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2024-12-02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9篇)

1.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篇一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示范文本)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1—

甲方(派遣单位):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经 济 类 型: 注 册 地 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乙方(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 ________________ 经 济 类 型: 注 册 地 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派遣人员数量、岗位及期限

第一条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派遣

名劳动者到乙方工作,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其中:

(一)临时性岗位 人,具体岗位为

,派遣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替代性岗位 人,具体岗位为

,派遣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不得超过一年)。

(三)辅助性岗位 人,具体岗位为

,派遣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

第三条 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变更的,应相应修改《派遣劳动者花名册》,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有关费用及结算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形式为 _(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

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乙方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五条 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甲方依法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明细为: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总费用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付费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乙方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第七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标准:

1、;

2、;

3、;

第八条 乙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 月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按照费用总额开具正规、合法有效发票,税金由 承担。

三、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及福利待遇

第九条 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第十条 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被派遣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的相关手续由甲方办理,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 承担。

第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乙方应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甲方负责相关手续的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社会统筹范围外的费用由 承担。

—3—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产期、孕期、哺乳期)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实际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十四条 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带薪年休假等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执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另行安排换休。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乙方负责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派遣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甲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由于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派遣劳动者到乙方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提供派遣劳动者已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时足额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如因甲方截留、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的与派遣劳动者的纠纷等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甲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对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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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将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等;

4、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

5、;

6、;

7、; 因退回产生的费用由 承担。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七、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等费用的,应按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另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1、;

2、;

3、;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应自本

—5—

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协议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甲方(盖 章)

乙方(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2.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篇二

近日,河北省首份针对劳务派遣工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诞生。

在某通讯公司工作的派遣工,工资至今6年没调整过。针对这种情况,石家庄高新区总工会决定,就这一共性问题通过集体协商予以突破。该区劳务派遣工工会联合会主席刘青凯牵头,组织职工代表推荐出徐宏伟、李素婷等9名协商代表,与企业方开展了集体协商。协商中,双方很快就派遣工最低工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而争议焦点集中在工资增幅的确定上。最终将2011年的工资增幅确定为8%~15%的增长幅度。此次签订的派遣工集体合同中,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派遣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用工等内容。

3.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篇三

以下介绍海仲上海分会最近受理的两个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

(一)船员外派合同争议案

2008年6月10日,申请人XX船员与被申请人YY船务公司在泉州签订《船员外派合同》后,被派往“泰山真诚”轮任三副。但是9月15日,被申请人口头辞退了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于是,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海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并给予经济赔偿。

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其因旷工而被ZZ船舶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此事实直接决定被申请人是否与申请人订立外派合同的意愿,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申请人已按合同支付了申请人上船作业的相应工资,8月底申请人回家经用工单位通知未归返,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解除原劳动关系为自由船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外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被申请人应负责办理申请人赴外轮工作的出国手续及证件,而被申请人在未办完情况下违法安排申请人上船工作,申请人因担心承担法律责任而下船,不构成违约行为。用工单位要求不具备必要手续和证件的申请人回岗是不合理的,不能成为辞退理由。因此,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船员管理合同争议案

2008年11月18日,申请人XX船务公司与被申请人YY海运公司签订《船员管理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属的“盛安达108”轮配备全套船员,但被申请人拖欠船员工资及管理费,并于2009年1月20日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擅自解散船员,故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海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船员工资及管理费,并赔偿违约金。

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隐瞒了两个重要事实:1.申请人的船员驾驶“盛安达108”轮于2009年1月1日在福建泉州石湖港触礁,造成被申请人重大损失;2.鉴于春节(1月26日)临近及“盛安达108”轮修理需几个月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于1月19日与船员达成共识:船员自动放弃2009年1月份工资;船员回家,等船修好后再定下步方案。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船员工资及管理费情况,也无须支付违约金。

4.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篇四

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下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文澜雅筑项目灯具采购 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工作地点及内容

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

第二条 工期

合同工期从 2014 年 月 日至 2014 年 月 日,工期为 天。第三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计算方式:。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每月按照已完形象进度支付至已完工程总造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结算且经外审审计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第一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审定价款的95%,第二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审定价款的100%。第五条 安全操作、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5.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实施。

5.2在实施承包劳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人身伤亡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5.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5.4乙方应对其在工作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要求其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乙方人员在甲方现场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或人身伤害,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5.5对有特殊要求的劳务工作,乙方应当配备由具有相关从业资质证的人员从事作业。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

乙方承包的劳务工作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乙方应当无条件返工。

特别要求: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 7.2乙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7.3乙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乙方人员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乙方拖延赔偿的,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4上述违约金、赔偿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

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保持廉洁自律,如甲方工作人员故意刁难、索取财物(或回扣)或提出其他不正当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举报,与甲方主要负责人沟通。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如甲方发现乙方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剩余款项作为乙方违反廉洁自律的违约金。

第八条 材料机具供应

乙方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机具全部由乙方自备。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五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 三 份,乙方持 一 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中所确认通讯地址全部可以送达,任何一项通知送达下面地址的视为送达,尽到通知义务。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项通知及书面材料在送达时接收方应当配合送达方签字确认,否则送达方有权申请公证送达,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接收方承担。[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发包人地址: 电子邮箱:

邮编: 传真: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包人地址:

电子邮箱:

邮编: 传真: 联系电话: 联系人:

5.司机劳务合同协议 篇五

甲方(雇主):[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乙方(司机):[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码:[司机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需要一名专业的司机为其提供驾驶服务,乙方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驾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送客户、运输货物等。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并保证车辆的安全和整洁。

二、工作时间和地点

1.工作时间: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需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驾驶服务。

2.工作地点:甲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地点1][工作地点2]等。

三、劳务费

1.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乙方的劳务费:[具体支付方式]

2.支付时间: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乙方的劳务费。

四、保险和福利

1.甲方应为乙方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五、保密条款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使用甲方的任何设备和资料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合同期限为[合同期限]。

2.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八、其他事项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雇主):[公司名称]

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公司联系电话]

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司机):[司机姓名]

身份证号码:[司机身份证号码]

签字:____________

6.劳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篇六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劳动合同期限

2. 甲方将所有规章制度公布在内网上,乙方应及时对制度条款及修订内容认真阅读、理解。对其中条款有异议的,应在征询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人事部,否则视为乙方同意。

3.

