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2024-09-02

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精选15篇)

1.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篇一

第一节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和手续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包括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资格认定)。

一、新开业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可以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资格认定。

(三)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使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二、未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依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申请时限

无时限要求,纳税人可以在需要时申请。

(三)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三、已超标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下简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依照《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

(一)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二)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即:纳税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自然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申请时应提供资料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使用)2份。

第二节 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应享有的权利及应

履行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时限、需要提交资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违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也有权进行检举。

二、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三)接受税务人员依法入户查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

第三节 其他有关规定

一、有关定义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二、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

符合《认定办法》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三、实地查验的范围

依《认定办法》第四条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接受主管税务部门的实地查验。

四、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件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38号)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2.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篇二

一、高校一般纳税人涉税业务现状

(一) 税务管理环境极不乐观

一是体制不同, 造成人员的税法认知差异, 高校一直以非营利组织定位, 员工们对个人所得税较为熟悉, 但对流转税概念淡漠, 对“营改增”反应比较迟钝。二是因管理对象数量庞大形成的行为管理差异。在企业, 接触增值税业务的人员一般是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员以及生产部门的专职报账人员, 人数有限, 而高校办理业务的多数是经常变换的学生。高校相对松散型的组织特色, 增加了政策宣讲难度, 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政策磨合期要比企业更长。三是专业服务能力不足引起的管理效率差异。大多数高校没有设置独立的涉税业务核算机构, 会计人员也没涉及过增值税业务, 公共的增值税知识, 成了少数会计人员的“独家秘笈”。

(二) 纳税风险较大

一是存在内部控制风险。高校的涉税科研业务, 只有在项目结算、到款、报销时, 才有会计部门参与, 会计与业务两大控制流程不能同频谐振。二是存在管理偏好风险。高校的主要增值税业务为横向科研, 虽然合同中包含结算时间约定, 但高校通常不做分期管理, 合同进度完全由项目承担人来控制, 难以保证在税法规定的时点确认收入。三是存在人为操作风险。多数高校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不能妥善调整, 依然纠结“开票是否确认收入、是否缴税”等问题, 有的还在坚持“开票不做账, 到款再计税”的错误做法。

(三) 核算模式不能满足涉税信息要求

一是明显的制度设计缺陷。2014年1月新颁布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 涉税业务核算只有笼统规定。《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操作手册》中, 对收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等方面的涉税业务也没有提及, 无法指导具体操作。从高校会计发展历史来看, 高校税务会计概念和定位一直模糊, 高校税务管理, 只有专人而无专岗。二是会计核算重心远离经营, 难以反映盈利活动情况。如涉税的“科技开发与协作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科技咨询收入”, 仍被视为非营利活动, 放在“科研事业收入———其他科研事业收入”中核算, 对收入费用的配比仍考虑不足。三是涉税信息精确度难以保证。目前高校普遍实行项目化管理, 税金作为项目支出进行管理。由于科目设计粗犷, 不能便捷产生项目中“缴税、抵税、免税”等信息, 增值税计算一般以发票开具金额为销售额, 缺少不开票收入信息。

二、高校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设计

首先, 在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内, 按一般纳税人标准, 量身定做一套高校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信息管理和沟通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复核制度、涉税档案管理制度、税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等。

其次, 要尊重学校管理习惯, 考虑成本效率, 以最小的变动实现升级管理。改良后的科研业务管理流程, 将以经济业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完结为周期, 通过“合同卡片”的建立、传递, 将合同管理、收入管理、发票管理、税费管理、责任管理流程串并, 做到“本 (合同) 、单、票、账、款”统一。各责任人和相关管理要求如表1。

三、高校涉税业务核算方案设计

高校可在高校财会制度框架内, 根据自身情况, 借鉴企业增值税核算模式, 设计既满足涉税信息需求, 又具有高校特点的核算指南或单独的涉税业务核算办法, 明确涉税业务的科目设置、核算规则等。

(一) 科目设置及其核算规则

总体原则:考虑高校项目管理的需要和行为习惯, 以及相关统计口径的合一, 增值税涉税的收支依然作为完整的项目内容反映, 不进行逐笔的价税分离。将企业中明细核算“增值税”, 改成明细核算“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即原应缴增值税中所涉及的内容, 均同步添加附加税费, 其核算规则与企业核算相似, 只是需要在月末通过相关明细科目发生额进行计算, 取得准确销售额、免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数据, 通过编制平行结转会计分录, 实现按税种核算缴纳相关税费。

