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4-06-12

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1篇)

1.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舟建委【2013】81号“关于转发2013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5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在本项目监理部范围内,立即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防护用品用具、装配式活动房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突出抓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重点部位及重要环节施工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理工作,特制定项目监理部行动方案。

一、领导小组:

为加强本次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监理部成立以项目总监李保国为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的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小组。

二、重点检查项目:

1、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到岗及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检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吊篮的备案、搭拆、检查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3、检查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程序及验收使用情况。

4、检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情况、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情况及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情况等等。

三、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前)

项目监理部要结合自身管理实际,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行动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在监理例会上将文件传达给各方主体。

2、全面排查治理阶段(5月1日—10月15日)

(1)要求各施工单位自查自改。各施工单位要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审、验收、施工等环节和建筑起重机械注册和安装拆卸备案及使用告知情况的违规行为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违章操作情况的自查,同时要加强本单位主要安全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员履职到位情况的检查。监理部要逐条落实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三定”措施进行整改。

(2)项目监理部继续执行每周的安全联合大检查,认真全面排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整治力度,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

项目监理部要及时对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巩固排查治理成果。

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舟山保税港区口岸联检综合大楼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3年4月26日

2.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 全国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取得了积极成效, 重特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减少, 但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经国务院同意, 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 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以下简称“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12]14号) 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依法依规、依据政策, 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 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 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 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 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 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 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 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 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 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 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 (区、市) 以外地区从事作业, 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 (改、扩) 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 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 (船舶) 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 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 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 (区、市) 运输黑火药、引火线, 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 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 到9月底结束, 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 (4月中旬—5月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 于4月2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 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消除安全隐患, 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 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 建档立案, 督促整改。

(二) 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 (6月—7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切实做到“四个一律”, 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 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 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 要注重源头治理, 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 (8月) 。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 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堵塞漏洞, 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 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加强督促指导, 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 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 (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 于9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并召开专题会议, 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 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 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密切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 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针对存在的问题, 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 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 搞好宣传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 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 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 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 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 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 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 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 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 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 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 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 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 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 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 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 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强化治本之策, 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分类:公告通知~通知发布日期:2010-03-09阅读次数:28

全区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队伍建设年”和“管理提升年”活动,全面加强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伤亡人数,努力促进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区建筑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筑业开展2010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建工局成立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执法大队、建管科、法规科、安监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计划、工作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站,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各施工和监理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治理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治理措施,保证治理取得成效。

二、治理内容

综合分析我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的种类和教训,今年我区的专项治理以预防高处坠落、坍塌和机械设备事故为重点,同时兼顾预防其他事故。突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防护、机械设备租赁、拆装及使用登记,努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措施与要求

(一)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季度,针对节后工程复工、职工刚进场的特点,重点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施工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制定3月份“安全常识学习月”活动的学习计划,号召和动员建筑从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建筑安全生产常识学习。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所有施工项目部在施工人员招聘完成后用两天时间集中学习建筑安全生产常识,并由施工项目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

(2)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完善等工作,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活动,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民工学校的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施工项目部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杜绝无证上岗和有证过期的现象。

(5)上岗前必须给每一个工人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一次体检,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6)各项目部要利用丰富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载体,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监理单位要在3月份“安全常识学习月”活动开展前,对施工项目部的学习计划进行审核,并督促施工项目部按照计划开展活动。及时检查施工项目部对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尤其是对新上岗职工的安全教育。

(2)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企业及项目部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禁止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

(3)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对未参加安全教育或无特殊工种上岗证的职工,禁止从事建筑生产工作。

(4)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企业配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抓好现场的安全防护二、三、四季度,要针对施工高峰期、夏季高温多雨和冬季施工的特点,重点加强现场安全防护管理。

1、施工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加强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工程的管理。一是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二是施工人员必须持证施工,并具备一定的操作经验;三是要严格按照模板支撑验收程序进行验收,搭设完毕后填写《模板支撑检查验收单》,严防实际搭设操作与专项方案不一致,不得偷工减料。

