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2024-12-05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精选15篇)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切实为矿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

第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引导和规范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 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矿山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章 标准管理

第七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第八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标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发展计划;

(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三)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及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

(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本司职责相关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研究提出相关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

(四)具体指导相关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具体负责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建立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在矿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具体工作。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矿山安全标准体系;

(二)征集、评估、申报矿山安全标准立项建议;

(三)组织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实施能力评估、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工作;

(五)组织、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

(六)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并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审议后,下达或者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分技术委员会,重要的矿山安全标准由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直接归口。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科研、生产、矿山企业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矿山企业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7日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八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送达全体委员或者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

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技术委员会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新修改的标准编制说明,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内组织并完成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优先进行会议审查。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者邀请的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国家标准的审查组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三)会议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

(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或者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者专家签字。

第二十三条 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应当参照会议审查的要求组成审查组,并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审查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通过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六)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八)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7);

(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

(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

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2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六条 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者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标准计划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技术委员会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材料包括:

(一)复审工作总结;

(二)复审结论汇总表;

(三)复审意见表。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还应当提交标准修订草案。

第二十七条 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参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技术内容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进行修改,由技术委员会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后,以局综合司名义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经技术委员会审查,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 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文本按照国家标准委规定进行公开;行业标准文本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由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条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勘探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山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验证示范点建设。验证示范点负责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的验证,并承担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示范、引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定期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和评估,根据抽检和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通报抽检评估结果;

(二)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矿用产品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矿用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销售流向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暂停或者撤销安全标志;

(四)矿山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1年内连续发生2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技术委员会对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约谈或者发出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矿山安全标准抽检、评估及标杆企业创建等方面的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细则,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安全效果的矿山安全标准及其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和归口的技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标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评估抽检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二

安全生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 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的实质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安全工作是煤炭企业的生命线、幸福线, 没有安全, 就没有生产、没有效益、没有矿区的稳定发展和职工个人的家庭幸福。因此, 只有稳抓、狠抓安全生产工作, 才能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才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才能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才能更好地保持煤炭企业强劲的发展势头。本文根据自己的现场工作经验, 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 谈几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1 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 只有使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 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1) 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 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把预防工作搞好, 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 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 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2) 做好“安全文化”行为的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 采取一系列措施, 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 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对工作不尽职,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对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 这样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 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 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 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 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 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 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对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2 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 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 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 从细微处入手, 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始终关注细节,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 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 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 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虽然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 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 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 它是一种习惯, 是一种积累, 也是一种眼光, 一种智慧, 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3 注重技术管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煤矿技术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之中, 涉及到煤矿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煤矿生产的过程十分复杂, 环节众多, 要做到安全生产, 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此, 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融入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中去, 指导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 相互适应, 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 甚至酿成重大事故。

煤矿安全状况不佳, 除了受制于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以外, 还与装备和工艺落后,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等有很大关系。要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改进采煤方法, 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提高煤矿职工的综合素质, 尽量降低劳动强度, 努力改善井下工作环境,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使煤矿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4 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合管理

发现了安全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人, 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 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合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单位在闭合管理方面做的还不够, 处理隐患不是拖泥带水, 就是不够果断, 以至于旧的还没有解决, 新的安全问题又接踵而至。抓好安全闭合管理, 其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对待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负责, 不能遇到问题就绕道走或者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 一项工作如果只有开始而不收好尾, 那这样的工作肯定是有缺陷的,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经常遇到。在调查事故原因时, 我们会发现一些事故往往是隐患处理不彻底导致的。一些安全检查查出了问题, 开出一张罚单或整改通知书, 就万事大吉了, 至于隐患有没有整改, 整改到什么程度, 好像已经不在关注的视线范围之内了, 这样长期下去, 怎么可能不出问题。

有则故事颇能给我们以启发:过去有一个猎人, 同时去追几只兔子, 结果追来追去, 什么也没有捞到, 最后落得个空手而归。这个故事的教训告诉我们, 要集中精力做好一件事, 不能旁顾左右心分散。处理安全问题也是这样, 要一件一件地去解决, 要盯在现场, 要有一种不处理好誓不罢休的决心。大家都这样去做了, 安全隐患的空间必然就会越来越小。抓安全要有始有终, 对安全隐患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真正做到安全闭环管理, 只有如此, 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5 结语

总之, 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捷径可走, 只有从预防抓起, 从细节抓起;只有实实在在地坚持狠抓制度落实;只有加强技术管理, 强调自主管理, 注重日常基础工作, 我们的安全工作才会更安全。

摘要: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众所周知, 煤矿企业是典型的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发生率高的“三高行业”, 在煤矿企业里安全自然就成了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实践表明, 安全生产管理光靠领导重视、开会议、发文件是不够的,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到每一个细节, 每一名职工, 注重企业内部日常管理, 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思考

参考文献

[1]许保国, 赵卫强, 王仪斌.国内外煤矿安全管理分析及建议[J].煤炭技术, 2007 (12) .

[2]蔡卫, 马尚权.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煤炭科学技术, 2004 (12) .

