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卖行合同 文档(共6篇)(共6篇)
1.寄卖行合同 文档 篇一
典当行与寄卖行的区别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16 简单说:
区分寄卖与典当并不难,例如黄金、汽车、房产、有价证券业务就只能到典当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卖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卖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盈利方式也不同,寄卖行通过商品寄卖后收取手续费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经营对象不同,寄卖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寄卖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门槛高,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具体说:
一、典当暨典当公司
1、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称之为典当。
2、典当公司(或典当行)必须申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指证券、股票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二、寄卖行暨调剂商行
寄卖(或调剂商行)是一种以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按照寄卖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三、典当公司与寄卖行(调剂商行)的区别
1、企业性质和业务性质不同。两者虽同为商贸行为,但寄卖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
寄卖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寄卖行通过商品寄卖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
3、经营对象不同。寄卖行经营的对象为旧货小商品,经营过程表现为小商品的运动;典当行经营的对象为货币,经营过程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
4、商品销售性质和方式不同。寄卖行对销售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它是受客户委托行使代销权力,其商品所有权属于客户,且售出方式单一,只局限柜台;典当行绝当商品销售目的是清偿典当借款的债权债务,商品所有权因客户绝当已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典当行,且出售方式不仅可在柜台销售,还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
5、企业规模和设立程序不同。寄卖行注册资金一般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规模较小,不需要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为300万元,多的达上千万元,作为国家控制的特许行业,设有专门的主管部门,成立前需经主管部门和公安特业部门的层层审批,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寄卖行(或调剂商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卖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卖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31条第4款
“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卖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 司,具有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地市级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不允许挂有“典当”字样进行经营。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机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五、呼吁对地方寄卖行暨调剂商行加强整治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部门放贷审批困难,典当公司中报审批手续严格,寄卖行申办手续容易,无责任主管部门,社会上部分带黑势力的闲散人员钻政策窗子,借着办理寄卖、调剂商行的幌子,近年来长期经营黄金、铂金、机动车、房地产、欠条、有价证券、放******,是一种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经营,是我国现时颁发的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此,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 展,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务局等职有关部门依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照经营查处取 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整治!
寄卖行成了“典当行” 同一物品两店差价大
核心提示:近年来,长沙市的寄卖行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城区范围内的寄卖行已超过100家,全市则超过了200家。很多寄卖行在店招和户外宣传上,均以“當(当)”或“典当”字样为主打。近年来,长沙市的寄卖行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城区范围内的寄卖行已超过100家,全市则超过了200家。很多寄卖行在店招和户外宣传上,均以“當(当)”或“典当”字样为主打。
玉兰路上这家寄卖行,招牌中间有一个大大的“當”字,除了寄卖物品外,还违规提供典当等服务。
“你这台手机可以当1200元。”昨日,在长沙市玉兰路上一家寄卖行,店老板对前来寄卖手机的市民王先生说。本是来寄卖手机的,怎么成了典当手机了呢?王先生感到很纳闷。经过店老板一番解释,他才知道这家寄卖行除了寄卖物品外,还提供典当服务,甚至还可以提供“抵押贷款”、“金银首饰回收”等多种服务。
近年来,长沙市的寄卖行数量激增,据不完全统计,城区范围内的寄卖行已超过100家,全市则超过了200家。很多寄卖行在店招和户外宣传上,均以“當(当)”或“典当”字样为主打。长沙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典”字属于典当企业的“专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否则均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经营;目前市面上挂“当”、“典”字的寄卖行,多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
乱相
寄卖行成了“典当行” 同一物品两店差价大
近日,记者走访了多家寄卖行看到,一些寄卖行以“典当”为大字招牌,经营范围却涵盖“金银首饰、汽车、房产融资贷款”等内容。在玉兰路上的桥辉寄卖店,店老板说金饰分为“死当”和“活当”,死当价格为240元/克,等同于收购;活当的价格220元/克,月息为7%。在汽车西站的重明路上,一家门面挂了个“當”字的店老板表示,金饰典当的月息为6%。记者了解到,这些小型寄卖行金饰典当的月息均在6%~7%之间,年化利率高达72%~84%。这是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民间贷款利率上限的数倍。
记者走访多家寄卖行后发现,大多数寄卖行不仅收取的利息不同,在收购商品时给出的价格也相差较大。在丰锦寄卖店,一台苹果5S手机活当只值1000元。而同样一台手机,在同一条路上数十米外的桥辉寄卖店,活当价格为1500元,价格相差50%。在杰文寄卖行,电动车的寄卖利息为每天15元,7天一算;在志华寄卖行,电动车的寄卖利息为20元一天,10天一算。
“你有几部手机都可以拿来。”昨日,在一家寄卖行,店老板对记者有5部手机要卖表现出浓厚兴趣。当记者问其是否需要提供手机发票时,老板称没必要,只要拿来看看就可谈价钱。
除了收购、收寄环节乱,寄卖行的出售环节也很乱。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名消费者在长沙一寄卖行花1.4万元购得的克拉钻,经鉴定竟是假货。
原因
寄卖行登记注册简单 典当行门槛高难注册 “长沙市的寄卖行‘跨界经营’、‘违规经营’的现象经常出现,已有不少受害者前来寻找法律援助和咨询。”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表示。“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没有经营资格的寄卖行经营典当业务或抵押担保业务,给典当、担保行业构成不小冲击。
“寄卖行与典当行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寄卖行只需拿个体工商执照,几乎是零门槛,而典当行注册资金就至少要5000万元。”长沙市通程典当河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蒋灿告诉记者,最关键的是,典当行有行政许可门槛,需商务部、公安部审批,还需接受日常检查和严格年审,而寄卖行只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寄卖行只是小额物品的寄存销售,扮演的只是一个代卖物品的角色;而典当行则是以商业服务为手段,以财物质押或抵押为前提进行限期有偿借贷的特殊企业。几年前,典当企业归属金融部门监管。
据统计,全市共有经认证许可的典当企业76家,分支机构12家,典当行业注册资本达15亿元左右,典当总额达40亿元,从业人员近800人。目前,长沙的典当行业处于一种稳健式发展状态,但寄卖行的违规经营却给典当行业抹了黑。寄卖行不仅超范围经营典当,还涉嫌经营黄金、机动车和房地产,这些业务多涉嫌违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就明确规定:“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刘刚表示,典当行是由商务部、公安部批准成立的特种行业,属于商务部门主管,公安机关监管。管理职能及范围主要依据为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以及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颁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不仅注册资本要求高,且须具备熟练典当行业经营管理及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严格的前置审批,并且接受日常检查和严格的年审。而我国还未曾有关于寄卖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台,对寄卖行的约束处于相对真空状态,造成较大的消费风险和行业风险。
尴尬
对于非法经营典当行为 目前尚无有效监管手段 长沙市商务局业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典当行业属于前置审批,属于特种行业,在股东、资金、场地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必须执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才允许从事典当业务。“当”、“典”字也属于典当企业的专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否则均属于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经营。目前长沙市面上大部分挂“当”、“典”字的寄卖行,均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并未授予商务部门以刚性和广泛的执法权、案件侦办权。特别是对非法经营典当业务如何监管还属空白。”刘刚表示,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提到了“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但此类处罚是由工商部门决定的。也就是说,要取缔一个违规寄卖行,需要商务、公安部门进行取证、查办、定性等,然后将案件移交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取缔。而寄卖行从事非法典当的单笔交易金额往往很小,或不足以受到“取缔”这样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提醒
消费者应区分典当和寄卖 办典当要去正规典当公司
2.寄卖合同书 篇二
乙方(寄卖者):_______________ (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为共同顺利完成本次寄卖交易工作,经双方及保证人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代表乙方出售乙方的_________,该寄卖物的具体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该寄卖物的保值价格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该物品售出后由甲方按该价格付给乙方,乙方收妥货款后,按每月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佣金作为费用。甲方寄卖期间为_______,即从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或以实际收到寄卖物之日起算。
三、乙方应对寄卖物的所有权、抵押情况、质量事宜加以保证,若在寄卖期间因上述原因无法完成寄卖活动,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四、乙方应向甲方出示(或交付)寄卖物的所有权证明、出租合同、保险凭证、抵押凭证等有效证件。
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乙方对寄卖物的所有权、质量等问题加以隐瞒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在寄卖物销售过程中,故意对寄卖物造成损坏的。