(2)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配电原则,所有电路符合TN-S系统的要求。施工项目部应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系统和线路进行定期和随机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加强临时设施管理,对活动板房、防护棚等临时设施要进行严格检查和验收,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及珍珠岩活动板房。

(4)合理安排夏季高温多雨和冬季雨雪期间工人作业时间,加强食堂卫生管理,保证职工饮食与住宿的安全。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监理单位要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应出席专家论证会。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方案禁止审查通过,并责令其重新编制符合规范标准的施工方案。在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工程师要对模板支撑搭设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施工。

(2)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项目部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配置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允许其进入下一步施工工序。

(3)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搭设完毕后,监理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定期会同施工单位进行临时设施、职工宿舍和食堂等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立即通知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在夏季到来前,监理单位要针对职工食堂的卫生状况进行一次专门的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抓好预防高处坠落工作

1、施工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与要求:

(1)作业高度超过2米的高处作业人员施工企业必须提供并要求作业人员携带质量合格的安全带,且将安全带挂在牢靠的物件上,高处作业人员行走的通道必须铺设竹笆层,竹笆层每隔两步架应满铺一层,内侧与墙体距离不超过15厘米,超过15厘米的必须采取与墙体的闭合措施,严防作业人员高处坠落。

(2)施工期间外脚手架应高于作业层一步架,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位置要做到安全防护与主体施工同步进行。

(3)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尚未安装栏杆与栏板的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等必须设护栏、护板。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1.2米以上,下杆应居中设置,挡脚板高度为18厘米。横杆长度大于2米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4)卸料平台: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临边防护必须到位,设置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踢脚板,平台通道还应设置安全防护门。

(5)施工现场各类洞口与坑槽等,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6)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楼层进出通道必须搭设安全通道,存在高空物体打击危险的地域必须设置有效防护棚。

(7)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8)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编制,且方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安装、拆除架体时必须注明现场的安全警戒线,并派专人监护。脚手架搭设后由公司组织分段验收(一般不超过3步架),验收合格并挂牌公示后方可使用。

2、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与要求:

(1)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各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严格的审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方案责令其修改,并在施工中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2)在开工前要严格检查施工企业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合格证,禁止其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4)监理单位对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指挥、违规操作问题必须向施工项目部明确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四)抓好大型机械设备的管理

各单位要在认真执行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严格管理,防范相关事故的发生。

1、施工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努力把机械设备事故降低到最低。

(2)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除、维修、保养管理。要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好各个关口、环节,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档案,做到有使用、有检查、有管理,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3)严格执行《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暂行办法》配备足额的操作人员,对每台大型起重设备都要进行使用登记备案。

(4)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在安装、顶升和拆除工作时,必须由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的专业技术工人完成,并且不得少于4人。作业范围周边必须划定作业禁入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5)塔式起重机在从事吊装作业工作前必须由操作人员对吊车的限位装置、超载报警装置以及吊钩的安全扣进行详细的检查,不得带故障作业。

(6)施工升降机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货梯严禁载人,更不得超载作业。所有施工升降机的限位装置、螺栓以及其他关键部位必须每周进行检修。载人升降机的限位装置、防坠落装置、电气装置在启动前必须进行检查,防坠器必须年检,超出年检期限不得使用。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1)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项目部对新装的大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报检,对未经检测和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其使用。对检测合格的机械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监理单位要对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使用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违规指挥、违规操作问题必须向施工项目部明确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3)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项目部定期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以及检查,并要求其做好相关的记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机械要及时通知拆装企业排除隐患,在隐患排除前禁止机械带故障作业。

4.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制定了《重庆市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06]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重庆市实施意见,搞好本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本行业开展禁止不正当竞争活动,现将有关精神传达如下:

一、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这是中央在十一五开局之年,根据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又是从源头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正建设的根本举措,意义十分重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全面深刻阐述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

作的重点。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了商业贿赂给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与发展带来的严重危害,要求各部门各地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治理商业贿赂。

