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

2024-08-15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7篇)

1.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 篇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A:

1、案件的移送: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把自己审理的案件或者案件材料全部或者部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B:

2、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3、被授权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4、被委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5、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6、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7、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8、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9、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C:

10、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1、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12、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1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14、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15、撤诉: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

16、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1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D:

18、地方行政机关: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9、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0、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

21、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22、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23、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24、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双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想到对等。

25、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26、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F:

27、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28、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29、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是非排他性许可。

30、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31、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

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2、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G:

33、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3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

组合方式。

35、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

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6、国家行为: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37、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管辖权转移:指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动。

39、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

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40、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

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41、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42、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

都有管辖权。H:

43、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J:

4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45、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

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6、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

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7、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8、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

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49、集团诉讼: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

50、举证责任: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

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51、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K:

52、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

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L:

53、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

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M:

54、没收财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P:

55、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56、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

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

57、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58、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

Q:

5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

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60、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

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

61、缺席判决:即合议庭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

62、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

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6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R:

6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

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S:

65、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

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66、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

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67、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

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68、受理: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69、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70、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

71、审理程序延阻: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

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裁判。

72、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73、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

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74、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

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75、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所能解决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

76、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及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77、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

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78、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

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79、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

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80、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

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81、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

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8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

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83、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

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84、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

象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5、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行政

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改变第一审裁判的行为。T:

86、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

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87、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88、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W:

89、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

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90、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91、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

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92、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X:

9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

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95、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

式。

96、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

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97、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98、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99、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100、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

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10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02、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3、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0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

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05、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

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06、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07、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

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08、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

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109、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

条件。

110、行政组织: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

体系的总称或指各个行政机关本身的构成。

111、行政机构: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12、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3、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14、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115、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16、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17、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18、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11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20、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1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1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124、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125、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26、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127、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28、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129、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13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31、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

132、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3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3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35、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36、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7、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138、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139、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0、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

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41、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

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142、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

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43、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4、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

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14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4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

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14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

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148、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

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49、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

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15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15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153、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54、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

作的机构。

155、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6、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

效期间。

157、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15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59、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60、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

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61、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162、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163、行政赔偿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

偿。

16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165、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166、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167、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

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

168、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69、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

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

170、行政诉讼证据: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

切材料和事实。

17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

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72、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时,为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所采取的方法和所遵循的规则,由此决定选择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文件或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条款。

17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

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174、行政诉讼裁定: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

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175、行政诉讼决定: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

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76、行政诉讼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

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77、行政诉讼执行根据:指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

律文书。

178、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79、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80、行政诉讼参加人: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181、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82、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83、行政诉讼原告: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184、行政诉讼被告: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5、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186、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

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187、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

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8、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

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189、限期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

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190、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

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191、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

对方的申请即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9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

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193、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

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194、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区域管辖”,指按照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195、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

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196、移送管辖: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

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97、延期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开放审理之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由

于特殊情况,以致无法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审理,而将开庭审理的时间推迟。

198、延长审限: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

殊情况而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的诉讼行为。

Z:

199、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200、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1、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

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02、中央行政机关:活动范围涉及于合同的行政机关。

203、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

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具体规定。

204、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

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205、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

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206、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

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07、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

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20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

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209、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

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210、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

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21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1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213、指定代理人: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

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14、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

行的,称为再执行。

Y:

2.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 篇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立法法》并未对“规范性文件”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和界定。但就行政立法层级的梳理而言, 法律效力从上至下依次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有学者从反向排除的角度在行政法领域对其进行了定义, 规范性文件, 是“相应有权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执行上位法、上级机关命令, 或针对在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而做出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的、能够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行为” (1)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在有其合法依据。虽然我国《立法法》没有明确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是各级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却散见于多个法律条文中。例如《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 发布决定和命令”为国务院职权之一。而“规定行政措施”就包括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这是与“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列独立存在的。再比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时, 也有“规定行政措施”的表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存在有其合理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效力高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其内容制定不可能事无巨细, 而社会管理又纷繁复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更为详细的指导性、事务性文件作为行为依据。因此, 规范性文件已成为现代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手段, 既弥补了法律不能灵活适用于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之缺憾, 也能够使行政机关对同类事务、事项、行为进行标准化管理。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德国公法学者卡尔·施米特指出, “如果把当权者发出的每一道指令理解为‘法’的话, 那么依法行政就变成彻头彻尾的专制行政了。” (2) 社会治理离不开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下位法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 否则就违背法治精神。为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对其进行合规审查监督就变的极为重要。