3、乙方不得在交易活动期间内,不得随意收取物品,只能在活动结束后的时间收取。
六、寄卖物在寄卖期间未能及时售出的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寄卖物在协议期内末售出,乙方仍要求寄卖,乙方继续按月支付甲方佣金。
七、乙方在寄卖物销售过程中,由于急需要现金,提前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 元
八、在上述第七条中,乙方已经向甲方的借款。实际借款日借款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如乙方的寄卖物没有卖出,也未还清甲方借款,也未支付佣金。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寄卖物进行处理,或可以直接抵于甲方债务来清偿全部金额。
九、乙方应按期支付佣金。保证人愿作为乙方对向甲方按此合同载明的全部借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
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项下的借款本金、佣金、违约金以及甲方因追索此债务所产生的必然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
2、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即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也可要求乙方和保证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
3、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最后还款期限后的一年内。在有效的保证期限内,保证人在接到甲方书面追偿通知后十日内清偿上述债务。
十一、合同解除、变更和中止:
1、乙方、保证人提供的资产权属关系是虚假的,属于诈骗借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关系,要求乙方、保证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2、乙方、保证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资产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出现其它丧失还款能力或保证能力的情形时,甲方有权中止提供借款,或要求提供新的保证或抵押;也有权解除借款关系,或要求乙方、保证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3、乙方、保证人擅自全部或部份改变借款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借款关系,提前收回借款。
4、乙方、保证人拒绝甲方对其行使财产监督权时,甲方有权中止提供借款,也有权解除借款关系,要求乙方、保证人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十二、借款到期,由乙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借款及佣金。乙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甲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日____%的标准计算。保证人未在接到甲方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足额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甲方当时通知的乙方债务总额5%的承担违约金。
十三、当乙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乙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优先偿还所欠甲方的借款本息。
十四、甲、乙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保证人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3.寄卖行合同 文档 篇三
1.学习用比喻描写声音变化的写法,培养学生联想和想象能力。2.掌握作者用比喻的手法描写声音的高超技法。3 .感受“声中之情”
教学重难点:掌握作者用比喻的手法描写声音的高超技法 教学方法:朗读、学生分析:
1、学习特点:学习对象为高一学生,对学习资源利用和知识信息的获取、加工、处理与综合能力较低,但富有朝气且对本课学习有浓厚兴趣。
2、学习习惯:知识面仍较为狭隘,对琵琶的了解不多,缺乏独立发现和自主学习能力且想象和联想能力不强。
学法指导: 采用诵读感悟式教学。本诗是唐诗中的经典,文辞优美,感情浓厚,尤其是对琵琶声的音乐表现手法非常丰富,应引导学生多多诵读,品味语言的艺术魅力,感悟意境,特别是集中描写音乐的第二部分更要细心玩味。诵读法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既加强了学生对诗歌情感的理解,又培养了学生的语感,一箭双雕。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学生聆听琵琶曲《琵琶语》,感受琵琶的抑扬顿挫。
雨果说:“开启人类智慧宝库的钥匙有三把,一把是数学,一把是文学,一把是音乐。”当人们在某个具体的情境中听到某种音乐时,就会与这种音乐产生强烈的共鸣,这就是音乐的作用。
二、分析鉴赏琵琶女的演奏。
1、第二次演奏:江上聆听琵琶曲(全班齐读第2自然段)
寻声暗问弹者谁?琵琶声停欲语迟。移船相近邀相见,添酒回灯重开宴。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转轴拨弦三两声,未成曲调先有情。弦弦掩抑声声思,似诉平生不得志。低眉信手续续弹,说尽心中无限事。轻拢慢捻抹复挑,初为霓裳后六幺。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间关莺语花底滑,幽咽泉流冰下难。冰泉冷涩弦凝绝,凝绝不通声暂歇。别有幽愁暗恨生,此时无声胜有声。银瓶乍破水浆迸,铁骑突出刀枪鸣。曲终收拨当心画,四弦一声如裂帛。东船西舫悄无言,唯见江心秋月白。(1)个别学生读前六句,分析琵琶女的出场。(ppt展示)
(2)学生齐读,体会琵琶女演奏音乐的过程和感情的变化。(ppt展示)(3)个别学生朗读本段的音乐描写,讨论本段音乐描写的艺术特色。
找出描写音乐的八个比喻句,并思考这八个比喻句分别描摹了音乐的哪些特征?(ppt展示)(4)比喻句分别描摹了音乐的哪些特征。(ppt展示)
(5)音乐的旋律变化与琵琶女的身世之苦相结合。(ppt展示)
小结:这节诗歌中,诗人大量运用了比喻、通感等艺术手法将音乐艺术成功地转换成语言艺术,使诗与音乐达到和谐灵动的境界。
三、拓展训练
(一)迁移训练:欣赏李娜音乐《青藏高原》,然后用一段生动形象的文字描绘其音乐的特点或你听歌时的感受,让我们和古人计量一下,看看同学们的生花妙笔能不能打动在场的所有人。
或者从《明湖居听书》中找出句子体会。
(二)《明湖居听书》节选
刘鹗
王小玉便启朱唇,发皓齿,唱了几句书儿。声音初不甚大,只觉入耳有说不出来的妙境:五脏六腑里,像熨斗熨过,无一处不伏贴;三万六千个毛孔,像吃了人参果,无一个毛孔不畅快。唱了十数句之后,渐渐的越唱越高,忽然拔了一个尖儿,像一线钢丝抛入天际,不禁暗暗叫绝。那知他于那极高的地方,尚能回环转折。几啭之后,又高一层,接连有三四叠,节节高起。恍如由傲来峰西面攀登泰山的景象:初看傲来峰削壁干仞,以为上与大通;及至翻到做来峰顶,才见扇子崖更在做来峰上;及至翻到扇子崖,又见南天门更在扇子崖上:愈翻愈险,愈险愈奇。那王小玉唱到极高的三四叠后,陡然一落,又极力骋其千回百析的精神,如一条飞蛇在黄山三十六峰半中腰里盘旋穿插。顷刻之间,周匝数遍。从此以后,愈唱愈低,愈低愈细,那声音渐渐的就听不见了。满园子的人都屏气凝神,不敢少动。约有两三分钟之久,仿佛有一点声音从地底下发出。这一出之后,忽又扬起,像放那东洋烟火,一个弹子上天,随化作千百道五色火光,纵横散乱。这一声飞起,即有无限声音俱来并发。那弹弦子的亦全用轮指,忽大忽小,同他那声音相和相合,有如花坞春晓,好鸟乱鸣。耳朵忙不过来,不晓得听那一声的为是。正在撩乱之际,忽听霍然一声,人弦俱寂。这时台下叫好之声,轰然雷动。
1.选段是对王小玉说书情景的描写,试概述王小玉演唱过程中各个阶段展现的说书技艺。“声音初不 甚大……无一个毛孔不畅快。”——通过听者感觉,描写了声音的甜润,使人畅快。“越唱越高……愈险愈奇。”——通过听者视觉,描写了声音的高亢、挺拔。“陡然一落……周匝数遍。”——通过听者视觉,描写了声音的曲折、轻快。
“愈唱愈低,愈低愈细,那声音渐渐的就听不见了。”——直接描写声音由低细到消失。“仿佛有一点声音从地底下发出……纵横散乱。”——通过听者视觉,描写了声音的飞扬和美妙
“这一声飞起……不晓得听那一声的为是。”——通过听者听觉,用熟识的声音表现未曾听过的声音,描写了声音的清脆、热闹。
“忽听霍然一声,人弦俱寂。”——直接描写声音的停止。
2.白居易的《琵琶行》中,在描写琵琶女高超的弹奏技艺时也运用了精彩的比喻。阅读下列诗句,比较《琵琶行》中的比喻与本段中的比喻的异同。
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语。嘈嘈切切错杂弹,大珠小珠落玉盘;间关莺语花底滑,幽咽泉流冰下难。冰泉冷涩弦凝绝,凝绝不通声暂歇。别有幽愁暗恨生,此时无声 胜有声。银瓶乍破水浆进,铁骑突出刀枪鸣。曲终收拨当心画,四弦一声如裂帛。
相同点:音乐发展的过程、正面描写与侧面描写相结合、比喻摹声等修辞手法
不同点:《 琵琶行》些音乐意在写人,《明湖居听书》写乐无弦外之音
四、指导背诵
五、作业
4.寄卖市场稽查规范工作方案 篇四
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取得实效。要严明工作纪律,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纵容等违法违纪行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整顿规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对寄卖业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坚决查处寄卖行业超范围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变相进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寄卖市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打造平安 服务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饶培康任组长,成立整顿规范寄卖市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吴自强、市政协副主席、金融办主任胡琳娟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政法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银监办、移动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工作。
三、整顿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无证、无照从事寄卖业务经营的寄卖行予以坚决取缔;以证照核查为重点。
(二)以广告标识规范为重点。坚决杜绝寄卖行悬挂(贴)典”当”押”标识假冒典当行进行虚假宣传;
(三)以经营范围核查为重点。对非法从事动产、有价证券、房屋和机动车质押放款、信贷、融资等金融活动的寄卖行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治;
(四)以规范引导为重点。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引导寄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职责分工
政法委(综治办)金融办:负责整顿规范寄卖市场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做好全市寄卖行的摸底排查工作,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强化对寄卖行业的准入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寄卖行。
负责查处寄卖行非法悬挂典当标识的行为,商务局:参与寄卖行的摸底排查工作。参与寄卖行超范围经营事实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负责对寄卖行进行调查摸底和违法犯罪事实的搜集排查,公安局:参与寄卖行的摸底排查工作。检查寄卖行物品来源登记,查处赃款、赃物;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行为。
银监办:负责做好寄卖行从事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事实的认定。
五、实施步骤
切实摸清经营情况及从业人员底数(工商局牵头,对全市寄卖行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商务局、公安局配合)
全面搜集和固定寄卖行违法犯罪经营线索和证据(公安局负责)
商务局、公安局配合)今日 上发布“关于开展整顿规范寄卖市场专项行动的通告”政法委、工商局牵头。
对全市寄卖行业主进行国家金融政策及法律法规培训,组织召开全市整顿规范寄卖市场会议。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政法委、金融办牵头,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配合)
增强社会公众辩别非法典当和非法信贷融资活动的意识(金融办、移动公司负责)通过移动短信群发系统向广大群众发送相关警示信息。
全市各寄卖行对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集资、放贷、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有无收售赃物等违法经营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寄卖物品登记制度。
4.是否非法悬挂典当标识。
商务局、公安局参加,工商局牵头。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全市寄卖行逐户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经营资质或证照不全的该查处的依法查处,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情节较轻的及时予以教育引导和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顶风实施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章立制阶段(3月21日—3月31日)
