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2025-01-05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精选8篇)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篇一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

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与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和可行性等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险存在些许不尽完善之处,如公平性不足,“空账”问题严重,基金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面临着我国老龄化不断加剧的现状,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缩小待遇差距,加强立法,规范基金管理与监管等合理建议,以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基金运营

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养老保险对于保障人民的生活,稳定社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

一、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已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但是从一些具体制度上来看,不公平现象较为明显。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金待遇不平等

(1)由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发展较为缓慢。2009年,“新农保”政策推出以来,其覆盖率不断增加,使得广大农民也能老有所养。其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55元还是有吸引力的,但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偏低。2009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人家5153.17元,新农保的660元占人均纯收入的12.8%,城市为20%。因此说其待遇水平和城市还是有差距的。

(2)在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中,存在着不合理不公平现象。旧的转移接续制度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或退保,这种转移接续难的情况已经大大阻碍了劳动了的流动,尤其是抑制了农民工的自由流动。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保新政从1月1日实施。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除了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可以转移12%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但这样也不公。同时《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也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带来不便。

(3)在城市中,由于岗位不同,性别,职位不同等原因,养老金待遇存在很大的差异。最典型的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水平。

(4)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也不相同。东部地区要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2.权利义务上的不均等

在缴费义务上,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缴费义务明显比企业职工要轻,其养老金来源上,基本上是得到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其稳定性、保险性更高,在养老金待遇上,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发放水平与调整办法均高于企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内,参保对象过程的不均等传统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权益都已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国有资产当中,养老基金的短缺造成当前的企业给在职职工

交纳统筹养老金时还要替已退休的老职工买单,在单位统一费率的条件下,企业只要参保就承担了过重的负担。另外,从义务与权利角度看,不同企业在参保过程中存在不均等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改革过程中,没有提供资金支付职工改革前的养老金权益—转轨成本,从而加重当代职工负担。其后果是既造成了代际间参保过程的不均等,又造成了单位间参保过程上的不均等。在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的状祝下,当代劳动者不仅要为自己积累一个“个人账户”之外,还必须拿出另外的缴费比例来养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以偿还几十年现收现付制留下的养老金欠债,与上一代及下一代相比,养老保险负担加重和福利减少。

(二)支付压力过重 “空账”规模巨大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巨大。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实行个人缴费,企业也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险费。按照现行制度中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如何在支付

已退休人员应得养老待遇的同时,为在职职工建立起个人账户以积累日后给付所需资金,成为新旧制度转轨过程中最为严峻的问题。由于已退休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要在保证“老人”、“中人”的前后待遇水平基本衔接同时建立个人账户,无疑使企业和个人面临双重负担,在养老保险资金供给短缺的情况下,惟一的出路就是让个人账户成为“名义账户”,将应用于积累的资金拿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暂且只是空壳一个,留待日后逐渐填补做实。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在退休人员逐年递增的情况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增加。同时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的“混账管理”于是就出现“挪用”个人账户中的基金来填补养老金支付空缺的现象,也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三)基金投资运营效率低

为了保证养老金的安全性,基金投资多是以保守型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不动产等形式而实行。近年来,大部分年份银行利率都低于实际工资增长率,再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实际收益是非常低的。随着我国宣布允许养老保险金入市,我们也期待着养老金的收益能有所提高。

(四)管理体系不健全

养老基金存在管理层次混乱,职责不清的问题。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管理体制的职能定位,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不分家。从制定政策、实施操作、监督机构、基金运营方面责任不清,存在着事实上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情况。同时,在养老保险方面缺少统筹性的法律,立法相对落后。此外,我国也缺少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以及有力的基金监管机构。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缩小养老金待遇差距

无论是对于城乡养老金待遇差距,不同地区之间的待遇差距,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国家都行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整,对待遇较低的地区和部门加大补贴力度,促进养老保险的待遇公平。应注意,一些地区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高的情况,我认为政府要做的应当是尽量提高其他按地区和单位的养老经替代率,从而提高待遇,使得全民总体养老金待遇向更高的水平发展,而不是一味的调低原本高的地区和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

(二)加强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建设

完善养老保险法规体系,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消除地方立法分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分剂的现象,促使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争议依据具有整体性和权威性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

或判决。首先,必须通过立法强化养老保险费筹集机制,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强制征缴养老保险费的力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面;将离休人员随着经济发展提高的养老金纳入财政顶算,真正做到国家、企业、个人二方共同建立养老金,保持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使更多的职工受益于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上广开渠道。其次,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以法律法规的强力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通过对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而均衡养老保险在国民参保的公平性。

(三)规范基金管理

首先,我们要解决的是“空账”问题。第一,划清新旧制度给付责任这是解决历史债务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以“新人新办法,中人换办法,老人想办法”为基本思想,即新人按照新制度来实施,做实个人账户,防止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的恶性循环;中人换办法指以统账结合制度的实施时间为分界点,其参加后的养老金给付按新办法,而之前的则归同于老人一起按老办法实施解决。第二,活用国有资产从静态讲,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甚至还可包括机关部门广泛清查,将其配各的非必要性设施与资产进行出信、变现不仅可筹措到一部分养老基金而且还能清除政府、企业中存在的不良资产并且这笔养老保险资金可以相当于国家的无偿支付,减轻发行债券时所带来的偿还压力从动态资产来讲,则可充分运用“中人”和“老人”长期劳动积累的国有企业现有资产但不可只是将国有资产直接划拨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而应将其所有权赋予给基金管理机构,除每月抽去一定资金及所生股息供养老金发放外,剩余资产可继续以流动资金形式留存在原企业,进行再生产使用或充当股份。其次,协调投资原则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投资原则,但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收益性、流动性和社会性需要有步骤的放松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项日和领域的限制,合理确定保险基金投资组合,减低投放到银行存款的比重,适当的增加企业债券与股票投资的比例并且加人力度培养专业投资人员,提高他们的投资技术与敏感度以确定出最优组合使养老保险基金获得最大投资收益而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资本市场,也可以为基金的良性运作增加安全系数。

