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学法制度

2024-06-25

机关学法制度(精选15篇)

1.机关学法制度 篇一

安义县民政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适应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 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工作形成制度。把学法内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学习的主要内容。学法时间每周集中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第三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学法培训。除参加全县性学法培训外,局机关要定期组织学法培训活动,每半年集中一次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可采取授课、专题研讨、法律咨询、法律问答、学法用法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积极性。

第五条 :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评档案。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施考评管理。由局机关党组织负责考评工作,考评工作每半年一次,把学法考评情况记入个人学法档案。

第六条 :坚持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全面实行法律考试,将法律知识和考评、考试情况作为机关干部适任岗位、评优晋级的重要条件。学法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要坚持开展学法不合格培训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参加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㈠ 长期不参加全县和局机关组织的法律学习的;㈡ 参加各级学法培训班考试不及格的;

㈢ 经学法考评认定为法律素质不及格的;

㈣ 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受到群众举报查实的;

㈤ 不适应法律需要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机关学法制度 篇二

在我国, 司法警察一般被分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两类, 他们都隶属于司法机关, 但是又区别于法官和检察官, 司法警察在管理上实行警衔制, 并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承担着维护司法场所安全和司法秩序的责任。 (1)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设立于1979年, 是检察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一种合称, 是监督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一种强制性力量。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执行传唤和拘传, 协助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据, 追捕逃犯, 执行一些强制措施等责任。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内一般都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但是他们却是监督检察工作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是他们的存在, 才体现出了检察工作的国家强制性, 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在长期的摸索过程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有关内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 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体系, 对自身性质、地位、职责等有了较为明确的了解。

实践中司法警察还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而言就是 (1) 司法警察制度细化程度不足, 相关法律虽然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作出了总结性的规定, 但是并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明确规定, 导致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容易因职权模糊不清而无法保障职责全面履行。在司法实践中, 有的检察机关则将司法警察当作该机关的“后勤服务员”, 让他们除了负责本职工作以外, 还做一些简单的服务性工作, 甚至还将他们当作应急替补队伍, 哪里有需要就将他们调到哪里去应急。 (2) (2) 司法警察权责不明, 有权必定有责, 权力在约束下才能更好地行驶, 无需承担责任的权力行使易滋生渎职与腐败的温床, 权力模糊不清必然导致责任认定不明。实践中, 每当事故发生之时, 当事人通常会以职权模糊不清为借口推卸责任, 在此工作环境之下, 公职人员缺乏担当并在履职时不会产生担当意识, 从而不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缺乏担当意识和履职不积极容易产生一种恶性循环, 不利于公职人员公信力的建立。 (3) 制度带有人治色彩,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对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并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规定, 只是指出,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按照自身的工作需要自行设立检察院司法警察。由此可以看出, 是否设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各地人民检察院手中, 有需要就可以设立, 没有需要就不会有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存在。

三、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针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理论联系实践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 法律层面

现行的法律在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地位的解释存在模糊不清,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警察最初的解释只有一句话, 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3) 意味着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可以存在随意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职权的规定也过于抽象, 导致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无法明确职责。笔者为认为了充分体现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存在的价值, 需在法律层面上对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上, 法律应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法律化, 在法律中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上, 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明确化。只有明确职权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理念所要求的权责分明, 才能使公权力的行使正当化、合法化。

(二) 管理层面

“无规矩不成方圆”,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 不仅可以提升司法警察在从事各种检察工作时合理调配的机动性, 而且也可以为司法警察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奠定一定的基础。笔者建议在司法警察队伍的人事框架构建上可根据队伍成员的年龄大小、能力高低、工作效率及个人文化素质品德修养等个人实际情况, 在对其装各的配置和警力的调整上, 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人尽其能”。此外, 在对司法警察成员的录用上, 最好是能够选择由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警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 提升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职业素养, 并设置激励措施, 对满足一定要求的优秀干警提供业务部门学习机会, 增加交流学机会, 这样能够更好的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工作积极性。

注释

1 马晓龙, 黄婷婷.域外法警制度的基本形式及对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建设的启示[J].法制与社会, 2012:34/

2 郑维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初探[J].法制与社会, 2011, 13:203-204.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篇三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部分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加之法律在此方面规定缺失,导致司法救济不力,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及时保护。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表现形态明显区别于普通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传统的法律解决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乏力。从民事诉讼角度来看,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以提起诉讼,限制了一些公益团体和公益人士起诉的主体资格。

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从维护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公益诉讼就十分必要。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当的诉讼技巧,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政府履行职责、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说明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具有现实合理l生。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点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宪法上的依据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主体对于公益的损害,都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对此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拥有监督权,提起诉讼即为该监督权的行使形式之一。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享有证据调查权

其他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通常会遇到调查事实的取证难的问题。但这一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并非障碍。因为检察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是否存在,享有为宪法所保障的证据调查权。因为倘若无此职权,则其法律监督职能便无法实现。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容易克服诉讼中的技术性障碍,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公益的司法保护。

3.检察机关拥有诉讼主体地位上的特殊身份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诉讼中,不可能是简单的原告身份,同时它还具有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这两种身份的竞合,特别适合公益诉讼的领域。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关系更容易确保,另一方面,在公益诉讼中,也需要司法机关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法院审判需要发挥能动性,同时检察院的监督也内在地含有能动因素,共同的诉讼目标和司法使命将检、法两种能动性高度融合在一起了,由此也更加直观地呈现出我国二元司法机制的特征。

