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察室(精选9篇)
1.乡镇检察室 篇一
试析乡镇检察室建设刍论
论文摘要 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和广大农村群众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法律监督触角延伸的重要载体。建设乡镇检察室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人员管理、经费保障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乡镇检察室能否得到长远发展,需要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思考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 乡镇检察室 建设 基本原则 机制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乡镇检察室的起兴与式微
1982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即是高检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而由基层院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等有重点地设置的派出机构。90年代初期,乡镇检察室设置日渐增多,但其规范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检察室出现了设置范围过宽、过滥,工作程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室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干涉经济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乡(镇)检察室工作。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因噎废食,直接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与此相应,截止到2004年,我国在乡镇建立人民法庭10345个,拥有干警41109人,每辆手里大约150万件案件。95%的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命运却大相径庭。
二、关于新时期检察室设置的必要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交通和通讯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除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外,应当撤销为方便群众诉求而设立的乡镇司法机构。的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变动,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深入变化。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当前中国是三个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适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可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城乡两元结构并没彻底改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客观上存在需求。
第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走访、下访,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缓解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畅通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基层农民的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儋州白马井某村一在校学生被伤害致死,村民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把尸体抬放到派出所,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及时介入,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不禁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而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配合,平息了事件。
第二,乡镇检察室出的设置有利于将检察工作重心下沉,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接受辖区内居民的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查处发生在基层政权中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刑侦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促使下去司法党政机关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例如海南临高县博厚检察室接到群众反映县政府转给德老村的征地款不知去向,及时报告查出来德老村委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贪污受贿案,该案涉及6个自然村2000多名农民利益150多万元征地款。
第三,乡镇检察室客观上能起到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乡镇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可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遏制涉农职务犯罪;通过强化执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督;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乡镇经济建设服务,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乡镇检察室的生机和活力的所在。
三、新时期乡镇检察室之构建
(一)新时期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乡镇检察室在全国各地正逐渐发展起来。设置乡镇检察室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方面要体现便民性,可以使农村农民方便的提出申诉,并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要体现及时性,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农民诉讼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具体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设置。乡镇检察室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和物质保障机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设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文件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慎重设置。首先,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必须慎重稳妥设置。可先在局部地区试点,在经验成熟的基础上在全面铺开。其次,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而可设可不设的不设。三是可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原则。检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以诉讼为重心,以公诉为本分,因此,在分布上必然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注意与乡镇法庭相协调对应。四是坚持业务独立原则,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关系是地位平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构想
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只能是乡镇检察室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20世纪80、90年代,检察理论界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范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和规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责有三点:一是接受群众中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犯罪案件;二是协助该派出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三是开展法制宣传,协助所在地方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有八项职能,主要包括控告、接受举报、初查、宣传、帮教、咨询、纠正违法、综合治理等。笔者认为,乡镇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可能需要履行以下一个方面的职责:
(1)依法受理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公民的控告、检报、申诉,直接收集、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经派出机关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5)解决乡镇涉检信访问题,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处理辖区内群体性、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7)坚持有案办案,无案预防的原则,坚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8)办理检察长交代的工作。
(三)乡镇检察室的基础条件和管理
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其“直接、有力地服务于新农村发展改革”的作用,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不仅使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转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推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改革措施稳步深入,形成良性循环。
