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签订制度

2024-09-25

劳务合同签订制度(精选19篇)

1.劳务合同签订制度 篇一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 与铁塔采购方签订合同时,合格格式应符合铁塔采购方要求; 第十条 与钢材供应商及镀锌、运输厂家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1、签订钢材供货合同及镀锌协议时供货方应提供年检过的营业执照,产品许可证、材质单,检验报告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环保证书;

2、运输协议须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司机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证件;安装队应提供登高架设人员上岗证及意外伤亡保险等证明)

第十一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事宜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八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十九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

号并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办公室留存。如有两份原件时,财务部分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3、未提供资信证明及相关证明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一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总经理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部门。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2.劳务合同签订制度 篇二

我大学毕业后, 因所学专业问题, 走了好多单位, 找了很久才找到一份工作。我在这家用人单位干了两个多月了, 老板一直不和我签劳动合同, 说我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未满不知我能否适合这份工作, 没有必要和我签合同。我想问一下, 签劳动合同必须等到试用期满后吗?

桂玲

桂玲: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 劳资双方相互了解、适用、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他是劳动合同期, 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 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企业主关于“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满才能签”的说法是错误的, 其用人而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

3.怎样签订技术合同 篇三

先来看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

王刚(原告)2002年花学费14000元参加了制作大棚骨架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张海涛(被告)决定购买王刚的技术。双方协议约定:王刚将制作大棚骨架的原料、设备及技术卖给张海涛,价格为32000元。张海涛在生产出成品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王刚24000元,剩余款项于30日内结清。

协议签订后,张海涛付给了王刚7000元定金,随后投入生产。产品很快问世了,可到了议定付款日,张海涛却拒绝付款。其理由是,按照王刚的技术,自己并没有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张海涛称,自己生产出来的骨架是方形的,而王刚传授的技术是圆形的,方形骨架是张自己研究的结果。王刚无奈之下,将张海涛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剩余的款项。王刚则认为,无论圆的还是方的,技术是一样的,不过换个模具而已。

法院经庭审认为,王刚转让给张海涛的大棚骨架技术无可行性论证、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驳回了王刚的诉讼请求。王刚不服呼兰区法院的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冯律师表示,由于对王刚的技术及其与张海涛的合作细节不清楚,无法对判决结果做评论。不过很明显,当事双方至少在三个关键环节出现了不应该有的疏忽。

首先,犯了常识性的错误。

培训学来的技术,是不能“卖”或“转让”的,因为能卖和转让的,必须是自己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技术,如自己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诀窍(未申请专利或正在申请但尚未通过的,如祖传秘方、绝活等)。而王刚提供的技术,自己对其只享有使用权,并不享有转让权,他能提供的仅仅是技术服务。双方需要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买卖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尽管错用合同名并不必然导致纠纷和王刚败诉,但事先明确合同性质,熟知不同性质合同中,当事双方常发纠纷种类及合同常见漏洞,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发生。

其次,在协议中,没有对技术细节进行必要的描述。

譬如其材料、生产设备及条件、工艺流程以及产品在外观(如圆的、方的)、性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一旦产生纠纷,技术受让方(接受技术服务方)拒绝承认技术转让方(技术服务提供方)技术(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后者将很难拿出有力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三,协议中没有明确和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刚有义务保证其大棚骨架技术的成熟可行,并将其完整地传授给被告;而张海涛有义务按约定时间和数量付给王刚报酬。还有一些细节,譬如:在将大棚骨架技术传授给张海涛以后,王刚是否有权利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者用其为第三方服务?王刚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张海涛经济受损,张海涛学会技术后却不按约付款,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没有明确约定。

4.劳务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四

1、关于以建筑面积发包的工程项目(例如:主体劳务、室内外墙体抹灰、),要明确外墙保温是否给计取建筑面积。

2、室内外抹灰劳务合同签订时,多数为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应明确门窗洞口的大小。例如:住宅楼的阳台窗口、首层出入口的电动玻璃门,面积都比较大。同时,应约定好那些部位不需要抹(如、室内砼柱子、剪力墙、梁等),因为有时油工做完,这些部位结算争议较大。

