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实务探析(共11篇)
1.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实务探析 篇一
(三)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在拆迁中,如何认定私房商住问题,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仅散见于地方性规章之中。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分别出台的实施细则中一致采用了“确认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对房产证上末标明用途的,以被拆迁房屋报建时的用途为准。”其中规定了对经营面积计算,变更登记时间(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末作规定,仍然难以操作。在拆迁实际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1.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且该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办理了合法经营证照的,应该以实际投入经营的房屋面积计算为非住宅面积,享受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2.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实务探析 篇二
6月7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这是从修订到出台酝酿两年之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最重要的配套规章之一,在此之前,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已经运行超过七年,沉疴已久,备受诟病。
补偿价格,始终是“中国式拆迁”中最为敏感的地带,近年来发生的涉及抗拆的恶性事件,其激烈抗拒拆迁的原始动机,无一不是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以及被拆迁人心理预期之间的巨大差距。在原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关于“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正是补偿价格普遍偏低最重要的政策依据。
如果说原有指导意见下的补偿价格是模糊不清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与“政府指导价”构成的“双轨制”,那么起码从政策演进本身来看,中国的拆迁补偿价格,正在走上一条艰难的彻底市场化之路。
土地使用权明确入价
事实上,在“新拆迁条例”中,“政府指导价”已悄然隐去,仅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在“评估办法”中,“类似房地产价格”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即第十四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舆论对这一进步普遍持赞许态度,这也被认为是“评估办法”最大的亮点,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正式列入了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之一。在 “新拆迁条例”的修法过程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包括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价值”是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提出的重要修法意见,理由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更多地不是补偿日益折旧的房屋本身,而是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该在补偿条款中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从而有利于区别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形成的不同方式,适当考虑历史因素,进行不同的评估”。
著名拆迁律师王才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据他所知,以前建设部曾经专门请示过国务院法制办:到底土地算不算钱?但始终未获得公文式的确认。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副主任袁裕来则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如果忽略土地使用权价值,那么拆迁补偿就是仅仅盯住了“木头与砖头”,此前他已经多次撰文对此进行抨击,因为如果不对被征收人进行土地价值补偿,他们很快就会发现“政府花了几十万元或者几百万元的成本拆迁他们的房屋以后,将地皮拍卖可以获得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而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利润可能更加丰厚”。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这将有可能成为新一轮矛盾的激发点。
王才亮并不完全认可这一看法,在其看来,即使是在“评估办法”出台之前,拆迁补偿也不可能完全没有考虑土地价值,“只要使用市场比较法而非成本法进行评估,这并不难解决”。矛盾多发的原因是此前的政府指导价多年凝固不动,以北京为例,2003年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一直沿用到了2010年,“中间八年房价都涨了多少倍了,被拆迁人当然有意见”。在“评估办法”实施之后,他认为“起码从理论上来说”,用市场价来进行拆迁补偿已有明确路径。
但袁裕来提醒,虽然土地使用权入价在定性上已经毫无争议,但如何定量却在操作上存在难度,比如“到底按照新的规划来评估,还是按照原有规划?原有规划可能是一排平房,但新的规划如果是高楼大厦,那价格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以后成为商用地块,那可能就是几十倍的溢价”。
“只要以房屋而非土地作为征收补偿的切入点,这些纠结就会永远存在。”袁裕来说,这最终将要触及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问题。
夹缝中的评估机构
在被征收人之外,评估公司以及评估师将是被“评估办法”直接影响的另一个群体,他们也分外焦虑。首佳房地产评估公司董事长高喜善对《中国新闻周刊》感叹:以前说的是《指导意见》,既然是指导意见,就不一定要听它指导的,但现在叫“评估办法”,那就是强制性的了。
高喜善说,虽然以前《指导意见》也说“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但事实上这一条很少真正进入操作层面,“都由拆迁方进行招标,然后选评估机构。要说评估过程中的倾向性,他们选的我们,倾向性能完全没有吗?”
现在“评估办法”中则将其明确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虽然看上去形式上更为中立,但是高喜善一方面对能否真正做到存疑,另外一方面还有诸多关于细节的问号:到底是在所有合格公司中海选,还是政府先划定一个小圈子?如果有小圈子,是政府选还是行业机构自己选?小圈子会不会内定,政府会不会给某家更多的亮相机会?最终产生的形式会不会走过场,是不是真的能代表被征收人的意志?即使前面都正常正当地走完了流程,如果区域过大,被征收人众口不一,最终决定权岂不还是在政府手里?