1.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首先要实行垂直领导机制。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驻乡镇的一个基层派出机构,在派出院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派出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乡镇党委领导,设立报批、人员配备、基础建设及工作运行等,都在基层院直接领导下进行。上级机关应当研究制定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制度,统一下发执行,保证乡镇检察室工作的统一规范。其次,建立信息化机制,应尽快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办案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全省联网。再次,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目标考核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在派驻乡镇检察室推广。乡镇检察室集多种职责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与基层院业务部门在地位上平等,应当最为一个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由上级院专门部门进行考核,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有上级院负责检察考核的政工部门或专门机构基层工作处等考核乡镇检察室。
2.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经费保障机制。乡镇检察室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就必须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干警的住宿场所。开办费用可考虑由省地县乡镇共同承担,以乡镇为主分五年统一拨付。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办公办案经费等均应列入各派出院的当年财政预算;通讯、警械、交通及其他侦查设施费用列入派出院的当年预算,纳入国家各级财政计划项目。乡镇党委政府主要在办公办案等方面弥补经费的不足。
3.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人员管理机制。在人员配备上,一般一个乡镇检察室应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3到6人,可根据条件只配备3到4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在职责分工方面,乡镇检察室书记员的职责是负责案件记录,整理案件卷宗、制作法律文书、起草有关文件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乡镇检察室检察官应当集中精力对案件行使检察权,以及与检察业务相关的事务。派出机关应该安排一名领导分管检察室的工作,加强对检察室的领导和管理。乡(镇)检察室的组织建设归口派出机关的政工部门,防止检察室组织和思想教育工作与上级机关脱节。
4.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监督机制。派驻乡镇检察室扎根详细,管辖范围广、工作流动性蔷,远离基层院的监管,应构建乡镇检察室内外监督管理机制。可以探索业务部门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完善走访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下访,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完善检风监督院,召开座谈会等,掌握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工作生活作风及执法执纪情况。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有效的发挥其职能作用,如何加强对乡镇检察室的管理,防止乡镇检察室脱离预设的轨道,推进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的逐步思考和探索。
2.乡镇检察室 篇二
一、乡镇检察室的职责、功能、建设原则
乡镇企业的设置, 是联系群众与检察机关法律约束的纽带。乡镇检察室的设立, 在一定程度上为群众申诉提供便捷的服务, 为农村开展法制宣传, 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 和实施城镇化建设的百年大计, 都具有重要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以及对于加强官员的廉政建设和利用信访和投诉意见, 对官员的综合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协检员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资金进行盯盘, 对于预防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 给党和国家人民群众造成的巨大损失, 有很好的遏制作用。
乡镇检察室概括起来有八项职能, 即控告, 接受举报, 初查, 宣传, 帮教, 咨询, 纠正违法, 综合治理。详尽来说, 就是接受人民群众举报, 收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线索。经派出机构批准, 对受理案件进行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对于民事性质的案件, 帮助并教化, 对于群众举报监督的官员涉及失检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对于社会治安要进行综合治理, 定期展开法制宣传活动, 完成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乡镇检察室的建立, 要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化的进程为主要目标。建立原则, 要以人民群众为基础, 体现民意。此外还要对于引发的主要矛盾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 有利于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方针等更项政府职能, 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了有效受理群众举报, 预防农村职务犯罪和青少年犯罪, 同时为农村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提供详实有效的方针政策, 同时协助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对社会矛盾的排查调解和社会稳定防控工作。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 国家设置的种种官员制度盘根错节, 一旦管理疏漏, 在管理的某个环节, 就会出现差池。我国检察机关权利过于集中, 而地方管理范围过宽, 工作的不规范, 使得乡镇工作程序混乱, 检察管理工作薄弱。乡镇检察室的确立, 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 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
检察院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事后监督, 乡镇检察室的设立, 在很大程度上运用法律援手束缚官员的想犯罪心理。对于保护百姓和保护干部是是一项非常有创意的可行性措施。
三、以山东为例分析乡镇检察室
对于乡镇检察室的建设, 必须秉持和遵循一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检察室的工作机构、人员管理、经费保障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
2012年1月份, 山东高唐县检察院第一个乡镇检察室挂牌成立。检察室这一平台的设立, 将进一步加强检查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拓宽检查工作渠道, 宣传检查职能, 实现“检查工作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视角。
从县级对其工作的批示中可以看出, 作为连接县乡之间的纽带, 权利的集中与分散, 能更好的贴近农民群众, 对于拓宽他们诉求渠道, 同时对于有效查处犯罪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敲响了警钟。
乡镇检察室通过走访、下访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 解决民众诉求困难的局面。山东淄博的检察室真正站在人民立场上, 从他们在繁华路段设立“廉政文化一条街”, 将实践进行到底。除了在交通主道上设立广告灯箱, 将“为了您和家人幸福, 请远离职务犯罪”, “一丝不苟做事, 一尘不染做人”作为警钟长鸣外, 还以乡镇检察室为平台, 直接参与乡镇街道社区网络管理, 促进检察干警与社区群众的面对面交流与点对点服务。
山东菜城区, 在对乡镇检察室的建立中, 利用法制宣传活动, 在广大中学进行宣传。对于将乡镇检察室发挥其对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可行性措施上来, 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山东苍山县在对乡镇检察室的改革创新中, 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其具体工作成果进行分析, 同时在参会期间对监察室的监督工作提出客观中肯的意见。检查室的设立, 体系改革中, 最卓有成效的工作是将群众、镇级官员、检察室三者联系起来的, “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 将对乡镇检察室的督办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去。
从山东几例乡镇检察室的成立中, 可以看到, 作为乡镇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分析评判中, 乡镇检察室要以民意为创设的第一目标。再看建设我国新农村建设中, 对于检察室的内部机理同样要秉持慎重原则, 对于内部的管理和权利的把握上, 都要将之统一到检察机关的建设中去, 同时对于自身所应尽的职能, 要站在独立的位置上, 对群众作出最有效的防控措施。
四、总结
要有效发挥乡镇检察室的功效, 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努力。尽管乡镇检察室在对于农村的建设和改造中, 起了很大作用, 然而, 由于监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漏洞。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地方县级检察院在对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中, 不断的对其监管进行改革, 不能仅仅把它当作空架子, 而是要真正将它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李铭.乡镇检查室职能的合理定位[N].海南日报, 2009-1-13.
[2]陈丽芳.关于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之浅见[J].法制与经济, 2011.9.