(四)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为适应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需要,我国也应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款专用,建立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管理系统,做到统一管理。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管,应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机构来进行监管。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监管,也应该由政府直属机构进行监管,实行统一集中的监管模式。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通过立法解决保险费的收缴问题,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公平实施的重要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对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我们要做的是坚持加强基本要老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相信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经过不断的发展与改革后会实现老有所养,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水平。

2.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篇二

我国农村养老日益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 811万, 占总人口的6.96%, 其中农村老年人口为5, 938万, 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预计到2010年, 65岁以上人口比例将超过8%。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大, 因而老龄化速度和程度长时期内仍将高于城镇。但是, 自建国以来, 由于重工轻农形成二元社会保障体制, 城市形成了以就业为中心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则形成了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的较低层次的生活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 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在城市, 为了配合市场体制改革, 国家加紧了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而在农村, 则由于集体经济的解体, 原有的集体保障消失, 而新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农村的生活保障实际上演变为家庭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尤显突出。由于大量青壮年人口流向城市, 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重。

2、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加速, 城市化率提高, 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 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 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 传统的模式显现出缺陷和弊端。家庭养老功能也明显弱化, 主要表现为:1、家庭结构的变化。由原来的多子多福的大家庭转为4-2-1或4-2-2的家庭结构。这类家庭的子女陆续进入婚育期, 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表现越来越突出;2、家庭小型化养老功能弱于大家庭。1982年人口普查农村家庭户规模为4.43人, 1990年为3.96人, 2000年为3.44人;3、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甚至移居外地的越来越多, 导致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多, 老人的赡养问题难以保证。“父母在, 不远游”的古训已经没有约束力;4、观念的改变, 与传统养老密切相关的孝道逐渐淡化, 使部分人对长辈的孝顺意识减弱, 从而危及家庭养老功能。

3、土地收入和保障功能弱化。

虽然土地在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活动中扮演着双重角色, 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功能, 但因规模小、流动性差和产权不稳定, 难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征用大量的农业用地。我国基本上属于国家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 即在征地过程中, 通常是国家先把农民的土地征为国有, 再由国家或政府将使用权出让给非农用地单位。国家在征地过程中把价格压得很低, 出让价格却很高。作为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得到的补偿却很少。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征地收入分配的比例大致是:农民5~10%, 集体25~30%, 政府及其机构60~70%。因此, 许多被征地的农民因政府采用的单纯“货币补偿”政策而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人员。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需要。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权利是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提出的, 《宣言》第22条规定, “所有公民, 作为社会成员之一, 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在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人获得相当的生活标准, 其中包括得当的食物、衣物、住房, 并有权获得这方面的不断改善。签约国将采取合适步骤确保这个权利的实现。”

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在其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 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 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 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 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在1978年、1982年的宪法中, 也规定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 并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受保障的范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又加入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内外法规来看, 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并不以他一定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只有他具有该政治共同体 (国家) 的成员资格并符合享有特定社会保障的条件 (如失业、疾病等) , 他就可以享有该权利。换言之, 应得权利是无条件的, 它既不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 也不取决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举止方式。所以, 将享有社会保障定义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不是将其看作是对于公民的某种付出或贡献的报酬。

2、缩小社会差距的需要。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合理, 造成了目前严重的两极分化局面, 并且近年有逐步加剧的趋势。自2000年以来, 我国基尼系数开始越过0.4的国际警戒线, 并连续几年直线上升, 2005年、2006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达到0.4494、0.4601。世界上一些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 都曾出现过“发展风险期”, 当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 (GDP) 处于人均1, 000~3, 000美元时, 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矛盾最易激化的时期, 如果不能处理好两极分化的问题, 极易发生经济和社会的动荡, 这就是所谓的“拉美陷阱”。我国2006年度国内人均生产总值已经达到2, 042美元, 说明我国正处于“拉美陷阱”期, 为避免陷入拉美国家的怪圈, 中央政府应很好地运用“均贫富”的思想来调节居民的收入分配, 其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最好的方法。而我国的现实是一方面城里人在享受着“福利陷阱”;另一方面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缺乏最基本的养老保险, 这一制度的缺失正在放大着贫富的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公平程度。所以, 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维护社会的稳定上,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都是势在必行的。

3、促进以“孝”为主的伦理道德的回归。

为什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利于促进传统伦理道德的回归呢?原因有两点:一是阿马蒂亚·森的增强受助人可行能力扩展的思想;二是我国古代的名句“仓廪实而知礼节, 衣食足而知荣辱”。前者是阿马蒂亚·森在论述贫困问题时所使用的概念, 他认为贫困既是可行能力被剥夺的结果, 也是可行能力降低的原因。比如, 年老、疾病、残疾会降低获取收入的能力, 而收入能力的降低会使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变得更加困难。而后者语出《管子—牧民》, 管仲这段有关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论述很有现实意义, 也是本篇论述的以经济 (社会保障) 促进文明 (传统文化的回归) 发展的要旨所在。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基本目标——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

为农民建立最低养老金方面, 在我国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 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 (县) 财政共同筹集, 分别列入市、区 (县) 财政预算。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区 (县) 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 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北京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建立了基础养老金, 由财政出资建立的基础养老金不需要个人缴费, 而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这一制度正是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弱势经济地位的补助, 改变了养老主要靠个人账户积累的办法, 使农民未来养老确实能够得到基本保障。