最重要的是,“评估办法”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即评估费用将由征收方、也就是政府承担,“难道不会出现谁给钱就谁主导性强一点的现象?”即使是在北京这样评估公司已经竞争极其激烈的地区,高喜善也说“在有些区县,大部分评估还是那几个公司控制,这就是说明了政府对他们的认可”,而这样的“认可”,当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根据现有制度,建设部门对评估公司实行登记制,评估公司和评估师还要面临双重的年检,命脉掌握在政府手中,这也让高喜善坦承“如果政府倾向性很强的话,评估机构和被征收人都会很难受”。虽然不同意王才亮所说“90%以上的评估师都会出具低于市场价的房屋评估价格,以便迎合地方政府降低征收成本的需要”,高喜善还是承认,要评估过程真正不受干扰,结果还有待观察,“只能寄望于政府真的公正”。
王才亮显然没有这样的幻想,他认为“评估办法”的纠错机制设置很难保证公正。根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则可以向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核和鉴定程序都是在内部打圈,政府本身又是征收人,要承担征收的成本,你觉得希望有多大?”
高喜善也认为“评估办法”中的纠错程序在现实中“不够用”。在以往的实践中,事实上已经采取了专家委员会这样的鉴定模式,但是“鉴定和被鉴定的都是同行,同行之间的保护是很难避免的”,他认为应当像医疗事故那样,当事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因为“如果医疗事故的认定都是由医生和卫生局主导,没有别的救济途径,你想想会是什么结果?”
3.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实务探析 篇三
(三)企业关停和拆迁补偿
给大家分享一些“企业关停”和“拆迁补偿”的小知识。
1、企业关停的基本原因?
企业关停的基本原因包括环保不达标、安全隐患。
(1)第一类包含环保不达标、禁养区建养殖场、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等。达不到环保的标准要求,进行了环保性关停。这在实务当中是最多的。
(2)第二类是由于安全的问题要进行关停。比如所处的位置离居民区不足500米,或者位置离着中小学校很近,由于安全的问题要实施企业的关停。还有生产安全方面的要求不达标,比如生产的设备、设施、工艺等各方面会出现一些安全的隐患,特别是煤矿、化工行业可能涉及到此类安全的问题。
2、企业拆迁补偿款包括哪些?
1、固定资产补偿
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包含“必须支付”和“应当收益”两项。即实际和预期经营损失。通俗讲就是因停产停业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
3、拆搬迁相关费用
即因拆搬迁行为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物资的拆卸和包装费、运输费用、设备搬迁安装费等。
4、拆迁奖励
因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5、违法暴力强拆造成的损失
对于因违法暴力强拆造成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财产的损毁,企业主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3、空白协议和口头协议?
(1)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2)口头命令和书面公告的效力不一样,书面形式效力更大。当征地公告、征收决定下达之后,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的职能机关,可能会用两种方式通知企业停产停业。或者用书面的形式,直接发一个要求你限期停产停业的公告;或者口头通知企业停产停业。对于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我们要加以区分,因为两种形式所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证据效力要大得多。
4、拆迁案件的法定证据分类都有哪些?
