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财务税收(8篇)
1.房地产财务税收 篇一
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
房地产行业税收检查[转贴] 第一节 房地产行业核算特点
一、概述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税收征管的难度大。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主体税源的控管上还存在较多漏洞。
内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
外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等。
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不多,资金需求大,产品生产周期长(经常跨年),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较多,经营风险高,利润也大。
我国税法越来越复杂,为发挥税收职能,国家财税部门每年都会以文件形式对有关税种作出解释和规定。这些文件有的是对条例法规精神的强调,有的是对条例法规内容的增减,有的甚至是对条例法规条款的变更。我们若不能全面深入研究,就无法对税收业务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处理,造成对同一类业务问题,作出不同的解释,甚至作出错误的处理,从而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发生类似问题,有税法立法不够严谨,立法思想对市场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变化的前檐性不够等因素,但更多的是税务人员对税法缺乏系统掌握,以及对个别行业会计核算不熟,进而把握不住业务实质等原因造成的。
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如果对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系统的深入研究,熟练掌握了报表项目、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业务税收政策。那么,通过审查企业的财会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就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税收检查任务。下面,我们通过对房地产业财务会计和税收政策的梳理、归纳,以及对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的初步探讨,希望能总结出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的一些规律和方法。
二、房地产开发一般过程
一个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的限制和政策上的风险,在同一时间一般只能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也有同时开发两个以上项目的大型公司),更多的大型公司对现金流量的预测和把握采取滚动开发的形式经营房地产业务。
一般来讲,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要经过以下过程(见图表1)。
三、房地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探索
第一阶段:文革后的制度恢复以及新制度的探索 1980年财政部修订《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1981年1月至10月财政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8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1985年和1988年财政部对《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两次重大的修订;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1985年3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1985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建设业、商业、金融业的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合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
1986年12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成本核算办法》,对企业的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8年5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以配合国务院《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实施。(注:上述制度均已废止。)第二阶段:形成体系
引进西方先进的会计核算办法,废弃原采用的苏联模式的会计报表核算体系。用《资产负债表》代替《资金平衡表》,逐步从《财务状况变动表》过渡到《现金流量表》,重新设计了科目名称和概念,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1992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废); 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
1993年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1993年7月财政部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1997年,财政部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998年1月财政部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1999年5月财政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年12月财政部制定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以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落实。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制度发布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会计准则,涉及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所得税、员工薪酬、收入、合并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等具体的核算业务。实现了会计核算准则体系与国际惯例趋同。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
在 2006-07-27 08:18:12 发表: 第二节 房地产行业现行主要税收政策及分析 第一、营业税及附加
[政策一] 《条例》及实施细则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单位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价外费用包括基金、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政策二] 国税函发(1995)156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合作建房如何征收营业税。
(一)如果是“以物易物”的方式,双方应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核定征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的,出地方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出资方在将不动产交还给出地方时,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均需核定营业税。
(三)双方成立新公司的:第一、双方共担风险的,只对公司征收“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第二、如果出地方取得固定利润,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第三、双方分配房屋的,出地方没有承担经营风险,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营业额需核定。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双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预收账款包括预收定金。
“还本”销售的,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的“还本”支出。[政策三] 国税函发(1995)549号 对拆迁还房部分,按成本价计征营业税。
[政策四] 川地税发(1997)057号《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扣除附属设备(如电梯、供暖、供电、供水等设备)的价值。连同动产一并销售的,不得扣除其动产的价值。
房地产企业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代建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就其实际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建房单位自行立项、自行征地并提供基建计划,双方签订代建合同,房地产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2、房地产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清结算,不代垫工程款。房地产企业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收取定金,且定金金额不超过销售总额5%的,可暂不征收营业税;超过5%的部分,以及将定金转为预收款的,均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投资建设不动产,不动产建成后,一定时间内使用权归投资者(即资金提供者)所有,规定的时间到期后,投资者将使用权归还给提供土地使用权者的行为,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按所属税目征收营业税。
1、双方在合同中如明确不动产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产权即属于提供土地使用权者,仅允许投资者使用若干时间的,其性质属于提供土地使用权者收取投资者租金,建成不动产租给投资者使用。应对提供土地使用权者依据投资者建设不动产的投资额,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产权确定日,(营业额为投资额)。
2、双方商定,不动产建成之后产权暂归投资者所有,使用一定时间后再还给提供土地使用权者,则在产权变更时,应对投资者按当期该不动产评估值征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产权变更之日。对提供土地使用权者应看其不动产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时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则应在投资者取得不动产产权时依据不动产的工程造价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则对提供土地使用权按场地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产权或土地权属变更之日。[政策五] 川地税发(1999)031号
五、关于“集资建房”的认定问题:
(一)经过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批准;
(二)房产证、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归属必须与集资合同(协议)方案的签订人一致;
(三)本单位职工以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及同级人事或劳动部门的审核为准。
十、关于公房出租征收营业税问题:对公房租金收入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政策六] 财税(2000)125号
对按政府(县级以上)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政策七] 财税字(2000)7号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拔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八] 川地税函(2001)262号
拆迁还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政策九] 财税(2002)191号
