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精选11篇)
1.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一
次の録音はの中日関係を語る王毅駐日大使の談話に関する報道の一部分です。それを一段落ずつ日本語に通訳してください。
对中日关系来说是不平静的一年。双方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两国政治关系仍面临困难和障碍。胡锦涛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与日本领导人会晤时全面阐述了中方对当前中日关系的原则立场,双方确认了中日友好的大方向,重申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妥善处理现实存在的问题,这将为改善和发展两国关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20对中日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年份,希望抓住机遇,化解挑战,使今年真正成为“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一年,真正成为两国关系得到改善和发展的一年,真正成为中日共同推进亚洲团结合作的一年。
为实现这一目标,一要维护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中日联合声明等三个政治文件高度概括了两国交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确立了两国关系发展的指导原则,无论什么时候,都应恪受不渝。
二是增进新形势下的相互理解。中日各自都在进行深刻的调整和改革,双方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对方,建立起真正的相互信任。
三是重视解决对方关切的问题。中日互为近邻,为邻之道,重在相互尊重。尤其是不要做损害邻国利益、伤害邻国人民感情的事情。只有这样,邻国才能和睦相处,中日关系才能顺利发展。
四是大力加强民间友好。民间友好是中日关系的良好传统,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不仅需要两国政府的努力,更寄希望于两国人民,寄希望于两国友好团体。
五是中日关系出现目前的复杂局面并非偶然,从更大的背景看,是两国关系处于历史性过渡期的反映。两国应该更加冷静和客观地把握形势,既要不失时机地妥善处理现存问题,也要从长远出发,探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框架。希望两国各界友好人士为此做出新的贡献。
2.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二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为与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遭受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也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实践中经常争议的焦点之一。实践中, 有一些法院在判决中认为,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只是一种证明行为, 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 与这些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往往是公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作者认为, 这样的论述是缺乏说服力的, 如果仅仅认为公证机关是证明机构、证明行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加害后果, 那么要追究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公证赔偿责任会变得非常困难, 这与公证赔偿责任制度目的和公证制度功能特点是不相符的。因此, 在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的前提下, 厘清其行为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认定公证机构应否承担公证责任、承担公证责任的比例等问题意义重大。
一、因果关系的内涵
从文面或哲学意义来理解, 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1) 亦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 (2) 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现象发生, 前者是因, 后者为果, 这种原因引起结果的关系便是因果关系。
从民法或者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理解, 传统的观点一般认为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 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 它们之间的关系便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而在现代民法中, 有学者认为以违法行为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已经不能包括所有的归责模式, 因此“因果关系只是确定责任的一个条件, 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而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4) 进而认为因果关系应当是行为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而非行为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难点, 代表性的学说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性标准说和危险标准说等。 (5)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明确规定, 《侵权行为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 只是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仔细分析这条一般被认为是过错归责原则规定的条款, 能够从中拆解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行为人有侵害行为”、“他人的民事权益是行为人侵害的”这样几点含义, 因此也是可以认为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 一般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有侵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这样几个构成要件的。
根据行为的性质, 因果关系还可以分为作为因果关系和不作为因果关系, 而行为主体的行为性质被认定为不作为的前提是其存在作为义务。在不作为因果关系中, 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往往不是不作为行为, 而是他人的作为行为或受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思路是如果判断义务人尽到了作为义务, 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 那么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种阻果性的因果关系。