2、过渡目标——建立比照新农合筹资方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是政府、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分摊新农合基金。实践证明, 这种筹资方式完全正确。据卫生部统计, 截至2007年9月30日, 全国新农合基金本年度已筹集353.26亿元, 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82.05亿元 (中央财政实际拨付113.98亿元) ,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73.53亿元, 农民个人缴费94.12亿元 (含相关部门为救助对象参合缴费3.00亿元) , 其他渠道3.56亿元。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农民的个人缴费不到筹集基金总额的1/3。即使在经济很不发达的地区, 农民缴不起保费的情况也很少有。由此可见, 虽然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但它的筹资方式还是值得肯定的。

参照新农合筹资模式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如果按照这种筹资模式, 既能避免社会统筹部分缴费主体的缺失, 又使国家和农民的财政负担在可承受的范围, 同样会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也可能出现三年内使参保率达到80%以上的局面。目前, 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正在运行的农保模式, 大多采取的是类似的模式, 即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缴费, 运行效果比较良好。我们设计的筹资方案是: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农村平均收入的100%, 缴费比例为20%, 由财政和个人分别负担10%, 财政所缴部分进入社会统筹, 个人所缴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其中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各级财政分摊;参保人所在集体有收入的可以自愿多缴纳, 多缴部分完全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待遇的领取标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共同决定, 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150%。

3、长远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是我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长远目标, 尽管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面临着诸多困难, 比如统筹层次低、制度体系分割、社保基金管理等等,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农业从业人员的进一步减少, 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将逐步趋于成熟, 统一养老保障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使我们国家真正实现人人老有所养, 老有所乐。

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篇三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社会经济也在不断快速发展着,城镇化速度也随之加快,城镇人口数量急剧膨胀,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不断加强,社会中需要赡养的老人越来越多,传统家庭养老已经难以满足现时老年人的需要了,因此所产生的作用也在逐渐地缩小当中,因此要想顺应时代的发展,我们应该更高的要求自己,建设完善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障基金及其管理的特点和有效运行的意义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以此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用来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以免其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时失去劳动能力时减除劳动合同后仍有正常的生活水平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界定

1、保障的对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保证城镇就业的群体。

2、强制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是用人单位、雇主、包括劳动者本人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支付。

3、刚性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支付标准,规定的资格要求,支付规定的比例,一般来说是不太灵活的。

4、筹资结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主要由雇主和用人单位做出更大的贡献,虽然个人也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但雇主支付的是主要部分。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职工等正规就业人员,而非正规就业人员,比如多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等仍然游离在制度覆盖范围之外,这与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公平性的原则不一致,同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政策支持,在多层次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较大。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小,覆盖率低,统筹层次较低。随着多元化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以及频繁的城市就业的互动,有一定规模的城镇职工不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区域分割、社会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是市级统筹水平,有的地区甚至实行县级统筹,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能力不强,提高统筹层次较为困难。

(二)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单一。养老保险资金是以企业,个人支付和财政补助为主要的筹资形式。基本养老金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导致其经营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资补充保险基金以及它的运作并没有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三)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清,个人账户有空账运行的问题,隐性债务巨大

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相关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存在相互交叉问题和掣肘问题。没有建立技术系统支持,运行质量和效率不高,养老保险服务手段落后,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社会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

2、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说,我国个人账户在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空账运行的问题。

3、当下中国的养老保险金隐性债务达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与挑战

现在的中国已经开始踏入老龄化社会的行列,高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会达到7400多万人。压力具体表现在:

1、退休年龄偏低带来的问题。寿命的延长并没有伴随退休年龄的提高,这个现象就导致了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相对增长,同时也造成了就业人员与已退休人员在养老金收支的不协调。

2、提前退休现象所产生的问题日渐显著。提前退休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费用少支出大的不协调,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国城镇养老保险金财务危机产生的主要来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审计机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中国现有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条块分裂、责任模糊、管理机构混乱。具体表现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观念。

2、立法缺乏统一规划。

3、法制结构的不。

4、立法机构秩序混乱,层次较低。

三、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明确合理的责任制。在构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过程中,针对不同人群的劳动关系特征,确立适应不同人群的相应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时地采用能够覆盖全民的、适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确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企业以及市场的作用,保留传统养老的优点,充分发挥个人和家庭在养老问题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模式,提高缴费率。目前单通道的养老保险筹资模式还存在着融资水平高,结构僵化等问题,因此,在权衡基金收支平衡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成本和可以承担的范围,在以上基础再进行研究合理、公平、适当、有序的筹资,对筹资渠道进行拓展,适时地调节筹资层。具体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财产收入机制。

2、国有资产融资、债券融资、税收融资、产业融资等渠道,为补偿资金来源。

3、建立基金的灵活调剂机制。

(三)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由于我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所以调整养老金的增长方式要循序渐进。要根据各个群体关于城镇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进行鉴别,有所区别,有所重点地进行调整。

(四)采取科学方法应对老龄化高峰。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趋于发达国家,但是经济却处于发展中国家,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要求我们要制定科学的方法与制度来用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的挑战。以充分考虑养老金替代率为基础,将养老金待遇和公民个人缴费情况合理挂钩,但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保障制度与保障标准的关系。

(五)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例如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应该是由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一方面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对自身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外部的监管来促使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运行。

四、结语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期间建立与发展起来的。

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调整方面存在着许多调整,及时调整并完善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可持续发展是能够满足每一代人需求的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完善制度时以更高的视角审视;用与完善制度的政策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问题,更应该放眼于未来,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芬.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 当代经济,2011.6

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与改革 篇四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反思;效率公平;不断改革; 有效策略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还与社会团结稳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做好养老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应该与该国的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协调,中国也不例外,只有遵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造福于人民。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革的历程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早是源于20世纪中期国家出台的相关《劳动保障机制和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扶植政策》等内容,早期我国养老保险所要保障的人群主要是机关企业单位和企业人员,这些人都按照国家下发的统一标准享受养老待遇,通过由国家发放和管理养老金,能够确保享受对象能够真正受益。随着时间的推移,直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也发生了转型,由过去的国家公有变为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退休职工高额的补贴加重了企业自身的负担,因此将养老保险由过去的企业统筹逐渐转变为现代的社会统筹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于1990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意见》文件,标志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朝着社会统筹方向发展。2000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已经由社会统筹逐渐朝着个人账户模式发展,并且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构建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而言,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从企业统筹逐步过度为社会统筹。2.社会统筹逐步与个人账户二者有机结合。3.非国有企业员工也享受养老保险。4.调整了养老保险缴纳资金中不合理的部分。