3、楼梯、护窗栏杆扶手劳务合同签订时,休息平台和疏散平台处存在空旷的部位,以及遇见特殊部位高度与劳务合同要求不否时,都应该明确单价和计算方法。

4、屋面找平层,防水平面面积的计算,应该明确是水平投影面积还是实际施工面积(含放坡)。

5、门窗合同的签订,明确面积的计算应是该实际下料尺寸,劳务合同应后附甲方要求的下料尺寸图。

6、外墙保温门窗洞口侧面保温宽度的计算方法应明确,从保温外皮到窗口的宽度。同时还应明确门窗洞口的面积应该以图纸尺寸扣除。

7、楼梯踏步、台阶石材的计算,在合同中应明确结算方法,是以实际宏观成形面积,还是以实际铺贴面积,争议较大。

8、窗台板以延长米结算时,两侧切割去掉的部分,宽度较窄,应该约定结算方法。

9、砂石料的结算争议很大,希望项目整理好收料单,以便将来与预算做比较。同时,使用清水砂、毛砂,碎石、砾石的部位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10、基坑土方开挖,在合同中应明确实际工作面宽度,放坡系数,以免结算时出现实测土方量大于图纸工程量,争议较大。

11、植筋的根数很难确定,合同中应明确墙压筋实际施工排数的确定方法(因为理论排数比实际施工排数大),构造柱、圈梁应明确植筋的型号。

12、玻璃幕墙、钢化雨篷的结算,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实际丈量尺寸不能超过施工图纸面积,如超过以施工图面积结算。

13、轻质隔板墙,因实际施工高度存在与楼板间的空隙尺寸,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空隙高度,以便计算轻质隔板墙的面积。

14、基坑支护合同中,应明确预应力锚杆是否包含在支护单价中。

5.技术合同认定免税与合同签订细节 篇五

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免税,全免增值税(营业税),技术转让合同还可免500万以内的所得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不能免税;如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想免税,服务内容必须合并到技术开发合同中。

2、技术合同认定审核成功前,由于没有合同登记编号,开出发票的金额不能免税;审核成功并到税务局备案后再开发票可免税;

3、超出合同有效期限,开出发票的金额不能免税;因此,在签合同时,合同有效期限要比合同履行期限长一些,给开票留出时间;

4、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税;

5、免税金额并不是认定技术合同中填写的金额,而是在技术合同认定后,按实际开票额免税。并且开票金额类型、开票时间都在一定的条件之内。

二、技术合同认定

1、技术合同认定由乙方(研发方或收款方)申报;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合同也需要申报,到区级审核即可,无需市级审核;

3、技术合同最后一页盖章,说明区级审过,可以做加计扣除;如下图:

三、技术合同填报实务

1、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本质区别?

技术开发合同有新成果产生、技术转让合同有成果转让;是否有成果的产生与转让,是技术开发、转让合同与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技术含量的高低和合同金额的大小。

2、合同有效期限与合同履行期限说明 ① 合同有效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开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才能免费;填写位置在合同首页,如下图所示: ② 合同履行期限:指乙方做项目研发、交付甲方进行验收需要的时间期限。如下图所示:

收后开票留出足够的时间。

3、技术开发合同的界定(怎么确定合同是研发合同)① 技术创新内容符合以下一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② 填报时,一定要突出研发,关于研发所处的阶段,如小试、中试等字眼一定要写上;没有关于研发的详细描述,不能确定为研发合同。关于研发的详细描述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第一、二项中,如下图所示:

4、验收时样品、样机的数量

验收时乙方提供的样品、样机的数量必须是1-2套,不能大于2;大于2界定为销售合同,不能免税。

5、能在主合同中说清楚的,不要见附件

研发细节尽量在主合同中说清楚,使审核人员可以很方便的确认;如果在附件中,附件一定要上传。

6、经费免税,报酬不免税

在研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项中,填写的经费可以免税,报酬不能免税。如下图:

7、研发经费购置设备的归属

如果财产权归甲方,则这部分不能免税;归乙方则可以免税。

8、仲裁委员会的填写

全国所有仲裁委员会都不加“市”,如“上海仲裁委员会”,不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原因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机构,不能加市,比如企业也是民间机构,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是“上海市**……”;政府机构必须加市,如“上海市民政局”。如下图:

9、条款增加

2003版技术合同,大项条款是固定的,如果需要添加,可以随时添加。

10、甲已双方签字

6.签订采购合同须知 篇六

一、采购标的物的价格、规格型号、材质、数量

二、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输、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运到需方

三、运费承担方: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由供方负担

四、验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和双方协商而定的图纸等标准

五、合理损耗部分承担方

六、到货地点

七:违约责任(规顶退货的费用的承担方)