三、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立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新民事诉讼法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这里的“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是指哪些机关和团体,尤其是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提起公益诉讼,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这种抽象性的规定将不可避免地给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带来难题,容易造成在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出现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正确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不能够促进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2.相关的程序制度需要完善

从目前过于粗放、原则的相关条款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还仅仅停留在起诉阶段,并未触及诉讼程序、诉讼规则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公益诉讼不被受理如何实现权利救济,滥诉行为如何控制,案外人如何加入诉讼,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胜诉后的赔偿金如何公平分配等等,都是亟须填补的制度空白。尤为重要的是,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民诉机制,并不能简单套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规范,而是需要重新设计适应其特点的特别规则。以举证责任为例,虽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但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益而非私益,要求其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显然是不符情理的苛求。就此而言,公益诉讼理应不拘泥于“谁主张、谁举证”的陈规,而是应当向减轻原告举证负担作出合理倾斜,更多地要求被告举证,或由法院通过指定专家委员会调查等方式主动取证。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动员尽可能多的国家和社会力量

目前,“公益诉讼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动员资源的能力低下。”一般来说,一项新的制度在实践摸索阶段,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的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诸多问题,比如级别管辖、诉讼时效、反诉、诉讼费用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法律人士的亲密合作。检察机关内部有许多理论修养高、业务素质好的检察人员,但是对于公益诉讼这一新的诉讼制度,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所以,有必要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相互交流。公益诉讼制度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可以得到广大公民理解和支持的,但还是需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并广泛地争求意见。

4.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胜诉后利益的归属问题

4.机关学法制度 篇四

合理。合理性是计生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计生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在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计生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5.乡镇机关干部学习制度考勤制度 篇五

乡镇机关学习制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机关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培养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制定机关干部学习制度。

一、每月第二周周五全体党员学习,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全体机关干部学习。

二、每次集中学习全体人员都要按时参加,不得缺席,学习期间要保持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不许看报纸、杂志等。[本文出自-http:///]

三、集中学习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党委定期检查。

四、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学习的,本人向副书记请假,获得批准后,事后要自觉整理好学习笔记。

五、凡是无故不参加学习或无故中途退场者,依照党委、政府考核办法按旷工处理。

六、集中学习实行点名制度,每次点名名单由党委副书记审核签字,以备年底考核。

机关干部考勤制度

一、具体要求

1、全体机关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机关干部离开机关必须填写去向板,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包括到区里开会或下乡等。

3、机关开会、学习时不准接听电话、接待客人,不准处理业务(接待上级领导除外);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开会、学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本文出自-http:///]

4、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5、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干私活,除工会活动外,不准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在办公室从事赌博活动;中午不准喝酒(接待客人需提前请示)。

6、机关干部请病、事假需填写假条。一般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由主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书记和镇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病、事假一至二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书记和镇长审批;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半天以上的,由书记和镇长审批。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

7、机关党政干部休假由镇里统一安排时间集中休假。

8、坚持值班值宿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漏岗。

9、纪检委员和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的日常工作考核,每月公布一次考核结果。

二、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扣除当月下乡费: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月累计达到3次,扣除当月下乡费50,请假除外;

2、旷工两天的;

3、工作时间喝酒(接待客人除外),影响工作的;

4、工作时间办私事、干私活、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

5、工作时间在办公室打麻将、打扑克的;

6、未经领导批准,无故不参加机关开会、学习、不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月累计达到二次的;

7、值班时擅自离岗、脱岗、漏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调查属实,扣除当月下乡费和岗位补贴。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月累计超过5次(含5次),请假除外;

2、病、事假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3、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他人向镇主要领导或上级部门上访的。

4、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影响的;

5、因违纪被处分的。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在岗的全体机关干部。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中共××镇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6.机关制度建设 篇六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作保障

长期以来,xxx一直把机关制度建设摆在工作的首要位置来认真抓实抓好。上下始终努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责任和效能的基本工作原则,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强化机关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的工作制度,机关管理始终按照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正轨迈进,有力地促进了全省xxxx工作稳步地发展。现就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交流。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党组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多次要求在xxxx范围内开展对制度的学习活动。上下积极行动,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努力贯彻各项工作制度,牢固树立了“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的思想。为切实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了由委xxxxxxx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机关制度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xxx、xxx、xxx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制度的汇总、整理、复核工作。近两年来,按照省委、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们先后开展了“政务公开”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编制工作,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处室的密切配合下,我们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制度编制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好评。

二、完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

我们紧紧围绕工作职能,着眼于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从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入手,着力加强和完善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加强各项业务制度建设,是加强执政能力,实现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围绕各项业务,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一是建立完善各项业务制度。按照“三定”方案和省政府核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及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制定业务规章制度40项,其中项目核准制度7项,项目备案制度7项,项目审批制度10项,其它管理、审核制度14项。通过完善各项制度,使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管理等流程更加清晰,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规范行政行为。二是以制度建设强化依法行政。为了便于我委各项业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我们又制定了xxxxxx等20项规范权力运行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努力推行政务公开透明