认真查找日常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各单位对专项行动及时进行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寄卖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整顿违法违规寄卖行为的长效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各类破坏金融秩序和影响社会治安管理问题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主抓此项工作。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发挥好本部门在整顿规范寄卖市场专项行动中的职能作用。按照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措施。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资源共享,强化部门配合,杜绝出现推诿扯皮、消极怠工现象,努力形成强大的整治工作合力。
5.建设施工合同文档(精选) 篇五
建设XX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XXX项目单位
监理人(全称): XX工程xx有限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县XX镇那秀村和XX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XX 3.建设规模: 4.合同工期: XX 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XXX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注册号: XXXXXXX。
五、期限
1.监理期限:
自 XXXX 年 X月X日始,至 XXXX 年 X月X 日,共 XX天。
六、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本工程监理费按包干价XX元整)计算。
七、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XXX 年 X 月 XX 日。2.订立地点:XX。
3.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2 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盖章)
住所: 住所:XXX路XX号XXXXX
XXXX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广西XX建设工程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XX县XX路支行 账号: 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电话: 电话:XXXXX—XXXXXXX 传真: 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240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240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基础及1层主体工程。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同上。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委托人与承建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人事变动。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监理规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委托人授权。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收到施工图纸后七个工作日递交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一份。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七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书面签收。3.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自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监理酬金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工程进度支付;若本合同监理期限延长时,按每月3000元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签订合同之日起。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6.合同法课件文档版. 篇六
第一节 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广义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财产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狭义买卖合同:仅指物的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合同。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仅指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2.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为独立的有名合同;(标的物为有体物)
3.债权、股权等财产权有偿合同无特别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规则。——174条、《买卖合同解释》45条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2.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注意:互易合同——175条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问题:如果双方的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是否为买卖合同?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例外:船舶所有权转让、房屋转让等,应采书面形式。
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1.出卖人
1)财产所有权人;2)财产经营权人; 3)担保物权人;4)行纪人;5)法院。2.买受人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必须是有体物;2.必须是可流通物;——132条第2款 3.可以是特定物或种类物;4.无须是已经存在的物;(期货买卖)
5.不能是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者由买受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的物;(承揽合同)6.争议问题: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观点1:无效说,依据132条第1款(违反强制性规定)观点2:效力未定说,依据51条 观点3:有效说
1)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不要求处分权;
2)出卖人交付行为是处分行为,应享有处分权,否则效力未定;
3)132条属义务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不影响合同效力;——《解释二》14条
4)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不会损害真正权利人利益;
5)如果出卖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处分权,或根本无意取得处分权,可依据欺诈处理; 6)法律承认买卖尚不存在的物,逻辑上也应承认买卖他人之物; 7)承认买卖他人之物,更符合生活实际。《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采有效说: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8司考题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 该答案是否合理? 五.买卖合同的条款 1.12条:示范性条款
2.131条:可以增加的条款
1)包装方式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C.仍不能确定的——156条后段:通用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D.包装方式有强制性标准的,依其规定;
E.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2)检验标准和方法 3)结算方式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3.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依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问题:价款是否为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六.买卖合同的形式
1.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无特殊要求的——第10条第1款: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2.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有特殊要求的——第10条第2款:依其规定 船舶、房屋、外贸等
3.特殊情形——《买卖合同解释》第1条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35条前段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移转占有(非一定取得所有权?)。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25~27条)
1)交付时间
A.约定交付期限的——138条:按约定期限交付;可在该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注意:仍可适用71条提前履行规则
B.未约定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139条:适用61条、62条第4项 C.简易交付的时间——140条: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问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141条
A.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问题:此情形下,能否适用62条第3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C.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解释》11条: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3)交付标的物的质量:有约定的,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 4)交付标的物的数量
A.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量交付标的物;
B.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162条: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接收多交部分的,按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保管费用、风险负担——《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出卖人负担
C.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72条:部分履行规则(可拒绝,但不损害利益是除外,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5)交付方式A.有约定的,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第5项。B.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C.交付的证明——《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
①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②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从物的交付:标的物有从物的,出卖人应交付从物,另有约定的除外。7)一物数卖场合下的交付
A.标的物为普通动产——《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总之,先接受标的物的得所有权)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疑问:③违反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不具对世性
B.标的物为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135条后段 1)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时间——133条 A.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23条:交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B.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24条:交付时转移,登记为对抗要件?