综上, 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领域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 国内外学界对该问题的观点也不一致, 实践中采用的标准并不统一。这种情形确实为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增加了困难与不确定性。
三、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如上文所述, 对该问题的认定并不容易, 作者认为既然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指的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首先可以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总结, 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中涉及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和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作以归纳。至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 一方面作者认为这确实不是认定因果关系时适宜作出的评价, 因为这样会使问题复杂化;另一方面因为公证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 因此这一问题的讨论并不显得十分有必要性。所以作者只是简单地使用“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行为”的称谓。
(一)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
根据《公证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将公证员的行为大致区分为禁为行为和应为行为。其中禁为行为主要包括: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应为行为主要包括: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 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事实
结合公证赔偿责任案例, 原告在公证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主张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公证书被撤销, 公证书中所载权利内容 (如债权、担保权、继承权) 无法实现;公证书非本人办理, 其合法权益受损;公证书记载的事项不真实, 其合法权益受损;为证明公证书所载内容不真实等支出了鉴定费用等。
作者认为, 认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有作为是作为性质还是不作为性质有不同判断方式。在行为性质是作为的情形下, 如果没即不会有损害, 则因果关系成立, 即“无A无B”的逻辑推理;在行为性质是不作为的情形下, 如果作为即不会有损害, 则因果关系也成立, 即“有A无B”的逻辑推理。至于对没有作为即不会有损害、如果作为即不会有损害的判断, 作者认为法院应当在分析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因果关系的哲学意义角度作出决定, 即将因果关系看作一种客观联系即可。例如在这样一个背景情形下:
原告丢失了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案外人甲持这些证件, 找人冒充原告, 一同去公证处作了委托公证, 证明“原告”委托甲对其房产进行处分。随后甲将房屋出售给乙, 并将所得的房款挥霍一空。原告起诉公证处要求赔偿。
对这个假设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作如下分析。
(A) 公证处没有审查出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行为)
(B) 原告的房产遭受损失。 (损害事实)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 如果公证处审查出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则就不会出具委托公证书, 原告的房产也不会遭受损失, 即“无A无B”的逻辑关系成立, 因此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作者认为, 这样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思路比较清晰、标准相对统一。至于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 公证处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则还要分析构成侵权责任的其他要件是否成立。具体到上面这个假设案例中, 需要审查公证处在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时, 是否存在过错。
作者这里没有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性标准说等观点作为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 因为作者认为:无论是集中精力考虑公证处的行为是不是造成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 还是考虑公证处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能不能够合理预见等, 都含有想要“一步到位”解决责任承担问题的思想, 从而使得因果关系认定这个问题过于复杂。所以, 作者支持这样一种主张:“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仅以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已足, 无必要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存在。”只要传统的侵权责任四要件构成说还在适用, 这样的做法就不会使公证赔偿责任范围不当扩大, 也没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新司法解释精神相违背。至于有学者提出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等问题, 其实已经模糊了四要件说的要件构成, 从而使得因果关系这个本就困扰侵权行为法多年的问题日益复杂化。作者认为, 这对于确定相对统一的司法实践标准是不利的。
注释
11 唐烈英.因果关系中条件与原因的关系探讨[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 2:81.
22 维之.论因果关系的定义[J].青海社会科学, 2001 (1) :117.
33 王利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2 (2) :80.
44 王利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2 (2) :81.
3.日本的人际关系理念和日语表达 篇三
【关键词】人际关系; 日语表达 ;内外关系 ; 恩惠意识