从行业发展看,由于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因此,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非常必要,有利于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建立,和行业社会公信力的提高,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各执业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指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积极稳步地推进,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规范市场秩序。同时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逐步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

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主要任务: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坚

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注意发挥工商联、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引导和管理,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各类企业、经济组织的会员单位加强自律。

三、协会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意见

1、我会去年7月出台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为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行业专业专门委员会的成立也为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希望全行业在开展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文件,统一认识,继续将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活动深入开展下去。

2、协会大力倡导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严禁恶意压价、支付回扣和业务介绍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继续作好行业诚信档案建设工作,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和诚信教育;加强监管,加大对商业贿赂、恶意降价的打击力度,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3、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请各执业机构负责人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切实带好头,对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认真作好自查自纠。

4、各执业机构要加强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积极营造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行业氛围,形成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企业文化和行业文化。

5、各执业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承接业务、财务以及执业人员的执业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树立守法诚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保证执业质量,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

6、协会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各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可向协会投诉,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5.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市)安委会、市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0号)转发你们,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就全市范围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 “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本次专项督查由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区、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成铁遵义办事处、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局等单位要组织专门的督查组,深入一线,开展专项督查。

三、督查范围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公路、铁路、桥梁、码头、电力、水利、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煤矿和非煤矿山地面建筑工程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四、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为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迅速制定具体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督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现场检测等方式,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推进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并及时加以解决。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6.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科学治太"方针,我省将组织实施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科技专项,为太湖水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为了切实组织好专项项目,现将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一、专项项目指南

太湖水污染治理科技专项申报项目分三类,即基础研究项目、关键应用技术攻关项目和先进共性技术推广项目。(一)基础研究项目

围绕太湖水污染治理的重大科学需求,系统收集分析国内外湖泊,特别是太湖污染形成机理与控制方法的研究成果,开展基础性工作和应用基础研究,弄清基本规律,取得科学数据,建立基本模型,为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1001、太湖污染形成机理与控制方法研究

系统分析研究太湖污染物形成机理,建立污染物削减基本模型,研究提出污染物削减和控制系统方案,为太湖控源截污和改善水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1011、太湖污染物来源分析及削减方案研究

1012、太湖子流域水环境容量调查及水污染削减方案研究 l 013、太湖水体氮磷积累机理与削减方案研究 1002、太湖蓝藻水华暴发规律及控制研究 系统分析研究太湖及国内外湖泊蓝藻生长暴发机理,确定蓝藻水华暴发的生态、环境影响因素,建立蓝藻水华暴发预警模型,提出控制蓝藻水华暴发的方法和途径。

1021、太湖蓝藻水华暴发环境条件特征阈值研究 1022、太湖蓝藻水华暴发预警模型和控制方法研究 1003、太湖治理工程对生态系统影响研究

系统分析总结太湖及国内外湖泊生态系统演替规律的研究成果,研究治理工程对太湖生态系统影响,开展生态健康评价,提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途径和方案。

1031、清淤工程对太湖水质及生态影响与疏浚方法研究 1032、引江济太工程对太湖水质及生态影响研究 1033、太湖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及生态修复方法研究(二)关键压用技术攻关项目

围绕当前太湖流域水污染处理和蓝藻水华防治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太湖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装备的攻关和应用研究,为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2001、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

按照新颁布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研究开发以太湖富营养化水体为水源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装备、水源地水质突变应急处理装备及其材料制备。

2011、水源地水质突变(包括蓝藻水华暴发、其他污染事故等)应急处理工艺及装备 2012、富营养化及有机复合污染水源水厂水处理工艺及装备 2013、水质在线检测与水厂工艺自动控制装置

2014、高效陶瓷膜、活性炭、凹凸棒土等饮用水深度处理材料规模化制备及成套装备

2002、工业废水处理关键技术及装备

针对太湖流域工业废水综合治理的需求,研究开发化工、印染、电镀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水治理关键技术及装备,完善太湖流域工业废水“零排放”的技术体系。