废止《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九条中部分内容。即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十] 国税函(2002)165号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政策十一] 川地税函(2002)226号
纳税人因客户逾期付款而取得的罚息(或称违约金)应当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政策十二] 国税发(2004)69号
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政策十三] 财税(2003)16号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违约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的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十四] 财税(2004)206号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政策十五] 川地税函(2004)32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本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若该资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收资本金范围内,可暂不征收营业税。(答复省直分局)[政策十六] 国税函(1999)144号
售房回购业务双方均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售房回租业务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政策一] 《条例》及实施细则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国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政策二](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开征房产税的建制镇、工矿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县城、镇政府所在地。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从当月征收房产税。承租人使用房屋,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政策三](87)财税地字第003号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政策四] 国税函发(1993)368号
用房产投资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视同租赁,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融资租赁房产的,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不按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
[政策五] 川地税函发(1996)109号
同国税函发(1993)368号。融资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为承租使用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政策六] 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依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我省对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优惠政策,依照《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生产性企业10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非生产性企业3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政策七] 国税函(2002)284号
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政策八] 国税函(1997)39号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新建房屋免三年房地产税,翻修房屋免二年房地产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策九] 财税(2000)125号
对按政府(县级以上)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政策十] 川地税函(2000)130号
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房产税,经批准后可按房产余值计算征收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商品交易市场、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政策十一] 国税发(2000)44号
对外资企业,人防工程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外资企业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的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给确认产权、“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临时铺面,无论是否入账、是否确定产权,均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政策十二] 川府函(2004)47号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对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至期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有关内容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另,川府发(1999)50号及川办发(1996)148号两次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已于2002年6月25日在《四川日报》公告废止。
川地税发(2004)33号:《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新老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统一以《四川日报》向社会公布的日期即2003年12月2日为准,凡在12月2日前(不含)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外资企业可允许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但需依法审批);凡在12月2日以后(含)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外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十三] 国税发(2003)89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房产税;对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政策十四] 川地税函(2004)96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一] 《条例》及实施细则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义务人。[政策二](89)国税地字第140号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政策三] 国税发[2003] 89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售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四] 国税发[2004] 100号
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使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对仍未按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政策五] 川地税函(2004)96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未售出前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六](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带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政策七](88)国土【籍】字第189号
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政策八](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占用土地以及商品房开发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免。[政策九](88)财税字第260号
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仍然有效。
[政策十]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89年7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政策十一] 川府函(2004)47号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对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外资企业继续享受至期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有关内容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另,川府发(1999)50号及川办发(1996)148号两次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已于2002年6月25日在《四川日报》公告废止。[政策十二] 川地税发(2004)33号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新老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统一以《四川日报》向社会公布的日期即2003年12月2日为准,凡在12月2日前(不含)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外资企业可允许其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但需依法审批);凡在12月2日以后(含)新办理工商登记的外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第四、印花税
[政策一] 《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政策二](88)国税地字第025号 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也要贴花。[政策三](91)国税发155号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不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川地税函(2004)96号重申:房地产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政策四](88)国税地字第030号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政策五] 川地税函(2001)215号
商品房购销合同适用“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政策六] 川地税发(2004)48号 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对以下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略)。
产权转移业务,依照转移实际金额100%核定;建筑安装100%;建筑工程勘察设计80%。第五、契税 [政策一] 《条例》及实施细则(1997)
契税的征收范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买入、受赠、交换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税率3~5%,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即“取得成本”。
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买卖或赠与,计征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与房屋交换的,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的,由多支付一方缴纳契税。
[政策二] 川财明电(1997)17号