我国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途径的特点: (1) 权力机关, 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这种监督属于事后监督, 具有被动性, 监督范围有漏洞。首先, 如果制定或发布机关由于故意或者疏忽, 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相应的权力机关备案, 那么权力机关就无从监督其内容, 而法律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追责机制。其次, 有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是游离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外的。比如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在人大常委会的备案监督规定之内。 (3) (2)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这种监督已经实现常态化, 可以由上级机关主动发现, 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有权处理。 (3) 法院的监督。法院的监督只能通过在裁判文书中评述其合法性和适当性来体现, 法院并没有权力直接审查规范性文件, 不能消灭其效力, 只能在个案中拒绝适用, 而且, 也没有后续的衔接程序。 (4)

三、新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突破与局限

一直以来, 我国法律体系并未赋予法院足够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职权”, 依据旧行政诉讼法, 法院对于这些“红头文件”只能保持“克制”。这样就导致很多地方政府越权错位, 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 而权益遭受损失的行政相对人确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而不能伸张自己的权利, 法院也由于缺乏司法审查的必要依据而陷入尴尬境地束手束脚, 只能进行隐含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查机关”的角色, 却从实质意义上明确了其一定程度上的“审查职能”。新《行政法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 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其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 条文明确的将规章排除在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之外。规章可以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制定, 《立法法》的修订甚至将部分规章的制定权限下放到了市一级的人民政府。而这一缺口很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以避免司法审查。从这一点来看,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新的《立法法》与《行政诉讼法》并未做好衔接。

其次, 新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效力等重要问题并未作规定, 制度设置较为粗糙。程序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弥补, 但是效力问题却留下了一个难题。新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限, 但审查的结果却是向处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这种“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是否必须遵循?司法建议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但在实践中, 相当多的司法建议发出后, 行政机关没有回复, 石沉大海, 并没有发挥法院司法审查的作用。另外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如果不同司法机关针对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出具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又该如何处置?这些问题的回答都需要立法部门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更加精细化。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相比较于新行政法则更近一步, 前者对后者作了进一步的扩张。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旧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只“评述”但不作“审查”的模糊处理方式, 而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判决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做出判断。简而言之, 司法机关需要以判决的形式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效力给出司法观点。在审查结果上, 司法解释还将“移送处理”变成了司法机关应尽的义务。新行政诉讼法对“审查”的结果并没有做硬性的规定, 而司法解释第21条则明确, 对法院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应当” (必须) 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并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这种处理在坚持司法机关权力分工的基础上, 实际上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这一问题上赋予人民法院更多的主动性。

四、结论

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仍有其保守型和局限性, 但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一系列司法实践的初步成果, 已然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留下了一道口子, 司法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中也将发回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的制度都需要面临实践的考验及拷问, 路虽漫漫, 但脚步却已踏出, 未来可期。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了新的突破和尝试, 本文在梳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和性质的基础上, 对比分析新旧制度, 指出了其进步所在, 并探讨了其中的不足。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进步,不足

参考文献

[1]王东伟.法治理念下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审查研究[J].时代法学, 2015 (3) .

[2]葛自丹.论行政法的惠民理念[J].河北法学, 2011 (4) .

[3]王锴.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J].浙江社会科学, 2010 (11) .

3.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篇三

1 立案从审查制变为登记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保护当事人起诉权,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甚至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引发社会关注。

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3 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了电子数据,解释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具体化。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4 公益诉讼更具操作性

《民事诉讼法》仅用1个条文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笼统。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解释用8个条文对公益诉讼制度作了详细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訴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篇四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P4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P8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P13

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P14

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33

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P34

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P41

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P45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P50

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P53 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P64

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利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P69

★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P75

1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有实施诉讼的全能,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资格,这种资格又称诉讼实施权。P76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

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77 14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使之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P80 15诉讼能力:又称为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P85

16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利益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P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P102 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的进行诉讼中的人。P107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P121

20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2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P138

22★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P145 23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24★本证: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反证: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P150

25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P161

26★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开庭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P166

27★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P193

28★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P205

29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

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P209

30★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P237

3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诉讼开始前,为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P238

3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实行的一种程序。P247

33★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P279

34★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P309

35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P311 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P314

36既判力: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在判决理论上,判决的确定力又分为形式上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P346 37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权威性判定。P336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P356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P357 38上诉: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P362 39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P405

40★除权判决: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归申请人所有。P416 41★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在一定期间内暂时停止执行措施。P449

42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P450

43★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44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5.行政组织学名词解释 篇五

2.标竿管理:标竿管理就是从分析本行业的标竿的行为着手,学习其成功的经验,以提高自身绩效的一种绩效管理方法。标竿管理最早由美国的施乐公司提出,现在已经成为企业和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重要方法。

