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24-12-18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9篇)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篇一

问:为什么要对《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近期,国务院出台了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这些措施主要是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着眼于发展生产、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针对当前一些领域和品种恶意囤积、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突出的问题,为依法严厉惩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有必要修改《处罚规定》。

《处罚规定》自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效实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执法实践看,原《处罚规定》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对原《处罚规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认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对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梳理、研究、吸纳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原《处罚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决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问: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人民群众最为不满。近期一些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数不法者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各方面都认为,应将这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原《处罚规定》虽对经营者“恶意囤积”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恶意囤积”的具体表现缺乏明确规定,在实际执法中难以认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解决这一问题,划清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规避商业风险的存储行为与恶意囤积行为的界限,经对实际案例的分析研究,新《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新《处罚规定》规定: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原《处罚规定》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人,主要是直接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近一时期来,一些虽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等,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商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进行恶性炒作,成为推动市场价格过高和过快上涨的幕后推手,作用很坏,应予严惩。为此,新《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这类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是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以保证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确保新《处罚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新《处罚规定》公布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迅速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查处低价倾销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对于价格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绝不让违法经营者得到好处,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违法行为认定、执法程序、处罚原则等作出细化规定,并将研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及时组织专门培训,使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实施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确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经营者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和救济权,案件处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使经营者自觉合法经营,社会各界形成有效社会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新《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好向社会各界的答疑解惑工作,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违法行为,使违法经营者受到震慑,不敢再犯;使其他经营者得到警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价格法律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2.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篇二

一、责任单位

县建设局建设工程监察队。

二、责任人

队长,承办人,局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县建设工程管理站,设立县建设工程监察队暨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临编办[2004]1号)文件中,关于对县建设工程监察队主要职责的规定行使权力。

四、受理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150余部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建设的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投诉、申诉、举报材料;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四)检查、巡查取得的材料;

(五)监督检查报告和已经核查获取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程序

(一)受理。执法承办人依据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巡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有关违法案件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本身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二)检查。对已受理案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队里指派执法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检查过程中可视案情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停工(检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立案。执法承办人通过现场检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要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对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不具备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字样,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四)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队里要指派2名以上执法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填写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五)审理。执法承办人调查取证结束后,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需要相关站室进行会审(会签)的,移送相关站室形成会审(会签)意见;然后将《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局法规室审核;情节复杂和严重的违法案件,还应按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报局联席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不需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的案件,经局法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决定。

(六)告知。《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长签批后,应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承办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并视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直接送去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告知书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公告发布和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力。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力,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由局法规室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七)复核。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按规定报局长审批或报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

(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归档立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还应制作《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邮寄挂号信和其它方式送达。

(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十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有关规定应予的公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监察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法规室和局机关纪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篇三

(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共68个条文,相比原办法也就是1号令共78个条文减少10个,但新办法从执法实践出发,对1号令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无论在处罚种类还是在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可操作性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全文新增及修改条文大大小小有50处之多。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共删简20个条文(比如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国务院第493号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质量高出1号令。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具体介绍如下:

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新增加的第(四)项“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出自《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掌握。为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为发证机关,此外,还在该款中增加了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的内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这主要是鉴于在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法》中出现的“现场处理措施”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以前我们也向省局提出过,我们市局在实践操作上已经将两者予以区分,只是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处于模糊状态,这次《办法》的出台使这个问题变得清晰。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对它实行复议、诉讼救济,并根据复议和诉讼结果决定是否赔偿或补偿,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执法中应遵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除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外,事前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等等。

二.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

我们《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委托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做了规定。这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授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不得再转委托。三.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

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办法》第十三条新增加的关于有效执法证件问题,相比1号令第十二条条件更为放松,从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的证件,改为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制作的执法证件(我们安监干部可以不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执法证考试)。第十四条的内容是新增加的,条文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为排除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以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没有规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体现在补充了行政强制措施如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等,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没有规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办法》新增加的第十五条补充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续处理的规定。该条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实施、设备、器材查封扣押后,规定了四种处理结果,使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大家依据该条在执法中要注意两个时间,一个是“当场”,另一个是“48小时内”,从条文上理解,“48小时内”补办只能是例外,其起算的时间是从扣押、查封之时起不间断包括非工作日。(《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则行业标准的实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是隐患排除治理及其验收程序。新增加的第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请验收,以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的程序。本条有一个关键的时间出现在第二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该条的出现虽说使我们安监执法干部的工作量增加了,但也有效地保护了我们干部(慈溪乡镇安全监管站人员玩忽职守的例子)。

三是告知程序。第十七条新增加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的内容,与1号令的告知程序相比,这里要注意4点:

1、陈述、申辩期以前1号令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我局《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为3日,当时我们在起草时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告知时间为3天,也就是说被处罚较重的当事人有三天考虑陈述、申辩的时间,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处罚较轻的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天,而不是像有的同志所说的随时可以提出来,这样的话我们的案件永远结不了。

2、这3天期限怎么计算,不要小看这3天,少一天我们就将面临败诉的结局,我们要注意“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这3天包括了收到告知书的那一天,比如我12月28日晚上10点收到告知书,我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期限是12月30日的24点。

3、1号令关于告知期限的条款是第二十七条,条文写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安监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这个3日的期限怎么计算呢?在告知的当天不能计算在这3日内,比如我12月28日晚上10点收到告知书,我3天的期限应该是从29日0时起一直到31日24时止。(举这次省考核我市案件质量的例子,建议告知的法律文书修改一下)结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我们要注意的第4点是这3天的陈述、申辩期限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都是当场做出的,当然当场做出时也要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力,只是少了3天的期限。四是一般案件的立案、取证和听证程序。《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这一内容的增加使得原先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关于立案之前能否调查取证的争论成为过去式,(这次省考核我市案件质量时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其实像这类问题在别的行政机关早已不成为问题,我们安全生产报还把这个问题拿出来讨论,显得我们安全监管系统法律的滞后。《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开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调取、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物品和场所的勘验检查等工作,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我们支队在办案时已经这样在做了,比如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原始证据的复制(《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抽样取证(《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超力树脂非法生产案件)。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可以要求听证的处罚增加了撤消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增加了听证中止(3个条件)和终止(3个条件)的规定。(《舟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更具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到位将面临处罚。新增的第四十二条明确了3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将面临处罚,一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26日颁布,2006年8月1日颁布);二是安全生产费用;三是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二、三两项显得非常笼统不具操作性)

二是对1号令规定的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办法》第四十二条将1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提高到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注意对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时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罚款额度,由1号令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其中第四十四条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罚的下限提高到1千元。这里我还想着重讲解一下该四十四条,支队的同志都知道1号令的第三十七条我们使用的频率最高,可以确定15号令的第四十四条将是以后我们使用频率最高的条款,该条除了刚才提到的处罚幅度提高以外,第2个特征是扩大了处罚对象,1号令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现在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除了主要负责人还有其他有关人员,这其他有关人员应该包括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的非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人员和有关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违反该条第(一)项时将面临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己制定的,自己没制定的套用标准);第3个特点是第(二)项1号令三十七条的工人改为从业人员,生产单位叫工人是对的,但经营单位叫工人就显得不伦不类,我们安全生产法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因此把工人改为从业人员是观念的一大进步;第4个特点是扩大了处罚范围,如第(三)项要注意“发现”而1号令规定为屡次违章熟识无睹。第(四)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超”,一般指井下采矿作业。又比如该条第(七)项出自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原来条文是对重大事故预兆…现改为事故预兆。第(八)项出自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原文是拒绝…事故调查工作的改为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九)项对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将予以处罚;第5个特点是整合了1号令的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该条第(五)项出自1号令的三十八条第(五)项,该条第(六)项出自1号令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三是对《安全生产法》、《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罚款幅度较大的处罚,《办法》相关条款对此进行了细化分档以保证处罚的正确、适当。比如《办法》第四十六条出自《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1号令第四十八条,但上述两个条文都只笼统地提到处罚幅度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还比如第四十八条,出自《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提到了行政机关应给予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到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的处罚。主要有:刚才我们讲到的《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违”、“三超”行为以外,还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出自《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五是增加第五十四条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加上第五十五条原来就具有的四种从轻或减轻情形,使得我们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更公平公正,最低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干扰。

六是为了精简条文、压缩篇幅。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比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且不需要细化的内容作了删除。它们是:原《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上述条款都能在《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找到,现在像大杂烩一样重复出现在一部规章中就显得完全没有必要,也使得该规章变得臃肿。五.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销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等,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对于没收违法收入的解释其他部委在上个世纪已有了共识,我们在1号令中没出现实在不应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做了进一步明确

15号令第六十七条的出现终止了《中国安全生产报》曾做过的关于什么是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无意义的争论。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国务院第493号令做了衔接。

2008年1月1日以后对事故案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将适用国务院493号令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八.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程序。

鉴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另有特殊的规定,不宜完全适用《办法》。因此,《办法》只对共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作出了适用于煤矿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的特殊规定,依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仍然适用原国家局4号令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办法》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我们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2个问题:

一是《处罚办法》第(五)项所列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措施属于立法上的瑕疵。首先,《行政处罚法》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不是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而是责令违法者暂时停止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仍可继续从事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申请领取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显然,责令停产停业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含义已经涵盖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次,如果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具体化,那么在15号令中也不必要再把停产停业列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中,行政处罚的适用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适用停产停业,这就出现了立法闲置。

