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2024-11-01

学校职工医疗互助(11篇)

1.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一

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互助方式

1、补助:参加太原市基本医保的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患特定病种在门诊就医的;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医保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范围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一致。按照职工患特定病种在门诊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依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在太原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范围内医疗

费用,补助40%;

(2)经批准转往外地诊疗发生的进入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

用,补助35%。

在40%(35%)补助后,若个人自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的(或虽未达到大病互助标准,单个人自负金额达到5000元的),按自付金额的20%另行给予补助。

2、救助:未参加太原市基本医保的职工按照职工在门诊(参照太原市医保特定病种)就医的累计费用或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在一个互助期内达到5000元(含)以上按20%进行救助。

3、帮扶:凡参加太原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程的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本人医疗费自费部分在3000元(含)—5000元的,按15%予以帮扶。

4、特殊救助:凡经过医保和大病互助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仍超过10万元以上或单位患重大疾病职工过多的,经本人和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属实、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总领导同意,即可予以特殊救助。

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且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金与医保赔付费用的总和不超过职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2.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二

新增新生儿疾病保障

2013年开始, 厦门实行新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职工年缴费用由50元/人提高到60元/人。工伤事故保障扩展为意外伤害事故保障, 即职工除工伤外, 包括在上班途中或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都可以获得补助。参保职工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 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由以前的1万元提高到3万元。

此外, 2013年还新增了新生儿疾病保障, 即参保职工的新生儿, 经诊断患脑瘫等12种重大疾病, 将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 最高补助金额3万元, 每个新生儿每年度限补助一次。

重病保障金提至3万

“2013年大幅度上调了保障额度。首先,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金支付额度, 从原来的2万元/人提高至3万元/人, 充分体现互助保障的救济职能。其次, 新增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障, 通过给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方式, 为患重病人员提供额外的资助。”杨中华介绍说。

调整后的医疗互助保障额度的具体内容为:对已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员工, 年度医疗费用自付总额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支付部分, 含自费医疗费用) 超出3万元的, 提供医疗费用补助, 补助金额按照医疗费用自付总额确定。

只要参保就立刻生效

据介绍, 2013年除了60元的保障方案外, 还针对在厦非公企业员工制定了36元的保障方案, 即员工参保费为每年36元/人。这类员工基本沿用60元保障的内容, 但重病保障额定为2万元/人,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补助等大体按6折计算。

3.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 篇三

为配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和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互助活动。互助期限

第二条 本期互助活动的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在职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本互助活动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第四条 参加单位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参加单位应于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办理相关参加互助手续。

参加单位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本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的一个互助有效期内,不能再为本单位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

第六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活动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书面通知互助办。缴费标准

第七条 参加人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互助费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单位出资为职工缴纳;也可由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的份额视作无效。互助责任

第八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

第九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第十条 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金,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住院,本互助期内出院的;或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按本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参加人在本互助期内住院,本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医疗互助金的计算办法:按两期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分别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两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给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二条 在互助有效期内,当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互助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为方便办理医疗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手续,互助办在本市13个区总工会设立办事处,对于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由各办事处直接支付;10000元以上的,由办事处报互助办审核,经互助办审核批准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办和办事处在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

1、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第十九条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如有第十八条第5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追回已给付的医疗互助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知识问答

一、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之间互助互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缓解患病住院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关系?

组织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上的延伸,是接力棒的关系

三、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商业医疗保险是保险企业行为;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行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帮助解决职工特殊困难为目标

四、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总数的80%,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的同时可自愿参加。

五、如何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并由参加单位将相关资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参加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单位近期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册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然后由所属区、局(总公司)、直属大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

六、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每期周期为一年,第一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参加单位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前已办理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如在第一期互助活动开始后办理参加互助手续的,其互助有效期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且其互助费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七、互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互助费标准一期一定,每期参加时一次性缴纳。第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份100元,每人限缴一份。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费的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职工个人缴纳;

(二)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

(三)单位行政承担(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列入成本)

(四)其它

九、如何办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手续?

