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若干规定
1.江苏省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若干规定 篇一
新刑事诉讼法学习
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修改的内容
1、将刑诉法第51条修改为第65条 :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执行主体。
2、将刑诉法第55条修改为第68条: 规定了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3、将刑诉法第56条修改为第69、70、71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保证金的确定、缴纳及退还。
三、理解与适用
以上关于取保候审措施的修改,除了将保证人“未及时报告”修改为 “未履行保证义务”之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扩大适用范围 1
(二)进一步完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定、收取和退还
四、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对同一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金和保证 人。
3、保证金由提供保证金的人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 专门账户。
监视居住有关规定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措施。
二、修改的内容
1、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3条作为第72、73、74条: 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执行,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2、将刑事诉讼法第57条改为75条: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3、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1条作为第76条:规定了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
三、理解与适用
(一)将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具有法定情形之一。
第三,其他特殊情形。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并对通知家属和检察院监督做出明确规定
第一,再次确认了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原则。
第二,对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将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的对象范围严格限制在两类人:一是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但无固定住所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
第三,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批准程序、执行地点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对指定监视居住通知家属和委托辩护人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四)完善了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四、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1、自侦部门要充分灵活运用监视居住措施,严格把握监视居住的范围。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羁押场所、办案场所执行。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由监所部门审查监督,监所部门要把握好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江苏省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若干规定】推荐阅读:
江苏省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意见(试行)03-02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01-06
江苏省探亲假规定是怎样的06-22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07-30
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09-10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02-01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09-04
江苏银行银企对账基本规定及业务流程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