3.完善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职能;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下沉服务新农村建设,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强化基层建设的一种创新,无疑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一种有益尝试,并具有积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以笔者所在的广西检察机关为例就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约因素。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设应当在法律定位,职能定位,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才能稳步推进,取得成效。
一、进一步明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建议重设后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应立足于以法律监督为基础职能,其职能定位是派出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站和“窗口”联系点,即赋予派驻乡镇检察室除批捕、起诉职能以外的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行政裁判活动、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和配合所派出检察所内设部门办理案件的协助职责。具体而言,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依法开展立案侦查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并以派出检察院名义向被监督派出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负责受理对辖区内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控告和自首材料,经派出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有权开展初查。负责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和制度预防工作,通过对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的调研,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建立受理对不服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并配合上级民行部门开展必要的调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服刑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和不起诉人员的监督,重点是监督监外执行对象执行条件消失后是否被依法收监,乡镇派出所是否开展了对上述人员的管理、考察和监督,是否有脱管、漏管和不按规定登记、回访、帮教情况等,是否有侵犯上述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等。必须指出的是,派驻乡镇检察室不是一个微型的检察院或派出检察院的浓缩,不能也不可能履行所有的法律监督职责,只能是承担部分的监督权能。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派驻乡镇检察室更多是承担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和对裁判正确案件进行息诉罢访及开展和解工作,这有利于派驻乡镇检察室与所派出检察院业务部门的职能互补和集成联动,突出派驻乡镇检察室服务基层开展监督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二、进一步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检务保障
在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检务保障方面。一是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更大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以良好工作业绩赢得更大支持,争取将检察室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派驻检察室办公办案用房建设纳入地方政法基础建设规划项目,在推进工作中逐步解决办公用房、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等困难和问题。财力充裕并有转移支付能力的派出院可以考虑对派驻乡镇检察室争取独立编制,单列户头,实现财政直接拨款。条件不具备的,要从本院业务经费中挤出必要的经费保障派出机构的业务运转,同时可考虑向上级检察机关和本级财政争取计财援助和专项补助。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都要纳入派出院或上级院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筹解决。二是要按照高检院建设“五化”检察室的要求,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使派驻乡镇检察室达到有办公场所、有固定工作人员、办公装备相对齐全等基本要求。同时要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防止超标准、超规模搞建设。广西检察机关对驻乡镇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方面做得比较细致。专门下达通知对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用房区划、规模、外观设计做了统一、细致的规定。
三、循序渐进地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机构设置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既要有办公场所,公务用车等方面的硬件要求,又要有制度保障、运行流程等方面的软件配套。在经费保障方面除了派出院要积极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检务保障工作外,还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办公场所问题。对于那些管辖人口较多、管辖范圍较广的乡镇,在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时,应有专门的办公楼,并依照《工作条例》的要求配置车辆,固定值守,常年办公。派驻乡镇检察室必须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且便于群众来访。每个派驻乡镇检察室配备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担任。派驻乡镇检察室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保障。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名称,统一为“××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地名称)检察室”。派出检察院对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以外的乡镇,应通过设立巡回(流动)检察室、检察工作联系站(点)等方式,确保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辖区所有乡镇。
四、科学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考评机制
近年来,绩效考评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被逐步引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建立完善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方面也展开了大胆的探索,制定了一些科学的考核机制,起到了一定的成效。当前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制度虽然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其显示的作用还是明显的。当前绩效考评工作有助于激励检察机关的工作,有助于将检察工作量化进行科学测评,有助于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正如考试不是检测学生能力的唯一手段,但通过考试分数来衡量学生的能力是当前教育制度中的最重要的手段,绩效考评对于检察机关的作用犹如是检察机关的考试得分一样,没有绩效考评就无法得出检察机关的成绩高低。在这个意义上,绩效考评当前对于评定检察机关的工作的是不可或缺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项新内容。要避免该项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保障该项工作持续、科学发展,就必须引入绩效考评机制,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引导派出院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上肯出力,出大力。
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要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评作为评价检察机关工作业绩的一种手段,以及对检察官工作情况和成绩的确认方式,只有与检察官晋升、奖惩和各种利益的分配相结合,才能真正成为提高检察官业务素质和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②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就会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活力与潜能;考而不用或用而不实,就会严重挫伤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必须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考评与检察官的任职、晋升、培训、报酬等环节相结合,对绩效好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及干警充分肯定的同时,给予与之相适应的奖励,反之给予惩罚,调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其能安心扎根基层。
注释:
①贾春旺.《检察事业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在基层》[N].《检察日报》,2004—10—26.
②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页.
参考文献:
[1]李轩甫.《法律监督向基层农村延伸》[N],《检察日报》,2008-11-23.
[2]刘宝君.《建议重建派驻乡镇检察室—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下的北京地区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4期,第9页.
[3]李轩甫.《派驻乡镇检察室:撑起法律监督的一片天》[J],《海南人大》,2009年第5期,第37页.
4.乡镇检察室 篇四
(2010年7月15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受理来信来访
第二节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节 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初查 第四节 执法活动监督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节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节 综合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切实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更好地服务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是基层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在基层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机构规格与基层院其他内设机构相同,和其他内设机构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臵、变更、撤销必须层报省检察院批准。
派出院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地域管辖范围应当合理划分,及时调整。
第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遵循立足检察职能、方便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律监督的工作原则,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代表派出院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
(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调查研究,对辖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四)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和其他涉检信息。经检察长批准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五)对基层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
(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派出院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等工作。
(八)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以驻地乡镇为定点,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开展巡回检察活动,将法律监督的职能延伸到辖区所有乡镇、村社和农场生产队。