保密承诺书

一、为加强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工作需要,特订立本条款,凡与公司有工作关系的人员,须签字承诺并在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严格遵守。

二、本承诺书作为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与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并在劳动合同生效当日生效,有效期至劳动合同解除后满两年止。

三、保密内容:(包括各种介质,任何形式)1. 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项目、经营决策、企业定位、企业目标等重大决策; 2. 公司的合同、协议、投资意向、投资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等; 3. 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如销售计划、研制开发计划、技术计划等; 4. 公司产品及其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与口令等;

5.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告、统计报表、员工薪资等财务数据或信息; 6.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 公司服务之客户的一切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所作的专项服务、调查、分析等;

8. 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及通过其他方式收录的商业客户名录及网络用户名单; 9. 公司组织结构,员工构成,工作职责,岗位业绩考核标准,员工履历,员工联系方式,以及公司未对外公开的所有联系方式; 10. 公司未对外公布的各类证照信息; 11. 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及文件资料。

四、严守公司机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介质向公司内外传播、散布、泄漏。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

五、不得向公司其他员工窥探、过问、以非法手段获取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六、参加公司会议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

七、计算机作为重要工作工具,使用者可以设置密码但必须在网管处备案,机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的,需要将口令报告上级负责人。

八、养成良好工作习惯,机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重要文件放入抽屉或文件柜中。

九、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文件拷贝)登记和保密制度。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机密事项和交接机密文件。

十、严格遵守机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机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十一、机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拷贝、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机密文件和资料。

十二、公司作品(著作)系集体创作,其版权及使用权均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决定其署名权,承诺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将任何公司作品视为个人作品,禁止将公司作品的部分或全部以任何方式列入个人作品范畴,甚或其他公司作品范畴。

十三、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名义出版、刊登、发布公司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在采访或个人著作中,需要引用公司作品的,必须经公司书面同意引用部分,并在引用时注明公司版权所有。

十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使用未经授权的其他机构知识产权的技术、内容、资料等为公司工作。

十五、承诺人从事兼职工作中,当发现公司交办的工作或业务与本人正在服务的其他机构有利益冲突,应及时向人事部提出并回避。

十六、不得利用公司的各类资源,渠道,保密内容直接或间接牟利。

十七、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在职员工岗位信息,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使公司在职员工离职,或介绍其兼职。

十八、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预或支持公司所在行业竞争对手的工作。

十九、承诺人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需将个人经手的所有工作及文件资料等移交给公司指定接管人员,并有责任陪同接管人员对已有客户源及业务进行接洽。不得带走任何介质任何形式的公司资料。

二十、承诺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时,公司可以应个人要求为其出具正式的推荐信函,其中包括公司确认的个人参与项目或作品推荐。二

十一、除双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承诺人离职须遵守脱密期规定。脱密期为六个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六个月或承诺人个人提出离职后六个月内,承诺人同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以避免继续接触有保密性质的业务。脱密期变更由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规定。二

十二、承诺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违反本条款的,公司有权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要求相应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二

十三、承诺人离职后出现以下行为的,无论保密条款是否到期,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严重者要求其赔偿,直至诉诸法律: 1. 抄袭、模仿、引用公司作品的部分及全部的。

2. 将公司作品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个人推荐资料,甚至作为其他公司的作品使用的。3. 向其他个人、团体或公众泄漏公司机密的。

4. 以公司名义或利用公司资源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接触公司客户或用户,甚至影响客户或用户与公司关系的。

5. 拉拢客户或用户致使公司原有客户或用户减少或与公司的。6. 鼓动公司在职员工离职或从事兼职的。

7. 以各种方式发布、散布不利于公司的消息、言论的。

8. 谎称、夸大原在公司的职位、作用等,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从中获得利益的。

本人经仔细阅读以上条款,表示理解其全部涵义并同意承诺严格遵守。

承诺人:

7.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篇七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

劳务派遣也称“劳动派遣”、“租赁劳动”、“人力派遣”等。一般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给付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

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个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比之典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 一重劳动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只存在一种劳动关系。即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一重劳动关系说对用工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給付和指挥监督权的依据上又分为三种观点:

一是劳务給付请求权让与说。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一重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的劳动給付和指挥监督权是通过派遣单位的让与获得。

二是真正利他契约说。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利他合同,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拥有直接的、独立的劳动给付履行请求权,被派遣的劳动者有向用工单位履行劳动給付的义务。

三是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力只和一个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因而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但是这里的用人单位则存在两个层次。用工单位只负责进行劳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劳动管理事项则委托给派遣单位负责代为实施,派遣单位只是用工单位劳动管理事务的代理主体。因此,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而不是双重劳动关系。