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并且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但是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个人养老账户“空账”现象频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没有任何的基金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的,因此很多工作的青壮年所面临的问题是,不仅仅需要承担父母的赡养工作,同时还要为自己未来养老积累一定的财产,这无形中就会增加养老的成本。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养老保险收缴的资金没有达到预期的估算和目标,实际拥有的资金不够供养退休人员,这就会出现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弥补退休人员发放工资的缺口,导致个人养老账户“空账”的现象频发,这种做法不但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同时还影响了个人账户资金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如果一旦收支出现极端不平衡,势必会损害个人财产利益。

(二)养老保险缴纳金过高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过去的15%已经上升到24%,而且还有增长的态势,远远高于国际平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甚至超过了世界平均警戒线。虽然有很大一部分养老保险金能够通过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支持,从而转嫁资金风险,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员工高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提升了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很多企业只有通过降低工资的方法来弥补这一资金缺口,这样不仅会降低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还有一些失业人员为了养老,每年定期向国家缴纳几万元不等的养老保险费,这给每个失业家庭都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如果不交日后养老困难,如果交现在生活困难,这种情况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三)养老保险覆盖面积较小

目前我国虽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仍有很多省份和地区没有贯彻这一方针政策,尤其是农村地区,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很小。城市养老保险覆盖面积小主要是因为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积小主要是因为当地人们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这些因素都导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迟缓。

(四)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我国很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其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较低,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就直接上岗,还有很多人员经验不足导致其业务能力较低。还有一些工作人员没有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极其恶劣,经常会出现业务纠纷,从而降低了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

三、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降低养老保险缴纳金额

国家应该大幅度降低养老保险缴纳金额,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标准,综合考虑到可能参保的各个人员的切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发展。与此同时养老保险缴纳金额还可以参考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放标准,对于待遇过高的老人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待遇过低的老人可以进行适当提高,将二者维持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这样可以避免经济危机或者通货膨胀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影响和干扰。

(二)逐步取消提前退休的特权

国家应该逐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系,取消和调整提前退休的工种,除极其特殊的工种以外要一视同仁,只有达到相关年龄标准的人员才能够退休,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团结。与此同时还可以逐步提高养老金发放的年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满足广泛人们的根本利益需求。

(三)提高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素质

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优秀的工作人员,要有耐心能够及时回答并且耐心讲解问题,不能产生厌烦情绪,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应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实践,从而逐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党和政府应该积极建设更多的养老保险机构,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便捷,尤其是农村地区应该积极的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认识使其认识到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人们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逐步扩大我国养老保险城乡覆盖范围。

(五)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美国、德国、智利等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且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中国也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反思、不断成长,从而逐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四、结语

5.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篇五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演变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计算养老保险的计提基数: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水平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养老金制度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

二、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在我国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 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了退休人群的生活,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 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成本高,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在我国, 光凭征缴养老保险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养老保险支出,财政每年都必须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还在逐年增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得不面对这一世界性难题。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后,以企业为主的养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会化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缴费结合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表面上采取了混合养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巨大养老金隐形债务,迫使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义账户,实质上没有按照混合制度的养老金制度运作。这种以名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标志的养老金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缺陷所引发的问题

(一)养老金制度再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缺失

再分配功能是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我国养老金制度虽然实际上是一个现收现付制度,但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再分配功能。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由于把精力集中于经济发展,过分强调效率,忽视了社会公平,走上了一条强化效率弱化公平的道路。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后,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中国的基尼系数1991年为0.282,到2000年已达0.458,增长幅度较大,目前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1。中国养老金制度没有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相反存在逆向补偿的倾向。

就城镇居民来讲,根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对2.5万户居民的调查,富裕户得到的养老金待遇与贫困户的相差4.2倍,加上医疗保险和住房等方面的补贴,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经过二次再分配,我国居民收入的差距是加大了而不是缩小了。这说明包括养老金制度在内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原则和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再分配功能没有得到正确的体现。

(二)养老金制度再分配效应的缺失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从公平角度看,过大的贫富差距、未来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和一部分人当前生活的陷入困境,部分地伤害了社会公平感和改革所依赖的社会共识基础。从效率角度看,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对于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对将来老年生活的不安全感,已对居民消费起到抑制作用,于是消费者花钱更少而存钱更多。这些造成了中国国内需求不足和经济增长更多的依赖对外出口,强化了中国经济的脆弱性。一旦中国的对外出口面临波动,将会导致国内市场供应的增加和商品价格的下降。届时很多养老负担较重的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就会恶化,反过来又使国有企业改革更加紧迫。国有企业改革带来更多的工人下岗和消费信心的进一步削弱,从而更加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发展。

(三)养老金收支赤字问题

中国的养老金基金正面临出现赤字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特殊的人口问题。从2001年开始,中国老龄化人口的增长持续加大。据测算,2001年中国年龄在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而40年后这一比率可能会达到20%。这一特征导致养老金的支出不断加大。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由于中国政府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人口生育率从本世纪六十年代的5%降低到八十年代的2.5%,目前大约2%。根据测算,今后25年的生育率基本保持不变。由于现收现付制度本身的代际再分配特征是从工作的一代向上一代再分配养老金。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工作一代的人口减少,而退休一代人口正在增加。工作一代人已经不能为退休一代人提供足够的养老金,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造成养老金收支赤字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偏低, 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就严重制约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的发挥。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各地区社会统筹养老金结余与赤字并存,财政补贴负担沉重。据统计,2000年中央财政用于基本养老赤字的补贴已达300亿 元。这种补贴还会造成新的不平衡:支付标准高、赤字大的地区,往往可以从中央政府获得较多的补贴;而支付标准低、赤字小的地区,则从中央政府获得补贴却较少。