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以下内容中,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物证和书证。
(1)物证
A、涉案房屋、土地。
B、因拆迁而损毁的物品、设备、装修装饰、建筑材料。
C、实施拆迁时所使用的工具,以及留下的脚印、指纹、毛发、烟头、矿泉水瓶等。这些证据尤其在违法强拆的案件中,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2)书证
A、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合资建房协议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裁判文书等。B、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补偿方案、土地承包合同等。
C、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证明、会计账簿、授权委托书、信件、公证文书等。
D、拆迁现场的照片、拆迁之前涉案房屋的照片、拆迁之前厂房内外的机器设备、拆迁之前房屋内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等。
(3)视听资料
(1)拆迁现场的录音和视频
(2)拆迁之前涉案土地房屋的录音和视频。
(3)与拆迁方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宣讲内容,相关新闻报道等。
5、拆迁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被拆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一时“居无定所”,如果租房会产生一些费用。对于企业拆迁,可能会遇到厂区员工宿舍被拆,员工福利房被拆等情况,很多员工需要临时住处。或者需要临时租用厂房,用于放置办公家具和工厂设备。周转补偿费就是针对这类情况,根据当地租房标准,被拆迁人数量和企业的规模,给予的相应补偿。
6、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1、选定代理人签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被拆迁人,由股东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表决,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部分补偿款用于安置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以后,应将补偿款用于在异地租赁建设房屋、购置设备、聘用新员工等。如果股东们不愿意继续经营,可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剩余的款项,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3、股东分配补偿款的原则 股东补偿款的分配,应依照《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即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处分公司不动产所得的规定处理,首先看股东有无利润分配的约定,有利润分配约定的,按约定分配利润;无约定的,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7、企业被司法强拆有几种情形?
第一,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第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第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第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在实践中拆迁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无非就是用这样几种方法,利用司法途径强制被拆迁企业离开。
8、企业被司法强拆,可能追究对方什么责任?
如果拆迁方拆除了企业的合法建筑,是要给予合理补偿的。对于拆迁方的行为,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纪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可以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会计入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中。除此以外,还可以进行举报,要求上级机关监督下级的违法行为。如果拆迁方对被拆迁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由于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方的人身伤害,那么相关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被拆迁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9、养殖场关停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关停能获得哪些补偿?如果养殖场没有违法情形,我们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企业关停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
2、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3、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
4、除了常规的补偿项目,还有《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精神,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助。
10、企业关停的程序和手段?
(1)作出限期关停的决定
不论环保局也好,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好,在执行这个行为的时候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首先要做出一个行政处罚的行为,要求你在限期内进行关停。就是在15日内进行关停,否则乡镇人民政府就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关停。
(2)不自行关停的要被强制关停
如果行政处罚下达了,以后自己执行,后面就没有行政强制的问题。如果没有,后面就要行政强制关停。在实务当中所涉及的最多的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是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的基本性法律规范。首先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先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开听证会,然后作出决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进行复议、起诉。对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复议、起诉。
(3)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或“撤销行业许可”等方式逼迫企业停产停业
4.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实务探析 篇四
【类别】房地产/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2]1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发布日期】2002.01.24 【实施日期】2002.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50652 【全文】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
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1月24日 国法秘函[2002]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根据立法法有关中央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地方可依照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精神,在国家统一的补偿办法、标准出台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纳入补偿范畴,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
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