八:其他规定(可以规定 相关的票据、入库问题和一些安装等问题的规定)九: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月结30/60天、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银行和商业)、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一般看情况而定)

一般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合同的内容要素

合同正文由合同的内容要素构成,合同内容要素即主要条款如下所述。

1.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工程项目,智力成果等等。合同的标的要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标准、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款式、感觉要素、性能等。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数量,权利义务的大小很难确定;没有质量,权利义务极易发生纠纷。因此该条款要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

3.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根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以货币表示的代价。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又可以称为酬金。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应说明价款或报酬数额及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必须具备有效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是确定验收、费用、风险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确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性条款。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发生争议时,其解决方法包括当事人协商,第三者调解、仲裁、法院审理等几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法。

7.其他

除合同主要条款以外,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榄、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005从基本的合同要素浅谈合同风险的防范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能否适合合同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范,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其次,合同如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授权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合同签订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作具体分析: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二)标的: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

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易性条款非常重要。除了要符合经济性,保证实现企业目的外。还要注意其内容是否有违法及风险所在。如质量标准要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规定。如果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价格的,价格条款应予遵守。对于买卖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特别加予注意。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部分动产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也应进行登记的。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转移给买受人。虽然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的风险并不是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按照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控制原则承担。此外注意,货款的结算方式必需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掌握好合同交易性条款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避免违法违规带来的制度风险很重要。而合同的救济性条款是为了保证合同的交易安全,主要针对合同违约的信用风险的条款。《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有的条款后两项,就是救济性条款。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制度称为“违约救济”。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违约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合同法》第113条采用了合理预见规则。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责任的各种形式中,最常见的是损害赔偿。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尤其是如何界定间接损失,这是一个很复杂也很有趣的问题。按照一般逻辑推理,在两个事物之间找因果关系,并不困难。但只要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当赔偿的话,实践中就可能发生损失无限扩大的情况。为此,创立了“合理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会发生的损失,才是他应当赔偿的损失。《合同法》第119条还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确立了适当性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限制违约风险的无限扩大。

7.浅析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流程 篇七

说到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流程, 我们可以这样打个比方, 就像去市场买菜。我们先是有了具体的购买需求, 然后通过在市场上对多家菜价进行比较, 最后确定要买哪一家的。签订合同也一样, 首先, 我们要对工程所需材料有大致的了解, 这一步主要是通过工长和预算人员提供的工料分析和物资需用计划体现出来的。工长根据工程进度需要, 结合预算人员对该部位所用材料的用量分析, 编制出物资需用计划。这份计划提交到材料采购部门, 相关负责人要对此种材料从质量、价格、服务等几个方面做市场调查, 最后筛选出4~5家符合要求的供货商, 作为备选。搜集供货商资质, 会同工程、质检、材料、预算部门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然后通过多方竞标、评标等招投标程序, 确定最终供货商。对未能选用的供货商应做好沟通, 表示希望有下一次合作的机会, 并分类别作为采购信息资源登记在企业材料采购信息库里。

采购合同的签订阶段, 双方如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 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在此之前, 让我们大致了解一下什么是买卖合同。所谓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标的物的验收、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交付期限和地点、付款方式及风险承担。具体到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 首先要对采购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包括产品规格及特性、计价单位、验收标准、存放要求等。材料员应会同经济师、质检人员一起签订合同, 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包括产品的特性、运输方式及存放要求、验收标准、运费负担、付款方式、争端解决方式和出现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分担、质保期及对质保金的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第一,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此看来,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 一定要注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承担。第二, 关于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着对采购方 (即买受人) 有利的角度出发, 在签订合同时, 应明确约定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毁损、灭失由出卖人负责, 把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三, 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违约金和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密切联系, 若违约金低于损失,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反之, 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减少。在实际签订合同中, 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 最好不约定违约金。如需约定, 双方要制定合理的违约金范围, 当发生违约事实时, 不至于严重损害一方权益。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 不只是静止地按条款履行合同, 而是在动态和变化中履行合同。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的不同,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的程度均会有所不同, 不仅在由谁履行上会产生理解差异, 还会在履行多少、履行后果以及不履行的责任上产生争端。因此, 譬如材料在进场验收时, 材料人员应结合质检、工程相关人员, 双方应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履行合同承诺。如产品进场验收合格, 要及时组织进场卸货、存放、保管, 及时办理入库与结算;如产品不合格, 应及时与供货商协调、退货, 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维护双方良好的信誉。

此外, 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与授权签约人的问题。通过本人多年签订工程材料合同的经验, 在签订合同之前, 对方最好能提供以下资料: (1) 年检合格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2) 法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果合同签订人不是法人, 还要提供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签订合同谨防“一字之差” 篇八

案例之一:种耶?籽耶?