3.不确定型决策:所谓不确定型决策,是指在可供选择的方案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自然状态,而且这些自然状态所发生的概率是无法估测的。

1.参谋咨询系统:参谋咨询系统是由许多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的,采用官方或者非官方的形式专门从事智力开发,协助中枢系统进行决策的辅助性组织。

2.成熟—不成熟理论:“成熟—不成熟”理论是研究人的个性和组织关系的一种理论,美国的阿吉里斯认为,在人的个性发展方面有一个过程,就是从不成熟到成熟,最后发展成为一个健康的个性。3.成熟-不成熟理论”:阿吉里斯创立的。他在《个性与组织》一书中指出,组织中的人性是发展的,它们会经历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从被动到主动、从依赖到独立、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但是,这一过程仅仅靠正式的组织是难以完成的,这就需要管理者吸收工人参与,采取以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式,使工人具有多种工作经历,进行角色体验,强化工人的责任,依靠工人的自我管理。

4.程序性决策:程序性决策是指那些常见的.定型的和重复性的决策。

5.冲突: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单元之间,由于目标、各自的特点和利益的不同,所产生的对立态度或行为。

6.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单环学习:单环学习是将组织动作的结果与组织的策略和行为联系起来,并对策略和行为进行修正,以使组织绩效保持在组织规范与目标规定的范围内。而组织规范与目标本身则保持不变。

单向沟通:单向沟通是指在沟通时,一方只发送信息,另一方只接受信息,双方无论在语言和情感上都不要信息的反馈。

调查反馈法:调查反馈法主要是利用问卷向一个组织来收集有关组织与成员的资料,组织成员以这些具体资料为基础来共同诊断组织存在的问题并拟定解决问题的具体计划。

2.调查反馈法:通过问卷表调查和分析某单位的工作,发现问题,收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意见,并把这些材料反馈给参加问卷调查的人。这一方法可以发现组织的现实状况与目标之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改革动力和确定努力的方向。

1.非权力性影响力:非权力性影响力也称非强制性影响力,它主要来源于领导者个人的人格魅力,来源于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相互感召和相互信赖。

非正式沟通:非正式沟通是指正式沟通渠道以外的信息交流和传递,它不受组织监控,自由选择沟通渠道。

2.非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是正式组织内若干成员由于相互接触,感情交流.情趣相近.利害一致,未经人为的设计而产生的交互行为意识,并以此自然形成的一种人际关系。

3.分权式组织结构:分权式组织结构是指在一个组织结构体系之中,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或使命,将设置不同的上下层级机关,使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处理事务;或者为适应各地区的需要,分别在各地设立有独立法人地位、有处理其事务的全权,并不受上级机关指挥与监督的组织结构体系。

4.风险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比较清楚,也有比较明确的决策目标,但是实现决策目标必须冒一定风险。5.服务组织:服务组织的基本功能是以服务为主。组织的受惠者,是公众中与组织有直接接触者,如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均属于这类组织。

6.辅助机关:是指活动内容直接为行政首长和业务机关服务、间接力实现整个行政组织目标服务的机关。

1.格道式发展:格道式发展 又称方格训练,是从布莱克和穆顿领导行为的管理方格理论派生出来的一种全面系统改进组织的发展技法。运用此技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改进企业组织计划和沟通效率,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2.工作冲突:当人情货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相互依赖或密切相关而出现指责分歧和工作矛盾时,就可能产生工作冲突。

3.工作丰富化:所谓的工作丰富化是指在工作中赋予员工更多的责任.自主权和控制权。工作丰富化与工作扩大化.工作轮调都不同,它不是水平地增加员工工作的内容,而是垂直地增加工作内容。

4.工作扩大化:工作扩大化是指工作范围的扩大或工作多样性,从而给员工增加了工作种类和工作强度。工作扩大化使员工有更多的工作可做。

工作再设计:工作再设计就是通过对工作进行重新调整和再设计,使工作更有趣并富有挑战性,以此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组织工作的效率。

5.功利性组织:功利性组织是指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诸如增减薪水.调整奖金.办法奖品等手段对其成员进行控制的社会组织;如工商企业,银行等。

6.功利组织:功利性组织是以金钱、物质、利益诱导作为权威基础,即以功利或物质报偿的方式作为管理和控制部属的主要手段。7.管理层次:管理层次为组织系统中纵向划分的管理层级的数额。

8.管理幅度:管理幅度为一领导机构或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下属人员或单位的数目。9.规范性组织:规范性组织以荣誉的报偿或规范作为管理部属的方式。如教会.学校等。