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1年12月11日 京政法制规字[2001]4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被拆迁私房的产权人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的报告》(国法综[2000]13号)的意见,可否认为,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以前发生的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应当适用当时的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二、关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以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据此,可否认为,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依据《条例》规定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拆迁补偿的,其中已包含了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三、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至《条例》施行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至《条例》施行之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具体规定在拆迁私有房屋中对土地使用权人如何给予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0月15日颁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实际执行中,市房地局一般批复区、县房地局对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的所有权人给予两项补偿:一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作价补偿;二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根据拆迁地点等因素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进一步明确:“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综上所述,可否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办法之前,我市制定《办法》并依《办法》规定对私有出租住宅所有权人进行的拆迁补偿中,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因素,即具体落实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5.拆迁补偿的税收政策 篇五
1、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行规则已经对政策性搬迁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说白了就是政府主导的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搬迁,这里注意两点:
(1)政府主导的搬迁一般都会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复文件,这是证明政策性搬迁最有利的证据,也是进行相关财税处理的核心凭证。
(2)政策性搬迁是与自行搬迁、商业性搬迁等概念相对应的,企业自主决定的搬迁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需要进行正常的财税处理,并不符合政策性优惠的范围。
此外,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时,企业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2、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1)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⑤其他补偿收入。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政府给予补偿时是否需要在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名目和理由,如果没有把来龙去脉说清楚,是否这样的收入就无法认定为拆迁补偿收入。
(2)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这里资产处置的收入主要是指本来用着好好的东西,结果因为搬迁而用不了只能便宜处理的资产。这里也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是因为仓库被拆迁了,存货没地方放而只能便宜卖的收入按照规定是不能作为处置收入的,这里的损失只能通过政府补偿的形式来实现了。还有,这里的资产处置收入是很难界定清楚的,有事情企业做起来都是迷迷糊糊的,这个工作可能必要时还需要会计师的一些工作。
3、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这里的资产净值如何理解,小兵认为应该就是资产的账面净值,至于资产处置带来的收益,应该计入搬迁收入里。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会计处理】
一、《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贷:递延收益120
由于损失已经发生,应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递延收益120 贷:营业外收入120
5、购置固定资产C: 借:固定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等1000 借:专项应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投入使用后计提折旧时,应将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转入营业外收入。
6、搬迁固定资产后续支出:(1)费用化后续支出 借:管理费用50 贷:银行存款等50。(2)资本化后续支出 借:在建工程500 贷:银行存款等500(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7、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存货: 借:银行存款等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商品 150
二、税务处理
1、搬迁收入
甲公司应计入政策性搬迁收入2030万元,包括:(1)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款1200万元;(2)被征用土地非货币性收入700万元;(3)固定资产A处置收入100万元;(4)固定资产B保险赔款30万元。
2、搬迁支出
甲公司的政策性搬迁支出1000万元,包括:(1)土地置换中被征用土地处置支出700万元;(2)固定资产A处置支出200万元;(3)固定资产B处置支出50万元;(4)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50万元。
3、涉及资产税务处理
(1)甲公司搬迁中,重置固定资产计税成本C为1000万元,土地置换中换入土地计税成本800万元,均不得从搬迁支出中扣除,而应在以后投入使用后计算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2)甲公司搬迁中,搬迁固定资产费用化支出50万元作为搬迁支出,资本化支出500万元应计入搬迁资产的计税成本。【观点】
1、是否需要专项审计?
应该说,2012年的40号文要比2009年的118号文进步了很多,不仅澄清了很多模糊的地方,很多实务中的问题也有了更多具有操作性的指引。不过,小兵一直在强调的一个事情还是需要注意,那就是搬迁收入、支出这两个核心的指标该如何认定并保障它的真实合理。因为这两个指标是整个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如果这两个指标实务中存在了瑕疵,那么一切的努力和进步都显得苍白没有意义。
当然,我们可以说我们可以依靠税务局时候的稽查来发现问题,可是显然税务局常规的一些核查手段并不能完全满足这种特殊企业行为的要求。小兵建议,是否可以引入专项评估审计制度,要求专业机构对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进行评估和审计,以确定最终的企业搬迁结果,并最终作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依据。
2、其他税收政策
在该部分内容中,我们只是强调了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其他一些税收问题呢,小兵这里简单提示:
(1)搬迁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国税函[2009]520号);
(2)搬迁收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21号)。
3、明确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
6.宋朝有没有拆迁补偿? 篇六
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正月,汴京出现了一次拆迁,因为要开挖汴京新城的四面壕沟,需“移毁公私舍屋土田”。
既然要拆迁,就涉及補偿,当时朝廷便委任一个叫做杨景略的官员,专门负责拆迁补偿。根据补偿方案,对土地被征用的民户,政府“估值给之,或还以官地”;被拆迁的官营房、民坟、寺舍,则由一个叫做“京城所”的机构安排“拨移修盖”。
从这次拆迁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宋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补偿,即由政府另拨给官地、另造房屋还给拆迁户;一种是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给予赔偿。
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照规划,城墙内侧三十步范围内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祖推官统计了工程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房)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计值二万二千六百缗”。此外,尚有一部分寺观、官屋也要拆迁,由“京城所”择地重建。
130家拆迁户,共补偿22600贯钱。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170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
那么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高是低呢?这需要参照当时汴京的物价与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时,在汴京街边摆个小摊做小买卖的社会底层人物,一天约有几十至一百文钱左右的收入,170多贯钱大约是一个底层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从物价的角度来看,北宋开封的房价,繁华地段绝对是“寸土寸金”,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不过,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的豪宅,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应该说,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还算在合理区间。