某乡盛产红麻,当地农民向来有栽种红麻的习惯和经验。到了播种季节,供销部门出于好意,便主动到外地采购了一批红麻种子供农民播种。农民从供销部门买回种子播种后,却东倒西歪地从地下冒出稀疏的苗芽。农民认定这是劣种所致,使他们既付了冤枉种子款,又误了农时。于是,纷纷向供销部门索赔损失。这可急煞了供销部门,于是立即派人到卖方讨回公道。卖方便拿出当时与买方签订的合同书,"理直气壮"地说:合同明明白白写的是购买我方红麻籽,我方按合同出售红麻籽没错。籽不能做种,只有种子才能出苗,难道你们不懂吗?作为买方的供销部门不服,便上法庭打官司。其结果,只能是败诉。这"一字之差",给买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使他们叫苦不迭。

案例之二:萱麻与苎麻

某乡一经营单位打听到某外地有大量萱麻需要出售,便派员上门洽淡。买卖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购销萱麻合同。后在收货时,卖方却送了一货车的苎麻。买方惊奇,明明我方要萱麻,为何收到的却是苎麻?于是,买方要求索赔损失,卖方则以合同书为证。合同书上明明白白写的是苎麻。原来买方单位所在地习惯将萱麻也写成苎麻,却没想到卖方却不是这样规定的。结果,买方输了官司,哑口无言。这"一字之差",使得买方损失几万元。你看,双方就合同中的字词的含义达成共识是多么重要!

案例之三:贷耶?货耶?

某国有工厂与外地某单位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经双方拉据式地讨价还价,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货款6万元,由厂方供货后买方即付款。作为卖方的厂方按合同规定,按时送货,并要求买方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谁知,买方却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反问道:合同书上写明了"贷到付款",现我方还未贷到款,故不能付款。待卖方拿出自己持有的一份合同重新仔细看过一遍后,合同书上果然写着"贷到付款"的字样,只好大叫受骗,悔之莫及。因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买方对这6万元货款自然不知何时才能贷到,又何时才能履行支付义务。

案例之四:"定金"与"订金"

某单位张先生购得一套豪华商品房正在装修。一日,在某商场看中了一套组合厨具。张先生当时无法确定厨具与厨房大小是否合适,正犹豫间,商场老板献殷勤道:大小尺寸不要紧,你既然看中了这套厨具,可以付一部分订金,若没有问题,第二天来取厨具时,再付清剩余的钱。如不行,我们退回订金。张先生一听觉得有道理,很快付了一笔订金,商场也写了一张收条。张先生回到家后,发现预订的那套厨具与厨房相比小了一些,第二天便拿着收条找商场老板要求退回订金。谁知商场拒绝退款,说你订了货,并付了定金,现在又不买,按合同法规定可以不退款。张某拿收条仔细一看,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收到张某定金多少。张某不服气,遂与商场老板争吵,争吵无效,张某找到消协和有关人员咨询,问明原委后,张某大呼上当,原来"合同法"中规定:"给予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对合同法内容掌握模棱两可,张某误将"定金"理解成"订金",而狡猾的卖主,钻了人们对"定金"与"订金"容易混为 一谈的空子,故意将订金写成定金,造成买方违约的事实,以此方法骗取人们的钱财。

9.集体合同签订说明 篇九

第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3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4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5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10.劳务合同签订制度 篇十

[经典案例:]

石某于2003年4月进入某医院工作,从事的工作有焚烧医疗垃圾、烧锅炉及保洁,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在焚烧炉处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锅炉房工作,该医院未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主张,2006年3月1日至今,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2009年3月25日医院口头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

石某对医院的做法不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一直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不签合同的行为违法,且口头辞退自己,故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石某的仲裁请求,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医院称,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石某与我院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此后石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故石某针对医院的诉求已经超过时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医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院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及拨款凭证,证明医院已经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了其他单位,石某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公司员工登记表,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石某的胸牌,上有某某公司字样,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4)覆盖式总集体合同,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合同未显示其他公司信息。