(二) 收入核算

按价税合计数在合同约定时间确认“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同时将其中的税金部分计入相关支出。增设“增值税税金收入备抵”明细科目, 在月末, 根据涉税收入的合计数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 冲抵调整“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保证涉税业务的收入总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三) 税费支出核算

为准确核算项目成本中税金的变化, 在其他科研事业支出下, 设“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免税抵减”、“增值税进项及附加抵减”。为保证不虚增支出总额, 需设置“增值税税金支出备抵”明细科目, 月末冲减支出总额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及附加”核算按照确认收入的综合比例计算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费附加。高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综合比例约为价税合计额的6.34%。如出现合同中止、退货等现象, 红字冲减该账户。

“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免税抵减”, 用红字登记因符合“减、免、退”等优惠政策而转出的销项税金及附加。月末, 可通过该明细账户的发生数, 倒算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进项及附加抵减”, 用红字登记以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上的税金数额乘上相关比例计算出的增值税税金及其附加, 用蓝字登记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税金及附加转出。

(四) 应缴增值税核算

在“应缴税费”中设“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明细科目, 在其借贷方各设置多栏式账户反映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抵扣、缴纳、退免等情况。借方专栏包括“进项及附加”、“减免及附加”“转分税种”等, 其中, “转分税种”, 记录该账户平行结转到各分税种明细账户情况。贷方专栏包括“销项及附加”、“进项附加转出”“差异调整”等, 其中“差异调整”栏目, 是调整根据该账户中“销项及附加”、“减免及附加”合计数计算出的增值税销项税与按照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差异, 作为应缴税费账户差异对应计入管理费用。月末, 根据“应缴增值税及附加”账户数据, 平行结转到“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账户。

(五) 应收款核算

为提高收款率, 减少财务风险, 在“其他应收款”下, 设“科研事业合作单位”和“科研负责人”明细科目。前者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结算清单, 核算确认收入时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应收款项。后者核算已经办理开票尚未到款的应收款项。当应收款从“合作单位”转移到“项目负责人”时, 也意味着结算已经进行, 发票已经开具, 收款责任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自然人身上。

四、高校涉税业务

(一) 单个合同业务核算与管理

A高校于2014年5月5日与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项目负责人张某, 合同编号为XX, 合同价款100万元, 合作期限为两年, 约定合同签订日半月日内付款30%, 每隔六个月, 付款25%, 余款在合同成果验收后支付, 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会计相关核算如下:

5月, 科研处提交《2014年5月结算合同清单》, 显示该合同应结算首付款

6月, 科研处提交《2014年6月免税项目认定清单》, 显示该项目已经办理免税认定。

(二) 月末税费计算和相关分录

5月末, “应缴增值税及附加”贷方余额405520元, 其中“销项及附加”、“进项及附加转出”的贷方发生数分别为672040元和8480元, “免税及附加”、“进项及附加”的借方发生数分别为38040元和236960元, 本月“其他科研事业收入”贷方发生数10600000元。

计算相关数据 (可采用固定的计算表) :

本月销售额=1060000/1.06=1000000

本月免税销售额=38040/0.0634/1.06=566037.74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进项= (236960-8480) /1.12=204000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566037.74-204000=362037.74元

本月收入支出总额中应抵减的销项税=566037.74元

增值税销项及附加差异调整=672040-38040-566037.74×0.06×1.12=37.74元

相关分录:

五、有关设计方案的几点说明

(1)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根据应缴税费明细账、增值税计算表、进项税额抵扣清册、发票使用统计表等基础资料填报, 销售额应等于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之和。发票统计表中, 包含免税项目开票明细, 应及时转交科研管理部门, 进行免税额度冲销。,

(2) 目前高校普遍使用的专用软件, 还没有考虑到高校一般纳税人业务, 无法生成通用规范的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 需要时可按月导出“增值税及附加”的明细账簿数据, 通过Excel的公式处理, 获得辅助增值税明细账。