【中图分类号】G623.3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3-0029-02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际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我国以往的日语教学一直比较偏重词汇、语法、句型等基础知识的教授,易出现把日语从整个日本文化中剥离开来的倾向。了解日本人的人际交往理念,不但符合语言学习的规律,也符合我国对大学日语教学的要求,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也是实现人际交往的重要手段,学习日语语言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日本文娱化的过程,不了解语言表达所要体现的日本文化内涵,就很难真正掌握日语。因此,充分地了解日本社会的人际交往理念,才能更好的运用语言这个工具,顺利实现人际交往的目的,实现交流无障碍。
1.日本社会的人际关系理念的特点和日语表达
同西方国家比较,日本社会和中国的人际关系存在着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与尊从个人主义的西方相比,日本人和中国人更注重以家庭、亲属、集团、地域等社会基础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无论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都喜欢合群,讲究和谐,凡事尊从“合和”的原则,以和谐、融洽为上,在同他人的关系中发现自我,进行自我评价,并寻求安定感。
但是,和中国相比日本人更注重和遵循“内外不同、上下有别、亲疏有距”等人际交往的基本理念,这些人际关系理念更多地反映在语言表达上,因此,必须将特点循序渐进地导入日常教学中,才能真正发挥语言交际功能的作用。[1]
1.1“内外”关系的理念和日语表达。要实现和日本人顺利交往,首先必须明确区分日本人的“内外”意识理念。日本人在交际过程中非常重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遵循人际关系的“内”和“外”两个范围。日本《社会学事典》对“内”“外”的定义是“在日本文化中,为对以自我为中心的内心与表面及以家族、所属集团为基准的内集团与外集团所表现出的不同态度而言的通用说法。”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内”与“外”具有与区别“内集团”和“外集团”及人际关系有关的意识、规范之意。在社交活动中,外部人员被视作客方,其行为动作及相关事物用尊敬语表示;而内部人员因是家里人、自己人,故其行为动作及相关事物要用自谦语表示,这称就是“内外有别原则”。
日本人的内外意识,在语言上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授受关系的表达。与人交往交谈时,需时刻分清“内外”关系,将话题中谈到的人准确地划分为“内”或“外”,是有效发挥语言功能实现顺利交际的关键,这一点在授受关系的表达上最为突出。
说话者对待授予者和接收者的“内”和“外”的不同视点会影响日语表达方式。在汉语里单纯一个“给”字,在日语里则会因为“内外有别”的原则而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汉语习惯说“弟弟给了幸子鲜花”这句话也可以说成“幸子从弟弟那里得到了鲜花”。而按照汉语的习惯表达就说成了“幸子さんは弟から花をもらった”,这种汉语式表达不符合说话人的视点要站在弟弟这一“内”的原则。因此,日语授受句的运用要充分考虑到说话者与授予者以及接收者的“内”和“外”关系,不能不考虑人物关系,单纯进行翻译。[2]
1.2“上下”关系理念和日语敬语表达。在日本社会里,由于受封建时代武士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形成上下等级严明的纵向型社会关系。正如日本社会学家中根千枝提出的“纵式社会”的概念所说,日本不同于强调个人能力的欧洲那种“横向社会”,而是重视人所在的地域、所属的组织的地位,强调上、下关系,即上司和下属,前辈和新人的区别。所以日本公司的论资排辈即“年功序列”制度才得以长久存在,并且到今天仍然是日本雇用体系的基础。因此,人与人的交往和沟通中,日本人十分注重自己与周围人的上下(包括地位、长幼、辈分等)关系,在日语表达时鲜明地反映出这种“上下”关系。[3]
当说话人叙述地位或身份高于自己人(比如“社长”、“老师”)的动作极其相关事物时要用敬语表示,直接对其表达敬意。同时,对自己的动作以及事物的叙述要用自谦的表达方式,间接的表达对对方的敬意。这种敬语的表达方式,体现了日本人纵向的“上下”人际关系理念。
1.3 恩惠意识理念和日“配虑表现”表达。日本人的人际关系理念除了内外意识、上下意识,还有恩惠意识,知恩图报是日本人的重要交际理念。对日本人来说,“恩”主要有四类:皇恩、亲恩、主恩和师恩。它们的施与方分别是天皇、父母、主人和师长。日本人的思想意识中,报答恩惠就如同还债一样。因此日语的语言表达中都尽量不欠对方人情。在日语中有许多“配虑表现”,即为体贴洞察对方的心理,避免给对方混有带有心理压力的语言表达形式。即便是自身行为本身对对方有某些利益,然而在语言中也尽量不要体现出来,是在日语里“配虑表现”的根本原则之一。据此原则,日本人都力争避免使用“~てあげる”的表达形式,而尽量使用“~てもらう、~てくれる、~ていただく”的表达形式,表示己方人员受到他方的恩惠关系。因为“知恩”的精神决定了日本人的语言表达,所以在日常交往中日本人经常使用这三种表达形式,传达对对方的感激之情。[4]
还有其他一些在社会生活中不间断地接受的恩惠,尤其日本人把顾客看成上帝,真正认为他们是自己生活的衣食父母,因此在语言的表达上一定要体现出尊敬和感恩之意。
1.4委婉含蓄的拒绝理念和日语表达。与中国文化相比,日本人在拒绝别人的请求时说得更加委婉和客氣,一般不直接拒绝对方,这是因为受到“和为贵”思想和集团主义观念的影响,日本人认为自己是依赖集体而生存着的,而且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别人的关心和照顾,日本人为了保持与他人的和睦关系,与人打交道时比较注重考虑对方的立场和感受,并具有较强的根据双方的地位、环境情况迅速调整自己语言表达的能力,尽量不使对方尴尬、受窘。因此,含蓄、暖昧的语言表达方式成为日语的一个重要特点。日本人在表达拒绝与否定时,与中国人差异很大。经常「はい、はい」不断,很少会说「いいえ」,哪怕持否定意见想拒绝或反对对方,也很难从他们嘴里说出「いいえ」这个词。当日本人想拒绝他人的请求或邀请时,也极少采用想「いやだ。」(讨厌)、「私は…できません」(我不会……)等表达。日本人讲究回绝有术,在不伤害对方的前提下,使用一些间接表达方式,留有余地。比方说日本人在拒绝别人求助或请求时往往会说「ちょっと考えさせてください」(我考虑下),他们之所以极力回避正面拒绝,尽量用委婉的表达,是想给自己和对方留有回旋的余地。而中国人则崇尚 “是就是,不是就是不是”的坦率表达方式。若不了解日本文化,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去理解日本人,那就容易引起不必要误解。[5]
以上对日本人的人际交际的内外意识理念、上下关系理念、恩惠意识理念以及委婉拒绝理念及其语言表达特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众所周知,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又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在其产生、发展、运用和变化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会受到其文化的影响。笔者认为日语教学研究不可避免离开不了对日本文化语言学的研究,在教授日语时,作为日语教师,有必要从文化深入地开展研究日语语言本身与日本文化之间的联系,准确理解和把握日语和日本人,而且应该使研究心得与成果付诸于在语言教学中,令学生克服中日两国语言障碍和文化差异所随之带来的交际干扰,加深对日本文化的理解,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跨文化交际中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会与冲突。
参考文献
[1]闫志章. 由日语表达透析日本民族特征[J].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75-78.