二是未能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被吊销有关证照后,在其重新具备规定的条件后,能否重新申请呢?这种情况出现后我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怎么操作?现有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没有涉及。从法理上说,吊销有关证照作为行政处罚中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种类,如果当事人被吊销后即又可以重新获得,则处罚就毫无意义,但从法律规范来讲,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证照被吊销后不可以重新申领,那么就应该视为可以申领。笔者个人认为在有关法律法规解释没有出来之前,证照被吊销后应该可以重新申领,不过我们也应该视证照的不同设定一个从吊销到重新申领的合理期限。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篇四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处罚的基本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为目的。

二、实施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市监察支队对通过检查发现,媒体曝光以及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报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批准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监察支队成立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初审。调查终结后,市监察支队提出行政处罚初步建议,并由案件调查人向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汇报(以下简称审议小组),进行初审。

审议小组由分管环境监察、法规的领导、宣教法规科及相关单位、科室的负责人组成。初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初审通过后,经局长同意,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适用重大行政处罚),由案件调查组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交局宣教法规科。告知应在初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听证。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接到听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由局宣教法规科组织、局长指定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听证结果及时向局长报告。

(六)审查。案件经过告知或听证后,监察支队将案件全部材料

提交局审议小组审核,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及幅度是否得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审核制作审核记录,参加审核人员签名,市监察支队领导及案件调查人员参加会议,并负责记录。

(七)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局长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退回调查小组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局长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由法规科提出建议,局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6、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法规科2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察支队5日内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监察支队提出强制执行建议,经局长批准后,法规科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手续,市监察支队协办。

9、结案。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人在10日内提出结案意见,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案卷移交宣教法规科归档,做到一案一档。

三、廉政规定

案件办理人在实施处罚过程中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要实事求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二)不准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及宴请。

(三)在提出处罚建议和作出处罚决定时,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态度,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的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监督措施

(一)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时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二)建立案件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等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定期评查,按照环保行政执法规范等对内设、直属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三)建立举报回访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定期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办理人员的意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四)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按照局统一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责任追究。对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乱作为,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篇五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拒不执行监管指令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10项

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违章指挥或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制止

三超生产

对事故预兆或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

未建立救援组织或未签订救护协议《安规》第493条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从重处罚》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 经责令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处罚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 ※ ※

44条第1款第1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3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4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7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第8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45条第1款第2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

《安全违法处罚办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

※ ※

《煤矿安全规程》

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无证上岗

《安规》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没培训、无证上岗

《安规》第6条

不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规》第4条 应有安标的矿用产品无安标

《安规》第7条 矿井无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安规》第9条 入井人员没有佩戴自救器

《安规》第10条 入井人员井下吸烟或带烟火入井、喝酒

《安规》第10 条 没有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没有清点人数

矿井11种图纸不全

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无设计、无作业规程没组织工人学习

未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

危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检测检验

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通风

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低于2度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分区通风

采掘的进风、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矿井不采用机械通风

主扇不能反风

无风、微风(每人供风量小于4m3/min)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巷风流速度小于0.25m/s

掘进中的岩巷风流速度小于0.15m/s

循环风(距回风口小于10米)

不符合规定串联风

掘进工作面停局扇

掘进无风电闭锁

掘进局扇无三专供电

瓦斯防治

矿井未安装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不能断电

监控系统故障、没调试

采煤工作面无瓦斯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无瓦斯传感器

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扇前没设瓦斯传感器

被串联的采煤工作面没设甲烷传感器

被串联的工作面没设甲烷断电仪

瓦斯传感器失效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

通风瓦斯日报矿长、技术矿长未签字

《安规》第10条 《安规》第12条 《安规》第15条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安全生产法》第30条 安全生产法》第31条 《安规》第102条 《安规》第107条 《安规》第113条 《安规》第116条 《安规》第121条 《安规》第122条 《安规》第103条 《安规》第101条 《安规》第101条 《安规》第128条 《安规》第114条 《安规》第129条 《安规》第128条 《安规》第128条 《安规》第158条 《安规》第160条 《安规》第162条 《安规》第169条 《安规》第170条 《安规》第170条 《安规》第169条 《安规》第114条 《安规》第163条 《安规》第149条 《安规》第149条

《 《 《 《

矿井无专职瓦斯检查工

《安规》第136条? 流动独立作业人员没佩戴便携式瓦检仪

《安规》第149条 临时停工地点无风又没切断电源设栅栏揭示警标

《安规》第140条 主扇局扇无开停传感器风门无开关传感器无馈电传感器

《安规》第175条 防尘

矿井无防尘供水系统(采、掘无防尘供水管路)