运行,制定了xxxxxxx等制度。通过制度建设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二)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xxxxxx部门,是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部门,也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部门。抓好xxxxxx部门的制度建设,既是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政府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迫切需要。一是以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建立科学合理、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约束有效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是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措施。围绕“三重一大”的推进,我们完善了各项制度,先后建立了xxxxxx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提供有利保证。二是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我们在重大项目的审批、资金的使用、人事干部管理等方面,推行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原则、范围,规定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在调查研究和经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三)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促进办公室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办公室作为机关的枢纽,既是参谋部、也是调度室,同时又是机关的脸面和窗口。为加强办公室的制度建设和工作管理,我们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工作的随意性,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近年来,办公室下力气重整自身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一是以制度建设保证政务工作良性运转,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政务工作是机关公文运转的中枢,健全的制度是政务工作得以良性运转的基础,根据实际工作,我们制定了了收发文、核稿、机要交换、文件、档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后勤保障工作,是办公室服务工作最直接的体现,加强后勤保障制度建设,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为使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更加规范,我们制定了《xxxxxxxx》对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相关程序、有关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制度中进一步强调,大型活动和重要会议用车以办公室车辆保障为主,相关业务处室为辅。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健全相关制度。严把财务关,能够有效保障办公经费合理使用,杜绝铺张浪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为加强财务管理,我们制定了xxxxxxx制度。除此之外,财务制度对行政经费支出也进一步细化,分别对人员经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职工住宅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十五项费用支出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机关经费合理支出。

为促进我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办公室对全委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收集整理,较为系统全面地将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xxxxxxx》,并印发

全机关遵照执行。

三、努力抓好落实,制度建设成效显著

通过多年不断学习xxxxxx的宝贵经验,我机关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形成了运用制度进行管理的科学性。目前,较为系统地制定了工作规范、岗位职责、考核奖惩、学习培训、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清晰、目标明确、监督机制健全,全体干部职工都能够自觉照章办事,形成了求真务实、民主团结、廉洁自律的良好风气。二是形成了运用制度监督的长效机制。在规章制度建设中,包括了对工作人员遵章守制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规范。工作中更是将注意力重点集中在对执行、遵守各项制度的监督上。由于发挥出了监督的实际作用,各项制度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对工作人员的自律操守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使各项工作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三是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我们的工作水平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的发展。通过不断健全各项制度,使广大干部职工能够按照行为准则、业务规范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好各项工作。四是形成了制度创新的良好氛围。新的形势,要有新的制度为各项工作提供保障,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通过多年来制度建设方面所作的工作,形成了顺应形势发展创新制度、健全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制度建设不断推陈出新,符合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当前,各项工作都处

7.机关学法制度 篇七

提高对机关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制度是什么?制度是要求成员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则。规章制度是实现各项工作目标的基本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以制度约权、用制度理事、靠制度管人, 才能推动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首先, 加强制度建设是完成好历史重任的迫切需要。目前, 从天津东丽区的发展来看, 按照“整合资源、再造优势、构筑高地、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 东丽区已经进入“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 以城市化建设为龙头,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富民惠民为根本”的攻坚时期, 任务艰巨。东丽区发改委作为统筹全区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 肩负着拟订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等13项工作职责, 是国家发改委和市发改委职责的延伸与细化。人们常常称发改委为“小国务院”, 这是对发改委职责的生动概括。在区县发展的紧要关头, 发改委工作成效如何对全区的发展至关重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只有大力推进机关制度建设, 不断增强工作的全局性、统筹性、实效性, 加强调查研究, 积极建言献策, 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才能完成好历史重任。

其次, 加强制度建设是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多年来, 在天津市东丽区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天津市发改委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 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得到了领导、相关部门和群众的普遍赞誉。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 与东丽区区委的要求相比, 与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 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发展思路需要进一步开阔, 工作内容还需进一步增加, 工作措施还要进一步得力, 工作管理仍需进一步规范, 工作影响有待进一步扩大。只有大力推进机关制度建设, 不断增强工作的系统性、积极性、主动性, 创新工作招法, 优化工作流程, 营造良好环境, 才能提高整体效能, 推动各项工作站在高起点、达到高水平。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一) 既要注重规范性科学性, 又要突出操作性导向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一, 必须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发改委机关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来制定、修订和完善, 使之既符合法律规范, 又切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 满足工作需要。第二, 要坚持统筹兼顾和全面协调。规章制度是机关工作实践经验的理性归纳和运行规律的科学总结。它应当是科学严谨的而不是杂乱无序的, 是系统连贯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 是工作必需的而不是无关紧要的, 是长期有效的而不是临时应付的。为此广泛调查、充分酝酿、反复研究、统筹考虑、科学论证、民主审定等, 是必经的环节。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出台的规章制度配置科学、切实管用, 第三, 要尽量易于操作和便于执行。规章制度要求明确, 内容具体, 才有利于规范程序, 明晰职责, 提高效率, 促进工作, 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所以, 一定要在“准”字上动脑筋, 在“实”字上下功夫, 在“细”字上做文章, 不能空洞无物、过于抽象, 或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留下自由发挥的空间。第四, 要能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规章制度是评判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尺, 应当突出导向性, 体现公正性, 有明确的考核体系和奖罚措施, 有强大的激励性和约束力, 使遵守规章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得到表彰和奖励;违反规章制度, 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受到批评和处罚。

(二) 既要坚持原则, 还要善于改革创新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制度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 社会各项制度应该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 以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 制度的改革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 不仅需要勇气魄力, 更需要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和妥善安排。要善于把握改革创新的时机, 抓住改革创新的重点, 掌握改革创新的节奏, 确保改革创新的效果, 不断推动制度建设的创新发展。