(3) 高校有大量享受税收减免的横向科研合同, 由于高校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科目反映免税收入情况, 历来将国家税收减免视为教师的项目关联利益, 所以, 本方案遵从规定和习惯, 没有设置收入明细账户归集免税税额, 而是直接冲减相关项目支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时, 务必要将免税收入单独列示。同时, 应尽可能将免税业务管理的关口提前, 减少项目报销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业务以及相关资产价值的调整。

(4) 本方案的设计, 是在税法遵从与财会制度遵从发生冲突时不得已的设计, 短期应对大于长远考虑, 改良补救痕迹明显。本方案设计, 是在现有高校财会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填空式设计, 难免粗糙。比如, 依然不能解决单一项目中收入和费用的精确配比问题, 远离教学和科研一线的会计人员依然没有能力去区分教学资源中有多少时间和份额用于了盈利。

(5) 本方案设计, 是基层会计人员对顶层制度的思考与磨合, 制度的设计者, 应正视高校内早已普遍的经营现实, 及早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教育行政管理者, 也应调整心态, 视行政管理为科学, 集合和利用优势资源, 为教师们提供更专业更具活力的服务, 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 发挥高校更大的社会作用。

参考文献

[1]吴迎春、王杰敏:《高校内部税务管理工作探析》, 《价值工程》2011年第11期。

3.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篇三

国税局XX区分局:

我公司注册地址XX区XX路XX号XXXXXXXX室,税务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财务纳税负责人:XXX,主要经营范围:XXXXXXXXXX。我公司已经建立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俱备优质的目标客户和较强的产品销售拓展市场能力,年预计销售额XXXX多万元。我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我公司配备专职会计,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帐簿,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销项及应纳税额,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金。我公司认真学习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管理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健全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配有专用保险柜,有专人领用、保管、开具发票。鉴于以上事实,我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壮大企业,切实完整履行纳税人义务,为国家税收多做贡献,特向贵单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盼予批准为感!

此致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4.申请一般纳税人流程 篇四

2007年07月31日

办理机关:区(县)国家税务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能够按规定提供准确资料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以下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为主的)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或为主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3.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4.新开业的纳税人年预计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应附报的有关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基本帐户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与总机构不在同一管辖局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明;

(七)财务报表(新办企业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八)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九)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十)购销合同;

(十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格认定的批复程序及时限

(一)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包括新办企业,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并附送相关资料。申请应着重说明申请理由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申请,审核提交的资料和证件是否齐全,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务所。

(三)实地审查。税务所收到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后,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真实性、生产经营场所、设备配置、人员结构和数量、资金构成、会计核算以及是否具备保管增值税发票的条件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查,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由审查人员和税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县)局税政科。

(四)实地复查。区(县)局税政科接到税务所的认定资料后,由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位人员进行实地复查,按权限审核签字后报科长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局长审核批准。

(五)作出认定。

不同意认定申请的,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连同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文书受理窗口,并退回纳税人;

同意认定申请的,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5.申请一般纳税人范文 篇五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基本帐户卡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会计身份证原件,会计证原件加复印件〈我们提供〉

8.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法人1寸相片两张,办税员照片二张

10.财务负责人1寸相片两张,(我们提供〉

11.公司章程复印件

12.验资报告复印件

13.正规的购货和销货合同三份〈我公司代做的话,客户提供贵公司2-3个客户的地址、电话、联系人、产品名称、单价〉我们提供〈加收1000元〉

14.财务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我们提供〉

15.增值税应税金明细说明〈我们提供〉

16.销售预测报告〈我们提供〉

17.(关于发票保管场所条件)责任保证书〈我们提供〉

1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9.加盖公章的A4纸若干张〈备用〉

20.近期财务报表〈加报表封面〉

21.进出口经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1.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三)、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

发布时间 :2010-9-30 9:48:19

1.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审批机关为主管国税区、分局(含蛇口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和审批的范围包括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暂停、取消等事项。

2.税务机关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资料齐全、《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将其中一份《申请书》和其他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首先由经办科经办人初审、经办科科长复审,最终由主管局长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按以下顺序审核:先案头审核,再约谈,最后实地核查。按顺序审核时,如确定不符合规定,不同意申请的,则不再进行下一顺序的审核。

5.案头审核的内容为审核申请资料是否具全和符合要求,并通过税务内部信息,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是否一致。