石某辩称,其一直和某医院有劳动关系,对某医院所说的已超诉讼时效和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予认可,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石某对医院提交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认可与自己有关联性;对员工登记表,石某称该表中的签字为其妻代签,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胸牌,石某称是医院直接发给个人的,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某医院虽表示石某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为该院焚烧炉处临时工;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为该院锅炉房季节性(采暖季)临时工。2006年3月1日至今,该院将医院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但,该医院未就其与石某之间劳动关系处理及石某与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院虽提交了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和拨款凭证,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医院与其他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关系。而医院提交的员工登记表,由于该表非石某本人填写,且表中的实质性内容部分为涉及其他公司任何信息,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但该合同未显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因此该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石某工作时带的胸牌,虽然胸牌显示了其他公司字样,但并不能依此胸牌简单认定石某是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尤其在庭审中石某表示该胸牌就是某医院所发,因此该胸牌不能达到某医院的证明目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此,对于医院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医院与石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医院却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某医院违法解除其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其在仲裁时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因石某系北京市农业户口,且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参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赔偿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具备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二是身份属性,即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应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因素分析。本案中,石某一直受医院的安排从事工作,并领取报酬,无论由谁支付报酬,并不影响石某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必须在三方合意的基础上形成,仅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并不能针对特定的劳动者发生劳务派遣的效力。本案中,医院主张卫生保洁工作已经外包其他公司,并认为石某与其他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是未能就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因此,仅有医院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11.劳务合同签订制度 篇十一

波兰华沙市郊铁路子公司SKM与Zarzad Transpotru Miejskiego交通局签订了一份为期15年的运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0年—2024年, 将在1条既有线和2条新线上运营1.54亿列车-公里, 预计合同价值26亿波兰兹罗提。

依照本协议, 截止到2010年SKM公司将购买13列新型电动车组。该电动车组最高速度将达130 km/h。车辆内部为地铁风格, 车门至少占列车长度的17%, 车门最小宽度为1 300 mm。

这些列车将用在始于国际机场的2条新市郊运营线S1和S3上。S1线列车每半小时发一班, 运行70 min, 走行34.5 km到达华沙的索德米斯克和Sulejówek Milosna。S3线列车也将运行70 min, 走行38 km到达莱吉奥诺沃。

12.签订合同 篇十二

一、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7000.00元的经济补偿,另无其它附加经济补偿。

二、自甲方付给乙方以上款项后,乙方与原良图沟中学所在地无任何关系,立即撤离该校。

三、乙方如不撤离,则按违约处理,出现其他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以上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立协议人: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 单位公章)

乙方:(个 人 签 字 ) (个人盖章手印) 监督方:七道岭乡政府

立协议时间:

13.签订劳动合同 篇十三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意: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第一,增强员工归属感。

对于像服装制造类行业来讲,员工流动率较大,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避免用工风险,但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

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HR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损失。

第三,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来免除支付补偿金损失,但是在30日之内仍有各种可变因素导致纠纷。

因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损失一个月补偿金但能降低其他纠纷风险,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补偿金,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续签环节,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更有利。

14.合同签订中的节税小技巧 篇十四

税法规定, 房产税共有两种计税方法, 一种是从价计征, 另一种是从租计征。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地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其税率为1.2%;从租计征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其税率为12%。

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税负的大小, 通过改变所签订合同的性质来改变收入的性质, 从而转变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进而尽可能地减轻房产税税负。

案例分析:信达商品流通企业有大量库房闲置, 打算将闲置的库房对外出租。库房原值共6 000万元, 年租金收入共900万元, 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将库房对外出租, 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则:

应纳营业税=900×5%=45 (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5× (7%+3%) =4.5 (万元)

应纳房产税=900×12%=108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5+4.5+108=157.5 (万元)

方案二: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将原来的库房出租改变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这样其计税依据变为房产余值。则:

应纳营业税=900×5%=45 (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5× (7%+3%) =4.5 (万元)

应纳房产税=6 000× (1-30%) ×1.2%=50.4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45+4.5+50.4=99.9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税57.6万元 (157.5-99.9)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节印花税:合同中分开记载经济事项

税法规定,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 若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 则应当分别根据“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 其中, 加工费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原材料金额根据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贴花, 上述两项税额合计数, 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税额;若合同中没有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 则从高适用税率, 即全部金额根据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企业在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或定做合同时, 应当在合同中将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与所提供的原材料金额分别记载, 这样便能够达到降低印花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业接受B企业委托, 负责加工一批办公桌椅, 加工所需原材料由A企业提供, A企业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 其中A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价值为400万元, 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和原材料费共计6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600×0.5‰=3 000 (元) 。

