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精选11篇)
1.佛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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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学会医疗鉴定申请须知
一、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进行的。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是如何组成的
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 务3年以上;
(三)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专家鉴定组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工作人员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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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医疗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患方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出申请;,(三)患者死亡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四)患者死亡且有多个近亲属时,由一名近亲属或其委托人提出申请,不得分 别申请。
五、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书面通知
委托机构或医患双方,在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在医学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共
同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时,医患双
方分别陈述各自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并接受专家的询问。参加鉴定的专家作出
鉴定结论后,由医学会通知委托机构或双方当事人。
六、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费为2500元,再次鉴定费为3500元.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办法,关于封存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检验费,病历资料真事性验费,尸检费,尸体运输费,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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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费等费用不包括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之中。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对区(县)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由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再次鉴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次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后15日内;
(二)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上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三)一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后移交;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再次鉴定,可直接向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九、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医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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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廷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抽签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
在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组专科组成方案由医学会
确定,医患双方中任一方对医学会确定的专科方案有不同意见,或医患双方对提请
回避专家意见不一致,经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抽签无法继续的,上海市医学
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予终止鉴定。
十一、鉴定终止的处理
鉴定过程中因医患双方中任一方的原因鉴定终止的,导致鉴定终止一方应承担
运作损失费:①自受理鉴定接受鉴定材料起至抽签前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
缴纳费用的15%,余款退回:②自抽签日到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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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费用的35%,余款退回;⑧自预定召开鉴定会之日前两天至鉴定会当日终止鉴定的,医学会将收取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予退回。
十二。申请转制鉴定的处理
医患双方中任一方如对有关鉴定资料(门急诊病史、住院病史,各种检查报告、影像或病理资料,医用器械、药品、生物制品等等)的真实性或产品质量有疑问,认为需进行真伪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组成成份鉴定等其它各项鉴定的,请于医患双方递交材料时起至抽签前向医学会书面提出,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将中止鉴定,待转制鉴定结论作出后或提出转制鉴定方撤销转制鉴定要求后继续鉴定,其费用由提出鉴定方预支。抽签结束后,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将把医患双方提供材料复印件送交鉴定专家,不再接受转制鉴定要求。
附: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工作流程
来源:(上海市医学会医疗鉴定申请须知http://s.yingle.com/yl/390072.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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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篇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达到公平、公正,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支持,不仅需要一套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需要一个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其健康有序的运转。因此,加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范管理,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监督体制,对鉴定组织和鉴定人的技术能力、鉴定行为和鉴定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是及时、有效、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之举。本文针对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从内外两个维度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的构建问题进行初步地探讨。
