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2024-09-19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共8篇)

1.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篇一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2.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篇二

(2012年4月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的审查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令第2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

[2011]122号)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事务所管理层整体专业技术水平,加强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申请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进行审查,对符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具资格证明。

第三条协会仅对申请办理资格证明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最近五年执业期间的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有跨省转所经历的,在外省市执业期间的情况,应当请相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资格证明。

第四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自最近一次注册起,已连续在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其中在境内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资格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件1)或《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附件2)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附件5,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复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每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报告复印件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如申请人由于级别原因没有签字权,由事务所出具其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证明,并附相应工作底稿原件;

(三)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并由转出事务所签字盖章;

(七)退工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原事务所已终止用工的证明);

(八)有效的人事关系存档凭证;

(九)在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专用章的近半年在原执业过的事务所购买社保的清单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购买社保的有关证明,如:退休证件;

(十)申请人已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pa.acc.gov.cn)中提交电子版本转所申请,并经转出事务所确认后的网页显示结果(截图);

(十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事务所增设的合伙人(股东)为该所注册会计师的,无需提供以上

(五)至

(十)项材料。事务所增设新合伙人(股东)的,拟担任新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先行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还应当办理完成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对本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证明人应对本人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按《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下设注册管理委员会,实施会员注册管理等事宜。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利和议事规则详见《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八条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且提交注册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二)关于申请人业务档案的审查程序

1.协会下设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在事务所执业期间的职业道德、胜任能力、专职执业、工作底稿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小组由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人员组成。

2.协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随机抽取每审计业务、验资业务报告各1份(若未出具验资业务报告,则抽取其他审计业务报告),并通知申请人将报告复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送达协会监管部,协会收到上述材料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上报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存在疑问的,协会将到有关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查。

3.审核小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查评分,工作底稿评分设定分值为100分,60分(含本数)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申请人递交审查的所有工作底稿中,如有1份工作底稿低于60分,认定为不合格,协会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全部认定为合格的,协会向申请人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4.协会监管部对审核小组提交的审查评分表进行复核,发现申请人或所在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另行立案调查。

5.召开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审核小组审查情况进行再审核,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审议,并作出协会是否可予出具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

6.协会将符合条件拟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执业资格、执业经历等基本情况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对被举报者,协会将进一步调查核实。

7.本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资格证明,同时自出具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文件报送市财政局以及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新设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办理转入该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事务所执业。同时,新设立的事务所还应当向协会报送下列资料进行备案:

(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4);

(二)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或《分所管理办法》;

(七)本所注册会计师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学历、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需提交材料的通知》(沪会协[2005]29号)、《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会协

[2006]30号)、《关于启用新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从业情况证明表>的通知》(沪会协[2009]8号)等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

附件3:《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附件4:《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篇三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县级司法局意见

3、设立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名称表;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合伙协议;

7、设立人名单;

8、设立人资质材料:

(1)设立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人事关系存放证明(设立人在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前担任过其他

工作的请提供辞职文件);

(5)设立人承诺书(包括以下内容:〈1〉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保证

书〈2〉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3〉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与原所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原所出具的结清财务、业务、卷宗

交接完毕证明;

(7)(设立人原是合伙人的须提供退伙证明);

9、推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会议决议;

10、住所证明;

11、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12、原主管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13、拟聘用财会人员证件复印件;

4.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及办法 篇四

第二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二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所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和赔偿金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5.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篇五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21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3年1月29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审批和监督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八条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在设立申请时,除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

(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

(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

(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

6.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篇六

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中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关于在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经我所党支部研究决定,现制定“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上级党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指示要求为基本依据,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为主线,以反对“四风”为重点,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单位建设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鲜明的态度,坚定的决心,更高的标准,切实抓好教育实践活动的落实,为企业的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打牢思想基础,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目标要求

按照“受教育、转作风、促发展”的总思路,全面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开展教育实践的指示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通过教育实践活动,使全体党员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和政治理论水平得到明显增强与提高;单位风气进一步纯正,健康、团结、公正、和谐的氛围更加浓厚;精神状态进一步振奋,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服务首都战略功能定位的事业心责任感更加凝聚;群众观念进一步强化,密切内部关系,单位的凝聚力、向心力有新的提升;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长远建设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如下:

组长:祝卫

副组长:刘晓榛、贾建彪、李喜莲

成员:黄斌、王秀萍、刘红卫、张卫泳、何小红、王岩、林文香

四、方法步骤

根据上级党委部署,行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从2014年4月下旬开始,2014年9月基本完成,持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本所原则上按照上级单位的时间安排开展活动,与本行业活动进度保持一致,只是在时间安排上作了局部调整。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三个环节

开展,即: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这三个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促进,不搞转段。

(一)学习教育、听取意见。(5月初至6月底)

1、前期准备。为确保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我所组织专门力量先学一步,认真领会上级党委意图,在对我所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对路、务实、可行”的要求,5月初制定出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计划,并报上级党委接受指导,并及时成立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搞好思想发动。5月上旬,我所组织召开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部署会,传达上级党委有关指示精神,对我所的教育实践活动作出部署,并指导所属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方案,搞好再动员。

