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2024-10-01

元旦安全生产通知(共14篇)(共14篇)

1.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一

关于加强元旦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1年元旦即将到来,也是我公司野外生产任务的关键时期,为确保元旦期间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近期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大检查视频会议精神和钻探公司召开的冬季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公司的生产实际,现将元旦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认真细致地传达贯彻钻探公司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总结视频会议精神

12月8日,大庆钻探召开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上王秀峰处长就年底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讲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领导,深入抓好反违章禁令和六项规定的学习和落实,突出抓好集团公司HSE管理九项原则、反违章禁令和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基层队管理六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二是扎实推进,强化执行。各单位要把《反违章禁令》、《六项规定》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落实到员工岗位和日常工作中去,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加大《禁令》、《规定》在基层队(站)的贯彻执行力度。钻探公司高副总经理最后强调三点意见:一要深该认识安全工作重要性;二要狠抓责任落实;三要措施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2月15日,集团公司召开安全大检查总结视频会议,会上廖总就历时51天的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 1

要做好“两会”、“两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要更加重视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是落实一切措施的载体,员工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运行是否安全。会上辽河油田、青海油田、辽阳石化三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视频会上做了深刻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进行了反思,就下一步的具体防范措施进行了规化。

二、继续贯彻执行物探二公司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落实冬季“八防”措施

各单位要继续围绕冬季“八防”开展全面认真细致地检查,关键是要深入到每个岗位的各个环节中去,特别是那些细小不易被重视的影响安全生产的小行为、小问题、小错误,天气逐渐变冷,这些问题就会相继暴露出来,如果不及时进行改正,长期以往就会形成大祸。

三、继续宣传学习集团公司“六条禁令、HSE管理九项原则”和钻探公司的“六项规定”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或组织进行集体学习或以班组为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对没有及时掌握的新员工、临时工等要采取专人负责的方式,重点进行帮教,直至其完全掌握。钻探公司下发的“六项规定”在集团公司的“六条禁令和HSE管理九项原则”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地进行了细化,使我们广大基层员工的行为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更能有效地防止野外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的宣传与学习,达到从上到下

都能够牢记“六项规定”的内容。

四、加强元旦及“两会”期间安全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元旦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各基层领导干部要牢记“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环保先行、综合治理”的方针,要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责任,狠抓节日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站队的行政正职要亲自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中油视频会议精神,研究和部署节日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措施,各关键岗位、要害部位要落实责任心强、业务骨干来值班、值宿,每班都要有领导带队,值班、值宿期间严禁饮酒或做一些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是全面推行“直线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公司两级领导要在元旦前到各自的安全承包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环保大检查,并填写好承包写实,安全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人对前后线安全环保工作进行一次彻底检查,要狠抓“三违”、堵漏洞,抓薄弱环节,抓要害部位。对民爆物品的使用、运输和储存,严防死守,杜绝任何意外事件的发生。站队领导要坐镇在一线,亲自带班作业,抓纪律、抓作风,严格带队伍。节日期间,各生产岗位、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按时开展巡回安全检查,填写好值班、值宿及交接班记录,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与主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节日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

五、加强节日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节日安全意识。

一是毫不放松地宣贯反违章六条禁令。要动真格的,要较真、较劲。宣贯反违章六条禁令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格事件的追究,严肃事故的处理,对违反规定和制度者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解除劳动合同,承包商要终止合同,不提供第二次违章机会,不创造再犯错误的条件。

二是各单位要结合冬季和节日特点,围绕“安全用电、用气、安全出行及燃放烟花爆竹”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家属的安全意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

一是增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学习研究,扎实做好分管工作,真正成为安全环保工作的行家里手。作为安全监管人员我们一言一行首先要给大家做表率,给员工做榜样,要求员工不做的我们首先不做,要求员工做到的我们首先做到。

二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节日期间,综合车队要全面强化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非生产用车一律封存,建立车辆停封台帐,无特殊情况禁止派发非生产用车和长途车,节日期间安全管理部门将对综合车队“三交一封”情况进行抽查。严禁用公车赴亲访友,各科室、队站值班车无特殊情况一律封存。野外项目部节日期间的生产用车,要严格执行出收工的整队督导制度,高风险、繁华路段要有专人指挥交通,安全监管人员要以