2. 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

认为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所谓特殊劳动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这里的瑕疵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是只受到部分劳动基准法的限制,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美国一些主张双重劳动关系的学者认为,派遣劳工是由派遣机构直接雇佣,因此在几乎所有相关事项上,派遣机构皆需承担雇主责任,而根据美国法“共同雇主”(joint employer)的概念,直接使用派遣劳工的要派机构有时也须承担共同雇主责任,主要判断标准是“要派机构平时对派遣劳工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程度”。

二、对上述各观点中雇主对劳动者责任划分及分析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同的观点对劳务派遣中两个雇主间的责任划分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不同的。

一重劳动关系说中的“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和“真正利他契约说”只承认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间存在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义务,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不是劳动法义务的承担主体。因此,无论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哪一方侵害时,都应当由派遣单位单方承担雇主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也只能针对派遣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一重劳动关系说在实际运作中会产生法律空位,有利于实际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义务;从司法实践看,因一重劳动关系的被诉主体单一,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两个层次用人单位间的职能分工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的结合,双方之间对被派遣劳动者存在默示担保关系,都对劳动者权益负有劳动法上的保护职责。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未履行其实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向派遣单位,也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权利,两个层次用人单位间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个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划分责任,或承担共同责任,或承担主次责任。双层运行说的优点在于两个层次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对维护劳动者权益构成双层责任保护,两个雇主间的法律责任明确,无论是被派遣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受派劳动者造成第三人伤害,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对受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避免或减少两个雇主间通过劳动派遣协议相互推诿,逃避责任或共同勾结,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伤害受派劳动者及其他受害人,有利于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也便于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

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认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派遣协议来分割两个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协议的性质分析,涉及与劳动过程中人身关系有关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以用工单位为被申述人或被告,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招聘相关的争议,以派遣单位为被申述人或被告。性质不明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为被申述人或被告,或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申述人或被告,仲裁庭或法院也可以追加被申述人或被告。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将受派遣劳动者同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形成的一个劳动关系分割成两个不完整的劳动关系,混同于业余兼职或非全日制工作中的劳动者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只能分别针对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此外,当派遣协议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劳动者很难确定被告的主体。由此可见,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要比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特殊劳动关系说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降低劳动者法律救济成本。

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完善

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在西方国家出现已经近一个世纪,并经历了从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到劳务派遣合法化,再到放宽管制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欧美日等国家国内市场劳动力供给严重不足;各国通过立法加强了对派遣单位设立的严格规制;有效的社会自律、社会监督机制、成本约束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有效防止了劳务派遣的异化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面临劳动力就业的严峻形势,而相关劳务派遣法律规范严重滞后,劳务派遣处于一种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的局面,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弊端,如设立门槛较低,劳务派遣机构过多过滥,良莠不齐;滥用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工已成为某些企业或行业用工的主流形式;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缺乏有效的自律,利用劳务派遣规避劳动法律义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责任义务不明,出现劳动纠纷互相推诿或共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屡有发生。因此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强化而不是放宽对劳务派遣规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新颁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共11个条款对劳务派遣做出了专门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填补了我国在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上国家立法的空白,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1.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几乎没有限制,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从主体条件和资产条件上做出了较严格的规定。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在主体资格上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的形式设立,而不能以其他非法人单位或非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二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要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明显高于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和一人公司1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有利于我国劳务派遣单位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保障特殊债权人—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但是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规制上存在着两点不足,第一是仅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主体条件和资产条件,没有设立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具备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不少于5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即可设立,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任职资格和数量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并不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要件,因此在没有规定劳动风险备用金,又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进行严格实质审查的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仍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在一些劳务派遣制度完备的国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都制定有严格的实质审查制度,如德国在审批劳务派遣单位时,除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本额和足够的营业空间外,还须审查其是否具有足够的劳工法、社会保险法以及税法上的充分知识;《日本劳动派遣法》中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须向厚生省备案和许可审批制度。[3]第二是没有考虑登陆型派遣和雇佣型派遣的不同特点在设立条件上进行分类规制。登录型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是中低端劳动者或非技术型劳动者,其与派遣单位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对用工单位的依赖程度要大于对派遣单位的依赖程度,派遣单位承担的风险相对较低;雇佣型派遣劳动者多为高端劳动者或技术型劳动者,其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而与派遣机构的劳动关系则具有相对稳定性。现阶段,我国劳动派遣中登录型派遣泛滥,而雇佣型派遣则发育不足,因此应当在设立条件上有所区别,对登录型派遣应当从严审批,加强规制,对雇佣型派遣则需要鼓励支持其发展。

2. 关于雇主责任的划分

在劳务派遣中,三方劳动关系的界定和两个雇主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和争议的热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中的三方劳动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该法的缺憾,此外,该法对两个雇主间的责任划分没有采用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内部通过派遣协议约定分配责任的原则,也没有采用依据两个用人单位各自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划分责任的原则,而是在第九十二条确立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则。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无疑是最有利的,但是如果不区分雇主责任的类型,仅笼统的规定一概由两个雇主对劳动法上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能起到最大限度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目的,但是实际上却存在着弊端:

首先,一概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混淆了两个雇主在劳动基准法上各自对劳动者所应承担义务的分工。劳务派遣的特点是一个劳动关系下的分层运行状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都只享有部分权利、承担部分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的全部,只有当两部分义务合并才形成一份完整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形式上的雇主,其义务主要是负责招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劳动者、档案管理、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等与财产关系有关的非生产性管理服务;用工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雇主,负责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力使用、组织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提供福利待遇、支付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等与劳动过程中人身关系有关的生产性劳动管理义务。因此,劳动过程中发生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最有可能发生在用工单位,与财产关系有关的非生产性管理服务纠纷如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最有可能发生在用工单位。此外,由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对另一方违反劳动法职责都是难以控制掌握的。所以,不加区别一概由两个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显失公平,也混饶了两个雇主对劳动者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分工。