2021、重点行业废水处理核心技术及装备

2022、重点行业中水回用、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

2023、工业集中区或园区工业废水预处理与综合治理关键技术及装备 2003、城镇污水处理关键技术及装备

针对实施更加严格污染排放新标准的要求,研究开发城镇污水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工艺与关键技术装备。

2031、城镇污水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关键技术及装备 2032、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与中水回用关键技术及装备 20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化、无害化与资源化关键装置 2004、高效蓝藻处理专用技术及设备

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除藻技术和关键设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开发适应太湖蓝藻打捞处理系列专用设备。2041、高效蓝藻打捞脱水处理专用设备 2042、蓝藻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三)先进共性技术推广项目

围绕当前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需求,应用国内外污染处理先进共性技术,在太湖沿湖地区开展污染防治先进共性技术应用推广,重点开展共性成套技术体系的工程示范,提高太湖水污染治理水平。3001、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示范推广

在太湖沿湖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新技术示范推广,实施农业精准施肥、施药科技示范工程,提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平。

3011、农田养分投入减量化使用成套技术 3012、病虫草害生态控制成套技术 3013、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成套技术 3014、农药安全高效施用及残留降解成套技术 3015、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成套技术 3002、农村生活污染处理技术示范推广

引进、消化、吸收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先进技术,在太湖沿湖乡镇开展适合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的应用推广,建设农村生活污染技术集成应用科技示范工程。

3021、农村分散居住生活污水生态处理成套技术 302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成套技术 3003、湖泊生态修复技术应用推广

应用生态修复先进技术,在太湖沿湖重点区域,开展湖泊生态修复共性技术推广,实施湖泊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集成应用的科技示范工程。

3031、水源地保护与水质改善技术

3032、重污染水体底泥环保疏浚与生态修复技术 3033、湖滨带水生植被恢复与生态系统构建技术 3034、入湖河道生态修复与污染消减功能重建技术 3035、蓝藻生态控制技术

3036、用于生态修复的植物材料处置与资源化技术 3004、水污染监测及预警技术示范推广

围绕太湖水污染及蓝藻监测预警技术需求,开展重点区域监测与预警技术应用推广,加大对太湖水污染监测数据共享的技术支持,提高太湖水污染预测预警水平。

304l、水源地水质监测与预警技术体系 3042、蓝藻水华监测与暴发预警技术体系 3043、太湖水污染监测数据共享技术体系 3005、其他污染防治先进共性成套技术推广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支持产学研联合,鼓励江苏省外单位与江苏省内单位联合申报,尤其是与江苏省太湖流域区域内单位联合申报。

2、江苏省内单位申报和省内外联合申报的项目按省内属地化原则上报。江苏省外单位如无江苏省内合作单位的可直接向江苏省科技厅申报。

3、各类申报项目必须面向太湖治理,并在江苏省太湖流域地区应用实施。申报基础研究项目,要求提交能为太湖水污染综合治理重大问题提供科学数据和依据的研究报告及技术方案;申报关键应用技术攻关项目,要求提供的技术装备处于科技成果中试阶段或规模产业化阶段,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并与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申报先进共性技术推广项目,要求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完成中试,适合太湖流域应用,在相关领域属共性技术,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并与应用推广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4、各单位要集成研究力量,属同一指南方向的,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如已获江苏省各类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的不再受理。

5、项目实施地及项目实施单位的相关条件,须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的总体规划要求。

三、实施时限和资助方式

1、项目实施时间一般在二年以内,鼓励能尽快实施的项目申报。

2、经过评审,研究成果处于基础研究阶段的项目,将通过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处于技术装备中试阶段的项目,将通过江苏省科技攻关计划支持;处于技术装备规模产业化阶段和成套技术集成应用工程化示范阶段的项目,将通过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其他先进共性技术推广的项目,将通过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支持。

四、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按照所申报项目类别的格式(见附件)编写,请按纸质封面及项目设计书规定的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附件请按规定顺序装订。

2、项目信息表除应附在项目任务书的目录前外,还需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网上申报,网址: http://210.73.128.91/index.jsp。

