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2024-08-20

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共10篇)

1.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一

金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5日)

近年来,我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征收、规范使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县征县管县用”及“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监督,切实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充分发挥了社会抚养费制度在治理违法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规范了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一是严格实行“收缴分离”收缴办法。乡镇财政所从县财政局统一领取《安徽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乡镇社会抚养费代征站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及时将代征代缴款缴至当地农村信用社,存于县财政非税资金专户,并按月到县人口计生委进行核销。县里统一要求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管理规定,严禁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征收合同违约金,更不得将应征社会抚养费计算成合同违约金加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执(代)收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滞纳金3日内将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县非税局及时将资金划入国库。二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求,2008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县财政按40%的比例集中部分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县乡计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服务网络业务建设、技术服务和节育对象补助、宣传教育培训、举报人奖金、办案业务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补助村级计生基础建设和计划生育“村为主”考核奖励等支出。集中部分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据乡镇人口规模、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和年度人口目标责任制考评成绩等因素,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分乡镇使用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于次年一次性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

(四)建立健全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队伍。从2008年8月开始,各乡镇均成立了社会抚养费代征站,具体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的调查取证、有关执法文书的起草、上报、制作、送达及代收代缴工作。代征站人员从乡镇行政机关和计生办、财政所、农经站等单位抽调3-7人组成,一般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保持相对稳定,并依法取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乡镇长(主任)兼任站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站长。县人口计生委通过多种形式对代征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截至目前,全县计划生育队伍中已有217人取得了执法资格,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做到了持证上岗。

(五)加大了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为扩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社会抚养费征收对遏制政策外生育的正面效应,我县认真贯彻省高院、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皖人口发[2008]3号),针对一些有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典型户,积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07年以来,全县共申请强制执行198户,执行标的额352万元,(六)加大了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政策宣传。去年以来,结合会议、例会、专门培训等方式,共开展社会抚养费征管知识培训8 次,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广大计生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培训内容,同时还从省计生宣教中心购了大量宣传挂图,印制了宣传单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着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及公众参与水平,引导违法生育当事人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

二、存在问题

第一,人口和计生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存在主观和客观的局限。一是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不足,导致现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难以完成每年数百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调查、取证、收缴工作;二是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双方收入难核实,并且缺乏有效执法手段,如当事人不配合就更难以调查取证,征收难度很大;三是执法工作成本高。由于社会抚养费绝大多数案件需要上门催缴,有的还需要多次上门,对于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大山区来说更增加了执法成本;四是基层干部征收积极性不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乡镇对政策外生育放任自流现象的发生,但也由于“失去了利益驱动”,一些基层干部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大大减退;五是部分基层干部法制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群众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积极性。

第二,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一是部分当事人违法生育后,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觉性、主动性不高;二是一些群众超生后外出躲避或流动到外地超生,计划生育部门难以追缴;三是一些当事人超生后,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从收入较高的户籍地(或常住地)到收入较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以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四是一部分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

第三,对当事人不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部分工作人员在一些具体工作存在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能用,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已经不再有效,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抚育费的征收。

第四,对乡镇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缺乏监管机制。县直相关单位缺乏对乡镇社会抚养费使用方面监督和管理,乡镇挪用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大力宣传,营造氛围。首先是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育,使广大育龄群众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等宣传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以及计生宣传车、宣传标语等方便快捷的特点,积极宣传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县直相关部门的任务职责,进一步细化、量化征收任务,切实加强监察、公安、法院、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社会扶养费征收齐抓共管新局面。

三是严格要求,依法征收。坚持做到严格征收对象和范围,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严格落实征管责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四是强化措施,确保效果。一是摸清大龄青年婚育情况及时掌握婚育信息。二是鼓励举报、强化监督。畅通县、乡(镇)、村(居)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违法生育对象、违法征收行为,对举报违法生育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三是严格考核、奖优罚劣。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使用办法规定,在加大征收力度的同时,加强使用监管,加大考评权重,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救助奖扶,真正实现从控制多生向引导少生、从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的方面转化,逐步使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性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抚养费征管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一些单位和部门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收取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不入账或不及时上交国库,直接用于公业务开支、发放津补贴等。

2、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有的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缴销、结存台账,票款不分离,票款不同步,串用票据、乱用用票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3、不按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少征、漏征严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但有的征收单位在征缴过程中随意降低征收标准,执法不严,造成社会抚养费少征、应征未征。

4、违规乱收费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和部门由于利益驱动,仍然收取已明令取消的宣传费、工作经费。

5、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不实。通过瞒报出生人口数量来达到隐瞒社会抚养费的目的。