(四)养老金制度的再分配效应和储蓄功能混同

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了养老金制度的个人账户的储蓄功能。养老金制度实行部分积累,实现再分配和储蓄功能的具体操作方式是:为每个职工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实行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企业的缴费一部分归为社会统筹,另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但是由于在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的养老金安排,他们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缴费积累,所以他们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基本养老金制度中的缴费进行支付,这样就会破坏了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储蓄和积累。这种分配和储蓄功能的混同,同时又降低个人和企业对于缴费的激励,造成了大量的养老金缴费的逃避。

(五)缴费率偏高直接影响居民的现期消费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一般为10%,国际警戒线为20%。按国务院1997年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我国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职工自己向个人账户缴费的比例从4%起步,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企业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的比例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相应下降,即由最初的7%下降到最终的3%。企业和个人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之和应达到11%。在实际中,由于企业参保率不高和转制成本没有落实等原因,按现行标准执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不能满足其支出的需要。许多地区不得不提高参保企业的缴费率,致使国有企业的缴费率居高不下。

目前,我国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三个百分点。30个省、市、区中,平均缴费率在20%以上的有24个,超过25%的有5个省市。缴费率偏高必然导致职工收入增长速度放慢,从而会直接影响居民的现期消费。

四、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当前实施的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说是一种难以令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满意的模式: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财政成本;企业的税费负担太大,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退休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职职工也需要承担很沉重的社会保障成本。因此,这一制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重新规划和设计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我们不能忽略现实国情和曾经的经验教训。因此,改革应把握以下的原则: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改革不是对现行制度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其基础之上所实施的制度修正,现行制度向未来制度的这种平滑过渡,有助于保证现行制度对受保人所作的先期承诺以及其中重要的制度参数在未来制度中得以连续。

第二,鉴于我国国情,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会是多层次或者多支柱的体制,新的制度应该在包括一个强制性的全国基本养老保险结构外,还应将自主部分设计得更有弹性,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不同阶层的特殊需要。

第三,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要同时包含再分配、储蓄和保险的功能。未来的保险制度将包括多层次或者多支柱的制度结构,而各个不同的制度结构可能只是负责其中的一项功能。这种通过功能分解以安排养老保险制度结构的做法正在成为国际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趋向。

五、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美国一个智囊机构“凯托学会”和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曾共同举办了一次会议。与会者几乎一致认为,建立全额交纳的个人账户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世界银行在1997年发表的题为《2020年的中国》的系列报告中建议中国政府用以下三个“支柱”或三个层次来支撑老人群体,即:

第一层次――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该计划是一个规定受益额但工资替代率较低的现收现付计划,建议采用工薪税融资并由财政部管理。由于公共养老保险计划是纯粹的政府行为,因此其管理费用要来源于财政预算。第二层次――将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基金部分独立出来,使其成为由政府监管、强制性的、规定缴费额的养老保险计划,我们称之为缴费性养老保险计划。缴费性养老保险计划的治理结构是多个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会,可以考虑将现在省一级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内的投资营运机构改造成为由政府监管的养老保险基金会。

第三层次――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投保,以及企业开办的职业年金计划。由于这一层次计划属于微观主体的自愿行为,故称其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以上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可以达到将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养老保险制度之中的目的。

但是,至今为止,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一直没有取得多少进展。中国甚至已经落入了世界银行曾经警告过的圈套:建立国家账户。工作人员被告知,他们账户上的养老金将不断增加,甚至可以从中获得较低的利息,但是实际上并没有支撑这种账户的资金。因为国家继续在向退休人员支付退休金,而资金并非来自于在职人员所交纳的经费。针对目前的客观情况和中国国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和探索:

(一)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 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二)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

扩大覆盖范围,是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目前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内的资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统筹机制。这种以扩大覆盖面为手段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国有企业产生了其缴费将被用作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质的收入转移支付的预期,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及其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承诺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制度漏洞是造成覆盖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为,其中的很多制度规定是很难执行的,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国家规定个体户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8%~20%缴费,其中的10%~11%记入个人账户,8%~9%记作社会统筹部分。个体户的雇工也是这个总比例,只是个人缴8%~9%,其余由雇主缴纳。自由职业者按这个总比例,全部由个人缴纳。由于操作很麻烦,而且很难得到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规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本来是个人全部缴纳的,但是进入社会统筹部分其所有权则不再属于他们自己的了,如果他们中途出现意外,继承人只能继承记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很难吸引他们入保,这种规定不被理解。这是非国有经济不愿意参加目前的养老金计划的背景原因,也是扩大覆盖面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

(三)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

造成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出现“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过度的结果。当前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的,政府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帐户的直接管理者。在这种情形下,个人帐户中积累的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运作。因此,应当将政府的管理职能限制在 社会统筹这一大块,即现收现付部分;而个人帐户中的基金部分,则可考虑借鉴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养老基金会组织来管理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基金会组织应当是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基金会应当是竞争性的,即成立多个基金会组织,职工可自主地选择决定加入哪一个基金会,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间接作用的增强则表现在加强监管职能方面。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定期考核其绩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由非缴费普惠性养老模式、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企业年金及个人寿险储蓄性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等多层次构成。其中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寿险产品的目标主要是城镇从业人员,是养老保障是发展的主体。企业和个人寿险储蓄安排的养老保障将成为城镇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补充性质资金来源,也是提高退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非缴费普惠性养老保障目标是贫困老人,利于消除贫困。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是主体。同时,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均是有效的养老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发展社区养老。