[3]江克莹.我国煤矿安全状况分析[J].煤炭企业管理, 2003 (2) .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探析 篇三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式;体系规范;试论

近些年来,社会得到了不断进步,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这些因素都直接促进了煤矿企业的发展,纵观煤矿企业领域中,每年都会出现很多安全事故,对我国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生命产生了威胁,煤矿企业所出现的安全事故,究其原因就在于煤矿开采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缺陷以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存在漏洞,本文就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行分析。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组织设计编制制度

煤矿开采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要求;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程序;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就是哪一个施工岗位应该由哪个人来具体负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明确具体的煤矿开采安全生产责任。与此同时,还要求我们要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考核制度,通过对其进行严格的考核来进行奖优罚劣,将全体煤矿开采从业人员对安全责任制执行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能够更加巩固,从本质上将煤矿开采工程安全事故的隐患消除,从制度上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我们必须做到根据煤矿的特点来进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对于那些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必须要进行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且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必须要对这项规定严格的遵守,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保证煤矿开采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

明确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制度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三十九条、二十四条以及十七条中都已经明确的对安全经费投入进行了规定,因此,煤矿企业必须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要求,将项目实际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进行结合,并且要保证安全技术经费能够有效的投入到煤矿开采过程之中去,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一个必要和必须的物质保障。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要进行签字,交底也要细致全面并且具有可操作性,验收是煤矿开采过程中一个必要的程序,验收能够对技术交底实现起到一个保证作用。煤矿开采的安全检查必须要经常化和制度化,除了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还包括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经常性检查、重大节假日的检查以及班组自检交接的检查等等,检查和处理情况要进行在案记录,这样能够有利于对责任进行追究。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

保证安全培训教育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五十条、三十九条、二十一条已经明确的规定健全建立劳动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制度,没有经过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坚决不能上岗作业。要求煤矿开采项目也必须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且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将从业人员互保和自保意识提高,将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事故预防能力增加,因为安全事故不仅仅对职工本人,尤其是对其他人员以及周围煤矿开采设施都产生了重大的危害,所以,煤矿企业必须要对职工实行一种持证上岗制度。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

实行开采伤亡事故报告检查处理的制度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七十五条、七十条以及第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报告检查处理的规定,所以,煤矿开采项目施工必须要依法进行报告,不能够不报或者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更加不能够对相关证据进行毁灭,将事故现场进行破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求我们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要严肃的追究,不能对其姑息。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进行安全标识管理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相关设备、设施或者是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要进行相应明显安全警示的标志配置工作,所以,在煤矿开采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强化,进行安全标志的设置,以便能够警告和提醒作业人员或者其他的相关人员,使这些人员能够时刻的清醒和认识所在环境的危险性,提升自身的注意力,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很好的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降低,煤矿开采的现场安全标志使用和选购必须要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安全标志》以及《安全色》等相关的规定,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六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已经明确要求,对于那些紧急发生的情况或者是煤矿开采安全事故的时候必须要做到有条不紊和心中不慌,将事故损失降低,避免事故現场发生混乱。

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煤矿开采的现场必须要建立起一个监督、使用、保管、入库以及采购的管理制度,这样能够很好的保障煤矿开采从业人员使用一个合格防护的用具,最终将安全生产很好的实现。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三十一条和二十九条中已经对机械设备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开采现场必须要使用和采购合格的产品,并且要定期的对机械设备来进行保养、维修和检查,这样就能够保证煤矿开采机械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结语:本文中,笔者主要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组织设计编制制度、明确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制度、保证安全培训教育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开采伤亡事故报告检查处理的制度、进行安全标识管理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这六个方面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胡志浩,吴神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研究——以煤矿企业为例[J].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11,(03).

[2]郝宝延.创建安全生产指挥控制平台 积极探索新体制下工务安全生产管理模式[J].中国铁路, 2007,(07).

[3]四川省级机关党校课题组, 陈学明. 四川煤炭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研究[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8,(03).

作者简介

张小平,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陕西澄城县人,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采矿专业,现职称为采矿工程师,一直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篇四

根据煤矿的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更好的发挥安全员的监督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安全员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给当班盯班小组领导,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20元。

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要立即安排并监督处理,处理不了时,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否则,发现一次罚安全员50元。

三、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而被其他人员发现的每次罚安全员30元。

四、发现“三违”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于现场不听从安排,继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一般三违给予30元/次,严重三违100元/次的罚款处理并及时汇报跟班矿长处理。

五、对所管辖的区域安全生产情况每班两次汇报,特殊情况立即汇报,少汇报一次处罚安全员30元。

六、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在现场交接班每次处罚30元;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每次处罚20元。

七、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狠抓现场管理,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员出现三违现象,每次罚

款100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调离工作岗位。

八、对工作现场的 “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若制止不力、执法不严,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一月内出现两次调离工作岗位。

九、监督考核辖区内的文明生产,凡上级检查笔录中出现的问题,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安排的、未采取措施的,每条罚辖区内安全员20元。

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类文件及作业规程措施,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安全质量安全评估表,对疑难问题及时汇报领导,积极参加分析研究,直到问题圆满解决。

十一、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情况,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督促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十二、善于思考,总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方法,进行交流,共同提高,每月写一份工作总结。

安全员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的安全生产。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五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山东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监察员、在场干部及一切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2)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搞清情况,做好记录,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

报告,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人员。需要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安全监察科或矿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五条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事故报告以电话、当面等方式进行汇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时限: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3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3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抢救(抢险):

(1)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抢险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原则上不超过30min),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单位行政正职组织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6.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 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 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 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 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