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日常办公机构,是协助国务院主要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的中央政府机构。

11.过程咨询: 过程咨询就是用一系列的顾问活动,来帮助变革人员认识、了解和处理周围环境所发生的事件。

12.过程咨询:过程咨询是指组织成员借助于掌握专业技术的咨询顾问的力量,通过一系列的咨询活动来提高他们的自行了解.认识.分析和处理,包括沟通.角色扮演.群体功能.群体规范.领导.群体间关系等问题的能力,更好的完成组织的任务。

1.互利组织:互利性组织。这是一种以组织内部成员间互获利益为目标的组织,这类组织追求的是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互惠互利,如政党.工会组织.职业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宗教团体。

2.环境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意味着组织的决策者不能得到关于环境因素及其变化的足够的和充分的信息,因而难以预测到环境的变化,把握环境因素之间以及环境因素对组织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

3.混合制:又称委员会和首长并立制,是指行政组织的事权一部分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另一部分由行政首长个人决定的一种行政组织体制。

4.霍桑实验:1924~1932年,以哈佛大学教授G.E.梅奥为首的一批学者在美国芝加哥西方电气公司所属的霍桑工厂进行的一系列实验的总称。

5.霍桑实验:人际关系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乔治·梅奥、罗斯利斯伯格。他们的学说是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到30年代初在美国芝加哥西方电器公司的霍桑工厂进行实验的,因而得名霍桑试验。霍桑试验从1924年开始到1932年结束,历时8年,经过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群体行为、员工态度、工作士气与生产效率之间关系的一系列的实验,他们发现并证明,人们的生产效率不仅仅取决于人的生理方面、物理方面的因素,而且更受到社会环境、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影响。

1.绩效管理:行政组织绩效管理就是通过对行政组织绩效标准的设定、实施和对完成情况的评估、反馈来改进和优化管理。

2.绩效管理:一般有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是将行政组织绩效管理视为为了维持和改进行政组织的绩效水平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二是认为行政组织绩效管理就是通过对行政组织技校标准的设定.实施和完成情况的评估.反馈来改进和优化管理。

3.绩效评估:行政组织绩效评估就是用事先确定好的指标和标准来衡量绩效实践状况,以确定绩效实践水平的活动。

4.激励:所谓激励,就是激发和鼓励组织成员的工作动机,使其潜在的工作动机尽可能充分发挥和维持,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

5.激励法:激励法即运用精神与物质的鼓励或者两者相结合的鼓励,通过开展评比、奖励、提口号、提目标、提要求等活动,给先进以荣誉、让先进得实惠,激发全体组织成员的事业进取心,促使他们主动努力工作,并把自身的行政工作成就建立在有利于国家、社会和组织发展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在生活方面关心他们,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6.激励法:即运用精神与物质的鼓励或者两者相结合的鼓励,通过开展批评.奖励.提口号.提目标.提要求等活动,给先进以荣誉.让先进得实惠,激发全体组织成员的事业进取心,促使他们主动努力工作,并把自身的行政工作成就建立在有利于国家.社会和组织发展的基础之上。

7.集权式组织结构:集权式组织结构就是指在一个组织结构体系中,机关的事权由本机关自行负责处理,不设置或授权下级或派出机关的组织结构体系。

8.集权式组织结构:集权式组织结构就是指在一个组织结构体系中,机关的事权由本机关自行负责处理,不设置或授权下级或派出机关的组织结构体系;或者上级机关或单位完全掌握组织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下级或派出机关处理事务须完全秉承上级或中枢机关的意志的组织结构体系。

9.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分为两种:一是负责对整个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主要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一是负责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执行首脑机关发布的决议与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10.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它承担着为社会创造和提供物质财富的职能。如银行信贷组织,商业组织.保险公司等均属于之类组织内。

11.矩阵式组织结构:矩阵式组织结构就是由纵横两种管理系列组合而成的方形结构。

12.均权制:是指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的权力保持平衡,既不偏于集权、也不偏于分权的一种行政组织体制。1.科学决策:科学决策就是指决策者依据一定的科学方法或技术而进行的决策。

2.口头沟通:口头沟通是指以口头语言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如演说.谈判.电话联系等。

1.棱柱模式理论:棱柱模式理论是由里格斯创立的。里格斯将社会形态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农业社会.棱柱社会.工业社会,然后分别比较各自的特征以及社会环境对行政制度的影响。

2.棱柱模式理论:美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学家里格斯创立的。“棱柱模式理论”是将社会形态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农业社会、棱柱社会、工业社会,然后分别比较各自的特征以及社会环境对行政制度的影响。里格斯说的农业社会相似于传统社会,工业社会相当于现代社会,棱柱社会则为过渡社会。棱柱社会概念的提出,既是里格斯的重要贡献,也是里格斯的理论特色。