朱海俊、李 震、施莉娅、吴 思、张慧盈 郁 琴、乐 晨、沈雨佼、周艳韬、钟 琦

6.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篇六

【摘要】养老是 中国 古代礼制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详细介绍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与背景的基础上,系统归纳并深刻分析了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指出了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对当前建立 农村 养老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养老 农村养老 养老方式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养老”是中国古代礼制中的重要内容。据史料记载,历史 上许多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养老制度,形成了古代中国独特的养老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考察,理解和把握其演变 规律,进而为建立中国农村养老制度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与背景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早在母系氏族社会,老人已开始受到氏族成员的尊敬。在先秦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又提出的诸如“仁、义、礼、智、信、忠、孝”等伦理思想。这些尊老传统和敬老思想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尊老尚齿的传统

尊老尚齿(意指敬老)是中国传统美德。它形成于尧舜,发展 于夏商,到了周代,已经形成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先秦三代虽然各有侧重,但是在尊敬老人上是一致的,并且还都拥有养老礼制。《礼记·祭义》载:“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在先秦三代,“燕礼”、“飨礼”和“食礼”是用来款待宾客的不同礼仪。用款待宾客的礼仪来对待老人,足以表明先秦三代尊老尚齿的程度。尊老尚齿不仅有利于吸引人心,更为重要的是还利于安邦定国,故成为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之一。

2、“以孝治天下”的思想

推行孝道是先秦三代治国的首要措施。孟子认为,子孝则家齐。天子养老,等于养天下之父亲,以父统子,则天下归心,忠君则天下太平,这就是“以孝治天下”的基本思路。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高祖刘邦后的每一位皇帝的谥号前都加了一个“孝”字。不仅如此,汉统治者还通过举荐的方式,把民间那些“孝悌力田”者吸收到朝廷做官。由此可以看出,尊老敬贤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的行为准则,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控制力极强的精神武器。

3、重视发挥老人的作用

对老人的尊敬不应仅仅体现在解决温饱问题上,还应体现在通过让其从事代表性的工作和给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来发挥他们的作用上。因此,养老在古代被赋予了更多的 教育 功能。在先秦时期,天子养老,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根据其出身分别供养在不同的学校。据《礼记》记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侯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四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这里所说的“国老”即有爵位的老人,而“庶老”就是指普通百姓中的老人。

二、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

老人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老人的尊敬与赡养是家庭、社会和国家都应承担的责任。中国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养老礼仪和制度,现将内容见于典籍的归纳为如下几点。

1、设专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

之所以说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已具有初步框架,不仅是因为当时已有养老思想的发轫,还因为先秦时期设有专门负责养老的官职,使得养老有了组织保障。从《周礼》中可以看到,养老相关的官职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太宰”,其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以生万民”。二是“大司徒”,其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三是“乡大夫”,具体负责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等事项。尽管当时还未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但还是可看出当时国家对养老事务的重视。

2、对鳏寡孤独者进行特殊照顾

让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是先秦时期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孟子·梁惠王下》的说法,“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定期救济。对鳏寡孤独者进行定期救济的政策史料上记载得并不详细,但是通过《月令》和《王制》,还是能对夏商的情况有一些了解。根据《礼记·王制》的说法,夏商时期政府对鳏寡孤独者均定期发放生活必需品,主要是粮食;结合《月令》来看,日期主要是在仲春和孟冬。

(2)人身权利保护与照顾。夏商周三代的政府对鳏寡孤独者的照顾还体现在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护上。商王告诫臣民不要欺负鳏寡孤独者;周公则在告诫周人不要欺侮鳏寡之人的同时,还要他们像殷先王祖甲和周文王那样去关怀他们。这不仅有政府专职官吏负责,而且还有特定的经费来源。前面提到的“大司徒”,其职责范围中的“振穷”就是救助鳏寡孤独者。根据《周礼》的记载,国门和关门所收关税除留足国用外,节余要用于赡养老人和小孩;而没收“非民”的常用物品所得,则用来赡养那些为国死难者的父母和小孩。

(3)问病。问病就是询问鳏寡孤独者的病情,是周代实施“养疾之政”的重要内容。据《管子》的论述,春秋战国时期的问病工作由“掌病”一职负责。公职人员生病,“掌病”以国君的名义进行慰问。70岁以上者,3天一问;80岁以上者,2天一问;90岁以上者,则要每天问病一次。平民生病,“掌病”5天问病一次。对于患病特别严重者,“掌病”要向国君汇报,国君亲自看望。不过这些对鳏寡孤独者的福利政策到战国时代已因 政治 原因而难以实行了。

3、设立居养机构,以养鳏寡孤独者

居养机构是专门收养孤老贫病、不能自存者的机构,最早设立于汉代。公元521年,梁武帝颁布诏令,决定在京师建康置“孤老院”,目的是让“孤幼有归,华发不匮”。隋唐五代也继续设立这类机构,并派官吏专门负责相关事宜。元代设有养济院,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明清两朝更制定明确法规,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

4、赐予爵位、官衔,使之地位显赫

这里的爵位是指非品官之爵,官衔也多是荣誉性的。孝文帝对于尊老极其虔诚,他不仅尊敬“三更”、“五老”,还对平民老人屡有赐衔。如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沼冀、定三州民百年以上假以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而北魏孝明帝也诏令“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邵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宋太宗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太祖诏令:“其应天、凤阳三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役,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

