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2024-07-09

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共9篇)(共9篇)

1.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篇一

摘 要:所谓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它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本文就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

一、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混业经营模式源自德国全能性银行,其后相继被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家金融业效仿,并由此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我们要明确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改变。

(一)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

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综合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客户希望获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场的开使得放实行混业经营的需要更迫切

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工具和业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外来竞争的压力下,我国银行和证券业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故我国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适时地将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三)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四)金融机构增强盈利能力的需要

从我国银行业的角度出发,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已经出现。银行存贷款增长趋势减慢,利差收益递减,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对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形成以利差为主要收入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收入结构和业务的多元化成为可能,使银行的过剩资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银行的利润。银行可以寻求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金融业务发展,把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与新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从而优化资产机构,增加赢利点,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资产规模上的扩张。

2.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篇二

混业模式的金融经营一直是各国银行探索的重点方向,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得到推进, 面对银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 新的经营模式一直在探索当中。而为了减少经营成本, 开辟新的收益来源, 许多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开始发展混业经营的模式, 并且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浪潮蔓延, 我国的金融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取得长远发展,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必须得到重视, 并加以深入研究应用。

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混业经营一般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理解, 狭义的是指银行同时经营证券业务和银行, 广义的是指银行涉及到银行、保险、信托和证券等金融业务。随着新技术和新理念的提出, 为了突破证券与银行之间的分水线,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各国的金融当局开始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以美国在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 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开始走向历史的节点, 金融混业经营在经历了几次跌宕起伏之后, 从金融法制、监管力度、金融业主自律性建设等方面的探索, 金融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推进, 在时机成熟之后, 混业经营的模式逐渐取代了分业经营的模式, 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随着分业经营走向终点,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状与混业经营分析研究

(一) 我国分业经营的现状

虽然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发展的趋势, 但是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仍然以分业经营为主导, 实行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的模式, 但随着全球化的浪潮渗透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我国的金融改革的深化都愈加明显的将我国的分业经营的弊端呈现出来了, 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在几个方面。

1. 分业经营与国际化浪潮相悖:

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步向国际开放, 随着保护性的开放向完全开放过渡, 我国的银行业在于外资银行相互竞争时, 处于劣势, 外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 业务种类齐全、经验丰富、金融创新能力强等优点, 其经营人民币金融业务不会受分业经营的限制, 能够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 而我国的银行业仍然处于业务单一、制度僵化的分业模式中, 明显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 在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2. 银行的生存危机逐步加剧: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其中包含几个方面:其一, 银行信贷增速放缓, 由以往的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模式向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转变, 对银行现有的资产业务带来的强大的冲击;其二, 银行资金的分流, 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催生了存款分流的发展;其三, 银行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了冲击, 减少了其利润的空间, 同时, 利润的减少也导致银行的抗风险能力的减弱。

3. 限制了金融资本扩张:

分业经营在现有的金融机制下, 由于经营范围受到限制, 不利于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分业经营的贷款领域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 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低下, 存在很大贷款不良现象, 经营领域的狭窄导致经济风险的加剧, 收益不断减少, 无法满足银行发展的长远需要。

4. 严重限制了金融创新:

我国的分业经营将金融业务相互隔开, 其关键部分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业务的相互阻隔, 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 从长远的方向来看, 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合理沟通, 降低了资金配置的效率, 制约了金融资本的扩张。

(二)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随着我国的银行存贷的增长趋势放缓, 利差的收益空间不断压缩,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传统的银行业务带来了很强的冲击。在市场中客户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一体化发展越来越明显, 传统的分业经营已经很难满足此类需求, 随着混业经营的条件逐步放宽, 我国的混业经营的发展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 金融监管的体系逐步完善, 以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为主的监管体系日渐完善;其二, 资产负债比例风险管理逐步成熟, 与以往的指令性的贷款管理不同, 此类管理方式从经济效益出发, 更加独立于行政指令, 更加合理科学, 加强了风险管理的意识;其三, 我国对分业经营制度的调整。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 金融管制逐步放宽。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券商进入银行市场, 并且在证券、保险、银行等业务间的混业经营方面加强了建设。使得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分隔局面被打破, 混业经营的银行管理模式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正规化的进程。

四、我国金融业采取混业经营的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新的组织形式, 可以扩大金融业务的范围, 实现银行利润的来源多元化, 有提升金融企业的盈利能力。我国在混业经营模式建设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混业经营实现资产的风险分散管理和多元化管理, 不但降低了非系统的风险, 还提升了银行的稳定性;其二, 混业经营中的新增业务, 包括投资在内的多功能、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建立了密切的银企关系, 增强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关联, 使银行在发展中发挥了更大作用;其三, 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方便银行客户资产的证券、保险等投资建设, 大大降低了各自的经营成本。而可以借鉴的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 混业经营存在于总公司的范围内;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经营模式, 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 全面经营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

五、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策略

(一)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

由于我国的分业经营仍然占主导的地位。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初期, 其业务交叉的风险并不大,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可能会导致系统的风险。其风险监管的需要在发展中逐步改善加强, 包含多个方面的建设, 如建立主导的监管部门、有效的行业监管体系、跨行业监管的信息共享、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资格任职审核和集团资本的重组监管等。