3.理性—法律的权力:依据对标准规则模式的“合法性”的信念,或对那些按照标准规则被提升到有权指挥的人的权力的信念。4.领导:领导是指引和影响个人、群体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目标的行动过程。

5.领导影响力:领导影响力就是领导者在领导过程中,有效改变和影响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或力量。

6.领导影响力:所谓影响力就是一个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影响和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能力。领导者的影响力在人际交往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和重要。领导者影响力的大小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例如地位.权力.知识.能力.品德和资历等因素。1.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

2.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区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4.敏感性训练:就是通过群体间相互作用的体验,提高受训者的社会敏感性和行为的灵活性,帮助提高受训者自己.他人.群体和组织的认知能力和理解力,并掌握如何处理这些社会关系的技能。5.敏感性训练:敏感性训练,又称敏感度训练或“T组训练”,是一种在实验室进行的训练方式。敏感性训练就是通过群体间相互作用的体验,提高受训者的社会敏感性和行为的灵活性,帮助提高受训者对自己、他人、群体和组织的认知能力和理解力,并掌握如何处理这些社会关系的技能。

6.目标管理:就是通过目标的共同参与和制定,来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从而提高组织的效率。

7.目标管理:可以视为较早期的绩效管理模式。其特点是将组织的职能细化为特定时期要实现的具体目标,以此为核心建立指标体系,借此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的方法。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指的是组织界限以内于组织的个体决策行为直接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

1.帕森斯: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02年-1979年)美国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主要著作有《社会行动的结构》.《社会系统》.《经济与社会》.《关于行动的一般理论》。他早期的主要理论倾向是建构关于社会价值如何引导个人行动的志愿行动论,后期逐渐关注个人.社会与文化三个系统的整合问题,转向更为宏观的社会系统论。

2.平行沟通:平行沟通,又称横向沟通。指在最终系统中处于相同层次的人.群体.职能部门之间进行的信息传递和交流。1.强制性组织:强制性组织是指采取物理威逼手段对其成员进行控制的社会组织;如军队,监狱,劳教所等。

2.权力性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又称为强制性影响力,它主要源于法律、职位、习惯和武力等等。权力性影响力对人的影响带有强迫性、不可抗拒性,它是通过外推力的方式发挥其作用。

3.群体:群体是指介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通过一定的社会互动关系而集合起来的,进行共同活动的人们的集合体。4.群体:是指介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通过一定的社会互动关系而集合起来的,进行共同活动的人们的集合体。

5.群体归属意识:群体归属意识是个体自觉地归属于所参加群体的一种情感。有了这种情感,个体就会以这个群体规范为准则而活动,自觉地维护这个群体的利益,并与群体内的其他成员在情感上产生共鸣,表现出相同的情感、一致的行为以及所属群体的特点和准则。6.群体规范:群体规范是指群体所确定的行为标准。群体规范主要有风俗、文化、语言、舆论、公约、时尚等行为规范及各种不同的价值标准。

7.群体规范:所谓群体规范,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方式的总和。广义的群体规范包括社会制度.法律.纪律.道德.风俗和信仰等,都是一个社会里多数成员共有的行为模式。不遵循规范就要受到谴责或惩罚。8.9.1.群体凝聚力:群体凝聚力是指群体对成员的吸引程度和群体成员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

群团:又叫群体、团体,它是指行政组织中为达到共同目标而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两个以上的人所组成的集合体。

人的需要:需要是指人对改变自身当前存在与发展条件的主观渴望与内在冲动。需要实质上是人因某种心理或生理刺激而产生的心理活动的不平衡状态。

1.三环学习:是指组织应该学习如何学习,并将之命名为再学习或次级学习。这是最深程度的学习。

2.上行沟通:上行沟通指组织中的成员.群体通过一定的渠道与决策层进行的交流,如下级向上级定期或不定期的汇报工作等。

3.示范法:即通过总结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发挥党员和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表彰先进人物等方法,使组织文化成为组织成员行政行为的导向。

4.事业部式组织结构:事业部式组织结构,又称分权式组织结构。它是适应现代社会组织规模日趋庞大.活动内容日益复杂.变化迅速.基层单位自主经营日益重要的趋势而产生的。最大的特征在于分权化。