路检夜查的方式检查施工车辆,杜绝超速行驶、强超强会、争道抢行、带病行车、不系安全带、酒后驾车等违章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元旦期间我们的六个项目部还要继续进行野外生产。民爆物品的使用、储存及工地运输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中。采集项目部的临时炸药库要有专人负责,实行领导承包制度,要求项目部经理、安全监管人员每天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临时炸药库经管人员要定时向项目经理报平安电话。炸药、雷管的工地运输要专车专用,严禁混装混载。炸药、雷管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跟踪负责制和严把“六关”,涉爆作业人员要认真填写“工地炸药发放班报、钻井下药班报、雷管交接班报、微测井班报”等相关记录。

四是加强后勤安全管理。元旦期间没有生产任务的单位,要做好停封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确保节后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各项目部停车场、装备中心设备库要安排好人员、增加力量,做到严看严守,确保重点要害部位不发生任何闪失。各岗位、办公室、操作现场要做到清洁无易燃物品、人走灯关电闭。有生产任务的采集项目部,要重点抓好员工饮食安全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五四”制,严格控制进货渠道,杜绝腐烂、变质食品进行员工口中,进一步加强食堂的巡回检查、水源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监控,杜绝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

七、要加强应急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节日及“两会”期间,各单位要做到领导干部值班,落实干

部跟班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本单位生产情况,对生产的各个环节做到心中有数,解决生产施工中遇到的问题。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安排好抢险救援队伍,备齐备足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岗位巡回检查和抽查。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络,保持与物探二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讯畅通,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及时、如实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各单位领导和安全、生产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启手机。

物探二公司HSE委员会

2010年12月16日

2.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二

从天津市建交委获悉, 新修订的《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 (DB29-164-2013) 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 增加了有关门窗安全性的多项强制性条文, 来保障居民的安全。

据了解, 在新修订的标准中, 要求在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单块面积大于1.5m2的玻璃;距离可踏面净高900mm以下的落地窗;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0的倾斜窗, 包括天窗等在内的顶棚;七层和七层以上的外开窗;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此外, 门窗安全要求还规定门玻璃必须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在门窗安装方面, 要求安装人员在砌体上安装时严禁使用射钉固定。

(摘自新浪地产)

3.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三

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2年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的召开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农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针对各行业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事故多发领域,加强安全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集中治理。以采煤采矿、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型乡镇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查,集中治理。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放过”。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相关信息沟通,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整治力度,减少事故隐患,主动向公安部门了解拖拉机道路行驶违章情况,促进拖拉机违法载人治理工作。继续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深入开展垦区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点、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商场、学校等消防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控。各农垦企业要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消防重点部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旅游设施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整改,暂时难以解决的要限期整改,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主要农业投入品组织开展质量检查行动,重点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投入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禁农药的经营使用;二是要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大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及标准化生产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蔬菜等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三是要加大监测力度。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强化对“两节”期间本地主要农产品的质量监测;四是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应急体系,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

各单位要建立“四防安全”制度,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隐患的排查,对用电、防火、防盗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确保安全。同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预案,确定检查治理重点,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未按规定及时消除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开曝光,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制定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明确措施,抓好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要周密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健全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保持信息畅通。 (省农委乡企局 供稿)

4.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四

各部门:

2010年元旦即将到来。为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及人员、车辆、出行交通安全,保证广大员工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元旦节日,公司安办定于12月23日展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元旦节前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办公经营场所电器安全状况、排查施工现场隐患点、机房防火防盗安全运行状况、车辆安全基本状况、仓库储存、消防设施状况、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情况,员工宿舍卫生情况等场所的安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安全消防隐患情况;二是各部门应对节日期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准备情况;三是在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与值班安排情况。

二、检查办法

(一)各部门在12月23日起自行组织全面检查,采取边检查边整改方式进行,并做好检查及整改记录公司安办组织复查。

(二)公司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机房及施工重地进行查检及抽查。

三、检查要求

(一)各部门主管要切实加强对元旦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引导。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节日生产安全防火安全责任,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扎扎实实做好元旦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各部门安全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和组织节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要认真查找生产场所存在的薄弱环节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安全隐患问题,必须在12月30日前整改完毕,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元旦节日期间平安无事。

(三)各部门要在节前进行一次班组基本安全知识教育,进一步强化员工节假日安全意识。安排好节日值班车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重点落实网管中心安全监控人员责任、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控责任,要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稳定运行,确保不发生员工受伤和交通安全事故。

(四)节日期间要求各级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人员要保持长假期间通讯畅通。做好节日期间应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准备。

(五)要求各部门并于12月30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落实元旦节目期间值班人员名单、值班车辆和保管人名单、处理突发事故应急小组人员名单)凝成书面报交由安办备案。