南宋杭州:租户也补偿搬家钱
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杭州也有一次拆迁。由于“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高宗说,这个工程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民间屋宇”,如有拆迁,务必“措置优恤”。
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做张偶,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营寨教场”,只有少数“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俑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仍依原间数拨赁”;城墙内外,只要是“不碍道路”的屋宇,则“依旧存留”。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拆移搬家钱”,业主每一间房补贴10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5贯钱,另外5贯钱给业主。这个拆迁补偿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
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能够获得一半“拆移搬家钱”,表明当时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资料来源:腾讯·大家)
7.申请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报告 篇七
冶山镇人民政府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汴桥村陆庄队村民由于宿扬高速公路途径陆庄生产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不仅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给农户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一、由于高速公路占用了陆庄队站头进水渠,使今年插秧无法提水,经村委会、高速项目部和指挥部多次协调至今一直没有处理,希望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因无法提水,给陆庄队20户人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下:①每户购买潜水泵一台500元;塑料管120米,计320元;规格2*25电线200米计470元,合计每户1290元;共合计25800元。②生产队购买三相电泵一台1300元;三相四线4m100米420元;水管72米计4根,包括节头计260元每根;计1040元,合计2760元。③浪费人工40个,每个工150元,计6000元。④生产队提水人员工资2000元。总计人民币36560元,要求给予补偿。
二、由于高速公路两边有4.5亩低洼,无法排水,不能按种,给予补偿。
三、施庄到陆庄砂石路因施工队大型车辆碾压造成严重的损坏,从2013年开工以来,至今没有修复过一次,已无法正常行走,给群众出行带来了严重的不便。秋收临近,要求尽快修复。
四、占用该队45亩取土区至今没有到帐,要求及时到
2帐。
五、占用耕地赔青没有到位,迁坟资金没有到位,要求到帐。
六、高速征地款余额百分之三十没有到位,望一并解决。
报告妥否,请批示!
签 名:
陆庄生产队居民
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8.拆迁补偿报告 篇八
浠水县天泽宾馆建设指挥部:
根据县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遵循按照拆迁办拆迁通知书的要求,遵循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程序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我向组织谈点我对拆迁安置的意见和具体补偿的说明。从去年至今组织派领导多次找我做工作,可以说自我得知我企业要拆迁安置的信息后,我是万念俱灰,心情至人生低谷,谁能理解我的苦恼和烦闷,作为一个在改革开放中创业掘起,现已基本走向成熟和稳定,一旦拆迁将给我带来减少收益30多万元。近几年我企业每年年生产量及产值,每制作炉管10000筒,按每筒80元计算年产值800000元,企业收入按每筒获得纯利12元,年利润在10万元左右,至厂地合同期满还有三年。每当想起这些数字,又有谁知我创业的艰难和辛苦,付出和投入,只有身临其境和涉身处地地换位思考,才能领略到我所处的处境,一旦拆迁就意味着是处我于半死不活,现我已年到中年,再想兴业就更难了。
其二:依据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此,今此今特向组织报告,该报告书是按照拆迁人的权利第五条:拆迁人有权就拆迁的补偿、安置和周转过渡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补拆迁人签订
书面的拆迁协议,希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拆迁的过程中的权利15条、义务14条去执行。
一、搬迁费用所需2万元(包括住所搬迁库存产品转移、临时租用一年)。
二、机械设备3项计款2万元(搅拌机、炉管模具、振动泵)。
三、年纯利润10万元。
以上所按实际和说明就是我所报告协议的真实数字,说句实话,就我企业的现状和我重大的损失我的思想斗争是很激烈的,但有时转念替前来做我工作的领导想,他们这样做也是为了我们城市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年代,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的改革成果人民群众共享,党组织的着力点是人民的事业,着眼点是人民的利益,只要党组织能实事求是地证实我所陈述的报告,结合实际有诚意的而不是歧视的,依法依规讲法理而不是脱离法律讲横蛮的。所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当时领导的开导下我是第一个带头拆迁的,但我至今一年多没有见到各领导所承诺的搬迁安置和损失,望各级领导给予说法。
9.拆迁、补偿方案 篇九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洛阳市西工政府 发布时间:2008-3-31 阅读:124次 【字体:大 中 小】
西政〔2007〕51号
关于印发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及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关于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园区管委会,红山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关于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河南洛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并成立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第四条园区开发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依照洛政〔1997〕71号文件制定的《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工作中,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调查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宅基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单位职工工资册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者和工作人员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照《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填写《补偿登记表》并将复印件发至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在六日内将意见反馈指挥部,由园区复核小组进行复核,纠错补漏。
第七条指挥部按照最终核准的征地、拆迁补偿结果与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第八条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对按规定完成拆除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后,单位和个人突击建设(增加)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对有产权纠纷不能确权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由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所在村民组、村委会在《调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先行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办理补偿手续,确保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对按规定与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规定完成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否则,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对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拒绝拆迁的,除不享受任何奖励外,依照《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房管局关于开展小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洛市政办[1994]85号)、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发证工作的通知》(洛市建村〔1999〕4号)、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划调整后城市区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洛土规〔2001〕22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强拆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