派出院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非驻点乡镇及农场巡回检察的同时,应确定其他乡镇及农场的巡回检察责任部门,确保实现对派出院辖区所有乡镇及农场同等、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受理来信来访
第七条
参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来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信访事项和联系方式,经宣读或者交来访人阅读无误后,由来访人和检察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来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来访人补充。
多人来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检察室收信专用章。
第十条
对信访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派驻乡镇检察室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不属于派出院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分流,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需要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自首,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自首笔录,填写《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登记表》,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部门)。
第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以及与办理控告、举报案件(事项)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来信来访,应当逐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第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周五前将本周受理的信访事项移交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告急信访事项应当立即移交并报告检察长。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周五前向派驻乡镇检察室书面反馈其上周移交的信访事项审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移交的信访事项和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答复信访人。
派出院业务部门办结信访事项,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时,应当同时抄送受理该信访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其受理并移交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清理一次,清理情况报主管检察长。
第二十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派驻乡镇检察室所承办信访事项与检察业务工作有关的,应同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业务部门。第二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接访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接访,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二节 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建立工作点、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下访巡访、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与相关单位建立涉检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面收集、掌握辖区内的涉检信息。
第二十四条 派出院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应当明确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加强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负责检察信息联络员的管理。检察信息联络员不得参与派驻乡镇检察室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确保办公场所工作日时间有检察人员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确定每周一至二个工作日到驻地乡镇外的乡镇、农场巡回走访或接访。
派出院每月至少有一名院领导到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接访一次。
第二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制定巡回接访计划,确定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巡回接访应当提前三日将接访时间、地点以及接访检察人员姓名、职务在接访地公告。第二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走访、接访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发放联系卡等方式,在辖区内公告办公地点、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辖区内所有乡镇、农场设臵举报信箱,定期开取,及时交内勤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信访需求出行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交通不便的群众,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上门接访。
第三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辖区外的乡镇、农场,由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协调巡回检察责任部门,每月至少到一个乡镇或农场巡回接访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走访和接访应当做好登记,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提请抗诉、不赔偿,以及复议复核维持原决定等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对发生涉检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通报案件关联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矛盾纠纷一时难以化解的,协助业务部门科学制定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及时、重点排查辖区内的重信重访、可能引起集体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涉检信访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层报检察长,落实化解责任。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上报。
第三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采取包括公开听证调解、邀请第三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协调调解以及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等方式,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第三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关注涉检信访中的民生问题,把依法处理信访与解决群众困难有机地结合起来。信访人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各方救济帮扶。第三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与辖区公安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党委政府等相关单位及时沟通联系,掌握辖区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派出乡镇检察室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应当与派出院控告申诉检察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互通信息,互相配合。
第四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对辖区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第四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涉检信息和信访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时,对其他社会管理中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事项,应当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改进意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第三节 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和初查
第四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关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影响重大的事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
第四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掌握辖区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加强监督,保障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逐件填写《自行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登记表》,于每周五前移送派出院自侦部门办理,同时报告主管检察长;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派出院自侦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四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对辖区内案情简单、取证难度不大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第四十六条
初查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地进行,依法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一般应当秘密进行,需要公开初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确需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并依照有关办案安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进行搜查。
第四十八条 决定初查的案件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主办,并确定其他协办检察官及书记员。
第四十九条 承办检察官应当制订初查方案,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初查。初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件线索评估的意见;
(二)初查的方向、范围和目的;
(三)初查的时间、方式和方法、步骤;
(四)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测及应急措施;
(五)初查的组织领导、参加人员的安排、任务确定、责任分工;
(六)初查中的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预案。
第五十条 初查应当查明以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主体身份等个人情况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举报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或者部分属实;
(三)被调查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结果、涉及的人和事等;
(四)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嫌渎职犯罪的,还应当查明被调查对象的工作职责范围;
(五)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况;
(六)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署实名举报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初查前与举报人见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所举报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初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有自杀、自残、逃跑或者毁灭罪证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告检察长。对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三条