(二) 金融控股公司的改制注意事项

金融控股的参与中风险仍然普遍存在, 其注意事项有几个方面:其一, 引入风险管理的预警机制, 做到超前性的预警, ,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其二,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不能简单的将金融业务划归到某个监管机构, 必须建立银行、证券和保险广泛参与的监管机构;其三, 强化市场的进入和退出的监管,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量化准入的指标, 如资本的额度、流动性等内容, 做到更加客观全面的评估。

(三) 借鉴先进经验、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

由于我国的银行分业管理模式广泛存在, 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必须平稳过渡, 避免出现大的波动。可以从几个步骤进行:其一, 金融管制的权限逐步放松, 以边管边放的形式进行改革;其二, 推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改制, 提供股份化、多元化的产权制度建设;其三, 全面推行金融控股公司改制, 广泛建立混业经营的模式, 并逐步完善其制度的建设和改进工作。

六、结语

随着市场化和资本化的发展深入,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发展的趋势, 也是金融业长远发展的所需。

摘要: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是世界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给我国的金融发展模式引入了新的意义, 在改善经营和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都会发生重要的影响, 论文将谈论金融业经营的趋势、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并且针对性的提出其应对策略和发展模式, 为相关研究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策略

参考文献

[1]孙振峰.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J].世界经济研究, 2000 (10) .

[2]陈岗.论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时间安排与模式选择[J].经济评论, 2000 (12) .

[3]王恕立, 石义刚.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J].经济管理, 2001 (03) .

[4]陈锐.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初探[J].金融参考, 2001 (09) .

[5]王菁.对中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的思考[J].西安金融, 2001 (12) .

3.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篇三

一、我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外在条件。信息技术的进步,国际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强,资金流动周期缩短,业务联系密切,客户和机构之间不断寻求一体化的服务,混业经营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混业经营体现出来的节约成本、投资多元化、资产风险分散化、能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的优势在不断显现。许多国家均已实行混业经营,并使其成为一种主导趋势。

(二)内在条件。金融市场逐渐完善,内部的风险调控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健全。中国人民银行是重要的调控部门,它的货币政策能够引导社会的资金流向,改变社会的资本结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行使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的财政政策,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我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政策上也支持有能力的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在实践方面,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没有放弃对混业经营的探索,比如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光大集团等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不断地扩张和兼并等方式,集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于一体,成为综合性的金融集团等。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有限。对分业经营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但对于混业经营之后的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风险防范体系、责任归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其缺乏制度保障。

(二)缺乏高端金融人才。在信息万变的当今社会,必须要有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这不仅包括金融机构的从业人才,也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人才。2006 年 6 月 15 日,周小川在交通银行和汇丰银行举办的“交银汇丰论坛”上指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综合化经营的难度在于人才缺乏,以及风险控制尚不够完善。

(三)缺乏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环境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导致各国的金融市场环境不一样,各国应该寻求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仍采取分业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的局面,自然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四)没有积极参与风险管理的意识,监管水平有待提高。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各国的经济联系如此密切,想要避开金融危机是不可能的。风险是现实存在的,逃避是消极的手段,唯有积极地应对,参加风险的管理,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才是硬道理。目前,我国还缺乏主动管理风险的意识和完善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为混业经营提供环境。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滞后于国际水平,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在以后的金融立法工作中应该多加考虑混业经营、国际惯例等方面的问题,使法律更具可行性和发展性。加强风险控制,有助于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在如今金融市场并未完全转化为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辅助或支持金融机构的成功转型,从而在宏观局面上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与壮大。

(二)培养高素质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具有很强专业素质和应变能力的人才是中国金融改革最需要的。因此,应大力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不断加强其理论联系实践和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人才培养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的从业人才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人才,双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有效发展。

(三)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实行混业经营以后金融机构涉及的服务领域更多,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推行股份制改革,从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实现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更加注重各业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综合化经营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在提高自身监管效率的同时建立了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世银,李璐彤.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比较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5).

4.混业经营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选择 篇四

[摘要]在中国,尽管目前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进入新千年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同业之间及三业之间的合作也是高潮迭起。银行、证券和保险同业内部及三业之间的合作形式正呈多样化及不断创新趋势,传统金融体系内三业隔离的藩篱正在打破,三业之间适当交叉、相互渗透、合作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推动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动因:(一)经济学实证分析提供了支持混业经营的结论。(二)金融创新使得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经营的无效性问题日益突出。(三)商业银行进行多元化经营将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而不是相反。(四)通过经营证券、保险业务,银行可增加利润。(五)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可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及金融一体化的趋势,面对加入WTO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的商业银行也必须做出自己的选择,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我们可以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来探讨这种选择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广义上的理解是指银行除经营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外,还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

混业经营的现状和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空前激烈,为了增强自身竞争实力,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国际金融企业正在通过不断并购和资产重组,来拓展自身业务空间,增加市场份额。这一发展趋势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即银行与银行之间、保险与保险之间、证券与证券之间的并购;二是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并购。