(六)在节日期间如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公司安办组织

报告。

安委办24小时值班电话:

张昉:***吴立英:*** 梁光辉:***

广州宽带主干网络有限公司

5.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五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加强“两节”期间的安全防范,杜绝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排查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强化单位一把手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突出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春节前,各单位要结合“百日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切实解决问题,严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二、加强节日值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各单位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留足安全保卫人员,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要认真做好值班情况的报告工作,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节日坚持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岗盯班,提高安全警惕性,防范各类事故。节日停产企业(单位)要轮流值班,重点部位设专人看管。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共场所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和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确保社会稳定。

三、提高警惕,强化措施,确保各个环节万无一失

6.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六

各投资、租赁企业:

2016年元旦、春节将至,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企业要认真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认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安排部署,并加大力度落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千方百计防范事故发生,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态势平稳,让广大干部员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佳节。现就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早部署落实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提到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早、抓紧抓实。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监管和三个“必管”责任,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企业要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企业要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监管工作:

1、加强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要扎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筑工地、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可燃爆粉尘企业,防范 液氨制冷行业液氨泄漏、触电、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检查,各企业领导要亲自带队,进行全面检查和隐患整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要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集市、网吧、娱乐场所等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要高度重视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人员密集型生产车间及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应急器材充足有效和应急通道畅通无阻;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3、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经销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4、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防范高处坠落、触电以及中毒和窒息事故。要对建筑升降机、高支撑模模板、深基坑施工、横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工序,严格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监管。

5、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等设备的安全监管力度,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督促落实特种设备各项安全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加强用电、燃气领域安全监管。要加强对用电、加气站和燃气使用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督促经营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使用企业制定用电、燃气操作使用安全制度,杜绝发生触电和爆燃安全生产事故。

7、加强运输设备安全监管。加强对货车、客车,尤其是校车、厂车的安全监管和检查,确保运输设备安全运行。

8、加强学校安全监管。要加强学生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道路交通、防火、防触电、防中毒的安全教育,做到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三、加强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整治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 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时限、资金、整改措施和预案,并加强监控。

四、完善应急预案,处置突发事故

各企业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事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要制定和完善重大节日的应急预案,细化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对各种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及时妥善处置,严防人员伤亡,确保社会稳定。

五、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元旦春节期间,各企业要执行安全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随时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生重大情况时应立即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遇到突发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7.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 请予公布施行。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管理, 健全责任制度, 强化保障措施, 完善安全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 做好辖区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的义务, 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处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

(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 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三)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 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五) 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等工作;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性行业 (以下称高危行业) ,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

(二) 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 (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 ,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三)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工会组织代表组成,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 由从业人员代表参加。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 研究和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一名。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两名。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不足五千人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八名;从业人员在五千人以上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 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建立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任何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专款专用。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 实行分级管理,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 及时排除, 并根据需要停用相关设备,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 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 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 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缴不足的, 应当及时补足。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 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淘汰陈旧落后或者安全保障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 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七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咨询、培训等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 依法开展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违法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违反安全评价程序;

(三) 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 开展诚信服务, 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 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二)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三) 不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四)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

第二十九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并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 不得开工建设。提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 应当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需要进行生产、使用试运行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三十条矿山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项监管部门, 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价, 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保障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评估, 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装卸等危险作业, 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 确认作业单位的从业资质, 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 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四) 进行危害风险评估, 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向从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采取应急措施, 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现场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在危险作业前向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 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 发包、出租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租方;

(二)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三) 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四) 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 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及时劝阻, 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六) 要求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承包方、承租方提供相关安全评价报告。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并通报发包方、出租方。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总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租赁设备的方式将施工作业或者工程发包给设备租赁单位的,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不得将依法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设备租赁单位。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 产权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产权单位将同一建筑物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安全生产责任协议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或者依法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配合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消防设施、重要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不得将由其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实行目标管理;

(二) 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考核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四) 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 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四) 依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对审批负责;

(五)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 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并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

(七)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

(八) 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检查其主管行业或者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 依法审批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并对审批负责;

(三)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并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四) 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开发区 (园区) 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对辖区内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 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考核奖励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建设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体系, 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 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 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 督促整改治理;对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挂牌督办,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信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应当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为对其经营资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事项进行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及时受理、查处举报事项, 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通讯、装备、经费、物资等应急资源和措施, 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完善包含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信息的数据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 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措施:

(一)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 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三)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未建立的,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 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及预警预报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遇到险情时,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救援工作, 抢救人员和财产。生产经营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命令。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 并垫付医疗费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需要组织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 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条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 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 一次重伤 (含急性工业中毒) 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 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 需向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 市属开发区 (园区) 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由被委托的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未参加安全培训且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的, 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人数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以按照应配人数, 每少配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出具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情节严重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未执行危险作业有关管理制度、措施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未抢救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且未垫付医疗费用的。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救援, 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拥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作业管理, 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8.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八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附1略)。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略)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附1略)。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9.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九

各企业:

为了度过一个祥和、吉祥、愉快的春节,请落户的各企业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社会稳定。为此,各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元旦、春节期间,各企业要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巡逻,做好防盗防火和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值班人员安排表及联系电话报送平台管委会。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发现突发事件及时向平台管委会和天工路派出所报告。平台值班电话2181819,天工路派出所报警电话6241110

二、春节前各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和消防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春节前要召开好全厂(公司)干部职工会,要求干部职工在节日期间开展一些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严禁聚众赌博。要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杜绝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四、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一旦接到春节值班人员的突发事件报告电话,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五、在春节前各企业要在门口挂好灯笼,贴好条幅,有条件的企业要摆放鲜花,努力营造节日期间浓厚隆重的气氛。

六、值班时间安排:元旦(1月1—3日),春节(1月22—

10.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十

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部门文件

渤海装备安全〔2010〕58号

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确保公司“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平稳运行,使全体员工度过祥和的节日,现就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各单位要在节前结合生产实际,超前安排部署各项生产活动,放假期间尽量安排职工休息,确因生产任务紧迫需要加班的单位,应提前制定生产计划,并确保岗位人员、物资储备、水电能源、防寒保暖、安全应急措施等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放假前要对生产在用设备及车辆进行一次全面保养,生产线作业的单位可利用假日间歇时间进行保养。

二、严格落实“八防”措施,确保“两节”安全平稳。“两节”期间,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渤海装备总〔2010〕94号)要求,认真落实冬季“八防”的各项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程序文件、管理作业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缩减程序、盲目蛮干,不得倒排工期、挤抢进度。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得开工,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得作业。节日期间尽量减少危险作业和非常规作业,确需进行危险作业的必须做到许可、检查(检测)、防护、监督、应急措施“五落实”,许可审批级别上升一级。各单位在节日期间要严格落实车辆“三交一封”制度,一律不得组织驾车集体外出活动,因工作需要动用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讲话制度,由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三、认真做好节日检查,及时消除现场隐患。各单位要在节日前由党政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大检查,检查内容为“十查十落实”,十查即:查管理界面是否清楚,管理流程是否清晰;查规章制度是否齐全、适用;查常规与非常规作业管理是否到位;查风险管理是否到位;查承包商监管措施是否到位;查应急管理与处置是否到位;查培训效果验证是否到位;查环保管理是否到位;查健康管理是否到位;查交通、消防管理是否到位。十落实即:年度HSE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年度安全监督计划落实情况;安全直线责任落实情况;属地管理落实情况;作业许可落实情况;HSE管理原则和反违章禁令落实情况;生产和操作受控落实情况;法律法规、风险识别落实情况;HSE信息管理落实情况;隐患治理落实情况。各级领导要对承包的重点要害部位、危— 2 —

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联系点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找整改事故隐患。“两节”期间,加班生产作业的单位要做好巡查,现场监督人员要每天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班组长每天进行一次,岗位员工每次作业前进行一次,及时查找现场隐患,削减作业风险,确保安全作业。公司在2011年1月中旬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互查。

四、强化节日值班,做好应急处理。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节日值班制度,结合实际编排“两节”期间值班表和加班计划。凡是有节日加班的基层单位,必须有科职领导带班,值班期间要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值班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确保节日期间信息传递及时畅通,并做好各项交接班记录。各单位值班领导值班期间每天下午4点将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电话报公司值班领导。值班过程中遇有突发事件或发生事故,值班领导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确保在第一时间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针对各单位值班执行情况,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各单位请于“两节”放假前两天上午11点报送节日值班表和加班计划,“两节”放假最后一天下午4点报送节日生产加班汇总表和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安全环保处联系人:李忠,生产运行处联系人:陈林堂)。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两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抄送: 机关各处室。

