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2024-12-05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共5篇)

1.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篇一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借款人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未婚借款人父亲: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未婚借款人母亲: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共同借款人1: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共同借款人2:住房公积金帐号: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委托贷款银行:

借款人于年月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万元,贷款期限年,合同编号,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金额元;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本金元,利息按实结算,还款帐号为。兹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受托银行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法(试行)》,在贷款期限内办理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金额直接归还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帐号项下的贷款(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经协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均同意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在签署本委托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办法(试行)》,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愿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遇国家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每月还贷金额随之变化,同意每月提取还贷金额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人限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借款人未婚子女、共同借款人,且委托人均是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所有人。

三、委托人已仔细阅读本委托协议书,并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如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本委托协议即无条件终止,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与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为逐月抵还,即由被委托人每月从本委托协议书所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中提取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储金额,采用转帐的方式直接归还委托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五、本委托协议书自被委托人审批同意后的次月即年月起生效。本委托协议书生效之后,被委托人于每月10日之前直接进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操作,不需再经委托人授权,本委托协议书约定的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扣款时间与借款人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每月扣款时间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委托协议书自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即自行终止:

1、委托人办理了终止本委托协议书的手续;

2、本委托协议书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

3、本委托协议书所列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以每月提取还贷操作日的数据为准)。

七、委托人发生变化需终止本委托协议书的,委托人须及时到受托银行提出终止委托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八、本委托协议书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正常还贷。

九、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应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明细帐的服务。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了解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情况,当出现上述第六条第三种情形时,被委托人、受托银行对此不承担主动告之义务,委托人应主动、及时备足资金继续正常还贷。

十、委托人承诺在本委托协议书有效期内,不再为该项借款之外的贷款办理提取还贷,或以其它形式提取本委托协议书所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的存储金额。

十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委托人、被委托人、受委托贷款银行留存。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章):受委托贷款银行(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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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将还贷协议 篇二

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

委托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方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借款人还贷压力,简化还

款手续,根据宣城市《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暂行办法》(宣公积金【2008】64号)规定,委托乙方按照《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规定,按月划转甲方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甲乙双方就此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划款方式: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上月实际还

贷额,从本协议约定的划款之日起,按月将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甲方还贷储蓄账户用于还贷。

二、划转额度:乙方按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的最高

额为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如账户余额小于上月实际还贷额,按账户余额取百元整数划款。

三、还贷资金的补充:为确保贷款银行按月足额成功扣款还贷,甲方应对还贷储蓄账户内存款余额做到月月心中有数,如发现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还贷额时,应及时存入足够资金。对此乙方无通知义务。

四、划款顺序:乙方按照《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暂行办法》确定的划款顺序,借款人账户内资金划完后再划配偶账户内资金。

五、履行协议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无贷款逾期,或有过逾期但已全部还清,且恢复正常还贷已满1个月以上。

2、个人还贷账户内始终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款额,确保银行每月能按时足额划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甲方负责。

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致使乙方难以按月划转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还贷储蓄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应及时预存补充资金。

5、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在10日内通知乙方。

6、在贷款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扣款还贷日前后5日内,不得申请还贷储蓄账号变更。在此时限之外变更还贷储蓄账号的,于变更后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7、在乙方确定的首次划款日后15日内,甲方持还贷储蓄存折到银行刷卡查验资金到帐情况,如有疑问,随即在上班时间内拨打3012030、3019175电话咨询,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否则,将视为甲方对资金到账情况无疑。

8、划转到还款储蓄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9、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的责任与免除

1、从20年月15日起,乙方根据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15日(节假日提前)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定期划转资金到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

2、由于受银行扣款日不确定性和其他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乙方不能保证按月所划资金就能用于甲方当月还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还款储蓄存折账号、签字盖章和其他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最低限额要求,否则造成划款失败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后,由于单位停缴、缓缴等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款可划,引起还贷储蓄账户余额不足银行难以扣款还贷,借款人又未及时预存补足资金,致使贷款逾期罚息、产生不良记录,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3、乙方因工作失误延误划款的,下月划款日补划;错误划款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借款人及配偶)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婚姻关系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有

权终止委托协议。

2、因甲方住房公积金停缴、欠缴,或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款可划,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3、甲方如将划转到还贷储蓄账户内的资金提取挪作他用,造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接受甲方委托。

4、甲方自愿提出终止协议,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不在接受甲方同笔贷款的再次委托。

八、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使乙方失去履行协议条件之日止。

九、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借款人(签字):年月日 配偶(签字):年月日

乙方(盖章):

3.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篇三

编号:

委托方(甲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共有产权人、共有产权人配偶:

受托方(乙方):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甲方提供并经其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共有产权人申请表》,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从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划转资金到甲方还贷储蓄存折帐户(以下称还贷储蓄帐户),专项用于偿还甲方购买▁▁▁▁▁▁▁▁▁▁▁▁房屋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甲、乙双方就委托提取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申请,对办理委托提取所提供的证明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条划款对象: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用于偿还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逾期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划款方式:

根据甲方的条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划款:

(一)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委托按年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四)委托按月划转甲方(□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本协议签定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划款方式将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帐号:▁▁▁▁▁▁▁▁▁)内资金以转帐方式划转到甲方用于还贷的还款储蓄帐户(帐号:▁▁▁▁▁▁▁▁▁▁▁▁)。

第四条划转住房公积金额度:

按本协议第三条

(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划转金额最高额度以甲方上年实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为限。按本协议第三条

(三)、(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月从甲方公积金帐户中转款的最高额度以甲方上月实际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为限(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

第五条还贷资金的补充:

甲方承诺于每月还贷日前及时查询还贷储蓄帐户内资金余额,若帐户资金不足,应及时向还贷储蓄帐户中补充资金,乙方无通知义务。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责任及义务

(一)本协议签定划款前,甲方须以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偿还贷款,且需在其还贷储蓄帐户内保留余额不少于甲方次月应还贷款本息,作为还贷备偿资金。从年月起实行划转还贷,至贷款还清或用于归还该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达到应还贷款本息额时自动终止。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配偶)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缓缴、欠缴、停缴、销户等,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之前向还贷储蓄帐户内补充资金;甲方应保证还款储蓄帐户中余额不少于下月还款额。否则,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按本协议第三条

(一)、(二)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每年7月20(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

银行划款。按本协议第三条

(三)、(四)两种还款方式的,乙方根据银行提供的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于每月12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出具划款通知单,通知银行划款。

(五)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的单位、身份证号码、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不得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还贷储蓄帐号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当日携有效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每月约定的出具划款通知前5日内,甲方不得申请办理还贷储蓄帐号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乙方出具错误帐号的划款通知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甲方因还贷储蓄帐号密码保存不善或存折遗失造成的贷款逾期、罚息或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单位变更、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等非正常缴存状态,应及时向乙方办理协议变更手续。不及时变更或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到乙方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二)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公积金缓缴、停缴、销户等,致使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又未及时向还款储蓄帐户补充资金,导致乙方无法划款,或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三个月或累计发生六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三)甲方将划转到还贷储蓄帐户内的资金提取作为他用,造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且今后不再受理本项委托提取业务。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本协议规定之甲方住房公积金帐户销户后自动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与甲方的住房公积金借(贷)款合同是互为独立的合同文本,不因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而影响借(贷)款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借款人(签字):借款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共有产权人(签字):共有产权人配偶(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受托方:

(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签章):

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篇四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委托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归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申请对象、条件、程序如下:

一、申请对象:在中心同一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以下称委托人)。

二、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委托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按单个公积金存款账户核定);

2.公积金贷款用个人存款连续正常还款2期以上,尚未结清且没有逾期。

三、需要携带的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须同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2.委托人的个人公积金帐号、《委托贷款合同》原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不提供)。

3.结婚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时提供)。

四、委托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1.委托人向中心提交资料(夫妻双方都办理委托手续的须本人到场签字,不能相互代办);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五、委托提取还贷的操作:

《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生效后,中心每月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提取一次公积金(以贷款月还款额为基数),用于归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后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扣收。

六、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终止

1.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手续。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办理变更时,需携带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2.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终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申请办理终止手续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终止协议书》。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办理终止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七、业务办理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每月1-24日之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郑州住房公积金大厦(百花路46号附8号)3019室(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申请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在办事大厅13-14号窗口办理);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贷款户到各自对应的办公地点办理。

八、友情提示:

1.委托人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须均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巩义缴存,巩义贷款)。

2.委托提取还贷终止手续,须在提取还贷操作成功三期以后方可办理。

3.《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不能再办理公积金柜台支取业务。

5.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时间:2010-7-7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原始链接:

二手房贷款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1)借款人已婚的,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丧偶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2张近期一寸照片;

(2)借款人离婚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调解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近照);

4、借款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提供户主页);

5、借款人家庭收入不足的,需另提供担保人(父母或子女)的收入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报告(如出现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逾期的,并且逾期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办理贷款,但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非不良客户确认单、还款对账单、逾期还款原因说明书和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声明书);

7、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房产的评估报告原件;

9、首付款收据或资金入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一、购买首套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提供20%的首付款银行凭证;购买第二套的,应提供50%的首付款凭证);

10、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的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12、已交易过户到买方名下的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中介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书原件;

14、如买卖的二手房是房改房的,还应提供房改办审批的已购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15、借款人子女或父母身份证件及连带任保证函(经济收入不足或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时使用);

16、2011年3月1日后办理交易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交易受理单所载明的受理时间为限),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理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不能出具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的,应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子女出具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1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审批→承办银行办理(签订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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