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2024-12-12

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精选10篇)

1.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一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一举措在市乃至全省都称得上“开了先河”。

(三)强化宣传培训,夯实工作基础。为确保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医疗救助实时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我们印发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资料,深入基层发放到群众手中。通过局网页、报刊等方式加强医疗救助的宣传,并组织了全区镇(街)、村(居)委干部进行医疗救助业务培训,提升了医疗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为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救助机制。我们在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医疗救助配套机制,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的治病难。一是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群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临时性的医疗救助,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二是实施慈善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住院的困难群众,按相关政策报销和实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可给予慈善医疗救助,帮助患病群众共渡难关。

二、初步成效

(一)社会效应明显。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实践,也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受到了全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好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2007-2010年,城乡医疗救助共救助困难群众6419人,发放医疗救助金1036万元;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41338人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额共502万元。

(二)工作效率提高。在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前,困难群众住院治疗,从申请救助到领取救助金需要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整个工作程序繁琐复杂。开展一站式服务后,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的方式,使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更加快捷、高效、公正、公开。

(三)管理水平提升。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医疗救助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改革现有的救助资金申请和支付方式,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报销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同步结算,统一监管,使医疗救助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更加严格安全。

我区在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正在开发,未能与农村困难人员一样享受住院费用实时结算。二是目前低保和救助工作人员担负的任务十分繁重,人员少,工作庞杂,医疗救助工作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基层民政部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普遍不足,且均为兼职,影响了医疗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医疗救助缺乏事前救助。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快开发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实时扣减系统,充分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立居民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建立管理信息终端,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二)强化规范管理,确保救助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区、镇(街)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足额安

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的有力支撑,同时,为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建立完善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切实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简化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搞好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在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救助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硬件建设,为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

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之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以及边境地区的边民补助金等社会福利补贴不列入收入计算范围。

(三)对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或者是60周岁以 — 2 —

上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全日制在校生、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服刑等人员之一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

对于特困人员财产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的指:一是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得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不得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1辆除外)、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三是农村居民不得在乡镇以上(含乡镇)有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或城市居民不得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四是不得拥有高档消费品等。

特困人员认定,按本细则执行,自治区有规定的按自治区规定执行,本细则公布前已确定为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第三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六条 全市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和教育救助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具体供养内容为: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1.特困人员疾病治疗可在医疗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应先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根据病情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需转诊转治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不能自理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居民派人照顾,其陪护照料费列入救助供养的照料服务经费,陪护照料费按照失能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日均分摊来确定。

(四)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属于破损需要维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修缮。

(五)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属火葬区范围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属火葬区范围的,提倡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若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就地土葬,丧葬费用按照不超过其死亡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2个月一次性计发。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法定办理。

(六)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四章 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

第七条 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费用,— 5 —

照料护理标准应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要合理适度,体现差异性。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市物价平均水平同步增长。由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指导标准,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不降低。

(一)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1月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倍确定。当前供养标准高于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数的县(市、区)按当前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1.全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 6 —

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项以上3项以内(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乡镇卫生院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以及社会参与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作为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机关,负责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及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及

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 — 8 —

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四)发放。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供养事项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

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五)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

供养待遇。

第六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保证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制定协议范本,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特困供养人员或委托人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服务责任和落实帮扶措施,并定期对监护监管协议签约方考察和监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二)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 — 10 —

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第七章 规范集中供养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市县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的,不得改变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降低特困人员的服务质量。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供养服务机构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护理院),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

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可同时享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运营补贴、机构责任险等惠民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进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其本人、供养服务机构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演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通过调整工作人员、组织观摩学习、培训等方式来提升供养机构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激发积极性,增强责任心,使管理能力走上专业化,正规化。

第十四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原则上服务人员与全护理供养对象的比例为1:4,与半护理供养对象的比例为 1:6,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 :10。服务人员不足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作人员。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人员的具体薪酬,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 — 12 —

险待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及边境地区边民补助等社会福

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情况并结合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维修资金、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强化能力建设。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救助供养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实基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责任意识,及时了解、掌握、核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求,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 — 14 —

法,加强专项督查,强化全年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釆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创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定期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崇左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审核审批表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

3.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三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那么,啥是“无劳动能力”?该负责人介绍,“无劳动能力”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他介绍,前面所说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4.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四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三、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规范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3倍。

2、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确定。全护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半护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全自理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

(二)规范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规定执行规范救助供养内容。

(三)规范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的原则。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当年3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赠养,抗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乡(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行政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如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乡(镇)政府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县民政局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杜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公示。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在乡(镇)政府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民政局对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户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要及时间县财政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局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7.终止。特困供养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成供养服务机构应在30日内告如乡(镇)政府。

由乡(镇)政府审核后根经县民政局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有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五)规范救助供养形式。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助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可要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杜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六)规范集中供养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主体。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举办的。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乡(镇)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县民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供养服务机构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成护理站,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保养对象人数和照科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原则上服务人员与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的比侧不任于1:6,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不足的,应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县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社会工作者。县民政、财政局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各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费分工,积根配合民政局做好特困人员救动供养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二)强化能力建设。