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单位工会应及时到设在本辖区总工会的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保定点医院或本地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的原件;

4、经医院盖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

5、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十、医疗互助金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的权利。

十一、医疗互助金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医疗互助金(医疗互助金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具体为: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 2、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 3、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基本公式: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各项补助补贴(如公务员补助)-自费费用-起付线

案例一: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100151.1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1194.98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0.00元,公务员补助0.00元,个人自付16945.73元,自费费用2010.40元,起付线800元。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0151.11-81194.98-0.00-0.00-2010.40-800=16145.73(2)互助金计算: 10000×30%=3000(16145.73-10000)×60%=3687 互助金合计:3000+3687=6687(元)

案例二: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72161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85623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300000元,公务员补助0.00元,个人自付136945元,自费费用99043元,起付线800元。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721611-185623-300000-0.00-99043-800=136145((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100000-10000)×60%=54000(120000-100000)×80%=16000 互助金合计:3000+54000+16000=73000(元)

十二、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如何申请医疗互助金?互助金又如何计算?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多次住院治疗,可多次申请医疗互助金。申请医疗互助金时,按每次出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

案例三:某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一次在某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44417.71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26679.82元,个人自付14753.16元,自费费用2984.73元,起付线800元。该职工在互助有效期内第二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总额为20939.29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15813.28元,个人自付4356.99元,自费费用769.02元,起付线400元。互助金计算如下: 第一次住院:

(1)给付基数=44417.71-26679.82-2984.73-800=13953.16(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13953.16-10000)×60%=2372 互助金小计:3000+2372=5372(元)第二次住院:

(1)给付基数=20939.29-15813.28-769.02-400=3956.99(2)互助金计算:3956.99×30%=1187(元)该职工两次住院互助金合计:5372+1187=6559(元)

十三、在参加互助活动前已住院,互助有效期内出院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四:某职工参加了第一期互助活动,其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1年12月28日住院治疗,2012年1月17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0天,医疗费用总额为103213.84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83632.22元,个人自付16368.15元,自费费用3213.47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此种情况,只能按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发生在互助有效期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计算住院天数时应注意: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

因此,只能按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7日期间16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2年1月1日以前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给付基数=(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助-自费费用-起付线)÷住院总天数×互助有效期内的住院天数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103213.84-83632.22-3213.47-800)÷20×16=12454.52(2)互助金计算:10000×30%=3000(12454.52-10000)×60%=1473 互助金合计:3000+1473=4473(元)

十四、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没有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五:某职工参加了第一期未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其第一期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2年12月19日住院,2013年的1月6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8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195.45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8601.19元,个人自付11132.55元,自费费用2461.71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职工参加了第一期未参加第二期互助活动,因此,只能按2012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13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将不予补助。

2、互助金计算如下:

(1)给付基数=(52195.45-38601.19-2461.71-800)÷18×13=7462.40(2)互助金计算:7462.40×30%=2239(元)

十五、在互助有效期内住院,互助期满后才出院且已参加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其互助金如何计算? 案例六:某职工同时参加了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活动,其第一期互助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第二期互助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该职工因病于2012年12月26日住院,2013年的1月8日出院,住院天数为13天,医疗费用总额为52390.17元,其中:基本医疗统筹支付37045.42元,个人自付14706.55元,自费费用638.2元,起付线800元。

1、分析:由于该职工同时参加了前后两期互助活动,因此,应分别按2012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6天,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8日期间7天的住院医疗费用计算给付基数,再分别按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2、互助金计算如下:

第一期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6=6418.41 第二期给付基数=(52390.17-37045.42-638.2-800)÷13×7=7488.14 再分别按第一期及第二期互助办法的给付标准计算医疗互助金。

十六、不承担医疗互助金给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互助有效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参加人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各种补助(如公务员补助等)结算支付后,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

(三)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金的。

十七、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能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其缴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

十八、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资金如何管理?