6.约谈主要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人员谈话,了解印证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7.实地审核重点是,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核算和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10-9-30 9:48:19

1.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审核,如其《申请书》申请内容属实,并符合本办法 “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则予以认定。并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新办商贸零售企业、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其他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款以外的其他新办企业,则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的,并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货 物购销渠道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时间为认定之月起12月。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除上两款以外的其他企业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如其《申请书》申请重要内容失实,但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则予以认定,并同时按本办法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情况则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具体原因。

2.按本办法审批后,受理岗位根据审批结果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附件三)。对于批准认定的,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 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6.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篇六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 在县 (市、区) 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以下称认定机关) 。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 (工作日, 下同)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见附件1, 以下简称申请表) ,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三)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见附件2) , 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 当场受理, 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 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 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业主) 、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 (签章) 确认。

实地查验时, 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附件3)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 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 (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税明电[1993]6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8]1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6号) 同时废止。

7.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篇七

××县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我单位×××××××××,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xx年05月24日成立,主要为中×××××公司的石灰石矿山开采作业提供劳务服务,办公地址在×××××。

我单位现有职工××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名,配备有防盗门、保险柜、防盗窗等安全防范设备;能正确设置会计账簿,准确核算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交纳的税金,准确核算主营收入;所有发票存入单位保险柜,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建立了发票领用管理制度;预计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

为使我单位的财务和生产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向贵局申请将我单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单位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所有应交税金。

特此申请,盼予批准!

××××××××××××××××××××××××

8.一般纳税人申请书 篇八

铜鼓县国税局: 我公司为铜鼓县虬岭物流服务中心,是个人独资公司,是自然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刘丽琴。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0月29日;公司经营地址:铜鼓县排埠集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车辆租赁等。公司管理经营规范,已配备了合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办税人员,建立了符合国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有能力准确地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由于公司发展前景良好,目前主要做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需要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敬请贵局批准为盼!

敬礼!

投资人:

9.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篇九

首先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 要求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保证增值税的计算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本企业增加的价值征税。其次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税, 要求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直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课税, 因此具有税收上的连续性。最后是税负公平, 统一商品的税负不会因流转环节、其流转金额的变化而产生差异。

二、增值税征收和会计处理的原则

基于上述的主要特点, 为了增强商品的竞争力, 实行出口退税;对进口商品按照本国的增值税率全额增税, 使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负担相同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 要避免抵扣链条的断裂, 因此在核算过程中, 必须保证抵扣的连续性, 因此对采购农产品等免税商品允许按照收购凭证直接进行进项扣除、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的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能够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在未来能够产生销项税额, 因此产生了不准予抵扣的情况。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

(一) 若企业只有内销, 没有出口, 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 若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 且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用免、抵、退的方式, 则: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由于出口商品的销项税额免税, 所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只体现内销货物的销项。当期进项税额是包括出口和内销商品在内的总的进项税额, 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难以准确界定和划分的。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额, 同时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也可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 只不过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额是采用退税率来退还企业的, 由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 导致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不能全部被退还, 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即“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另一方面, 如果存在免税进口料件, 由于免税进口料件不存在进项税, 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还的进项税差额转出的问题, 因此, 在有免税购进材料的情况下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必须在一般贸易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再计算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即无征不退。同时, 也体现在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三) 免抵退税额并非指企业实际可以退税的额度, 其经济内涵的实质是规定出口退税的最高限额。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一次性进料而分次使用, 进项税额必然较大, 其中部分是库存材料的进项税额, 不属于退税范畴, 而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必须通过规定一个退税的最高限额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限额 (免抵退税税额) ”的大小, 退绝对值较小的那一个。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退较小的“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退较小的“当期免抵退税额”, 意味着全额退税, 剩余的金额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税额。

(四) “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具体包括: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其中,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当期应纳税额为负,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增值税优惠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税收返还属于国家通过货币性资产对企业进行的政府补助行为, 因此按照该原则进行核算, 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形式, 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 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 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一) 直接免税的会计处理

免征是指免去产品在生产、流通中某一环节的税负, 对以前各环节已征的税款不予以考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此销售免税货物时, 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计提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是采购时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不单独记录借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另外一种是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二) 直接减征的会计处理