分送: 公司党政领导,安全副总监,总经理助理。渤海装备公司安全环保处

11.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十一

通知明确,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包括开展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6·16”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守护生命”安全知识大赛、“安全发展忠诚卫士”演讲比赛、安全文化精品网上博览会、事故警示教育等活动。

今年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将继续坚持全年行、全国行,围绕安全隐患曝光行、典型经验专题行、科技强安专题行、应急演练专题行、“身边隐患随手拍”等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

通知要求,在开展2016 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层层建立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将活动作为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高全民安全素质、预防事故发生的有力手段,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扎实深入地开展活动,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效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12.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十二

关于开展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201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保证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粮油、豆制品、肉及肉制品、蔬菜、水产品、酱油、醋、酒类、糕点、饼干、水果、食盐、油炸小食品、果冻、饮料、膨化食品、糖果、散装食品、婴幼儿食品、地沟油、餐厨废弃物、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餐饮具、保健食品等。

(二)重点区域:以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店)、饮食摊点、学校(幼儿园)周边、旅游景点等区域进行整治。

(三)重点内容: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食品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依 1 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时间为期三个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年××月××日至××月××日为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指导、监督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内容开展全面、深入、细致、严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年××月××日至××月××日为总结阶段。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专题报告。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2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和节日期间食品供需旺盛、渠道多元、流通迅速、容易假冒等特点,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狠抓薄弱环节和问题品种,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农村市场监管。要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准备工作,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责权一致,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开展自查自纠,强化企业自律。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餐饮服务等单位认真学习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强化企业的责任、质量和安全意识,使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纠正不符合规定或标准的行为,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各级食品行业协会、市场开办者等要积极组织企业、商户等自查自纠,并督促帮助整改。

(三)扎实开展整治,查处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好城乡市场尤其是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密监控节日 3 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饮服务单位或摊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坚决捣毁黑窝点,保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取缔的一律取缔,并追查原料来源和销售去向;对进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查缴,该公告的一律公告,该清退的一律清退,该召回的一律召回,并追查不合格食品购进源头和销售去向;对餐饮消费环节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一律查缴,公告警示,并追查供应源头。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要切实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严格依法行政,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要将追查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牵头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充分运用“××机制”开展暗访抽检,评估本地节日市场食品安全隐患,评价专项整治工作绩效,进一步强化对问题品种和问题企业的整治和监管。

(五)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 4 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及时报道各有关职能部门所作的工作;报道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典型,正确引导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提高我市的食品信誉;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各地要选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典型案件,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震慑不法行为,彰显政府决心。

(六)严格信息管理,认真总结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有关整治信息。在整治期间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要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准确判断和把握食品安全信息,严肃信息报送和发布纪律,严格按要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抽检信息和警示信息,引导公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要认真分析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在整治工作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每周一报送上周有关整治信息(包括食品抽检、宣传报道、检查单位、处罚案件、罚没情况等),每月报送一次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于××年×× 5 月××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3.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十三

粮食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粮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粮食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粮食局: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春节期间吃上放心粮油,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展粮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巡查力度,保障市场粮油质量安全。现将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粮食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协调、强化监管

节日期间,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食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严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粮食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加强对国有及民营粮食企业出库粮食质量的监管,检查企业建立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执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所销售粮食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是否执行索证要票制度的检查;加强对粮食集中消费单位的检查,并指导其购买合格的粮食;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粮油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大宗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粮食进入农村市场;加强对

军粮供应站粮食质量的检查;严厉查处陈化变质、霉烂腐败、有毒有害等不合格粮食,防止在口粮市场上继续流通,严厉打击市场经营者掺杂使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的市场检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对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及时上报,确保节日期间的粮食消费安全。请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月3日前将工作总结以传真形式上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4.元旦安全生产通知 篇十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 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 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

各省 (区、市) 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对新建和改 (扩) 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 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 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 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 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 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 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

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 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 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 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 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 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 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 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 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 防止其暗自收购, 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 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

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 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 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 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 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 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 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 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 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 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 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 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 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

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 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

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 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 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 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 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 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 尽早消除隐患, 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 切实提高检验效率

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 统一调配检验资源, 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 不得事先告知企业, 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 完善检测方法, 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 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 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

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 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 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 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 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 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 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 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 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 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 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 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 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 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

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 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 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 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

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 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 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 强化流通环节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 明确监管责任人, 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 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 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

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 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 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 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 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 加大案件侦办力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 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 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 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 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 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 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 加大惩处力度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 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 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 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 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 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 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 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 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 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 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 严肃追究责任。

(三)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 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 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 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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