1 外部监督机制
1.1 切实推行鉴定专家出庭质证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本质上是明确医院责任的技术证明,属于证据的一种。依照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任何证据包括鉴定结论都不具备预定的证明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然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都未明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负有出庭质证的义务。然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出庭,往往遭到拒绝,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小。这导致法官在审判时无非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从而影响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终医院和患者都无法接受。
从鉴定的组成成员上看,大部分鉴定专家都来自于临床实务的一线人员,他们往往会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或个人有业务往来,并且又是同行,甚至可能是以往的同窗同学,同时鉴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和医疗行为的复杂,如果标准过于严格,会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对被鉴定人往往持着宽仁的态度,况且他们又不需要承担履行出庭质证的法律责任,缺乏严格的外力监督,在客观上就容易产生偏袒医疗机构的后果。比如,根据南京医学会的一份数据统计显示,南京医学会2004年~2006年共受理483例医疗事故鉴定,其中仅44例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率仅为9%。而其中300多例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其80%的医疗事故鉴定被推翻[1]。这样的数据不得不让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正和客观产生怀疑。
针对司法鉴定,相关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出庭作证,回答鉴定中的技术性问题,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极大的增强了司法鉴定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公正。而医疗事故鉴定涉及技术性和专业性更强的医学知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明晰医疗技术疑问,并在外在程序上督促和监督鉴定人员,保证鉴定结论做到公平、公正,树立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
1.2 赋予患方程序参与权
由于鉴定人与被鉴定医疗机构或医师有着某种“天然”关联,使患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要真正地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开、公正、公平,这就必须赋予患方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实现多元化监督途径。在司法鉴定领域,一些省市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重庆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条例第27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核实送鉴材料,了解鉴定事项、申请鉴定人回避、发表与鉴定有关材料的意见。”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去实行司法鉴定的保密制度条件下,司法鉴定“暗箱操作”,不利于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当事人在不能充分参与司法鉴定以及未能很好地保障其知情权的状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缺乏足够的公信力[2]。
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排除患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致鉴定人垄断鉴定活动的话语权。通过立法赋予患者程序介入权,充分了解鉴定事项,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发表与鉴定材料有关的意见。让患方适时的参与到鉴定过程中,有效监督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增加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1.3 强化鉴定人法律责任
在法律帝国中奉行一条准则:有过错,有责任。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其所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人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鉴定行为,导致鉴定结果不真实,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那么鉴定人必须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责任可以在外力上督促鉴定人公正、客观的从事鉴定活动,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有效。
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事故鉴定采用集体鉴定模式,即以专家鉴定组的名义出具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这在形式上规避了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在集体鉴定模式下鉴定人的违规行为或违法鉴定可以规避法律的处罚,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医疗事故鉴定人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容易导致鉴定人缺乏为鉴定结论负个人责任的心理警戒线,使过错与责任相背离。
我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4)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5)故意做虚假鉴定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在司法鉴定框架内明确规定了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为确定医疗事故鉴定人法律责任提供了很好的制度蓝本。合理的责任体系能保证鉴定活动的正常运行,有效规范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实现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
2 内部质量监控
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质量的监控。质量就是生命。医疗事故鉴定的内部质量监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与否,关系到医患纠纷能否合理解决。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引入ISO9001:2000质量认证标准,完善质量管理,对影响鉴定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监控,使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3]。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能有效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自我建设、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
2.1 文档管理规范
文件管理是指对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控制,即对文件的编制、审批、发布、标识、发放、修改、作废等进行管理。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起到有效规范和约束鉴定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鉴定材料的管理和归档,可以妥善的保存相关书面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能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翔实的证据支持。