初查应当在一个月内终结。初查发现案情复杂、犯罪涉及面广或取证困难不能按期终结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第五十四条 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初查期间因被调查对象有精神病、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况不宜继续初查的,或者因有关知情人长期无法查找或者不作证而无法继续初查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初查的,应当中止初查。中止初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初查。中止或恢复初查,由承办检察官填写《中止/恢复初查审批表》,经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初查,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被调查对象涉嫌犯罪,但案件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经初查不认为是犯罪,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处理。
(五)被调查对象死亡的,终止初查。
第五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及初查中收集的案件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处理。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并报告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的职务犯罪线索,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同时将《审查结论报告》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报告》的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八条
经派驻乡镇检察室初查并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应当自侦查终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侦查终结报告抄送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五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初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需要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的,应当向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
第四节 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向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
第六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自行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逐件填写《执法活动监督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做好记录;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及时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六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需要提前介入辖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应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在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介入侦查情况登记表》,同时抄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
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的,仅限于提前熟悉案情,引导取证,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活动,不得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五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采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和调解活动实行监督,采用纠正意见书的形式对人民法庭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实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主刑执行完毕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抄送其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派出院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并报告检察长。
第六十八条
对尚未进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根据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层报检察长批准,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委托案件管辖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监督调解过程。
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所调解案件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是否自愿,是否有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法,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调解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调解过程和结果,抄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第七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开展执法活动监督时,如发现执法单位在业务管理、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的,应当督促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七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支农惠农政策、涉农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涉农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活动,并把宣传工作延伸到村民小组、社区和农场生产队。
第七十二条
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派出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抄送辖区派驻乡镇检察室,并通报发案的特点、规律以及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督促发案单位实行财务、政务(村务、场务)公开,实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检察建议书必须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派出院的名义制作并送达。
第七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发案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监督其全面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并实行回访制度。
第七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宣传检察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案纪律等检务内容,派出院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查办的典型案例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第七十六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业务工作流程、办案机制、办案纪律等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信息等宣传资料提供给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六节 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工作
第七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与派出院的业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协助。
第七十八条
派出院、上级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经派出院检察长同意。
第七十九条
派出院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和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协作配合,对派驻乡镇检察室提出的业务咨询负责解答;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调研,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十条
派出院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派员协助工作的,应当列明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法律依据,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助任务。
第八十一条
经检察长批准,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针对个案和派出院业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原则上业务部门主办,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
协助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得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需要发出法律文书的,统一由各业务部门制作,以派出院的名义发出,由各业务部门立卷归档。
第八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全程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八十四条
调解不成的轻微刑事案件,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十五日内协助配合派出院业务部门监督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因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的,公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自宣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逐人建立考察档案;并协助公诉部门做好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回访考察工作。
第八十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及住址书面告知派驻乡镇检察室。
第八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每半年协助监所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监外执行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具体工作时间、内容和方式由监所检察部门与派驻乡镇检察室商定。
第八十八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发现监外执行存在执法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脱管、漏管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并报主管检察长。
第八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对自行发现的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应当逐件填写《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登记表》,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移送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十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派出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按照《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则(试行)》和《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综合工作
第九十一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制作的检察建议书每月随《派驻乡镇检察室月报表》报省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和基层检察工作处备案。
第九十二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开展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均由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录入网上办案系统和检察统计软件。