C.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物权法》第9条:登记
2)转移所有权义务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134条:所有权保留
3)标的物所涉知识产权的归属——137条: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不属于买受人 4)标的物孳息的归属——163条: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
甲欲将自己的2头黄牛卖给肉联厂乙,甲与乙约定:由乙将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斤2.2元的价格计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乙外,再由甲给付宰杀费7元。在宰杀过程中,乙的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乙以每克30元的价格将牛黄出卖,共得2100元。甲得知后,认为牛黄应归己所有,随向乙所要价款,被乙拒绝,遂诉至法院。
问:
1)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163条?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瑕疵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
A.瑕疵担保义务与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没有品质上和权利上的瑕疵。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①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②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③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B.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基础:默示的担保责任说、权利供与义务不履行说、瑕疵告知义务不履行说、维持有偿合同的交易安全说。
问题: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A.概念:是指出卖人对其交付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应承担的责任。①价值瑕疵,标的物灭失或减少价值的瑕疵。②效用瑕疵,标的物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
③品质担保瑕疵,标的物不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B.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①标的物必须具有瑕疵; 客观说、主观说 ——153、154条(约定或法定,62条)
②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时标的物瑕疵必须在已经存在; ③买受人必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注意1:合同约定减免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买卖合同解释》第32条: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注意2: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知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卖合同解释》第33条: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④买受人必须及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否则视为合格)——158条 C.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
①有约定责任形式的,依其约定; 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㈠构成根本违约的——148条: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㈡构成非根本违约的——111条: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A.概念:是指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民事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权利瑕疵的几种情形:
①标的物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②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存在权利负担; ③其他权利瑕疵。
B.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
①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 ②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
③必须买受人不知存在权利瑕疵。——151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C.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还有吗)
①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出卖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②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4.从给付义务——136条: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卖合同解释》第7条: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注意:135条与136条单证的区别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159条 1)价款数额的确定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第2项; C.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适用63条。2)支付价款的地点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160条后段: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支付价款的时间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161条后段: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4)支付价款的方式
A.有约定的,依约定;B.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62条第5项(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C.付款方式应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检验义务 1)检验的时间——157条
A.约定检验期的,应在检验期内检验; ①约定检验期过短,依照标的物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买卖合同解释》18条第1款: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②约定检验期或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买卖合同解释》18条第1款: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B.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买卖合同解释》15条: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
2)检验出瑕疵时的处理——158条
A.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怠于通知的,视为无瑕疵。
B.未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无瑕疵;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合理期间”的认定——《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1款
2年的性质——《买卖合同解释》17条第2款:最长合理期间、不变期间 C.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瑕疵的,买受人不受前列通知时间的限制。问题1:质量异议期间的性质? 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检验期、质量保证期;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瑕疵的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
①不是诉讼时效;
②是买受人履行瑕疵通知义务、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
③买受人在此期间内未履行瑕疵通知义务或主张权利的后果——《买卖合同解释》20条:买受人请求权受到限制;出卖人自愿承担责任有效
④买受人在此期间内履行瑕疵通知义务的,自通知时起算诉讼时效;
⑤买受人已付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不影响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效力,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19条
问题2:质量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3)出卖人依约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检验——《买卖合同解释》16条: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3.拒收时的保管义务
出卖人不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拒收,(148条:物的瑕疵;162条:多交标的物)但负暂时保管义务。
A.一般适用于异地买卖;B.出卖人在交付的地点没有受托人;
C.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出卖人接到拒收通知应收回或处置标的物,并负担相关费用;D.对不易保管的易变物品,买受人可作应急处置。
4.及时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四.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1.概念
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2.立法例
体例1:自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体例2:原则上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但种类物以标的物脱离出卖人时风险转移;附停止条件的买卖以条件成就时为风险转移时间。
体例3:标的物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3.《合同法》对风险负担的规定 1)142条:交付主义
A.对风险负担法律没有另外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外的约定; B.交付必须是基于有效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
C.风险转移因交付而完成,至于买受人是否认可出卖人的履行行为,在所不问; D.风险转移是独立发生的,与所有权转移无关; E.物的瑕疵不影响风险转移。
问题: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是否也采“交付主义”?
2)风险负担的具体规则
A.迟延受领时的风险负担——143条:买受人自违约时负担风险
B.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144条: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例外——《买卖合同解释》13条: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出卖人负担风险
C.交付地点不明又需运输时的风险负担——145条: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买受人指定地点——《买卖合同解释》12条:出卖人依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
D.交付地点不明不需运输的,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146条:买受人自违约时负担风险
E.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时的风险负担——147条:以标的物交付为风险负担转移时间
F.交付标的物有瑕疵时的风险负担——148条:构成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以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未拒收或解除合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G.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分离——149条: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H.标的物为种类物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解释》14条: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负担风险
案例
甲养鱼场与乙食品厂订立一份鲜鱼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活鲫鱼3吨,每公斤10元;由乙在6月10日以前到甲处取货。甲为便于乙取货,将乙所需的鱼集中放养在一个临近大河的水池中。6月5日,甲催促乙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以由甲送货,乙承担费用。乙答复库存鲜鱼尚未售出,暂不能收货。6月12日,因罕见暴雨,致使甲池水溢出,鱼纷纷蹦入河中,损失2万元。甲要求乙支付取走剩余的鱼并支付全部价款,但乙只同意按实际取得鱼的数量支付价款,甲遂诉至法院。
问:
1)发生事故时,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属谁? 2)乙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
1.标的物有从物的解除规则——164条
1)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
2)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什么意思)。2.标的物为数物的解除规则——165条
1)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
2)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解除规则——166条
1)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的,买受人可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出卖人对其中标的物违约,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就该批以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
3)买受人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三节 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期付款买卖
《买卖合同解释》38条第1款: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规则:
1.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134条
1)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解释》34条:仅限于动产 2)出卖人的取回权
A.取回权的性质: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形式
B.取回权的适用情形——《买卖合同解释》35条第1款: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取回标的物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注意:取回权的例外——《买卖合同解释》36条: ①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C.行使取回权的后果
①《买卖合同解释》35条第2款: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②回赎标的物——《买卖合同解释》37条 第1款: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有权回赎标的物。
第2款: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第3款: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③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应否返还?
2.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167条第1款 1)该款与《买卖合同解释》36条是否矛盾? 2)《买卖合同解释》38条第2款:合同约定违反该款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有权主张该约定无效。——解释为:不得约定未付款金额低于1/5出卖人可解除合同,但可约定高于1/5。
3.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167条第2款 1)《买卖合同解释》39条第1款: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超过部分。
2)《买卖合同解释》39条第2款: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凭样品买卖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则: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168条前段 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的——《买卖合同解释》40条:
①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以样品为准; ②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且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条后段
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169条
三.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成立-试验-生效)
试用买卖的特殊规则:
1.试用期间的确定——170条:约定、适用61条、出卖人确定
2.买受人在试用期间作出不认可的意思表示,不须特别说明理由。——171条前段 关于使用费——《买卖合同解释》41条:以约定为限 3.买受人认可的意思表示 1)明示的认可 2)默示的认可
A.推定行为——《买卖合同解释》41条:
①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为同意购买,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购买。
B.试用期届满而未作表示。——171条后段
4.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42条: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1999律考题 甲与乙订立一份卖牛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牛
3、牛
4、牛5,价款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全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订约后,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无关)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所有权属谁?(孳息)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效力如何?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所有权,乙将牛4卖给丁并完成交付,丁能否取得该牛所有权?(善意取得?)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出卖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2.标的物是尚未建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已竣工的房屋(商品房现售合同); 3.通常以格式条款订立; 4.多涉及担保贷款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 1.《商品房买卖解释》第2条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 2)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有效。2.《商品房买卖解释》第6条
1)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因此认定无效;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
1.因下列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问题:一房数卖的后果如何?