方案二:合同中记载A企业收取原材料价款为400万元, 收取的加工费为200万元。则双方分别贴花=400×0.3‰+200×0.5‰=2 200 (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双方分别少贴花800元 (3 000-2 200)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节企业所得税: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税法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 技术转让所得指的是技术转让收入扣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企业对于预计本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会超过500万元的情况, 可以采取递延确认收入的方式来确认转让所得。具体来说, 企业应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将超过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分摊到以后一个或多个年度, 从而达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恒信公司2012年12月1日以1 900万元的价格转让某技术, 该技术的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为1 0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直接收款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 900-1 000-500=400 (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0.5=50 (万元)

方案二:签订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约定2012年12月1日收取950万元, 2013年1月1日再收取950万元, 同时1 000万元的技术转让成本与相关税费也相应在两个年度均摊, 即每个年度分摊500万元。则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 (万元) , 不超过500万元, 因此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950-500=450 (万元) , 不超过500万元, 因此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节营业税:分别签订建安合同

税法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装饰业除外, 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但不包括由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企业对于建筑业劳务, 可以分别签订合同, 尽量由建设方提供设备, 以降低计税依据, 从而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分析:甲建筑公司承建乙厂的一锅炉房, 合同总价款为1 200万元, 其中包括建筑公司从丙锅炉厂购买的锅炉, 价款700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甲建筑公司与丙锅炉厂签订锅炉购销合同, 锅炉由甲建筑公司从丙锅炉厂购买。则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1 200×3%=36 (万元) 。

方案二:分别签订合同。甲建筑公司只负责施工, 甲建筑公司与建设方乙厂签订合同, 合同价款500万元;乙厂自行从丙锅炉厂购买锅炉, 乙厂与丙锅炉厂签订锅炉购销合同, 合同价款700万元。则该建筑公司应交营业税=500×3%=15 (万元) 。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营业税21万元 (36-15)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通过合同转换营业税税目的节税技巧

税法规定,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通过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 将税率高的“服务业”税目转化为税率低的“交通运输业”税目, 从而达到降低营业税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M企业欲将5台大型装卸车以每月4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N企业, 租期为一年。M企业收取租金480万元。N企业除需支付480万元的租赁费外, 还需从M企业聘用5名操作人员, 5人全年的工资合计为14万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签订租赁合同。

M企业应纳营业税=480×5%=24 (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4× (7%+3%) =2.4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24+2.4=26.4 (万元)

税后收益=480-26.4=453.6 (万元)

N企业支出合计=480+14=494 (万元)

方案二:M企业签订装卸合同, 由M企业派遣5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14万元, 为N企业提供装卸作业的同时, 收取494万元装卸作业费。

M企业应纳营业税=494×3%=14.82 (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4.82× (7%+3%) =1.482 (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4.82+1.482=16.302 (万元)

税后收益=494-14-16.302=463.698 (万元)

N企业支出合计=494 (万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M公司少缴税10.098万元 (26.4-16.302) , 税后收益增加10.098万元 (463.698-453.6) , 而N企业支出额不变,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六、个人劳务合同签订的节税技巧

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 即每次收入≤4 000元的, 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的, 定率扣除20%。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比例税率20%, 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指的是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 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000元。加成征收具体来说, 对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 加征五成;大于50 000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劳务合同的合同条款有时定为:甲方定额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己承担。这实际上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负。我们可以将劳务合同的条款变更为:甲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乙方获取净收益。

案例分析:上海的财税专家庄教授受聘到北京讲授“营改增”课程, 获取报酬100 000元, 相关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宋教授自负, 共需支20 000元。请问如何签订合同能节税?