第九十三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检察统计工作制度,确保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准确、全面。每月26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派出院业管中心或办公室,业管中心或办公室每月1日前将上月的《派驻乡镇检察室月报表》上报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第九十四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自行收集的涉检信息和来信来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意见建议,书面报派出院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送省检察院基层检察工作处。
重大紧急的涉检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第九十五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收集的信息、工作情况及成效、调研报告、工作总结等应当报送派出院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信息简报和工作总结的编辑、报送工作。
第九十六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妥善保管开展检察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年底统一移交派出院相应的业务部门装订归档。
第九十七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形成的非案件类文字、数据、图片、影像等资料应当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年终在派出院档案管理人员指导下装订归档。
第九十八条
派出院应当在派驻乡镇检察室建立图书资料室及文件资料传阅制度。
第九十九条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配合派出院办公室落实保密措施,涉密办公电脑、储存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修理、更换、报废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则中农场的含义是指属于农垦系统的农场和橡胶分公司;国有华侨农场(经济区);国有林区、林场。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百零二条
5.乡镇检察室 篇五
我们**纪委在县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上级纪委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全镇的纪检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以来,我镇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7件,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3人、政纪处分的4人,党内警告3人,行政警告
4人;上访量和上访人数比上年大幅度下降,重访、群访和越级访持续为零。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文秘网站的领头羊__—年终总结:]
一、基本情况
**镇辖体57平方公里、31个行政村、2.1万人、3.5万亩耕地是典型的沿黄小型乡镇。今年以来,我们**镇纪委和在县纪委、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统揽全局,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我镇的纪检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1-9月份,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7件,完成目标任务的166.7。其中,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的3人、政纪处分的4人,党内警告3人,行政警告4人。今年上访量和上访人数比上年下降了89和74。目前,全镇上下呈现出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1-9月份,全镇完成工商税收172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9.1,增加额列全县第一位、全市第5位。
二、主要做法:
一、集中开展了党纪、政纪、法规教育,增强了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开展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近年来,**镇在全镇31个行政村、9个镇直单位,广泛开展了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为主题的纪律教育学习活动,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知识,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教育。并作为一项制度化、固定化的教育形式常抓不懈,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纳入镇、村党校教育计划,通过以考促学、以案说纪、现身说法,确保教育效果。
二、不断创新教育形式,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镇纪委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2007年以来,**镇纪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心制度的暂行办法》,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谈心活动,促其认清问题的危害性,及早改正;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观看《典型案例剖析教育读本》、《厦门远东走私案》等警示教育宣传片,起到“查处一案、警戒一片”的效果;充分利用远程教育,丰富了党风廉政教育的手段和内容,拓宽了党风廉政教育的领域和路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围绕解决五个问题,进一步增强教育的针性和有效性。
镇纪委一班人紧紧围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教育,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1)、在对待名利问题上,搞清楚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官干什么,将来身后留什么,做到重事业、淡名利。(2)、在对待权力问题上,搞清楚谁掌权、怎样用权、如何做到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3)在为人处事问题上,搞清楚什么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如何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4)、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搞清楚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做到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组织。(5)、在交往问题上,搞清楚是非标准,防止交往中的不正之风,不把私人感情带到权力运行中来,做到交往不越线、不失节。通过教育,使全镇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把握“三个底线”:坚定政治信念,分清是非界限,把握政治底线;加强思想修养,培养高尚情操,把握道德底线;坚持清清白白为官,不违纪越轨,把握法的底线。
总之,我们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反腐倡廉工作,充分发挥纪律检察在优化发展环境中具有的独特的作用,把反腐倡廉作为促进和服务全镇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镇的经济发展提高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6.检察室工作总结 篇六
一年来,寺滩乡检察室在县检察机关和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有关反腐倡廉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为依托,充分发挥乡检察室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检察机关“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各类涉农问题,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按照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中提出的“七个一”安排部署,于2014年1月在寺滩乡设置了派驻检察室,并设立醒目的公示宣传栏和便民意见箱,同时安排2名检察干警专职负责日常工作;在所属2个行政村设立了检察联络站,安排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担任检察联络员,承担本村专项行动具体事务的落实。乡检察室检察干警负责对检查联络站联系、指导工作。一年来,检察室、联络站按照《关于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检察服务室、站档案建设的函》要求逐渐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内容包括粮食直补、农资补贴、退耕还林、危房改造、低保五保、计生奖励、伤残补贴、大病救助、新农合报销、一事一议等惠农资金和 涉农项目。将村务公开栏已做公示的涉农项目、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入户走访和调查。对符合相关政策、应该领取补贴的农户,其应领和实领哪些惠农资金,以及资金发放和到位情况进行监督。与上级院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将涉农资金和惠农项目通过网络平台登记公布,以便上下两级跟踪监督。通过档案建设和信息查询系统的搭建,有效的预防村干部在此领域的职务犯罪,起到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主要工作情况
我检察室的主要工作有接待工作、法制宣传、法律监督、矫正帮教、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参与调解和解和职务犯罪预防等。2014年的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点来开展:
(一)大力开展法律宣传与服务,促进农村法制建设。为了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和保障民生民利,检察室工作人员以服务“三农”、促进农村法制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目标,突出“三个功能”,从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做起,逐步扩大检察室工作成果。
一是突出法律宣传教育功能,提高基层村民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派驻检察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年来,检察室工作人员结合“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利用举报宣传周、普法宣传日、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认真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检察室所辖村的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 法和依法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得到极大的增强,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执法公信力的理解和信任,推动了农村法制建设和基层稳定。
二是突出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提高群众运用法律维权能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是检察室神圣职责,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检察室“窗口”和前沿阵地作用,主动贴近、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深入村组,听民声、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与广大农民群众交朋友,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农村百姓答疑解惑,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身边的涉检涉法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突出职务犯罪预防功能,提高基层干部认真履职意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是检察室重要职责之一,在开展经常性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发放预防犯罪宣传单等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一是围绕惠农资金发放、惠民政策落实、办事流程在乡机关、各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一折统”、“一册明”不折不扣的落实到群众手中。二是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危旧房改造、环境连片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征地拆迁等项目实施公示公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执行到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矛盾排查与化解,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维护基层稳定是检察室最重要的使命。一年来,工作人员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抓手,发挥“三个作用”,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是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用,以化解矛盾为载体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一年来,全体工作人员始终将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坚持经常性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向群众讲法律、讲政策,以法释理,热情服务,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化在萌芽状态。