西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首推美国。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逐步放宽,以及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和消费者偏好的改变,导致了美国金融业并购浪潮迭起。从1992年到5年期间,美国商业银行兼并与合作达2492起,总金额达亿美元以上;保险业合并5114起,涉及金额1100亿美元。4月,花旗集团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世界上业务涵盖最广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其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成为一艘混业经营的金融“航空母舰”。

在欧洲,金融企业之间的并购近年来也已成为一种潮流。

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及趋势

在中国,尽管目前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进入新千年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同业之间及三业之间的合作也是高潮迭起。3月,总部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与中国银行率先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之后,上海的中外资银行竞相联手,大兴合作之风。20初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有关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后,湘财证券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第一个股票质押贷款协议。2000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全面合作总协议,协议涉及保险代理、资金结算、证券业务、电子商务和银行卡等多项业务合作计划。同时,保险业参与证券市场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继19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票市场以来,已有多家国内保险公司被批准可用公司资产的5%投资入市,不久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又获批准,可将入市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5%提高到15%。另外,平安保险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连接保险,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日前推出了分红保险,这两种保险新产品都与证券市场运作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银行、证券和保险同业内部及三业之间的合作形式正呈多样化及不断创新趋势,传统金融体系内三业隔离的藩篱正在打破,三业之间适当交叉、相互渗透、合作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推动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动因

(一)经济学实证分析提供了支持混业经营的结论。

在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国家,限制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人们的直觉判断和“心理预期”,正是这些直觉判断和心理预期成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限制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理由和依据。其担心有四:一是担心银行与保险、证券联合会形成金融垄断,降低市场竞争的有效性,损害消

5.我国金融混业经营问题研究 篇五

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对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金融控股公司, 进行了专题研究, 对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理论基础, 发达国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历史与现状、经营模式、内控机制以及监管体制, 都作了全景式的深入而又系统的研究和总结, 为我国建立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直接的借鉴, 对我国摸索混业经营的道路起了重要作用。笔者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经营和监管方式进行分析, 论述我国混业经营的相关问题。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一般理论

1.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分业经营也可以称为专业银行制。我国金融业认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及其他投资性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上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经营体制。理论上混业经营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 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不同业务部门, 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 此模式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其类型一, 各金融机构相对运作, 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 相互间只有松散的合作协作;其类型二, 银行控股公司, 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控股, 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其类型三, 金融控股公司, 该模式下的母公司以金融业为主导, 并通过控股方式兼营工业、服务业。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内最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模式。

2.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利弊。金融经营模式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不断调整, 其演变历程大致呈现出“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分别表现出了它们的优劣, 可以大致归纳如下:分业经营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资本市场,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客观上起到遏制垄断, 维护竞争的作用。缺点是:经营成本过高, 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 综合竞争力受到削弱。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有利于扩大经营范围, 实现规模效应;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 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降低单一品种的风险, 分散了经营风险。不利之处:资金的自由流动容易导致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投机行为, 引发危机。当监管方法单一, 金融机构透明较低时, 比较难于监管。可见,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体现了对金融安全和效率目标的不同价值取向。分业经营更侧重于金融安全的考虑, 混业经营则更侧重于金融效率的考虑。两种经营模式本身无孰优孰劣, 只是各有不同的侧重点而已。

二、部分发达国家金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变迁及经验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 西方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 美国、西欧等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向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近几年来, 商业银行正在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而转向混业模式。

(一) 美国金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

1. 美国银行经营模式的历程。

分业经营阶段 (1933年—1999年) :1929年—1933年爆发了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 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现代投资银行的分离。

混业经营阶段 (1999年11月4日至今) :1998年, 美国政府制定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 从法律上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肯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相互涉足对方的领域, 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时代。

2. 美国银行混业经营制度分析。

美国金融机构的主要组织模式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其较为典型的金融机构是花旗银行。这种混业经营形式的特点是: (1) 有利于政府部门按业务分类进行监管。 (2) 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助于隔离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播。 (3) 在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之间设置了预防风险和资金转移的防火墙。 (4) 金融监管当局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如储蓄部门必须保持10%以上的资本充足率。这些条件在预防混业经营风险方面建立了一道有效的安全网。

3. 美国银行混业制度的金融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是一种双线多头制模式, 其银行可在联邦或州政府注册领照, 联邦和州有各自的监管机构和法规制度, 也可同时在联邦和州注册, 接受监管, 对银行业的监管贯穿从银行设立到银行关闭的整个过程。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银行开业需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执照。其次是“谨慎监管”的建立。第三是现场检查。第四是法律执行。此外, 法律对银行跨州经营、商业银行经营投资业务、存款保险均有严格限定。

(二) 德国金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

1. 德国的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 不仅能够全面经营银行、保险等各种业务, 而且可以为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提供投资机会, 为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 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 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 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二战之后东西德的合并, 德国金融业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全能银行制度”。

2. 德国银行混业经营体制分析。

德国《银行业务法》规定将银行自营证券业的风险限定在较为安全的范围内, 商业银行上缴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缴纳, 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 以免由于准备金不足而招致中央银行严厉的惩罚。德国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业务多元化, 能够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二是收益稳定, 经营稳健;三是通过股权代理建立稳定、优质的基本客户群。