在我省《关于实施办法》未出台之前,全省契税税率按4%执行。[政策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契税实施办法》 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政策四] 川财税(1998)16号
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各地需下浮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政策五] 财税字(1998)96号
契税的计税价格: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该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应该照章征收契税。[政策六] 川财税函(1997)7号
同意成都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七] 川财税(2001)22号 同意泸州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政策八] 国税函(1998)829号
居民赵某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政策九] 财税字(1999)210号
2000年底前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的商品住房予以免税(对房地产公司免营业税、对购买者免契税)优惠。
[政策十] 财税(2001)44号
对财税(1999)210号免税政策延长两年(限于商业用房、写字间和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度假村等高档商品房)。[政策十一] 财税(2000)14号
甲乙单位合作建房,提供资金的乙方获得了甲方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政策十二] 财税(2001)161号 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成公司不变更原企业投资主体和投资比例的,不征契税。独家发起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免征契税。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投资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企业分立(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政策十三] 川地税函(2002)83号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煤气安装费、光纤费、厨卫装修、铝钢门窗安装等款项(此处包括的部分可理解为“使房屋能够正常使用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的价格”)。
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四门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是别墅。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及独立车库的联排(或连体)住宅,也是别墅。[政策十四] 财税(2003)184号
参阅[政策十二] 财税(2001)161号文。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占股超过50%的,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注意:此处未强调“全体职工”)。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买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关闭的,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的,免征契税。
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政策同161号文。[政策十五] 川地税函(1999)412号
经请示总局,批复(绵阳地税):居民在自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住房,房屋建成后并未发生权属转移行为。因此,不征收房屋契税。[政策十六] 财税(2004)126号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规定征收契税。[政策十七] 川地税函(2004)208号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
在 2006-07-27 08:18:41 发表: 统一规定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
2.房地产财务税收 篇二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 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 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目前房地产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商品房价格仍居高不下, 原因很多, 土地增值税的存在是原因之一。开发商开发一个项目, 总要获得一定利润, 而利润高低又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多少, 利润越大土地增值税缴得越多, 房价就越高。因此, 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 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 所获利润最佳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 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二、巧设分支机构来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的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会存在很大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 就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三、利用建房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 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 符合代建房的条件, 其收入可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营业税, 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 若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 不论双方如何签订协议, 也不论其财务会计账务如何核算, 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另外, 税法规定, 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 再按规定征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好这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某商贸公司需要购置一栋房屋, 由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该房地产公司预计建成该房屋的售价为100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6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400/600=66.7%.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400×40%-600×5%=130万元,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 (7%+3%) =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该商贸公司需要支付1000万元费用, 该房地产公司利润为1000-600-130-50-5=215万元。如果进行纳税筹划, 该商贸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 房地产公司出地, 商贸公司出资900万元, 建成后商贸公司分得95%的房屋, 房地产公司分得5%的房屋作为办公之用。该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成本为600万元。不需要交纳任何税收, 同样, 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900-600=300万元。该商贸公司出资900万元, 获得95%的房屋, 可以花费50万元承租余下的5%的房产50年。为此, 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50×5%× (1+7%+3%) =2.75万元。经过税收筹划后该商贸公司降低50万元费用, 该房地产公司减轻税收负担300-215-6-2.75=76.25万元。
四、利用货币价值的时间性进行纳税筹划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在周转使用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价值增值, 它表现了货币的时间性。利用货币价值的时间性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相对节税方法, 它并不改变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 但从各个纳税期限纳税额的变化中获得收益, 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收, 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厂房中有自购土地一块, 该土地取得时的成本是2000万元。房屋按20年提折旧, 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是10年,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该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 土地每年可计入费用的折旧额是100万元。如果按税法的规定将该土地单独摊销进行纳税调整, 每年可计入费用的摊销额是200万元。相对于前者, 该公司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每年税前可多列支100万元, 所以在前十年总计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在后十年, 由于土地使用权已经摊销完毕, 该公司为此总计应多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虽然从纳税总额上来看并没有减少, 但是该纳税人成功地将应税所得额向后递延, 推迟了纳税时间。
因为资金存在时间价值, 所以该公司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是十分划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摊销。”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 土地是与建筑物一并列入固定资产入账, 合在一块提折旧的。我国税法允许的房屋、建筑物最短折旧年限为20年, 一般而言, 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都会选择这一折旧年限。因此, 当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低于20年, 或者合同并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期限 (按税法规定, 其摊销期限不得短于十年) ,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将其从房屋、建筑物原值中剥离出来, 单独摊销。那么在土地摊销期限内, 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 纳税人获得了延迟缴纳税款的好处。
五、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销售所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而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 即房地产的增值率越高, 所适用的税率也越高, 因此, 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的价格, 就有可能存在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 通过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 则房地产销售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就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装修, 因此, 房地产企业可以就简单装修上做纳税筹划的文章, 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 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来进行纳税筹划。