二是发挥接待信访维护稳定作用,以热心接访为抓手推动农村和谐稳定。为认真开展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每名来访群众热心接待,对所反映的问题都高度重视,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后都及时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今年,办理群众信访3件,领导干部接访19起,协调解决了群众需求31条,接待群访事件2起,协调解决2起。
三是发挥配合打击职务犯罪作用,以查办犯罪的震慑力促进基层和谐稳定。配合自侦部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是检察室工作职责之一。检察室在搜集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 索后,发挥先于发现线索且掌握线索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协助和配合自侦部门查办案件。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多年来,对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工作一直是个弱项。对此,检察室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纳入检察室工作范围,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首先,从涉农资金专项治理入手,对辖区内的涉农资金、惠农资金、民政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清理。其次,对农社保、救济、优抚对象的确定及惠农资金发放等也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再次,对于行政履职情况实施了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行为,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7.乡镇检察室 篇七
如何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涉农检察工作,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重要任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把派驻乡镇检察联络站作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切入点、服务“三农”的前沿阵地和创新检察工作的亮点,探索出一条检察工作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新路径。主要做法:(1)正确定位,加强组织领导。该院把乡镇检察室总体定位在检力下沉、执法为民、服务基层、服务办案上,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他5名副检察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2)划分区域,明确工作职责。经县委同意,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该院在桐寨铺镇、湖阳镇等4个乡镇和产业集聚区设立了5个检察联络站,辐射联系周边3至4个乡镇,由5名副检察长分别任检察联络站主任,每个检察联络站配备2至3名经验丰富、熟悉农村工作的检察干警。明确了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社区矫正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发现和收集职务犯罪线索等8项职责。(3)完善机制,注重工作规范。为规范检察室工作,该院统一设置检察联络站标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规范有力推进检察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如出台了《派驻基层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制度》《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规则》等20余项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检察室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事务管理等内容,统一制度上墙,规范联络站日常工作,推进了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室的职能的发挥。(4)强化考核,提高工作效率。政治处对乡镇检察室实行季度考核制度,每季度根据检察联络站工作日志簿、来信来访登记表、职务犯罪线索登记表等基础台账进行对照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检察长。同时出台《业务部门与检察联络站工作衔接暂行办法》,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联络站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1)积极服务办案,提高了法律监督效能。检察联络站利用贴近农民、贴近基层的优势,围绕征地补偿、惠农资金发放、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进行线索摸排,并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本院侦查信息数据库。同时,侦监、公诉、民行检察等业务部门对涉及检察室辖区内的案件,实行带案下乡,深入检察室办理。对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社区矫正对象约谈等事项,委托检察室工作人员完成,既有利于业务科室、派驻检察室互通信息、配合协作,又达到了减轻群众诉累、就近化解矛盾的效果。(2)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升了社区矫正效果。检察室与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接,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建立监督档案,配合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大检查活动,进行帮教谈话走访核查。检察联络站对纳入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情况。(3)积极服务民生,化解矛盾促进了和谐。为强化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法律监督,检察室形成对辖区“七站八所”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工作数据”报送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检察室通过对报送数据的分析,结合走访核实的情况,形成了对涉农资金的全程监督,保证惠农资金的落实。(4)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净化了基层政务环境。唐河县人民检察院5个派驻检察联络站成立以来,在桐寨铺检察联络站建成了120平方米的警示教育基地,注重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针对乡镇部门、单位以及农村“两委”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平均每年开展预防警示教育30余次,开展巡回检察210次,发放检察宣传册5000多册、检民联系卡2万多张,为乡镇基层干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22次,受教育人数达到3500多人。警示教育有效地净化了本地域基层政务环境,增进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度和认同感,为检察事业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8.乡镇检察室 篇八
市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位于我市东郊东路区看守所内,现有干警4名,肩负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打击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活动及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他们既是法律的监督者、又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者,亲民爱民、为民解忧是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
至今,连续五年被该院评为“先进集体”;驻所检察室干警多次被评为市、区级先进个人和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一人荣立个人三等功。,驻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荣誉称号,被省委政法委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今年以来,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监管场所秩序稳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具体表现如下:
一、群众利益无小事,亲民爱民彰显检察官本色
通过向在押人员及家属发放征求意见表、约见检察官登记卡、检察室接待日等措施拓展通向在押人员及家属渠道,以便全力解决押员及其家属反映的问题。如:1月,了解到投劳罪犯武某某因忘记存折密码以至家中储蓄无法取出的情况后,驻所检察室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角度出发,立即与中国银行咸宁西路储蓄所和看守所联系协调,最终使其岳母赵华尽快从银行取出了五万元存款,度过难关。又如4月1日,得知新入所押员龚某同丈夫因涉嫌毒品犯罪一起被关进看守所,而一岁半的女儿李甜甜因无人看管被办案单位送到儿童村后,检察室排除困难,根据龚某提供的线索,几经周折后最终从省回归研究会儿童村接到李甜甜并送还给龚某的公公。龚某得知消息后,流着泪说:“谢谢、谢谢,我这下可放心了,我一定会痛改前非,积极改造,重新做人”。4月7日,龚某的公公专门给驻所检察室写来感谢信,称赞驻所检察室以人为本、亲民爱民的人性化关怀。西部法制报生活无限栏目一篇题为“孩子是无辜的”文章,对此事做了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秉公执法,文明办案
在收押、释放监督工作中,严格按照《看守所条例》和《四个办法》的规定办理。如该院驻所检察室在巡查时发现,看守所关押的人犯李某某系怀孕妇女,及时向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6月1日李某某的父亲到该院送来“文明执法,亲民爱民”的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6月4日,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巡查监区时发现公安机关将两名未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某以涉嫌强迫妇女卖淫罪刑拘。立即向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当晚两名未成年嫌疑人得以释放。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还坚持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至当晚十点,最终他们痛哭流涕,发誓不敢再做违法犯罪之事,使未成年嫌疑人家属深受感动,盛赞检察官秉公执法,文明办案。
三、对看守所在押人犯落实监管措施,实行人性化管理
对关押在看守所的重点人犯,驻所检察室除监督看守所采取包夹措施外,积极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把实行人性化管理落到实处。如死刑犯时某某,由于原办案单位扣押他的三轮车、手机一直未发还,出现想和政府对抗的心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积极做时某某的思想工作,并和办案单位联系发还一事。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又遇到新问题,因时某某为外地人,由谁给他领走扣押的物品成为难题。检察室工作人员又和看守所联系,最后决定由时某某的管教代时某某领取三轮车和手机,暂存看守所,通知其家人领走。时某某得知后激动地说“没有想到,检察官为我一个要死的人追回我的东西,我是人民的罪人,来世一定好好报答党和政府”。在羁押期间时某某不但遵守监规,而且配合管教做好其他押员的工作。
四、公开打击处理“牢头狱霸”,构建和谐监管秩序
为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开展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活动,5月19日驻所检察室与区监管大队联合在区看守所监区内,组织五百余名在押人员召开打击“牢头狱霸”现场教育会。三名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陈某某、师某、刘某对自己违规行为现身说法,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刻检查。对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对恃强凌弱、对抗管教、称王称霸等“牢头狱霸”行为坚决打击,构建和谐监管秩序是驻所检察室的重要职责。这次现场会,由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三秦都市报、零距离等多家媒体现场报道,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9.乡镇检察室 篇九