3. 德国全能银行的金融监管。

德国全能银行金融监管主要依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及《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德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业银行准入的监管;二是对资本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三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

(三) 部分发达国家金融经营模式的经验总结和对我国的启示

1. 混业经营——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从以上部分发达国家金融经营模式的变迁来看, 混业经营将是我国, 乃至整个世界金融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这是由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决定的。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金融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加快, 金融全球化的进程, 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 迫切要求金融业转变经营模式, 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跨行业经营, 提供“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 将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而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 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 金融业的风险实际上是更加集中和扩大。由此可见, 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适应时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2. 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

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有很多种方式, 但美德等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全能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这两种模式, 即便刚开始时选择了其他的模式进行混业经营, 但伴随着自身经济进程的推进, 又重新回到了这两种模式。这也就说明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这两种模式本身具有巨大的生命力,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顺应当代金融发展的潮流。

笔者以为, 中国应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是因为: (1) 与全能银行模式相比, 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业经营能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一般认为, 全能银行式的混业经营难以限制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金融交易, 风险可以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迅速传递, 这样会导致古典式的经济危机。尤其像中国这样一个金融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 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还比较差的国家, 如果采用这种混业经营方式, 将会大大增加宏观金融风险。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则存在一个类似于分业经营的内部“防火墙”, 在此模式下, 实际上是“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 经营不同金融行业的子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一个子公司经营失败对其他子公司造成的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 (2)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优势和股权杠杆效应。杠杆效应就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不必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 这种特征使控股集团公司能以较少的资本控制更多的资产, 这是全能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而组织结构优势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多采取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其特点是控股公司负责战略决策或长期发展规划, 只注意总体绩效而不直接干涉各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这种组织结构具有很好的协同效应, 因而更加追求总利润的最大化。总而言之, 金融控股公司将是我国的最现实、最适合的选择。

3. 中国金融监管应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到混业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防范金融风险。目前欧洲各国中央银行正在淡化其微观的金融监管职能, 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正被综合性的专职金融监管部门所代替, 这也是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 我国金融机构创新的步伐也会不断加快, 金融业务之间的相互交叉和渗透, 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的趋势也会日益强化。以分业为主要特征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难以适应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 我国必须强化风险管理, 强化综合性的金融监管, 以便尽快同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接轨。

三、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的挑战

长期以来,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 这种模式是与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相适应的。但随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分业经营体制面临的挑战。

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 各种投资渠道增多, 许多非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地位越来越显著, 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逐步下降, 传统的经营业务难以抵御来自系统内的风险, 并且经营效率下降, 赢利能力也降低了。

2. 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激烈。

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要求。分业经营体制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 面临压力大, 竞争激烈, 无法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

3. 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最终还是会影响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

现行金融制度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金融业融资渠道狭窄, 业务品种有限、单一, 经营机制不健全, 信贷风险加大, 自身的竞争力下降。

4. 来自国际形势的挑战。

我国金融业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国际金融业日新月异, 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 金融创新不断, 从而使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了, 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已经是不可能的事实。只有转变经营的模式, 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的需求, 为客户提供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一系列服务。

(二) 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1. 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

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 利润率不断下降, 迫使它们不得不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若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构成由单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债券在内的多种经营, 便可获得更多的较稳定资金, 也可以进行更多的其他业务, 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 也可在增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流动性方面与证券市场互补协同、扬长避短。

2. 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

因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特性要求两者之间协调统一。企业生产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求以巨额发展资金为基础, 而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造成只有依靠资金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银团提供贷款, 或通过券商发行债券、股票来集资才能为其解决资金问题。众多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这种大规模资金需求, 就必然需要通过相互组合、并购来扩充自身资金规模。

3. 加入WTO的现实需要。

我国入关后, 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形式涌入我国。这些公司的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 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利用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的明显优势, 努力拓展业务领域, 抢占国内金融市场份额, 我国金融业受到了更多的外来冲击和影响。因此, 提高和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已迫在眉睫, 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关键的第一步。

(三) 我国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近几年来, 虽然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模式, 但我国金融业在实践中也开始逐步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主要表现在:

1. 在法律上, 监管机构出台了一些鼓励金融各业相互渗透的管理规章, 这为混业经营的渐进给予了部分法律认可。

如:1998年10月,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 初步打通了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的资金通道;2006年10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提出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条件,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2008年1月16日, 银监会、保监会签署《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 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

2. 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随着政策上对混业经营的限制逐步放松, 特别是“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方针,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也开始逐步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1995年8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合资成立投资银行性质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1998年, 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香港与东亚银行联合收购了原国民西敏亚洲证券公司, 控股成立了境外投资银行子公司“工商东亚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然而面对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 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进混业经营过程中, 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风险控制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水平有待提高;金融法律环境欠佳。这些制约因素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 将严重影响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进程, 甚至造成经济混乱。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战略措施