2.因出卖人下列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解释》第9条: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第2项后段: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1.出卖人恶意违约——《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9条: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12条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3条 3)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14条 注意:房屋面积误差各种情形的处理
4)迟延交房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15条
5)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办理过户登记——19条
3.买受人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解释》15条: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3个月仍未履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4.涉及担保贷款的解除——《商品房买卖解释》23条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马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2009年6月26日,马某(买受人)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买卖诉争房屋,价款148万元。8月19日,马某依约向李某支付首付款67万元。8月22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诉争房屋成交总价款为180万元;首付款60万元,剩余房款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9月15日,双方办理诉争房屋的网签手续,双方网签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81万元,之后双方以81万元的价格交纳了相关税费。其后,马某主张李某共收取其187万元,应返还多付的房款39万元,李某辩称双方已变更合同价款为187万元。
问:
1)双方所签数份合同效力如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三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185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注意:赠与——双方行为(赠与合同)单方行为(遗赠)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1)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如果是无处分权的呢,善意取得or不当得利)2)财产的给予; 3)给予的无偿性。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问题:附义务、条件赠与合同是否单务合同? 是,因为不够成对待给付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观点1: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观点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观点3:一般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特殊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5.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问题:187条是否是对赠与合同形式的要求? 三.赠与合同的分类
1.附义务的赠与、不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附负担的赠与),是指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何种?)的赠与合同。——190条
1)是对受赠人附义务;
2)所附义务是合同内容,与合同成立、生效无关; 3)所附义务与赠与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 4)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效力具有特殊性。问题1:附义务的赠与与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赠与,是指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问题2:附义务的赠与与目的性赠与
目的性赠与,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186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四.赠与合同的当事人
1.受赠人——无行为能力的要求,但附义务的赠与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赠与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相应范围内可以赠与。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赠与人的义务
1.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
注意: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的责任
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189条: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赠与财产须发生毁损、灭失; B.赠与财产须没有交付;
C.赠与人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D.仅适用于特殊赠与合同。
2)因其他原因(赠与人一般过失、无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对189条反面解释:赠与人免除义务,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2.瑕疵担保责任
1)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91条第1款前段 2)赠与人在例外情形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A.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91条第1款后段 B.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191条第2款 C.赠与人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191条第2款 二.受赠人的义务 1.协助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90条第2款 注意: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1)赠与人对受赠人主张违约责任
2)撤销赠与合同——192条第1款第3项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186条
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1.必须在权利转移前撤销;
2.必须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 3.任意撤销无须特别理由。二.赠与的法定撤销 1.法定撤销的概念
是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注意: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的区别 2.法定撤销的事由
1)赠与人法定撤销的事由——192条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的事由——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A.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B.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所致。3.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
明示的撤销:撤销通知 默示的撤销:推定行为 2)行使期限
A,赠与人法定撤销的期限——192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B,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的期限——193条第2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3)行使的效力
A.未转移权利的,赠与人免除转移权利的义务;
B.已转移权利的,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194条 2003司考题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给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三.拒绝赠与履行(穷困抗辩权)——195条 1.拒绝赠与履行的概念、立法理由
是指赠与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有权不再履行赠与义务。1)公平原则的要求; 2)情事变更具体表现;
3)无偿合同对义务从轻解释。2.拒绝赠与履行的要件
1)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2)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已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3)必须是在赠与财产转移权利之前; 4)仅适用于特殊赠与(186条第2款)。3.赠与的撤销与拒绝赠与履行的区别 案例
甲56岁时丧妻,独女丙已结婚。独居的甲通过QQ结识34岁的乙,不久两人闪婚。婚后乙作专职主妇,并生育一子丁。甲老年得子欣喜若狂,遂将其与前妻的共同存款20万元存折交给乙,并立下字据表明愿将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赠与给乙和儿子。此后乙逐渐不问家事和照料丁,甲两次住院乙亦不见踪影。其后偶然因丁因生病输血,甲发现丁非己亲生。盛怒之下,甲提起离婚,并要求乙返还存折。但乙已将钱全部取出,并拿出字据要求甲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问:
1)甲是否有权撤销赠与?依何种撤销权? 2)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后果如何? 3)丙享有何种权利?
案例1:李某在某酒店举办婚宴,共消费8000余元,根据酒店承诺,每消费1000元赠200元套餐,李某因此获得可消费8次套餐的积分卡。其后,李某持卡消费了5次。当李某第6次持卡消费时被酒店拒绝,理由为酒店更换了承包人,且新承包人撤销该附赠。
问:酒店能否撤销该附赠消费?
案例2:某商场举行促销活动,承诺当天购买微波炉的前100名顾客可受赠价值200元电饭煲一个。王某参加该活动因此受赠电饭煲一个。王某拿回电饭煲后使用了1个月,即出现故障,遂要求商场修理。商场同意修理,但提出要收取修理费。王某则坚持商场免费修理或更换新的电饭煲。
问:1)王某的要求是否成立?
2)如果王某因电饭煲漏电而受伤害,商场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3:陈某在某影楼拍摄价值3800元婚纱照,参加该影楼举办的抽奖活动获一等奖,为价值18000元的澳洲七日游。数日后,陈某要求影楼兑现大奖被影楼拒绝,理由是该奖项数额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规定,因此无效。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影楼兑现大奖。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特殊问题:经营性附赠(消费赠与)1.概念、特征
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赠一定的财物或服务,以促成交易的行为。
1)附赠的主体是经营者与消费者; 2)附赠的目的是促进交易,以消费行为为前提;
3)附赠的标的具有多样性——现金、代用券、实物、服务、抽奖等; 4)附赠的方式具有公开性;
5)消费行为与附赠发生的时间可能同时,亦可不同时。问题:经营性附赠的性质?
观点1:为消费合同的从合同,附条件赠与 观点2:构成消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经营者不履行附赠义务,消费者如何救济? 1)经营者是否享有186条任意撤销权?
2)消费者可依据107条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3)消费者能否以不履行附赠义务为由解除消费合同? 3.附赠物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1)瑕疵造成履行利益的损失:经营者依据191条承担责任,但附赠物质量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除外
2)瑕疵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
第四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注意:《合同法》借款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借贷合同(使用借贷、消费借贷)
使用借贷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他方,约定他方在无偿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
消费借贷是指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所有权给他方,约定他方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211条
4.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210条 5.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197条 三.借款合同的分类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 2.信用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借款合同,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作为贷款依据发放贷款而不要求担保的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是指以借款人提供一定担保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依据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3.自营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特定贷款合同
自营贷款合同,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贷款而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合同。
特定贷款合同,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 1.贷款人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 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自然人
注意:企业相互间能否借贷?——《贷款通则》第2条 2.借款人
《贷款通则》第2条:“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问题: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形式——197条:书面形式 问题: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能否适用36条?