5、赏赐物质,改善老人生活条件

7.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篇七

一、中国养老保险研究的现状

根据联合国定义的老龄化社会的统计标准, 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人口达到10%, 或者65岁以上人口达到7%, 该国家和地区就可以视为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11月底, 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 60岁以上人口数量达到1.3亿, 占人口总数的10.2%, 65岁以上人口达到8 811万人, 占人口总数的6.96%[2]。按照联合国定义的老龄化社会标准, 从2000年开始, 中国就开始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更为突出的是, 这个趋势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 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 中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养老金支付压力逐步增大, 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危机。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冲击, 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改革。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3], 将原来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统筹账户仍沿用之前的现收现付制模式, 而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模式。《决定》规范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规模、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以及养老金的计发办法。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4], 对缴费比例以及养老金的发放办法重新进行了调整。在这样一个大形势下, 有学者[5]对社会保障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与研究, 也有学者结合外国经验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就行了探索[6]。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随着老龄人口的急剧增加, 许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影响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展。

1. 养老金隐性债务问题

1997年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使得旧制度遗留下来的转轨成本形成了巨额的隐性债务。将债权人划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类, 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后, 由于“老人”没有个人账户, “中人”个人账户金额不足等问题, 当他们退休时, 国家需要对他们履行法定的养老金支付责任, 但是个人账户又没有相应的缴费资金积累, 由此就产生了资金缺口, 形成了养老金隐性债务。再者, 由于新制度下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资金, 很大一部分被转移用来支付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并没有如预期产生养老金的积累, 这也就导致了隐性债务的产生。

2014年两会期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总裁杨超在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未富先老的国情和家庭小型化的结构叠加在一起, 养老问题异常严峻, 养老保障有可能成为社会危机”。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推测, 截至2012年底, 中国养老金备付能力仅为154%, 只够支付一年半, 据此判断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规模肯定大于20万亿, 可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日益严重, 给养老保障体系造成了巨大压力。

2.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由于中国当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管理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行业, 也没有具体的监管机制来保障其安全运行, 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很难得到保障, 这就失去了个人账户的本质意义。另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转轨造成的养老金的转制成本及隐性债务数额巨大, 当前个人账户的融资方式其实本质上沿用的仍是现收现付制, 个人账户的资金被社会统筹账户挪用, 个人账户一直在空账运行, 这就会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日期到来时, 政府为了偿还这一部分债务, 不得不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率, 从而使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更重。只有个人账户真正地做到部分积累制的融资模式, 才能保障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的发展。

3. 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运营监管体系不完善

中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种类和数量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制, 基金投资种类主要是一些风险低、投资性好的金融工具, 例如银行存款和国债。同时还限制投资的数量和比例, 这就导致了基金的收益性差、增值率低, 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增值很困难。除此之外,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体系主要是一个部门负责, 这就导致了腐败问题的滋生, 养老保险基金被私自挪用侵吞的例子时有发生, 监管部门不能很好地实现它的监管作用, 运营和监管体系极不完善。

4. 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低, 企业负担重

养老保险保障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 但是, 目前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主要还是城镇企业的正式职工, 而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体劳动者、一些私营企业的人员等居民, 就成为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盲点”。另一方面, 虽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 但是由于农村收入低, 参保意识差等原因, 使得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进展缓慢。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许多问题,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而是任其发展, 那么一旦出现危机, 不仅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更会严重影响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稳定发展。因此, 必须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 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根据中国养老保险的现状, 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

1. 妥善解决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造成了庞大的转制成本,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寻求合适的融资渠道, 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智力的方式, 转轨成本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 或者政府通过财政收入和保留的社会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二是削减隐性债务规模。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 政府可以发行特种国债, 募集的资金记在社会统筹账户, 还可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 以变现收入和经营增值收入来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

2.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必须要进行投资, 在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的原则下, 使投资多元化, 改变单一的投资渠道, 实现多元化的组合投资, 例如可以进行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和股票、委托投资、抵押贷款、投资不动产等, 不仅可以分散风险, 而且可以获取较高的回报, 提高投资的收益率。最重要的是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过程中, 要找到风险与安全的平衡点, 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 达到最大收益率, 才能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

3. 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加强城镇养老体系的发展, 规范劳动关系, 逐步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城镇劳动者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的范围内, 政府应结合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一套具有针对性的, 适合这些企业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养老保险体系。企业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务合同,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扩大参保人数。同时, 加快发展农村养老体系, 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 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 做到全方位的增加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4. 改革管理模式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 原有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达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因此要对其进行改革, 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 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运营管理, 形成整体的统筹规划。同时,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 社保基金应独立核算, 单独建账, 以此来缩小风险, 充分保障社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其次, 保证社保基金的透明度, 这样才能增强参保人的充分信任, 激发人们的参保意识, 使养老保险制度更稳定的发展。

5. 健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加强监管体制

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体系,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对于私自侵吞养老保险基金的部门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对腐败之风的整治。落实个人缴费、集体筹资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制度, 细化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 明确资金保证、实施步骤、保障目标和政府责任。由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应该按照“目标一致、逐步统一、有机衔接、积极过渡”的思路, 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在法律上的有机衔接, 实现城镇和农村的有机结合, 最终实现养老保险体系的全国统筹。

摘要: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支柱, 它的建立与完善, 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步凸显, 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不容小觑、个人账户尚未做实、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狭窄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全面的发展。如何改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全面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首要完成的任务。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性建议

参考文献

[1]孙文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2]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Z].2006.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Z].国发[1995]26号, 1997-07-16.

[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Z].国发[2005]38号, 2006-01-16.