1.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合作和金融创新。银行开展混业经营, 首先, 应在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进行拓展, 监管部门应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管制。商业银行应积极物色合适的国内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业务合作伙伴, 通过现有业务的相互交叉开展业务创新, 逐步探索银证、银保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 使银行、保险、证券三业务相互渗透, 逐步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 稳步向混业经营过渡。其次, 应积极拓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迈向混业经营的基础, 只有表外业务发展了, 才能继续扩展业务范围, 逐步达到混业经营的目标。再次, 加大金融创新的步伐。从美国、德国的发展历程看, 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有一个长期的金融创新的过程。为此, 我国商业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尤其是拓展新的服务领域, 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业务品种, 满足客户不同的金融需求。

2.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体系, 为混业经营积累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是混业经营安全实施的重要保证。首先, 应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 应增强内部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风险管理氛围, 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 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检测体系, 防范清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完善稽核审计制度、风险责任制度、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 加强对银行内部运作的监督, 以增强系统的“内在稳定”, 降低金融风险。其次, 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应在目前初具规模的分业监管体系基础上, 改变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的金融监管手段, 积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 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制定重大问题跟踪与反馈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通报金融产品发展情况, 交流监管信息, 加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行业关联风险等检测分析, 对特别问题可以实行联合监管。

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营造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混业经营, 必须法制先行。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充分利用法律层面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根据金融发展开放的要求, 适时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新法规, 从而为金融混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 应加强金融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金融机构守法意识, 加大执法力度, 使商业银行在开展全能银行业务时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以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根据金融发展和开放的要求, 适时制定新的金融法规, 逐步形成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相应法律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购并等, 为金融混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以金融控股公司为突破口, 分梯次, 多元路径推进混业经营, 积极地向混业经营过渡, 并为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条件。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渐进向混业经营过渡, 可以考虑战略联盟、兼并等方式;另一方面在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验的基础上, 努力推进股份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实业集团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深入开展混业经营。伴随全球经济自由化和信息一体化进程的推进, 混业经营将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应顺应经济潮流, 结合自身国情,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积极开展表外业务, 以银证、银保合作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初始阶段, 同时应加强金融监管, 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体系, 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 从而为我国进行金融经营模式的转变开创优良的环境, 逐步实现混业经营。

摘要: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 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1999年11月4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生效, 标志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是我国还缺乏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的经济金融环境, 贸然进行转换必造成混乱。因此必须营造一个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制度环境, 混业经营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经验看, 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由此, 我国金融监管也必须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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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行健, 杨碧云.试论金融控股公司的比较优势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J].投资研究, 2003 (3)

6.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篇六

摘 要 中国金融业在自身发展及与国际接轨的道路上,选择由分业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无疑是必然趋势。近年来,无论从立法还是实践上,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正在加快。与此同时,监管模式的转变也成为亟需探讨与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金融业 混业经营 监管体制

纵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1993年国务院定下分业经营的基调。1995年之后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为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但随着我国金融业自身的逐步发展以及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开放金融市场后受到外资金融机构的影响,分业经营的弊端逐渐显现,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

自国务院2006年12月11日正式颁布施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来,外资银行依政策导向陆续开始本地化注册成为法人银行,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外资银行母行大多是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在满足客户全方位金融需求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虽然在中国本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只能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但其母行正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海外混业经营的经验与优势渗入中国本土。如汇丰集团于2005年与山西信托合资成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与国民信托合资成立汇丰人寿保险公司。自2008年1月1日,修改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重新开闸合资券商审批之后,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摩根斯丹利、摩根大通等都相继找到了本地合作伙伴成立合资券商。

200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修改为“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自此之后,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正在逐步加快。2005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继2008年初国务院原则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后,2009年11月,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首次为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0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国开证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尝试的开始。另一方面,作为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中国建立了一定基础。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和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经过多年实践,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集团已逐步发展成为实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

由此不难看出,混业经营模式无疑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回顾90年代初混业经营格局下,银行为投机所驱使,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酿成巨大经济泡沫。此教训深刻地向我们昭示,外部完善的法制监管环境和金融机构自身有效的内控机制是重新开启混业经营大门的两项必要条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基本分为两个阶段: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而1998年之后,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正式成立,接管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自此正式确立了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但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存在弊端,各专业监管机构鉴于监管范围的束缚,部门利益可能发生冲突,对于跨行业金融产品的监管权利有可能相互争夺或是相互推诿,从而引发不同程度上的“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有鉴于此,要真正合理高效地防范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风险,中国金融监管应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该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解决立法、行政职能设置、组织机构设计等各层面的一系列问题。

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以被适当借鉴。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虽然一直以来都采用混业经营的金融运作模式,但其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从分立到统一的变革过程。2002年5月1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正式成立,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依照《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法律及行政地位,职能与权责范围、监管及处罚方式等则通过《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关于联邦金融监管局章程的条例》和《联邦金融监管局章程》进行规定。金融监管局的职能机构包括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三个分别接替原三个监管局职能的委员会,另设三個特别委员会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

然而,任何借鉴都必须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不可盲目照搬照抄。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及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尚不完善,但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自身发展及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此路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的反思、借鉴与创新。

参考文献:

[1]宋士云.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2007.

[2]陈柳钦.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WTO与法治论坛.2007.

