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属违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或侵权行为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如公证处受理的网吧影视侵权、KTV歌曲侵权的保全证据公证,由于此类公证取证的特殊性,不采取偷拍、偷摄的方式很难取得证据。而在此类案件中,网吧、KTV未经合法授权,私自播放影视作品及歌曲,其侵权在先;且网吧、KTV属于营业场所,类似于公共场所,在上述场合偷拍、偷录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此类公证事项公证处应予办理。
笔者认为,在采取公开录音录像或其他方法都无法取得侵权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采取秘密手段,但所采取的秘密方法须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那么采用秘密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的边界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判断秘密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应遵循两个标准:一是采取的措施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申请人不得未经利害关系人的许可,进入其私人空间实施保全证据行为;不得以侵害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为手段实施保全证据行为。二是采取的措施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申请人不得侵犯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权。上述标准比较抽象,如何将其具体运用到实践中,需要公证员运用利益衡量、价值取向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三、公证员在保全证据过程中的角色把握问题——公证员是否参与取证
公证人员参与保全活动要客观中立,毋庸置言,这是基本要求。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公证员绝对不能参与到取证过程中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片面的理解,而是应该根据不同的保全对象区别对待。
根据保全对象的不同,保全证据可以分为保全事实和保全行为。前者是指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所进行的保全,后者则是指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送达文书、购物行为、收集电子证据等所进行的保全。行为保全中,公证人员要保存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而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性,如果公证人员也参与该行为,势必导致公证人员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混杂,就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单一性,很可能改变保全行为的结果,且影响证据的客观性,造成所保全的证据存在瑕疵。故此类行为保全公证,公证员必须置身事外,坚持做一个仔细观察记录的第三方,由当事人或者经当事人同意所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公证人员只需对过程予以记录监督即可,否则将影响公证效力。但是,如果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房屋损害现状的保全,此时笔者认为公证人员可以参与其中,亲自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因为保全的事实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公证员站在中立立场,以客观中立角度拍照、录像,不会对事物状态造成影响,不影响保全证据的效力,反而能避免被不良公证申请人所利用,确保所保全的事实是客观的、全面的。如果此时公证人员仍然袖手旁观,任由当事人自行拍摄,公证本身的客观中立便难以保证。因此,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不能简单地以公证员是否参与了保全的过程来判断公证结果的客观公证与否,而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公证员运用自身的法律素养去灵活处理。
4.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书 篇四
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公证证据保全才能为其画圆句号。其观点是;
一、保全行为公证具有最高证据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笫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当行政处罚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在送达过程中,被处罚人不签收时,可由行政执法单位向公证处申请公证送达,由公证员对行政执法单位的送达过程进行行为保全,原因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与行政执法人和被告知或者是被处罚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然而通过公证送达所形成的证据链条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具有最高证据效力。
二、公证送达能缩短行政执法时间
笔者经过对近几年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对一些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执法过程和时间的调查,发现一些久拖不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都是因为被处罚人不签收而无法进行下一道执法程序,如果从一开始就采用公证保全的形式,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完成执法程序。
三、保全行为公证能产生超前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证据保全申请书 篇五
证据保全申请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首部要写清标题、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
正文要写明证据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尾部要写明申请书所呈送的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申请的时间。
如系他人代书,应写明代书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
中间部分是核心内容,主要讲申请保全的证据以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
例1:
证据保全申请书(仲裁用)仲裁法律文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县××乡菜农,现住××县××乡。
案由:蔬菜购销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机构裁准保全证据,及时向证人B提取证言。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此略。)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特请求仲裁机构裁准保全证据,并转由人民法院迅速向证人B调取证言,以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A
××年××月××日
例2: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用)
申请人: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例3: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资料。
例4:
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基本情况)
案由:
请求事项:
证据保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案,现需要将与本案相关的XX、XX、XX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全,但由于申请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据,因此,特向贵院提出证据保全之申请。请依法保全。
(简单介绍案情的情况)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6.证据保全申请 篇六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果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 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3、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 求采取拍照、录象、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申请人:**,男,××岁,×族,××省××县人,××县××乡菜农,现住××县××乡。
案由:蔬菜购销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机构裁准保全证据,及时向证人B提取证言。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此略。)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特请求仲裁机构裁准保全证据,并转由人民法院迅速向证人B调取证言,以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此致
7.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书 篇七
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通过计算机获取并保全电子证据。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计算机取证不过是将计算机调查和分析技术应用于对潜在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的确定和获取。”近些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 申请办理电子证据保证工程的数量也是逐渐增加, 目前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还存在很多的争议, 国内相关立法还存在缺陷, 影响了电子证据的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信息化时代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
