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2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2010〕143号
【发布日期】2010-08-04
【生效日期】2010-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确保信息安全,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网络包括各单位使用的内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外网和各单位应用的互联网。其中,内网是指各单位内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总局政务外网是指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化综合应用的专用广域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2.总局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遵循总局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各省级单位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3.总局保密委员会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审查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总局办公厅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对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5.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管理工作。
6.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是全国安全生产系统信息网络运行与维护的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涉密、非涉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规范,提出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建设的技术需求,负责建设项目的技术管理和建成系统的运维管理。
7.总局通信信息中心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员,承担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网络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安全防护管理,以及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是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
8.总局政务外网的建设和使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配备符合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需要的网络管理人员作为本地网络及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正常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以及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网络用户是自用计算机信息处理、发布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9.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部门、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名单应报总局办公厅备案。
三、网络安全管理
10.各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按照国家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建设和管理,并根据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1.涉密内网的计算机必须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规定加装安全技术防护设备,统一配备专用移动存储介质。
12.接入内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联接;凡访问总局政务外网的,必须安装客户端管理软件;未经审批,禁止在涉密网络上使用笔记本电脑。
13.各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范围内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管理。需要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应经省局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后,方可由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总局政务外网。
14.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建设方案和安全策略,未经总局办公厅批准,各单位不得改变总局政务外网的网络安全系统结构和部署方式。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各类安全设备进行安全规则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必须符合统一的安全策略要求,并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审核后方可实施。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对总局政务外网各级节点安全系统的部署、安全规则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总局办公厅,同时通报相关单位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15.凡在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内网使用前,必须将硬盘彻底格式化,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凡在内网使用过的计算机转到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使用前,必须更换硬盘,并将原硬盘按规定上缴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保管或销毁。
16.严禁将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直接相连。严禁在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18.重要涉密岗位的办公场所中所使用的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计算机不得安装麦克风、摄像头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
四、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
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生产系统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敏感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内网与总局政务外网(或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必须采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禁止擅自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数据交换。严禁在非涉密的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21.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定期升级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并查杀病毒,定期下载和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实时或定期备份服务器上的各种重要数据。
22.网络用户应安装客户端杀毒软件和系统补丁程序,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查杀病毒。一旦发现网络病毒,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共同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病毒扩散。定期做好个人重要数据的备份,定期修改个人密码,确保信息安全。
23.涉密计算机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实行统一配发管理。报废涉密存储设备(包括固定或移动硬盘、U盘、磁带机等),须由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统一造册登记后交具备销毁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24.各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对应用系统建设方案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提出纳入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保护的具体方案,需要新增信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和对已有设施进行改造的,由应用系统建设单位报本级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部门申请立项。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的应用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审查工作,由
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25.新建和接入网络的应用系统必须在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运行管理
2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网络设备用途,干扰网络运行。原则上不允许网络用户安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27.采取数字证书(CA)、代理服务器、IP与计算机网卡地址绑定技术等措施,规范网络用户内网、总局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的使用,并作为责任追溯的依据,禁止私自安装使用带有路由功能的小型交换机。
28.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网络管理员值班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总局政务外网各种设备、应用系统以及运行基础环境的正常运转,做到24小时不停机。设备、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处理,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远程技术支持。
29.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配备的网络管理员应相对固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报备,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0.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应根据机关网络应用的需求,及时排除网络故障,并不定期开展网络巡查工作,配合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31.各单位应加强对各自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如发现大规模病毒爆发引起的网络堵塞,必须立即隔离可能影响安全的设备及网络,并报告本级信息安全保密管理部门和上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待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联入网络;如遇总局政务外网线路故障,应立即与当地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或建设负责单位联系进行维修,同时报告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协助解决问题。
六、固定资产管理
32.各类网络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所有合同应在验收后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没有合同的由采购人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整体项目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在整体项目验收后提交全部固定资产清单。
33.固定资产管理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划拨、保管、维修、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流程执行。
34.设备日常管理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没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一律不得接入总局政务外网和总局机关内网。
七、附则
35.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且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本办法适用于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总局所属单位,接入总局政务外网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以及所有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
37.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3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总局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安排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3.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包括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等。
4.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或审批、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或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等工作。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使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的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机构)负责本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投资计划、竣工预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与监督本辖区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工作。
5.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投资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负责。
6.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建设程序。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一、总则
二、项目前期工作
7.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做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8.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地点选择、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9.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10.各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级机构预审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报批或审批。
11.安全监管总局的重点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在报批前,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评估。具体评估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应当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结果、国家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向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投资计划
13.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编制下一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全监管总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项目计划。
14.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投资计划。
15.政府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16.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并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概算和追加投资。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政府投资。
四、项目实施
17.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18.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1)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仪器、设备、材料采购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19.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
20.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担保和违约责任等要求。
2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2.建设单位必须在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安全监管总局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23.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或通过其他方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2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5.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经资格认定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2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不得违规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27.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有规定资格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责任,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29.项目建成后,属省级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由所在省级机构组织项目的竣工预验收,验收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根据情况对建设项目实行抽验;属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竣工验收;属安全监管总局重点建设项目,报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0.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工程项目超出批准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报批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3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五、项目监督管理
32.安全监管总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省级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概算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33.安全监管总局根据需要组织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省级机构和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34.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设计和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对与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支出的审计。
35.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决策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单位、决算验收等情况公开。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全程参与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6.安全监管总局对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7.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对其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
六、附则
38.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39.非隶属安全监管总局、省级机构的有关单位参与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40.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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