5.书面沟通:书面沟通是指以书面文字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如通知.书信等。

6.双环学习:双环学习是重新评价组织的本质、价值和基本假设。双环学习也被称为“变革型学习”。

双向沟通:双向沟通是指信息的发讯者以协商、会谈、讨论的方式对受讯者发出信息之后,及时听取反馈意见,发送和反馈可进行多次,直到双方共同了解为止。

斯坎隆制:斯坎隆制度是以它的创始人斯坎隆命名的一种管理制度。斯坎隆原是拉帕因梯钢铁厂的工会负责人(后任麻省理工学院教授),1938年该厂濒于破产。在斯坎隆的创议下,制定出劳资合作的管理办法,推行民主化的组织变革。他所提出的管理制度被许多工厂效仿,成为西方一种“民主化”的管理制度。

团队建设:团队建设就是依靠群体成员自己来提高群体效率的计划性活动,其目的在于运用行为科学的方法,分析和处理群体内存在的问题,协调和改进群体内部的关系,发挥群体效率,提高组织效率。

1.团体意识:团体意识是指组织成员对组织在思想上.认识上.感情上和行为上拥有共同一致的价值观。1.外部环境:外部环境是指组织界限之外与组织内个体决策直接相关的自然和社会因素。

2.文化组织:文化性组织是指以满足人们各种文化需求为目的,以为社会提供和创造精神财富的职能。1.系统:由相互联系的部分或成分组成具有整体性的个体总和。2.下行沟通:下行沟通指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和沟通。3.行政组织(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行政组织 ] 是指各种为达到共同富的面负有执行性管理职能的组织系统。它既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政党的负有管理职能的组织系统,也包括国家机关中的立法、司法系统中负有执行性职能的各类单位和回家的整个行政机关。[ 狭义的行政组织 ] 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组建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职能、推行政务、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机关体系,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本书所研究的对象就是狭义的行政组织。4.行政组织:是指为推行国家公共行政事务而依法建立起来的各种行政机关的统称。5.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为推行国家政务而依法建立起来的一切行政机关的综合体。

6.行政组织编制:狭义的行政组织编制是指一个行政组织、一个行政单位的人员定额,以及各种人员的比例结构。广义的行政组织编制是指行政组织的职能范围,包括权责关系,机构设置、规格级别,人员结构、数额,以及职位配置等。

7.行政组织的环境:是指影响行政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一切要素的总和,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所谓外部环境就是行政组织以外的、能够直接和间接影响行政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的一切因素。内部环境是指行政组织以内的各种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总和。

8.行政组织的环境分析:行政组织的环境分析,就是组织管理者对组织的环境进行研究,感知和了解环境及其变化,从而制定相应的策略,适应环境的变化,乃至最终有效地创造有利于组织发展的环境的过程。

9.行政组织的领导:行政组织的领导就是行政组织中的领导者依法运用国家公共权力,通过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控制等方式,引导和影响所属成员达成公共目标的活动过程。

10.行政组织功能:政府行政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肩负的社会职责和所要执行的功能。11.行政组织结构:就是行政组织内部各构成部分或各个部分之间所确定的关系模式。

12.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组织结构就是行政组织内部各构成部分或各个部分之间所确定的关系模式。

13.行政组织结构的层级化:行政组织结构的层级化就是将行政组织系统纵向划分为若干个层级,每一层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从高到低逐级缩小。

14.行政组织结构的分部化:行政组织结构的分部化就是将行政组织按照不同的功能、活动范围横向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但行政地位、管辖范围和权限是平行和相同的。

15.行政组织决策:行政组织决策是指行政组织系统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就面临所要解决的行政问题而制定和选择活动方案,做出各种决定的过程。

16.行政组织决策的程序:行政组织决策的程序是指行政组织在决策过程中所必须经过和遵循的工作次序和工作步骤。

17.行政组织决策体制:行政组织决策体制就是指进行行政组织决策的体系,它是用制度形式固定了的承担行政组织决策任务的机构、人员设置、职权划分以及运行关系的模式。

18.行政组织领导:行政组织领导就是指行政组织中的领导者依法运用国家公共权力,通过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监督、控制等方式,引导和影响所属成员达成公共目标的活动过程。

19.行政组织文化:行政组织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行政组织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并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对组织及其成员具有持久影响力的行政价值观、行政意识、行政规范和行政思维模式的总和。

20.行政组织文化的阻抑功能:行政组织文化中也包含着一定的消极.不良的因素,它们也可以被行政组织内的成员所接受,进而在行政行为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如独裁专断.官僚主义.推托责任等行为和作风。

21.行政组织学习:以行政组织为主体,是指行政组织为应对环境变化,提高治理能力,进行系统化.持续的集体学习过程。

22.行政组织学习:行政组织学习以行政组织为主体,是指行政组织为应对环境变化,提高治理能力,进行的系统化、持续的集体学习过程,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不断获取知识,在组织内传递并创造出新知识,从而带来行为和组织绩效的多方面改善以及组织体系的不断完善。