4.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篇四

参 保 指 南

一、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

二、参保时需提供

1、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并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表一),如被保险人单位直接参保需提供一式二份;如被保险人单位通过投保单位参保则提供一式三份;

2、填写并加盖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公章、经办人签字(每页)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表二),提供份数同上一条;

3、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的近期交费单复印件一份;

4、被保险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保)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

三、接受申请办理程序

1、本会对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核无误后,开具《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正、副本。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经办人对《计划书》签字确认后,《计划书》正本、《参保申请书》一份或二份、《计划名册》一份或二份交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留存,《计划书》副本及《参保申请书》一份、《计划名册》一份留本会存档。

3、本会收取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的保险费,并开具收款凭据。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报 销 指 南

一、申请赔付报销

1、被保险人结束治疗后,在社保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申请赔付报销,并向被保险人单位提供报销所要求的完整的相关资料;

2、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领取《住院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表三);

3、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时,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在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赔付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填写《报销申请表》,并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和办理报销手续;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时,在被保险人单位工会接到被保险人提供的报销相关资料后的十五日内,先由被保险人单位工会填写《报销申请表》,然后连同赔付相关资料上报投保单位,再由投保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本会送交相关资料。

二、报销需提供资料

1、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填写、盖章的《报销申请表》一式三份(被保险人单位直接参保的一式二份);

2、《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复印件一份;

3、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结算单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明细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会核对无误后,只收复印件);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特殊疾病门诊、家庭病床审批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报销的办理程序

1、本会受理赔付报销申请后,对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送交的资料进行核对和登记,凡资料不全的,填写“补充资料清单”交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通知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

2、本会办理完相关报销手续后通知被保险人单位(投保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领取报销保险金手续或由本会工作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办理报销保险金手续。

5.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五

实 施 办 法

(第三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工人阶级内部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一项公益性活动,是工人阶级助人为乐光荣传统的发扬和光大,是工会组织送温暖工程的发展和延续,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省总工会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行政)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互济受益的一项群众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做到病有所医。

第四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一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研究制订和修改有关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办法、方案、细则。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互助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负责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日常工作。互助服务中心隶属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直接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察北、塞北管理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各直属工会、产业工会、外地驻张单位工会设立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工作人员由本级工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所辖范围之内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具体工作事项。

第八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基层工作机构是各级基层工会的代办点。代办点要根据各单位情况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和患重大疾病职工有关资料的初审、申报、补助金的领取及发放等事宜。

第三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按规定缴 纳互助金,均可在办事处、代办点(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

1、入会人员规定: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50人以上的,必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85%;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为100%。

2、下岗职工、失业职工以街道办事处工会(代办点)为单位,以团体形式加入。

3、农民工由所在用工单位工会(代办点)团体加入。第十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劳资报表;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电子版的资料和打印报表;

3、《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电子版的资料和打印名册。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参加了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本人医保卡复印件;

3、是工会会员的必须提供《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上期互助金的结余;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每个为一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当年缴费,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条件的职工,当年享有申请补助的权利。每个职工按续缴。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特困职工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自留经费或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帮助,单位工会也可申请行政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一次收取。

第十五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采取“全市统筹、市级调控、分级管理、多层服务”的运行模式。各基层工会负责向职工收取互助金,分级统一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互助服务中心设互助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或本 级互助金监督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各办事处定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统一从职工缴纳的互助金中提取总额的5%作为工作经费。同时对基层办事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和设备配备,不足部分从工会经费中调剂补充。

第十七条

由各单位工会收取的互助金,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办事处,各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互助活动服务中心。为防范和减少资金运行风险,市级服务中心统筹后分两期拨付各办事处。

第十八条 各办事处在互助期内,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疾病给付的医疗补助金按市统一规定,执行分级审批权限,并报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批准,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助金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在互助金补助使用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违纪使用的,市服务中心将从下一期拨付的预付金中予以扣除。拨付给各办事处的补助预付金应在工会帮扶中心专户上设立科目;暂没有帮扶中心账务专户的可在工会的账户上设立科目。

第二十条 互助中心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未参加重大疾病互助活动的职工,不享受医 疗补助和救助。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二条 参加张家口市基本医保的职工在患重大疾病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的费用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外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重大疾病互助活动规定条件的,按比例给予补助;未参加张家口市基本医保的职工,在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后,医疗费用支出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时,应由单位代办点负责统一到办事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提供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当地定点医院有效的报销凭证;