2.1.1 完备的质量管理文件。
针对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应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及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具体地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确保得到全部鉴定人员的认可和执行。质量管理文件具体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和记录文件。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鉴定类型、范围和鉴定量相适应的有效的质量管理文件,规范和明确了鉴定人员的具体鉴定行为,是构建鉴定质量监督的前提条件。
2.1.2 鉴定材料的管理制度。
鉴定材料包括鉴定资料和检验材料,即相关的书证资料和检验报告等。医学会应对鉴定材料实施有效管理,对鉴定资料和检验材料的接收、标识、传递、保存、处置进行记录和控制,确保鉴定材料的完好状态。针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还应当对鉴定的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包括笔记、录音、录像、图片等。记录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并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
2.1.3 鉴定材料归档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档案管理制度,鉴定文书及鉴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实行鉴定档案专人负责制。在日常工作中,医学会可以指定专人负责鉴定材料的立卷和鉴定档案的管理,立卷人要在鉴定过程中妥善保管送鉴材料,鉴定结束后将鉴定文书、鉴定材料归类整理、排列,然后按照医疗事故鉴定档案管理要求和鉴定程序,逐项建立医疗事故鉴定档案[4]。
2.2 鉴定过程的质量监控
过程是指一组使用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的活动[5]。医疗事故鉴定活动包含了一系列相关的过程,通过对鉴定过程的控制来确保鉴定质量,是实现鉴定内部监督的关键。
2.2.1 鉴前材料审查。
根据质量标准,鉴定过程的质量监控包括对医患双方的鉴定要求进行有效评审,充分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对被鉴定人的有关情况进行鉴前材料梳理、归类;起草鉴定方案,方案应当包含鉴定请求、简要案情、受理依据、拟定鉴定人和鉴定时间等。充分的鉴前准备能有效的指导具体鉴定行为,提高鉴定效率,确保得出优质的鉴定结论。
2.2.2 鉴定过程应实时记录。
为了实现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检查、询问、讨论、提出鉴定意见及案例讨论分析等每一个环节,同时每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都要进行实时记录,记录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最后,每个鉴定人都要在文本记录上签名,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2.2.3 鉴定结论质量控制。
根据质量规范的要求,对鉴定结论的质量要严格控制。结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和医疗行业的专业特点,必须准确、客观地报告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文书。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是鉴定工作的最终产品,应当对鉴定报告产生过程的各环节,包括案例分析、判断评定、结果论证等进行控制。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实行鉴定报告的复核制度。鉴定报告在正式签发前,应由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作为复核人根据有关文书规范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对鉴定报告的论证和表述等实体和形式两方面内容进行复核,以确保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统一,表述规范,数据可靠,结论明确。
2.3 定期评估机制
为了更好的实现医疗事故鉴定的内部质量控制,医学会可以会同有关专业机构对医疗事故鉴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及鉴定过程进行定期评估,内容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及有效性、工作量和类型的变化、鉴定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能力验证的结果、投诉处理工作、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情况。通过定期评估机制,对鉴定活动构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及鉴定活动的适宜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价,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在这一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的定期评估应特别强调对鉴定人进行能力考核和测评。因为鉴定结论的公正、准确、真实主要决定性因素是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对鉴定人的评测,通过盲样检测、专家评估、能力验证活动等评估鉴定人的技术和专业判断能力。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评估机制的运作,可以及时掌握现行的质量体系是否持续适应内外部变化的要求;所制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仍对各项鉴定活动具有指导性作用的;鉴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鉴定人员的素质是否达标。定期评估机制是医疗事故鉴定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
3 结 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了解决医患纠纷,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诊疗行为进行专业地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人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和技能,鉴定对象则指向更为专业的问题以及鉴定证据天然而生的“科学”属性,这些专业性使得鉴定结论从形成之初到最后的审查判断都不可避免的落入精英话语中[2]。医疗事故鉴定也因此被比喻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拦路虎”。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回归科学,具有公信力,必须加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
从外部监督和内部质量监控两个维度入手,构建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鉴定行为、鉴定人员素质和鉴定结论质量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公正,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这也是合理解决医患纠纷的应有之意。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一个必经环节。现阶段,医疗事故鉴定存在诸多缺陷,原因之一在于缺乏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来规范鉴定行为。文章从外部监督和内部质量监控两个维度着手构建一套医疗事故鉴定监督制度,为处理医患纠纷提供科学、公正的证据支持。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监督,质量监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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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颖,王兆宁:谈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J].中国司法鉴定,2008;2:17