(三) 既要立足长远保持稳定, 又要总结借鉴不断完善

要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效性, 就必须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执行的持续性。但规章制度的质量总是取决于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客观环境、实际需要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实践经验。所以, 再好的规章制度也必定有其局限性或片面性。形势在不断发展, 情况在不断变化, 人们的认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规章制度若不能及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 规章制度建设不能一劳永逸, 必须不定期地对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客观评估, 坚持传承与完善并举, 务实与创新统一, 对已有规章制度作修订、补充和完善。

(四) 既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一个机关, 没有规章制度万万不行, 但规章制度却也不是万能的, 既要有章可循、按章办事, 又要以人为本, 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在制订规章制度时, 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尽量统一思想, 努力形成共识;在出台规章制度时, 要认真组织学习, 做到人人知晓;在执行规章制度时, 既要严格按章办事, 坚决落实到位, 特别是要做到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又要动之以情, 晓之以理, 循循善诱, 以理服人。

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原则, 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通过反复论证、调研分析, 完成发改委制度汇编工作, 主要涉及政务工作、项目审批和管理、人事管理和考核、干部培养教育等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完善政务工作制度, 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制定了主任会议及主任扩大会议制度, 对议事和管理作出必要的规定;制定了公文处理、印章管理、保密工作制度, 做到件件有登记, 有传阅记录, 定期检查, 并建立台账;制定了科室岗位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提高干部素质能力。2011年又进一步研究, 形成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决策纠错改正制度, 明确适用范围、工作方式、工作程序, 有力地推进了民主决策, 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使决策失误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提高了落实工作的执行力和水平, 确保了各项决策目标如期完成。此外, 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制定东丽区发改委工作检查督促和总结激励制度, 多种形式督促工作完成, 定期总结工作完成情况并实施奖励。

二是健全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制定了项目审批核准会签制度, 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项目审批核准运作程序等方面, 对加强内部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严格项目审批流程基础上, 建立项目审批“双限时”制度, 实现项目审批大提速;制定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验收考核细则, 对项目资金使用严格管理, 确保东丽区重点项目计划落实;制定重大项目推动机制, 筛选出重大项目作为年度重点推动项目, 为每个项目制定合理的时间节点任务, 并纳入街道半年及年度考核中, 有力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三是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及绩效考评制度,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效能建设。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修订、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着眼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竞争上岗、考核、监督程序, 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加强机关绩效管理, 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工作绩效, 健全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是健全完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天津市东丽区发改委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 把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放在重要位置, 建立健全了勤政廉政规定, 细化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财务检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建立机关学习制度, 对学习内容采取定量、定性安排, 保证学习质量。

8.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 篇八

关键词:提前介入;侦查;刑事诉讼;法理依据;制度化构建

检察机关是依据我国宪法创设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强化与完善侦查监督,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理顺诉讼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方向之一。“提前介入”实际上是一种新型侦查监督模式,不同于静态、事后、被动的监督方式,而是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深入侦查活动之中,并对侦查活动实施同步、动态的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非常频繁,但是对于提前介入的概念、范围、目的等一直比较模糊,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理论与实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提供了立法上的前提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是对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的具体化规定,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之义。

各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探索实。近年来,部分检察机关将“命案”介入机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进行研究实践,在介入的时间、方式及程度上均有较大突破。2011年初,大连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探索建立了同步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当年共同步介入“命案”117件,介入案件侦破率达97.4%,同比提高近10%,基本形成了对公安机关命案侦查活动规范、同步、高效的刚性监督,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大连地区命案的侦办质量。2008年6月以来,广西检察院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同步介入命案制度,使全区命案存疑不起诉率大大下降,无罪判决为0人;2011年,南宁市、贺州市检察院等提前介入命案的批捕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均达到100%。此外四川、江西、福建等省的一些县市也对命案介入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2012年,太原市检察院通过与该市公安局联合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开展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当年共参与命案现场勘验、检查56件,提出收集证据的建议和意见177条。

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存在问题

(1)“提前介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实行起来底气不足。就“提前介入”制度而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侦查监督权,而没有明确规定“提前介入”这种监督方式,更没有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权”。

(2)现有框架下,检察引导侦查具有被动性。对于应当引导的案件范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两家仍然存在争议,应当予以引导的案件范围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备操作性。并且能否对案件进行引导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将案件呈请引导,因此导致公安不呈请,检察机关就无法得知案件情况,引导侦查也无从谈起。

(3)“提前介入”对检察官素质要求较高,如处理不当反而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检察工作和侦查工作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检察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检察工作,还要精通侦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若非如此,怎么去引导侦查?什么都不懂,指指点点,只能给侦查工作添乱或误导侦查。而实际情况是,目前这类一专多能的检察官还是比较少的。

(4)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意见书、补查提纲等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检察人员对案情、侦查方向、思路、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发表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对公安机关不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公安机关享有取舍权。检察人员提出的建议经常对证据的补充没有起到实效,对补查工作的监督有待加强。

三、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构建

我国现行的侦查监督模式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检察人员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也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为充分发挥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成效,同时保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活动中严格执法,应建立一套与提前介入相应的工作机制。

(1)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启动。作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机制,提起介入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对此,可以尝试性地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制度。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将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在7日内报送同级检察机关登记备案,并详细罗列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安排专人审查,决定是否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如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介入侦查。同时侦查机关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也可以主动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2)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分析,提前介入监督工作不是无任何限制的随意介入,应当有其必要的范围,即在重大案件的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提前介入的案件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①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②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③重特大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⑤有关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