第十二条在安置房建成前的过渡期间,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住处的,发放过渡费;搬迁新居时以宅基证为依据,按户发放搬家补助费。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或接受财物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阻挠征地、拆迁、建设施工,煽动群众闹事,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洛阳工业园区
关于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洛阳一拖工业园项目建设,促进河南洛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全面发展,妥善搞好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户拆迁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洛阳一拖工业园项目建设的需要,园区纬五路以南农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宅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登记工作。
(二)拆迁安置工作在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柿园村具体组织实施。
(三)指挥部会同柿园村于2007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并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二、补(助)偿及奖励
(一)农宅主体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农宅除轻质钢瓦房(简易房)、半成品房、阳台以及石棉瓦等轻质材料搭建的棚(顶)以外的主体房屋各
层建筑面积之和。
(二)补偿标准按照《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纬五路以南柿园村搬迁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未及项目,参照《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奖励标准
1、对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工作的拆迁户,按主体建筑面积奖励50元/㎡。
2、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缴回宅基证(没有办理宅基证的要有书面情况说明)的,按主体建筑面积奖励80元/㎡;
3、按规定时间完成拆迁的,经工作人员验收后,按主体建筑面积奖励50元/㎡;不按时完成拆迁任务的,除不享受主体建筑面积奖励外,每推迟1天从拆迁户补偿款中扣除200元。
(上述奖励于该户全部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发放)
(四)拆迁户的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补助500元(最多不超过两次,搬迁完毕后发放)。
(五)拆迁户过渡费每人每月发给50元(人口数量以实际调查户籍人数为准),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期限为12个月。发放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发放该户享受的50%;完成拆迁任务次日,发放该户剩余的50%。
三、安置
(一)安置原则及标准
1、按照城市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要求,安置房统一建设在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新村用地范围内。由指挥部会同村(组)统一规划建设用地、统一图纸、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组织村民自行建房。
2、根据被拆迁农宅数,按独门独户住房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划建设。每宅的占地面积为70-100平方米左右(以规划设计部门设计图纸为准),分为二层或三层。
3、单体建筑主体外观形象实行“五统一”:统一屋顶,统一窗户材料,统一入户防盗门,统一防盗网,统一外墙涂料。
4、建筑设计不留院围墙,主体房屋以外附属设施(门前道路、台阶、散水、绿化等)标准一致。符合消防、抗震等有关规定。供(排)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预留户外接口。
(二)特殊情况安置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1、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计算,分户核算,建立个人帐户。
2、对涉及单体建筑主体外观形象统一的建筑材料及配套设施(户外门、窗、防盗网、外墙涂料等),由村统一组织被拆迁户(代表)招标采购,所需经费分别从个人帐户中扣除。
3、拆迁户安置建房过程中所需经费,待施工合同签订后,指挥部会同村(组)依据标准对建房施工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支付。
4、工程建设资金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园区、村(组)实施共同监督。
(四)工程的建设管理
1、指挥部会同村(组)对安置新村制定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整体和单体设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新房建设必须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工;建房施工前,拆迁户必须与指挥部签订《新村建房施工管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否则,不予支付建房款。
3、新房建设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村(组)组织建房户选择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联户(联排)组织施工,不允许单户单建。施工单位必须与联户签订施工合同,经村委会签证后方可施工。
4、为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由村组织建房户选定质量监督员,负责工程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指挥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并与指挥部签订管理协议书,确保施工优质、安全、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认识,采用各种有效宣传手段,将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到位,引导群众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带领群众抓住发展机遇,促进园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园区、红山乡、柿园村的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征地拆迁工作中,特别是柿园村的党员干部要发挥骨干作用,正确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严肃组织纪律,切实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效益和质量。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依纪办事,在时间紧、任务急的情况下,既要保证任务的园满完成,又要保证安全和维护被拆迁群众的稳定。
五、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附件:
1、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纬五路以南柿园村搬迁户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10.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篇十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
二、拆迁人情况:
三、房屋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2、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1)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补拆迁房屋面积平米,按还建面积每平方米元(人民币)计价,小计元(人民币)。
(2)装潢和附属物及补偿金额元(人民币)以上二项合计补偿金额元(人民币)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拆迁人提供
2、产权调换安臵房应符合以下标准:
(1)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臵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2)房屋装潢与设施标准。
3、被拆迁房屋及产权调换安臵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二条