3.佛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篇三
随着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量日益增多,特种设备相关的各类事故也随之增加。为了能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组往往委托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事故的原因从技术上进行查找,以便事故调查组能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因此,搞好特种设备的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是协助事故调查组做出正确处理的关键。为此,本文将结合实例探讨如何开展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一、概述
事故技术鉴定是一门技术。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是比较短暂的,事故现场也常常容易遭到各种干扰和破坏,这给事故调查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但只要掌握了正确的事故调查技术,按照事故调查的要求、程度和方法,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力求从事故发生发展的本来面目去认识,避免判断上的错误,就一定可以将事故调查清楚。
事故技术鉴定是掌握整个发生事故过程、原因的重要工作,它根据现场勘察、科学分析、排查验证等从技术角度来查找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并撰写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分别对物和人的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追踪,弄清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或致害物,弄清在人和物方面所有的事故因素,明确它们的相互关系和所占的重要程度,从中确定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的调查就是调查分析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以及人、物、环境的失配得以产生的原因,弄清为什么产生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为什么没能在事故前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求实、严谨扎实、 证据充分。即事故技术鉴定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期间应排除外部干扰,始终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进行现场勘察和排查工作、充分利用科学的手段、方法和仪器对产生事故可能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和逐一排查,去伪存真,在勘察过程中应严谨扎实,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应有充分的证据或论据给予支持。
事故技术鉴定调查要求是: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
及时:事故现场勘察是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在事故发生之后,应尽量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勘察,掌握第一手资料。若不及时,事故现场就会由于环境的变化或人为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自身责任,经常对事故的经过避重就轻,甚至歪曲了原来的事实,这将会给取证和确定事故性质带来困难。
全面:首先应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原因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排查,如用事故树分析法(FTA)将可能造成该次事故的原因尽量列出,以便在现场勘察中避免遗漏造成事故因素的取证,然后在事故现场勘察,应注意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细节,尽量收集数据,全面占有材料,以便为分析事故原因,提供充分的证据。
细致:现场勘查一定要细致,不但在注意那些明显的破坏情况,还应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尽量找出隐蔽的细枝末节,有时正是那些不引人注目的“小事”是解开事故之谜的钥匙。
客观:在现场勘察时,须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调查研究,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事物,及时排除那些“伪装”的现场材料。
如某一建筑工地的施工升降机,该施工升降机为双罐笼、带对重。因罐笼常发生溜罐故障,电工就对其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突然发生对重下滑撞击电工致死。当刚开始听事故单位陈述事故经过和了解部分现场人员时,都说是电工在井架内侧调整钢丝绳,而且还带我们到事故现场看板手等工具放在那里,电工的位置大概在那里,但我们仔细勘察了现场,并了解了电工死亡时受伤部位和倒在罐笼顶的位置,最后再仔细查阅了笔录,当事人曾在笔录中说到“电工曾喊不要开机”,经过我们仔细勘察,认为事实上电工是在罐笼顶部俯身探头在井架内调整钢丝绳,因为没有悬挂“正在维修,请勿开机”的警示牌,另一罐笼的工人没有看到有人在井架上部检修,便开另一台机准备将水泥运到楼顶,以致该罐笼的对重向下运动,将正探头检修的电工撞击。
三、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受理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后,就启动了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其工作程序如图1(事故鉴定工作流程图)所示。程序包括合同评审、组成事故调查组,鉴定前工作准备、进行现场勘察,人员调查询问、事故原因分析排查、模拟试验,以及收集各种物证、人证、事故事实材料(包括人员、作业环境、设备、管理、事故过程材料)、编写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等。现以某宾馆发生的层门处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为例来阐述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程序。
1、业务受理
当收到委托鉴定函时,业务受理人需与委托单位填写委托鉴定协议的意向书,其中详细注明委托方的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鉴定的样品名称、规格型号;鉴定项目(内容)、地点;鉴定所需费用等信息。在业务受理时,受理人员应尽量向委托单位了解事故的大概情况以及委托鉴定的主要内容,初步确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初步确定项目负责人。
2、合同评审
在明确委托鉴定意向后,项目负责人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到现场初步勘查。合同评审的关键是对本单位现有能力是否满足这项委托业务,是否要增添检测仪器设备,是否要聘请外单位专家等进行评审或部分项目委托其它专业部门鉴定,如钢丝绳的破断拉力测试、材料力学特性测试等。若合同评审通过,应正式确定项目负责人并成立事故技术鉴定小组。
3、人员组织
合同评审通过后,应即时成立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小组应根据事故大概抽类型抽调有关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如对该起高处坠落事故,据初步了解是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停梯,乘客被困在轿厢内,自救逃生时,从7层楼层的层门处摔落到底坑致死。由于该起事故是由于电梯突然停梯引发的事故,因此小组成员必须有1 名电梯检验师,该起事故调组最后确定由1 名高级检验师和2 名电梯检验师组成。
4、鉴定前工作准备
“工欲善其事,必须利其器”,做好鉴定前工作准备是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步骤,是使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尽量做到胸中有数、有条不紊地进行现场勘察、排查和验证工作。鉴定前工作准备的内容有:根据初步了解到的事故经过,收集有关特种设备的信息和资料;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利用事故树分析法对可能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作初步的分析,以便准备好现场勘察检测用的工器具;初步拟定现场勘察步骤和排查验证方法等。