3、学习教育。学习教育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习近平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论述摘编》和北注协党委编写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文件资料汇编》等为基本教材,坚持各级领导多学一点,学深一点,激发大家支持、参与教育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学习教育要坚持集中学与分散学相结合,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不留死角。我所还将通过看视频、组织体会交流、开辟网上园地等形式,拓宽学习渠道,为保证学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将组织编写《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知应会手册》印发全员。学习阶段每个党员至少要写一篇心得体会。

4、听取意见。听过分级、分批组织座谈会、建立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全员对单位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面对面”、“背靠背”、“走出去”,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并加以认真分析,以明确整改的重点与方向。尤其要注意听取、收集大家我所在党的组织建设、落实八项规定要求、服务首都战略功能定位、群众观念、科学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须认真梳理,并上报北京注协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

(二)查摆问题、开展批评。(7月初至8月底)

重点抓好征求意见、找准问题、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三个环节。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班子成员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带倾向性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要对照相关规定和改进作风的要求,对照员工关切和行业改革发展要求,采取“自己找、上级点、相互帮、集体议”的方式,深入搞好党性分析,真正触及、解决思想问题。要视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通过重点开好专题党内组织生活会,搞好党性分析和自我解剖,按照组织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撰写出分析检查报告报送北京注协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征求意见。

(三)整改落实、建章立制。(9月初至9月底)

根据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要按照即知即改,马上就改的原则。在此阶段,要重点抓好

以下三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确保教育实践活动要“真正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一是我所自身管理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二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对行业党委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本所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我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祝卫同志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党小组均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党小组要从政治责任的高度,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千方百计保障教育实践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紧跟部署

各党小组均要按照北京注协党委的整体部署,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谋划、组织教育实践活动,注意实践节点,按时保质完成上级党委规定的有关任务。

(三)注重实效

要把见到实效作为检验活动效果的重要标准,各党小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大的原则指导下,提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教育实践活动与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两不误。

附件: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

7.证券事务代表职业发展规划 篇七

一、学历以及专业知识

国家统招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优先考虑)

法律、财务、金融、经济、工商管理、证券、会计学、投资经济学、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

了解和熟悉财务、法律、证券、投资、税务、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基本财务分析、税务筹划、沟通技巧、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知识。项目管理、市值管理、财务管理(中级)、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的理论或者实战培训。

熟悉公司法、证券法或其它相关专业会计法、资本市场运作相关法律法规。

二、个人气质与性情

男女不限,35岁以下,端庄大方,形象气质佳,性格外向,为人端正,品格坚韧,思路活跃而且清晰。

三、外语水平以及能力

CET-6以上,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工作经验以及职位大致要求

有三年以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的证券事务工作或实习经历者优先,具有IPO或融资项目管理经验及企业法务经验,曾参与IPO优先;有在企业全程主持或协助上市的成功工作经验优先考虑有上市公司同等职位工作经验优先。具有1年以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经验。接受过证券相关法律、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在上市公司担任证券事务管理工作,熟悉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流程。具备辅导企业上市2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操作流程者优先。有完整经历过公司IPO,并在IPO过程中担任相关证券事务工作经验者优先。参与过上市,有投资银行工作经验或在上市公司的总经办、董事会秘书室工作者优先。有投资银行或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经验、或有证券及金融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熟悉上市公司各项对外证券事务,有上市企业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历,有全程参与上市工作经验。从事过兼并、重组、上市等相关项目的具体实施者优先。

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熟悉上市公司各项对外证券事务,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熟悉股份公司、证券、投资等相关政策。熟悉券商操作模式,对资本运作有一定了解,非常熟悉上司公司信息披露程序,能够处理信息中出现的复杂问题。了解股权登记、抵押、冻结、结算的程序和专业技能应用。熟悉登记结算软件平台的使用,能很好运用证券金融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善于编制各类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规范制度等文件。熟悉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熟悉股份公司、证劵、投资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掌握上市公司运作的程序。熟悉三会运作流程和要求。

五、个人能力以及职业素质修养

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和人际协调能力。

具备良好的公文写作、写作能力,富有逻辑型,口头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较好。

具有严谨的处事风格,有耐心、责任心强,具备敬业精神,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工作认真仔细,工作原则性强。具有较强分析、沟通、解决问题的能力,持续学习能力强,愿意承受有挑战性和压力大的工作,较高的综合职业素质与修养,应变能力,保密意识强,有一定的职业敏感性。

能主动积极领会和贯彻上级下达的任务。

六、办公软件以及其他工具使用情况

熟练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尤其是office)和证券相关信息披露软件平台。熟练使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工作等设备。熟练使用证券办公以及证券分析软件。会开车。

七、职业资格与培训情况

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证劵从业人员资格证、律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审计师、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

8.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篇八

一、主管局审查意见书(红头文件);

二、发起人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

1、发起人签名的申请书 ;

2、合伙协议,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制定。(合作所不要);

3、律师事务所章程按《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制定;

4、律师名册(列表,包括聘用人员);

5、发起人推选主任的决议;

6、发起人个人材料,包括(1)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不在市内发起人的暂住证复印 件;(4)毕业证复印件;(5)律师资格证书等各种资格证书复印件;(6)律师执业证复印件;(7)辞职证明;(8)档案存放证明;(9)财务业务结清证明;(10)品行鉴定;(11)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

7、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材料(即资金证明);

8、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9、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办理时限:市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司法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15日内填写《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经市司法局到省司法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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