其次,一概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两个雇主自我约束、自觉履行各自法定义务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实际上也明确了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促使相关责任人加强责任心,尽力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如果一概承担连带责任,让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雇主连带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雇主责任和风险,那么必然会挫伤无过错雇主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有过错雇主也会因为有无过错雇主连带承担责任而更加无视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连带承担责任做出细化规定,当两个雇主在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都存在瑕疵、共同侵权、责任竞合或合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连带承担责任,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过失致他人损害,两个雇主对其共同管理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责任。此外,两个雇主在派遣合同中违反法定义务的内部责任约定,不具有对抗被派遣劳动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法律效力。

3. 关于劳动报酬等的支付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等报酬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用工单位不及时足额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或者为降低用工成本,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的情形比较普遍,劳动者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以立法的形式对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义务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间进行了分配。派遣单位应当履行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项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被分为两个部分:工资部分是由工资的终极提供者—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以派遣费或管理费的形式先向派遣单位支付,再由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转移支付;劳动报酬中除工资部分以外的加班费、绩效奖金部分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劳动报酬的支付变得复杂化,容易产生更多纠纷,因为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劳动者能否及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此外劳动报酬支付的复杂化,也给劳动者维权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规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减少劳动报酬支付的中间环节,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二是可以直接解决派遣单位拖延、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工资不透明的问题。三是可以促使用工单位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也便于被派遣劳动者比较和用工单位自身雇员的工资水平,监督用工单位是否真正执行了同工同酬原则。四是发生劳动纠纷便于厘清雇主的责任,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摘要: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形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文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雇主对劳动者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探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侯玲玲: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J].中国劳动,2004(4)

[2]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J].中国劳动,2004(6)

8.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篇八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发展问题;规制对策:行政许可

一、劳务派遣

(一)定义

《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这一特殊新型的用工方式。法条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通过法条的认真理解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要派单位(用工单位)的需要招聘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要派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要派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要派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由要派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要派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劳务派遣是一种异于传统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劳动力”配置形式,从两个主体跨越到三个主体,即涉及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形成“用人不招工、招工不用人”的劳动使用模式,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即雇佣和使用一体化。由于其用工灵活,成本较低,转移风险等特点,实践中被大量企业采用,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劳务派遣在我国虽然只有近二十年的历史, 但发展迅速, 劳务派遣机构不断增多, 派遣职员数量快速增长。劳动合同法已经肯定了该种用工方式, 并对派遣单位、派遣职员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规定。

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解,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企业用人制度。这一制度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 使用劳务的单位不与作为劳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个人产生劳动合同关系, 而与作为劳务提供的企业法人发生经济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则由作为劳务提供者的企业法人与劳动者个人建立, 并通过派遣的方式将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提高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使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促进时间资源信息资源制度资源职能资源的充分利用。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用人方面的制度安排, 既满足了追求企业效率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需要,又有利于在扩大就业,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充分发展。因此, 劳务派遣安排对于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或者其他弱势群体再就业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主要特征:

1.劳务派遣过程涉及三方主体

传统意义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在现实用工过程中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派遣则涉及三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构成两种合同关系: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簽订派遣合同,建立派遣关系。

2.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分离,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正式雇佣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是统一的;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过程是分离的,劳动者和派遣单位只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只存在雇佣关系;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本质在于实际用工,而没有真正的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对应关系发生了质的改变

对劳动者而言,从传统雇佣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以劳动派遣单位为中介,劳动者获得了为多个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机会。对用工单位而言,用工单位可以与多名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

(三)劳务派遣的分类

劳务派遣可以通过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按劳务派遣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结合程度可将常雇型派遣和登记型派遣;以用工单位的派遣工作的持续性分为持续性派遣和临时型派遣;按照用工单位的所在地可分为国内派遣和国外派遣;按照国家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程度个、分为义务型派遣权利型派遣。

二、劳务派遣的起源和发展现状

(一)起源

欧洲起源说,依据欧洲法院检察总长的看法,派遣机构似乎发源于英国,时间介于一二次世界大战之间,在同一时间,1926年第一家业务急救公司在法国成立,业务范围包括文书写作,电话接线生等。

美国起源说,此学说为主流学说,大部分学者都以此学说为依据。劳务派遣最初源20世纪20年代美国人萨缪尔沃克曼创立的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随后这一新的用工形式逐步扩张至西欧日本等国,使得这一种新型的灵活的劳动者管理模式在全球有了很好的发展。

(二)中国劳务派遣的发展

中国劳务派遣的引入和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以及外部规制都呈现不同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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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涉外劳动派遣阶段。在此段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外资企业住进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安全问题的考虑,外资企业驻华机构不能直接接聘请劳动者,要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所指定的单位办理,实际就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中国公民对外劳务同样要通过国家设立的相关服务单位同意派遣。这些服务单位是第一批劳务派遣单位,当时派遣劳务管理相当放松,没有特别的管制。

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期,国企改革劳务派遣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致使大量工人下岗,同时城市涌现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成为安置下岗职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重要途径,国家地方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这些人员的就业。此时劳务派遣单位有三类:一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托公共就业部门成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二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成立的劳务派遣机构;三是大型国有企业内部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许多国营企业也先后淡化了国家行为的色彩,转变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劳务派遣用工也逐步为市场认知并接受并扩散至国企民营政府等非外资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机构也扩散至包括民营企业在内更大范围的主体。