2、《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申请审批表》;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职工本人的《张家口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卡》;

5、出院证明;

6、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7、市互助服务中心和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第二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一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9、艾滋病;

10、红斑狼疮;

11、脑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未成年子女);

1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未成年子女); 附加病种:

13、特定慢性病和一般性疾病。

第二十五条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救助、帮扶标准:

1、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各类医疗保险报销以外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500元(含1500元)以上,或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患特定病种经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指定医院门诊就医的;

(2)因患危、急、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

(3)经市医保部门和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转往异地医院就医的;

(4)异地安置人员和因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市互助服务中心备案的医院就医的;

(5)因公出差、探亲、节假日外出期间因患危、急、重病在异地急诊住院的;

2、患重大疾病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补助标准参照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住院治疗一次或累计发生的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助20%。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补助30%。

3、一般性疾病补助范围是指职工在互助期内患非特定病种,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各类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500元以上(含1500元),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凡是工会会员在患重大疾病补助时增加补助金额的10%。

5、凡是缴纳互助金连续五年的,(含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5年的,可连续缴满5年),退休后患重大疾病仍按在册职工重大 疾病互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6、凡是参加重大疾病互助的职工,其配偶(无工作)或子女(未满18周岁)有一方患大病可享受一次性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部分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患重大疾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互助金补助,但补助金总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期内死亡且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其直系亲属可得到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

1、补助金额1000元以下由办事处审批,报市互助服务中心授权、备案;

2、补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主任审批,报主管主席复查;

3、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管主席审批,报市总常务主席复查;

4、补助金额2万元以上由办事处申报,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市总工会主席和常务主席审批,报市资金审核委员会复查。

5、救助病例全部由市互助服务中心审核、审批。

第七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1、参加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 续缴纳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计算补助或救助金;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

4、打架斗殴、吸毒、天灾人祸、酗酒、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5、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或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转为无医保规定的互助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委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稽查部门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检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按照医保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 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报互助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一次住院跨越两个互助期且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受跨期影响。且补助时限可追溯到上一期起始日,起始日之前的费用不予补助;不继续缴纳下一期互助金的,只对上一互助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市互助服务中心将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救助病房,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职工采取医疗帮扶手段对其进行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每年互助补助期为365天,补助期前30天为互助金缴费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

第三十八条

6.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六

林某的受益缘于市总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针对农村职工群体的“二次报销”项目。该项目实行两年多来,本市受益的农村职工已达9.5万人,共受益约14.5万人次,累计享受互助金额近0.4亿元。

目前该项目启用新的业务系统,通过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与市卫生局进行数据对接,互助金由系统自动结算,直接打入京卡,简化了经办流程,免去职工和工会代办人员的奔波之苦。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又称暖・互助)是市总工会针对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工会会员推出的普惠制服务。该活动的保费由工会承担,职工可免费享受。

然而,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操作流程的不同,参加“新农合”的农村职工享受暖・互助“二次报销”,其申报、核算、赔付的流程比较繁琐。对此,自底,为将参加新农合的持京卡工会会员纳入“暖・互助”的保障范围中,体现暖・互助“普惠制,全覆盖”的原则,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升级”新农合“二次报销”的经办流程,使暖・互助的保障更快速地覆盖到农村职工中。

新农合“二次报销”项目于20底开始在各区县进行试点,最初采取手工上报的形式。与此同时,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开发新软件,与市卫生局、区县卫生局建立医疗数据对接,并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逐渐摒弃手工上报,采取网络化的运作模式。

8月,互助保障新业务系统正式启用,系统通过比对新农合数据核算报销金额,将互助金直接打入职工京卡中。目前,本市14个区县完全实现了信息化、扁平化、网络化运作模式。

随着工会组织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持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农村职工群体不断增长。农村职工享受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的受益人数增长迅速。根据暖・互助有关政策,参加新农合的工会会员在住院医疗、门诊医疗产生相关费用后,由自费总费用扣除各区县新农合的起付线后,按20%的比例(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核算互助金。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的最高保障金额分别为1692元、8961元。目前,享受暖・互助“二次报销”的农村职工个人受益最高金额达1余元。(屈斌)