2.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197条:当事人约定 三.借款合同的内容
197条第2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四.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的义务(先合同义务)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义务——198条 1)被担保人只能是借款人; 2)担保的形式受到限制; 3)担保的应用较为普遍;
4)法律对借款合同担保的要求较严格。—— 《商业银行法》第7条、第36条 2.如实告知义务——199条
1)概念: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的告知有关事项真实情况的义务。
A.该义务存在于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属先合同义务; B.该义务以贷款人要求为前提;
C.告知的内容包括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 D.借款人告知的情况必须真实。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A.借款人拒绝告知的,贷款人有权拒绝与其订立借款合同; B.借款人告知的情况不真实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撤销合同。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200条
2)贷款人违反该义务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责任)——201条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非合同义务。——210条 2.保密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违反后果——201条第2款: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接受贷款人检查、监督的义务
问题:该义务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贷款通则》第19、22条:法定义务;《合同法》202条:约定义务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违反后果——203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4.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1)返还期限——206条 A.有约定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迟延还款的违约责任——207条 A.约定有逾期利息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提前还款的处理——208条
A.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①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不经贷款人同意,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②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 71条 4)利息支付
A.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04条:依央行规定确定利率 B.民间借款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①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②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11条 5)借款合同的展期——209条 A.借款人提出申请;
B.贷款人审查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展期。问题:借新还旧的性质? 案例
王某为刚毕业大学生,依国家政策,与当地银行签订低息创业贷款合同,金额10万,月息5厘,借款期限6个月,创业内容为短途运输。得到贷款后,王某为从事货运还是客运犹豫不决。此时,王某的朋友张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王某遂将此款转借给张某,借款协议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1分。其后,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致使王某到期无法向银行归还贷款。
问:
1)2个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2)银行可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
第五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租赁合同:物件租赁、劳务租赁、劳务成果租赁
狭义的租赁合同:将物件租赁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区别开,租赁分为使用租赁、用益租赁。
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租赁仅指物的租赁,区别于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2.《合同法》未区分使用租赁、用益租赁;
3.租赁仅指一般的租赁,融资租赁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4.特别法对一些特殊租赁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物的使用权能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继续性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4.租赁合同期限(租期)受法律限制;
5.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6.租赁合同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变动,也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变动? 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1.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 2.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 3.一般租赁、特殊租赁 四.租赁权的性质 债权说 物权说
租赁权的物权化说
1)对抗新所有权人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229条 2)对侵害租赁权的第三人的效力;
3)租赁权具有一定处分权能; 让与、转租 4)租赁期限的长期性。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内容、期限、形式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1.示范性条款——213条: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必要条款——依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当事人、租赁物的名称、数量条款。问题:租金是否必要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期限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适用61条; 3.仍不能确定的——232条:视为不定期租赁 4.法律对租赁期限的限制——214条:
1)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约定(不要式合同)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215条:应采书面形式(要式合同)问题: 6个月以下的口头租赁,是否不定期租赁?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16条前段 1)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观念交付;
2)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不以移转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可不交付租赁物,但应使租赁物处于适于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状态;
3)租赁物有从物的,除另有约定外,从物也应交付。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216条后段 1)具有积极义务的性质;
2)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被毁损、第三人侵害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收益租赁物的,出租人有义务排除妨害。
问题: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时,承租人是否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排除妨害? 3.维修义务——220条
1)出租人负担维修义务的条件 A.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问题:引起维修的原因是否影响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B.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
C.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221条 D.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2)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的后果
A.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承租人可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B.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221条
C.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221条 4.瑕疵担保义务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准用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相关规定
特殊规则——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28条
A.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B.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 C.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产生于租赁物交付之前; D.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 E.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违反该义务后果——228条: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变更合同),或不支付租金(解除合同)。
5.费用偿还义务
1)有益费用的偿还义务——223条 A.有益费用的要件
有益费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赁物改善或价值增加的费用。①必须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出的费用; ②该费用的支出是为了改善租赁物状况;
③承租人对该费用的支出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④承租人对该费用的支出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B.出租人是否负有益费用偿还义务? 第1款未规定,通说肯定。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0~12条: ①区分是否构成附合;
②区分提前解除与租期届满; ③区分由哪方违约导致解除。
2)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未规定
6.出卖租赁房屋时的通知义务——230条
1)通知期限——230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则意见》118条:提前3个月
2)违反该义务后果——《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1条 A.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B.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通则意见》118条后段废止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217条
1)租赁物的使用方法——217条: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适用61条;仍不能确定,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遵守该义务的后果——218条:对租赁物的合理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219条: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222条 1)妥善保管的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
2)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223条第2款 3)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其收益能力。3.支付租金的义务 1)租金的形态——金钱
2)租金的数额——有约定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61条、62条第2项 3)租金的支付期限——226条 A.有约定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租期不满1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应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租期届满时支付。
4)租金的变动
A.租赁物毁损、灭失——231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B.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26条 5)违反该义务的后果——227条
A.出租人催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B.出租人解除合同——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4.租赁物的返还义务——235条 1)返还的时间:租赁期间届满
定期租赁的,期间届满时返还;不定期租赁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返还。2)返还租赁物的要求: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30条 1.概念、性质
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期待权说、附条件形成权说、请求权说 2.适用范围
1)仅适用于房屋租赁;
2)买卖以外的法律行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不适用;
3)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物实现抵押权的——《房屋租赁解释》22条:适用
4)拍卖租赁物的
A.民法上的拍卖(委托拍卖)——《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3条:适用 B.公法上的拍卖(强制拍卖)——不适用
5)基于征收、征用等公法手段引起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2.行使要件
1)出租人要出卖租赁房屋;
2)出卖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之内;
3)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的购买条件同等;
4)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4条:通知后15日内 5)不存在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情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4条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问题:原承租人也为近亲属,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问题: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谁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一
2009年8月,A公司与某中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A公司承租某中学房屋1间,租期2年;2,租赁期间内,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010年8月,不知情的B公司向某中学提出以80万元购买该房屋,某中学未通知A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A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B公司与某中学所订合同无效;2,某中学以80万元将该房屋卖给A公司。
问:
1)B公司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何种性质取得? 2)A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3)如果B公司知情,后果是否不同?
4)从本案看,优先购买权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案例二
2009年8月,A公司与某中学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A公司承租某中学房屋1间,租期2年;2,租期届满时,A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2011年8月,租期届满,A公司要求续租,B公司也要求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3万元租金,而A公司只愿付2万元租金。经协商,A公司表示放弃竞争,但要求某中学支付违约金5000元(后由B公司实际支付)。9月,某中学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5万。双方同时还签订一份捐资协议书,约定B公司每年向某中学捐资1万助学。A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受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承租权。
问:
1)某中学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A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3)A公司的优先承租权具有何种效力?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租赁合同的变更
1.出租人的变更——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1)买卖不破租赁的要件 A.租赁合同有效成立;
B.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且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
C.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缩限解释
D.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20条 2)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
A.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效力: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B.出租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依买卖合同确定
C.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效力:出租人不再受租赁合同约束 问题:受让人对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否负责? 2.承租人的变更
1)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问题:“共同居住的人”范围如何确定? A.承租人近亲属;
B.承租人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9条 2)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受(租赁权的让与):应符合合同承受的条件,并应取得出租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3)转租
A.概念:是指承租人在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的行为。B.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受与转租的区别
C.转租的条件——224条第1款:出租人同意
默示同意——《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条: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D.转租的效力——224条
①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②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案例
2001年3月,杨某向周某借款30万,期限1年,并以自己的住房1套设定了抵押担保。同年9月,杨某将该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2年,但杨某未将房屋抵押一事告诉李某,也未将房屋出租一事告诉周某。2002年3月,借款期限届满,杨某无力还款,便将抵押房屋作价30万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同年5月,周某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通知李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李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迁出。问:
1)周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迁出?
2)如果订立租赁合同时,杨某告知了李某房屋抵押一事,又应如何处理? 2009司考题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答案:ABC 二.租赁合同的终止 1.终止原因 1)租赁期间届满
注意: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236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租赁合同的解除 A.承租人违反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出租人可解除合同;——219条、《解释》第7条
B.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224条 C.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227条 D.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231条
E.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232条
F.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233条
G.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㈠
H.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㈡
I.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㈢
2.终止的效力 ——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终止没有溯及力。第五节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第1条 1.适用于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参照本解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二.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1.违章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第2条 1)合同无效;
2)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有效要件的,应认定有效。2.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第3条
1)租赁物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的,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有效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2)租期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有效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3.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解释》第4条
问题: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3、17条如何理解?