方案一:庄教授自负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上海一方付给庄教授劳务报酬100 000元。

庄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 000× (1-20%) ×40%-7 000=25 000 (元)

庄教授净收入=100 000-20 000-25 000=55 000 (元)

方案二:上海一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 相应地支付给庄教授劳务报酬80 000元。

庄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80 000× (1-20%) ×40%-7 000=18 600 (元)

庄教授净收入=80 000-18 600=61 400 (元)

由此可见, 方案二比方案一庄教授少缴税6 400元 (25 000-18 600) , 净收入增加6 400元 (61 400-55 000) 。因此, 应当选择方案二。

【注】本文系2012年“潍坊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充分运用小微企业财税政策, 促进潍坊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阶段性成果, 以及2012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 (项目编号:2012RKA07040) 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5.签订了保密合同 官司缘何赢不了 篇十五

职工王某、李某、姜某分别于2011年7月、8月和2012年5月与某商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官员,主要负责对欧洲的贸易往来。同日,王某、李某又与商务中心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2013年7月31日和8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出辞职申请,经与商务中心协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该商务中心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单位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单位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商务中心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商务中心称,这3位职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自己的业务相似,给商务中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王某、李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姜某虽未与商务中心签订保密合同,但商务中心曾通过网络向其公布了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工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姜某违反了,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驳回了商务中心的申诉请求。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因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对于竞业禁止或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规章、部分地方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支持正当的竞争行为而限制或禁止非正当的竞争行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分割的权利。既然如此,商务中心在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提出申诉后,为何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因为我国法律是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的,商务中心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上述规定均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争禁止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是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认定:王某、李某在与商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时,虽已签订了保密合同,并约定他们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商务中心有竞争性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商务中心有竞争性的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的工作,但商务中心未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被诉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该竞业禁止性条款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应为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商务中心依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王某、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姜某,商务中心未与其签订过保密合同,所制订的保密制度,其范围仅仅是对本单位的员工,在姜某与商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该制度对姜某已不再具有约束力,商务中心依此制度要求姜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竞业限制期内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所以从本案中不难看出,该商务中心与这三位员工所签订的保密合同,于法于规均属无效合同。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个用人单位都能够依照国家的法律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使我们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固、更加和谐。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16.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十六

一、招标文件起草阶段注意事项

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需求、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及附件。

1、明确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内容,以及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2、合同价款方式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并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可调整范围。

3、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招标文件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总承包服务费暂不计入,签订施工合同另行约定。②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总额,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

5、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6、设备招标文件的起草,在使用部门提出具体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公用工程的配套情况,设备吊装,就位等实际工况,结合具体设备自身的安装要求,约定卸货、吊装、就位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7、招标项目若涉及二次深化设计,要求对设计深度和最终实现的功能,应在招标文件中给与详细说明。

8、招标文件必须写明付款方式,供货期、运输、吊装等涉及后期合同签订的关键因素。

9、招标文件对企业资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售后服务承诺、相关业绩等信息必须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

10、关于招标的纪律要求,招评标规则、标书份数等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以利投标人能认真准备和完善的提供。

11、关键的工程或设备在项目初期,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或前期的技术澄清,再组织开标。

二、招标阶段注意事项

1、对于招标的项目,要编制招标清单,能使各投标单位在一同平台上进行报价。

2、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现场答疑,针对投标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在答疑会上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在答疑会后通过邮件方式把汇总后的问题发送至各投标单位。

3、要提前和评标的相关部门结合URS的具体要求做好评标的规则统一,科学、合理制定评分表。

4、要在开标前3天进行投标情况的核实,以确保有足够的厂家参与投标,并对不按规定回应的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与供应商冻结投标资格。

5、在项目发布公告结束前1天,对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避免有资质较强的企业被遗漏,同时应提前做好供应商筛查工作。

6、开标前提前安排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开标人员,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严格按照《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7、涉及技术澄清的标的,必须在开标前联系使用部门及时做出回复,不得耽误对方投标时间。

三、标书审核及评标对比阶段注意事项

1、技术标的审核: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符合响应招标文件及URS要求,其他评标因素包括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用等;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目标和标准要求。

2、商务标的审核:投标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范围和内容,有无实质性偏差;投标文件内的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和工程量清单或货物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数错误,并需要按规定修正。

3、按照招标流程,主持人要做好签到、抽签、招标纪律及厂区的禁令要求的告知,并组织好开标现场秩序管理。

4、开标会议实行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原则上当场出具授标方案,特殊或复杂的标的需要议标或会后报告公司的,经评标小组同意后延迟出具授标方案。

5、对现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出现重大偏差的应标情况,应在开标现场评标小组立即做出是否废标决定。

6、对现场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应详细记录在标书正本上,并让投标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利后期合同签订。

四、合同起草与谈判阶段注意事项

1、合同中的设备材料或承包范围描述清楚。如: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规格型号、品牌、出厂商、数量、含税价、质量标准和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注意量词尽量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不要用瓶、套等概念性词语。)