(3)建立提前介入联系制度。检察公安要加强相互的信息交流,检察机关应及时掌握公安机关的立案破案情况,以便对符合提前介入的案件及时介入。提前介入的应当保证有必要的时间补充采集证据,凡是遇到特别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捕部门应当及时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和其他侦查活动,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4)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提前介入是为收集证据提供意见,以实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一旦提前介入演变成全面介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两家的职责会混淆不清,还会造成公安对检察的过分依赖心理。因此,必须摆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中的位置,严格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保持正常的检警之间的适当分离,形成必要的张力,把握好“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指导而不包办”的尺度,仅仅对案件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对证据的补充和完善提出建议,对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作出要求,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在提前介入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不仅要对公安报捕的案件进行提前了解情况,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侦查工作,还要对公安报捕前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做到配合到位、监督到位,与公安机关建立配合与制约的关系,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9.机关信息反馈制度 篇九

一、宣传工作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成为宣传员、战斗员,为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信息宣教科为宣传工作的牵头科室,各科室 45 周岁以下机关青年干部是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的责任主体,围绕本职工作,深入挖掘资源,做好信息收集、总结、提炼和反馈。

三、信息反馈主要包括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创新工作举措、先进经验等。

四、凡是具有新闻性的重点工作动态和重大活动等信息,都要注重实效,在第一时间收集上报。

五、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环保工作实际,但不得涉及单位机密。涉及重大事件和主要数据时,必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

六、上报信息体裁不限,文字表达要准确、严谨、恰当,思想健康向上,内容详实。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信息要做到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

七、上报信息和对外宣传等必须署名“环保局”,突出当前环保工作特色。不对过去的历史作评价,不使用否定性语言。

八、信息反馈工作完成情况由信息宣教科负责汇总、通报和考核,上报信息人员和信息宣教科要共同收集保留刊登

信息原始凭据。

10.机关会议制度 篇十

时间:2008-09-25 08:25:13来源:淮南市审计局

(一)局党组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召开。会议人员由局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须过半数,依据会议的内容可请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时间安排。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

(2)研究全市审计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

(3)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4)讨论决定局内设机构设置和人事工作,决定任免、奖惩干部;

(5)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研定机关党总支工作任务;

(6)召开民主生活会;

(7)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8)研究其他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4、组织安排

(1)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并通过,方可形成决定;

(2)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会前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

(3)人事教育科负责会务工作;

(4)党组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5)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

(6)会议记录定期立卷存档。

(二)局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局领导、办公室、综合科、财政科组成。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2、时间安排。局长办公会议每周一上午8:30分在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因故可以临时通知。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省审计厅、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有关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厅会议精神的措施和实施方案;

(3)审定审计工作安排、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

(4)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5)讨论研究局机关财务预算安排和财务支出事项;

(6)讨论研究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事项;

(7)讨论决定各科室的业务分工;

(8)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4、组织安排

(1)科、室、局上会议题应准备会议材料,并将电子版于周五上午下班前送局办公室。

(2)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报局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并送计算机审计科进行投影准备。

(3)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

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发各相关部门落实。

(4)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

(5)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5、将业务会议并入局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

括局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科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局务会议(县区审计局局长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县区审计局长、各科室局主要负责人。

2、时间安排。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厅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研究部署工作及下一个时期的审计工作重点;通报有关全市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情况;

(4)县区审计局、科室局主要负责人总结交流工作;

(5)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6)需要由局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4、组织安排

(1)局务会议议程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2)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提前送综合科。

(3)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

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4)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立卷存档。

(四)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1、专题工作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题工作。

2、专题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科室负责人组织。

3、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由牵头科室整理,送会议召集人签发,并以

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五)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制度

1、参加人员。中心组学习由局领导、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

2、时间安排。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一般每月15日左右举行。

3、会议主要内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党建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管理科学知识

和各类相关的法律法规。

4、组织安排

(1)局人事科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的会务工作;

(2)拟定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3)准备每期的学习内容、做好考勤和记录工作;

(4)认真做好会议的总结及其它具体工作。

(六)职工集体学习制度

1、参加人员。局在职全体工作人员。

2、时间安排。周五上午8:30在局九楼会议室。

3、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省厅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2)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审计重点工作;

(4)通报有关全市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情况。

(七)淮南市审计局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化解审计风险,推动审计机

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

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未经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机关各科室一律不得作出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原则分为重要

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和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对重要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及其他特定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议。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是指除对重要审计项目外的其他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结果

报告、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专门会

议。

第三条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议定审定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和会议纪要。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重要审计项目主要指:

(一)署定、省定或市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

参加的审计项目;

(二)需要对外公告的审计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项目;

(四)审计查处违法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拟作出收缴违法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或审

计查处问题复杂、情节恶劣的审计项目;

(五)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项目;

(六)审计查处涉及追究个人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事项的审计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交审定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提议,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同

意并主持召开。

第六条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局长、分管副局长、审计组所在部

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综合法规复核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以外的审计项目,应当经一般审计

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九条一般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副局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

人、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综合法规复核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十条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查明

问题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者的意见、审计组意见、业务科室意见和

综合法规复核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或主办部门负责办理重要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一般审计

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根据经会议主持人审签的会议决

议编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将业务会议纪要形成书面材料2日内印送至局各位领导及有关科