《安规》第152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

《安规》第154条 消防火

消防火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符合规定

《安规》第218 条 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无安全措施

或不准从事此项工作的地点从事此工作

井上下无消防材料库或不符合规定

机电硐室无消防器材或不符合规定

矿井无火区位置图

永久性防火墙不符合规定

采煤

采煤无规程作业或未贯彻、变化时未修改

采煤空顶、未按规程作业、支柱失效

采煤工作面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采煤工作面无2个安全出口或不畅通 20米内未加强支护

掘进

掘进无规程作业或未贯彻

掘进空顶作业、顶板破碎无前探支护

掘进 支架构件不全未按规定刹实帮顶

巷道失修超过规定

巷道高度断面不合格

井巷维修无措施

爆破

井下无专职爆破工

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

炸药雷管没分开存放、无箱无锁乱扔乱放

井下爆破不使用发爆器

火工品运输与人员同运

防治水

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采掘作业没有执行有疑必探

采掘有突水预兆继续作业

运输

矿车无安全钩或失效

架线机车巷道支护不阻燃

柴油机车不配备灭火器

安规》第222条 安规》第223条

安规》第225条 安规》第226条 安规》第246条 安规》第247条 安规》第49 条 安规》第54 条 安规》第55 条 安规》第50 条 安规》第15 条 安规》第41 条 安规》第42 条 安规》第91 条 安规》第21 条 安规》第92 条 安规》第316条 安规》第316条 安规》第316条 安规》第335条 安规》第311条 安规》第259条 安规》第285条 安规》第266条 安规》第349条 安规》第347条 安规》第50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力推车放飞车、推车数量超过规定、《安规》第362条 通过重要地点不发出警号

升降人员不使用人车或防坠器不符合规定

《安规》第366条 倾斜井巷上下无挡车器

《安规》第370条平车场无阻车器、下部略大于1列车长度无挡车栏

《安规》第370条 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

《安规》第372条 下山掘进上口、工作面上方无防跑车装置

《安规》第46条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无躲避硐无红灯

《安规》第46条 罐笼

升降人员的罐笼无防坠器或失效

罐笼提升矿车无阻车器

罐笼防坠器没按要求试验

人车

人车没按要求试验

人车无人车无信号或失效

人车不合格,防坠器不可靠不能自动落闸和人工操纵

钢丝绳

钢丝绳的检验不符合规定

使用中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符合规定

提升钢丝绳断丝不符合规定

钢丝绳磨损超标

罐笼或人车定期试验不符合规定

提升机

提升机九种保护不全或失效

提升绞车保险闸不能自动发生作用或失效

空压机

空压机无安全阀或压力表或失效

空压机油不符合规定

电气

矿井无双电源或备用电源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井下配电网络无过流短路保护

高压开关无短路、过负荷、接地、欠压保护

低压开关无短路、过负荷、单线断线、漏电闭锁及远程控制或保护失效

入井高压馈电线上无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无检漏或

选择性的漏电保护或失效

煤电钻综保各种保护失效

井上下无防雷电装置

井下电缆选择不符合规定

矿灯使用管理发放不符合规定

《安规》第383条 《安规》第381条 《安规》第413条 安规》第413条 安规》第369条 安规》第366条 安规》第399条 安规》第401条 安规》第405条 安规》第406条 安规》第413条 安规》第427条 安规》第428条 安规》第437条 安规》第438条 安规》第441条 安规》第443条 安规》第445条 安规》第452条 安规》第455条 安规》第455条 安规》第457条 安规》第457条 安规》第457条 安规》第459条 安规》第467条 安规》第475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井下及主要场所通讯不符合规定

《安规》第478条 电缆及电气设备接地不符合规定

《安规》第482条 矿井无主副接地极或不符合规定

《安规》第484条 没有形成接地网

无井下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或不合格

《安规》第485条 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安规》第489条 井下电缆失爆

《安规》第490条 机电记录图纸

无钢丝绳检查记录或没检查

《安规》第404条 无安全人车每班试验记录或不试验

无检漏试验记录或不试验

无立井提升系统检查记录或不检查

矿井无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安规》第413条 安规》第457条 安规》第390条 安规》第450条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篇六

来源:执法总队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3-12-18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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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 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三大要素:

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

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2.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

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对违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违法转让和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对违法转让土地和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占用具体地类的,后面有具体介绍)。《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4.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并处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分别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15号令有具体的规定;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司法解释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获利50万元、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造成破坏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基本农田10亩,一般耕地30亩,其他土地50亩,未达到数量,但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0亩,且低于最低价标准60%;造成土地资产流失额30万元

