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税收优惠简介(精选10篇)
1.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篇一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
(一)、农产品优惠政和农产品范围界定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正式实施。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二)其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1999]198号)
(4)对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154号)
2、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摘自财税[2001]113号)(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1]76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430号)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7]7号)
4、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2009]141号)
注: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
6、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称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7、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正式实施。新营业税法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要求免征营业税。
3、从事现代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免征“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具体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2.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篇二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
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
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农业贷款
2、林业贷款
3、畜牧业贷款
4、渔业贷款
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7、大型灌区改造
8、中低产田改造
9、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0、农产品加工贷款
11、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2、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3、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4、农产品出口贷款
15、农业科技贷款
16、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8、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19、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1、农村公路建设
22、农村能源建设
23、农村沼气建设
24、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5、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6、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7、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8、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29、法人其他涉农贷款
30、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
31、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2、农户助学贷款
33、农户医疗贷款
34、农户住房贷款
3.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三
为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的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4.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篇四
2012年,是政策落实年,我局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将税收政策的优惠内容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宣传。
对重点税源户实行一对一跟踪辅导,深入企业讲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纳税人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该分局创新服务方式,改变坐等纳税人申请的方式,将税收优惠宣传点前移,切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管理。
近年来,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税收政策调研,主动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近年我们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税源做大做强、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我们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牢固树立“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理念,进一步拓展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改善纳税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缩短办税服务时间,推行新型的办税服务方式,利用“12366”纳税热线等为纳税人搭建起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加快创新税收管理模式的步伐。我们进一步强化了货物和劳务税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认真开展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了烟、酒产品消费税管理,先后组织开展了重点税源企业集中评估暨复审复核、成品油产销疑点企业及固定资产购置扣税企业专项评估等集中活动。强化所得税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实行层级管理,对一般企业实行网络监控,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阳光评税,切实提高了管理效能。一是坚持开展“四上门”服务纳税人活动——开展了解情况上门、听取意见上门、宣传税法上门、落实政策上门的服务活动,做到实实在在地贴近纳税人服务,扎扎实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办税”,杜绝了人情税,既促进了公平纳税,也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三是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纳税申报的投诉,分局设立了专门电话,24小时不间断受理投诉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举报和纳税咨询服务。
5.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篇五
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开始实行注册地缴纳9%,项目地缴纳2%的纳税办法。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比营改增之前的纳税办法程序相对更复杂。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6.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须知 篇六
在上一期我们对主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介绍,但纳税人要获得并实现税收优惠,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须知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政策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出具证明的减免税项目提供);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税,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享受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须知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纳税人开具发票须知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
(三)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纳税申报须知
(一)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 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罚则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有问有答
问:我公司是2009年5月成立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开发软件产品,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应办理哪些手续后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首先,需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备齐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销售软件产品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后,如果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3、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简单分类后销售给有需要的单位,原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今年政策调整了,变为先征后返还70%,请问是否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最近招聘了一些残疾人安排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看到报纸宣传增值税优惠政策,安臵一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3.5万元,请问是否有条件限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
(一)纳税人享受安臵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满足的条件:
安臵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臵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臵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臵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臵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臵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臵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上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臵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状况、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二)纳税人享受安臵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安臵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 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1)安臵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申请税收优惠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已在市企管中心、市残联服务中心取得证明和审核意见的纳税人报送以下(1)-(4)项资料,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报送以下(3)-(7)项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广东省集中安臵残疾人机构证书》(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经认定部门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报);
(5)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申请退税
符合条件并已办理上述手续的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3)《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 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列《20 企业人员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一般软件产品,最近拟开发生产嵌入式软件,请问是否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7.个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篇七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8.涉农税收优惠简介 篇八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减税为鲜明特征之一的税制改革在世界各国普遍推行,这除了与税收理论的自身发展相关之外,还与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密不可分。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成为可能并日趋便捷,各国要发展经济必须拥有优势经济资源,而对国际经济资源的争夺带来了多方位的竞争,国际税收竞争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运用税