室,并办理具体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8年4月22日起施行。

(八)会议纪律及有关规定

1、局领导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中心组学习会议须向局长

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2、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缺席,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会议开始前20

分钟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会议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

4、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有特殊情况不能关机的,应把响铃声设置为振动状态,不得

在会场接听电话。

5、会议地点,除局在职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学习外,以上各类会议的会场均设在局五楼

会议室。

6、会议形成的各项决定,由会议确定的部门,按规定的时间,负责具体落实,相关部

门作好配合工作,不得推委扯皮,拖延不办。

7、会议内容未公布之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散布会议内容。

如有违反会议规定的,一经发现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公司关于印发公司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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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公司的办公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会议制度〉的通知》(中油办字〔2007〕672号)精神,对公司会议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会议制度》,对相关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会议制度

一、公司领导工作例会

(一)领导工作例会由公司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主持,一般于每周一上午召开。

(二)领导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集团公司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公司各分管领导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任务;公司主要领导通报重要事项,确定议定事项。

(三)领导工作例会参加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工作例会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记录,议定事项形成《经理办公会纪要》,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经理签发。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议

(一)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主持,由经理根据需要决定召开。

(二)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经理确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集团公司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落实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

2.审议公司发展规划、计划,审批重大投资项目、资产重组和对外合作项目;

3.审议决定公司财务预决算和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公司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和基本工资制度;

5.研究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6.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和部署;

8.审议通过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9.讨论公司工作报告,听取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10.经理认为应研究审议的其他问题。

(四)经理办公会参加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根据会议议题,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五)经理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经理办公会纪要》,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由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经理签发。

(六)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原则上会前要送达与会同志阅研。经理办公会议的材料、记录、纪要均为公司涉密文档,应妥善保存,并于下一的三月底前归档。查阅会议材料、记录、纪要须经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公司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

(一)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由经理主持,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召开。

(二)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和投资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生产运行和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参加范围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季度经营形势分析会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记录,议定事项形成《办公室通报》,由经理签发。

四、公司专业办公会议

公司专业办公会议是公司领导成员依据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工作分工或受经理委托,就专项工作召开的办公会议。

专业办公会议由公司副经理、总会计师、经理助理、副总师召集和主持,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记录,经理办公室配合。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专业办公会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起草,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核,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

五、公司工作会议(领导干部会议)

公司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元月中下旬召开。根据需要在每年7月中下旬召开公司领导干部会议。

公司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集团公司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上工作,安排部署本工作;通报公司重大事项。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

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经理助理、副总师,公司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干部会议参加人员范围视会议内容决定。

公司工作会议和领导干部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经理办公室负责。

六、专业(业务)工作会议

拟于下一召开的涉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相关专业(业务)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12月上旬以前编报会议计划,报经理办公室综合平衡。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安排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理办公室审核,公司经理批准。

以公司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各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一般不得邀请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专业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机关各部门召开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或业务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并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部门综合性会议或业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各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一般不邀请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七、其他会议制度

1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 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影响社会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养老金制度不同,调整机制不同,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的。本文分析了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事业单位

现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曾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从现行的经济体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模式不同

从目前现行政策来看,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加入WTO与世界经济接轨,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合理有序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合理流动到社会,或以其他形式就业,可能就要重新开始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至于以前他为社会做的积累,前后关系如何接续,现在还没有更细的政策规定。再者,由于现行政策使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金待遇上有较大差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之间养老保险权益的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双向流动。

将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改变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办法,建立统一的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一体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规模与企业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改革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考虑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8%,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晚于企业,改革起步时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可按当地政府对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也可一步达到8%。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

企业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模式,强调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个人无需缴费,退休金水平以退休前工资为基础,以工龄长短为计发依据。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计发比例均根据工龄划分为不同档次。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拉开差距。

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确保现行退休制度向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新老办法合理衔接,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工作年限和缴费工资额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为依据的结构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改革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老人”,仍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列支。

(二)改革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改革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改革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中人”的离退休金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性养老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即按照企业办法以本人退休前三年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0-1.4%。第四部分为在基本养老金内增发一块调节金。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机关事业单位“老人”待遇不变,“新人”的养老金待遇与企业完全并轨,核心问题是解决好“中人”的待遇水平过渡问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为90%,企业为80%。所以,为了更好地解决“中人”过渡问题,在基本养老金内增发一块调节金。在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仍然低于老办法时,其差额部分再加发一块调节金,列为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目前,转制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后采取这种办法,正好与企业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的现行政策相一致,使养老保险政策前后衔接,不会引发新的问题。

三、我国各省市、各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机制不同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由各省市、各地区根据各自的状况,各自管理,没有统一管理模式,未能使软件、硬件、人才三者实现有机结合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保险业务量的逐步加大,实行全国统一微机化业务管理是社保业务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

12.机关学法制度 篇十二

一、检务公开应坚持的原则

(一) 严格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事项、信息予以公开。对法律规定不应公开不宜公开的、涉密的信息, 要严格保密, 杜绝泄露。实践中某些检察院邀请专家、媒体列席检委会, 这种做法看似创新, 实则突破了法律的界限, 导致了涉密信息的泄露, 是不可取的。

(二) 如实充分原则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 对办案程序、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 都要充分公开, 如实公开。为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案件信息公开内容应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随每个诉讼环节及时更新, 未经规定程序, 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数据库信息, 公开内容确保与数据库信息保持一致。在相关信息公开时, 对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做特殊加密、隐去等处理, 并对当事人或公众特别说明, 其余信息应一律如实公开。