直接减征是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我国多采用降低税率或简易办法征收。因此在会计处理上, 如果采用低税率时则按照实际征收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如果采用简易办法征收, 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

(三) 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三种税收返还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 由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税款进行返还。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 销售货物和上交税金时按照正常业务处理, 收到税金返还时,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时抵扣项目, 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 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 因此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不确认补助收入 (营业外收入) 。

(四) 出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 “免”的会计处理。因为该方法适用于出口之前没交过税, 或未抵扣过税款的货物, 不存在前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在出口销售时只确认相关的会计收入, 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

(2) “免、退”的会计处理。外贸企业在购进出口的货物, 按照财政部 (93) 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 借记“应收账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款) ”科目。

(3) “免、抵、退”税的相关会计处理。退税处理时, 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增值税) ” (当期应退税额)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差额, 倒挤) ,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中,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版。

10.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篇十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有限公司,公司于

年月日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

我公司预计年销售额超过万元,具备一般纳税人最低年销售额180万元的标准,根据公司需要申请理一般纳税人。

三、本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年销售额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年销售额预计180万元以

上。

(2)会计账薄设置齐全,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账、银行账、库存商品账、应交税金明细账等。

(3)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4)会计人员设置完备由会计师任会计,助理会计师任出纳。

(5)有规定的防盗门、铁窗、保险柜、电脑等硬件设备,专用发

票专人管理,有专用保险柜存款。

(6)公司有能力和实力履行一般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会计与出纳

都经过专门的会计电算化培训,都持证上纲,对防伪税控及

金穗所有软件应用自如,并能运用微机进行三表两账。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和能力

(1)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和行为,保证按规定及时交纳税款。

(2)能达到一般纳税人最低年销售180万元、税负达1%的标准,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健全的销售网络,能及时收回货款,保证资金正常循环。

(3)会计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并能准确提供进、销项发票,按时积极交纳增值税。

(4)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以上申请,请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申请人:

11.一般纳税人申请书 篇十一

000县国税局

我公司于2009年6月00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000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同年6月30日在贵局办理税登记;税务登记号

为:41032800000000,在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洛宁支行开户;账号为4100***09。我单位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主营:矿产品购销。经营地址:00000,法人:0000000。

为了加快本地的经济发展,开拓市场。公司以产品质量求发展,服务水平求生存;经公司的全体员工共同的努力,预计本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管理水平上公司有专业会计二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按《企业会计制度》并建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能够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按税务局的要求能够准确及时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资料。

见以上情况,请贵局审查批准我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

12.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篇十二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利技术的账务处理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税收缴款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还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可见, “营改增”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利技术,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其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同时, 其转让专利技术应按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 “营改增”后, 专利技术等研发和技术服务完全纳入了增值税征税范围。

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利技术的账务处理。

(1) 自创取得专利技术。自创专利技术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 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后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 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归集后, 如开发成功, 则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如开发失败, 则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具体而言: (1) 研究阶段。发生研发支出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 开发阶段。发生研发支出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研发成功, 取得专利权时: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失败, 转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 从外单位取得专利技术。外单位又可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专利技术来源不同, 会计处理亦不同。 (1) 专利技术来自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分录如下: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实收资本等。 (2) 专利技术来自“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财税[2013]37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 为实现试点纳税人原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增值税。因此目前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处取得专利技术时, 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 实收资本等。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利技术摊销。

摊销的专利技术的进项税额抵扣与否、摊入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摊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职工计提福利、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下同) , 其会计处理均不同。 (1) 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无形资产, 摊入增值税应税项目:借:管理费用等;贷:累计摊销——××专利项目。 (2) 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无形资产, 摊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贷:累计摊销——××专利项目;同时按摊销额和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3) 进项税额未抵扣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借:管理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贷:累计摊销——××专利项目。

3. 专利技术出租。

专利技术出租即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专利技术摊销额及出租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确认为其他业务成本。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费用:借:其他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专利项目等。

4. 专利技术转让。

为了更清晰地核算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业务, 宜增设类似“固定资产清理”的科目——“无形资产清理”科目, 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无形资产价值等。借方登记无形资产转入清理的价值、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方登记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价款。清理完毕后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专利技术转入清理:借:无形资产清理, 累计摊销——××专利项目,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无形资产。取得清理收入 (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贷:无形资产清理,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3) 计提相关税费:借:无形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4) 结转清理净收益:借:无形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或者结转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无形资产清理。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专利技术的账务处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已述及, 《试点实施办法》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已将技术转让服务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另外,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其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 试点期间不存在增值税的核算内容。试点纳税人专利技术的取得、转让与摊销等核算除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外, 其他与“营改增”前的会计核算无异, 不再赘述。