六、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的要点
1、房地产企业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 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2、纳税筹划更重要的是决策人的规范性决策过程;
3、不能只注重战术筹划, 轻视战略筹划;
4、要由补漏性筹划向前瞻性筹划发展;
由此可见, 房地产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 应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开始, 对整个项目高瞻远瞩, 合理规划, 搞好纳税筹划工作是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修课, 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 企业家们必须给予重视。愚者逃税, 蠢者偷税, 智者节税, 高者理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 减轻企业税负, 增加企业收益, 从而使企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
摘要: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 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 已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在我国开展较晚, 发展较为缓慢。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 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关注。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王静.房地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避税筹划技巧点拨. 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
3.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析 篇三
【关键词】 房地产; 纳税筹划; 风险
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调控的延伸,如何扩大现有的利润空间、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成为房地产新政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研究课题。税收筹划作为房地产企业在不违反我国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提高利润为根本目的的税收谋划手段,为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成为现实中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实现税收筹划达到预期的效果,应对税收筹划执行中出现的风险,应加强对税收筹划风险的研究,理清税收筹划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而对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与防范进行分析探讨。
一、 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收管理、税法、财务管理、会计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它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在西方国家发展较快,而在我国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仍处于摸索、学习、推行阶段。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经营风险高等特点,运用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费用,可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是筹划性、合法性和目的性。筹划方案只有符合上述原则才能算是一次有效的筹划。
从筹划的结果看,虽然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但是在公司经营其他方面带来得不偿失的影响,整体看并未取得最大的好处,则该税收筹划不能认为是成功的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自身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所以房地产企业永远是税务机关重点的稽查对象。相反由于企业过于频繁的纳税筹划,有可能招来税务稽查部门更多的关注,得不偿失。
二、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风险主要是由税收筹划工作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形成的,企业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筹划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风险主要指筹划方案与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冲突,使得企业面临法律追究或是利益流出等负面影响。这是税收筹划导致的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这种风险的起因一是由于近几年来伴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国家涉及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不断地更新变化,筹划方案的设计者——财务人员对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够透彻,从而导致设计方案时出现了偏差;二是财务人员对政策的追踪不够。往往是政策进行了调整,而我们并未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三是各省市在执行国家政策时,由于地区差异会对相关政策的力度进行微调,导致财务人员在设计时出现把握不当等情况。这些主要是在设计时出现的筹划风险。
(二)企业经营风险
房地产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筹资、投资、经营、分配等,涉及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17个税种。但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项目、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综合性的。在目前复杂的资本市场、多变的现实条件下,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客观存在,无法消除。如果未加合理选择开展筹划,操作程序不规范,其筹划成功的概率必然较低。而且任何筹划都有相应的投资及成本,如果忽略成本开支的影响,必然造成企业经营风险的发生。
(三)执行风险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合理避税。从筹划的本质来说,税务筹划是企业的合法行为。俗话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在筹划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变化,如政策调整、税务部门的执行等等都有可能使企业面临税收筹划执行风险。
综上所述,客观上政策的变化及主观上筹划的设计、经营活动的调整都有可能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面对现实,企业应采取何种策略应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呢?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应对
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税收筹划的各种风险。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最大限度地从根本上消除风险。但要消除风险,企业只能从主观因素下手,进行必要的调整,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防范。具体来讲,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应对:
(一)充分认识税收筹划风险
在房地产企业目前的国家调控政策和税收监管环境下,房地产企业利用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首先要充分认识税收筹划风险。由于房地产项目涉及方方面面各种关系,所以上至企业决策者,下至税收筹划每一个环节的执行者,都应充分认识税收筹划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每一个参与者都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能顺利实现,保证税收筹划效益的最大化。
(二)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帮助财务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及时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提高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税收筹划人员的水平影响着税收筹划的整体效果,也决定着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税收筹划人员应当保持敏锐的政策敏感性,通过各种渠道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税收法律、政策及业务知识的变化,提升对税法的应用能力,为避免税收筹划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借助“外脑”
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对于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操作或指导,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税收筹划是在企业基础会计工作及信息的基础上开展的,其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税收筹划的整体效果。为了避免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不断加强并优化自身财务工作,从而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收政策具有较大弹性空间,而且由于地方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应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是应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六)增强筹划方案的灵活性
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残酷的市场竞争下,房地产企业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市场开发,使得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优化。税收筹划人员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在制订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可能的政策调整及调整方向,增强方案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保证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
四、结论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避税,能够降低企业税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上述多方面的原因,企业进行筹划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筹划风险。企业除了运用以上方法进行防范外,要充分考虑筹划的经济性,使得筹划切实服务于企业的现实,真正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 乔洁.关于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几点思考[J].会计师,2011(10).