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
一、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和服务交易、资本流动、技术信息传播、消费和生产活动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的经济态势。[1]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有着多方面和多层次内涵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是一个过程,是一种状态。究其本质,经济全球化就是资源配置的国际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同时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说,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税收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税收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趋同效应之一,是世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以税制趋同、相互协调为主要特征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运动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次税制改革运动在财政史上是空前的,其形式上的相似性和范围上的广泛性更是历次税制改革所不能及的。范围上的广泛性表现在这次税制改革的全球性,几乎涉及了所有国家;形式上的相似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税制改革的普遍特点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2)伴随税率的降低,削减所得税的纳税档次。(3)拓宽所得税税基。(4)税种组合的变化。削减个人所得税部分是通过其他税种的增收来弥补的,通常采用的方式是从所得课税转向支出课税。(5)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的同时拓宽了税基。有时公司税也有向归属制转变,或者是从部分归属制转向完全归属制的趋势。(6)强化税务管
理。经济全球化发展加速了税收国际化进程
首先,经济全球化使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税收理论的研究与发展超越了国别的界限。其次,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了各国对经济资源的争夺,国际税源竞争不可避免,各国争相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上逐步趋同。第三,经济的跨国交流客观上要求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歧视,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采取合作的态度、协调彼此之间的税收制度是明智的选择。最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要素全球流动的频率更加快捷,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因此只有各国政府进行充分合作、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协调,才有可能保证各国税源的完整。所以说,税收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
产物,反过来,经济全球化发展加速了税收国际化的进程。国际税收竞争是税收国际化的必然产物
当经济发展到全球化阶段时,公平竞争的市场由国内扩展到国际,原来单纯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开始成为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公共产品的竞争主体,国际税收竞争开始加剧。在竞争初期,由于市场不够成熟,主要是价格竞争,于是各国政府争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以期达到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目的。这直接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世界
性的减税浪潮,所以说,国际税收竞争是税收国际化的必然产物。税收优惠是目前各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常见方式之一
从纵向上看,我们可以把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方式分为两个阶段,即以税收优惠(包括与税收优惠具有相同作用的减税行为)为主要手段的初级阶段和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及巨大的市场为主要手段的高级阶段。各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应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致力于以税收优惠的方式或与税收优惠具有相同作用的减税政策来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比较而言,发达国家的单纯而普遍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少得多,但这并未影响国际经济资源向该国流动。可以说,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国际流动经济资源上的作用越来越弱,这时候就应该适当调整一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手段,以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但对绝大多数国家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仍是他们目前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利弊得失
税收优惠手段一方面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流动经济资源进入本国,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手段如果使用的过多、过滥就会侵蚀本国税基、阻碍该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所以说,税收优惠是一柄“双刃剑”,在使用时应尽可能地扬长避短,以期实现
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优势
在东道国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况下,对于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所有者而言,一方面降低了他们的成本,提高了他们的收益—成本比;另一方面,相对低廉的成本有利于他们在该国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得巨额利润。正是在微观经济主体这种趋利动机的作用下,税收优惠对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具有吸引力。且在一定范围内,税收优惠的程度越大,对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所有者的吸引力越大。
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以给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带来良性循环。国际流动经济资源是东道国所稀缺的资源,虽然利用税收优惠手段来吸引这部分资源流入本国在表面上看来会影响本国的税收收入、抑制民族工业的发展,但只要措施得当,将是利大于弊。只要措施得当,在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引进外资后,随之而来的还包括外资企业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这将降低本国企业的学习成本。同时,外资企业的进入大多有一个本地化的过程,会给东道国带来部分直接和大量间接的就业岗位,有利于缓解东道国的就业压力。另外,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着自身经济发展的瓶颈限制问题,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引进有利于东道国突破瓶颈的限制,经济发展跃上新的台阶,从而使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后,税基随之扩大,虽然优惠税率较低,但扩大了的税基弥补了优惠税率给财政收入带来的损失。如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1993年起利用外资连续9年居
发展中国家首位,2002年中国利用外资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引资大国。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并使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增长功不可没。所以说,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既有利于东道国的发展,又有利于国际流动经济资源所有者的获利。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弊端
(1)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税收收入流失,影响财政状况。虽然在经济政策、税收制度合理的情况下,适度的减税和税收优惠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扩大税源,弥补税收收入的不足,但由于“时滞”效应的存在,税收收入在短期内必然会受到较大影响,只不过强度不同而已。在政府支出既定甚或呈“刚性”增长的前提下,无偿财政收入的减少就意味着有偿财政收入的增加,也就是国债发行量的迅速扩张,可能引发债务危机,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抑制甚或损害国民经济的发展。另外,各国在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的同时往往要调整其他方面的税收以保证财政收入,这样做会导致经济的扭曲,也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据中国财政部的一份调查资料测算,1998—2000年,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水平分别为22.06%、21.85%和22.37%,实际税负水平分别为10.35%、11.59%和13.09%.[2]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对财
政收入产生了影响。
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吸引国际流动经济资源的同时不能忽视税收的收入功能,必须
考虑税收收入对一国财政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生产和消费的扭曲,不利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税率、形成税负不公的局面,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生产及经营成本、人为扩大了外国投资者的获利空间,不利于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在其它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利润高于东道国投资者,扭曲了生产;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差别税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竞争优势将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在价格上,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进而扭曲了消费行为。无论是生产方面的扭曲还是消费方面的扭曲,归结起来,产生的必然后果都是不利于东道国民
族工业发展。
(3)利用税收优惠手段参与国际税收竞争可能引发本国的资本外逃。本国投资者相对于他国而言是外国投资者,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收优惠方式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前提下,本国投资者在外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获得更有利的税收条件。那么,微观经济主体在自身趋利动机的作用下,就极有可能去他国投资,出现资本外逃现象。美国国内收入局近期公布了一份统计数据摘要,涉及美国7500家最大受控外国公司在2000年的经营行为。[3]该数据进一步证实了最新的研究结果,那就是美国跨国公司已经将其利润迅速转移到税收极为优惠的避税港。
三、国际税收竞争与税收优惠带给我们的政策启示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同时,注意国际税收的协调
按照国际税收竞争的后果划分,有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和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即“恶性国际税收竞争”。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我们要大力参与的,有害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我们
要尽量避免的,“恶性国际税收竞争”会给参与国的经济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需要各个国家进行国际税收的协调。当然,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各国在获利的同时也会付出一定代价,通常税收协调是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代价的。