(三) 及时便民原则

检务公开应以服务群众, 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目标, 因此要确保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地查询、获知关注信息。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建立全天候、多途径的信息公开系统, 采用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公开, 打破人工查询只能在工作日查询的时间限制。积极拓展公开渠道, 如建立检察官方微博、新闻发言人制度、就重大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等, 向群众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关于检务公开的内容, 高检院在《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做了详细列举, 但其内容不应局限于上述规定, 还应包括《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内容的规定, 其内容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

具体来说, 检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两大类, 即检察事务的公开和检察业务的公开。检察事务是指检察机关的自身管理活动, 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检察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考评机制, 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程序等。 (1) 检察业务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职务犯罪等法律活动。检察业务的公开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社会公众可以知悉的与检察权行使有关的事项, 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与申诉有关的事项, 等等。 (2) 二是检察机关承办的具体案件情况, 如案件流程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等等。

三、检务公开的制度化发展

检务公开是一项长期性工作,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 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成立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由检察长或主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组长, 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负责制定检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抓好组织、协调, 研究和解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为检务公开提供必要的组织、物质条件, 保障检务公开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

二是实现从告知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的转变。完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对于各个诉讼环节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同时, 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 并定期检查。对信访案件中不属于职责权限内的事项, 应明确告知群众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维权。在此基础上, 应探索实现从告知性公开向说理性公开的转变, 如针对农村地区区域特点推出“法律文书配翻译”等制度, 在送达法律文书时, 附上一个用农民群众看得懂的语言制作的说明材料, 便于当事人全面准确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使得检务公开更加便民。

三是实现从单向公开向双向互动公开的转变。在公开方式上, 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 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 以及关系民生民利的典型案例等进行主动公开。同时, 针对控告、举报、申诉、律师预约申请等群众需求, 实现依申请公开。

四是实现传统公开模式与新型公开模式的结合。传统的公开模式主要有设置专栏、印发小册子, 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等。这些方式提高了检务公开宣传的覆盖面, 在实践中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但检务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 应当制度化。相比较而言, 群众自助式查询模式更值得借鉴, 如建立检务公开大厅, 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 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 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 (3) 还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等, 实现执法办案公开。

五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承担对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办公室应定期对各部门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是否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检查相关案件办理情况是否向诉讼参与人及时公开, 签字文书、回执等是否规范、齐全, 对检查情况要定期通报。对当事人针对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投诉, 由办公室负责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并及时向投诉人答复反馈。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 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 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情节严重的, 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杨新瑞.“论检务公开”[D].西南政法大学, 2011.

[2]卓烨烨.“论新时期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途径的拓展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3 (8) .

[3]http://10.11.204.40:61601/law?fn=chl103s063.txt&truetag=1&titles=%E6%A3%80%E5%8A%A1%E5%85%AC%E5%BC%80&contents=&dbt=chl, &lt;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lt;检务公开&gt;的决定&gt;.

13.机关卫生制度 篇十三

(2007年7月16日院务会讨论通过)

一、为了保持机关卫生清洁,营造舒适、干净的办公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院里成立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的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行装处院领导任组长,行装处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三、各分管院长要督促分管的部门搞好卫生,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搞好本部门的卫生。

四、各部门对各自的卫生责任区和办公场所必须坚持每个工作日打扫一次,保持地面、墙壁、楼道、楼梯、扶手、踢脚线及门、窗、玻璃等清洁卫生。做到无灰尘、无痰迹、无纸屑、无烟头、无杂物,室内摆放规范整齐。

五、清洁工每个工作日要对划分的公共区域卫生随时清扫,节假日、刮风、下雨、下雪要随脏随扫,确保公共卫生清洁、干净。

六、全体干警职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严禁在楼道内泼倒茶水、脏水,应将茶叶、烟头等倒入垃圾桶。在拖拭楼道时,不要往楼道内泼水、洒水。

七、全院干警职工要督促来院办事人员遵守机关制度,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等杂物,不大声喧哗,干扰机关工作秩序。

八、严禁在办公楼内焚烧纸张、垃圾,以免污染环境卫生、发生火灾,对需销毁的文件、材料及废纸,交到办公室统一处置。

九、行装处对卫生情况要随时进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大检查。检查情况要按《机关卫生考核细则》所列项目进行百分制考核,每次检查扣分超过20分的为“差”,15—19分的为“较差”,不超过14分的为“合格”,不扣分的为“好”,检查结果要定期通报并计入目标管理考核,卫生“差”的要限期改正。

十、机关卫生受到有关方面批评、通报、罚款等影响单位综治卫生考核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将同样予以批评、通报、罚款,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14.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篇十四

一、公务接待按照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符合规定,安全可靠,节俭实在的原则搞好来客接待,杜绝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超标准接待。

二、接待范围

经领导批准需安排接待的客人。

三、接待标准

1、原则上安排工作餐,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需要安排就餐时,由综合科安排,并请有关领导出面陪同。

2、接待就餐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四、审批程序

1、需要安排就餐时,承办科室填写“就餐通知单”,报给综合科审核填写,主要领导签批后,由综合科统一安排。

2、工作餐由承办科室提报“工作餐审核意见单”,综合科审核安排专人拿单位公用就餐卡打卡就餐。

3、会议和重要接待活动根据实际需要,由综合科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

4、接待费用结算时,必须具备就餐通知单(工作餐审核意见单)、原始菜单、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经办人签字方可结算。