3、项目申报材料送达或寄到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 日17:00。

4、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联系人:江苏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南京市龙蟠路175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院内,邮编:210042)陈小平025-8548592 1 刘爱英025-85485920 江苏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郦雅芳025-83214956 丛兴忠025-83363439 附件:l、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科技专项项目信息表

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科技专项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

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科技专项关键应用技术攻关项目任务书

7.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推进作用,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开展2011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1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制度性、应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项目的建设与推进,支持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以及信用培训(详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或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且依法设立1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项目建设和实施能力,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并投入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所申报项目应为在建或拟建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12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

(五)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网上填报打印);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项目自筹资金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如自有资金证明凭证、项目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其他资金来源说明);

(五)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名录见“上海诚信网”);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资金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5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

1.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http://zxzj.sheitc.gov.cn),点击“申报预审”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进行在线填报。未注册的单位须先进行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2.申报单位应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上传多个文件。

3.申报单位完成在线填报后,须在线打印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共一式三份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信用管理处。

4.申报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报材料以A4纸打印,左侧装订成册,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二)项目申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六、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信用管理处

联 系 人:郑理莹、王晋

联系电话:23112771、23112685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342室

邮编:200003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

技术支持电话:61123260、61123274

附件:1.2011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8.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厦建工〔2014〕113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双月督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落实防坍塌专项整治“回头看”等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模板工程施工水平,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模板坍塌等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二、工作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铁工程。

三、主要内容

1.普通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计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按照省住建厅、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3.是否按照省住建厅《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要求执行。

4.施工现场模板支架搭设是否与方案一致、是否符合方案设计及计算要求,其模板质量、可调U型支托、立柱间距与水平拉杆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础处理与支承垫板或底座等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范及规程要求。

5.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行为。

四、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从发文之日开始,至2014年10月31日结束。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将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整治措施做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五、整治措施

1.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扣件式钢管支撑高大模板工程安全技术规程》(DBJ/T13-181-2013)、《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等技术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

(1)严格控制木模板的周转次数,不得使用烂模或起皮、脱层、掉角、翘曲变形的木模板,木模板制作安装应拼缝严密、棱角顺直;柱、墙模板套数不得少于两套,梁板模板及支撑体系套数按施工进度进行配置,并不得少于三套;提倡使用扣件式、碗扣式钢管、工具式模板及支撑体系,淘汰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及非标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2)模板工程采用的立柱的钢管规格:扣件式钢管宜采用Φ48.3×3.6mm,碗扣式钢管应采用为Φ48×3.5mm;可调U型支托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钢管统一按Φ48×3.0mm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3)严格控制进场模板主次楞规格(次楞50mm×100mm、主楞100mm×100mm方木);若采用方钢管,其规格应符合50mm×50mm、壁厚3.5mm的方钢管,次楞不应少于一根方钢管,主楞不得少于两根方钢管,其接头部位应按规定错开,设计计算宜按壁厚3.0mm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可调U型支托内主楞不得采用钢管。

(4)梁底模采用垂直于梁截面(沿梁跨度方向)的方钢管加强底模平整度措施的,垂直于梁截面的方钢管下面尚应根据设计计算要求设置平行于梁截面的次楞(方木或方钢管),次楞间距不应大于300mm,不得采用钢管作为次楞;次楞下面应按设计计算要求设置主楞(100mm×100mm方木或两根方钢管)。

(5)钢管立柱必须采用对接接长,对接接长应采用符合国标要求的对接扣件,其接长错开部位要求应符合规范规定;严禁采用非标的对接套筒进行立柱对接接长。

(6)模板支架立柱落在回填土地面时,回填土地面应整平夯实,其密实度应符合相关要求,支承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槽钢的;高大模板工程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

(7)梁底承重立杆的设置数量应根据实际荷载验算确定,梁板模板钢管立柱顶部不得单独利用横杆和扣件传力,梁底不得少于两根设置可调U型支托的承重立杆。

(8)梁及剪力墙两侧楼板立杆应对称设置,立柱距梁及剪力墙结构侧边的距离不大于500mm,设计计算应考虑梁及剪力墙两侧宽度500mm楼板结构荷载。梁板支撑应以梁为中心对称布置立柱,梁宽度范围的顶托应与梁两侧板立柱同时施工,不得采用后补的施工方法。