(五)常见违法行为类型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

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或其他各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类型看,可以将非法转让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二是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三是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具体情形: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臵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或5%以上20%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从重予以处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等规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罚款,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等,刑事责任追究。

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指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未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责任:第67条规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国务院55号令44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符合第45条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第45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主要是:划拨土地上已经形成建筑物,且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7条:“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除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已经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以外的集体土地的转让。

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不具备法定条件,即《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两个条件,“一是全部出让金已经缴清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房屋建设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用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没收违法所得;地面建筑物根据是否符合规划区分,符合规划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以股权转让方式规避实质的土地转让。此外合作开发中非法所得的认定难以界定等问题。

2、非法占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构成非法占地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二是占用土地。根据报批土地过程,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和未供即用三种情况,其违法程度依次减轻。实践中,骗取批准因要有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很少有定性。具体情形: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臵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3.非法批地: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或占用土地。实际包括了非法批准征用转用、非法供地、非法批准占地三类。实践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一般指具有农用地征转审批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不包括乡镇政府,并且要有明确的批单文件等,因此,非法批准征转用地主要是越权审批或拆分审批。对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情形: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4.破坏耕地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主要情形: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具体见《立案标准》

改变容积率问题处理法律依据。改变容积率不能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擅自改变土地容积率应属违反民事合同规定行为,但由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47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土地使用者警告或处以出让金总额2%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涉及别墅认定的问题: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认定。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和别墅标准有关说明的函》(建办规函[2006]440号)对别墅的界定是:别墅一般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建筑密度一般较低,容积率则在1.0以下。但是,对独栋、商品住宅、容积率在1.0以下等是否就是认定为别墅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在执法实践中也引发诸多问题。

闲臵土地问题。处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闲臵土地处臵办法》(规章)、《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认定:三个要件,一是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臵的,三是土地闲臵的原因不是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开工必须的前提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三种情形:⑴超过合同规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开发建设的;⑵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建设面积的三分之一或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处理包括处罚和处臵两种方式:处罚,指缴纳闲臵费;处臵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期,改变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使用,安排临时使用,臵换,协商补偿后重新确定使用者,以及无偿收回等。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一般查处程序

(一)发现

(一)主动发现

1、巡查:注意台账的填写,专项报告制度:对于制止不了、查处不了的违法行为,应当自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起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为书面,也可先口头再3日内补书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要求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改进专项报告制度。

2、卫片

(二)被动发现

1、举报:12336、信函、上访、网络;分析是否属于违法举报还是一般信访问题,是否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是否属于重复举报。其次要认真分析举报反映的信息,结合巡查核实真实性。

2、媒体:公开报道、内参;

3、领导批示

(三)制止违法行为:口头和书面 口头:口头制止,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则无需下达书面。所谓停止了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终止违法行为,而不是暂时停止。

书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这时可采取留臵送达方式,并邀请乡镇街等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等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制止过程予以留证。同时,通过部门内部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立案

发现的各类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立案进行查处。

立案原则上要告知当事人,以何种方式告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立案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二是要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四是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五是未超过追诉时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查处的,调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前期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按照程序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立案。立案后,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具备管辖权、不属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范围及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或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关于追究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关于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原则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由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构成,有的违法行为的方法和结果往往又同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确定其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前提。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当然这里还要考虑处罚相当问题。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分析举报信等相关资料,对调查工作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列出详细的调查提纲,或者起草调查方案。对于需要了解的具体问题,要逐一列出,包括需要查阅哪些材料、找什么人谈话、需要问什么问题、需要提取哪些证据等等,确保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提高效率,避免出现疏漏。

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查的内容。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经过、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二是证据的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是取证方式和方法。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要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心理状态,分析证人能否提供真实情况,会不会毁灭、藏匿证据。对于书证的收集,既要合法,又要策略。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土地转让合同、收据等一般不会主动提交,对这类证据的采集要特别耐心细致。收集书证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调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由被调查人在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并签署姓名,或盖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对于当事人陈述,在取证中如遇到当事人拒绝询问,或拒绝签字等情况,这种情形下要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并尽可能收集其他可用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

四是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要求。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调查案件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调查人员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调查取证工作应当注意办案期限。五是调查取证可采取的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涉嫌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一般应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其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受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请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举例:非法占地案证据

证据应当有:

1、动工时间证据(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调查笔录);

2、动工前土地报批状态证据(调查笔录或有关报批资料,如立项审批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及规划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征地报批资料、征地程序及补偿);

3、占用土地面积类别(以新国标为分类标准,强调基本农田、耕地和非耕地)及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大纲、土地利用现状图、测量报告及图件、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等)证据;

4、违法的责任划分证据(如有关各类征地拆迁会议纪要、调查笔录等)。

注意:笔录中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不能记错;笔录不能出现办案人员对违法性质进行定性的语言;勘测报告要有资质单位出具;