5、现场勘察
(1) 事故事实材料搜集。事故鉴定小组进入事故现场时,应尽快搜集当事人口述材料,然后认真考证其真实性。材料的收集,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人和当事者的情况;应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关于环境方面的情况,如照明、温度、湿度、通风、声响等,以及防护措施情况;不能放过任何其他有可能与事故相关的细节或因素。
首先应查阅事故调查组做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但由于专业知识问题,原先由事故调查组做的询问笔录可能存在遗漏之处或询问的人员范围不够,有必要配合事故调查组重新对事故当事人补做询问笔录或须全面寻访当事人或现场相关人员,以全面了解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现象、后果。
第二进行现场观察,现场观察先不进入现场内部,只对现场周围作概貌观察,了解事故设备或建筑物破坏的大致情况,搞清危险物品的位置,数量及状态等,然后根据现场询问和观察的情况,重新对原拟定的勘察步骤和方法进行修订,提出适宜的勘查顺序及注意事项。
对于该起事故,我们调阅了询问笔录,同时查看了出事时轿厢内录相,调阅了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记录,配合事故调查组重新对电梯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做了补充笔录。了解到该起事故经过为:2005年7月8日有175名参加中考的学生入住宾馆,分住在宾馆四楼、五楼、六楼和九楼。上午11时10分向下运行电梯突然在8楼与7楼之间停梯,被困的乘员开始频繁地按轿厢内警铃及通话按钮,报警求救,因无人应答,轿厢内乘员开始掰轿厢门和层门,经过多次尝试,终于掰开了轿厢门和七楼层门,11时22分,另一名女乘客试图采用前名乘客逃离出轿厢的方法,结果从七楼楼层地板与轿厢踢脚板之间,从七楼楼层摔落到底坑,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事故经过了解到,造成该起事故设备因素是由于电梯突然停梯人员被困,而造成电梯突然停梯可能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用检查表法对可能造成电梯突然停梯原因进行列表。
(2)现场勘察和物证收集。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均应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保护措施。
进入事故现场内进行详尽调查,将事故现场拍成方位照片、全貌照片和细节照片,记录下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逐个研究事故现场内各个物体在事故前后的位置变化,物体之间的层次关系和相互作用关系,物体在事故中受到破坏的程度和说明这种程度的痕迹;对于具有物证价值的痕迹物品,要进行实地测量和拍照,研究它们与事故发展的联系;对于某些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残骸和碎片,要进行编号、制图和称量,必要时还要选取样品,进行化学或金相分析。
根据事故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绘出事故调查分析所必须了解的信息示意图,如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事故现场涉及范围图,设备或工、器具构造简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事故状态下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图,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等。
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原始记录,保持原始记录的及时,真实、齐全、清晰、明了,观察检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四、事故原因分析与排查
事故原因分析是做出正确的事故结论的关键,必须采用严谨、推理和去伪存真的态度和科学的手段,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情况,从人、机、环境三大因素入手全面分析故障(或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可采用,事故树分析法(FTA)、事件树分析法(ETA)和故障假设、安全检查表法来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在该起事故中我们采用故障原因、安全检查表法对可能造成突然停梯的16种因素进行分析和逐一排除,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录象,我们最后分析认为,因为许多从山区来的中学生聚在一起,有的是第一次坐电梯,好奇或等电梯不耐烦想掰开层门看电梯运行的可能,我们对各层门做掰开模拟试验,也充分证明了这个可能。
五、编写事故鉴定技术报告书
在做出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编写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之前,应根据掌握的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进一步查阅与鉴定设备聚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程等技术资料,会同相关专家深入进行原因分析和论证,分析和论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而后做出技术鉴定的结论。对勘察证据和结论有疑义时,可再次到现场取证。直到证据充分,结论明确为止。
在鉴定原始记录的基础上,根据鉴定报告的格式,条理分明地做出鉴定报告并附上关键的见证材料。
? 事故鉴定报告书主页的内容包括委托方信息、委托设备概况、鉴定项目、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备注,报告书附录中的鉴定内容与分析包括委托前设备状况概述及事故经过、现场勘察情况、检验内容、结果与分析,以及事故原因分析、附图等。
1、鉴定的结论
根据鉴定过程的全面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综合评判鉴定做出最终结论。如该起电梯突然停梯原因是由于层门受到非正常的作用力,致使层门副门锁电气开关瞬时通断,造成电梯控制柜变频器死机,电梯无法运行。
2、审核、审批报告书并出具报告书
项目负责人将报告书编写好后,应将报告书提交给审核人和审批人审核和审批,若审核人或审批人对结论有疑义,应进一步组织人论证或重新派人鉴定。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篇四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鉴定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篇五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用四种责任对医疗事故进行界定,这四种责任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那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定稿) 篇六
患者兰爱玲,女,1975年9月10日生,农民,家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英咀村。身份证号为:***421,邮编:716000,手机号为:***。
2011年5月9日,兰爱玲右手指(食指)不慎碰伤,当日经市人民医院烧伤手足外科马阳大夫诊断为“开放性骨折”(详见诊断书及5月9日X光线)。并将患者收入烧伤手足外科住院。主治医生马阳大夫说:“这是一个小手术,做手术后可马上痊愈”。当晚22时,马阳大夫为患者做了开放性骨折手术,并穿了两根钢针。期间,患者在该科室住院11天,5月19日经该科室核准,准许出院。花费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医疗费等共计9200余元。出院后,患者每两三天便前往该科室换药一次,长达月余。期间,患者手术部位化脓,出现骨外露,并出现一个小黑点,疑为手指筋坏死,使手指失去原有功能。可马阳大夫说:“没事,好着了”。
此后一个多月中,患者食指骨外露,手指筋明显坏死,功能逐渐丧失。无奈6月14日,再次来到该科室。经诊断,官英杰、马阳为患者做了骨外露局部皮瓣转移修复术,共花费各种费用1500余元。其后,每隔三至四天,患者到该科室换药,伤情不见好转,手指骨外露,筋坏死情况愈加严重。小小手术,久治不愈,令人十分困惑,10月10日,患者第三次来到该科室,白顺宁大夫细察诊断了患者伤情,后说:“必须住院手术治疗”。同日收住院后,做了螺旋皮瓣移植手术,交费8000余元。截止11月2日,患者仍住该院治疗,但骨外露,手指功能缺失现象仍未见明显好二转。患者在该院先后做了三次手术,但小小手术,竟然耗时近半年,耗资
2万余元,至今手指功能完全丧失,骨外露,伤口久治不愈,令人十分痛心,也非常困惑!