第三阶段,21世纪初期至今,劳务派遣市场化发展阶段。此阶段劳务派遣单位的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市场不断完善,劳务派遣成为各类公司的重要用人方式之一。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特殊用工方式,使劳务派遣合法化,使之更加权威化,提高操作性。虽然规定了相关的内容,但是已经存在争议,严重落后于高速发展的劳务派遣管理,因此,要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从劳务派遣单位的定位准入制度,用人单位的规定,权利与义务,同工同酬的具体措施等。

三、劳务派遣单位发展的具体问题:

(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模糊性,导致派遣单位过度增加,泛滥化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这两条只是模糊的解释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只是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是五十万,而基本条件按公司法的规定,不确定因素随时存在。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两种形式均可。而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与一般公司设立应该不同,应该建立设立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其管理。不然的话,劳务派遣单位与日俱增,劳务派遣形式这种非典型性劳动形式实力壮大 与典型性用工形式地位悬殊的形势,取代典型性劳动形式的主导地位,这就呈现出病态式发展,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随着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制加强,我们要出于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利益考虑,提高派遣单位的抵御风险和预防风险的能力,促进派遣单位稳定性发展。因此,五十万的问题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出资方式的模糊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那么设立一家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以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呢?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出资人想以一家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一家劳务派遣单位按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就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现实中设立人只要准备好15 万元的现金就可以了。这就违背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之所以要求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低于50 万元,其根本还是在于通过对注册资本的严格要求增强劳务派遣单位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劳资和谐发展。

(三)各种不当劳务派遣存在

真正的劳动派遣下有不当派遣之假象,混杂于实质真正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其中包括隐名派遣,即從事派遣劳动业务之机构将其真实业务隐匿于其他名称之下,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自设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合谋派遣即员工本来为直接雇佣工人,但是该员工的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务派遣机构合谋,刻意的强迫劳工转变身份,即强迫劳工与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不离岗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转换劳动关系,此种形式并不少见,还有其他层出不穷的不当形式的派遣,应该加强规制。

(四)派遣单位的派遣范围的模糊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劳务派遣的范围的无限扩大化,不利于劳务派遣的争吵的发展。此问题有两个:一是“一般”词义的理解。一般而不是应该必须一定,是属于权力性规范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使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性增多,不利于管制,如果一般转换成必须应当的话,意义大不一样,范围确定了,纠纷也少了,劳务派遣也和谐了,二是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相对应的范围,但条例和相关规定已经解释了其范围,但是效果还是不好,在现实中还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范围还是不确定性,使得劳务派遣单位权利的膨胀,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障。

(五)监管力度不大,派遣纠纷增多

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对于新兴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相关部门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对放松对其管制,从而间接地促进其发展。经济发展了,矛盾突出了。由于放松管制,导致派遣单位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利用压倒式来损害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而且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使得劳资关系紧张,矛盾日益突出,大大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和谐发展。

四、我国对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规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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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提高注册资本的标准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风险担保能力低,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赔偿。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正在热议的并向人大提出议案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客观的,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劳务派遣作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应该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此种特殊性不能仅系于注册资本而应该着重强化实际的责任承担能力和风险担当能力。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该采取许可制,此种为行政许可,应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和程序再根据其人员资金劳务派遣计划等多方因素综合核定是否许可,不得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且许可证应该设定一定的期限,可以设定为五年。期满前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才能继续进行劳务派遣。否则的话,不得进行劳务派遣,私自进行就会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肯定并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出资的多元化,设立资金担保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这与国际劳务派遣的宽松潮流是一致的,但是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情况是不一样,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味追求国际形势而忘乎所以,这会物极必反的,最后的结果是自伤。我们应根据我国现实的劳务派遣发展的具体情况。因此应从下面两点做起:一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的模式,建立准备金或者担保金制度,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是应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应该有最低限度标准。每年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具体的盈利来提高准备金的金额,这样就可以保障员工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权利,使员工没有后顾之忧,更加提升了员工对企业的信心,提高其积极性。二应实现资本的充足性灵活性,体现其公司法资本性的精神,,不仅可以有一定的货币出资,而且可以以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方式,经有关验资机构验资,但是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货币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双手抓才能保障派遣单位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进行派遣,相关的规章和条例,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定义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具体的范围没有规定,导致其仍不确定,具有模糊性。不利于规制劳务派遣单位,使得劳务派遣单位权力扩大。因此,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采取列举式或者禁止性规定来确定劳务派遣的范围,如德国排除了建筑业。

我们应该限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应该综合考虑我国各个行业的综合发展情况,可以特别考虑采矿业,建筑业,农业,运输业等,对特定行业的用工单位或特定岗位应该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单位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岗位不得采用劳务派遣。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

由于劳务派遣法律规范不健全,导致劳动派遣呈现不正常的发展状况,问题层出不穷。据调查,现在的劳动纠纷40%来自于劳务派遣,可见规范劳务派遣的责任重大,现实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当地的企业和劳务行政管理部门关系暧昧,使劳务派遣单位不太畏惧法律的处罚,劳动派遣单位在这种保护伞下可以违法派遣。由此可见,应该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检查,对于违法派遣应严厉处罚,不能放纵。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劳务派遣的情况,应随时性关注劳动者的劳动权实现情况,而且要具体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惩罚措施,对不同的违法派遣应对号入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权力的应严厉处罚。

结语:

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基本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不在一起,使其更具有灵活性,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每件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经济发展的背后隐藏了很多劳动矛盾,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资格违法进行派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使其没有保障。正处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讨论议程之际,本文只是从劳动派遣单位的方面,分析其问题和解决办法,来缓和劳资矛盾,在管制放松的发展时代下我国应设立相关的保障制度和条件,这不是矛盾,而是一种完善,健全劳动派遣制度,更好的为劳务派遣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张荣芳:《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謝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于《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4]王全兴、候玲玲:《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以我国的劳动派遣实践为例》,载于《中国劳动》2004年第4期。

[5]王海兵、李维娜:《论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保护》,载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6]陈胜君:《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若干问题思考》,载于《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09年第3期。

[7]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年版。

[8]李炳安:《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9]董保华:《劳动力派遣》,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

9.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 篇九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汕头大学新医学院总承包工程项目部

2. 工程地点:汕头大学内

3. 分包规模: 模板

二、工作内容

1. 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所规定的内容,对模板分项工程进行承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下描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仅是概括性的,并不仅限以下内容,乙方应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并承担其所有的风险)。

(1)主要包括:汕头大学新医学院土建模板工程;

(2)其它甲方认为有需要的零星工程。

2. 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担任以下工作内容:

(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维护、整理、堆放及场内外运输。

(2)清理模板粘结物及模内杂物、刷隔离剂等。

(3)模板支撑安装(包括6m以内高支模工程)。超6m高以外,每增高1m,每平方补0元

(4)每次不少于2人配合甲方放样工作。

(5)复核泥工、钢筋工标高、尺寸等,要求操作一致。

(6)使用塔吊时,配备对讲机,地面指挥员与塔吊司机保持联络,自备司索工。

(7)自备夜间施工的三级配电箱之后的用电设备及电线

(8)包括楼层有木碎料的清理;

(9)大梁及高大支模支撑、拉杆严格按照专家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

(10)必须采用钢管搭设满堂脚手架的。

(11)对未按图纸要求施工而造成的打凿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12)完成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内所有梁、柱、板及零星构配件的报料计划、翻样、制作、安装(含为维护模板刷涂模剂。安装过程中所需的零星材料如:铁钉、铁丝、施工线、铅笔等均含在乙方承包单价范围内)、拆除。

(12)施工缝、后浇带一次及二次支模、拆除清理。

(13)主体结构构配件的施工测量放样、支模架体搭设、成品保护,场地清理、完成后的模板拔钉、修整、按甲方指定场地码堆归整及上述共性部分等承包内容。(50米内)

(14)乙方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的跑模、涨模、模板安装不平整或其它自身原因导致的砼打凿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每月工程款中扣除。

(15)、地下室承台模板按基础施工要求、采取独立安装形式。

(16)、因爆模(支模系统崩塌)造成混凝土损失,查清责任,如是模板工的责任,损失的混凝土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并处罚2000元/次。

3. 承包方式:乙方应根据施工图纸和其它有关资料及说明,包人工、包铁钉、包铁线、包木工所用的电锯及其关所使用到机具和辅助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劳保用品、平安卡,暂住证,包证卡费用。

三、合同期限

合同工期初拟定总日历天数 360 天,按甲方确定的节点工期安排施工计划,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否则按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的,工期可顺延。

四、劳动报酬

工程量按模板与混凝土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综合单价按 38.5 元/平方米计算,该单价包括:乙方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全部费用(人工费、机械费、清理费、堆码费、文明施工费、劳保费、夜间施工费、赶工费、综合管理费等)。合同自双方签订后,乙方所承包范围内的内容自负赢亏。

一、单价 :(1)已包含但不仅限于承包范围及内容所要发生的费用,在合同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未变更的情况下,此单价一律不作调整;(2)已包含本合同不明确经项目部确认为乙方完成的签证工作内容;

(3)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乙方的社保、医保、劳保、法定节假日工资、夜间施工费、管理费、利润等。

(4)合同单价中已经包括工人工资,小型工具费,劳动保险金,安全学习,工份医疗,办理暂住证,出入证等相关手续)。

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提高乙方工作积极性,甲方确定:乙方在如期完工后,工程质量为优良,按节点完成任务,服从甲方管理。甲方奖励乙方:每平方模板增加0.5元。如达不到以上要求,则取消奖励。

三、综合单价包括6m以内高支模工程。超6m高以外,每增高1m,每平方补0元(含内墙、外墙高支模。)

特殊情况需要签证的,按工程量计算,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按计时工。

(1)计时工签证范围:承包范围内容以外,不能按量计算的零星工作。

(2)计时工单价:技工__260__元/工日,普工__130__元/工日,8小时计1工日。签证单必须按甲方标准签证单;每份签证单的有效签批时间须在签证工作完成后三天内,超出时限不予认可;签证严格执行

甲方的签证程序,每份签证须有经办人、主管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同时签名,否则无效;单项签证金额超过3000元的,须经过甲方公司预算部经理签字后生效。

五、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加强乙方服从甲方管理。乙方在合同签订当天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_20000_元(大写: 贰 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从第一期工程进度中应付工程款中划扣。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为:

1.支付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工期、安全事故损失;

2.乙方半途而废没收保证金,工资按实结算(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以保证金发放工资。

无以上情况工程结算后全部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六、工资支付及结算方式

1.月进度款支付:每月1~2号前由乙方自己找主管施工员确认上个月30日以前的已完成工程部位(必须附有楼层(或每个施工段)质量验收卡,同时有施工员、质检员、主管签名确认),3~4日前将施工员确认的施工部位和自己计算的工程量报至甲方预算部进行复核,每月10日前将发工资名单和金额按进度款的金额做好工资表,并由工人签名并同相关手续报到财务部,次月20日支付至上月已完累计净产值的85%;春节前付至已完累计净产值的95%;模板完成100%,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双方确认结算后并待外架拆除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