[2]李锦淑. 日语中常见的“待遇”表达方式的误用[J]. 科教文汇(中旬刊),2009,(11). 262.
[3]刘永辉,鲁力进. 从日语中对“不”的表达看日语的模糊表现[J].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54-57.
[4]殷二永. 日语暧昧语表达分析[J]. 考试周刊,2010,(54). 137-138
4.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四
一、级别描述与适用对象
通过二级口译证书考试的考生能够在多种场合进行交替传译。意思传达正确,语音、语调、用词和语法正确,语流通畅。能够胜任一般性正式会议、技术或商务会谈等专业性交替传译工作。
本级别考试的适用对象为:
1.日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或研究生;
2.非日语专业相当于日本国际交流基金“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考试合格者;
3.具有同等水平的各类日语学习者和翻译工作者。
二、考试形式、内容与考试时间
二级口译证书考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日译汉交替传译,要求考生将一篇1300字符左右的日语发言译成汉语。第二部分为汉译日交替传译,要求考生将一篇700字左右的汉语发言译成日语。考试时间大约为30分钟。
口译采取听录音做翻译的方式进行。考生将听到的一段日语或汉语讲话分别译成汉语或日语,并同时录在磁带上。每段讲话录音中,每隔半分钟至1分钟有一段停顿,停顿时间约为播放录音时间的1~
1.5倍,该时间是留给考生翻译的时间。听录音时,考生可以做笔记,并充分利用停顿的时间进行翻译。
正式考试前考生每人可获得一张口译考试“考生须知”,“考生须知”指导考生如何填写姓名、考点和考号,说明考试方式,“考试内容”一项给出各部分考试的内容简介。
三、考试计分方式与合格线
满分为100分。日译汉、汉译日各50分。
5.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五
日本留学“语言学校”申请,日语证书有多重要?
《日语证书》和《150小时日语学习证明》是申请日本留学签证时候所需的关键材料之一,是日本“入管局”和“领事馆”审查申请者日语能力的标准,近年来,因为日语能力不足导致的拒签情况越多,可见《日语证书》在申请日本留学签证当中有国重要!
♥ 友情提示:日本留学签证申请三大关键材料:
1、学历证明,2、日语证书和日语学时证明,3、资金证明(存款证明及存单)
留学为什么需要提前学日语?
申请日本留学时候为什么需要在国内就学习日语并要具备一定的日语能力呢?
日本入管局审查官认为:申请者具备初级的日语能力,就等于具备了迅速适应在日本生活的最基本的语言能力,这是申请留学者能够顺利适应日本学习生活的保障。从而不会出现因为完全不懂日语而导致的对留学生活的不适应、无法打工以及中途辍学的现象。因此,日本入管局在审查申请日本留学材料中,要求提供最基本的日语能力证明,就包括《日语证书》和《150小时日语学习证明》
《日语证书》到底多重要?