[5]张思峰.社会保障精算理论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

8.中国古代各朝养老制度 篇八

周代规定家有90岁老人全家都可不服徭役

早在上古三代,“老人”的概念和标准已被明确。《礼记·曲礼上》记载:“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大概意思是,人到了60岁,就算老年人,可以指使人干活;70岁身体各项机能进一步衰弱,应该交代家事,把该安排的都安排好;80岁、90岁,已算髦耋老人……

先秦时期如何养老?首先是关注老年人的饮食。《礼记·王制》曾详细记载:从50岁起,就应该给细粮吃;到了60岁,还要准备隔宿的肉食;到了70岁,则要增加副食;到了80岁,要经常供奉珍馐美食。至于90岁的老人,因行动不便,饮食消费已没规律,可能随时要吃要喝,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如果老人出游,最好是带着食物跟着他……在夏、商两代,朝廷还会在仲春和孟冬两季给鳏、寡、孤、独者发放粮食等生活必需品。

为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给有老人的家庭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一说。

上述主要是对“家庭养老”模式所做出的规定,先秦时期还提出了“国家养老”概念。能享受国家养老待遇的主要是四类老人:一是相当于公民道德楷模的“三老五更”;二是相当于烈士家属的“家中之老”;三是相当于离休老干部的“致仕之老”;四是相当于五保户的“庶人之老”。

先秦时期的“免费医疗”尤其“实惠”,此即周代起实施的“养疾之政”。当时,在官府编制中专设“掌病”一职,负责给老人“问病”。据《管子·入国》所述,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进行检查:有公职者,70岁以上3天一问;80岁以上2天一问;90岁以上每天问一次;对民间老人,每5 天问一次。

对于患重病老人,掌病要及时向国君汇报,国君会安排出时间,亲自前去看望老人。但是,这项制度在后来名存实亡,成了老人的一种愿望。

汉代出现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

汉代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特别是对“家庭养老”,有着极严的规定和要求,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不养,在汉朝算重罪。

为保证家庭养老的落实,汉律规定,不赡养老人者或被“弃市”。汉朝人的平均寿命仅30岁,能活到六七十岁很不容易,“人生七十古来稀”,用在汉朝更贴切。因此,汉朝将“老人”的标准提前了4岁,即到了56岁就算老人。《汉旧仪》中所说的“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就是这个意思。

56岁以上的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老人保障权益,如免除税赋。汉朝规定,13岁~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缴120钱人头税,到了56岁,就可免缴这笔钱。对于90岁的老人,甚至连家属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

除了减负免税,朝廷每年还会直接给民间老人(庶老)发放食物。如汉文帝刘恒即位当年即下诏:80 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90 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再加赐帛二匹,絮三斤。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觉得幸福的地方,应该是发放“老年证”。当然,这种老年证不是今天这样的小本子,而是一种叫“鸠杖”的实用物。

鸠杖,又叫“王杖”,顾名思义是帝王赐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种特殊权力的象征。从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给老人“赐杖”的制度在汉朝被正式确立,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曾做鸠杖赠送高龄老人,开了汉朝赐杖的先河。汉宣帝刘询则使之成为一种制度,规定凡是80 岁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以王杖。但从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律令来看,汉代较早时曾是“七十赐杖”。

为了保证鸠杖的权威性,汉朝出台了相应的法规。1959年~1981年,从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中先后出土了8根王杖(鸠杖),还随之出土了《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木简。

《王杖诏令册》全文近 600字,规定了70 岁以上老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学者称之为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其中有一项规定: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诉,继承了先秦时期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唐代已关注老年人精神健康

魏晋南北朝时期,养老制度又出现了新的突破。如北魏,首创了“存留养亲”制度,此制度一直影响到晚清。

存留养亲,就是一种司法缓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亲需要照顾,准许死囚在家“侍亲缓刑”、流刑犯在家“权留养亲”,等家里老人去世后再服刑。

在唐朝,养老制度备受皇帝重视。据《册府元龟》上所列资料统计,唐朝各位皇帝下发有关养老诏令的次数多达73次,其中以唐太宗为最,在位23年下“养老诏”28次。而《册府元龟》所记并不全,实际不止73次。

唐代继承了汉代给老人“赐杖”、“免税”等诸多做法。据《唐大诏令集》,唐太宗在“即位赦”中特别提出,“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所谓“尚齿”,就是尊老的意思。

唐朝还曾有过一项“补给侍丁”制度,官府免费给民间老人安排护工(侍丁)。开元七年(公元719年)户令规定的配给标准是:“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给百岁老人的护工增至5名。

唐代甚至还有“精神养老”一说。当时,流行一个名词叫“色养”。所谓“色养”,说得通俗简单一点,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一代名相、时任司空的房玄龄,不只为臣称职,赡养老人方面也是“道德楷模”,当年房玄龄“色养”老人极为到位,《贞观政要·孝友》称,房玄龄“事继娘,能以色养,恭谨过人”。

在古代,子女给老人脸色看、不孝顺,都是大逆不道的事情。或许有鉴于此,唐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意思是,如果家中有老人,子孙不能远走他乡,要呆在老人的身边,否则要被治罪,此项规定较好解决了“空巢”现象。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萧衍曾建养老院“孤独园”

古代历朝在重视养老的同时,也都会根据本朝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敬老养老措施。在免税赋方面,宋仁宗嘉祐四年的诏令规定: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税赋;明、清两朝的养老规定差不多,但年龄提前到了70岁。而且,从宋代开始,还出现了养老院等慈善机构。

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曾于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到唐朝,这样的养老机构被推广,在武则天时代,唐朝即开设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

但真正让“养老院”这种养老方式流行起来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开设名为“福田院”的养老机构,后有“居养院”,南宋则叫“养济院”等。虽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质的养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龄,也放宽到了50岁以上。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如洪迈《夷坚甲志》“刘厢使妻”条,在与南宋对峙的金国兴中府,有位叫刘厢使的汉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财产兴建“孤老院”。

元朝同样重视养老,元世祖忽必烈曾采纳汉臣刘秉忠的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养救助制度,当时各路均设立养济院1所,救助、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

明、清两朝的养老院仍如南宋、元朝一样,称为“养济院”,朝廷继续发展官办、民办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明代朱元璋还恢复了汉朝制度化的“赐杖”与“赐爵”制度,在物质救济上,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后两次颁发诏令,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

清朝则重视古老的“赐食”制度,多次请全国老人到紫禁城内去吃大餐,并取名曰“千叟宴”,其中以乾隆年间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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