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重视并加大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认识。使广大群众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从而自觉地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2、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县级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实行征收情况公告制度,将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加大财政审计监管力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管力度,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树立社会抚养费“政府统筹,财政统管”的观念,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管网络化建设,为缴款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真正实现社会抚养费“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政府统筹,财政统管”,从根本上杜绝执收单位截留、挪用、坐支现象发生。对顶风违纪违规,滥用职权,随意减免社会抚养费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4、完善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源头控制。防止收费不开具专用票据、乱用票据、串用票据、乱收费和其他违纪问题的发生。

5、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提高计生人员财经法律意识,确保社会抚养费安全、完整。

6、核实超生基数,加强计生基础工作管理。为保证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提供依据,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

一、加强领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法办事是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来,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协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依法征收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各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要坚持“三个严格”。一是严格征收对象。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计划外生育和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征收对象及基本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把政策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征收工作的透明度。二是严格征收主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公室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执法单位,未经委托不得擅自征收。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合法性,避免征收过程中主体不明确,违法施征现象。三是严格征收标准。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牢固树立征收标准法定的思想。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应严格按法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或自增收费项目。对确有困难一次不能交清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征收决定的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申请,通过所在乡(镇)或街办提供相关证明和缴纳计划等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的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地。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

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典型户,可采取“非诉执行,媒体曝光”的办法,由作出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县(区)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征收足额到位。

二、规范运作,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

依法管理社会抚养费关键是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做到“三个加强”。一是加强专用票据管理。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严格执行征收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票据发放、领购、使用、保管等相关手续,做到三个一致:即票据的数量、页码与领用记录一致;票据反映的收费金额与实际缴入财政专户一致;票据开具的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一致。二是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征收机关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其开支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把关,报经县(区)财政局审批,统筹调剂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及奖励扶助、助学助困等。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县(区)财政局安排开支。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当地政府不得抵减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三是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征收执法队伍的管理,县(区)人口计生委要不断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坚持一手抓征收到位,一手抓队伍建设,确保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符合法律要求。切实做到“三个严禁”。严禁非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下达征收指标、分片包干、坐收坐支和“放水养鱼”;严禁在办理《一胎生育证》、《再生育一胎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和开展四项手术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开展优生检测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实行事前告知制,收费标准要依据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

依法使用社会抚养费是整个工作的核心环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层级监督工作力度,一级抓一抓,层层抓落实。一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组织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县(区)人口计生委每半年应将当地的社会抚养费征管用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委,市里每年将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督查。二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日常工作和督查中一经发现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将逐级追究县(区)、乡(镇、街办)及相关责任

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将依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追究责任。三是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将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以依法征收为基础,以依法管理为保障,以依法使用为核心,全面抓好社会抚养费“征、管、用”三个环节,确保社会抚养费收得到,管得严,用得好,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和谐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2.宁远镇狠抓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篇二

近日,宁远镇通过“四强化”的工作措施,进行一个月计划生育大突击,认真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一是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逐村清理清查,宣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少生优生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宣传,使育龄群众了解相关生育政策。

二是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责任落实。宁远镇计生办近日来分片进行计划生育大突击,征收社会抚养费,由计生办牵头,落实副职领导对所包片负责、包村干部对所包村负责、村干部对所包户负责制度,对吊欠任务较大的村逐村逐对象清理,实行“一日一汇报、三天一评比、一周一总结”的工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是强化部门配合,注重协调联动。积极协调辖区派出所、卫生院,实现信息共享交流,重点对新生儿出生情况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计划外出生,详细掌握计划外生育对象户具体情况。

3.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三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2年8月30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

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条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手续而生育的夫妻,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其限期三个月补办;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夫妻,由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其限期三个月补办。补办再生育手续后,不再征收社 会抚养费;逾期不补办的,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第九条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的,可以由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一条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二条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管辖权。

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当于当日解缴国库。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无计划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 系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城镇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4.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四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推荐客户端使用环境

IE浏览器或以IE为内核的浏览器,版本不限;

分辨率:1024*768,其它分辨率也可以,但可能会有视觉差异。

一. 核心业务

1.抚养费——登记信息

进入本网站后,在“核心业务”栏目左侧,点击抚养费“登记信息”栏目,出现以上界面。在此界面中选择相应单位并填写好其它任意1或2项信息后,点击“从与大全员关联的WIS中查找信息”,系统将从WIS中根据条件找到符合条件的信息。查询后的结果如下图:

第1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图中列出了育龄妇女及其丈夫的基本信息,如果有多条信息,请人为判断可能是哪一条,然后点击后面操作列的“查看子女信息”链接,系统即开始查询并加载相应夫妇的子女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某记录后方的“下一步”链接,将展示出其相应子女的详细信息,如下图:

所示子女的详细信息除了显示子女及其父母的基本信息以外,还有一些可填写的项,譬如“征收项目”、“征收依据”等等,根据事实情况依次填写后,可点击“确定并保存”按钮建立此子女在本系统中的基础信息。所有项目均为可选填,另外,保存时会有保存提示,如下图所示:

第2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如果你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确定”即可,如点击“取消”则表示暂停保存信息。

当对基础信息的保存成功之后,原先的“确定并保存”按钮将变为“修改”按钮,以后如需修改相关信息,按此按钮即可。

同时,在“修改”按钮的下方显示了征收记录的区域,如下图示:

顾名思义,此处是对每次征收费用之后的记录,每征收一次就记录一次。其中显示为黄色背景的项在各次征收中总共只需填写一次。全部填写完毕按“保存”即可完成。

当有了征收记录之后,原先图中“暂时还没有征收记录存在。”处将列出存在的征收信息,如下所示:

第3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点击后面的“修改”链接,可实现对应记录的修改,若要删除某记录,点击“删除”链接。

需要注意的是,基础信息中有一项叫“累计已征金额”,它的值是系统自动计算的,即当有征收记录以后,征收记录中的“本次征收金额”会累计到这里,如图

2.抚养费——明细表

明细表显示了系统中每个征收记录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了相应的统计与导出Excel表的功能,界面如下:

所示。

选择好单位后,可选择相应的日期范围,然后点“搜索”,即可得到如下的结果:

第4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此图只是内容的一部分,因为内容比较多,实际操作时可拖动相应的水平滚动条向右滚动,可看到更多的信息。

白色背景的记录表示至少录了一条征收记录,粉红背景的记录表示只录入了基础信息而没有录征收信息。

点击“将所有页数据导出为Excel”按钮将把所有符合条件的数据,注意是所有页的数据一并导出为Excel文件,如果页数比较多,可能会稍慢一些。点击“生成本页对象合计”,点击它会在原先查询结果的下方多出另外一个表格,如图示:

截图1:

截图2:

第5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此功能对“应征金额”、“征收金额”等信息进行了累计。点击“男方姓名”、“女方姓名”或“孩子姓名”,可以查看相应的基础信息以及征收记录情况,并可进行相关信息的修改、删除。

3.抚养费——统计报表

选择好相应的项后,点击“生成统计表”即可,必须选择政策外出生日期的范围或是政策外上报的日期范围。得出结果如下:

截图的一部分如下所示:

统计表对系统内所有数据进行了实时的统计,所以速度可能会有些慢。

4.抚养费——政策外未录清单

可按日期范围查询在WIS中属政策外但没有录入本系统的子女

第6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信息。

导出Excel失败的解决方式

有些人的电脑可能安装了迅雷等一些下载软件,它们会对系统中导出Excel的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导不出数据。怎么办呢?下面以迅雷为例,介绍解决办法,其它下载软件与之类似。

当你点击导出Excel的相关按钮时,迅雷的“野蛮”下载功能会自动启动迅雷软件试图下载要导出的文件,但它的这种野蛮并不科学,这可能是迅雷软件的一个bug吧,它试图下载的是当前的网页,而并不是你所希望的Excel文件。

解决方法就是下载最新的迅雷7软件并安装,然后点击导出Excel时,会弹出下面这个窗口:

点击左下角的“使用IE下载”即可正确下载想要的Excel了。

第7页

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二. 用户管理

省级管理员可对所有用户进行管理,各市、县(区)、乡(镇)级的管理员只能管理自己或其所有子单位的用户。可在“用户管理”栏目中“添加新用户”里对系统的用户进行添加,在“管理现有用户”里对系统的用户进行修改、删除操作。在“个人管理”中的“修改密码”里,对本单位密码进行修改。“添加新用户”中的“角色”栏目一般将市、县(区)设定为“管理员”,乡镇设定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只能输入信息,没有用户管理模块的操作权限。

权限说明:

本系统核心业务采用身份认证模式,即不同的用户不可对同一政策外生育的子女进行管理。例如用户test1登录系统后,录入了一个政策外子女的基础信息,以后将只能由test1用户对此子女的基础信息及其征收记录进行管理,其它用户将无权操作。因此若你想多个人对同一信息进行管理,可采用多人共享同一账号登录系统;如果你想将多人分离开,从而管理不同的信息,可采用每个人单独一个账号来使用本系统。

5.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

上和社区2011年计划生育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区居民以及社区干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社区干部应有的工作职责,既使计划生育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又使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现将上半年我社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汇报如下:

一、划分计划生育工作片区,驻社区干部和支书、主任带头负责各自片区工作。元旦后,我社区就将2011年计生工作作为今年的一个工作重点来抓,加大了对全社区适龄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多渠道,多方式的同群众谈心,做宣传,做动员,在社区里显眼位置粘贴计划生育宣传单,发放计划生育宣传手册及画报。同时社区里大会、小会都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开年过后,我社区将2011年的计划生育工作采取了分片包干的方式,由驻社区干部和社区支书、主任分别包干负责各自片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及社会抚养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层层分解,具体到居民小组。对于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的超生户,进行批评教育,同时严格按照 “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非税收入”的组织原则。

二、加大宣传,营造气氛。我在加社区大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认真宣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重要性,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育。积极向群众宣传:社会抚养费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不符

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惩诫性补偿性费用。社会抚养费

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

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禁止违法生育、保障公民平等计划生育权益、维

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社区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我社区至7月初已经征

收社会抚养费9.1万元,征收工作仍需全体干部认真努力。征收过程

中也暴露很多问题:一是少数群众计划生育法制意识淡漠,不能自觉

承担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二是个别居民在新生儿入户时采取各种方

式,在没有计生机关的审批表的情况下,就利用关系将自己的,子女

入户,造成我社区计生审批的制约措施减弱;三是部分违法生育者在子女入户后,认为计生部门无法管了,不愿意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

一些群众有意无意流动违法生育,追缴难度较大;五是一部分当事人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无缴纳能力;六是我社区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

强,工作带有随意性、片面性,工作方式方法有待加强。

四、下一步打算,我将在下半年计划生育工作中加强以下几点:

首先对违法生育者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群众明白社会

抚养费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行政收费,是国家追究违法生育者法律责

任的行为;使群众明白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规范生育行为运用的经济

制约手段,目的是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使群众明白国家现行的生育

政策没有变,违法生育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澄清一些群众 “计划

生育政策放宽了”等错误认识。其次我社区全体干部将在工作中,努

力学习人口理论和政策法规知识,树立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增强法制意识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本领,着力增强对群众的感情,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带着感情办事,带着爱心做事,关心我社区的计生对象,在坚持原则确保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多研究办法,制定对策,灵活处理,化解矛盾,努力实现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科学发展。

同志们,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村老前辈和社区一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提出的全年目标任务,利用下半年冲刺的关键时期,团结一致,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真抓实干,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为我们上和经济再次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6.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六

泗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大队 冯 超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以及各乡镇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大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但专项治理清理情况看,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群众自觉意识偏低。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群众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不强,很少有人把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作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对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是编理由、提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逃避,出现了征收工作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等现象。

(二)部门联动配合偏弱。由于现行计划生育体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因素,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全县还没有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如在民政部门办理结、离婚手续不需要乡镇、村(居)证明,基层难掌握婚育信息;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办理房产、财产过户时也不需要乡镇、村(居)证明,致使少数违法生育对象转移财产和房产,逃避社会抚养费征收。

(三)流动人口征收偏难。由于外出流动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大部分长年不回家,流向不明,有的钻管理上的空子,躲在外地违法生育,而且知情人不愿提供有关线索,即使提供,查找

(二)加强监督,实行严查重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村(居)社会抚养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坚决杜绝乡镇下任务征收、巧立名目收取对象户各种费用、私设小金库、把社会抚养费当作奖金福利等问题的发生;将社会抚养费征、管、用列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考核,每季度考评一次,年度计入总分,作为评先惩劣的重要依据,对问题较大的乡镇将实行一票否决或列入重管乡镇。

(三)部门联动,形成共管合力。今后,我们将每年请县纪委牵头,协调审计、财政、卫生、公安、法院等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办理、现场解决,努力促进征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对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县人口计生局及各乡镇将主动与法院、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执行效率。

(四)深入宣传,增强公民意识。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明确广大育龄夫妇自身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让违法生育者明白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自身的法定义务,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对申请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例,我们将制成光碟,在乡村进行巡回播放,营造更加严格,更加有效地依法征收的舆论氛围。

7.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七

【发布日期】2002-09-01 【生效日期】200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本市财政、物价、卫生、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第五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征收。

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倍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第七条第七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第八条 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子女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六倍征收。

第九条第九条 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的,由本市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现居住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市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农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管辖权。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对确有违法生育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做好协助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征收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征收点收妥款项后,应于当日解缴国库。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无计划生育子女出生前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系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系城镇无固定职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8.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 篇八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9.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范文] 篇九

人口征告知 [ ] 第 号

、:

你们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们)夫妇于

年 月 日违法多生育 个孩子,违反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你们夫妇的生育行为属,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 款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条第款规定,将给予征收社会抚养 费 元。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

征收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10.衡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六条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固定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未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或者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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