1、《日语证书》和《日语学习证明》是入管局审查签证时的必需材料;
2、如果申请者没有《日语证书》,只有《日语学习证明》,入管局在审查资料时候经常会通过电话直接调查申请者,通过电话问答考察申请者的实际日语能力,如果电话调查不能证明申请者具备相应日语能力,就会导致《在留资格证书》拒签;有《日语证书》的申请者则不会电话调查。
3、大阪入管局对《日语证书》的审查格外严格,对于没有《日语证书》申请者直接拒签,近期东京入管局也出现了没有《日语证书》直接拒签的情况。
4、日本驻国内各领馆在审查“正签”时,会要求申请车补交《日语证书》,对没有《日语证书》的申请者会实施电话抽查甚至面签,对于不具备相应日语能力的申请者会拒签;而有《日语证书》申请者完全不会遇到被调查日语的情况。
哪些日语证书被认可
日本各如果管理局明确规定,以下日语考试证书在申请日本留学签证时均被认可:
1、J.test 考试(需F级或以上级别)每年考6次 官网:http://
3、GNK考试(需初级或准中级)
每年考4次 官网:http:///
4、JLPT考试(需N5级或以上级别)
每年考2次 官网:http://www.jlpt.jp
小樱有话说
其实想去日本留学也不难,总的来说去日本留学的条件无非是具有一定的日语能力,和具有一定的财力,需要得到日本学校的留学许可,办理日本的签证。不过需要耗费大家一定的精力,比如要得到日本学校的留学许可,还有办理日本签证在国内都是比较麻烦的工作。
建议大家可以找一些留学机构,比如樱花国际日语可以一手包办大家这些繁杂的手续,从语言培训到获得签证,去往日本等等一应俱全一步到位,省去了大家很多的麻烦,大家可以联系樱花国际日语的客服,会有一对一专人解答。
6.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六
最新夫妻关系公证书
根据times;times;times;(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times;times;times;(男,times;年times;月times;日出生)与times;times;times;(女,times;年times;月times;日出生)于times;年times;月times;日在times;times;times;(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times;times;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times;times;times;(签名)
times;年times;月times;日
2.说明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件;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夫妻关系公证书大全
夫妻关系公证书范文
根据______(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与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精选夫妻关系公证书范本
根据____________(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___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出生)与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7.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七
一、关于否定副词
与否定谓语有共起关系的副词,在日语语言学研究中被称为“否定副词”。近年来,关于否定副词的研究,多数从否定副词的功能与分类、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归类研究及分析对于日语教育领域否定副词的讲解等有很大的帮助,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然而,由于涉及数量较多,多数研究把研究对象定位为最基本的否定表达方式,忽视日语否定表达中谓语表达方式的多样性;研究重点是否定副词的实现方式,缺乏详细具体的关于否定副词与否定谓语表达的共起关系的研究。在教学一线,教育工作者对否定副词的讲解往往是见招拆招,缺乏系统的关于否定表达中副词与谓语共起关系的介绍和分析。
二、否定副词与谓语的共起关系分析
本文以全面否定副词中的“とうてい、“決して”和“全然”为例,通过分析三个副词与谓语表达的共起关系展开研究与探索。
1.基 本 句 型 中 的 否 定 副 词
从搜集的句例看,否定句中的副词,除了出现在陈述句中之外,还在疑问句和命令句的基本句型中出现。这说明,否定副词与多种句型的谓语表达有共起关系。笔者通过“とうてい”“決して”“全然”三个否定副词与不同基本句型中的出现方式和频率,观察否定副词与否定谓语的共起关系。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 三者在否定陈述句中均可与谓语部分达成共起关系,而在否定疑问句中,只有“全然”可以与谓语部分共起,“とうてい”“決して”无法与谓语形成共起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全然”在肯定句中也可使用,如:“そんなことは全然平気だよ”。而“決して”也被发现有在否定意义的命令句中出现,如:“決して油断するな”。可见即便是同类的表示完全否定的副词,在不同的句型中,使用方法和使用范围有所不同。
2.否 定 副 词 与 不 同 谓 语 表 达 方式的关 系
在日语的否定表达中, 谓语形态的多样性特性决定了与之共起的否定副词的多重功能。因此,笔者将陈述句的否定表达中的谓语表达方式进行了归类和总结,并对“とうてい”“決して”“全然”与表达不同意义功能的谓语表达方式之间的共起关系进行了对比分析。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三个副词都与表示判断、疑问、可能、意志和推测的否定谓语部分达成共起关系, 如: そうではない、はずがない、わけではない、ことはない、ないか/ないのか、できない、まい/ようとはしない、ないだろう等;在禁止、忠告、要求的否定谓语句中,“決して”不受任何限制,达成共起关系,但“とうてい”和“全然”无法与谓语形成共起关系,如:な/てはいけない、しないように、ないでほしい等。
三、关于否定副词与谓语共起关系的教学建议
笔者对完全否定副词“とうてい”“決して”“全然”与谓语共起关系从两方面进行了考察,分别是与三类基本句型的共起关系、与表达不同意义功能的谓语表达方式的共起关系。通过对比发现,三者虽然在否定表达中的使用方法和意义上有共通之处,但在与谓语的共起关系方面,仍存在细微的区别。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多数学习者对以上三个否定副词的功能和用法有大体的认知,但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混用、误用的情况。否定副词数量众多,从学习者对“とうてい”“決して”“全然”三个近义词的把握不甚乐观的情况,可以想象学习者面对庞大的否定副词系统的学习难度。因此,在教学方面,引入否定副词与谓语共起关系的知识讲解有一定的必要性。
在日语教学中, 导入关于否定副词与谓语的共起关系的介绍和讲解,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模式进行。第一,以教师讲解为主,对所学的否定副词进行归类总结,进而通过大量的例句分析,对否定副词与谓语的共起关系的进行讲解,进一步在以后的教学中不断对否定副词和谓语的共起关系进行确认和指导。第二,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发现否定副词与谓语部分的共起关系,对学生的发现和理解进行指导、确认和补充。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中高年级的具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日语学习者。
8.夫妻关系保证书 篇八
被保证人:×××,女,××××年××月××日生,×族,住××省××市××县××镇××村××组××号,农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系合法夫妻,二人于××××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年××月××日生一子女×××。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县××镇上×××号,系自建房屋;二手帕××轿车一辆,车号为×××,经营两个店铺。