(9)梁板模板支架扫地杆、中间水平拉杆、立柱顶端水平拉杆及超高模板支架最顶步距或两步距水平拉杆均应纵向、横向双向设置,不得漏设。

(10)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的应根据设计计算要求设置对拉螺杆,梁截面高度大于1500mm的梁侧应设置可靠侧向支撑或支顶措施。

(11)后浇带位置两侧一个轴线范围内的模板支撑应单独搭设,后浇带模板不得提前拆除,不得采用先拆后撑的施工方法。

(12)应根据混凝土浇筑施工方案(泵送管道、布料机设置等)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应按先浇筑柱混凝土,后浇筑梁板混凝土的顺序进行;布料机设置相应范围荷载应按4.0KN/m2进行设计计算,并采取格构柱法或其他有效方法的构造加强措施。

(13)预应力梁模板支撑体系应按设计工况进行设计计算,应考虑预应力筋张拉的影响。对于超跨度梁模板支撑体系,梁跨中范围梁板承重立杆应采取格构柱法的构造加强措施。

2.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行为管控。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1)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钢管壁厚及扣件、可调U型支托、主次楞、支承垫板等模板材料规格与质量的检查与验收管理,凡检查验收不合格,严禁使用,且必须清出现场。

(2)监理单位应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进行严格督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监督机构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除要责令其改正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记分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是保障施工安全、提高结构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组织并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监理和建设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自查、检查、督查工作。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滚动检查)整改工作,总监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各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应组织开展在建工程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整改期限,逐一落实,消除隐患。市建设与管理局将在重点排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

(三)严肃纠正查处。各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对自查自纠不认真的企业,应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排查督查;对排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对于模板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的,监管部门要坚决责令整体拆除,彻底消除隐患。同时拆除过程要进行录像记录,并适时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模板工程整体拆除前要及时报告我局。

(四)总结汇报。各区建设局及市质安站应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我局工程处。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9.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2009年12月,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12月9日至14日我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一次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和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发现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在拆装、使用、维护中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0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的(一)全面排查和消除所有在建工程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

(二)认真查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专项整治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

三、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和使用。

(2)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产权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和工程名称、使用时间、运行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

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单位必须清晰列出租赁具体内容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3)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使用、安装(或顶升、拆卸)单位必须清晰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明确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的具体内容。

(4)在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中,应明确由起重机械生产厂家或安装合同中的专业承包单位,或具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并具体列出维护保养标准。

3、安装、顶升、拆卸等作业行为的过程监管情况

(1)负责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安装或顶升拆卸作业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5)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装拆过程出现险情后一些基本的应急处置措施。

(6)建筑起重机械在闹市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以及高压线等其它特殊环境安装、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悬挂公示牌和警示标志。

(7)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制定预防建筑起重机械伤害的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物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并开展演练。

4、注册地在本地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所拥有的人员是否仍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期两个月,具体安排如下:

1、2月1日至2月8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

2、2月9日至2月24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组织本辖区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收集汇总自查自纠情况。

3、2月25日至3月10日,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在建工程的30%,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3月10日至3月20日,由我局对在本地注册的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人员进行核查。

4、3月15日至3月31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派出督查组,对全省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局专门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羽海生副局长任组长,梁慈锦(质量安全科科长)、周咏文(市安监站站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毛建华(质量安全科副科长)、刘向辉(市安监站副站长)、盛作兵、梁刘勤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扎实开展工作。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对这次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所属和所施工的在建项目,对照整治内容要求,逐个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在2月24日前向项目辖区安监站书面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四)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严格的扣分和处罚,对被扣分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以及被扣分人员的所属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在诚信管理系统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检查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立即封停,并对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10.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仙综治委学校治安组办„2010‟1号