7.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篇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 (T h e Bubble Act) 颁布, 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 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发展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 T O后, 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从2006年1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 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 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工作, 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增强金融竞争力, 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 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 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 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 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 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 切实加强金融监管, 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 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 切实增强监管实效, 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以法律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 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 因此, 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 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 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 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1999年,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撤销了省级分行, 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 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 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 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 同时, 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 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 (官方性质) 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 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 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 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 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 监管的连续和细致, 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 (Richard K.Ambrams And Michael W.Tay lor, 2000) 。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 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 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 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 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 形成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监管的格局。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 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日益增强, 使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2003年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修改虽然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在短期内仍然继续实行分业经营, 但显然已经为金融机构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以金融行业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监管者职责, 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技术, 集中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但是,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也存在着自身不可消除的缺陷。另外, 虽然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 但是银行、保险与证券等业务之间已经出现了相互渗透的现象, 同时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 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这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 我国采用的分业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优点之一是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 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有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管, 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 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 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交叉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日益密切, 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 使得原有的金融体系的运营管理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反而放大了这种风险。

2.金融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各个金融市场本质上是相互贯通, 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 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 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 这样, 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 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 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同时, 我国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实际上是把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人为地划分为互不交叉、彼此互不联系的几个市场, 这显然是违背市场规律, 违背经济运行规律的;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 没有从属关系, 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 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 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3.分业监管致使金融创新力低下。在分业监管模式下, 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 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 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 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 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 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 则倾向于不选择金融创新。

由此可见, 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总体趋势, 原有的分业监管的劣势日趋明显的表现出来,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及时有效地改革与调整。目前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阶段来看, 虽然我国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而且也出现了金融控股集团, 但金融机构的主业还没有太大的变化, 即使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 各子机构无论在资金还是在业务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清晰的界限, 因此, 认为目前对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监管体制时机尚不成熟, 主张形成一系列长期的正式契约安排, 保证分业监管体系的程序性协调机制, 通过加强监管者之间的协调合作来解决目前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我国的金融业的已经具备了混业经营的能力, 这可以从我国政策性批准的多家金融控股集团得到证明。另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全球金融一体化, 我国金融企业采用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我国, 将会使得我国金融企业的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进一步缩短, 因此, 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尽早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四、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选择

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该适应当前的金融业务的经营发展模式, 并确保金融系统整体安全和有效。从世界范围来看, 迄今为止, 一个国家究竟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 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完全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 经历了有初级阶段——发展阶段——高级阶段的发展历程。我国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要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 应该选择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模式, 适应当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的监管模式。

目前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有:

1. 统一监管模式。

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 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包括:统一监管可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 大大降低分业管理所产生的部门间信息沟通的成本, 改善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 统一监管模式提高了金融业的创新能力, 统一监管模式可迅速适应新业务, 避免监管真空, 降低新的系统性风险, 也可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统一监管模式的劣势主要有:容易导致官僚主义。因此, 就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规模经济等得以最大化, 同时又能防止潜在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1996年以后日本和韩国也转向统一监管模式.1997年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为著名, 截止目前, 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及北欧国家等。

2. 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 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就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 目前分业监管模式较为普遍, 实行分业监管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波兰、中国。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各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 具有专业化优势, 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 提高监管效率。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 可能使得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 逃避监管;多重机构监管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不一致性、重复或交叉监管和多种分歧等问题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另外, 分业监管各个机构庞大, 监管成本较高也是其缺点之一。

3. 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

这是在金融业混合经营体制下, 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继续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创新监管协调制度, 建立层次构架分明的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目前, 在世界范围内, 金融合作监管模式正在逐渐形成并有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纳的趋势。这种模式可按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 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 (双峰式) 监管模式。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 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 典型国家有巴西。 (双峰式) 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 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 典型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即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 又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 同时还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 提高监管效率, 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交叉及重复监管。

纵观三种监管模式, 结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的分析, 我们认为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是我国未来监管体系的较好选择。如下图是我们设计的监管模式图。

在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下, 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 负责对我国的金融业的营运进行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三个专门监管机构, 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 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风险监管的职能;将其对银行业的监管权力移交给专门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 (银监会) 行使, 这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 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 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 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 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 效率低下的不足, 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 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 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 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摘要:本文评析了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监管所面对的主要问题, 介绍并评价了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三种金融监管模式, 在此基础之上, 笔者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金融业未来采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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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庆康陈华龙: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我国金融监管改进策略, 《上海金融》, 2006年第4期

8.关于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探究 篇八

所谓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 它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 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 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 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

混业经营模式源自德国, 后来为欧美各国金融机构所效仿, 并由此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 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 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 曾经历“混业—分业”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 曾经实行混业经营, 银行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 但1993年起国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 正式提出实行分业经营。几年来的实践证明, 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 对于规范金融秩序, 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长远看, 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保持稳定和便于控制, 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尽管它在防范宏观金融风险, 强化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增强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控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分业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再次浮出水面, 提到金融机构的议事日程。金融业混业经营, 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改变, 是大势所趋, 显得非常必要:

1.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 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现实中, 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 而且大多是复杂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机构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 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 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 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国内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 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众多的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复杂综合性, 促使金融机构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 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 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 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客户希望获得全程金融服务, 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 不断推进金融创新, 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2.金融形势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促使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随着国内金融形势不断推进和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国内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与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 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 服务品种单一凝固, 将严重制约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 在外来竞争的压力下, 银行和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 所以, 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 适时地将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3.信息技术的进步促使金融机构推进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也必然带来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正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一样, 金融全球化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 但金融全球化又有其自身规律和丰富内容。从金融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 推动金融全球化的主要动因是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融资证券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组成部分, 但它同时又是相对独立于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实质经济的全球运动, 其中,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金融全球化起着重大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 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 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 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 反过来促进了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 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使得金融机构很有必要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信息技术的发展打造出了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基础和突破口。当前, 金融机构的创新突破口应主要围绕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电子信息化展开。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 可利用股票市场的先发优势, 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 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 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 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 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 所有这些都呼唤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

4.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降低金融风险, 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渐渐向混业经营、双层监管的模式过渡, 这无疑对降低金融风险, 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

其一是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可以降低经营成本, 以利于金融业追求规模经济。通过银行间并购, 可以撤消大量重复的网点机构, 精简人员, 共享资源, 变外部竞争为内部竞争, 使赢利水平发生质的变化。混业经营条件下, 银行还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用向客户推荐它的其他服务, 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加广泛的产品上, 降低业务开发和推广成本。例如可以利用分支行已有的销售渠道, 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证券和保险产品。

其二是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可以分散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理论, 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 可有效地分散风险, 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 要求分业经营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商业银行进入证券承销领域, 危及商业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有研究报告表明, 证券附属机构的盈利要高于银行的盈利, 并且证券附属机构债券对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影响。

其三是通过混业经营, 使金融机构规模扩大, 可以减少因金融开放导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等所有经营发展免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 一般与规模成正比。银行并购之后, 规模扩大、存款来源增多、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充足率提高, 而信用等级也随之相应提高。二是资金流动性将相对增强, 一方面, 并购后银行资产规模扩大, 变现能力增强;另一方面, 并购后市场占有份额扩大, 客户资源进一步丰富, 筹资渠道增多, 经营成本下降, 更有利于拓展新的客户群体, 获得新的资金来源。银行并购后, 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 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 相对风险也将分散。如果一种业务品种出现问题, 将因其所占比例有限, 不会给银行带来致命打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客户数量增多, 单个客户经营不善或恶意逃债, 会因其占客户总量的比例较小, 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损失也将会相对减少。

三、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当前, 推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需要有几个前提条件, 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备这些条件:

1.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 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 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 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 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实践来看, 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严格的执行力度是混业经营模式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件。缺乏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保护的完善的法律和政策, 单纯依靠对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改革, 难以保证混业经营模式的顺利运行。目前, 金融法规体系建设一直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 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 但线条较粗, 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法律制定缺乏前瞻性, 部分法律条款表述模糊, 可操作性不强。因此, 金融立法和法规健全与完善是当务之急。

2.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要积极组建大的金融控股集团, 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不管是以银行控股为主的集团, 还是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主的控股集团, 要适应矩阵化管理的国际发展趋势, 就要下大力气进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团队组建, 以及产品竞争力的创新。如果没有这些改进和创新, 金融控股集团就不可能做好风险管理, 混业经营就不一定能做好, 反而可能导致更多更大的金融风险。

3.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应根据实际的需要设计能够适应混业经营需要的产品, 同时加强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众所周知, 保险市场、证券市场和银行市场三者不同, 有很大的差别。简单地讲:银行产品的特性在于根据企业现金流的状况来确定它的服务产品。证券公司的特点是根据上市公司未来盈利的预测, 进行风险折价来设计金融产品卖给投资者, 以此保证公司获得利润。保险的特点是根据对风险损害的精算来设计它的保险产品。所以, 混业经营代替不了分业经营的专业化管理, 如果监管部门不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金融产品的风险监控和相应的金融监管, 而企业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综合经营的话, 就会出现“监管套利”。

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 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 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 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

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 应补充监管主体, 建立金融同业工会, 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 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 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4.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要建立成熟的信用制度。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更是有赖于成熟的信用制度作为降低风险、增加效率的前提保证。现阶段, 信用制度还处于建设和完善之中, 这对实行混业经营制度构成了很大的制约。从制度的角度来说, 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规则, 如法律、法规;也包括非正式规则, 共同的价值观、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式规则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而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 而非正式规则很难迅速改变。一国要引进新的正规制度并不难, 要改变长期形成的非正式规则却并非易事。非正式规则制约着正规制度的作用效果, 在推进混业经营制度时, 必须要考虑到社会文化条件, 包括金融机构企业文化与正式制度的融合问题。只有二者相互融合, 相互促进, 才能使混业经营制度在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发挥优势, 成为有用的制度。

综上所述,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为繁荣金融行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前行的方向和发展的空间。但是挑战和机遇也总是并存, 风险和收益也总是相连。因此, 要积极做好转型的准备工作, 加强现存业务的竞争实力, 转换服务和风险意识, 相信混业经营一定会成功。

摘要:文章就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提出了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必要性,模式,条件