7.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七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5〕30 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衡阳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 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费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互助费来源:①职工缴纳的互助费。②各级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资金。③各级政府和工会投入的风险储备金。④社会各界捐赠、赞助。⑤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 第三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11月-12月为互助费统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今年继续开展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加入医疗互助活动试点,衡阳县作为试点单位,衡阳县总工会所属的基层工会中,已加入工会组织并与参加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且参加人数应达到单位已入会农民工总数的80%以上。衡阳县总工会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不接受职工个人申报。由参加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费,参加单位在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手续。互助费一律由参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不接受现金缴费。参加单位将互助费存入指定账户(户名: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账号:8402 1920 0064 7343 5012,开户行: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廻雁信用社),各单位在缴费时要核对准确,不得多缴或少缴,多缴将不予退还。

参加单位的申请参加人数应达到符合条件职工人数的80%以上,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数低于30人的,应全部参加。

第七条 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费,每人限缴一份,两个项目应同时参加。若职工已患有第二十条所列的特殊病种,则不参加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 已参加第二期活动的单位不需要再注册,继续使用“衡阳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中的原登录帐号;新参加的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注册:①从hy.17880.org登录首页下载“信息导入模板”,并按格式整理参加人档案数据;②参加单位向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或所属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索取登录帐号和密码;③进入软件系统导入人员档案数据。

参加单位的工作人员录入参加人员名单后,按以下步骤进行缴费:①在系统内,分别创建“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②根据“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的金额,将互助费分别存入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指定账户;③根据银行转账回单的内容,在“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上填写转账信息,然后提交至服务窗口;④打印“互助费缴费申请单” 和“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并连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一起送到所属总工会服务窗口。

各县市区参加单位完成缴费后,凭在17880网站上打印并加盖了本单位工会公章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到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开具非税收据。各县市区总工会在本辖区内所有单位缴费完成后,携带所有参加单位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承诺书以及参加单位情况汇总表,连同非税收据存根,于2016年5月31日前,到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对账。

衡阳市市直参加单位完成缴费后,凭在17880网站上打印并加盖了本单位工会公章的“互助费缴费申请单”、“特殊疾病缴费申请单”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及承诺书,到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开具非税收据。

第十条 互助费实行市级统筹。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专户下设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两个科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一条 互助费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互助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费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费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定期在本地报刊、市级工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第十三条 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人在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负部分(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含“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起付线”等)按比例给予补助,“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按100%的比例计算补助,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职工,在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按50%的比例核算补助金。

补助比例将随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和互助费的使用情况,在互助责任期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在活动责任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但不得将一次住院费用分解成若干次住院费用,分别申请补助金。

第十五条 参加人跨互助保障期住院的医疗补助,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不同互助保障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天数。

第十六条 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①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费用结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②参加单位进入软件系统创建“补助金申请单”,根据住院结算单录入相关数据,保存并提交至服务窗口。③打印“补助金申请单”,连同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医疗收费收据和住院结算单原件(A4纸大小)、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起提交至县(市)区总工会服务窗口。④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⑤参加人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第十七条 参加人因病出院后,须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结算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内办理。本期活动最终申报截止期为2017年1月31日,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权利终止。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①依据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②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③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行为;④参加人调离本市、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 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二十条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保障病种:男职工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阴茎癌、睾丸癌、附睾恶性肿瘤、输精管癌、前列腺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女职工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参加本项目的职工可含已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的职工。