15.机关学法制度 篇十五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 目前己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因此, 必须尽快改革, 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 我国社会即将并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 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虽然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 但时至今日却只能在企业中推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 且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加上机关事业单位参差不齐, 致使试点无法顺利展开,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 不仅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制约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而且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 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 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从人事制度的角度看,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发展及其成败。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和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作用。因此, 探讨新时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加快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当前和今后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4年以来, 仅福建、江苏、河北、山东、山西、海南等13个省份、103个地区 (市) 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而全国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未开展这项工作, 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和有效的政策指导, 必然导致各地出台的事业单位养老政策缺乏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 缺少规范性和合理性, 导致各地出现政策上的多样性、随意性,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 缴费缺乏激励机制。

各地自行制定的方案在实施范围、缴费基数、费率等方面五花八门, 同时个人缴费未与职工退休待遇挂钩, 在待遇计发时, 采用的是以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档案工资标准与其工作年限来计算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没有根据其缴费时间的长短及缴费数额的多少来计算离退休养老金标准, 无法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结果造成:一方面单位和个人千方百计钻政策的空子, 降低缴费人员的工资基数以缴纳保险金;另一方面一些单位有选择性地参保, 造成参保对象有限, 很多省市参保对象仅限于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2. 养老金替代率高。

改革开放初期, 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水平, 曾经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但到目前为止, 企业和事业单位两套退休制度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差异。其中, 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发放与缴费情况相对应, 具体参照职工的缴费工作年限、缴费工资额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这种模式,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目前为60%左右, 也就是说,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基本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60%。事业单位则是另一种模式: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退休金由国家统包, 列入财政预算, 实行现收现付, 没有基金积累制度。退休金的计算是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根据目前的规定, 其金额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左右, 也就是说, 替代率高达90%。

3. 统筹层次低。

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地区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 目前基本上都是市、县 (区) 分级统筹。在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结算方式等具体问题上, 各自为政。这样的结果其一是不利于各保险机构推行标准化的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有可能在基金使用上出现混乱, 加大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其二是统筹层次过低, 使得养老保险的调剂功能难以发挥, 这不仅弱化了养老保险的抗风险功能, 也降低了人们对它的信赖度。其三是各保险机构的名称是五花八门, 即使在同一个地级市, 各区县保险机构的名称也不统一, “局、所、中心、处”应有尽有, 不利于树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的对外形象。

4. 待遇差别过大, 人员流动困难。

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巨大差异, 因此从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上出现了很大不平衡, 很多事业单位人员情愿留在原单位领取低工资, 也不想因为流动而失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高待遇;同时从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形成了养老保险的双重管理。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两套制度同时运行的现状, 阻碍了劳动力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 使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 建立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可为实现全覆盖、多层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奠定政策基础;为处理少报、瞒报、漏报保险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根本上遏制离退休费支付范围扩大、增长势头过快的情况;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 从源头上杜绝了迟发、欠发、不发的现象, 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 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局面。

2.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做实”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 将会使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失去应有的意义。“做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考虑到我国目前仍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 财力相对较弱, 同时借鉴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 对于国家应该负担的费用部分可以采取现收现付的办法, 由财政预算直接安排, 不再按比例筹集。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存储起来, 使个人账户真正做到账实相符。

3. 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应尽快过渡到新办法计发, 改变现行的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前工资额为主要依据的退休金计发办法, 实行与企业相同的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为依据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为:基础养老金计发以当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满15年的发给15%, 缴费满15年以上, 每满1年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在60%左右。另外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月职业年金养老金计发标准为单位划入金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三项之和除以计发月数。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中人”和离退休的“老人”, 可视同缴费年限, 并制订专门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平衡退休人员待遇。

4. 提高统筹层次。

目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仍然实行市、县级统筹, 全国有近2000个相互分割的统筹单位, 形成了统筹单位内各自为政, 统筹单位间无法联接、协调和共济的区域自治格局, 与全国统筹的最终目标相去甚远。社会统筹的低层次直接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被分割, 社会共济和抗风险功能被严重削弱。汲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教训, 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应高起点起步, 直接实行全国统筹。提高统筹层次是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实行高层次统筹, 有利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 有利于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行, 同时也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提供了平台和参照。为此, 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实行垂直管理, 具体经办有关事宜。

四、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国务院将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作为试点单位以来, 这些省市临近退休人员或已到退休年龄但由单位继续延聘的高级专家, 担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 自己的退休待遇会大幅度降低, 很多人都在咨询能否提前退休, 搞得人心惶惶。因此如果在试点中不妥善解决, 很容易造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矛盾的激化, 应引起高度重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同比企业工资偏低, 可适当追加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适当加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至少不低于或者略高于企业, 追加系数可根据统筹地区二者收入的实际差距实行动态管理。也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以抵消缺少单位补充保险的因素, 通过这一途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在社会上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基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 若出现资金缺口, 应由国家补贴解决。

从目前情况来看, 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是没有把所有影响制度公平的人群, 全部纳入改革之中。按理说, 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 有利于破除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制度分割、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现象。引发多方质疑的一个焦点是, 这次改革的设计者——公务员群体本身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 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到的公平性, 产生了怀疑。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不能仅仅是为了减轻财政负担, 还应体现出制度设计的公平——公务员作为改革的决策者, 不应排除在改革之外。即使改革必须始于事业单位, 最终要把公务员纳入, 也应有一个详细的改革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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