23.行政组织职能:政府行政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所肩负的社会职责和所要执行的功能。

24.需要层次理论: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有五种基本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后来又在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之间增加了认知需要和审美需要。这些需要属于不同层次,构成一个需要的“金字塔”。25.学习:学习是一个能够改变世界的系统性.创造性的活动。

26.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政府永远是一个没有发展终点的概念,是一个永不停顿变化着的概念。

1.以技术为中心的组织变革:主要是引进与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发新产品以及技术改造,来进行组织的变革。2.以资料为基础的组织发展技术:是指在组织发展过程中,特别强调向组织成员收集有关组织现状和问题的具体资料,然后再与这些资料为基础分析问题,研讨解决问题与改进的办法。

3.与系统为中心的组织变革:就是从组织与环境适应和整体系统的立场,对最终的结构系统.技术系统.价值系统.社会心理系统.孤立系统进行改革.以提高组织的整体效能。

正式沟通:正式沟通是指通过组织明文规定的原则、渠道所进行的信息传递和交流。1.正式组织:正式组织是指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成员具有正式分工关系的组织。

2.政治制度:广义的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制度、政党制度、法律制度、选举制度和官吏制度等,其中国家制度又包括国体和政体两方面。狭义的政治制度,仅指国家制度中的国体。国体是最基本的政治制度。

3.政治组织:政治组织是一种以追求.运用.分配社会公共权力为基本目标的组织。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等均属于政治组织。4.知识:知识是一种流动性质的综合体,其中包括机构化的经验.价值以及经过文字化的资讯;此外也包括专家独特的见解,为新经验的评估.整合与资讯等提供架构。

5.知识管理:知识管理包括三个内容:一是组织学习;二是组织的知识;三是组织的记忆。

6.直线/职能冲突:直线/职能冲突主要发生在任务单位与职能部门间的冲突,焦点常在资源分配上或职能部门干预任务系统的决策方面。

7.直线式组织结构:直线式组织结构是最早被采用,也是最简单的一种组织结构形式。行政组织由最高行政主管至基层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建立起垂直的领导关系,不设职能机关,形同直线。

8.直线职能式组织结构:直线职能式组织结构是将直线式和职能式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组织结构。其特点是在统一的行政系统之外,按照管理专业化原则,另设一套职能机关,在行政指挥系统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处理专业行政事务。

9.仲裁解决法:仲裁解决法是指当冲突发生以后,通过协商已无法解决时,这就需要第三者或较高阶层的专家、领导出面调解,通过仲裁,使冲突得到解决。

10.主文化:是行政组织中上层管理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所主导和支持的,与组织中正式的规章制度.组织战略和政策有较为紧密的联系的文化。它体现的是一种核心价值观,它为组织中绝大多数成员所认可和共享,在组织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组织中的主文化是组织文化的代表,通常展现了一个组织特有的精神气质和风格心态。

11.主文化与亚文化:主文化体现的是一种核心价值观,在组织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亚文化通常在大型组织内部发展起来,反映了其中一些成员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情景和经历。

12.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其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全面责任。13.组织:组织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由一定的要素构成,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并随着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而自求适应和调整,具有特定文化特征的一个开放系统。

组织变革:组织变革是指组织系统为了适应内外环境的发展与变化,对组织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进行调整,改变旧的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组织管理形态,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并借此提高组织效能的一个过程或行为。

14.组织冲突:是指行政组织中两个以上的人或者群团为达到各自的目标,满足各自的利益所形成的对立、争执与争斗的关系。15.组织的“潜结构”:我们把组织当中人的目标价值、观念、态度、气质、情感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称之为组织的“潜结构”或“潜结构”因素。

16.组织的“显结构”:组织的“显结构”是指构成组织结构的外在因素的集合。

组织发展:组织发展是指运用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技术,根据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合理地设计组织的结构与体系,妥善地运用、调整组织的人力、物力、技术等资源,对组织管理的模式和人的行为实施变革,从而增进组织的有效性和活力、实现组织效能的一种过程。

组织沟通:组织沟通是指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上下级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和通道传递思想、情感、观点和交流情报、信息,以期达到相互了解、相互支持、实现组织和谐有序发展的行为和过程。

17.组织环境:组织环境是指存在于组织边界之外,可能对组织的总体或局部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所有要素。18.组织结构:行政组织结构就是行政组织内部各构成部分或各个部分之间所确定的关系模式。

