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ayk中国期货交易冠军心得录

2024-08-15

Erpayk中国期货交易冠军心得录(精选4篇)

1.Erpayk中国期货交易冠军心得录 篇一

姓名: 班级: 学号:《期货交易》投资心得体会

做期货什么最重要?很多人都在说:心态最重要。但是,现在我以我自己的经验可以很认真的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最重要的还是交易技术。

不是说心态不重要,毕竟它是和资金管理、技术并列的三宝,这是不可否认的。心态在交易技术形成之前非常重要,例如如果因为连续亏损导致对自己的技术丧失信心推倒重来,那么你可能就牺牲在黎明前的黑暗里了,这是典型的心态导致失败的例子。我想说的是无论如何,技术都是最核心的一个因素,忽视技术谈心态就是形而上学。

不得不说,在我们连K线具体含义内容什么都不是很清楚的情况下就冒冒然失失然做期货的实验,和赌博有着极大的似然性。在这种纯粹的赌博性质的实验中,我要承认我赔得很惨,当然,也懂得了不少。“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绝对不是废话,所以,在期货的实验过程中我尝试着看一些书,虽然对共振理论反震理论K五十趋势什么的还不是很懂,但是结合自己的操作,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总算是能说出一些心得了。

一、所谓期货

对于我来说,期货是真正的赌场,永远多空对等,排除手续费,亏的钱永远等于赚的钱,属于真正的能者居之。只要保持市场的流动性和规则的稳定性,公开性,这就是一个光明正大的“赌场”,而且是得到国家乃至全球认可的,想从这个市场获利,靠的是自身的分析能力和信息资源,比大多靠运气的丢色子赌场要有效多了。考验智力、耐力、毅力、承受力,当然在期货市场你可以完全没有技术含量、完全靠运气去进行期货交易,这等于完全版的人品大考验,很败家的行为,比如我,从50万的资本能赔到只剩可怜的7万元,的确够败家。

二、体会

(一)有关交易的品种

因为是在做实验,不涉及套期保值的问题,所以很明显是选择投机。既然是投机,当然是选择那些价格波动比较活跃的品种进行操作,不要碰那些价格波动滞缓的品种,不然很可能一天下来交易的期货品种也没什么波动,毕竟一般来讲投机都是日交易的,没有哪个投机者会持仓一两个月。交易价格波动滞缓的品种虽然不会赔得太多,但也不会赚,而且要付出大笔的交易费,失去了投机的意义。我觉得大豆类的商品属于典型的不适合投机品种。想想就知道,大豆的实物市场价格波动不可能太过剧烈,如果期货市场价格太离谱,大家没有谁是傻瓜,对比一下实物市场价格就都知道怎么做了,就算实在是越来越离谱大不了还可以实物交割,总之自己不会赔。现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无限接近于零,所以还是交易价格波动比较活跃的品种吧,像铜啊,天胶啊都是不错的选择。

(二)绝对不要逆势持仓

有时价格波动与操作方向完全一致,因为赚了钱反而忍不住性子继续持仓,而当价格波动方向与操作方向相反时,悲剧就发生了。方向判断错误并不可怕,怕的是死不认错,于是变得危险了。我犯错大概分为三类:一是没有及时止损;二是判断错误时依然继续盲目看空;三是在资金处于亏损状态时,抱有幻想地错误加仓。我的血泪史说明,加仓只能在有盈利的情况下进行,决不能在亏损状态下进行。

(三)持有隔夜仓需要勇气和技术支持

在有着巨大信心和强硬的技术支持的情况下,持有隔夜仓是很聪明的做法。但是我没信心也没技术,于是我的隔夜仓变成了一种赌博,赌对了就大赚,赌错了就大亏,赚钱时候很开心,但赔钱的时候会心痛至死。就比如沪天胶1201经历了2天的大涨后是2天的大跌,在11月9日这天下午快收盘的时候,我购买了沪天胶1201进行隔夜持仓,但是11月10日这天的情况糟糕无比,除了刚刚开盘的5分钟有明显的成交量以外,剩下时间成交成功者少到可怜,页面上只有卖价没有买价,K线上没有红色也没有绿色变成了一条笔直的直线,最后的结果是我赔到强行平仓„„惨痛的经历,所以以后再也不要持有隔夜仓了。

(四)情报信息很重要

还是11月9日持有隔夜仓给我的教训,11月10日看到沪天胶的惨淡情况后才想到看一些期货的资讯类网站,才知道沪天胶期货各合约却呈现大幅下跌,且远月的跌势更甚于近月,天胶的远月价格却比近月低,说明市场对未来天胶基本面的悲观预期。于是悲剧的我再次吐血,大好的套利机会就这么溜走。

(五)周期K线图的选择

因为我是日内投机操作,所以不适合长周期的K线图。我个人倾向于最短的1分钟K线图,它的波动最能反映价格的当前变化,但是据说经常性出现所谓的“伪信号”,虽然我本人技术不过关,只能是勉强使用,但是也比其他周期的K线图强很多,毕竟很多时候期货也是在和时间竞争,慢了1秒就会损失无数,后悔到白头。