参考文献

[1]甘煜, 杨进.金融服务业的分与合:原因及启示[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2 (1)

[2]李洁.构建我国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法学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2005 (4)

9.浅论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的现状 篇九

1.1 混业经营的内涵及特点

所谓的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组织和相应的金融组织,采取较为科学的组织方法,在资本市场中和货币市场中进行的不同品种、不同模式、不同业务的交叉性运营方式。现阶段,混业经营模式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前进方向,同时也是我国金融行业不断革新的重要目标。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来说,其模式拥有非常显著的优势。例如,采用混业经营的方法能够让资金获取更为便利、简便、科学的流通基础,能够让金融与其他领域拥有更为紧密的协同性,使两者所拥有的拮抗性减至最低,并且也能够显著地改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混业经营拥有下列两个特点:其一,不同的业务发生混业经营关系,其是指所有的金融行业都能够参与进来和相关的金融行业形成交叉性的业务活动;其二,不同的金融行业有着管理混乱的特点,而所表现在个别的金融组织内部存在管理混乱现象,同时还包括有关的监管组织存在管理混乱现象。而在混业经营的前提上,就非常易使金融组织自身的风险增加,也易使不同的金融组织发生利益冲突的概率增加。

1.2 金融保险基金的内涵

我国证券行业将金融保险指数简称作金融保险基金,其是我国证券行业中13种门类指数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类。保险基金则是指从事金融相关风险以及关联业务的各类保险组织与机构,并且依照特定的法律和金融合同,能够获取相应的保险资金构建而成的专门负责相关保险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专门化的基金。广义上讲,保险基金就是指不同领域中保险组织共同构建而设立的社会后备基金,并且按照大数法则采用科学、严谨的计算,来完成精准的保险费率设定。总之,保险基金就是指具有自身独特内在属性的社会后备基金。单以经济学方面来说,其内在属性和普通的社会后备基金有着较大的区别,保险基金属于有偿化的后备基金形式。

2 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研究

在以往很长一段时期内,金融所包含的主体仅仅为商业银行、证券组织、保险企业等,并且金融保险基金的类别也交少,大致可以分为存款、证券、保险保障等方面的保险基金类别。不过,在上世纪末期,由于世界范围内对金融领域逐步的开放,各个行业中的金融组织也逐步的分工不明确化。同时,由于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分业经营所具有的界限也逐渐的模糊化,使不同的金融组织逐渐的朝着综合经营的方向发展,并且也带动了金融保险基金朝着综合化的方向发展。

2.1 金融保险基金朝着综合立法的方向前进

现阶段,随着金融行业逐步发展,带动了金融产品的革新与多样化,也使得不同的金融领域分业经营越来越融合化。在对金融产品的发行时,也涌现了各种各样的衍生物,而要想尽可能地防止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也为了能够强化对金融产品及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对金融保险基金实施综合化的立法,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例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英国就实施了《金融服务法》,此法律中规定承认部分混业经营在金融行业中是合法的。而在上世纪末,美国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使得不同的金融行业自身的业务范畴得到了扩展。在2006年日本实施了《建立金融监管机构法》,对当前的金融监管进行革新,使之更适应金融行业的综合化发展趋势。所以,受到现阶段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其综合立法趋势已成了必然的选择。

2.2 建立综合性金融基金,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

要想强化对金融行业监管的功能性,就应当把金融领域、金融客户和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全面、细致、深入的分析,把具有同功能性的金融行业划为一类,然后实施全面的科学的功能性监管措施。例如,在本世纪初,美国实施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而达到了对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作用。而且日本也已经着手实施对金融功能的细致、整体监管。由此可见,在全球范围内均逐步的强化自身金融监管的功能。之所以会逐步的重视对金融监管的功能性,正是受到了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影响,需要形成具有交叉性的管理制度。

2.3 综合性保险基金能更全面的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往进行的金融活动中,不同的金融组织会有着相对清晰的业务范围,不同的金融组织均具有各自的职能和义务。所以,应当依照不同的金融组织自身特点与业务范畴,来建立特定的、适宜的监管体系。不过,在金融行业逐步朝着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过程中,金融产品具有了各个金融行业所拥有的产品功能。因此,也导致金融律法朝着综合性以及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趋势发展。所以,形成综合性的保险基金也必将是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如此才可以更有效地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2.4 综合性保险基金能更利于市场朝公平化方向发展

以往采取分社设保险基金的方式,而对于混业经营来说,这会易使得金融行业发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这是由于不同的金融保险基金所针对的各个金融组织所提供的援助不具备一致化的标准,而很多具有目的性的援助,将导致常态化运行的金融机构出现累赘经验的问题,导致市场不公平的问题出现,并且也会形成不同的金融组织所遭受的待遇存在差异,使竞争有失公平。所以,采用综合性保险基金,能有效地提升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 结语

对于金融行业来说,混业经营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我国也要按照自身的金融行业现状,而制定适宜的法律与法规,对于保险基金的职能及作用加以细化与明确,形成一致的投资者保护标准,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的金融行业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摘要:通过对混业经营的金融保险基金理论分析,阐述了混业经营的内涵及特点,并阐述了金融保险基金的内涵,并对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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