第七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 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 标准如下表:

(表:www.ndrc.gov.cn/zcfb/zcfbl/ling/W020121224399732214066.pdf)

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 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 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 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 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 为困难的。

第十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 下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 t )

采区回采率= ————— ×100 %

采区动用储量( t )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 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85%

1.3-3.5m ≥80%

≥3.5m ≥75%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70%

1.3-3.5m ≥80%

3.5-6.0m ≥85%

≥6.0m ≥95%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备案:

(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 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 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 区开采范围 50%的;

(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 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健全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回采率管理 人员,负责本单位回采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 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 第十七条 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 采,不得弃采薄煤层。确需反顺序开采的,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 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 开采。

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 皮作假顶。

第十九条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 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 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 置,减少煤柱损失。

第二十条 矿井留设保护煤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煤柱 不得随意扩大。 鼓励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煤柱开采、充填开采等开采技术。 第二十一条 薄煤层优先采用机械化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 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 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 报、年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每年 3 月底前,采区回采率年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后,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 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 采率进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可作为安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和企业 缴纳资源税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 高回采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一)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 经济效益的;

(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 层进行开采的;

(三)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 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设计单位,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资质认定单位视情 节轻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 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 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二)违反开采顺序的;

(三)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 (四)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政 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七

近年来, 吉煤集团舒矿公司将安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创建的主题文化之一,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 安全为天”的安全理念。通过远景激励、理念渗透、精细管理、行为养成等方式, 有效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的行为, 塑造本质安全的人, 建立本质安全岗, 打造本质安全矿, 从根本上促进了公司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

通过几年来在安全工作上的不断探索, 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安全管理重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七条规定是当前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当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是上级平安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何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七条规定也是当前煤矿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以舒矿公司二矿为便, 他们在开展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过程中, 将《七条规定》制成宣传牌板, 张贴在醒目位置, 方便全矿职工能够随时阅读到《七条规定》的内容。并利用广播、条幅、宣传栏等宣传形式, 深入宣传出台《七条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将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怎样落实好《七条规定》等重点内容向全矿干部职工进行详细的宣传解读。并充分利用职工班前班后会等形式, 认真学习宣传《七条规定》、《十项权利》, 层层签定安全承诺书, 树立安全责任意识;组织观看安全警示片和事故案例, 深挖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制定整改意见;深入现场, 查隐患、反“三违”, 使全体干部职工真正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并将印有《七条规定》、《十项权利》的安全学习卡片发到每名职工手中, 方便了职工携带和学习。深入到职工群众中, 就安全规章制度怎样落实、职工权利怎样实现、如何杜绝事故、抓好安全等方面广征意见, 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通过一系列的举措, 使一线的煤矿工人使职工认识到员工既是七条规定的监督者更是执行者, 确保了学习贯彻效果。

二是培养全员参与安全的安全管理理念。在每一个段队, 每一个作业点, 每一个工作面, 每一个成员都在参与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长期以来, 不少企业管理者在管理理念上与管理实践中, 把管理者与员工定格在“管”与“被管”的方位, 这无疑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受到压抑。舒矿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积极探索构建企业文化, 实施人本管理、全员管理的新理念、新策略、新模式、新制度、新举措。在实施企业“本质安全”战略的过程中, 要求企业各级管理者, 以关爱员工生命和健康为基点, 充分尊重员工对安全管理的自主地位, 实施员工对安全管理的全程参与。从安全规程条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制定, 到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都认真倾听员工的意见, 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真正把确保安全生产的目标、要求和愿望, 使广大员工不仅对安全理念熟读、熟记, 入脑入心, 全员认知, 内化到心灵深处, 转化为安全行为, 升华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三是创新安全活动形式。要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提高员工对安全教育的兴趣, 使一线矿工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活动。注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经验座谈会、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策等活动, 增强员工接受安全教育的兴趣。近年来, 舒矿公司工会通过调动和发挥群监员、协管员、青安岗等组织的安全监督监察职能, 采取日常抓宣传、井口搞服务、段队建联保、协管结对子、家属高话安全、帮教入家庭等亲情化教育方式, 常年进段队、到井口、入井下, 开展文艺演出、安全竞赛、节日慰问等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 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教育为先”的责任共识, 夯实了一个“安全第一”的思想基础。

四是加强安全教育力度。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情绪态度和行为方式都具备一定的可塑性, 在提高思想意识的同时, 兼顾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培训要着重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四个环节, 做到因人而异, 因材施教, 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培养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和实效性, 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结合起来, 引入激励机制, 充分刺激职工的求知欲望。为了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除了要进行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和一般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规定、标准等的培训外, 还应该开展有关安全方面的预防、系统管理等新科学理论的技能培训, 从思想和技能上双管齐下, 全面提升, 增强对危险的识别能力, 练就自我防护本领, 在做到自我管理的同时提倡相互之间的督促作用, 打造和谐团队, 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大目标。此外, 要发挥亲情的在安全教育中的感染作用。以往的安全教育大多是“我说你听”, 不是大道理满堂灌, 就是家长式的训斥。解决安全教育入心入脑的问题, 一定要注重情感投入, “于细微之处见真情”。如采取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交心谈心等亲情教育法, 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并真诚邀请职工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充分发挥亲情的感染作用, 筑牢安全第二道防线。