1 信息化时代对保全证据公证带来的影响
当前人们的生产以及生活方式都受到了信息化的严重影响, 电子证据目前被称为是证据之王, 人们逐渐走向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电子证据是由信息技术形成的一些列的数据信息, 可能与计算机有关, 也可能无关, 主要形式包括网页、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录像等。
涉及电子票据的保全证据公证在手段上更多的采用一些电子计算机等数字技术, 要求公证员具有相应的电子技术知识。在设计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活动中, 真实性的把握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我国传统证据一经改动就很容易发自按, 但是电子证据就难以辨别真伪。电子增距保全工程程序见图1所示, 先由公证机构开展电子数据公证业务, 再确定真实性, 目前各地方的公证机构都在积极探索一些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新措施。
2 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与特点
预防性保证证据公证, 并不是在申请人发现自身权益受害后申请的一类公证, 而是在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被人侵权时, 预先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可能伴随保全的信息, 一直持续下去。以具体实例来说明预防性保全证据工程的作用, 甲公司来申请保全证据工程, 原因是另一家乙公司剽窃了甲公司的页面版面以及内容, 但是随着网页的不断更新, 所涉及的剽窃的部分早已经被替换到了, 公证人员就需要找到该甲公司所提高的被侵权的网页, 可以通过权威信息备份结构来查询涉及到的被侵权网页。但是在这个过程中, 所采用的权威信息备份机构所保存的网页也仅仅是一部分, 并不是全部, 因此这个申请就很难以实现。此后甲公司咨询网页更新中都到此处做出公证, 避免了以后被侵权的行为。
信息化的发展为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目前世界上很多的实施产权保护的产物基本否是通过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来实现的, 而且随着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越来越强,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发挥出的作用也是越来越大。信息化时代下的沟通信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如QQ、MSN、Email等, 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另外很多的交易行为已经不再是直接接触形成的, 这些若是发生纠纷, 很容易就能通过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得到证明, 保证真实性。
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是信息化发展的产物, 目前信息传递工具以及载体等不断变化, 可以看出在以后的发展中还会有新的传递工具或者形式出现, 如电话、传真、邮件等, 信息的原始真实性就会比较模糊, 证明的真伪难以分辨, 如电脑程序记录信息, 但是这部分记录信息却不能证明操作人, 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有效地解决了信息技术所带来的问题。
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是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 虽然一些数据的保存并不会产生作用, 但是一旦发生纠纷, 预先保存的实验数据明显具有很大的说服力。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证据的真实性, 造假的难度比较大, 几乎不存在造假的可能性, 更能体现出价值性和重要性。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本文主要研究信息化时代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的基本形式以及主要内容,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 电子数据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在未来的发展中, 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促进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伟.信息时代下的预防性保全证据公证[J].中国公证, 2010, 02:25-27.
[2]何悦, 刘云龙.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发展, 2012, 02:25-31.
8.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技术性探讨 篇八
【关键词】公证;网络技术;法律保护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不断普及,网络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数据处理、信息传递不再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网络已成为最实用的信息传播媒介,其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极大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交流方式。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电文使用广泛,各种新型交易方式出现,包括B2B和B2C等,为市场交易提供方便,但是,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因为网络具有隐蔽性和可复制性,网上侵权行为证据容易被修改和删除,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概述
1.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含义。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下,公证机构依照法律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证据进行提取和收存的活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对网络上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和保存的证明活动。
2.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分类。网络中需要进行网络证据保全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所有者许可,在自己的博客或者微博中以自己名字发表别人的文章,或者对别人网站中的内容。进行复制或者下载,并且擅自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中。未经所有者许可,擅自将他人商标使用在自己网站中。
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人肉搜索在时下十分流行,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爆出真相,但是人肉搜索也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界限的一种不理智行为,不仅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害,同时许多人肉搜索公然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二)其他侵权行为
其他侵权行为还包括恶意域名抢注,侵犯商标权,如可口可乐公司中国域名被抢注;为了在网络中销售某公司专利产品,冒用公司名字;盗用各种视频和音频的链接等;网上恶搞事件;黑客攻击企业或者个人电脑等。
二、当事人网络作弊的途径
浏览器网页能够以临时文件的形式暂时保存在硬盘中,电脑在没有尚未的情况下,硬盘内暂存网页是保全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删除浏览器中原先浏览过网页的历史记录,即可避免网站作弊的行为。
电脑在联网状态下,作弊者可对特定文件进行修改,使特定域名指向内部地址,即可恶意制造假象。对C:WINDOWS/Systems32/driwers/etc文件夹中的hosts文件进行修改就可以将任何域名与地址相联系,作弊者可以联合Hosts文件中建立域名和IP映射来提高正常范围网络域名的解析效率,这种方式具有强大的隐蔽性,难以被发现。
通过对DNS服务器做手脚来达到作弊目的,任何网页都需要多个服务器的共同传递才能到用户终端,恶意修改任何一个服务器的IP地址指向都能够达到改变客观事实的目的。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步骤
了解恶意当事人作弊途径后,人们可以对这些作弊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应由公证处人员进行,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公证操作。
对于固定网络中的证据采用文字、打印、截屏、录像和照相等方式进行记录,尽量不采取“另存为”保存形式,因为“另存为”已改变源代码和网页地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电子版书面操作步骤,其涉及内容应包括保全的目的、时间、地点、方法、网站域名、保全事项等,采取两种以上形式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固定公证。具体操作步骤中做好准备工作,首先应将屏幕录像软件下载好,做好病毒查杀工作。然后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所需软件,尽量采用正版软件,使用之前应进行软件测试,以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黑屏。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在公证处进行取证时,要全面检查电脑和网络的清洁性,将现场记录记入到公证中。
结束语
总而言之,近年来,电子商务逐渐兴起,网络侵权纠纷事件越来越多,电子数据内在实质上具有无形性,外观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且已被损害,因此,在当事人质疑的状况下,电子证据难以被法官采纳。公证能够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有强大的证据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有助于法官认定讼争事实,维护权利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电子商务发展市场的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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