19.组织结构层及化:组织结构层及化就是根据劳动分工将组织垂直划分若干个等级层次,每个层级的权力大小.管辖范围及职责地位自上而下逐级减小。

20.组织结构的分部化:行政组织结构的分部化就是将行政组织按照不同的功能.活动范围横向划分为若干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但行政地位,管辖范围和权限是平行和相同的。

21.组织结构的分化:就是将组织结构系统分割为若干分支系统,每一分支系统均与外界环境发生特定的关系。通常组织结构分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平行分化,二是垂直分化。

22.组织结构设计:组织结构设计是指组织管理者根据组织内外环境因素,规划、选择、建立一种适合本组织自身特点的、结构优良、功能齐全、运转灵活的组织结构的过程或活动。

23.组织决策科学化:组织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特别是行政决策的理论和方法,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24.组织文化:组织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组织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并且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价值观念、心理意识、行为规范、活动准则和思维模式的总和。

6.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篇六

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部分。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刑事案件。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种类。

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指令辩护,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刑诉中的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分为公诉案件中的代理、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期间,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应当遵守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或者个别情况下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期间的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送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角送达等方式。

刑事诉讼的中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者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消失后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有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中止审理等情况。

刑事诉讼的终止,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的调查工作,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有关强制措施,指刑事诉讼过程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产进行强制的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可分别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判阶段进行,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起诉,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者程序。以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部门或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法庭调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

评议,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已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宣判,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

定期宣判,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而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的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做出的判决。分为定罪处刑判决和定罪免刑判决。

无罪判决,人民法院做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决定。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审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

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缓刑,对具备法定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若其在暂缓执行期间未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包括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

执行的变更,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减刑既可以减少原判刑期,也可以将原判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在执行一定刑罚刑法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控审分离原则的内容: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3)疑罪从无,即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的子原则:参与原则、中立原则、对等原则、理性原则、及时原则、终结原则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形式案件。

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且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且证明犯罪嫌疑人事实犯罪的证据查证属实;

(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3)必须由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期间恢复的条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

刑事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1)刑事诉讼过程中;(2)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才能中止诉讼。

程序:(1)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2)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3)审判阶段,无罪判决或者终止审理裁定。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所具有的权利及进行的活动: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a.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b.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c.不起诉比起诉确实更为有利(具体有八种情况);

(3)证据不足不起诉:a.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b.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c.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d.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提起自诉的条件:

(1)案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即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思念更是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排除:(1)公诉转自诉的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被告系盲、聋、哑人的;(6)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判决与裁定区别:(1)适用对象;(2)适用范围;(3)适用方式;(4)上诉、抗诉期限。

抗诉、上诉的理由: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区别:(1)审理对象;(2)提起主体;(3)提起条件;(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5)审理的法院;(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区别:(1)适用对象;(2)审理法院;(3)作出裁判效力。

提起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区别:(1)停止执行的原因不同;(2)停止的时间和场合不同;(3)决定停止的主体不同。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

弹劾式特点:1.奉行不告不理原则;2.法官消极的仲裁者;3.控辩平等;4.审判以公开、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5.神示证据制度。

7.道理只解释一遍 篇七

心理学家指出,说服别人是一件耗费心力的事情。这是因为,每个人的认知都不同。比如,你没办法跟“坐井观天”的青蛙讲天空很大,因为它只看得到井口大的天。先贤庄子早就看到此点,他说不可跟夏虫讲什么是冰雪,因为它从未活到过冬天。

人的认知差異往往由4个因素导致。一是成长经历。童年的经历会影响认知。比如一个人从小生活在大院里,看到不管谁家有困难,总有人伸出援手,他的认知中就会觉得团队很重要;而从小就一个人玩的孩子,长大后一般喜欢孤军作战。二是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越高,眼界就越宽,理解事物就越容易,也更容易接受新观点。三是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比如古代强调“学而优则仕”,做官就是成功;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多元化,成功标准远不只有做官一种,大家对成功的认知就不一样。四是生活经历。一个人经历越多,思维转变就越快。在一个饱经沧桑的人面前,很多你认为重要的东西,在他看来不过是浮云。所以,不论被误会,还是觉得一件事非说清楚不可,都不要浪费太多时间去解释,以免徒增烦恼。

最好的做法是,耐心地向别人解释一遍,如果得不到积极反馈,就别再说了。道理只能跟懂道理的人说,我们尊重别人,但也不要委屈自己。更何况,在很多时候,争论毫无意义,对方只是想找人“吵架”,或显示自己高明罢了。我们要做的只是学会倾听别人,懂得换位思考,同时保留一份自我。

(摘自《当代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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