总之,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安全意识也非一日所能养成, 要想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必须做到常抓不懈, 持之以恒。

摘要:安全管理重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要通过组织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培养全员参与安全的安全管理理念、创新安全活动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力度等手段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真正把确保安全生产的目标、要求和愿望, 升华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8.试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 篇八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机制;措施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在开采作业中,安全生产和作业是煤矿企业的第一要义。安全管理制度宏观上涵盖了技术、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抓安全要从思想、制度、监督等环节多管齐下,稳抓实干才能有成效。煤矿安全是矿区民众幸福的希望线,需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从点滴做起,完善煤矿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刻不容缓。

一、影响煤矿安全管理的客观因素分析

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区企业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常言道“安全就是煤矿的天”,它直接关系着煤矿企业的正常运营、生产和煤矿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多年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我们总结矿难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

1.我国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尤其是煤矿的开采层地质构造多变、透气性低、瓦斯含量大,造成在采矿之前很难做到对瓦斯含量进行处理。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矿瓦斯的危险系数就会越大,大规模的开采诱发的瓦斯流动场、应力场及煤岩体裂隙场发生急剧的变化,很容易导致瓦斯突然喷涌而出带来很大的灾害。

2.地下水防治成为顽疾。煤矿开采过程中对于煤层的地质构造已经进行了破坏,加之开采深度和规模的扩大以及开采技术的变化,使其原来的还原环境变成了氧化环境,很容易形成酸性水害。水害的产生不仅给井下突水的水源、导水通道和补给强度造成难度,并且它自身还有很强的腐蚀性,危害下井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增加了水害的治理难度。

3.煤炭需求的增加导致了超通风能力、矿井提升能力过度开采煤矿,日久天长必然导致矿井积弊丛生。我国开采煤矿的技术与设备还不够先进,很处于相对落后的时期,详查找资源和精查找资源占的比例太小,为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影响煤矿安全管理的主观因素分析

1.安全管理的思想麻痹大意

安全管理者的思想松懈,缺乏安全管理的意识,对安全问题抱有侥幸心理,这样势必造成了下属和更多员工对安全作业方面的疏忽,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隐患和交流障碍,同时安全管理者对于很多的井下作业环境及真实的安全状况缺乏了解;加之矿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安全防护知识,酿成了一系列的矿难事故,给企业、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损失。

2.安全管理的执行缺乏力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只说不做,雷声大,雨点小,起不到实质的防治效果。主要变现是,第一,缺乏有条不紊的安全培训计划。在煤炭需求旺盛时期,对于采煤速度的要求往往掩盖了对于质量和效益的追求,安全培训工作成为文件类观赏性学习,缺乏培训与实践的互动;第二,缺乏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在没有出现煤矿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安全责任的落实往往就是虚设,岂不知这种“平流无石头”的思想是最为可怕的,也往往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之一。

3.安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安全监督的力量之一是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安全监察部門。安全监察监督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重点检查和集中检查,其以罚代管的手段,缺少真正有强制力的监督方式,多是关注规定的细节问题,而忽视矿井的设计是否是了以及地质条件是否适宜采矿等实质性问题。以至于很多煤矿企业形成了“走走样子”的惯性做法。安全监督的力量之二煤矿职工的集体监督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职工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认识,这不仅是安全培训所造成的缺失,也是由于很多矿工企业不会将职工纳入到监管体系主导地位。

三、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议

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抓的好坏,关系着矿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矿区文明的和谐发展。“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这是对于煤矿安全制度最为经典的概括,笔者基于研究提出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如下建议。

(一)技术上深化瓦斯事故防治

瓦斯防治是头等大事。抓好瓦斯事故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来操作。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灵活掌握瓦斯正确的抽取方法,灵活运用顺层密集长钻孔抽放瓦斯法、格式穿层钻孔抽放瓦斯法、综合抽取瓦斯等方法;创新使用瓦斯事故的预防新技术,建立行业主导、政府支持、产学研结合的瓦斯技术攻关机制。

(二)思想上树立“安全至上”的原则

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和松散往往是酿成事故隐患的“罪魁祸首”,树立安全至上,防治结合的思想是推进煤矿安全制度完善的前提。要始终坚持“安全至上”的原则,处理好实践中安全、生产、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促使三者形成良性的互动。生产是煤矿产出的过程,安全影响着这个过程,效益则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只有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思想重视“安全至上”,在实践中严谨慎行,避免矿难事故的发生。

(三)行动上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外延制度是确保安全管理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第一,建立安全事故警戒的制度。时时刻刻牢记安全是第一要义,在既发事故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观镜子的方法自慎自戒,始终以如履薄冰的状态做好安全工作。第二,提升现场管理标准。将瓦斯抽放与预防作为管理工作的核心,建立瓦斯防控、治理的制度措施,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将现场安全隐患扼杀于摇篮状态,坚决执行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负责制度。第三,建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加大对职工安全教育的培训和宣传的投入,用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开展多形式的培训方法,组织小组学习讨论,提高职工的安全保护能力,规范职工的工作行为,实现人、机、制度、环境、管理的和谐发展;解放思想,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安全培训制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是安全制度的“护卫队”,确保安全管理监督的首要任务是强化激励考核制度,制定符合行业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量化安全管理责任到个人,确保制度能够无折扣实施;建立安全动态评估的机制,深入发挥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监察内容要覆盖从细节到实质,另外建立职工监督的组织形式,将职工纳入到监督的力量之中,努力形成自我全监督与国家安全监督相辅相成的机制。

五、结束语

煤矿安全重于泰山。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时刻谨记“安全第一”的原则,提升煤矿安全管理的制度的完善度,创新安全管理的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促使煤矿企业在安全、效益、持续的互动中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郑言.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管的反思[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8):12-15.