由于保证人性格暴躁,家庭生活专断霸道,常常因琐事而使用家庭暴力,特别是近段时间来,保证人使用家庭暴力的强度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快,使被保证人越来越难以忍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保证人认识到,难以与保证人共同生活,故诉请离婚。现保证人认识到其本人的严重错误,请求被保证人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暂无离婚,现约定如下条款,保证人保证做到,否则就离婚,并按约定履行对财产的处置,具体内容如下:
1、家庭生活中坚持夫妻关系平等、民主,保证人不得对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威胁等);不得对被保证人的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2、在经营中双方的权利地位平等。保证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被保证人隐瞒有关经营情况及有关债权、债务情况,对外借款须有被保证人签字才能生效,否则视为保证人单方债务,并不得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3、保证人在各级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必须向被保证人公开,被保证人有监督的权利。
4、如有下列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保证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1)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保证人及其父母造成轻微伤以上(包括轻微伤)后果的;保证人实施家庭软暴力,使被保证人及其父母不能忍受而自殘,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由于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被保证人离家出走三个月不归的。
(3)保证人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包括但不限于在外找别人的)。
5.由于保证人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本保证书中的1-3条)而导致离婚的,保证人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而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的外债;同时子女由被保证人抚养。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名、指印)
9.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九
我与刘某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 由于性格不合, 双方都想解除婚约。今年5月, 我俩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听说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更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离婚协议经公证, 婚姻关系是否就自然解除呢?
读者李某
李某同志:
10.住改商厉害关系保证书(精选) 篇十
篇一:住改商承诺书
承诺书
尊敬的各位业主:
我们已取得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
中山市有限公司(筹)
法定代表人:
年月 日
以下各位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业主:电话:
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意见(对厉害关系业主进行回访确认): 篇二:论“住改商”与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救济方法
论“住改商”与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救济方法 关键词: 区分所有建筑物 住改商 相邻关系 利害关系业主 救济
内容提要: “住改商”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且同意的方式应采用明示的方法。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住改商”,利害关系业主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由于“住改商”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范畴,利害关系业主应当按照相邻关系进行判断,超出容忍限度受到损害的业主是利害关系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其他业主主张利害关系的则需要举证证明。
我国《物权法》对此进行了原则上的禁止,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表明,“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二,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而,对于“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理解成为“住改商”问题的关键,其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利害关系业主应当如何判断。二是,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还是大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三是,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法律后果如何。近期公布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从理论的角度对于“住改商”中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进行深入分析,仍然必要,本文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展开具体分析。
区分所有建筑物“住改商”就是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某专有部分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重要问题。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应当依照法定或者预先设定的特定用途进行使用,是得到一致肯认的通行观点,专有部分的用途由规划法事先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将专有部分的用途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因此日本、瑞士、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或者间接或者直接禁止“住改商”[1]。
一、“住改商”的性质