4.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篇四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3.企业所得税(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尚未完工,2010年4月开始预售,4-6月共取得预收收入10000万元,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50万元,以前均盈利,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该企业位于地级市,当地规定计税毛利率为10%)
分析:该企业预收收入10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00万元,城建税500×7%=35万元,教育费附加500×3%=1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00×1%=5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0×2%=200万元,合计75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10000×10%-755=1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25%=48.75万元
4.印花税(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四、竣工交房环节
1.企业所得税(完工开发产品):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案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2010年12月完工,之前已预收房款30000万元,之前已按计税毛利率10%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2月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2300万元,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为10500万元,那么该企业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为7500(10500-30000×10%)万,应纳税所得额=-2300+7500=5200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00×25%=13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5)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常见问题解答 1.应收房款欠款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房地产公司销售了一套房屋给业主,按照合同2009年底应收房款100万,业主实际只缴纳了30万,请问欠款70万是否要在2009年申报营业税,还是在实际收到时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条例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如果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则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应作为价外收费,全额计征营业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这笔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买别墅送汽车的方式销售不动产的,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未完工产品的,不动产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汽车销售收入不适用房地产开发的有关税收规定。
6.房产开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请问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缴纳,该如何确定房产税的原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原值的确认上,分不同时段计算并交纳房产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房屋原价。从2010年12月21日起,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30%的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2年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种情况涉及个人所得税吗?
5.房地产财务税收 篇五
超过十万平方米,商品房价格也达到800元/m2的均价。
一、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状
XX县XXX城区目前的房地产企业较多,按成立时间和组成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2002年元月1号之前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所得税的征管由地税局负责,主要有:XX县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县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
2、2002年元月1号之前已经存在,元月1号以后变更部分登记项目又在工商部门重新注册的户子有:XX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因不具备登记条件或因开发的规模不大,每年只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成立挂靠公司:XX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就有8个挂靠的开发子公司。
4、2002年元月1号以后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有:XX县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XX市三维房地产开发公司、XX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跨地域进行房产开发,由地税监管的公司有:XX大同房地产开发公司XX县项目部、XX市宏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建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
根据调查2002年元月1号以后在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8户,其中有2户是原业已经存在,只是进行部分变更的企业,而纳入到国税部门管理,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只有4户,即:XX县第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XXX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根据省、市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2004年和2005年连续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都被列入重点检查行业,从检查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1、众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知道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却不知道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同时要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要按季申报和预缴企业所得税,所有在XXX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中,只有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其他企业都是在税源管理科的督促下才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
2、不设置帐务,特别是挂靠企业。因为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都是私营经济性质,有的根本没有设置帐务,也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才临时安排开票的收款人员,致使税务机关无帐可查。
3、虽设置了帐务,但不齐全,也不规范。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设置了帐务,但科目不全,核算不准确,会计人员多是家庭成员,财务会计水平较低,基本上只将销售(预售)收入进行了核算,其余成本、费用帐大多没有进行核算,致使所得税检查无从入手。
4、帐务处理上极不规范,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的房产开发企业财务上取得的凭据五花八门,其中以白条居多,有的开发商相互之间进行的土地转让,上百万元的奖金付出就是一纸协议作为凭证,有的几万元的报批手续费开支就凭经理的一张便条列支……等等,不胜枚举。
三、针对房产开发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国税主管机关,应该做到三个加强:
1、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让税法宣传不留死角。