2、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调整范围。

3、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

4、尽量明确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付款条件:明确付款的条件,付款时间(尽量避免出现多少天后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笔款的比例应高于税率比例,否则可能拿不到税票,建议在倒数第二笔款时见票付款,并且明确税票的类型(专票还是普票)。

6、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仔细核对技术参数,以及开标现场的承诺,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格核实,相关合同审批人严格审核,避免遗漏关键参数或约定事项。

7、若涉及深化设计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出详细的方案或图纸,以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为准。

五、合同执行阶段注意事项

1、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合同中的预算文件、技术要求文件的内容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内容一致,不得有删减或者修改。

2、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

3、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大的变更,一定要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

4、注意合同签订方、订单方、收发货方、发票方、收付款方、收货方的一致性。

5、对于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服务不到位等,建议及时与对方联系,最好能取到对方对存在问题的书面承认,具体实行中可以备忘录、会议记要、问题解决说明等(要有对方有授权的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形式,尤其是若以后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取消,价格的减少、不予支付,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情形。

6、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过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关键事项必须有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

8、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模版不能涵盖特殊约定事项的,必须有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支持。

9、合同的技术附件必须和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有偏差,应明确最准的技术参数要求(以使用部门确认的为准)。

17.签订合同须知 篇十七

为明确义务,保护权益。新员工两个月试用期满就需签订劳动合同:

一、首次签定

所需材料:《劳动合同转正申请表》一份、《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签定时间:一年

《劳动合同书》的填写可遵行范本,签定一年的日期从入职日期开始算起,最后落款日期也为入职日期。《劳动合同转正申请表》中个人总结为自己对所在职位及所做工作的认识及总结;试用期内是否受过处分以用考勤情况由各指挥部考勤员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部门领导意见由指挥部领导审核填写;负责人谈话及相关内容为公司提出问题中选三题填写并回答,其余交由总公司人资部及领导审核。

二、续签:

首签合同一年到期后,员工需与公司续签合同,为期三年。所需资料:《劳动合同续签附表》一份、《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续签附表》的填写与《劳动合同转正申请表》相同。《劳动合同书》签定的日期为首次合同到期日起,落款日期与签定的日期一致。

合同的签订须在到期前一周准备好材料,并在到期前交到总公司行政人资部,由公司领导统一审核通过。

注:材料的填写均须用黑色中性笔或钢笔。

总公司行政人资部联系人:康春霞***QQ:568482456

贵州中卫导航有限公司行政人资部

18.劳务合同签订制度 篇十八

秘鲁国有石油公司与外国公司就秘鲁的石油勘探与开发签订了13项合同, 价值560 ×106美元。目前, 秘鲁一共签有92项石油合同。由阿根廷Pluspetrol、印度Reliance、中国CNPC和秘鲁石油公司组成的团队将在秘鲁南部155区块共同开展勘探与开发作业。160区块将由秘鲁Consultora de Petroleo S.A.和南韩Kedcom公司开发, 加拿大Talisman和哥伦比亚Ecopetrol公司获得了158区块的开发权, 这两个区块都位于中心丛林地区。西班牙Cepsa公司获得了位于南部丛林的130区块的开发权, 哥伦比亚Grupo Petrolero Suramericano赢得了南部山区156区块的开发权。按照合同, 这些开发公司将在勘探期间进行35口油井的钻孔。如果这些公司发现油气, 那么他们支付给秘鲁政府的平均使用税将超过开采油气价值的30%。

19.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雇的法律风险 篇十九

王某大学毕业前即在甲公司实习,因实习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遂在2008年2月毕业后被甲公司留用继续工作,其每月照常拿工资,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5日,甲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决定裁员,由于之前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是给了王某12月份整月工资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来上班了。后来王某听说其他同事离岗时都拿到了经济补偿,而且发现其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都没上,于是在2009年4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法定的双倍工资;2、由甲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从2008年2月到2009年3月)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3、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

对此,甲公司认为与王某已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王某未再来上班,故不应支付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

对于甲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的问题,因甲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能证明已与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该辩解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认可,另鉴于王某系于2009年4月6日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故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于2009年4月6日解除。因此,王某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期间工资及社保、公积金应由甲公司支付及补缴。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补缴社保、公积金的请求并非劳动仲裁委受案范围(对此各地规定不一,本案仅以北京地区为例),故对此劳动仲裁委只做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则会告知员工向劳动行政机关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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