摘要:本文分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试点纳税人, 探讨“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利技术取得、摊销、出租及转让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专利技术

参考文献

13.一般纳税人申请书 篇十三

兹××××××公司经××××××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3月23日正式成立。本公司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大道×××2号。现有人员×××人。

本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人员齐备。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期间为本月一日至三十一日。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存货采用进价核算。设置的账薄有总账、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等。增值税方面我们能够做到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能够提供贵局要求的其他税务资料。本公司财务安全设施完备。配有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昼夜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公司配有专职发票保管员,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安全。根据预测,本公司年销售收入应在80万以上。

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公司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并有能力履行一般纳税人的义务,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希能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公司(公章)

14.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篇十四

XXX市国家税务局:

XXX有限公司经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XX年X月X日正式成立。本公司法人代表:XX,注册资金:人民币X万元,开户银行:XXXX,开户账号:XX。经营范围:XX、XX、XX、XX。公司地址:X。公司现有员工XX人,配有专职会计X名,本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存货采用进价核算,设置的帐薄有总帐、日记帐、明细帐等。增值税方面我们能够做到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能够提供贵局要求的其他税务材料。公司配有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发票开具及抵扣认证。根据预测,本公司年销售收入应在XX万以上。为了我公司能正常开展经营工作,特向贵局申请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如果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金。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恳请批准。

此致

申请单位:XXXXXX

15.申请一般纳税人申请 篇十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 本条第 (一) 项至第 (四) 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当一般纳税人购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免税农产品 (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并抵扣进项税额之后, 发生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时, 应该将原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当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 (一) 项至第 (四) 项规定的情况时, 与该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原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这两种情况下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比较特殊,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出现, 笔者结合实例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一些设想。

二、举例说明

例:东方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该公司2010年1月从当地农民手中购入甲规格的小麦一批作为原材料, 当月验收入库, 并于当月凭向农民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该批小麦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并于次月投入生产。2010年3月25日上述小麦库存剩余的部分因保管不善造成霉烂变质, 这些霉烂变质的小麦的账面成本 (即“原材料——甲规格的小麦”明细账户余额) 为9600元, 其中包含运费465元。霉烂变质的小麦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方法一:公式法

1.免税农产品本身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免税农产品的账面成本÷ (1-免税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 ]×免税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 (9600-465) ÷ (1-13%) ]×13%=1365 (元) 。

2.与免税农产品有关的运输费用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免税农产品的账面成本包含的运输费用的金额÷ (1-运输费用适用的扣除率) ]×运输费用适用的扣除率=[465÷ (1-7%) ]×7%=35 (元) 。

霉烂变质的小麦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365+35=1400 (元) 。

方法二:会计分录与数学方程结合法

这种方法需要追溯做出霉烂变质的小麦原来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再利用数学方程式求解会计分录中各个会计科目的数据。

1.发生霉烂变质的小麦原来购进时实际支付给农民的价款 (不含支付给运输单位的准予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 为x元, 则相关的会计分录及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如下:

解得x=10500。所以, 这些霉烂变质的小麦原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500×13%=1365 (元) 。将x=10500代入上面的会计分录, 可以得出各个会计科目的数据。

当购入的这部分小麦霉烂变质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相对应的“原材料——甲规格的小麦”账户的账面金额应该转销, 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二者的合计数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会计分录 (1) 为:

2.同理, 设题中发生霉烂变质的小麦原来购进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准予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为y元, 则相关的会计分录及有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如下:

解得y=500。所以, 与这些霉烂变质的小麦有关的运费金额原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7%=35 (元) 。

当购进的这部分小麦霉烂变质, 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会计分录 (2) 为:

由会计分录 (1) 和 (2) 可得, 霉烂变质的小麦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365+35=1400 (元) 。

如果把会计分录 (1) 和 (2) 合并, 就可以得出对这些霉烂变质的小麦转出进项税额的完整数据。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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