作为国税机关,在切实履行征、管、查等各项职能外,搞好税法宣传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每年的4月是税法宣传月,已经连续进行了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及时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宣传就很有必要了,据笔者调查,众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知晓在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进行征管,这就说明了我们的管理部门管理还没有充分到位,税法宣传留有死角。
2、加强房地产开[好范文-,找范文请到]发企业的财务辅导,使其准确核算申报缴税。
国税部门应对所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专项辅导,切实要求严格财务制度,合理合法取得原始凭证,准确核算企业的成本、利润,按要求申报和缴纳税款。
6.房地产财务税收 篇六
这些成绩的取得,很重要的一点上是依托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种创新的管理方式,它打破了传统的各税种各自为战的征管模式,是从系统的角度对房地产税收所采取的一种突破式管理模式,对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现状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一体化管理工作,有效杜绝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省地税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从2006年开始,市地税局全面启动了全市地税系统
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并以县地税局为试点,于2008年1月,由县地税、房管、国土局、公证处、中国银行等五部门组建了同在一个场所合署办公的“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实现了地税系统与房管部门的微机联网,而且与地税数据大集中进行了网络连接,信息共享,以有效的科技手段杜绝了税收流失,防止了跑、冒、滴、漏,进一步提高了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效率,并且为准确掌握房地产税源基础信息和为各个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9年,房管部门更新了业务软件,《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理系统》失去了原有的作用,但地税局仍坚持“先税后证”的征收管理措施,与房管部门商定,由房管部门定期向地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以手工传递方式提供纳税人办理房屋产权证情况信息,保证“先税后证”,确保了房地产税收的稳步增长。
2008年,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即:《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使全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呈现出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各项指标大幅增长,投资与消费同步发展,存量与增量相互拉动,居民办理房屋产权意识
2明显提高,二手房交易市场明显活跃,使房地产税收收入明显增加。从2009年6月底全市房屋存在形态分析来看,增量房和存量房的房屋权属转移及土地权属转移数量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加势态,按类别划分:增量房契税收入9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20万元,增长17%;销售面积为70549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加21199平方米,共计销售550套,比上年同期增加132套;存量房契税收入3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6万元,增长72%,销售面积为45438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加26139平方米;共计销售410套,比上年同期增加212套;土地出让契税收入77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729万元,增长695%;出让面积为3170292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加3037053平方米;土地转让契税收入20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收51万元,减少20%;转让面积为284981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减少284079平方米。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准确掌握税源资料,实行源头控管的关键。但从全市情况来看,因房管部门更新系统,与地税部门断网,使地产税收的微机应用水平还停留在开票和储存数据资料上,尚未确保同房管、土管、财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难于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建议各级地税部门尽快与各级党政部门协调,与各级
3房管、土管、财政部门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强化房地产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质量。同时,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减轻征管人员的工作强度,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调查研究如何提高征管水平、完善征管办法。
(二)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纳税氛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税收政策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开辟、房地产行业税收专栏,建立相关网站,启动相关税收政策语音热线、广播,印制宣传手册,举办相关政策培训班等,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收环境。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对其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房地产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帐核算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四)巩固建筑安装业“以票管税”的办法,确保建筑安 4
7.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篇七
当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内外经营环境,日常管理任务也越来越重。税收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管理工具,在现代企业生产决策、目标考核、绩效评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施有效的税收筹划并合理规避其中的风险,对于企业减轻税务负担,提升企业自身活力和整体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企业实现顺利健康发展,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提升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增强房地产企业整体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产行业在日常经营中所面对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宏观的调控环境相对比较复杂,加之我国房地产企业一贯比较重视税收筹划而忽视对税务风险的管控,因而影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难以实质上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及风险抵御水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经济行为的相关主体都会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对企业的税务进行合理筹划。房地产企业也不例外,房地产行业涉及多个税种,同时跨越了生产以及流通等领域,税务负担比较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比较大,加之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面临的资金压力比较大,经营成本比较高,强化税务管理合理税收筹划对于有效减轻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增强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将税收筹划作为房地产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实施税务管理,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房地产企业一般都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包括房地产开发、维修、管理、经营、建设等众多领域,都是以建筑物和土地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相对于其他企业经营的行业多元化、资金流复杂而且结构成本复杂、收益情况不均衡、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比较复杂。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也比较多,其中对房地产企业来讲重点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是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在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