[2]赵明星,王忠江.综论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7):25-27.

[3]封花梅.浅谈煤矿企业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0(07):24-26.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九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薄弱环节管理,有效控制机电运输零星事故,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第五条 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

第六条 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压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章 供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引自两个区域变电所或一个区域变电所不同母线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第八条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 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十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第三章 主要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副井提升机、井上下1.6m及以上绞车、主压风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提升胶带输送机、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等)及矿井供电系统、运人设施等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批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省属煤矿(包括省生建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委托相关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局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MA标志。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 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规定及期限,制定计划并积极淘汰更换、改造禁用设备和老、旧、杂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选用、管理电缆,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缆超负荷运转。第十六条 大力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在全力搞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风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控制和无人值守,提高设备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提升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矿井主要提升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提升系统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控系统、液压 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提升电控系统逐步应用PLC控制技术和变频节能控制技术。

第十八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质量可靠,选型恰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并装设紧急停车装置。

第十九条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二十条 采区调度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动态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等特殊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

第二十三条 优化运输系统,主要运输平巷杜绝人力推车,运输原煤优先选用皮带机,斜巷运送人员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辅助运输推广使用单轨吊,平巷运输应采用机车。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装备机械运人设备。

第五章 设备检验检修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第二十五条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对斜巷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选择、使用钢丝绳产品。重要用途使用的钢丝绳不应选用点接触型。新购置的钢丝绳(φ18mm以上)使用前必须进行钢丝绳性能试验,升降人员和混合提升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检验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设专人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必须装设保险绳。

第二十八条 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

第二十九条 主排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第三十条 煤矿使用的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 标校和检验,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

第三十一条 煤矿机电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企业要制定机电设备检测检验计划,制定安全措施,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搞好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要在批准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检验办法积极开展检验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真实、公正、准确、规范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并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检修、试验、安装、拆除、运输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第六章 监管检查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作为强化薄弱环节管理、有效降低零星事故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省局将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及煤矿工作实际,每两年评选一次全省煤矿“机 电运输示范化矿井”和“机电运输管理先进个人”;对评选的相关矿井和个人,由煤矿企业制定奖励标准并负责兑现。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钢丝绳检查工、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乳化液泵工、主扇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水泵工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积极倡导重要岗位人员“手指口述操作法”,增加安全防线,不断规范操作者的现场作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强化监管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矿井未配置专职机电矿长,或机电运输管理机构科室、工区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

(二)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系统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三)矿井主要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存 在“T”接的。

(四)矿井存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或老、旧、杂设备的;使用设备未按有关规定取得MA标志的;主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井下存在失爆设备未及时治理的。

(五)提升、运输人员等设备设施安全保护不齐全或甩保护运行的。

(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安装、改造、使用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八)对上级单位检查提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十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85号 【发布日期】2001-06-16 【生效日期】2001-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1〕8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现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小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小煤矿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地、州、市、县所属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小煤矿执行国家和省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组织调查处理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小煤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小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深入井下和作业现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第四条 产煤所在地的州、市、县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按照煤炭生产规模,建立煤炭工业行政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

矿管、煤炭、工商、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第五条 小煤矿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 第六条 小煤矿的开办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小煤矿矿井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方可建设生产。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之一的小煤矿(矿井)为非法矿井,应当依法取缔。

第七条 第七条 小煤矿生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小煤矿矿井应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二)井下放炮应当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放炮器,专用放炮母线;

(三)井下照明应当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照明灯具;

(四)通风系统健全合理,主、副井贯通,既能通风又能安全行人,采区回风应当经上行风道引入总排风道,并且应当在地面安设按照矿井总需风量选择的主要扇风机,禁止局扇代替主扇和自然通风;

(五)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仪器应当齐全、完好、准确;

(六)小煤矿矿长应当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

(七)井下应当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提升设备应配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矿井人员升降应使用专用容器;

(八)矿井具有独立的排水系统;

(九)矿井有经实测准确规范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

(十)应当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十一)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完善的监测手段和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第八条 小煤矿应当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火、防毒、防尘、防水、防顶板的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的规定进行检查。小煤矿所使用的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仪器检定要求的规定,并始终保持完好、准确。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小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0天。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州、市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小煤矿矿长的培训;县级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小煤矿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小煤矿矿长、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小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小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由地、州、市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

第十条 第十条 小煤矿应当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明确有关人员在灾害预防及处理中的职责和任务。编制的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当报县级以上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小煤矿矿长应当组织全矿从业人员学习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知识,保证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及抢救、自救措施。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小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和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事故发生后的6小时内报告详细书面材料,地、州、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救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5至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事故发生后的6小时内报告详细书面材料,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地、州、市主要领导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救工作。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事故发生后的6小时内报告详细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安全生产事故,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地、州、市政府调查,并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其中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安生产事故,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省级有关部门要派人参加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尚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小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顿。停产整顿期间不准生产,集中力量进行整改。在整顿期限内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煤炭、地矿、工商、供电、公安和小煤矿所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拆除生产设备,炸毁填实矿井。小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主管地方煤炭工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十一