第二十一条 本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人患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30日内,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补助金申请流程与职工住院医疗项目的类似,参加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①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②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③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④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⑤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以上所有原件,衡阳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人无住院及疑难复杂情况的,除提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经中心签约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①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②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③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④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⑤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加人在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若本人没有生病住院享受补助,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父母有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上述三类亲属须是未加入本互助活动),住院医保统筹段自负费用在15000元以上者,衡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从互助费中给予2000元补助,一个家庭一年只享受一次(自负医疗费用为“医保统筹段自负”,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起付线”等;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中心负责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服务机构对职工所患特殊疾病、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补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疾病进行认定,聘请费用从市级工会经费或省总拨付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由中心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或县级中心。市级中心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遇有特殊情况,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办理期限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条 凡因参加人不符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条件而造成不能享受补助的,由参加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工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8.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八

根据两区总工会《关于转发昆明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好云南省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方便职工参加医疗互助,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职工,均可参加第十一期职工互助医疗。

2、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期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3、第十一期缴纳互助金标准为:已参加第十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每人按80元缴纳互助金,新参加和第十期中断的按每人100元缴纳互助金。

4、第十一期活动的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其他补助标准不变;补助起点由600元降至500元;补助比例为补助基数超过5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30%、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补助70%、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补助100%。

5、已退休教师由各相关学校负责通知办理,与本校教师一起上报。

6、办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请各

学校按时上报名册及缴纳费用,中心学校还要进行后期网上录入工作,请各学校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逾期不在办理。

7、参保人员请填写参保名册电子版各项内容。第十期是否参保请查阅下发名册。

9.职工互助一日捐 篇九

1、捐款职工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必须是2013年1月1日以后的才能参加救助。

2、救助对象为捐款职工本人及未就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有准生证),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不同等级的救助。十种特大疾病及判定: 恶性肿瘤;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心肌梗塞;

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颅内肿瘤手术或放射治疗;

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3、捐款职工大病医疗及意外事故救助:

捐款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患病捐款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即可申请救助。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捐款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给予一定救助。

“ 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按手印)

2、捐款凭证复印件

3、身份证、户口本、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一式四份,必须盖有医院公章)

5、“一日捐”救助金审批表(一式四份)

6、公示(本人患病情况,治疗开支情况,举报电话,公示五个工作日,加盖单位公章)

10.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十

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

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一、三项免费保险:

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出险需上报材料:

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

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

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保障计划。参保范围:因火灾导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在保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1万元。

出险需上报材料:

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

3、出险职工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复印件;

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领取申请书;

5、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6、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只要是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卡)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此项计划。它的保期为一年(自然年)。保障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1、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费用在8460元以内的,互助金按20%比例核算,最高报销额为1692元。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费用在44805元以内的,互助金按20%比例核算。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费用在44805元以内的,互助金按20%比例核算,最高报销额为8961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达到5万以上至1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万元;10万以上至15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万。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依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提供材料:

1、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内互助金应提供《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申请表;

2、申请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互助金应在其他医疗救助报销后提供: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申请表;②京卡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④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分割单;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或分割单。

二、需入互助会后,交纳一定互助费的六项保险:

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住院。参保条件: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也是互助会会员。保期为一年(自然年),互助费为50元/份(最多入一份)。参保待遇:首次投保有30天的免责期,是不赔付的。过了免责期首次住院的,扣除起付线1300后给付60%;住院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起付线650后给付50%;特殊门诊(规定大病、慢性病)给付50%。

申请此项保险需上报:1.医疗保障卡正面; 2.住院费用登记页; 3.住院清单;4.特殊病需提供门诊费用页;5.特殊病需提供 特病审批单;6.诊断证明;7.其它资料:退休证、低保证、转诊单等。以上所需资料均为复印件即可。

2、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住院津贴。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一年,互助费一份60元。参保待遇:首次投保有30天的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在保期因病(含意外)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3天以上,从住院第4天起,给付每天40元的住院津贴,最高180天,最高给付互助保障金7200元(精神类疾病除外)。

出险需上报材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3.出院记录。如因重大疾病或女工特疾的可重复报销。

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患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11种疾病,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三年,互助费90元一份,最多入四份。保障待遇: 首次投保有30天的免责期;从31-90天为减责期,给付慰问金500元/份;90天后的责任期给付治疗费用互助金5000元/份、休养康复互助金1500元/份、生活补助互助金按每天按20元给付,最长不超过180天、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10100元/份。此保险有一个好处,患了其中一种疾病,其余的10种大病还继续保障。

