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2024-07-26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共3篇)

1.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篇一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安监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1

目录

一、“三违”的识别........................................3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5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5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8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9 第四章 “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1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4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16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20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23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24

海则庙煤矿

“三违”行为的识别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所谓“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

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般“三违”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严重“三违”对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在井下(井口20m范围)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第十七条 箕斗、矿车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的;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二十四条 人车超定员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 的;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

第五十五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

第五十六条 干打眼的(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 第五十七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

第五十八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十一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

第六十二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

第六十三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

第六十四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

第六十五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

第六十六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

第六十七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

第六十八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

第七十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

第七十一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第七十二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

第七十三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第七十四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

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七十五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

第七十六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

第七十七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

第七十八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第七十九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第八十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

第八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

第八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

第八十三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

第八十四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

第八十五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

第八十六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第八十七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

第八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

第八十九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

第九十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

第九十一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

第九十二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

第九十三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

第九十四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

第九十五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第九十六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

第九十七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

第九十八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

第九十九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

规定的;

第一百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

第一百零一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零二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

第一百零三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

第一百零四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

第一百零五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第一百零六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

第一百零八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

第一百零九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第一百二十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箱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车运送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第一百三十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

第一百六十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

第一百七十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

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用矿车顶撞风门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

第一百八十条 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

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

第二百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

第二百零一条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

第二百零二条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

第二百零三条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

第二百零四条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

第二百零五条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

第二百零六条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

第二百零七条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

第二百零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

第二百零九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一十条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条 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

第二百三十条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

第二百三十五条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

全措施的;

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四十四条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百四十五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

第二百四十八条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

第二百五十条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六十条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

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

第二百七十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

第二百七十三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

第二百七十八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

第二百七十九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

第二百八十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

第二百八十二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

第二百八十三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

事人;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九十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

第二百九十二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

第二百九十八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

第三百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

第三百零一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

附 则

第三百零二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煤矿“三违”现象界定标准 篇二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43.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44.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45.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46.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4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4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4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7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7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封闭的。

7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7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76.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77.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78.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79.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80.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81.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82.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83.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84.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8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87.炮采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88.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上岗的。

89.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90.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91.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92.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93.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94.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95.扒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的责任人。96.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班组长。

97.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99.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10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101.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102.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10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者。

104.岩巷迎头锚杆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105.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差大于200mm以上,悬臂不一致的支护。106.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离操作点5米之外的)。107.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108.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109.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112.上下山迎头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113.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114.高档工作面貌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米范围内动棚的。115.用单体生根不拴安全绳的。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机。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检修电钻的。

118.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119.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20.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2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不足10米的(高档面)或综采面不足15米的。123.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12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125.采煤工作面用溜子运送物件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档工作面调整支架时,一人单独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128.回采工作面回柱20米范围内平行作业的。

129.用顺槽溜子、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130.以工作面机头时,开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131.延伸工作面溜子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132.采煤工作面采用放炮回撤单体支柱的。

133.喷浆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134.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5.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136.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或倾角大于30度的上山支护施工,没有脚手或没搭工作平台的。137.炮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责任人。138.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139.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单体支柱时,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的。141.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142.用钻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143.多台电钻同时钻眼时,交叉作业的。

144.锚喷巷道前探梁安装卡环的锚杆,有3棵最大外露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14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146.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出现上窜下滑失控的责任者。147.采掘工作地点未采取个体防尘措施的。148.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149.工作面或两巷超前维护连续2-4棵单体不拴安全绳的。150.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1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15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153.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154.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155.采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156.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157.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打设不牢的司机。

158.炮采或高档工作面端头支护3处使用不全的双楔梁肖子的维护工。

159.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铰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处使用不带绳水平肖子的。160.手扶钻杆打眼的。

161.未按设计位置,施工峒室或车场的。

16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163.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或机道有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164.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移溜工。轻微“三违”

166.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67.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滞后迎头60米以上的责任人 16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四机运专业

(一)严重“三违”

167.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168.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69.滚筒驱动皮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170.井下带电作业的或防暴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171.无安全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主要负责人。

17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173.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174.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175.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176.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177.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78.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7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180.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181.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182.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 合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者。

18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8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18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186.斜巷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187.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188.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189.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190.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

191.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二)一般“三违”

192.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

19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194.用千不拉起吊重物,千不拉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195.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规程措施的除外)。196.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197.提松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198.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9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200.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01.2米及以下和提人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布用的。202.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

203.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20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205.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6.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并使用绝缘绳固定好的。

207.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208.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209.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23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231.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232.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机。233.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234.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篦子不使用的。