“住改商”的性质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相关问题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应当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还是大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判断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首先对于“住改商”的性质进行分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复合的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表现出的法律关系则更加复杂,一般认为,体现为三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是相邻关系、共有关系和团体关系[2]。相邻关系,是指各区分所有权人因其专有部分相互间形成权利的延伸和限制的关系。一个业主对特定的专有部分与相邻的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必存在相互间的相邻关系。而且建筑物区分所有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其上下左右前后都可能构成相邻,较一般的相邻关系远为复杂。共有关系,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建筑物大门、楼梯、走廊和屋顶等部分共有之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关系因其使用上与性质上的不可分割,与一般共有有所不同,且应永远保持该共有状态。团体关系,是指全体业主作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团体,这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各个成员就是业主,就是共同管理权的基础[3]。
考查“住改商”问题的性质也就是要看一下它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相邻关系,共有关系,还是团体关系,笔者认为,“住改商”属于相邻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住改商”不属于共有关系。共有关系所针对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而“住改商”的问题涉及的是业主对于自己专有部分的使用,与共有部分无关,因而很明显
“住改商”超出了因居住产生的正当妨害则可认为超出了容忍限度。因为作为生活居住目的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因为居住用途产生的正当的生活上的妨碍,属于相邻业主应当容忍的范围,而将其用作商业用途产生的妨碍,从其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来说,都超出了这一正当妨害,属于超出了相邻业主的容忍限度。超出容忍限度的妨害会给相邻业主造成侵害,表现为生活质量或者房屋价值的降低。
(二)司法解释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的明晰界定
传统的相邻关系限于物理上的通行、排水等事项,因此相邻关系人具有明确的空间上的标准可以判断,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相邻关系比较复杂,除了传统相邻权的内容之外,还有不可量物的侵入等因素。“住改商”的问题涉及多种无形的妨害,因此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存在很大的困难。在确定利害关系业主的具体范围时,我们应注意:判断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业主,应当从相邻关系理论出发,考虑形式和程度等多个标准综合确定,而不能不加区分地确定利害关系业主,全体小区的业主不能必然地成为利害关系业主。
利害关系业主是因“住改商”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相邻业主。房屋价值受到不利影响是指由于住改商行为使得其他业主的房屋价值减损,比如有业主利用住房开设餐馆,排放的油烟熏黑了临近业主的住房,排放的污水渗透进入其他业主的住房,对建筑物本身造成了损害;还有是由于商业经营活动使得相邻业主的房屋不适宜居住,使得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大打折扣,这些都属于房屋价值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生活质量受到不利影响是指由于商业经营活动使得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受到不利干扰,比如噪声干扰、粉尘干扰等不可量物干扰,使得其他业主的休息、健康受到影响;还有对于周围环境的破坏,以及一些低俗的商业活动的经营,对于其他业主的精神以及内心安宁造成困扰。这种不利影响包括已经造成的,还包括尚未造成但是将来可能会出现的。
但是由于实际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不同的商业经营行为其产生的超出容忍限度的妨害的影响空间范围大小也有所不同,因此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商业利用的利害关系业主范围很难具体予以判断,司法解释按照社会通常情况认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为物权法第77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就是说,认定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基于相邻利益而因为住房改变为商业用房而受到的妨害超出了容忍限度,造成了侵害,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栋建筑物以外的业主,由于空间距离比较远,法律推定“住改商”对其造成的妨害在其容忍限度之内,如果他们要主张“住改商”对其的妨害超出了容忍限度,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利害关系业主的适当扩张理解
虽然业主这一概念已经将物业使用人排除在外,但是如果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实际使用的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那么因为“住改商”受到影响的是物业使用人而非业主。依据相邻关系理论,相邻关系调整相邻不动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该关系产生于不动产空间和地理位置上的邻接,与到底是谁在使用不动产无关,相邻权利人不限于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也包括在内。而且物业使用人承担了与物业使用相对应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他们的权利也应当得到维护,因此物业使用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对于“住改商”享有同意权,应当征得他们的同意。
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规则
(一)应当采用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则
对于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规则,司法实践中有采用利害关系业主多数决的原则,认为“住改商”只需要征得多数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即可。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物权法关于业主多数决的原则仅仅针对业主大会的决议,采用了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和业主人数比例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是关于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团体关系。而住改商不是业主大会共同决议的团体关系,属于相邻关系,而