出险需上报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诊断证明;3.病理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书;4.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5.手术记录;6.单位证明、个人申请; 7.劳资部 门出示的休假证明。(休假1个月以上的)。患有急性心梗疾病和尿毒症的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患子宫颈癌、输卵管恶性肿瘤、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卵巢癌、乳腺癌,参保条件:女工会会员。保期为两年,互助费一份36元(最高入两份)。保障待遇:首次投保有30天免责期,31-90天为减责期给付慰问金1000元/份;90天后的责任期,给付互助金1万元/份、休养金2000元/份、补助金(首次住院)每份按26元/天给付,最长180天、最高互助金额为16680元/份。

出险需上报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诊断证明;3.病理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4.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5.手术记录;6.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意外伤害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一年,普通行业互助费有26、50、74、100元不等;高危险行业互助费有32、62、93、124四种。保障待遇按普通行业一份26元为例:伤残补助金最高给付12000元、生活补助金每天按20给付,最长180天、住院补助金按每天15元给付,最长180天;意外死亡的,有身故和丧葬互助金15000元,最高互助金额为21300元。其他互助费按交纳金额的不同有相应的给付规定。出现需上报:1.身份证复印件;2.诊断证明;3.X光片报告单;4.如有住院需上报住院首页、手术记录、出院小结;5.意外死亡的需上报刑侦部门现场认定书、死亡医学报告、户口注销证明;6.交通死亡的需上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7.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6、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意外伤害,参保条件:工会会员其子女,子女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也可参加。保期为一年,互助费一份50元,最多入4份。保障待遇按一份50元举例:伤残互助金最高给付1万元,康复按每天27元给付,最长180天,住院按每天15元给付,最长180天,意外导致死亡的,精神抚慰、丧葬给付2万元,最高金额为27560元。其他互助费按交纳份数的不同有相应的给付规定。

11.学校职工医疗互助 篇十一

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全国总工会创办,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的互助保障形式,是政府支持、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会操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当前我市推出的是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活动。

2、互助会和商业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

互助会同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3、哪些职工可以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凡身体健康,在滨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行政)按规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4、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吗? 不可以。必须以团体形式参加。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

5、会员怎样交纳会费?

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单位行政、工会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会费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6、互助金标准是什么? 住院医疗互助金标准:

1、基本住院互助金按照统筹基金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门诊特病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同一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大额医疗补助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重大疾病互助金标准:

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不给付互助金;在30日后90日(含)内,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在90日(不含)后,一次性领取1000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

意外伤害互助金标准:

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导致身故时,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

2、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最高可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导致身故时,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

7、会员申请互助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1)医疗机构结算单一份;(2)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一份;(3)会员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各一份;(4)《职工互助保障互助金申请报告书》一份;

(5)申领意外伤害伤残互助金时,会员要提供伤残证明;申领意外伤害身故互助金时,会员家属应提供会员户口注销证明和死亡证明。

8、会员怎样申请互助金?

符合互助金申请条件的会员出院后,应立即告知所在单位,领取、填写报告书并提交所需材料,单位工会(行政)盖章后上报县区工会,县区工会立即提交互助会滨州办事处。

9、会员多长时间能获得互助金?

互助会滨州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互助金打入个人账户。

10、会员在互助期内工作发生调动或辞职后,是否还能享受互助金? 在本互助期内仍享受互助金。

11、单位的借调或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能参加互助会? 可以参加。但需要在人员名册中进行备注说明。

12、在参会当期退休的职工能否参加互助会?

参会当期退休的职工,原则上只要申请应接收其参会。

13、互助会的资金怎样管理?

各单位上交到互助会滨州办事处的会费,全额汇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账户;支付的会员互助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如数拨付。互助金实行全国统筹。

14、会员在外地就医治疗互助金申请标准是什么?

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

15、申请互助金有无时间限制?

会员出院后,应在9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互助会滨州办事处。

16、没有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能否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不能参加。可以参加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对这类职工,下步将推出相应的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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