235.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者。236.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37.井下使用电缆的 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238.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239.电气设备标志牌注的整定制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240.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241.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者。242.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243.付井在提升人员时,不按规定上、下罐笼的责任人。244.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外)244.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24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246.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247.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248.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好者。249.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

250.小绞车双向提升的责任者。

251.多台皮带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252.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操作人员。253.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254.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的。255.无故将停放车辆压道岔的。

25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257.罐笼未到位,开推车机推动矿车的。

258.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259.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60.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

261.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62.在非车场顶车不挂肖环的;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264.电机车开反向运行档而进行停车的司机。265.2.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者。266.5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者。

267.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268.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

269.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勾工或信号工。

270.在井上、下顶车或罐笼运行期间,阻车器打开的或人员离阻车器2米以内的。

271.乘人期间,所有的挡、阻车器没全部闭合,车辆向井口方向移动或井口两端5米内有车辆或其它物件的责任人。

272.用V型车装运设备、材料的责任者。27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75.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276.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277.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278.小绞车安装后 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279.井下使用手持式电钻工作而无措施的。

280.主井绞车在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

281.绞车扒勾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28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283、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

284、斜巷提升松车时,扒勾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勾地点不符合要求的。28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286、斜巷起空勾头不跟人的。

28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不小于100米,不使用红尾灯的。

288、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使用的。

28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分别追究购货、入井、使用者的责任。

290、井下电缆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责任人。291、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时,煤仓上口部封口或封口不严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92、压风机风包安全阀、稀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293、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矸帘的责任人。

294、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29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矸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得责任者。

296、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297、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298、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见查瓦斯浓度的。

299、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300、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301、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

302、不按规定进行人行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303.站在道心头不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勾工。304、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05、抢险救灾装备维修、存储不符合规定的。

306、井下电缆、胶带没有按规定进行阻燃等试验的。307、皮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皮带的责任者。

308、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30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

31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

311、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312、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313、锅炉管道各不见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离措施的。

314、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315、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

316、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31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轻微”三违”

318.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319.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320.对人行车、罐笼超员乘坐而不制止的点勾人员。

321、岗点工在工作地点看书和读报的。五、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

322、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32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24、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32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26、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27、局部通风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328、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29、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330、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331、瓦斯异常区为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32、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

333、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334、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33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33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337、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338、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339、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340、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341、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34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343、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44、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345、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346、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二)一般“三违”

347.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348.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4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345.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346.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347.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348.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349.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350.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351.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352.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353.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354.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355.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356.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35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358.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359.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360.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36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362.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363.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64.人为破坏风筒者。

36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36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367.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368.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3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370.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371.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372.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373.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374.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37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376.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377.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37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379.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380.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381.不按规定测尘的。

382.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383.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384.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38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386.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387.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388.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389.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390.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枣矿集团字(2006)211号文件规定的。

39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392.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轻微“三违”

393、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394、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六.地测专业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 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七、其它

(一)严重“三违”

408.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409.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410.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411.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412.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413.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414.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15.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416.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417.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418.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4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2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421.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42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423.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424.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425.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426.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42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428.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427.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428.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42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430.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31.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432.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433.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43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435.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436.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437.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438.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439.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3.三违行为补充规定 篇三

运输专业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1、爬、蹬、跳运行矿车、乘人车或乘坐运行皮带的。

2、斜巷运输时绞车不带电松车或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的;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作业的。

运输专业严重“三违”行为:

1、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2、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3、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4、提升机急停受猛烈拉力后,未进行钢丝绳及提升机其他相关部件检查继续开启提升机运行的。

5、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6、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进行走勾的。

7、绞车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走勾的。

8、绞车大绳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走勾的。

9、斜巷或矿车运输中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或保险绳的。

10、斜巷超挂车的或打运“四超”车辆没有专门安全措施的。

11、斜巷装卸车未按规定采取防止车辆下滑措施的或悬勾装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2、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3、用木料、铁管子等物件支抵矿车的。

14、矿车运行中摘挂车链的。

15、无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拉运物料、设备的责任人。

16、未使用复轨器进行复轨或斜巷复轨时绞车司机脱离岗位的。

17、斜巷脱勾拿道的。

18、采区斜巷使用杠杆链接车辆的。

朔里矿业公司特别规定(运输专业严重“三违”行为):

1、电机车司机过弯道、道岔、巷道口、硐室口不鸣铃、减速的。

2、电机车司机进入乘人车场时,车场内人员未进入乘人车内,强行通过的及不鸣铃的。

3、在运行中的电机车上拿放工具的。

4、电机车未停稳时摆放销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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