实践中,询问笔录可能在立案前,但归档时,应按照程序、逻辑归档。建议前期了解情况,不做询问笔录,仅作口头了解,立案后再正式作笔录。

(四)案件查处相关鉴定

为查明违法案件事实,需要认定耕地破坏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其中,按照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由本部门组织鉴定;不能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进行鉴定的机构须具有鉴定资质。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五)调查报告的撰写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情况的文字记载,是对问题事实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是否应追究责任的初步认定。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撰写,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全面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什么人、什么事、事情的经过以及事情的违法性、违法行为的后果及相关支撑证据还要有违法责任分析、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等。

个人体会:包含引言和正文,引言简单交代案件来源,立案时间,调查时间,调查方式等。正文一般采取三段式,一是调查情况;二是调查结论;三是处理建议。调查情况主要含括:项目的由来(如何立项)、项目的组织或选址、项目的审批、项目用地征地情况、建设施工情况等;调查结论包括:认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承担具体责任;处理建议:对事和对人的处理意见,有无从重或从轻情节及理由。

(六)案件会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发„2001‟372号)

应会审的六种情况:

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流程: 一般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持,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参会部门:规划、用地、地籍、耕保、地产、法规、监察室、执法部门内设部门等。

会审重点讨论: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理。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制作笔录,由参加审理的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案件经审议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认定问题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

(二)对有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程序不合法等情形的案件,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三)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罚告知和听证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告知实际包括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种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针对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处罚决定书的制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拟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被处罚人的描述应当详尽,主要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住所)等,不得使用简称或别称。

(2)违法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列举的证据要全面、具体;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情况要详尽说明。

(3)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4)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表述具体、明确,如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要具体描述建筑物位臵、形态、面积等内容;处罚决定中需要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履行义务的,要明确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出现“限期”这种不明确的内容;责令恢复原状的,要明确恢复成什么状态,如原来是耕地的,应该恢复耕种条件。

(5)救济权利要交代清楚。主要是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

(6)《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权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1)直接送达。注意回执的填写确认。(2)留臵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臵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臵送达;留臵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十)处罚决定的执行(1)当事人主动履行

(2)督促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暂停办理当事人的国土资源审批和确权事项、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申请强制执行: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

2、财政或国资部门不接收没收的建筑物等资产。关于中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出现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当事人失踪或被拘禁,无法执行;行政处罚可能有错误,已经决定重新审查;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等情形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关于终结执行: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执行标的灭失;作为当事人的自然死亡,无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主罚已经执行完毕,附加罚无法执行等情况出现时,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结执行。

(十一)关于责任人的移送追责 司法移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2日法释„2000‟14号)规定有四种类型犯罪,并区别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不同情形,具有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分别是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非法占用耕地罪;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9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仵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年9月16日)200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渎检字„2008‟12号)指出要准确确定损失后果,严格区分责任,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15号令,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二)结案 结案条件:

(1)执行完毕的。包括当事人自动履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3)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4)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已经依法移送的。

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

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

(十三)归档 归档材料一般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①执行笔录及送达回证(涉及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强制执行笔录代替执行笔录);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③被处罚单位的检查或要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等;④案件审理表;⑤案件讨论笔录。涉及听证的,听证意见书放在处罚告知书之前。(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①案源材料(如举报信、转办文等);②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案件调查报告,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①证据索引表;②各类证据材料;

(4)责令改正或限期完善手续通知书及完善手续登记表;(5)监察建议书等其他相关材料;(6)罚没款收据存根;(7)结案报告;

(8)图件(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篇七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条..............................................................4

第二条..............................................................4

第三条..............................................................4

第四条..............................................................5

第五条..............................................................5

第六条..............................................................5

第七条..............................................................5

第八条..............................................................6

第九条..............................................................6

第十条..............................................................6

第十一条............................................................7

第十二条............................................................7

第十三条............................................................7

第十四条............................................................7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7

第十六条............................................................8

第十七条............................................................8

第十八条............................................................8

第十九条............................................................8

第二十条............................................................9

第二十一条..........................................................9

第二十二条..........................................................9

第二十三条.........................................................10

第二十四条.........................................................10

第二十五条.........................................................10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十五条

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篇八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处理处罚处分。

A.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

B.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C.有关企业的规定 D.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A B

C

D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A.警告 B.记大过 C.通报批评 D.严重警告 A B

C

D

3.《处罚处分条例》中所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A.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B.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等 C.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D.所有负责收取财政收入的单位 A B

C

D

4.企业和个人有条例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

A.10%以上30%以下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C.20%以上30%以下 D.10%以上50%以下 A B