关键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煤矿;应用

一、煤矿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与作用

(一)可以提高企业的现代化安全管理水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把管理的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程序化、文件化管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方面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可通过“三个承诺,一个适合”,即“对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对体系持续改进的承诺,对预防为主的承诺,适合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可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自我完善的机制来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保证煤矿企业持续有效地遵守各项最新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使安全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和知名度。取得OHSMS认证,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劳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给外界树立良好的健康形象,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致使企业的产品更易于进入市场。OHSMS的全部体系文件,是一套科学的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管理模式。推行OHSMS,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评价,有利于国际通行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安全技术的教育和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提高煤炭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可以促进煤矿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实施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需要对本企业的所有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同时所有员工都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可以真正发挥员工主人翁精神,同时企业增强了“ 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理念,OHSMS体现了人本管理的思想,强调劳动力资源的保护,重视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由于推行OHSMS的首先受益者是煤矿职工,所以,它能够较好地激发广大煤矿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现行安全管理的区别。煤炭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劳动对象和工作场所处于地下,而且在不断地变化和移动中。矿井下存在五大灾害,生产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严重威胁着煤矿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采用组织、检查等手段从严进行管理,通过考核和兑现奖罚对各级人员进行激励。这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手段,虽然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苗头,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煤矿重复隐患多、事故频发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

煤矿企业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很大程度上与OHSMS的原理和要求是一致的,方法是相近的,但尚未达到OHSMS标准体系全面性、系统性的总体要求,与国际上通行的OHSMS标准模式还存在较大差距。煤矿企业严峻的安全生产现实,迫切要求从根本上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危险源,彻底治理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表1  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与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关系

(二)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特点。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更具有系统性。在这一体系中,从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到目标及管理方案;实施和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审核和管理评审,勾画出了一个非常完整的闭路管理循环网络,而贯穿其中的三级监控(绩效测量与监测、审核、管理评审)及三级管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管理),更使其具备了良好的运行条件。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更为规范化。这一体系标准中每一个运行环节,都非常突出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而在具体运行中,对文件控制、记录控制、不符合项的审核、纠正和预防等,都有非常具体详细的要求,为安全管理的“法治化”提供了一个“范本”。

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更加突出了持续改进的特性。PDCA循环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有非常明显的体现。体系标准中,P是指策划;D是指实施;C是指检查;A是改进。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它可以覆盖煤矿生产中的所有作业人员和行为、所有作业场所和各种设备、设施。

三、实例应用分析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矿位于新疆哈密境内,1958年建矿,2006年产煤125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井田内有两个可采煤层,其中4号煤层是主采煤层,平均厚度13.5米;6号煤层平均厚度2米,为局部可采煤层。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安装大倾角皮带机,副斜井采用绞车串车提升。采用综合机掘化掘进,锚网加锚索联合支护。采用走向长壁综放一次采全高开采4号煤层。

潞新一矿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2013年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初始状态评审的要求,收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定适用于潞新一矿的法律

18部、法规82部、其它25部。建立了31个控制程序,通过对全矿生产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活动,共辨识出各级危险源共233个,三级危险源70个,二级危险源41个,一级危险源23个,对各级危险源均制定了控制措施。2014年潞新一矿开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以来,对搞好全矿的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运行以来共发生轻伤事故3起,重伤人身伤亡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为0,与前一年的同期相比,人身伤亡事故减少12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减少10起,,比计划多出原煤7.8万吨,按照事故致因理论和安全经济学原理分析可得,企业实际增加效益收入为540(万元)。

结论:潞新一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体系的有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杜绝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即使发生事故,也可以通过有计划、有系统的控制和处理,使事故影响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通过全面地辨识危险源,准确评价风险等级,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能有效遏制煤矿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良好地承担了煤矿企业的社会责任。

建立煤矿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却是一个能够提高煤矿企业各项指标的管理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将逐渐被更多的煤矿企业所接受。

参考文献:

[1] 田瑞云.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实践及思考[J]. 煤炭工程,2012(10): 132-134.

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十二

一、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理论

(一) 原则体系。精细化管理的原则体系包括:其一, “以人为本”。将人的因素放在首要的位置, 在安全管理与生产组织的精细化管理中应该始终坚持人本思想。其二、领导作用与专业管理。精细化管理是企业生产的系统工程, 企业领导必须做到亲自监督、亲自抓、亲自挂帅, 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并实现对口考核评价与对口管理。其三, 全员参与。精细化管理关系到企业管理的所有层面, 因此所有的员工都应该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精细化管理思想, 才能将精细化管理真正贯彻落实到企业生产的各个角落。其四, 资源、生产要素科学合理配置。精细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涉及到企业的所有方面, 充分考虑“人岗匹配”, 实现“人岗合一”的管理效果。其五, 安全发展。特殊作业人员的配置、各专业队伍技术人员的配置、现场操作员的操作行为、现场管理员的管理行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技术设计、生产计划编制等都应该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