1)房屋租赁合同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合同无效的后果——《解释》第5条
1)当事人请求参照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一般应予支持; 2)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依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处理。5.“一房数租”的处理——《解释》第6条 1)各合同均可有效;
2)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㈢合同成立在先的。
3)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三.租赁房屋添附的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解释》第9条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第1款: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第2款: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的处理 1)有约定的,依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A.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解释》第10条: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B.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解释》11条规定4种情形
3)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解释》12条:不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解释》13条: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解释》14条: ㈠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㈡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2009司考题(有删节)
2005年1月1日,甲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五年。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尽快与女友丙结婚,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入住后不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已提前告知,故拒绝维修。甲遂自购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1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1.该租赁合同的租期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第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罗马法、法民:承揽合同属于广义的租赁合同(劳务租赁)。德、日、台:将承揽、租赁并列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租赁均为独立的有名合同;
2.承揽合同是若干完成工作合同的总称;
3.一些本质上属于承揽的合同已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管理; 2)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4.是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注意: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251条第2款
1.加工合同:是指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劳务进行加工,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材料、技术完成工作,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损坏的物品,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复制,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为定作人完成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承揽人的义务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253、254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另有约定除外;——253条第1款
注意:“主要工作”如何认定?
2)承揽人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54条 A.无需事先约定;
B.如当事人约定承揽人应完成全部工作,不得转交;
C.无论是否有约定,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253条第2款
A.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主要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2.依约定提供材料或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255条
A.按照约定选用材料的义务;没有约定材料标准的,适用61、62条 B.接受定作人检验的义务。
2)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256条 A.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第1款 B.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的义务——第2款
3.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的及时通知义务——257条
1)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2)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4.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义务——260条 1)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必要的;
2)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该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条件。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261条
1)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关于定作物的权利移转问题: A.定作物是动产的 ①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③由双方提供材料的
B.定作物是不动产的——无论材料由何方提供,定作物所有权均由定作人取得。6.瑕疵担保责任——262条
1)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按质论价,请求减少相应的报酬;
2)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成果的瑕疵可以修复或重作的,可要求承揽人修复或重作,承揽人负担费用;
3)承揽人拒绝修理或重作,或经修理或重作后定作物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妥善保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义务——265条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2)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保密义务——266条 1)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
2)对一般秘密,以定作人要求为前提负保密义务,对商业秘密,即使定作人未要求,承揽人也负保密义务;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保密义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9.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267条 共同承揽,是指定作人与2个以上的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共同完成承揽的工作。
1)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以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为前提; 2)每一承揽人都应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3)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可按约定追偿; 4)共同承揽与转承揽不同。二.定作人的义务 1.协助义务——259条
1)定作人负协助义务的条件——第1款: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 A.依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及时提供;
B.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的或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应及时提供; C.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某些协助义务。2)违反该义务的后果——第2款
A.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顺延履行期限;
B.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问题:该协助义务的性质?附随义务说、不真正义务说 2.受领、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1)受领义务
2)验收义务——261条后段
问题:定作人验收时未提出异议,承揽人是否当然免除责任? 3.支付报酬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期限——263条 A.约定履行期限的,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违反该义务后果——264条: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另有约定除外 问题:留置的工作成果是否仅限于动产? 4.变更、解除合同时的赔偿损失义务
1)定作人变更合同时赔偿损失义务——258条 A.定作人享有单方变更权; B.变更的要求在中途提出; C.变更给承揽人造成损失;
D.如果定作人的变更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应及时通知定作人。2)定作人解除合同时赔偿损失义务——268条 A.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 B.定作人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事由; C.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2006司考题
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1.学理上分为材料的风险负担、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报酬的风险负担; 2.通说采“所有人负担风险主义”; 3.《合同法》未规定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材料的风险负担——265条:所有人负担风险
2)工作成果、报酬的风险负担——174条:参照买卖合同规定。A.须交付成果的,原则上交付完成时风险转移; B.无须交付成果的,完成工作时风险转移。第三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的一般终止事由 二.承揽合同的特殊解除事由
1.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268条 2.因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253条第2款 2)定作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259条第2款
3)定作人在监督检验中发现工作存在问题,向承揽人提出,承揽人拒不更改的; 4)承揽人未按时完成工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案例一
甲医院与乙加工厂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加工厂为医院加工150个铁皮文件柜,医院提供原料,价款10万元,预付1万元。生产过程中,加工厂发现医院提供的材料有缺陷,很难保证文件柜的质量要求,但考虑和医院关系不错,决定先生产,交货时再讲清楚。加工厂生产出50个文件柜后,由于生产任务紧张,将另100个文件柜的生产任务转让给丙修理所。其后,丙修理所因雷电发生火灾,无法完成任务。加工厂只交付了50文件柜。
问:
1,医院提供的材料不合要求,后果如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施工队与鱼塘承包人乙签订一份加固堤坝的合同:施工队包工包料,工期1个月,完工后乙支付报酬5000元。合同订立后,施工队在备齐了石料、沙子等材料后开始施工。当施工进行到一半时,当地连降大雨,将施工队已经加固好的鱼塘堤坝冲毁。施工队要求乙支付报酬,被乙拒绝。
问:
1,材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施工队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报酬? 3,施工队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属传统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合同法》将其独立为有名合同; 2.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工程项目;
3.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287条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一般是法人;
问题:自然人、其他组织能否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2.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工程的建设; 3.受国家严格管理;
4.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5.是要式合同。——270条:应采书面形式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269条第2款
1.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或承包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2.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由承包人完成建设施工工程,发包人接受工程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订立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具有计划性
1)一般程序:立项审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施工合同;
2)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273条: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订立。
2.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般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271条:“3公原则” 问题:关于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272条第1款
形式1:发包人与承包人(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协议。——交钥匙承包
形式2:发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平行发包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 1.分包的概念
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注意: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承包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合同法》原则上禁止转包、以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
2.分包的条件——272条第2、3款 1)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2)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的部分工作;
A.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
B.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3)分包的标的不得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4)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5)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分包关系中的责任承担——272条第2款: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分包人仅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偿。四.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事由——《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4条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注意: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不因此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5条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7条
2.无效的后果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条: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3条: A.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B.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C.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4条:可根据《通则》134条,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6司考题
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ABD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的义务
1.接受发包人检查的义务(容忍义务)——277条 1)是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2)发包人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3)发包人检查的时间:随时; 4)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作业,则承包人有权予以说明并拒绝接受检查。2.承包人在工程隐蔽前的通知义务——278条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管线等需要覆盖、掩埋的工程。
1)承包人的通知义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对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检查,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 A.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也无权自行检查后将工程隐蔽;
B.发包人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二.发包人的义务
1.竣工验收义务——279条
1)验收的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国家颁发的质量检验标准
2)验收的主体:发包人 3)验收的意义:
A.验收合格是其支付价款并接受工程的前提条件;
B.验收合格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不能当然免责; C.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3条 2.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279条第1款后段 三.承包人的责任
1.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280条 1)要件
A.违约行为;——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约定、法定);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致使工期拖延
B.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2)责任形式
A.由勘察人、设计人实际履行,继续完成勘察设计; B.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C.赔偿损失。
2.施工人的违约责任——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形式:
A.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合理期间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B.经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3.承包人的侵权责任——282条 1)要件
A.因建筑工程倒塌、脱落等事实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B.损害发生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 C.建设工程的倒塌、脱落等事实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注意:282条的意义 2)责任形式
A.受害人为发包人:承包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B.受害人为第三人——《侵权责任法》85、86条 4.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1条 1)要件
A.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B.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C.该条适用于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2)责任形式: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如何理解该条以过错为要件? 四.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资料等的违约责任——283条:适用于发包人包工包料的情形,责任形式:
A.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责任;
B.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形式:
A.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B.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对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285条 1)要件
A.发包人有违约行为;——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B.发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
2)责任形式——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设计人的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4.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的违约责任——286条
问题: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留置权说、优先权说、法定抵押权说 最高法02年《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担保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程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优先于工程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5.发包人对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2条 1)承担该责任的情形: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责任形式——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问题:如何理解该条以过错为要件? 案例
甲建筑公司与乙宾馆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由甲承建宾馆主体楼,预算造价260万元,完工期为2008年10月。订约后,工程如期完工,乙实付200万元,尚欠60万元。因乙急需,在甲未对工程自检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剪彩营业。同年12月,市质监局在对工程抽查时发现其存在质量问题。甲整改后将有关资料移交乙,并书面告知乙组织验收,但乙未组织验收。后质监局复检,认为工程仍存在一定问题。甲乙就工程余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
1,对该工程质量瑕疵,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事由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8条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9条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解除的后果——《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0条 1.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的效力——第1款
1)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第2款: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288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1.是双务、有偿合同;
问题:运输合同可否是无偿合同?无偿运输是否为运输合同? 2.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293条如何理解 3.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 4.合同内容多为格式条款; 5.合同主体具有复杂性;
6.有的运输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289条 三.运输合同的分类 1.旅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问题:行李运输是否独立于旅客运输合同?