如果不对税收竞争进行一定的制度性协调,最终付出的代价将是各国税收主权的丧失。国际税收协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它既要维护各国选择其税收政策的自由,又要使其遵守国际准则。但是,在执行中没有可以衡量的标准,过度的协调也会变成有害的协调。因此,国际税收协调需要谨慎执行。把握好运用税收优惠方式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度”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国际税收竞争就是税收优惠的竞争。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严格管理,加强税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管理活动以防止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随意性,以及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税收优惠是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具体情况的变化,各国应从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采取最有利于本国发展的策略,所以说,税收优惠的使用应具有时限性。另外,税收优惠的使用在程度上也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制约,如财政方面收入因素的制约、国际税收政策协调的制约等。因此,要把握好运用税收优惠方式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度”,以期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要转变引资理念,实现以优化税收环境吸引外资为主代替以税收优惠为主吸引外资的战略转变。税收环境的优化主要以税收手段和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为主要内容,通过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实
现。规范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标准税制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4]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税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从国民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考虑标准化税制的建立,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税收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来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来讲,对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的产业和项目,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取消对一般加工业,特别是劳
动密集型产业的税收优惠。
(2)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取消现存对沿海、沿江、沿边、特区、开发区的多层次优惠,而保留五个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对中西部环境较好的地区可予以重点扶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设立“特区”,在特区内内外资企业均可以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最终通过这些“特区”的发展带动广大中西部的全面发展。当然,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也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鼓励内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开发。
(3)规范税收优惠的方式。应迅速实现以直接优惠为主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化,采取优惠税率、定期减免、弥补亏损、加速折旧、税前扣除、延迟纳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建立一套事
前优惠加强引导、事中优惠降低风险、事后优惠利益激励的税收优惠体系。
(4)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证研究。将引进的外资额与资本外逃的数额相对照,进行动态跟踪,可以轧差得出一国的经济资源是净流入还是净流出。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而不是只盯着外资看,以免形成引进的少、流出的多的不利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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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关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九
(一)营业税
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摘自苏地税发[2001]72号通知
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摘自国税函[2002]700号批复
(二)企业所得税
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摘自农经发[2000]008号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摘自财税
[2001]171号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自国税发[2001]124号
4.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
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财税[1997]114号
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1997]49号
6.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45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5]079号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
[1994]020号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3]157号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自财税[2004]30号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摘自财税[1986]008号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摘自财税[1986]008号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摘自国税函发
[1990]508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摘自国务院令[1988]第17号
(七)地方三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解读国发[2012]10号:税收优惠助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2012-05-0
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实施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再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稳步推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
税收优惠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意见明确,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意见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意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意见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还将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此次意见明确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合力,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事实上,在意见发布之前,税收上支持农业发展有系列的税收优惠,比如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支持农产品加工发展的税收优惠、以及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下文将详述这些内容。
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从2004年起,我国取消了存在2000多年的农业税,而且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二)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三)涉农项目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业龙头企业在推动规模化生产、打造农业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涉农项目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从而进一步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功能作用。通过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破解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互惠关系,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姻,从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能力。
税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多项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大类,列举
了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这些产业将工、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了农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税收优惠,节约了税收成本,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奠定了基础,既扶持和带动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做大了产业龙头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253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27家,超50亿元的64家,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达80多家。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到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涉农产品低税率,再到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等,税收政策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推进器,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形成和不断做大做强,从而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税收优惠加速农产品流通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10.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篇十
流转税:
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
增值税:
部分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农具等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就业再就业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类似
摘自:财税〔〕39号,财税〔2014〕42号
高新技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产业
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综合: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5号)
流转税: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自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金融保险证券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摘自:财税〔〕1号
文教卫生体育
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公寓免征房产税,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动漫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令第45号)
进口体育用品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摘自:国办发[]32号 财税〔2013〕83号 财税〔〕39号 税委会〔1995〕5号
民政福利与灾害减免
地震灾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摘自:财税〔〕92号 财税〔2008〕62号
区域经济发展优惠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企业减按20%税率减半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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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享税收减免优惠政策02-10
谈我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11-06
中国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02-03
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