C

D

5.单位和个人有《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A.通报 B.公告 C.公开 D.公布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属于《条例》中所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A、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B、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各种(印)制章 C、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D、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A B

C

D

E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有()。A.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B.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C.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D.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机关必须公告其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4.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9.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篇九

(66/21/50)

一、单项选择题(66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A、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B、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C、维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的经济效益 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下列哪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A、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 4.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5.甲省X县烟草专卖局与毗邻的乙省Y市烟草专卖局就某起案件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哪个部门指定管辖?()A、Y市烟草专卖局 B、甲省烟草专卖局 C、乙省烟草专卖局 D、国家烟草专卖局

6.下列哪种情形,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A、发生管辖争议的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C、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D、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A、不接受移送

B、与移送部门协商后再移送

C、报请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D、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8.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应当 B、可以 C、应该 D、依法

9.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包括:()A、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B、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C、警告

D、暂扣非法烟草专卖品。

10、()情况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B、违法事实确凿 C、有法定依据

D、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1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B、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D、可以不报所属机关备案

12.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A、可以采纳 B、应当采纳 C、不予采纳 D、对案情不利的不予采纳

1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内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二 B、三 C、五 D、七

14.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 3 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A、及时 B、三 C、五

D、七

15.A县烟草专卖局案件承办人小张在办理某案件立案手续时,制作了一份立案报告表。该立案报告表显示,案件查获日期为2012年5月7日,小张签字日期为5月9日,专卖科长签字日期为5月10日,分管局长签字日期为5月12日。问:该案的立案日期应为哪一天?()

A、2012年5月7日 B、2012年5月9日 C、2012年5月10日 D、2012年5月12日

16.下列案件中,A市B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是()。

A、经营户甲于2年前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B、乙举报丙销售假烟,但经了解,乙为诬告,丙没有销售假烟 C、A市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D、个体户丁某无证经营卷烟案件

17.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A、三 B、五 C、七 D、十

18.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决定。

A、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B 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C、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19.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A、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0.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是:()

A、鉴定结论 B、搜查笔录 C、视听资料 D、询问笔录

21.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A、县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省级以上 D、国务院

22.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A、一 B、二 C、三 D、四

2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执法人员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A、二日内 B、三日内 C、五日内 D、及时

2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

A、查封 B、扣押 C、先行登记保存 D、冻结

25.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下列措施中,不能采取的是:()A、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B、送交有关机构鉴定 C、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D、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6.一般情况下,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内终结。A、二十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27.()不属于案件处理审批表应包括的内容。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D、对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意见、处理建议

28.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A、三 B、五 C、七 D、十

29.经调查终结,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审查时,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作出何种决定?()A、不予立案 B、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C、予以处罚 D、不予处罚

3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 6 事人的内容不包括:()

A、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B、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陈述权、申辩权 D、处罚执行期限

3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内送达当事人。A、五 B、七 C、十 D、十五

3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

A、留臵送达 B、委托送达 C、转交送达 D、公告送达

33.邮寄送达的,以()日期为送达日期。A、文书制作日期 B、文书寄出日期 C、回执上注明的收件 D、当事人实际签收日期

34.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A、15 B、30 C、60 D、90

35.()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A、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以上皆可

3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A、三 B、五 C、七 D、十

37.以下哪一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38.某市烟草专卖局对李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决定处以1万元的罚款,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中,哪项是不正确的?()A、某市烟草专卖局应告知李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举行听证的费用由某市烟草专卖局与李某合理分担 C、李某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

D、某市烟草专卖局告知后,李某未要求听证的,不用举行听证

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A、3% B、5% C、3‰ D、5‰

40.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

A、处罚机关 B、原发证机关 C、上级机关 D、以上都可以

41.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42.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三个月

43.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A、停止执行 B、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停止执行 C、不停止执行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

44.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居住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当事人居住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机关

45.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A、十五 B、三十 C、六十 D、九十

46.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A、变卖

B、销毁 C、拍卖

D、变价销售

4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

A、及时 B 随时 C、定期 D、不定期

48.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无权()。A、变更该决定

B、交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C、撤销该决定

D、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4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A、责令改正 B、行政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以上皆可

50.对执法人员下列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A、私分没收的烟草专卖品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C、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 D、以上都是

5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下列哪个部门责令改正?()

A、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B、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公安机关 D、同级人民检察院

5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列关于期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期间开始之时不计算在内 B、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C、期间包括在途时间 D、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5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未赋予当事人哪项权利?()A、陈述、申辩权 B、复议权

C、诉讼权 D、对违法的处罚决定,拒绝执行权

5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C、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D、如果是当事人申请的听证,则当事人应当承担或部分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5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提出

B、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将听证时间、听 11 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5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签字。