房地产企业应将税收筹划贯穿于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在税收筹划的各个关键环节都要注意有效把握,并做好各个环节之间的税收筹划衔接。
在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的前期准备阶段,房地产企业要注意整体规划,尽管这一阶段涉及的税种相对比较少,但是这一阶段对于整个项目开发具有重要意义。要做到事前市场调查,完成土地项目的转让和出让,合理科学规划审批,并根据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和进展,科学地从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项目的经营方式和项目的建设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前期准备阶段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在进行项目方式选择时,要全面考虑母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负面影响。在土地的获取方式上,要全面考虑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影响因素。一般来讲,房地产企业直接获取土地,则需要缴纳契税,采用并购的方式获取土地,房地产企业则无需缴纳营业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另外,税法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做了较多的规定,限制较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要注意。
在建房的方式上,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自行开发、代建以及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若能通过后两种方式建造房屋,则可以节约较大的税收,有效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对于代建的房产,一般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建设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暂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可以有效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
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筹资方式多种,也可以通过有效规划合理避税。一般来讲负债筹资需要面临固定的利息压力,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大,但是其利息可以税前扣除,有效减轻税务负担。权益性筹资的风险较小,但是不能够税前扣除,其股息是从税后利润支付,税务负担相对较重。通过预售房的形式,房地产企业可以迅速回笼资金,但是要注意折扣成本,以及与此相伴随产生的税收成本,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
房地产企业应当充分发挥税盾效应,合理选择资本化利息费用或者是费用化利息费用。一般来讲企业盈利时,应当尽量费用化利息支出,相反当企业亏损时,则尽量将利息支出资本化。
在房地产销售阶段,房地产企业要积极运用定价策略,以此实现税收筹划,尤其要考虑临界点价格对于企业税务负担的影响,这里面主要是土地增值税。通过适当降低销售价格来减少销售收入,在可扣除金额不变的情况之下,房地产的增值金额减少,以此减少纳税额。通过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将单独计价部分在整个售价中分离,分散转让收入,降低增值税率,是企业有效减少土地增值税金额。
对于项目的转让环节,通过选择资产转让或者是股权转让来合理避税。一般来讲,股权转让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只需要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轻。资产转让操作比较简单,但是视同销售,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种,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较重。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应当积极关注资金的筹资及回收方式对于税务负担的影响。房地产企业不同的筹资方式意味着不同的税务负担。部分企业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于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管理监控不能齐头并进,税务管理监管不到位,存在潜在税务风险。不少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监督控制,难以做到对税务管理的实时监管,不能有效地全方位监管税务管理工作,又没有有效地内部监督,领导层难以及时准确把握企业税务状况,对税务管理的监管工作比较薄弱。针对税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认真讨论,仔细分析其对企业、市场产生的影响,及时纠正偏差,推进税务管理的顺利进行。
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应当积极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准备,顺应形势,提升自身税务管理水平。依据试点效果,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企业都减轻了税务负担,达到了营改增的预期目标,有效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这主要是由于在施行营业税时,存在着纳税重复、税率相对过高等等一系列长期存在的弊病,改革之后,成功克服了上述问题,尤其是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执行3%的税率,显著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盈利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提供了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房地产企业如果不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合理税务筹划,则不但不能实现为企业减负,增强企业活力的目的,反而背道而驰,加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强化税务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顺利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企业在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同时也面临着不少税务风险,这些都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有序发展,并严重制约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强化税务管理,合理税收筹划,有效规避税务风险,无论对企业、市场还是国民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房地产企业合理税收筹划、有效规避风险的建议
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其市场主体地位,科学税收筹划,有效规避风险,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强企业和市场的经济活力,有效促进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房地产企业要尽量避免在税收筹划中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以此保障企业应当享受的国家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
首先,准确分析企业自身税负情况。对于企业本身来说,要做到科学合理地实施税收筹划,及时准确地分析自身的税务情况。通过研究比较,了解企业可以依据进项税抵扣的方式来减轻纳税负担的项目在总的支出中的比例高低,这部分比例越高,则越有利于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反之则难以实现这一目的甚至会加大税务负担。
其次,实现合理避税。企业应当在纳税过程中科学合理地进行避税。当前不少企业通过外包企业产品和项目来实现合理避税目的,这样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实现税费转移,对于无法解决进项税抵扣的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外包项目和产品时,应当保障企业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另外除了产品外包之外,企业也可以将自身的某职能部门外包,实现避税目的。通过外包财务、人士等,降低管理成本,降低企业实际税务负担。