2、甲方平时不支付给乙方生活费及其它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垫资,乙方只能按每月所完成的进度净产值(按合同支付比例)领取工程款。乙方中途若向甲方提价,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并视乙方违约,按乙方所完产值的80%结算。

3.半途退场和无故退场处理:半途自动退场或中止合同退场,乙方必须提早15天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场申请,并自愿按自动退场处理,工资按已完交验累计净产值的80%结算。如果施工期间无故停工(少于总人数的80%上班),按2000元/天处罚乙方;无故停工超过五天,项目部可无条件进一步进行以下处罚:①罚款2万元。②按已完累计净产值的80%结算并清退该班组,乙方工资发放由乙方自行安排,项目部进行管理监督,工资发放清单留一份项目部存档。③项目部可另委托其他的班组施工。

七、质量管理:

1. 质量鉴定标准:按本合同相关的质量约定、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质量验收等级以最后建设单位、甲方、质检站评定为准,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配模尺寸严格按项目部要求制作,确保原模的方正、尺寸正确,经验收后方可支模,若因配模不

符合要求返工的,不论模板能否利用,一律按100元/块处罚。

3.支模中所有阳角均采用双面胶、板缝刮腻子贴封箱带以防止漏浆。

4.柱刨箍间距、梁板支撑、垫单间距控制在30—50公分以内;严禁炸模,特别是制模接头、撑模接头、柱梁接头、梁梁接头、梁板接头、板缝接头必须严格掌握好平整度,高差控制在3mm内(一般操作中严禁接缝高差,特殊情况或无法补求情况下允许高差3mm)。

5.立模必须牢固、平整、稳定,缝隙严禁过大而漏浆。柱头、墙身立模前,木工必须按施工员要求清理完柱脚建筑垃圾,浇水冲洗后才可立模。

6.楼梯间尺寸,无垛构造柱窗距,现浇厨厕、走廊底标高根据施工规范和施工员的要求而定。

7. 乙方须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 对所施工的各分项工程进行过程隐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当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质量评定表由分管专业工长按程序申报甲方专职质量员。乙方不得以赶工期为由跃级上报或忽视工序交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蒙混过关,以损害甲方形象及造成不必要的质量及工期损失。

8.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1)每个楼层(或每个施工段)必须办理质量验收卡,有主管、施工员、质检员签名确认。对质量达不到要求而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法处理:①罚款处理,乙方拒绝甲方整改要求,一次罚款人民币500元/次;②组织另外人员整改,按每人每工日300元计(8小时/工日),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除支付,另计15%管理费后由乙方承担;③终止合同,按合同单价的80%结算。

(2)由于乙方因整改、整改不及时、拒绝整改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具体按“工期管理”相关条款处理。

八、工期管理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工期计划,配足技术力量和人员施工。具体技术力量和人员的数量按甲方要求。

2.根据甲方的工期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工期计划按月或施工层、段,以甲方签发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必须按时完成,否则处以1000元/天的工期损失费,并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工期损失费的处理:①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总工期的,工期损失费没收;②总工期没有超过的,工期损失费退还。

3.乙方的工程进度如果不能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或甲方预见到乙方的进度将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甲方有权提出乙方增加人员、机械的整改措施。如果乙方在甲方提出整改后在规定时间内还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罚款处理,乙方的工程进度影响甲方的工期要求,而又达不到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将处以罚款500-10000元/次。

②终止合同,另外委派队伍进场施工。乙方已完工程达到质量要求的按80%结算,在扣除因工期延迟造成甲方损失后按六个月均分支付乙方。

九、安全管理

1.乙方应自觉遵守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安全部门根据乙方提供的花名册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办理平安卡,项目部门工卡。在办理平安卡过程中乙方代表本人亦须同时办理,并由乙方代表签订安生产责任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乙方有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3.因工伤原因人员伤害及违法违规原因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责任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补助金的处理:

(1)班组的职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了工卡、平安卡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受项目部外派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乙方代表应及时报告项目部并及时对伤者的安慰和救援工作,同时应安抚好乙方其他工人,积极协同项目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以上所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项目部应急垫付,乙方代表应为乙方工人向项目部申请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终结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由班组负责人交由项目部安全部门,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搜集保险理赔的相关资料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支付;乙方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项目部备案,否则乙方自负其责任。

(2)班组工人工伤医疗费用总额在500元以下,由班组自己承担费用及责任,我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工伤医疗费用总额在500元以上,工伤医疗费用总额在贰万元以下的(含贰万元)由保险公司核保后理赔支付,核保后自付费用(非医保项目)由其班组承担,理赔票据核保后的保险金由班组负责人向项目部提出申领。工伤工人医疗终结后需发生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由项目部、班组、当事人共同协调解决,协调后的补助总额由当事人承担10%,班组承担20%,项目部承担70%;(发生安全事故人员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保险公司方可理赔医疗费用,对于无有效身份证人员的安全事故医药费用,甲方将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其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的职工在本项目部上班的未办理工卡、平安卡者受到事故伤害的,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酒后上班、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自杀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乙方职工的未在本项目部上班的家属、小孩以及与本项目部无关的滞留人员)。

4.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工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遇事及时同甲方(项目部)相关人员协调。及时向甲方有关人员提出合理化的书面建议,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禁蓄意拉闸断电,破坏生产。因此危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将由乙方承担事故的一切责任,并处以罚款5000元/次。