(一)、(二)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4、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臵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元。
5、产权调换差价币种:,差价由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支付方式:
(三)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臵
1、过渡方式按以下第方式确定。(1)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安臵。(2)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臵。
2、被拆迁人过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被拆迁人选择自行过渡安臵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臵的,其周转房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
4、拆迁人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安臵。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臵房后日内腾空周转房。
四、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拆迁人按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元,临时安臵补助费元,其它补助费元,共计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人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元,其它补助费元,共计元。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币种:,拆迁人应于年月日前支付给被拆迁人,支付方式:
五、被拆迁人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等人一致签字同意 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的各项费用,一律由被拆迁人代表人领取。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六、双方权利义务
1、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实施拆迁的,必须具有拆迁承办人的资格;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承办人应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3、拆迁人应当公开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补偿结果,接受监督。
4、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拆迁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5、拆迁补偿方臵协议订立前,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搬迁。
6、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
7、被拆迁人搬迁后,应当告知拆迁人验收。
8、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金额购买房屋的,或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9、拆迁人提供的安臵房屋应当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地段和成新标准。
10、拆迁人提供的安臵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建筑成本购买产权。
七、逾期安臵违约责任
(一)拆迁人应当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二)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保证拆迁人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拆迁人应在临时过渡期满 天前通知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1、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临时安臵补助费的2倍向被拆迁人加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2、逾期个月内,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向被拆迁人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个月,拆迁人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向被拆迁人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2个月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臵房。
(二)被拆迁人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拆迁人安臵通知(通知方式为)之日起4个月内,应到拆迁人办理安臵手续;拆迁人应从发生安臵通知后再支付被拆迁人四个月临时安臵补助费;逾期不到拆迁人办理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八、拆迁人关于安臵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一)拆迁人交付的安臵房标准应符合第二条第(二)款和附件二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元(人民币)。
(二)安臵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臵方式:
1、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臵。
2、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三)安臵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自行约定方式处臵:
九、拆迁人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违约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拆迁人按日向被拆迁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拆迁人按日向拆迁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3、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十、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律起诉。
十二、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不明确,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效力
11.申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报告 篇十一
绥宁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我们是长铺镇长铺村一组、十组的村民,同时也是罐头厂——滑塘口沿线的居民。今年,县委、县政府为改善县城环境,建造花园式县城,而征用了我们的土地。作伪绥宁的一份子,我们都很愿意为其贡献一份力量,但是我们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之所,失去土地,我们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提住房了。6月10日我们在参加了由贵局在镇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听证会后,我们相信县委、县政府是能够说到做到的,也愿意尽力配合好贵局和拆迁办的领导搞好拆迁工作。
但是,滑塘口沿线因为地下输水涵洞堵塞、水土流失严重等原因,造成了该地段山体不稳,极易发生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近几年更是成为县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我们住在这里,每天总是在担心,特别雨天。现在,我们只希望贵局能够为我们这些失地农民考虑,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将安置预留地的位置放在好一点的地方,能过让我们在晚上睡上一个好觉。
报告妥否,请批示!
长铺村罐头厂——滑塘口沿线居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拆迁补偿的法律实务探析】推荐阅读:
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08-01
关于请求补偿临建设施拆迁的报告08-04
平度拆迁补偿参考方案07-02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08-30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09-03
37房屋拆迁补偿协议10-21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1-07
厦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07-10
农村宅基地转让 拆迁补偿应归谁?09-24
发生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时,该如何处理?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