各学校:

近期以来,我省一些学校校园和周边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3月22日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及各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目的

此次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3月22日全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黄小晶省长的批示精神以及近期省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0]172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选聘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的通知》(闽综治办[2010]9号)、《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10]2号)、《关于严密防范涉校涉生暴力犯罪的通知》(闽教安[2010]5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排查治理工作,使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校园周边区域内治安状况更为良好;校园周边200米以内娱乐场所得到清理,文化环境得到净化;校园校门50米以内的摊点和经营店得到治理,营造安全、稳定、健康、和谐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二、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1、学校及周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学校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校园消防安全状况。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落实。

3、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状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的机动车是否超载运送、驾驶员是否具备合格资质。

4、学校设施、场所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条件;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物质运输、保管、使用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教室、食堂等公共聚集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校舍及其他构筑物安全状况。主要包括:校舍等建筑物质量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校园内围墙、宣传栏、报刊栏等其他附属构筑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6、校园安全管理状况。主要包括: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保卫机构是否落实,专职保卫人员是否配备到位;重点部位的物防、技防措施是否安装到位;校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校园内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工作预案、应急演练等)是否健全;在校园内是否认真开展管制刀具收缴工作。

7、校园周边安全状况。主要包括:校园周边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网吧、饮食摊点、娱乐场所等;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校园周边是否存在引发涉校涉生暴力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倾向;校园周边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非法贩卖管制刀具问题。

8、安全教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小学是否落实聘用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安全法制教育是否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三项教育活动是否得到落实;“问题少年”、“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是否到位;学校是否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地震、防自然灾害等系列安全教育;学校是否有组织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等演练。

9、食品卫生安全状况。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法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采取学校自查与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学校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校校园及周边采取按类别、分层次自下而上逐级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进行梳理,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部署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要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深入排查,严格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2、突出整改,强化督导。各学校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对于学校能力范围内可以整改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于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的职责,进行协调和沟通,积极协助学校解决校园及周边相关问题,确保隐患得以根除。

3、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墙报、板报和校园网络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充分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畅通安全隐患报告和检举渠道,加大群众监督力度,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细致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广泛参与的安全工作氛围。

各学校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于4月16日前用电子邮件(包括排查的时间、排查内容、排除出来的主要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一一写明,并由单位领导审核)报局未保办邮箱(0594719@163.COM)。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注:对于校安工程排查出来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时缺资金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拆除或封闭,划警诫线,立警示牌,防止师生进出,确保安全。

11.关于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关于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逐步增多,我县起重机械、深基坑(沟槽)、高大模板、脚手架等专项施工也逐年增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安委办„2014‟8号)和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县定于2014年5至12月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照《临泽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临住建发„2014‟49号)部署,突出现场、盯住隐患,严查真改、深化整治,不留死角、补强短板,促进我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施工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严格施工现场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减少“三违”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2014年建筑施工事故零死亡,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起重伤害、坍塌事故。

三、实施范围

2014年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重点内容

(一)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各项工作安排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高大模板:方案编制、审核论证、验收管理、施工管理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搭设、使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尤其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搭设、升降、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

4.深基坑工程: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成立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卫武 县住房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杨耀年 县住房建设局副局长 亢其锋 县住房建设局副局长

张国智 县住房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祁烨德 县质监站站长

许应彪 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王 斌 县质监站副站长 王军荣 县质监站副站长 薛军宁 县规划室副主任

张建康 县公用事业管理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站,祁烨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对“回头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六、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底之前,住建局要结合全县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9月,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回头看”的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建立隐患及整改情况台账,自查自纠阶段要有专项整治“回头看”落实情况报告。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住建局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

七、问题及隐患处理

检查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的项目,住建局下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站。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回头看”各项工作。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明确企业自纠、行业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各阶段“回头看”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请各建筑施工企业于5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报质监站。

(三)强化督查检查。在各企业开展“回头看”的同时,住建局要按照不打招呼、明察暗访的方式,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暗查抽查力度,强化过程监督,推动工作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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