一、这本应是一个小手术,历经三次手术,久治不愈,骨外露,筋坏死现象至今未有改观,令人十分困惑,疑为一次手术事故。
二、恳请贵院组织专家的患者病情进行一次会诊,彻底查清并确诊患者食指筋坏死及指功能完全丧失原因。我们认为,患者手指功能丧失的原因是该科室主治医生手术不当,医术不精所造成的,耽误了手指伤情最佳治疗时间。恳请贵院邀请有关专家对患者伤情做一次医疗鉴定认定,以给患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三、如果贵院确无能力治愈该患者的病情,在给患者明确答复的前提下,退赔患者住院期间的手术费、住院费、医疗费、治疗费等,费用3万元。并赔偿患者住院期间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费用(可面谈)。
患者:
委托人:
7.申请医学技术鉴定样本 篇七
1、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上诉依据,但不能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2、司法亲子鉴定是完全公开的,必须鉴定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面对面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鉴定结果可以用做司法用途,也可以做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
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
3)目前亲子鉴定80%以上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
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上户亲子鉴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也是在中国独特的户口管理制度衍生出的一项亲子鉴定,在亲子鉴定领域应用非常广泛,2010年的人口普查,由于有上户口的优惠措施,掀起了亲子鉴定热,鉴定材料《申请医学技术鉴定样本》。
一、以下情况,需要在上户口前做亲子鉴定:
1、无出生证。因种种原因,孩子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没有在医院出生,因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上户口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或已有出生证,但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证、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2、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口需要和亲生父母上到一起,而需要亲子鉴定报告书证明。
3、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或单亲家庭,孩子户口需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
4、弃儿回家上户。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转到亲生父母名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5、部门特殊规定,因某些部门在招工、招干时,因怕其他行业人员进入特殊行业,在招工招干时需要本行业父母和孩子做亲子关系证明。如郑州铁路系统招工就需要亲子鉴定证明。
6、领养的孩子上户,需要证明孩子与养父母并非亲生关系。
血型测试进行亲子鉴定就是通过对血型的检验比对来确亲子关系。依据19世纪末被确认的孟德尔遗传定律,人们认识到人类的血型是按照遗传基因传为下一代,故一定血型的父母所生子女也具有相应的血型,这为血型鉴定亲子关系奠定了基矗
用于血型检验来鉴别亲子关系的血型系统主要有:
ABO血型系统
MN血型系统
Rh血型系统
Ss血型系统
hp血型系统
检验的血型系统越多,其准确性就越高,如果血型检验的结果表时无遗传关系,可作出否定亲子关系的结论,但结果存在遗传关系也不能完全确定是亲子关系。
8.佛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篇八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更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医学会依法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为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感和法律观念,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起到了积极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许多硬性的缺陷,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性探讨,以有助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鉴定专家队伍不稳定。一是专家人数短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专家必须是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但由于具备此项条件的医务人员少,加之老专家逐年退休,年轻专家数量很少而且部分不愿进入专家库,致是多数专业,特别是一些小专业,无法满足独立鉴定。《条例》第2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但《条例》并未说明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专家不够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鉴定;二
是对专家没有明确的职能义务规定,也没有任何待遇,参加鉴定的积极性不高,也缺乏制约机制;三是对专家受聘的医疗机构没有明确规定承担派遣专家参加鉴定会的义务和制约措施,个别医疗机构不支持专家参加鉴定会。
(二)、鉴定经费不足。鉴定费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委托或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向医疗机构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费用。条例只是规定了负担鉴定费用的基本原则,对具体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取,多数省市一直沿用2002年的标准,每例大约2000元到3000元,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收取的鉴定费已经无法保证正常调查、鉴定所需的费用。加之,鉴定办公室没有经费来源,办公费用紧缺,日常办公难以为继,按照规定,鉴定专家需要定期培训,但因没有经费无法开展。由于经费紧张,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鉴定专家均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省级鉴定培训
(三)、吸收法医参加鉴定组织的程序存在缺陷,设计不合理。
条例规定医学会应当聘请法医进入专家库,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国务院卫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依据2002年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但在具体实践中,关于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上述规定存在如下不足:其一,没有具体规定医学会聘请法医参加专家库的程序。如对医学会如何审核需要聘请的法医资格,在什么条件下法医参加专家库,在什么条件下从专家库中解除聘请合同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二,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设区的市级,符合进入专家库条件的法医很少,而且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积极性不够,医学会对法医没有一定约束力,很难保证有法医参加鉴定会。
(四)、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2002年条例和暂行办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的规定,虽然从程序上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助于医疗事故争议的顺利解决,但上述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一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方式和条件,但是由于专家人数短缺,特别是首次鉴定的地市一级,符合回避条件的专家很多,这就导致因回避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发生。
其二,对于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专家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的申请,但是,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当事人发现专
家鉴定人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时,对于鉴定结论如何处理,条例和暂行办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四)、涉及鉴定的材料真实性的问题。