要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救助供养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实基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了解、掌握、核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求,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加大资金投入。

县财政局要根据县民政局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和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结合实际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四)做好制度衔接。

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通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前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外贴。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迫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5.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标准 篇五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6.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六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4]15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4

【实施时间】 2004-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2004年7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进——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br /br /

一、基本原则br /br /坚持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属地化管理,救

助重点对象,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br /br /

二、救助对象br /br /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持有《农村牧区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口;持有《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牧区特困优抚对象。

对以上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享受医疗救助。

三、救助办法及标准

(一)省上根据东部、环湖、青南三个地区的不同对象、不同标准,依据享受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核拨医疗补助资金。

(二)对确定的三类救助对象每人补助10元。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补助的10元钱纳入到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中,统筹使用。

(三)救助资金总额中,除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外,对五保户按西宁、海东每人年50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年70元,黄南、果洛、玉树每人年9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补助。剩余资金的40%作为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资金,60%设立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四)门诊补助资金用于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或由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支出。

(五)大病救助的办法及标准。

1、已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未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需住院治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后,按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2、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医疗救助对象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医药费支出凭证、居民身份证、《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等相关材料,由村(牧)委会进行初评,并将评议后确定的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再次张榜公布需救助者名单,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享受医疗补助金额,并在《青海省农村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证》上登记备案。

3、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一次住院发生费用100元起报,100元-500元(含500元)的补助50%;500元-1000元(含1000元)的补助55%;1000元-1500元(含1500元)的补助60%;1500元-2000元(含2000元)的补助65%;2000元以上的按70%补助,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全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四、资金来源

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彩票公益金留归本级民政部门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社会捐赠、专项募集,基金利息及其他资金。

五、基金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执行情况。

7.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七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我市现有农村人口464万人,有年收入低于600元以下的农村特困户70272户188027人,占农业人口的4.1%。去年,市政府将救助农村特困户列为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全年要求救助农村特困对象2.8万户,7.2万人。**、**、**实行农村低保,划定的保障线分别为年收入低于700元、500元、400元以下,**、**县的救助标准分别为月人平6元、5元,**县将对象按收入情况进行ABC分类,采取分类施救,救助标准按A、B、C类分别为月人平10元、8元、6元。其它区县实行的是农村特困户救助,**区、**山、**湖、**市为月人平10元,**区、**县、**县、**县、**湖、**镇为月人平5元。这项工作去年启动后,现有享受救助对象30813户72636人,占特困总人数的38.6%,其中: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的47820人,救助标准为5.7元;享受农村低保的24816人,保障标准为6.1元。未纳入农村低保的特困家庭有39459户115391人。

二、贫困原因分析

1、因病、残致贫。在全市农村特困户中,因残、因病致贫的占贫困户总数的70.5%,残疾的种类多为智残、肢残。这部分对象,因为残、病,不但无法从事生产劳动,有的还需要他人照顾,每年还要大量的医药费。如**张公庙镇张公村的**一家,二老都已有七、八十岁,女儿有精神病,完全无自理能力,全家的主要收入就是二老种的两亩地,生活完全依靠政府的救助接济。

2、因灾致贫。因自然灾害、火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这部分对象占救助总人数的12.6%。

3、因缺乏劳动力致贫。有的家庭中因为子女残疾、有病,家中缺乏劳动力,不仅要负担医药费,还要支出孩子的读书费用,虽然每天起早摸黑仍然无法摆脱贫困。

4、因缺乏生产资金、生产技术贫困。这样的户家中有劳动力,但因为缺乏生产启动资金或者缺乏生产技术和相关知识技能,无法形成稳定的家庭经济增长点。如**大坪乡团结村的部分家庭,家中有劳动力也有生产自救的愿望,但由于缺资金、缺技术,所以农业生产收入不高,始终无法摆脱贫困。

5、因农业成本过高贫困。农村税费取消后,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家庭收入应该有较大的增长,但事实上由于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农民实际获得的利益却不多,而且很多对象因家中长期贫困,还有大量积欠的提留需要偿还。

三、开展农村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

1、缺少指导农村救助工作的刚性文件。全省还没有一个指导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刚性文件,只是在领导的工作报告和讲话中提到要开展这项工作。由于救助范围、施救方式、资金来源、管理方法等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开展工作难度较大。现在我市也只是确定了“不救不得活”大体工作框架,进行小范围、低标准的救助探索。各地虽然出台了试行办法,但这些试行办法都是一些地方法规,彼此之间缺乏协调,具有一定局限性,不具备指导全局的作用。建立农村特困救助制度是大势所趋,应该及时出台一部纲领性文件,用以指导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这是搞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前提条件。

8.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八

金发放大会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学、各位乡亲们:

今天,市慈善总会在这里召开xx市“慈善育才助学” 及特困单亲家庭救助资金发放现场会,这既给贫困家庭学生及特困单亲家庭带来了关爱和温暖,也是对xx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厚爱。在此,我谨代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向各位领导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向接受资助的学生及特困单亲家庭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祝福!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近年来, xx区委、区政府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方针,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XX年,参加统考x人,二本上线1512人,较去年增加了168人,上线率%,与会宁县并列全市第一。其中,应届生上线x人,上线率%,较去年增加了36人。高考600分以上考生21人(理科18人,文科3人),4人分别进入全省文、理科前100名。这既是xx区上上下下共同奋斗努力的结果,更是市慈善会多年大力支持、勉励和关怀的结果。今天的爱心活动,扶危济困,勉励后学,必将对我区的教育事业产生良好的效应。

教育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金秋助学活动不仅是托起困难家庭的希望和未来,而且也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奠基莘莘学子成功人生的有力载体。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历史的重任,承载着未来的希望。考上大学的困难家庭子女能否顺利跨入校门,是让家长揪心、学校担心、学生忧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解决好困难家庭子女就学问题,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所在。“家贫子读书,逆境出英才”,给困难家庭子女一个发展的支点,让他们感受社会的温暖,鼓起希望的风帆,是建设和谐社会人心所向、人心所盼,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和大事。

今天,市慈善总会为我区x名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及20户特困单亲家庭送来了饱含深情的救助金。区慈善会以市慈善总会为榜样,筹集善款万元,对x名贫困家庭大学新生、6名贫困家庭高中生进行了救助。这一雪中送炭的善举,不仅解决了这些特困家庭的燃眉之急,也鼓舞了困难群众战胜困难的信心,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对市慈善总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领导、同学们、乡亲们,在市慈善总会的关心支持下,我们虽然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与实际需求相比,这只是杯水车薪。恳切希望市慈善总会一如既往的帮助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位开拓募集渠道,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实力,努力扩大救助覆盖范围,有效提高救助水平,为困难群众创造更好、更多的社会福祉。

最后,祝大家生活愉快、阖家欢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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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书 篇九

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一项非常有意义的“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捐赠活动,这是市委、市政府的一件大事,是民政工作的一件要事,也是全市特困群体的一件喜事。刚才,等同志作了很好的讲话,部分企业代表作了发言。本次活动还得到了市慈善总会和民政局的高度重视,会长、局长亲临活动现场进行指

导,并作了重要讲话。特别是全市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代表和与会人员踊跃进行了爱心捐赠,募集了部分救助资金。在此,我代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踊跃捐款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慈善捐赠的重要意义

一是社会困难群体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仍有一些家庭没有彻底摆脱贫困,特别是一些重病患者家庭在生产生活上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加大了对这些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还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因此,建立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让特困家庭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这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就是将政府的“德政”和民间的“善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分散、零星的慰问帮扶变为经常化和规范化,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真正能使困难家庭有效得到帮扶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当前,我市正在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的慈善义举就是一种关心人、帮助人、救助人的具体行为.设立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帮助和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管理,让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是根据中央、省及市的有关要求,通过全市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自愿捐赠而设立的,是帮助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渡过难关、摆脱困境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非盈利性互助资金。募集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助学、助困等慈善项目外,绝大部分按比例划入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用于救助特困大病患者。在基金的使用上:一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专业管理,专款专用,让捐赠单位和个人满意。二是要精打细算,分轻重缓急,帮扶面应当先集中在身患重病,急需救助的家庭范围内,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帮扶效益,产生事半功倍效果。三是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

慈善事业的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捐赠。全市各部门单位要采取节约办公经费等形式,带头捐赠,并认真组织开展“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带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募集更多资金。市直各部门尤其是纪检、民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慈善活动的引导、服务与监管,主动协调,密切配合,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慈善影响,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要大力表彰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团体,宣传他们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的良好社会风尚,动员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推动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0.特困生救助方案 篇十

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特困生救助制度,我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为了帮助我校特困家庭的的学生完成义务阶段教育,特设特困生领导小组。

(一)组织名单

组 长:王裕鹏

副组长:郭虎祥

村委会成员代表:贾志军(村委书记)

学生家长代表:白锦亮安彦俭

学校代表: 郭虎祥白凤君白正玺朱崇珍白锦龙

(二)特困学生的确定。

1.每学期,由学校下发困生申请表,由班主任推荐,学生本人申请,各班由班主任上报学校。

2.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汇总情况。

3.学校组织专人协同班主任,深入学生家庭调查特困生的实际情况。

4.学校特困生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确定特困生名单,并向全校公布。

(三)特困生资助实施办法

1.对特别困难的学生,对于上级拔款的的扶贫资金,优先予以考虑。

2、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特困生提供全线上的帮助,缓解特困生家庭的负担。

3、教师与特困生结成“一帮一”帮扶对子,对特困生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校长及校教导主任帮扶两人以上。

桑树洼小学教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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