2.Erpayk中国期货交易冠军心得录 篇二

本次期货模拟交易比赛我得到的经验总结有以下几点:首先,对于期货交易并不太熟悉的我们第一次接触期货交易,以前也只是做过股票模拟交易,而股票与期货也有不同之处,但是我还是使用了短期投机的方式来赚取少许利润,一方面也是本次比赛时间有些短,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期货研究不太透彻,但是投资期货或者股票也本着一个一样的本质,不能贪图利润,而期货交易是T+0交易,比股票交易具有更大的投机性,如果能有更多的时间来分析期货,我认为一定能以最少的损失来获取最多的利润。然后,在本次比赛中我的得失明显,也因许多原因我并未能更多的操作交易,不过经过一两次左右的交易我也得到了一些教训,因为操作时间比较短,不能了解比赛过程中的各种期货商品的走势分析,造成了很多利润的损失,在本次比赛中我得到的比较少,而失去的很多是我自己的操作时间,也很少看到老师和网站给出的期货新闻,这是我失去的重要的投机机会,我想,如果我能用更多时间来操作期货,也许获取的利润会更多一点。

经过这次比赛,我也得到了一些心得,虽然只是一次比赛,不是真实货币在操作,若是真实货币在操作,也许会有一些心理心态的问题,导致很大的损失心理压力过大造成操作失误.赚钱赔钱多要有一样心情,必须要有资金量的尺度,必须要有较强的技术分析和趋势判断能力.自己一套铁纪律的操作思路才会认识市场,选择进场点位和仓位控制风险.千万不要图一时暴利而重仓操作造成自己的重大损失.在入市前要有亏损的准备.万一全部亏损跟盈利也不要过份激动.盈利翻倍后一定要取走盈利部份千万不要 放在帐户上保持一定的资金操作是你没有压力.对你的操作是很有好处的,虽然只是假货币在操作,不过我也总结了适合我用的一些方法,例如,如果怕下跌或者套牢,你可以选择一个期货现价和历史低价相近的价格进入市场,即使价格长期不涨,那么也不怕损失多少,它总有一个反弹的时期,然后想要得到短期的收益,那么可以对该期货产品做一些研究和分析,或者看该期货最近在自己附近的价格如何来分析该期货是否能够持有,或者可以短期投机。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第六条 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未有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七)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八)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

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与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四)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会员期货业务系统检查表》及相关文档;

(十)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

(十一)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十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

(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交易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会员资格。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以申请席位,使用席位应当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申请变更受托结算会员的,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算会员

第十五条 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第十六条 申请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结算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文件;

(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会员资格申请书;

(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四)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3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财务报告;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结算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

(二)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取得结算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但可以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交易所在会员资格发生变化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是指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资格之间的转换。第二十三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书。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结算会员申请变更为交易会员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和债务;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办理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交易会员申请变更为结算会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之间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结算会员资格缴纳结算担保金。变更会员资格的,会员应当与交易所重新签署协议,原协议同时终止。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撤销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会员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书。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因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等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个月;

(四)与交易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第五章 会员联系人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业务代表由会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为业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业务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设业务联络员若干名,根据业务代表的授权行使职责。第三十三条 会员推荐业务代表,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四)拟推荐人员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会员推荐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前款第(一)、第(三)项和第(四)项文件。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第三十五条 业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办理交易、结算与交割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等相关业务;

(三)报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文件;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交易所举办的培训;

(五)组织与交易所期货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配合交易所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

(七)每日登录交易所系统,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通知以及业务文件等,并予以协调落实;

(八)及时将会员更新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告知交易所;

(九)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十)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十一)协调、组织业务联络员的工作;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离职离岗;

(二)业务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连续1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五)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不予更换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更换。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更换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更换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业务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业务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业务代表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六章 会员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交易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所要求的报告材料;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

(五)增加或者减少分支机构;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七)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八)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期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

(九)会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审慎管理原则,要求会员对期货交易、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工商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二)国家主管机关撤销业务许可;

(三)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四)不能履行会员义务;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被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仍不改正;

(六)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情节严重;

(七)日常业务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客户遭受重大损失;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九)私下转让经纪业务、结算业务,将经纪业务、结算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十)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会员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七条 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第四十八条 会员从事经纪业务的,应当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交易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 会员应当及时、准确传递客户交易指令。委托成交后,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未经客户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会员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五十条 会员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归客户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者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者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结算的合约承担全部责任,交易会员、客户无法履约时,结算会员应当代替交易会员、客户先行履行结算交割义务,再向交易会员、客户追索。

第五十二条 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突发或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会员执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五十五条 会员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业务,应当经会员授权,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由所在会员承担全部责任。会员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会员变更、取消其从业人员期货业务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并对交易所接到通知前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Erpayk中国期货交易冠军心得录 篇四

二、标准仓单只能冲抵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三、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全额用标准仓单冲抵;

四、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时,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数量不能低于被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所代表的`实物数量;

五、除了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外,标准仓单不得用于抵顶其他头寸的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通知》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规则,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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