在鉴定工作中遇到问题最多的是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认可问题。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重要的依据,因此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医疗纠纷中的焦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涉及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资料保管不利。发生丢失、毁损。二是病历记录存在重大瑕疵:主要内容没有记录,缺少病历规定的项目,缺少检查和治疗的告知和知情同意书,没有注意书写时限。三是医方病历有涂改痕迹,患方怀疑医方病历不真实等。由于《条例》没有规定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审核的具体要求和确定审核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难度.(四)、《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给医疗事故鉴定产生了深刻影响。.《侵权责任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来。新法设“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作为民事基本法,它的出台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诊疗活动中只要医院存在过
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于赔偿标准的不同,按照《侵权责任法》得的赔偿往往高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获的赔偿,最明显的差别就是“死亡赔偿金”。过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但在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一说,现在有了《侵权责任法》,若遇到死亡的医疗责任事故,一些小医院只能倒闭。基于此。患者大多数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从全国来看,医疗事故鉴定数量大幅下滑。
二、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建议从责权利多方面制定明确规定,适当放宽鉴定专家条件,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对医疗机构制定明确规定保证派遣专家参加鉴定,确保鉴定专家队伍的稳定。同时,加强鉴定专家培训。积极争取经费,参加国家、省级培训,举办市级专家培训班,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继续医学教育中增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内容,提高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鉴定。
(二)、将鉴定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解决办公、培训等费用,划拨办公用房,降低鉴定办公成本。
(三)、加入专家库的法医做出具体规定,确保一定数量的法医进入鉴定专家库,并履行好鉴定义务,对无故
不参加鉴定会的法医采取的一定的制约措施,如通报批评,建议单位扣发绩效工资等办法。
(四)、警惕对患者的过度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医患利益在某种层次上是高度统一的,但纵观我国医疗法律制度的改革过程,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对患者的保护逐渐加强,而对医方的利益保护色彩在逐渐弱化。虽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生由于技术垄断拥有更多的决定权和信息资本,使患者处于相对被动和弱势地位,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和关怀,可能更多地考虑保护和支持患者。然而,医生都是在面对种种医疗风险与疾病做斗争,医生与患者是人类与疾病抗争不可缺少的主体。医患利益既是一致的,也是不可偏袒的。如果对医患利益提供非均衡保护医生在高风险的环境下不得不加强自我保护,这会给整个医疗服务乃至整个社会健康利益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会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其立法效果。
9.佛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篇九
《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等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出台后,卫生系统特别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各级医学会,希望明确《决定》所规定的法医类鉴定是否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部就此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工委。9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的问题做出批复,明确了两类鉴定的区别和联系。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现将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附件: 2005年11月10日卫政法发〔2005〕43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2005年9月22日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卫生部:
你部2005年4月18日(卫政法函〔2005〕7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10.专家谈现代医学技术与过度医疗 篇十
过度医疗问题,已成为一种广受诟病的顽疾,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九三学社高度重视这一现实课题,日前组织专家学者召开“现代医学技术与过度医疗”主题座谈会,积极为减少过度医疗和关于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建言献策。
商业赞助侵蚀医学独立性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商业利益对医学独立性的侵蚀是导致过度医疗的重要原因。一些医药企业通过赞助学术会议等方式为医疗机构和医师提供种种“福利”,这些巨额公关费用最终都会转嫁到病人身上,为过度医疗埋下伏笔。
2014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卫计委有关司局2012年和2013年有3次工作会议99.85万元的会议费均由医药企业赞助;中华医学会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据介绍,由于一般的学术会议没有财政补贴,商业赞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医药产业的商业赞助还发挥着弥补财政补偿不足、促进国内外交流、提升医疗研究和实践能力的现实作用。与会专家无奈地指出,一些会议举办者和参与者敛财倾向明显,医生从中获取名利,医疗企业趁机促销,举办方、医生、商业企业三方形成灰色链条。医疗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服务,医生对诊断和药品使用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这给医生提供了寻租机会。
在此背景下,如何用好商业赞助就成了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与会专家建议,要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原则,既要尊重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市场化相处模式,又要划定职业底线,杜绝可能侵蚀医学独立性的直接的或隐性的商业贿赂行为。
2007年4月,原国家卫生部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缺乏细则,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同时,对于什么样的学术活动可以参加、不同层次的专家是否需要统一审批标准等,各医院也没有完善的管理办法。为此,与会专家建议加强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建设,健全医药交易市场规则。他们建议制定《医院、医师与医药公司相互关系准则》,规范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规定合作原则以及注意事项等。
监管薄弱纵容新技术和大型设备滥用
当前,不少新技术在未经大规模临床试验和严密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就悄然开展商业推广,带来了新形式的过度医疗。与会专家指出,任何一项医疗新技术都需接受大量的实践检验,明确适应症的范围,认识其局限性和不足以及可能存在的副作用。当前很多新技术宣称的准确性、灵敏度和特异性并没有经过大规模临床试验的科学论证,并无确切的疗效,却因监管不到位而获推广应用,其实这也是一种过度医疗。
与会专家建议,应加强对基因诊断、靶向治疗、细胞治疗等医疗新技术的监管。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应遵循医学发展规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除伦理委员会的审议以外,还需要同行的评判,以明确适用的范围和技术要求。