作者:王乾刘长清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王乾,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长清,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1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山东菏泽274000; 2定陶县人民检察院,山东定陶274100 【摘要】本文对当前派驻检察室运行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总结了经验做法,分析了制约工作发展的问题和困难,探索了进一步提升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效能;现状;规范发展
一、当前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运行现状及主要成效
(一)搭建检察监督新平台,发挥延伸法律监督“新触角”的作用
一是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检察监督,通过调阅执法数据、了解办案工作、巡查办案场所、抽查案件等方式查找问题,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插手经济纠纷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二是加强对基层法庭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群众的申诉及时受理,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本院民行部门移送,并做好信息反馈、释法说理、案件息诉等基础性工作。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定期与社区矫正组织核对辖区内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及记载情况,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定期检查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台帐,查看是否及时宣告列管;建立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档案,切实加强对交付、接收、期满、变更执行的监督及日常检察工作。同时发挥身处基层、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向本院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切实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
(二)搭建关注保障民生新平台,发挥和谐检民关系“连心桥”的作用
注重发挥“96699民生服务热线”品牌效应,开通视频接访、热线接访,主动下访巡访,把检察室作为联系群众的一线平台,开辟“民生服务接访”大厅,把排民忧、化民怨、解民难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打造服务保障民生新平台。截止目前,派驻检察室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230人次,接听热线电话78次,检察室直接办结群众反映问题26件,其中协调救济17次,帮扶慰问困难家庭24户。
(三)搭建平安创建新平台,发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减压阀”的作用
坚持把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检察室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与检察业务部门建立涉检维稳信息通报制度和在乡镇村居建立工作联系点、聘请信息联络员等方式,健全信息共享机
龙源期刊网 http:// 制;通过接待来信来访、下访巡访、热线咨询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全面掌控涉检信息,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探索实行“六个一”工作法,即写“一纸”,发放“检务公开”宣传明白纸;搭“一网”,搭建民生检察服务热线网;送“一卡”,赠送便民联系卡;发“一卷”,发送民情调查问卷;设“一台”,设置下访巡访工作宣传台;聘“一员”,聘请信息联络员等方式,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成为该院检察室工作的一大亮点。
(四)搭建廉政建设新平台,发挥预防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新屏障”的作用
针对以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人群基本局限于县直机关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对乡镇基层站所和农村基层干部的预防工作存在工作盲区的现实状况,主动调整工作重心,有效弥合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在检察室工作区的规划布局中,专辟了“预防基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区”;在教育内容的设计上,突出了“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色;在教育形式上,积极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预防宣传形式,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赶大集、进农村、到田头”活动,着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五)搭建依法治理新平台,发挥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站”的作用
派驻检察室注重加强与辖区乡镇经管、农业、水利、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惠农、低保保障资金、民营小微企业、特殊人群等数据库,重点强化对惠农资金发放情况监督,保障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构建参与社会管理立体运作格局。针对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程序不规范,从而导致惠农资金发放管理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的情况,主动与辖区乡镇政府会签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涉农补贴工作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内容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小麦专项补贴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保障了国家惠农资金的安全到位。
二、当前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发挥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充分发挥
实践中各检察室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工作较多,对辖区内基层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工作开展相对较少,且开展法律监督的手段单一,基本局限于信息通报、场所巡查、受理控告申诉等,而这些工作模式弹性有余刚性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减弱检察室的监督形象;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扶危济困、化解矛盾、为群众办的好事实事多,但其中涉法涉诉问题所占比例不高,在促进基层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发挥上还有很大空间。
(二)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内部协作机制方面,如何处理好派驻检察室与本级院内设部门的关系,使其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检察工作整体效能的提升,是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外部联
龙源期刊网 http:// 动机制方面,各派驻检察室在对基层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和涉农检察等工作中,都探索性地开展了一些工作,但这些监督仅限于工作层面,有的甚至是依靠部门间或个人间的感情维系监督工作关系,尚未上升为一种稳定的工作机制,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综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制度体系。
(三)业务衔接中执法规范化和群众认可度问题有待进一步提升
有的检察业务部门仅将派驻检察室作为其解决群众问题的办公场所,工作中缺少检察室的参与,这固然解决了群众的舟车劳顿之苦,但又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并未涉及工作机制构建的核心问题;有的业务部门将对部分案件的监督、听取意见交由检察室工作人员代为办理,这固然减轻了办案科室的工作量,方便了群众,但也涉及办案人更换是否合法,在检察室听取意见是否能得到群众的认同,案件处理中出现信访等问题时检察室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升派驻检察室工作效能及完善运行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理定位,充分有效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
1赋予检察室一定程度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核职能。随着中央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赋予派驻乡镇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的职权,可以发挥其贴近群众、反应敏捷、查案迅速的先天优势,有利于提升检察室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对其辖区范围内的举报、控告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举报、控告材料情况不清,难以确定其性质的,报检察长批准后有权对线索初核;如果线索材料比较明确具体的,检察室应配合反贪部门和反渎部门进行查处。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控告、检举材料退回,并将退回原因告知控告人、检举人。
2强化检察室涉检信访处置职能。乡镇检察室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群众合理、有序表达诉求,将群众工作方法与法治理性有机结合,对控告、申诉、举报,做好登记和疏导工作,能当场作出答复或处理的,应及时答复处理并做好登记;不能当场处理的,应进行初步审查,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和分流、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及时回复。对涉检信访以外的信访,要积极做好正确引导和释法答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深化基层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派驻检察室要充分利用接近民众,有条件多渠道收集职务犯罪的相关信息这一有利平台,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召开预防犯罪联席会、举办法制讲座等活动,增强乡村基层干部的廉政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对乡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和指导,促进基层干部廉洁自律。
(二)完善机制,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健全完善与检察业务部门的协作机制,针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察,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健全完善与基层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与基层各执法部
龙源期刊网 http:// 门建立起工作交流平台,以制度形式保证监督的切入点更加准确有效、监督的路径更加清晰明确,以制度机制保障监督的实效性。健全完善派驻检察室之间的沟通机制,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基层执法不规范问题,组织、指导开展相应范围、相应层次的专项检察活动,扩大监督效应。
(三)理清权限,确保检察机关整体监督效果
派驻检察室与派出院业务部门之间需进一步理定各自职能重点和职权界限,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面,派驻检察室具有贴近群众、人地两熟、反应敏捷的先天优势,应重点协助检察业务部门做好涉检风险评估预警和矛盾纠纷的先期调处、处置工作,尽量避免事态的恶化升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派驻检察室与预防部门的工作对象要各有侧重,派驻检察室主要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和涉农资金、涉农项目的预防监督;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派驻检察室主要是对公安派出所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刑事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这与刑事检察部门以具体案件为载体的静态审查式个案监督有较大的区别。
(四)强化宣传,不断增强基层群众对检察室工作的认知度
【乡镇检察室】推荐阅读:
基层检察室的七大功能11-03
检察室述职述廉报告08-24
定稿-长坡检察室2011上半年工作总结08-10
区检察院检察长个人工作总结09-10
检察院演讲稿——我爱检察工作与检察院迎七一演讲比赛演讲稿10-01
检察官演讲稿:做一名“争气的检察官”07-30
法律监督论文控申检察工作思路-控申检察为大局服务的实现途径07-13
检察建议告知书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