(二) 精细化管理体系。精细化管理体系的基本内容为:用适宜的、科学的管理手段、方法、技术, 运用协调管控、系统整合、标准定植、编码分解等技术手段, 对管理的机制、流程、对象等的管理要素进行细化、精化。精细化管理体系应该做到“五精”管理, 即精美管理、精益管理、精确管理、精准管理、精细管理, 并且这5个管理层面应该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相互联系。建立标准化科学管理体系, 最终形成管理流程的无缝连接、标准的科学合理、管理要素的整分闭合, 实现管理功能与效率的最优化。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强化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一) 主动积极协调, 实行全方位管理。身为煤矿管理者, 应该积极主动地和各个部门搞好关系, 并参与各个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 做到每一步都了如指掌, 全方位控制煤矿企业生产的整个过程。此外, 安全生产管理者还应该清楚认识自己的身份, 树立全心全意搞好精细化施工、一切为了安全施工的意识。

(二) 强化煤矿工程用费的管理。工程费用直接影响煤矿企业的最终效益, 因此应该多举措施、开源节流, 控制煤矿企业的生产成本投入, 并且应该重点控制隐蔽工程的监督管理, 这样能够有效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有效降低煤矿施工的危险性。此外, 对于隐蔽性工程、关键点的施工、高投入施工, 还应该准确做好施工记录, 加大审查力度, 防止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 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精细化管理的成效

(一) 显著增强了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经过长期精细化管理的工作实践, 许多煤矿企业创建了属于自身的企业文化, 并且为企业培养了一支具有特别能战斗、工业文明素质高的现代化工人队伍。此外, 实行精细化管理还制定了严格的作业规程与劳动纪律, 显著提高了职工的创造性、自觉性、主动性与积极性, 职工办文明事、说文明话、做文明人蔚然成风, 这种良好的企业环境显著提升了煤矿企业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 为企业的经济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精细化管理在煤矿企业生产中的应用, 使煤炭产量显著提高, 并且单井单产原煤效率与水平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在开采条件相对较差的状况下, 精细化管理不但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实现节支降耗、提质增收的显著成效, 显著提高了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 煤矿企业精细化管理的细微管理, 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管理与严格要求, 查漏补缺, 防患于未然, 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安全隐患,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尽可能地降低了隐患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总而言之, 精细化管理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促使煤矿企业始终处于行业的先进水平。

(三) 能够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现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在煤矿企业生产中的应用, 实现了考核量化可行、责任细化到位、分工科学合理、工作定位精确, 通过建立“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的岗位标准与操作规范, 对企业的质量标准进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企业从员工到责任人, 都可以根据不同的岗位标准与岗位职责进行严格操作, 有效杜绝了一级非伤亡事故, 消灭了工亡事故, 无千元以上火灾、无二级非伤亡事故、无重伤事故, 隐患、轻伤、“三违”数量、交通事故以及被盗事故明显下降。此外, 精细化管式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还显著提高了煤矿企业预防与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可靠、稳定, 可持续发展。

1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篇十三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14.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四

1.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照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2.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

3.原则上谢绝出租车进入校园,师生确有需求(如扶老携幼、恶劣天气、手提重物、急送病人)要求出租车进入校园的,需出示相关证明由门卫请示保卫处领导后方可入校。

4.外来送货车辆,生活配送车辆。凭送货单、后勤部开具的证明及核准的车辆号牌到保卫处备案,经门卫检查后,按校外车辆进出校园规定,可进入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并且以即停即走的原则(卸货、装货完毕)最长停车时间5分钟,在装货,卸货期间保证车内有人,不能长期占用正常停车位和主干道。

5.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学习培训。驾校车辆在学校行驶期间必须由教练员驾驶(驾校练车场除外)。

6.外来车辆门卫有责任提醒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商店、食堂对送货车辆有责任告知校内交通安全规定。

7、探亲访友外来车辆,应做好来客登记信息,由校内人员带入校园内并按相关提示标志遵规停车。

二、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等,应靠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校园内禁止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按相关标志线、停车棚等有序停放。

2.全校师生员工一律走人行步道,未设置人行步道的,请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1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篇十五

1 精细化管理理念的内容与意义

精细化管理理念的含义是在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的大背景下, 在企业经管过程中, 把较小的监管部门视为最基础的运算单位, 结合量化、细化等指标, 建设并完善各种责任体系, 对员工的工作任务、工作效益、生产成本控制等各个层面实施考核, 以求最大化地细分监管流程, 降低监管消耗, 抑制生产成本。煤矿行业所涉及的工作人员较多, 工作环境也相对复杂, 因此煤矿企业的管理属于较为繁杂的系统化工程。而精细化管理思想可以协助领导者更深入地把握这一工程, 在强化企业根本管理制度的前提下, 建设以安全作业为基础、以高效生产为中心、以妥善经营为指导、以管理制度为保障的新型监管形式, 确保在做好安全生产运营等工作的条件下, 提升企业监督管理水准, 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使企业发展得越来越好。从目前看来, 企业发展的外在环境较为稳定, 因此生产管理方式就成了煤矿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条件。运用精细化管理方法, 生产优质产品, 控制成本, 已成了当前煤矿企业的指导思想与支撑力量。