再次,强化企业管理层税务风险管控意识和水平。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要不断加大对财务人员的税务风险理念教育,培养其税务风险意识,并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及时加以解决。并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职责分工,将税务风险管控工作逐级逐项落实,最大程度上减少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企业发生税务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管理层缺乏风险管控意识,没有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有必要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防控水平,增强财务人员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的能力。
最后科学制定税务管理目标,完善强化税务管理制度。企业要认识税务管理的重要性,根据管理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以此进行税务管理和控制。企业要制定相关税务管理制度,严格强化制度的落实,提升制度的效力,重视制度的执行,明确责任,层层负责,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税务管理工作要注重公平和效率。企业应当积极结合自身企业及行业特点,完善税务管理制度,有效规避税务风险,提升税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8.房地产财务税收 篇八
摘要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为了对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进行更有效的规避和控制,使企业实现更佳的经济效益,要强化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本文就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遵循税法以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划、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的取得涉税收益,从而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大、销售周期长、经营和投资风险大,税收种类较多,税务负担较重,运用税收筹划的手段,不但能有效减少企业涉税成本,还能提升房地产企业竞争力,促进其长期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重要性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大、负债率高
房地产企业由于投资大、经营周期长、收益集中在后期,纳税金额巨大,因而节税潜力很大,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税务负担。另外,房地产企业往往负债率较高,目前来看融资渠道又比较单一,因而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缓解资金压力。
(二)税收筹划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控制和降低纳税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后大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以往,由于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十分单薄,出现了以偷税、漏水避税等手段降低纳税成本的现象,这一做法不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也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为了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税务成本,和维持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常见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筹划
由于营业税按所经营项目的流转次数收取税费,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一个项目的流转次数越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也就相应较高,因而减少项目的流转次数便可显著减少所需缴纳的营业税。以往,通过合作建房来减少房地产企业项目流转次数这一方式较为常见,具体做法是:一)项目交易双方形成合营企业,风险共同承担,利润共同分享,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不必缴纳营业税;二)交易双方通过交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合作建房,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只需分别为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房屋的销售缴纳营业税。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有两种方法:一)结合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根据税法规定,代建房屋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而合作建房建成后需要转让的,则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见代建的方式可降低税务负担,具体的,房地产企业可将符合代建房条件的建房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的方式缴纳营业税而避免后期缴纳土地增值税;二)分散收入。常见的办法是将整个工程项目分解为多个小的工程,以及将某些项目从整个房地产工程中分离出来而达到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可通过推迟确认时间的方式减小所得税应
缴金额,由于这种方法可将部分收入的纳税时间推迟到未来一年或几年之内,而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而推迟确认时间可减轻企业税负。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往往尤其注意临近年终的收入确认,因为这些交易更容易从时点上進行控制,例如当企业当年收入远远高于可扣除的项目时,可结合具体情况使预计下一年确认的收入符合当年确认条件;另外,还可通过对广告费用进行筹划的方式降低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法,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低于销售收入15%的部分将被扣除,房地产企业经营中应注意这一准则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开支。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要点
(一)依法纳税,合法筹划
房地产企业应提升其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相关税法知识,杜绝纳税中的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等。而是应该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税收筹划,避免因违法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二)提升企业决策水平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归根结底决定于企业领导的决策,决策水平的高低,和决策规范性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大小,因而要提升税收筹划水平,减少企业税务负担,就要首先提升房地产企业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房地产企业决策者应从企业战略的角度,作出前瞻性的企业决策,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负,而不是单纯用技术性和补漏性的措施来进行税收筹划。
(三)强调企业价值最大化
对于单个的工程项目来说,房地产企业最终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长期经营来说,房地产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以获得更佳的经济效益,可见税负最小化并不是房地产企业的最终目标,因而房地产企业的一切税收筹划手段都不应与房地产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长期发展的需要相矛盾。
四、总结
由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只有合理控制经营成本才能提升自身竞争力,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的有效措施,因而房地产企业应在充分认识税收筹划重要性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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