B、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C、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的案件,听证不公开举行 D、听证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57.当事人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日内提出申请。A、三 B、五 C、七 D、十

58.下列说法不正确是()。

A、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

B、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C、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不能变更、撤销该决定,但可以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59.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下列能够作为处罚主体的是()。A、某市烟草专卖局开发区分局 B、某市烟草专卖局城区管理所 C、某县烟草专卖局 D、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

60.对下列哪类事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作保密要求?()

A、涉及国家秘密的 B、涉及商业秘密的 C、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 D、涉及当事人隐私的

61.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A、介绍信 B、协助调查通知 C、搜查函 D、协助调查函

62.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如下决定()

A不予行政处罚 B 用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C移送司法机关 D 撤销立案 答案:A

63.直接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适用()送达方式。A、邮寄送达 B、公告送达 C、留臵送达 D、直接送达

6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65、甲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10月1日,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节假日,()为调查取证期间届满日的日期。A、10月1日 B、10月2日 C、10月7日 D、10月8日

66.本规定的()不包括本数。

A以上 B以下 C内 D前

二、多项选择题(21题)

1、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A、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B、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善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分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D、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甲县烟草专卖局查处a某未在甲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查,a某系甲县县长之子,且甲县县长多次打招呼要求照顾,严重影响到甲县烟草专卖局的正常执法活动,对此,甲县烟草专卖局可以()

A、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 B、直接向B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该案

C、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照顾人情,从轻处罚

4、甲县烟草专卖局查处a某未在甲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经查,a某系甲县县长之子,且甲县县长多次打招呼要求照顾,严重影响到甲县烟草专卖局的正常执法活动,对此,甲县烟草专卖局可以()

A、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 B、直接向B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该案

C、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照顾人情,从轻处罚

5.下列哪些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当立案查处?()A、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B、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C、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已过追溯时效的 D、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6.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A、查阅 B、复制 C、摘抄 D、拍照

7..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签发的检查证件。

A、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CD 法条:第二十二条

考点:检查证件的签发机关

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B、没收数额较小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C、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D、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9.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本案的执法人员 B、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C、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D、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0.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B、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C、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D、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1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A、听证时间 B、听证地点 C、听证员 D、听证主持人

12.下列情形中,执法人员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A、对经营户刘东处以55元的罚款 B、没收钱某20元的违法所得 C、警告

D、对某大型超市处以500元的罚款

1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A、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C、救济途径及期限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14.直接送达时,可由()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A当事人B同住成年家属C隔壁邻居D同住的未成年人

1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哪些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D、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A、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B、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D、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A、变更该决定

B、交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 C、撤销该决定

D、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1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何种情形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1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哪些权利?()A、陈述、申辩权 B、复议权、诉讼权 C、申请回避权 D、听证权

20.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截留 B、私分 C、变相私分

21.出现下列哪些事由,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A、对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延长立案期限的 B、依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告知的内容 D、对案情重大、复杂案件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

22.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在以下地方公告()A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 B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公告栏

C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公告栏 D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对外网站上

三、判断题(50题)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拒绝执行。()

3.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发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7.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8.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10.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1.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后,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12.对于举报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13.不予立案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用立卷归档。

14.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5.视听资料不用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16.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可以共同进行,但应当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17.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烟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烟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18.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不经报批及时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19.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保密。()

20.提取物证可以在放回库房中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2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易取得的情况下,经稽查队大队长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2.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23.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协助。()

24.调查取证应当自案件查获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应当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26、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2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履行期限。()

2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既只能书面告知当事人。()

2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0.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31.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3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33.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34.甲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拟对王某作出吊销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与所有听证参加人签字。()

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加处罚款。()

37.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撤销手续。()

38.38.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9.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 23 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40.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一律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2.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3.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44.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4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7.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24 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48.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9.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

5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A 5.D 6.D 7.D 8.B 9.D 10.D 11.B 12.B 13.A 14.D 15.D 16.C 17.C 18.A 19.D 20.B 21.D

22.B 23.D 24.C 25.A 26.B 27.C 28.A 29.B 30.D 31.B 32.A 33.C 34.C 35.C 36.C 37.D 38.B 39.A 40.B 41.C 42.A 43.D 44.B 45.B 46.B 47.C 48.B 49.B 50.D 51.B 52.C 53.D 54.D 55.A 56.D

57.A 58.D 59.C 60.C 61.D 62.A 63.C 64.D 65.D 6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 4.AC 5.ACD 6.AB 7.BD 8.ACD 9.BD 10.ABD 11.AB 12.AB 13.ABCD 14.AB 15.ABCD 16.AB 17.ACD 18.ABCD 19.ABCD 20.ABC 21.ABD 22.ABCD

三、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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