与新技术类似,国内不少医院也热衷于引进PET/CT(编者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仪器,主要应用于肿瘤、脑和心脏等领域重大疾病的早期发现和诊断,价格3000万-5000万元/台)等价格昂贵的医疗设备。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引进PET/CT198台,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270台。目前PET/CT的数量已远超市场需求,多数医疗机构的PET/CT已不能满负荷运转,每周开机三日以内的医院接近30%,个别医院每周仅开机一到两次。
与会专家表示,PET/CT有助于肿瘤等疾病的早期发现,但有时发现了很小的肿瘤因无法做病理诊断,只能继续定期观察,反而造成病人焦虑,引发不必要的定期检查,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手术,增加了过度医疗的几率。事实上,目前判断是否为恶性肿瘤仍然只遵循一个“金标准”,即对病变组织进行病理检查。
与会专家介绍,发达国家对CT(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MRI(磁共振成像仪)等大型医疗设备都会严格配置,一个中等城市只有一到两个影像中心,对PET/CT这样昂贵且利用率较低的设备限制更加严格。而我国几乎县区一级的公立医院都配备齐全CT、MRI等大型设备,为减少闲置,过度医疗几成必然。
为此,与会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PET/CT等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数量,合理配置资源,并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的管理,遏制公立医院将PET/CT用于体检和纳入医保报销等不合理现象。
临床指南不健全,未有效规范诊疗行为
临床指南提供对某种疾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临床治疗方案,广泛用于指导和规范临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与会专家指出,当前我国的卫生保健系统医疗服务手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医药费用不断攀升,医疗不平等和过度医疗等问题逐渐增加,这些问题都亟待发布临床指南来解决。
与会专家指出,透明、注重成本、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指南有助于建立更为客观全面的医疗卫生质量与实践监控指标,从而减少资源浪费、防范过度医疗。譬如,针对普遍存在的过度医疗问题,包括美国内科医师学会、美国心脏病学会、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在内的美国九大医学学术共同体共同发起了一项名为“明智的选择”健康运动,提倡医生避免过度医疗,鼓励医患沟通,实现明智的医疗选择。到目前为止,已有70多个医学专业组织参与了这项活动,每个协会都开列了一份医学指南,有力遏制了过度医疗问题。
当前,我国也制定了一些临床指南,对临床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与会专家指出,多数临床指南质量较差,独立性和权威性较低。2006至2010年在我国境内组织制定、发表和收录的327个临床指南,只有68个声明了指南制定小组成员的利益冲突,其中有29个指南接受了药企的资金支持。尽管我国专业学会或协会针对本专业情况制定了许多标准,但临床应用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截至2012年6月,国际指南协作网数据库共收录超过7200篇临床指南,美国国家指南文库收录约2300篇临床指南,均未收录来自中国境内的临床指南。
11.佛山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条例 篇十一
(一)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需医疗机构医务科盖章)和近半年诊治病历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书。
(二)拟开设家庭病床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按病情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执业许可的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慢性病专科医院。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一名主管业务的领导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有相关的科室负责该项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包括建床结床、病历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隔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等;已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四)负责家庭病床管理科室人员配备精干,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配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的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五)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患者医疗费用。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账)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健康体检、中医“治未病”及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可用于参保人及其亲属缴纳居民住院、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医保个账资金按月划拨,按《关于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集中支付的通知》(佛社保〔〕31号)有关规定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错划、多划的,由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纠正。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由于某些原因放弃未能及时划拨到账的医保个账资金选择销户时,各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应要求参保人签名确认,未能划拨的资金归职工医保基金所有。
第三十六条 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市外户籍退休参保人和外市户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如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区)社保基金管理局核准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随养老金和伤残津贴一起发放。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在本市已经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个账资金余额的转移或提现:
(一)参保人需要将保险关系转出本市,参保人或代办人到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其医保个账资金余额可结转到转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
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的,个账资金余额可通过发卡银行转账或提现退还给本人。
(二)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外籍参保人回国工作已经办理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
(三)参保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须办理医保个账的销户手续,申请转出医保个账余额。
(四)参保人因其他原因未办或无法办理职工医保IC卡、社会保障卡的,可由参保人提出申请,将医保个账划拨至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的,可将医保个账划拨至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发生符合本文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卫生预防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参保人使用医保个账资金支付。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违规办理医保个账提取现金,超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的医保个账资金划拨、消费情况,可到发卡银行网点打印明细清单,发卡银行应提供相应服务,不能推诿拒绝参保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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