5.对新入场的工人,乙方代表必须在进入现场三天内提供班组书面安全教育,并由职工签字后上报甲方项目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考试后,乙方才可安排职工上班,否则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对违反者进行罚款或令其停工,直至中止合同。

6.乙方班前对每位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主要工序特别安全交底,进行“三上岗、一讲评”,并及时做好记录,并设立兼职安全员,督促本班组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7.甲方必须及时对乙方兼职安全员做好督促工作,协助乙方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万一发生安全事故,分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因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或明知不安全蛮干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无条件处理好职工善后工作,如乙方书面提出不安全因素,甲方不予整改或瞎指挥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人员管理

1.乙方负责人要严格选择身体健康、技术过硬、劳动态度好或进步快,年龄在55岁以下技工人员。严禁不在项目工作的人员(含工作人员的家属、小孩及滞留人员)进场,违反者清退。

2.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要按项目部及保卫科的要求做好审批(施工员、项目经理)、进场手续(无身份证禁止入场,有前科的人禁止入场),听从保卫科长统一安排住宿和做好有关项目部和当地派出所要求的工作。暂住证甲方负责办理,办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3.无身份证人员及患有重大疾病(传染病)或职业病患者(残疾)以及精神失常人员者禁止录用.乙方代表要求录用时,须由乙方代表出具对此类被录用人的安全责任担保书及责任担保承诺书。

4.遵守项目部各方面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治安等教育。

5.对表现极差、违法乱纪和工作不佳的人员,经甲方指出,乙方须及时负责清退。对中途离开工地的职工,甲方不负责预支工资、生活费或路费,一切由乙方负责人自行解决。

6.乙方自觉遵守生活区食宿制度,不得进行赌博、打架、斗殴、嫖娼等违法乱纪的行为,一旦发现按甲方项目部规章制度处理。

7.乙方需要甲方安排住宿的,必须按甲方宿舍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含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宿舍280元/间·月。所有工人必须在食堂就餐(饭堂餐费标准:正餐8元/餐,早餐,3元/餐。严禁在宿舍煮饭,一经发现,处罚500元/次,同时收缴炊具,完工退场时返还。

8.所有进场工人必须统一服装和佩带工卡,服装由甲方统一代购,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统一提供安全帽(黄色)及工卡,其收费标准按项目相关规定收取(工卡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生效)。

十一、机械、工具、材料管理

1.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木枋、龙门架或钢管由乙方向甲方仓库签名领用并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保管,损耗要控制在1.5%以内,按甲方核审的工程数量及完工后可再使用的模板为基础做对比。超过部分将按原价115%(其中15%为管理费)赔偿,节余部分按材料价的30%奖励乙方。

2.合同中未约定由甲方提供的辅助材料、易耗品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可向甲方领取,单价按甲方市场采购价另计5%的仓保费计算。

3.甲方提供塔吊、人货梯、夜间照明大灯,除以上明确规定机具外,均由乙方负责。

十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鉴定标准:按本合同相关的安全约定、总(分)包合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管理评定标准》。安全文明施工以最后建设单位、甲方、安检站评定为准。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省样板 ”工程。

乙方须根据甲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臵图要求,合理设臵材料堆放场地,按甲方要求整理归堆,并做好状态标识。乙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合理组织人员对每日施工的工作面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十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委托 罗林辉 同志为驻工地项目经理,全面履行本合同内容。

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检验试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工程主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组织乙方人员熟识施工图,制定施工方案,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3.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4.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甲方及时组织乙方人员进行质量互检,对乙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收和督促,及时提供乙方提出的工程材料,做好后勤工作。

8.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9.组织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检查。

十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代表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乙方根据甲方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5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

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它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臵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

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它设施;

9.乙方代表(班组长、代班长)必须常驻工地,未经施工员许可离开现场,罚款200元/天。

10.乙方须服从甲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11.定位轴线及标高由甲方负责测设,乙方负责调人配合,其它线由乙方负责甲方监督。

12.负责材料、机具进退场上下车。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于施工场地的条件限制或其它特殊要求时,造成施工顺序和施工部位的交叉、颠倒,乙方必须按要求负责施工,其费用不予增加;若大面积的工程部位施工完后,留有少量的零星部位放弃施工时,甲方将安排其它队组织进行施工,扣除乙方该部分应结款项的3倍价格。

14.乙方应及时清理承包范围内工作面建筑垃圾,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清理或拒绝清理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的班组进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支付当期已完累计净产值中扣除。

15、施工中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甲方的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接受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业主、监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强制整改质量问题,若发生质量问题,业主、监理、甲方有权当场请退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全部有乙方承担。

16、甲方每周的工程例会,乙方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或缺席,否则罚款300元/次。罚款以会议签到表为准,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7、乙方及其工人统一在饭堂煮饭,不得在工地现场煮饭。

十五、其它

1.如因建设施工合同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原因,本工程无法继续,需要停工的,甲方尽量另行安排工作,如不能安排工作,甲乙双方签订停工协议,另行协商开工,停工期间,若停工在10天(含10天)内不发放生活费补贴,停工在10天以上,按照乙方在甲方登记的工作人员每人30元/天给予生活费补贴。如一年之内不能开工的,甲方按已完累计净产值的100%付清价款。

2.因甲方企业内部原因,项目部需要调整的,在本合同的基础上,由公司与乙方续约。

3.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原因导致履行本合同困难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4.甲方所发图纸、变更联系单、技术交底、施工方案、会议统一内容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执行。

5.乙方需提供一套完整的公司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入粤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安全备案证书及业绩资料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交甲方存档。(仅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

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成并在结清劳务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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