2.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
3.单式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四.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运输合同与承揽合同 2.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 3.运输合同与承揽运送合同
承揽运送合同,是指承揽运送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使运送人运送货物并接受报酬的合同。
五.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不得拒绝当事人合理运输要求的义务——289条 A.必须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
①承运人是从事运输营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②运输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单位、个人;
③公共运输通常有明确的运输时间表、运输路线、完善的运输设施。B.旅客、托运人的要求是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C.该义务的性质属于强制缔约义务。
2)将旅客、货物安全、及时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290条
A.安全运输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运输条件应符合法定安全标准。B.及时运输义务:约定的运输期间、合理的运输期间
3)合理运输义务——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基本义务——292条: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 A.义务人是旅客(或其监护人)、托运人或收货人;
B.票款或运费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包括运输费、保险费等;
C.承运人违反合理运输义务,增加票款或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部分。
第二节 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特征
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订立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客票的合同。
1.旅客既是合同当事人,也是运输对象;
问题:旅客是否都是客运合同的主体?——“包车”情况下谁是客运合同的主体? 2.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采用客票;
问题:客票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还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凭证? 3.客运合同包括旅客行李运输的内容。二.客运合同的成立
1.一般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293条前段: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 1)注意区分客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2)无须交付客票的客运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关于订票的场合,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 4)依293条,客运合同原则上是诺成合同。
2.特殊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293条后段: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 问题:旅客先上车后补票的,客运合同何时成立? 观点1:旅客上车时合同成立。
观点2:补票时合同成立,承运人同意旅客无票乘车的,同意时合同成立。3.客运合同的生效
通说:检票时合同生效,检票前旅客有权解除合同(退票)。少数说:合同成立时生效,退票构成违约行为。三.旅客的义务
1.持有效客票承运的义务——294条 1)客票的性质
A.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凭证; B.是一种资格证券。
2)违反该义务的具体形式:旅客无票承运、超程承运、越级承运、持失效客票承运 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A.承运人可要求旅客补交票款,并可按规定加收票款
加收票款条件:①旅客故意逃避应付的费用;②加收票款应符合有关规定。B.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问题:“拒绝运输”如何理解?
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296条:限量以下的行李,旅客有权免费携带;超过限量的,应办理托运手续。
3.不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297条 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A.承运人可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 B.旅客坚持携带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四.承运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298条
1)不能正常运输重要事由的告知义务 2)安全运输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 2.及时运输的义务——299条
1)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2)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退票。问题:承运人迟延运输的责任形式是否仅限于299条规定?旅客还能否主张赔偿损失? 3.不得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义务——300条 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1)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2)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4.对旅客的救助义务——301条 1)该义务是法定义务;
2)救助的对象是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救助的具体形式应结合具体情况;
4)承运人实施救助的必要费用,可要求被救助的旅客补偿。问题:因实施救助给其他旅客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否赔偿? 5.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302条 1)责任要件
A.赔偿对象是旅客;
问题:未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伤亡的,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B.必须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 问题:“运输过程中”如何判断? C.不存在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①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②承运人能够证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公报案例1999第3期:刘某诉洛阳铁路分局洛阳列车段案
问题1:不可抗力是否为免责事由?
问题2: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数额的限制 《合同法》未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规定限额赔偿计算方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33条:15万、0.2万(行李)问题:承运人限额赔偿是否合理?
6.旅客携带物品损坏的赔偿责任——303条
1)对承运人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2)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004司考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空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答案:BC 五.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295条 1)该权利是法定权利;
2)该权利是旅客享有的单方变更和解除权; 3)旅客行使变更权、解除权,无须说明理由; 4)旅客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
5)旅客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与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的区别 2)具体情形
A.因承运人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299条
B.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变更或解除——300条
第三节 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特征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1.运送对象是货物; 2.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 3.有可能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二.货运合同的订立 1.要约——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运送货物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运人同意运送货物意思表示
2.托运人应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问题:托运单的性质?
观点1:填写托运单是托运人的要约,承运人签发托运单是承诺。观点2:是货运合同的书面形式。观点3:是货运合同的组成部分。三.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304条
1)申报内容:收货人有关信息、货运的必要情况 2)违反该义务后果: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义务——305条 3.包装义务——306条
1)对包装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156条;
3)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4.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307条 1)按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的义务; 2)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的义务;
3)将有关危险物品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的义务;
4)托运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5.对货运合同的变更、解除权——308条 1)该权利是法定权利;
2)托运人行使该权利无须说明理由;
3)该权利内容: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变更收货人; 4)该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A.时间上的限制:只能在合同成立后,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B.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C.托运人行使该权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6.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 四.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309条
1)该义务的履行以收到承运人通知为前提;
2)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10条 1)约定检验期限的,依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61条; 3)仍不能确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4)收货人在上述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3.托运人未付、少付运费的,收货人是否有支付运费的义务?——肯定说、否定说 五.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1.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的义务——309条 2.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1)货损赔偿责任的性质——311条:无过错责任,但承运人可依免责事由免责(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2)赔偿额的确定——312条 A,有约定依约定;
B,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61条;
C,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D,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3)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的确定
A.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托运人?收货人? B.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责任主体——承运人
(同一方式)联运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313条: ①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②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的,运费风险的负担——314条:承运人负担 3.货物留置权——315条
1)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运费、保管费、其他运输费用 2)留置的范围:“相应的运输货物”?
可分物——《担保法》85条;不可分物——《担保法解释》110条 3)留置权可由当事人约定排除。4.货物提存权——316条
1)行使提存权的情形: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2)行使提存权的方式:依101条规定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单式联运,是指2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进行的联运。——313条 多式联运,承运人以2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的联运。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以2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 注意: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别 2.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运输;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送凭证。三.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1.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合同的方式——317条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
A.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从事运输活动;
B.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C.多式联运经营人代表其他承运人订立合同,其他承运人不参与订立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履行
A.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参加运输活动,只是缔约承运人;
B.具有承揽运输的性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是承揽运输合同关系、与实际承运人是运输合同关系。
2.多式联运单据——319条 1)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
A.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书面凭证;
B.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
C.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D.签发该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合同义务,一般不是合同成立要件。2)多式联运单据的种类
可转让单据、不可转让单据——托运人享有选择权 四.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1.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17条 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的责任划分——318条
1)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与其他承运人就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的责任; 2)该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不具有对抗托运人或旅客的效力; 3)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3.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不同区段的法律规定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321条 1)赔偿标准按照发生损失的区段运输的相应法律确定;
2)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合同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4.托运人的赔偿责任——320条 1)托运人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
2)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甲、乙购票乘坐丙客运公司开往A市的长途班车,因甲乙携带行李较多(40千克),怕托运麻烦,便买了4张车票(按规定,1名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李)。上车后,由于行李体积太大,只好放在车顶的行李架上。途中加油时,甲乙发现车顶的行李丢失,要求司机返回寻找,被拒绝。后甲乙将丙客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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