如果满足了上述要件,物权人就可以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于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害,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作为物权人可以主张排除妨害。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可能遭受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的妨害时,权利人享有的请求消除妨害可能性的权利。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
第一,物权有受妨害的可能。例如,业主甲因为商业经营需要,对其专有部分进行改建,需要增加新墙,并已着手进行,虽然增建新墙的行为尚未对于楼下业主乙造成现实的妨害,但是该新墙一旦建筑完毕,必将对于业主乙的房顶产生严重损害,在此情况下,乙可以向甲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至于何为“妨害的可能”,我们认为应当采用“社会一般观念”说,按照此种观点,妨害是否可能的判断,不必要求妨害曾经发生过,而应当结合各种相关事实,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决定是否有“妨害的可能”。因此,妨害曾经发生过,只能作为认定妨害再次发生可能性的因素来考虑。
第二,可能发生的妨害具有违法性。与前面相同,此处的妨害必须具有违法性。只不过,此处所
说的妨害的违法性,是指可能的妨害是违法的,而非现实的妨害是违法的。
第三,请求权主体是物权人。凡是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有可能遭受妨害的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该项权利。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篇三:住宅改商用承诺书
承诺书
尊敬的各位XX大厦业主:
我们已取得南宁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室(以下称“该室”)业主的同意,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为取得各位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我们承诺,仅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不干扰各位业主生活起居,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
特此承诺!南宁市XXXXX有限公司(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以下各位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南宁市XXXXX有限公司(筹)将该室作为商务办公场所使用: XXXXX室业主
11.日语亲属关系公证书 篇十一
Traugott在对于语言语法化的研究当中 (Traugott 1999) 发现, 在语言的意思扩张引申的过程中, 随着主观化现象的出现, 还会出现相互主观化现象。关于Traugott的相互主观化的观点用汉语简单理解为:相互主观化是指, 语言主体对于听话者的顾虑在语言变化过程中的体现。也就是说, 人们在说话的时候, 为了让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那么首先说话人要有这样的意识, 即, 听话者也是一个人, 也是一个有主观意识的人, 因此说话人要顾虑到听话者的主观感情。简单地说, 就是有主观感情的说话人顾虑有主观感情的听话者的主观感情, 因此, 称作“相互主观化”。
综上所述, 相互主观化是一个说话人把听话者也视为一个有主观感情的存在, 把对于这样一个有主观感情的人的顾虑体现在语言表达之中, 在这个过程中使语言的意义发生了扩张与引申。
二、理论的应用--关于「てやる」句型
日语「てやる」句型最典型的用法是, “说话人为对方做了某事, 并把自己的善意传达给对方” (佟2010) 。比如下面的场景。
(14) 心配しないで、兄ちゃんがお金を出してやるから。 (别着急, 哥哥给你出钱。)
这种情况, 是说话人见妹妹没有钱吃饭, 于是说要借没没钱, 并用「てやる」句型表达了自己的善意之情。这种情况是「てやる」句型最典型的情况, 对于学习者来说比较容易接受。但是下面这种情况则不同。
(15) 今度こそ合格してやる! (??这次我一定要给你考上!)
这个例句是说话人前几次都没考上, 或许被别人嘲笑, 于是用「てやる」句型表示自己一定要考上的决心。这种情况并不是「てやる」句型的典型用法, 但是日本人在这样的时候同样会使用「てやる」句型。而直译成汉语, 是很难讲通的。汉语要说成, “这次我一定要考上”。
综上所述, 面对同一场景, 日本人和中国人的说话方式形成了如下的对比。
(16) a、今度こそ合格してやる! (??这次我一定要给你考上!)
b、这次我一定要考上。
由于此时的「てやる」句型表达的是说话人自己发出的动作, 所以说话人本身无论是日语还是汉语都是处于此事态之中。因此从事态把握的观点看不出两者的区别。因此, 此时单从相互主观化的观点来考察。
首先, 先分析一下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正如刚才所说, 或许是说话人几次考试都没有合格, 而正好有人因此幸灾乐祸, 于是说话人为了给自己争口气而下次决心。大概是这样一种情况。
日语表达中, 说话人把自己考上这件事当作对对方的一种炫耀或报复, 并把这种主观感情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这就是一种相互主观化的体现。
而与此相对, 汉语却是客观地把“我要考上”这件事用语言表达出来, 没有体现出相互主观化这一现象。
综上所述, 这种情况下相互主观化现象在日语「てやる」句型中有所体现, 而在对应汉语表达中却没有体现。
三、总结
本文使用的认知语言学原理为池上提出的事态把握理以及Traugott提出的相互主观化原理。其中, 本文对于Traugott的相互主观化原理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重新的定义。本文的考察结果为, 日语授受关系句型中体现了说话人主观把握的事态把握方式, 而对应汉语表达则体现了说话人客观把握的事态把握方式;另外, 相互主观化现象在日语授受关系句型中有所体现, 而在对应的汉语表达中没有体现。
摘要:本文以日语授受关系句型中对于学习者来说学习难的典型用法与对应汉语表达的比较为例, 尝试认知语言学原理在对照语言学中的应用。本文使用的认知语言学原理为池上提出的事态把握理以及Traugott提出的相互主观化原理。本文的考察结果为, 日语授受关系句型中体现了说话人主观把握的事态把握方式, 而对应汉语表达则体现了说话人客观把握的事态把握方式;另外, 相互主观化现象在日语授受关系句型中有所体现, 而在对应的汉语表达中没有体现。
关键词:事态把握,主观把握,客观把握,相互主观化,授受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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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Traugott, Elizabeth Closs (1989) 「On the Rise of Epistemic Meanings in English:An Example of Subjectification in Semantic Change」『Language』65 (1) :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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