2 煤矿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2.1 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理论运用于实践工作, 能够发挥出最大作用, 创造出更多价值。在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 必须结合我国煤矿行业与企业本身的发展情形, 实行精细化管理。如果只重视理论, 纸上谈兵, 或是埋头推广, 不顾现实, 更或是生搬硬套, 不结合自身特点, 都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煤矿企业领导和管理者都要积极学习当下最新的精细化管理理念和方法, 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 借鉴其他行业或企业的经验与成果, 并逐步创新, 完善管理制度, 建设起贴合企业独特性的, 更加科学合理的精细化管理体系。

2.2 坚持责任和权力相等

管理者具有多大权力, 就要担负起多大的责任。精细化管理思想要求把管理责任具象化、细节化, 保证工作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份责任都要具体分配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同时, 精细化管理思想还要求给予管理者足够的权力, 让管理人员更加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责任明确, 权力分配得当, 是精细化管理理念的核心, 也是落实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条件, 能够帮助企业完成发展目标, 继续稳步前行。

2.3 坚持行为和制度统一

制度是实行精细化管理模式的主要理论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要看执行力度是否到位。所以, 煤矿企业要建设出一整套和制度相对应的责任监督机制。首先, 根据煤矿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实际需求, 树立起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然后, 联系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情形, 持续补充并优化管理制度, 使其能够更高效地为精细化管理提供服务。最后, 还要建立公平公正的监管考核体制, 随时观察制度的实施成效。

2.4 坚持精细和效益协调

实行精细化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升企业的生产管理效率。精细化管理和效益化管理方式要互相协调, 共同发展。精细化管理具备复杂性与全面性等特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投入许多人力、财力、物力, 因此会造成运营成本上升。而我国煤矿企业管理模式还不够先进, 存在生产条件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职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因此必须把精细化管理与效益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避免管理混乱或流于表面, 使管理制度真正促进企业发展。

3 煤矿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的应用方法

3.1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需要企业在自己的创办、发展历程中, 全面结合我国优质传统文化, 同时参考并引进其他行业或企业的文化理念精华而逐步形成。企业文化需要具备企业本身的特征, 是企业价值观、运作模式和规范制度的结合。强化煤矿企业文化建设, 以正确的企业文化带领、团结、鼓励企业内部全体员工, 使员工树立起共同的理想与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改变以往“效率依赖条件”、“安全依赖运气”、“质量依靠材料”等错误观点, 从而促进煤矿企业发展。从本质上讲, 精细化管理理念也属于一类企业文化, 以精细化管理思想打造企业文化, 能够提高煤矿企业的号召力、凝聚力以及创新能力。因此, 把精细化管理的思想真正落实并运用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操作中, 渗透到企业职工的行为活动及企业公众形象中, 使精细化管理成为企业领导与所有员工心中的指导观念, 更加有益于精细化管理的施行。

3.2 采用信息化手段

现代化信息技术快速发展, 使得煤炭行业等各类社会资源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改革, 特别是精细化管理思想, 覆盖了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极为细碎且复杂。若要提升煤矿企业监督管理的效率, 就要尽快搭建并完善企业信息化平台, 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企业生产管理相关数据的搜集、处理、分享、运用等, 使精细化管理思想能在企业内部得到全面、完善、系统的实施, 保证煤矿企业精细化管理方式得以高效利用。

3.3 引进市场机制

各大煤矿企业要实行精细化管理操作, 就要在企业中引进市场相关机制, 利用定额分化、工作量化等公正公开且运作简单的方法, 真正使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模式与职工活动规范化、市场化。比如, 在对煤矿企业进行精细化管理时, 可以针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相关的各类经费展开精确预算与实际核算, 要保证上至领导部门, 下至基层员工, 都要进行逐层分化, 让主要管理人员采取经费定额、全责承包等方式, 强化企业管理。现阶段, 煤矿企业市场化管理方法已逐渐趋于成熟, 有利于精细化管理思想的落实。

3.4 提高员工素质

对企业而言, 员工是企业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实际运用者与行使者。煤矿企业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能源企业, 其管理模式与手段不够先进, 职工的思想与素质也相对落后, 这些因素都会制约煤矿企业的生产与发展, 同时也无益于精细化管理思想的普及和施行。企业要提高员工素质, 首先要改变员工的思想观念, 使其充分认识并了解精细化管理思想的内容、意义、用途, 把切身利益与企业利益有机结合, 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思想。然后, 企业还要给职员提供培训与学习的机会, 定期授予员工专业文化知识, 特别是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 从而提高员工素养, 满足目前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需求。最后还要树立起公平的考核鼓励机制, 对表现优异、贡献较大的员工, 要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赏。

4 结束语

我国工业化水平迅速提高, 煤炭资源等各种能源需求量持续扩大。和其他行业比起来, 煤矿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其经营管理模式也属于粗放型管理, 这种情况实际上会对煤矿企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精细化管理是一类新型管理思想, 可以帮助煤矿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减低生产能耗。近年来, 我国很多优秀煤矿企业着眼当下, 放眼未来, 利用精细化管理方法提升了自己的监管水平。

摘要:煤炭能源在我国的应用极为广泛, 引入精细化管理理念, 改善煤矿企业生产管理方式,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文本首先介绍了精细化管理理念的内容与意义, 然后分析了煤矿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 最后提出了煤矿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的应用方法, 希望对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引导作用。

关键词:煤矿企业,生产管理,精细化管理,应用

参考文献

[1]冯卫, 郭启明, 胡发中.浅谈煤矿“精细化”安全管理[J].煤矿安全, 2010 (06) :15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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